公平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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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競爭起點公平與過程公平研究論文

關鍵詞:經濟法;公平競爭;起點公平;過程公平

內容提要:從動態的視角來看,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公平包括競爭起點的公平和競爭過程的公平。競爭起點的公平又包括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和內在的競爭起點公平。我國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制度應當確保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矯正內在的競爭起點的非合理差異,并且規制競爭過程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實現市場競爭的實質公平,維護競爭起點的公平是關鍵,保證競爭過程的公平是核心。

競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個體或組織體)之間發生的對于同一客體或相關客體的現實爭奪或潛在爭奪的活動。[1]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則是指市場中的競爭主體基于法律賦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運用自身的資源和能力爭奪交易機會,追求利潤的活動。[2]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必須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經濟資源才能合理配置,社會經濟也才能夠高效發展。從動態的視角來看,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公平包括競爭起點的公平和競爭過程的公平。但是,市場機制本身并不能夠自發地實現競爭起點和競爭過程的公平,二者的實現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我國當前正進行著經濟體制的轉軌,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制度也正在構建之中。本文擬從保障競爭起點和競爭過程公平的實現之角度,對我國公平競爭法律保障制度的構建問題進行一些初淺的探討。

要實現市場經濟中競爭的公平,首先應維護競爭起點的公平。一般來說,市場競爭中競爭的起點包括外在的競爭起點和內在的競爭起點。前者主要是指競爭主體的法定權利或資格,后者則主要是指競爭主體的初始狀況。只有實現了二者的公平才能夠實現市場競爭中競爭起點的公平。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僅要確保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而且也應當具有矯正內在的競爭起點不公平——非合理差異的功能。

使市場中各類競爭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達到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的基本要求。市場中所有的競爭主體無論其屬于何種類型,法律地位應當一律平等。市場不承認任何超經濟的特權競爭主體的存在,所有的競爭主體均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等價交換。反之,如果市場中各類競爭主體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它們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展開競爭,當然也就不可能實現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確保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的目的是實現市場競爭中經濟機會的公平——使市場對所有競爭主體開放,沒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類競爭主體進入市場,不對某類競爭主體實行特別的“優惠”或“歧視”,所有的競爭主體都有權使用屬于自己的資源,充分和自由地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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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效率關系

一、市場經濟:探討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邏輯起點

如何認識公平與效率及其二者關系,長期以來學界爭論不休。尤其是對公平的理解差異甚大。對于是否公平,主觀價值判斷與客觀事實判斷糾纏不清。中國有長期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之上的“均貧富”文化傳統,再加之幾十年來以平均主義為分配特征的計劃經濟,所以大多數中國人在公平問題上常常更強調結果的均等,而機會、規則等起點的公平常常并不在人們的關注之列。這種認識傾向的致命缺陷在于,將公平問題片面化、絕對化與抽象化。事實上,人類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并不存在所謂絕對公平的社會,公平從來都是具體的、動態的。脫離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空談公平不僅不能達到所謂的公平,反而會導致嚴重的效率危機與更大的不公。因此,在經濟日益市場化的中國,客觀考察公平與效率及其關系就不能不以市場經濟作為認識的邏輯起點。從小農性自然經濟的倫理和計劃經濟的幻想出發來認識目前的公平問題,就只能作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情緒性的宣泄。從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出發,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第一,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貫徹的競爭法則,勢必將效率置于優先位置上,對任何一個微觀經濟活動主體而言,它的生存與發展狀況都和效率密切相關。“效率就是生命”這是市場經濟對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經濟主體的基本要求。

第二,市場經濟把機會、規則等起點的公平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獲得經濟效益的基本前提。馬克思所謂商品經濟是天然的平等派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的。也就是說,與市場經濟相契合的公平更多是形式與規制的公平。

第三,市場經濟不能自動實現結果公平,市場經濟的精髓在于自由競爭,沒有自由競爭就沒有效率,看不見的手就無法進行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盡管自由競爭可以帶來社會財富的增長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是由于無法否定的人類差別(智力、機遇、性格、遭遇等),即使在同樣的規則下自由競爭,人們獲得平均的結果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的市場經濟在價值規律作用下必然導致社會分化和貧富懸殊。必須借助市場之外的力量的干預,才能在結果上實現相對公平。

二、市場扭曲:公平與效率關系病態的基本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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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這就表明,促進教育公平,在我們黨領導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是一項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任務,也是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堅定不移追求的目標。

第一,教育涉及千家萬戶,惠及子孫后代,教育公平是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客觀要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說到底,就是以人為本,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黨的教育方針明確規定,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實際上,就是要通過大力發展教育,促進教育公平,保障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機會,最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義務教育基本上已全面普及,比同等收入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要高。高中階段入學機會迅速擴大,職業教育穩步發展,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入學機會成倍增加。助學體系基本形成,更多的貧困學生得到資助完成學業。教育收費和辦學秩序進一步規范,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總的來看,我國教育公平的成效是顯著的。

第二,教育公平面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社會公平方面存在的問題在教育領域中的反映,也與教育體制改革滯后有關。雖然我國教育公平的整體狀況在不斷改善,但目前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義務教育的師資和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小,部分公共教育資源的配置和使用也缺乏有效的監管。社會公平環境優化了,教育公平增長空間就會加大;而教育公平程度提高了,社會公平水準也會隨之提升。

第三,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戰略選擇。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促進社會公平牽涉面特別廣,只能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促進教育公平也是這樣。必須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國家基本教育政策,“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所謂促進教育公平要盡力而為,就是要求我們繼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堅持教育公益性質,強化政府責任,加大對教育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通過重點部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以及“重視學前教育,關心特殊教育”等項任務,優化教育結構,不斷擴大教育機會,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全面提升國民素質,為人力資源強國建設打下可靠的基礎。所謂促進教育公平要量力而行,就是要求我們立足國情、因地制宜,讓公共教育資源向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傾斜,推動農村同城鎮、中西部同東部的教育協調發展,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健全學生資助制度,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讓所有的城鄉新增勞動力都能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培訓。同時,從各地實際出發,規范教育收費,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拓展教育資源。當然,我們促進教育公平,還要緊緊把握素質教育的主題,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增強教師特別是農村教師的素質,發展遠程教育和繼續教育,不斷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身教育體系,努力在我國這樣的發展中人口大國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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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一、問題及重要性

2000年9月偶然去看看學生現在讀的政治經濟學,想了解其中有什么新內容。讓我驚訝地發現,其中講“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并把它列為政治原則。(《政治經濟學原理》,主編:李茂文,彭邁)。這觀點太大膽,令我震驚。細讀該書,卻沒有見到有關“效率優先”的論證,它只是主編武斷地將它作為了經濟學的一個原則。再問學生:“老師怎樣講?”“老師講:‘過去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沒有搞清,現在搞清了──效率優先。效率上去了,生產發展了,物質豐富了,人民生活水平就會普遍提高,就自然有了公平。因此效率優先。’”

公平與效率是社會生產生活過程中遇到的極重要的問題。弄清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弄清如何怎樣發展經濟,治理經濟;弄清如何怎樣使社會長治久安,使人民幸福生活的大問題。因此弄清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經濟學中極其重要的問題。認識錯誤將會誤國害民。然而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復雜深奧,難以論證。所以它是經濟學一直無法實證,論證不清的一個問題。為此本人經過較長時間的思索,感覺有所心得,現拿出來與理論愛好者共同求證其關系。

二、問題的難點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經濟學界觀點多種多樣,一種觀點: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公平多,效率就差;效率高,公平就差。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平與效率并不總是對立和矛盾。認為公平與效率是矛盾的觀念,大概起源于古典經濟學者。

在當今中國,許多人認為公平與效率是對立矛盾的。其思想過程和依據其一是,在社會主義制度探索實踐過程中,實行個人收入差別較小的平均分配,形成生產效率降低,經濟短缺的事實。另外的人反駁這種觀點,認為平均分配是不公平,是假公平,是由于不公平、假公平造成了效率低。認為造成社會生產效率低的都是假公平。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到,這個問題的第一個難點和關鍵,是認識“公平”,弄清什么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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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的公平原則

摘要:公平原則是民法中一直被要求遵循的古老原則,其突出強調評判民事活動的倫理性;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活動中總結、提煉出的有關參與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基本準則和規范,是對民事活動最樸素、最根本的認識,對其他民法原則起著指導和統率的作用,對于推動民法的發展和演進也起著重要作用;在實踐中發揮了立法基礎、行為指南、司法指針及漏洞補救的功能因而成為民法的最高原則,但公平原則并非無可挑剔,其依然存在不足之處,筆者試圖通過對公平原則的概念、含義、意義等方面的闡述,探討如何在實踐適用中對其進行完善和加強。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適用問題;分析完善

一、“公平”的概念和法律含義

(一)“公平”的概念

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孕育和創造了最早的有關公平原則的觀念與理念。正如前人們所說的那樣,至今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的現代憲政理念,如有關公平正義、尊重憲法、崇尚法律的思想,最早都發源于古希臘思想家對其與城邦國家各種相關制度的考慮或思考。對于公平一詞的解讀存在多種看法,但從本質上講,公平的理念本為人們道德思想的基本規范,評判其是非的標準應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公認的價值觀和利益觀為原點,依據對事實認識的基礎上作出合理與正直的判斷。

(二)“公平”的法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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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鄧小平小康與公平思想

摘要:將鄧小平的公平思想里于“小康”理論的大背景下進行審視與評析,對于解決當今社會公平難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鄧小平的小康理論與其公平思想交錯融合,小康理論的基本要義與經濟公平相互促進,政治公平貫穿于小康理論的政治訴求之中,小康理論的終極目標即是實現社會公平。

關鍵詞:鄧小平小康社會公平思想

在鄧小平理論體系中,“公平”一詞鮮有被直接提及。然而,作為人類社會一種最基本的價值訴求,對鄧小平這樣一位受過中國傳統文化教育及舊民主主義思想啟蒙的政治領袖和擁有馬克思主義人民觀、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奮斗不息的中國共產黨人來說,他的思想中不可能不滲透著“公平”的思想痕跡。同時,必須看到,人們對公平的追求離不開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和歷史條件,公平必須與社會發展相統一。鄧小平深諳此理,他在為實現中國現代化設計“小康”道路的同時,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公平思想體系。因此,研究鄧小平的公平思想,應該置于其“小康”的視野之下。

1、鄧小平小康與公平思想的內涵

小康一詞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其最早見于史冊是在《詩經·大雅·民勞》篇中,“民亦勞止,吃可小康”,意思是人民勞累困苦,希望過安逸的生活。到近代,康有為的“小康一大同”思想對中國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改革開放前,在中國勞動大眾的眼里,小康僅僅是“十畝耕地一頭牛,老婆娃子熱炕頭”這樣一種溫飽的經濟生活狀態。鄧小平在探索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結合現實國情,創造性地將“小康”這一中國民族傳統文化中極具吸引力和感召力的概念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鄧小平理解的“小康”已經超越了過去中國民眾心中的經濟常態意義,而成為一個涵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全方位、多層次的目標體系。

公平是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的標準,也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從廣義角度講,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法律、道德、政策等、正當的秩序合情合理公正平等地待人處事的品質和原則。公平包含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公平是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在經濟上說,公平是在社會發展大背景下對市場經濟中社會收入再分配的一種評價,反映了在社會再生產環節之外再分配的過程中,消除貧富差距,實現人的分配公平在政治上說,公平是指政治主體享有平等的各種政治權利,如平等的人權、選舉與被選舉權利、參政議政權等在社會這個層面,公平是指人們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公平地享用社會發展的各種資源與發展成果,實現機會均等與結果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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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和諧公司聯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和國家向每一個社會團體提出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偉大、光榮而艱巨的任務,公司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必須為這一任務的最終完成做出不懈的努力和應有的貢獻。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構建和諧公司,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要構建和諧公司,首先要弄明白和諧公司的重要特征是什么?只有這樣,我們在構建過程中才會有的放矢,收到實效。我認為,公平是和諧公司的重要特征。

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出,是黨和國家向人們做出的最大的貢獻。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只有社會公平、人與人,人與社會各方面關系才能融洽協調,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以充分發揮,整個社會才能和諧穩定,持續發展。自古至今,人類就從來沒有放棄過對公平的理解與思索、對和諧的憧憬與追求,但都不具體,不現實,只是表達了一種人們對公平與和諧生活向往和渴望的心情。《左傳·襄》寫道:“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陶淵明筆下的桃花源、老子倡導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優以及人之幼”的傳統道德規范等都說明了這個問題。直到黨的十六大會議的召開,我們的黨第一次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構想,才使和諧的概念明朗化,和諧的特征具體化。同志指出:“要把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使全體人員朝著共同富裕的方向穩步前進”。

公平決定著和諧,和諧體現著公平,公平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一個和諧的社會、肯定是一個公平的社會。對于一個公司來說,同樣如此,要構建和諧公司,必須把公平當作和諧的重要特征。

構建和諧公司,構建是途徑,公平是特征,和諧是目的。要構建和諧公司就必須緊緊圍繞公平是和諧公司的重要特征,按照我們公司提出的“做人、盡職、爭一流”的核心理念,抓住用人、用錢上的公開這兩個關鍵點,從機會公平、分配公平和規則公平這三個方面進行構建,把我們的公司構建成一個協調、和順、融洽、無矛盾沖突、無相互抵觸之意的和諧公司。

機會公平是構建和諧公司的前提。

機會公平意味著承認并保證社會中每個人的參與機會均等。機會公平是最大的公平。詩人云:江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說的是情景,道出的卻是和諧的緣由。百姓說:一碗水端平了,就不會旁溢斜出。說的是常識,道出的卻是和諧的真諦。我們要構建和諧公司,就必須在全公司范圍內營造出一種機會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氛圍,否則,談和諧,談公平只能是一句空話、大話和假話。機會公平首先是表現在用人上的公平,也就是說每一位員工在崗位競爭、提拔重用上的機會是公平的。用人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公司事業的發展。所以我們在用人上必須從公司事業的需要出發,任人唯賢,不論門第,不唯資力,不唯學歷,不拘一格選拔人才。用人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在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更需要具有創新精神的人才,更需要具有競爭精神的人才。“物競天澤,適者生存。”所以要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憑政績論德才,憑政績用干部。用人上的公平還必須發揚民主,公開推薦,公開監督。鼓勵人才參與競爭,變“相馬”為“賽馬”,加快人才管理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進程。江蘇省取消公務員報考中的戶口性質限制,不論城鄉戶口一律可以報考公務員崗位。實施新規定以來,共有250名農村各類人才通過考試順利進入縣鄉兩級黨政機關工作,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公務人員。江蘇省的做法,彰顯了對不分“等級”、“類別”的人、全體公民的尊重,實現了早該實現的公平原則,此一善舉,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體現,意義深遠。我們公司在用人上,也應該向江蘇省學習,不論是正式工,還是合同工;不論是在機關,還是在基層單位,我們看的是能力,看的不是關系。只有是人才,即使沒有關系,我們也要用;關系再硬,面子再大,但沒有能力,我們就一個也不用。機會公平其次是表現在員工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上的公平。員工是公司的主人,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是每一個員工的基本權利。尤其是我們在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時都應該廣泛聽取員工的意見。這樣做,不會有壞處,只會有好出。不但可以保證我們的制度更加科學、方案更加可行公司更加和諧,而且還能讓職工充分感受到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榮譽感,從而增強職工的責任意識和主人翁意識,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促進公司發展。“兼聽則明,偏信則暗”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所以,我們要在全公司范圍內大力倡導民主管理之風,形成一種“民主管理,人人參與”的良好局面。機會公平,還應該表現在員工參加公司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上的公平。我們公司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都應該從公司的發展、工作的需要、員工的意愿、形象的樹立、品牌的創建出發,最好是能給每一位員工都提供一次參與的機會,使員工與員工通過參加活動增進友誼、增強了解、相互學習、團結協作、共同提高、全面發展、融洽相處、共建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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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正義和公平

第一章什么是司法的視角

首先有必要對題目中的“司法的視角”作一下解釋。

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已突破傳統意義上與立法、行政相對應的法院審判活動的范疇,指以法院為核心并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和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證的、以解決糾紛為基本功能的一種法律活動。[2](P26)所以從廣義上講,司法實際涵蓋了司法制度、司法活動及其相關的內容。司法制度,包括國家通過立法形式所確定的帶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司法權、司法機關和訴訟程序的全部規范,換句話說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既定的法律規則”。司法活動則是司法機關按照國家程序法規定所進行的全部司法實踐活動,主要包括法院的訴訟審判活動,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的公訴,以及法律監督的各項職能,國家各級監獄依法監管罪犯的全部行刑活動等。

狹義的司法是以審判為主要內容的法院活動及其所依賴的制度規范,亦即傳統意義上的司法。

審判不是司法的全部內容,但是不論怎么講,卻都是司法的核心,“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既定的法律規則為前提,運用其特有的解紛原理,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為基本職能。”[2](P4)而本文所謂的“司法的視角”也正是取這一種狹義的理解,始終強調一點——以審判為核心。

第二章正義概念的發展和司法中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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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酬公平感提升

摘要:薪酬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員工薪酬公平感對員工的工作熱情、積極性有直接影響,而企業薪酬管理策略的制定關系著員工薪酬公平感的提升。故此,本文結合對薪酬公平感的維度與結構分析,具體探討了提升員工薪酬公平感的薪酬管理措施。

關鍵詞:薪酬公平感;結構;維度;薪酬管理

1引言

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和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企業間的競爭逐漸體現出人才競爭的關鍵性,如何留住高素質的人才是企業管理需要重視的問題。薪酬是員工通過勞動或勞務所得的回報,而員工的薪酬公平感關系著企業能否留住人才,能否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影響較大。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發展和管理的現實狀況,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不公平問題,創新薪酬管理策略,促進員工薪酬公平感的提升,從而推動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2薪酬公平感的維度與結構

薪酬公平是指企業對員工薪酬分配的合理和平等,不局限于員工薪酬的均等。薪酬應準確體現并回報員工的付出。然而,從當前部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來看,薪酬公平這一觀念的推廣局限性較大,不受重視,不利于員工薪酬公平感的提升。目前,國內外學者對薪酬管理公平性維度與結構的研究主要包括4個方面:一是單維度論。這一領域的學者普遍認為薪酬公平感由分配公平與程序公平構成,但兩者之間有著緊密聯系。二是雙維度論。薪酬公平感的結構包括分配公平性與程序公平性。三是三維度論。薪酬公平感的結構包括分配公平性、程序公平性與互動公平性,需要分清三種維度。四是四維度論。是指員工的薪酬公平感包括分配公平性、程序公平性、人際公平性與信息公平性4個維度。以四維度的薪酬公平感為例,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員工的薪酬公平感體現出企業的薪酬公平性。四維度的薪酬公平主要包括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人際公平與信息公平。(1)4個維度中分配公平最為直接,企業員工會以自己對比他人,根據自己與他人的薪酬判斷企業的薪酬公平,產生不同程度的薪酬公平感。當員工發現自己的付出與回報的比值和他人之間的差距較大,則容易產生一種不公平感,認為企業的待遇不公平,導致員工的工作熱情缺失,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反之,當員工知道自己的付出與回報比值與他人處于同一等級,則員工的薪酬公平感能夠大幅度提升,工作熱情更高。(2)程序公平受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策略與薪酬管理措施的影響,這也是提升員工薪酬公平感時需要先考慮的問題。企業員工會依據薪酬管理程序對自己的薪酬做出反應,并對企業薪酬管理機制與程序的公平性與否產生清楚認知。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公平的程序在薪酬管理中的介入,能夠讓員工的付出得到相應的回報,有助于提升員工的薪酬公平感。(3)互動公平體現出管理者在執行企業薪酬管理程序時對待員工的公平性,也是員工對管理者的公平認知,反映出企業的人際互動關系。一般情況下,企業在評估員工的個人勞動或勞務時,主要是由管理者按照絕對標準進行評估,人際互動關系對評估結果具有一定影響,決定著企業薪酬管理的公平性。(4)信息公平是指企業基于不同分配程序的應用,向當事人提供個人薪酬分配結果,并通過傳遞相應信息說明原因,促進企業員工薪酬公平感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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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突顯公平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價值觀。《侵權責任法》作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法充分體現了社會公正,特別是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對醫患雙方予以平等保護,不僅明確了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的責任,而且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4條)。可以說,《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既為患者一方受到損害給予有效救濟,又為制止“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提供了保障。《侵權責任法》第7章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

一、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所謂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也可以說是因醫療過程中患者權益受到侵害,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對于醫療侵權損害,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以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區分為醫療事故侵權和非醫療事故侵權。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醫療事故以醫療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過失為必要條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醫療事故是排斥故意的,醫生在實施診療行為時故意造成患者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疇。[1]但不可否認,在上述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下,也會給患者造成損害。顯然,醫療侵權損害的范圍不限于醫療事故損害。即使不屬于醫療事故而使患者受到損害的,也應可構成醫療侵權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中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此司法解釋,對于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如果屬于非醫療事故侵權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在處理上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是因為雖然“《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于《民法通則》,但由于《條例》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當以《條例》為依據,但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19條規定處理。”[2]然而,從醫療行為人的行為性質上說,一般來說醫療事故侵權比非醫療事故侵權要嚴重(例外的是在醫療中故意侵權的,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其性質較醫療事故更惡劣),但由于對于醫療事故侵權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非醫療事故侵權適用《民法通則》,從而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受害人所得到的賠償額一般卻反而低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侵權的情況下可得到的賠償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為消除上述不合理現象,在第7章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依該章規定,在醫療活動中不論是基于醫療事故還是非醫療事故,也不論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只要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醫療侵權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賠償標準是一致的。因此,患者一方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的,不必再為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損害鑒定而糾纏,而直接根據醫療損害就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確立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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