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活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08: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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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公務活動經驗交流
今年以來,縣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黨代會精神,全力以赴打好“三大戰役”,建設“四個”,進一步規范全縣領導干部公務活動,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
在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公務活動中,一是簡化規范公務接待程序;二是從嚴控制各種紀念活動;三是嚴格控制檢查評比活動;四是嚴格規范領導下基層活動;五是切實改進會風文風;六是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七是堅持領導來報告制度;八是抓好重要工作落實;九是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十是改進公務活動新聞報道。
在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中,一是嚴格執行接待標準;二是嚴肅單位財政紀律;三是嚴禁公款外出旅游;四是嚴格單位公車管理;五是嚴禁公款揮霍浪費;六是嚴禁違規操辦各種婚喪喜慶事宜;七是嚴禁參與打牌賭博;八是強化廉潔自律意識;九是注重節能降耗減排;十是大力倡導節約風尚。
為進一步推動工作落實,縣紀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部門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督促、檢查、考核制度,在全縣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加強信息反饋,定期進行公布。此外,縣紀委、縣監察局將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要求,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將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市政府領導公務活動安排規范工作意見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省政府領導重要公務活動安排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府領導重要公務活動安排,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精簡公務活動
(一)市政府領導重要公務活動安排要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要求,堅持勤政、廉政、善政,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少發文、發短文,少講話、講短話”的務實作風,做到會議精簡、活動務實、效能提高,使市政府領導從不必要的事務性活動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調查研究,抓大事,謀全局,處理重大問題。
(二)市政府領導原則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務活動:
1、上級組織的會議、活動;
2、市委、市政府組織的會議、活動;
貪污罪主體分析論文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把國家工作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準國家工作人員。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文章從以下幾方面談談看法:
(一)從事公務活動
從事公務活動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屬性也是區分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作人員的基本標準。“從事公務”的定義,個人認為從事公務首先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其次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而依筆者之見,從事公務首先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它應該與從事勞務相比較來說,與從事公務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公務活動只存在于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等管轄或管理的范圍內,而不存在于個體經濟或者私人企業中;(2)從事公務活動的行為人,都是以其具有一定的職務身份為條件,這種職務,是由法律規定所負有職責和所享有職權的一種法律身份;(3)公務活動的內容廣泛,即對各種公共事務的管理,涉及到各個領域,包括人事、經濟、政治、行政、司法、軍事、體育、文化、教育等等;(4)公務活動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僅限于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性質的活動,而勞務活動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質的活動中;(5)從事公務活動的目的是在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勞務活動是從事生產勞動和服務勞動活動,目的在于營利;(6)公務活動的類型是從事事務管理,可以說是智力上的,即腦力的,體現在對國家公務和公共事物的管理上,而勞務活動是從事個體勞動,可以說是體力勞動。
(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與委托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的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中委派與委托容易搞混。個人認為,委派是一個單位(國有單位)任命到另一個單位(非國有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它不是向本單位的任命,而是向外單位任命,被委派者擔任一定的職務,獲得一定的授權在職權范圍內獨立從事公務,受委派者不一定要原來就具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也可以是從社會上招聘的,這都沒有多大關系。至于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個人認為,首先受委托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次,經營、管理國有財產是從事公務的具體化,即可視為從事公務。委托是一個單位將一定的事務交給某人管理,被委托者需要以委托者的名義在委托的權限內進行活動,而且其活動的結果山委托者承擔。
妨害公務罪侵害對象之認定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會員三類人員。那么,除上述三類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能否成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集中表現在“身份說”與“公務說”之爭。筆者就此問題結合具體實例談點個人淺見。
一、行政執法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實踐中普遍存在這樣兩種情況:一是有的行政執法單位本身屬于事業編制,法律、法規賦予其行政執法權力;二是同一國家機關中,有一部分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屬于事業編制。他們在依法進行行政執法活動時,受到暴力、威脅方法侵害,能否成為妨害公務罪的侵害對象,換句話說,能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身份說”認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會員身份的人員,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侵害對象,否則有悖“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筆者認為,研究某種犯罪,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上述人員從形式上看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但由于其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使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無本質區別的管理職權和職責,其行為實質上是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活動,而國家公務活動是受法律的強制力所保證,當公務活動受到妨害而無法進行時,對于侵害人予以相應的法律制裁,而保障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如果將上述人員排除在妨害公務罪侵害對象之外,將不利于國家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是有百害而無一利。那么,將上述人員納入妨害公務罪侵害對象,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則,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上述人員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將他們納入妨害公務罪侵害對象,并不有悖“罪刑法定”原則。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明確指出,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二、行政執法機關中聘用的非在編人員。實踐中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由于擔負的行政執法任務比較繁重,編制內人員難以適應行政執法任務的需要,因而大多采取合同的方式聘用一部分人員充實到行政執法隊伍中,他們既不屬于行政編制人員,也不屬于事業編制人員。他們在參與行政執法活動中,或者單獨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其公務的正常進行,對侵害人能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上述人員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從現行刑法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范圍的界定,我們不難看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注重的是否是“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則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否則反之。所謂“從事公務”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國家事務和公共社會事務的活動,其本質是行使國家權力,活動內容具有廣泛性、職能性。上述人員受聘于行政執法機關,完成聘用單位指派的工作,當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公務性質而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侵害,致使公務活動無法進行時,應當承認他們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樹立法制的權威。
三、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公務活動中臨時雇傭的人員。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時常會遇到比較繁重的勞務性工作,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及時、有效、順利地進行,行政執法機關經常會臨時雇傭一些勞務人員參與到行政執法活動中,如扣押違法物品的搬運工,拆除違法建筑的建筑工人。他們在具體的勞務工作中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侵害,致使工作無法進行,對于侵害人能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現象上看似乎他們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但只要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就不難得出結論。首先他們的權力來源于行政執法機關,是受行政執法機關雇傭完成其指派的工作;其次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從現象上看雖然僅是勞務性質,但在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是公務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質上更具鮮明的公務性;最后從危害結果來看,它不僅使具體的勞務工作不能進行,更重要的是使國家的公務活動無法正常、有序的開展。刑法設定的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客體正是國家公務活動的不可侵犯。在這種特定的條件和環境下,雖然上述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由于他們受雇參與到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中,與整個活動融為一體不可分割,我們沒有理由否認其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上述人員也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侵害對象,當他們參與到具體的公務活動中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侵害,對于侵害人可以追究其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
四、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能否成為妨害公務罪的侵害對象,關鍵是看其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對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從該委員會成員的外在身份來判斷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應從該委員會成員是否依法從事公務這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出發來判斷。即如果從事的僅是本集體組織的事務,就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其受行政機關委托,代替行政機關從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務,在這種情形下,其實際是在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對其應視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其作出這樣的判斷完全合乎《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從事解釋規定的工作時,如果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侵害,致使受委托的公務不能進行時,對于侵害人可以追究其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綜上所述,妨害公務罪侵害對象之認定,筆者贊同“公務說”的觀點,只要是在執行公務活動中受到暴力、威脅的方法侵害,受害人均可成為妨害公務罪的侵害對象,對侵害人可以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廉政準則五十二個不準釋義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本項是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行為的規定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本項是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通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的規定、本項是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和其他服務的行為的規定、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開欄的話:日前,中央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用“52個不準”規范黨員干部行為。為方便廣大黨員干部進一步理解“52個不準”的具體涵義,本報從今天開始推出“學習貫徹《廉政準則》”欄目。
本項是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通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的規定。這里所稱“索取”,強調獲取財物的主動性。既包括主觀上明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觀上暗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間接地進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動地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占有或者使用財物的行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房屋等不動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財,也包括手機、電腦等物品。
修訂后形成的《廉政準則》對《廉政準則(試行)》第一條第一項作了兩處重要修訂。一是增加了“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這樣規定對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通過索取、接受等方式獲取財物的對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規定,使其不僅限于管理和服務對象。二是增加了“以借為名占用”。這樣規定是因為有的地方和部門出現了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用的名義來變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財物的現象。這種不廉潔行為不僅損害了黨員領導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破壞了黨員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公務用車及車改補貼制度
根據形勢的發展和國家有關逐步推行公務用車改革的精神,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經費開支,確保行車安全,方便工作需要,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現任正、副職院級領導及巡視員、助理巡視員。
二、院級領導公務用車是指,學校購買用于以下公務活動,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治理的車輛或適用于發放車改補貼的用車方式。
1.院級領導上、下班用車;
2.院級領導一般公務活動用車;
3.院級領導一般公務接待用車。
公務接待管理自查報告
一、公務接待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我鄉按辦法要求建立接待制度,特別對外出審批、審批控制、接待清單、對口接待、信息公開和一事一結等制度、公務接待公開等方面嚴格執行。
二、公務接待范圍及標準執行情況
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公務活動范圍和接待標準執行公務接待。
公務接待按照《辦法》規定的公務接待范圍實施、并按要求做好公務接待與其他公務活動(出差、會議、培訓等)的分類統計和管理。嚴格執行本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接待對象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并支付費用,陪餐人數按規定執行,接待工作餐無使用高檔白酒、香煙和高檔菜肴。
接待住宿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在定點招待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不存在超接待對象住宿費標準安排接待住房。
因私出國境管理通知
各鎮黨委,區委各部委辦,開發區工委,區各辦局黨組(黨委),區各直屬單位黨委(黨組),區各人民團體黨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交流的不斷增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活動越來越頻繁。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國家先后出臺了許多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從目前執行情況看,大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能嚴格遵守規定,自覺服從管理,但也存在一些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主要是部分單位借考察、學習、招商為名用公費組織人員出國(境)旅游,為圖方便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組團外出過頻過濫以及部分領導干部出國(境)返回后未能按照規定上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因此,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堅決制止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堅決剎住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不正之風,根據省《〈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經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區委組織部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禁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各單位需要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一律要通過因公渠道經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政審并到有關外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堅決禁止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否則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各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活動,費用一律自理,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須在《審批表》中填明經費渠道及所需金額,對用公費組織人員出國(境)旅游的要堅決制止,各單位要從嚴把關,嚴禁弄虛作假,公費旅游,如有違反要嚴肅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三、嚴格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各單位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須填寫《**區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樣表附后),其中鄉鎮正職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應由分管領導(所在片長)審核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區委主要領導審批同意;鄉鎮副科職(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應由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所在片專職副片長)審核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區委組織部領導審批同意;區級機關各部門正副職領導應由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區委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各單位一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干部因私出國(境)須向本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獲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區各垂直管理部門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還須按各單位系統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嚴格控制出國(境)頻次。領導干部及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原則上一年不能超過一次。
貪污罪主體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貪污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罪
【論文摘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進程中,社會沖突的增加導致犯罪事件不斷增多,貪污犯罪危害尤其嚴重。貪污罪主體,應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及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且不同身份主體共同犯罪定罪應區別對待。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82條規定,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兩大類: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也就是準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1)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把國家工作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準國家工作人員。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文章從以下幾方面談談看法:
(一)從事公務活動
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活動方案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
隨著經濟發展以及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受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消費等不良消費習慣影響,浪費現象日漸嚴重,造成的食品浪費問題愈發突出,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整治奢靡之風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更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要求,堅持宣傳教育、建章立制、監督檢查并重,采取切實有力措施,抑制不合理需求,提倡科學健康消費意識,推動形成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良好氛圍。
二、突出重點,加強管理
加強企業食堂監管。企業食堂對大宗糧油采購實行訂單采購和公開招標。以質量安全為核心,以強化管理、規范服務為重點,積極推進主食廚房工程,開展放心糧油進企業活動,讓職工放心消費。
(一)切實加強用餐管理
1.引導節約文明餐飲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