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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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社會中最重要的綜合力量之一,負責任、以公民為本位、透明、依法行政是其判斷標準,簡化社會復雜性、為公共權力提供合法性基礎、為新型治理提供聯結點、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是其功能。要從理念、行動和制度三個層次,著手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機制、政府權責機制,加強政府對社會需求的回應性,建立政府、企業與民間組織的合作機制方面構建這一體系。
政府公信力,構成解釋和促進經濟增長和政治穩定等現象的一個關鍵因素。社會的普遍信任所產生的力量利于構成社會資本,對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正如孔子所言:“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政府的公信力影響深遠。
一、政府公信的一般概述
政府公信力依賴于社會成員對普遍性的行為規范和網絡的認可而賦予規范和網絡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會秩序。政府作為一個為社會成員提供普遍服務的組織,其公信力程度通過政府履行其職責的一切行為反映出來,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實際上是公眾對政府履行其職責情況的評價。
面對社會發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為,而政治行為必然有社會結果的反饋,這個結果的反饋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人們對政府是否信任,而對政府的信任又直接決定著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穩固與否。于是,在這個環環相扣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個不可或缺的節點,也就是:社會公眾對政府信任的來源在哪里?或者說,政府誠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說,一般的社會信任關系往往存在著一個超驗或超脫的第三方來維持正義并提供信任關系的檢驗標準。而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卻往往難以存在這樣一個第三方,如果所有一個第三方的話,那么就是對作為邏輯前提的未經檢驗而又得到當代憲政國家普遍認可的契約理論。但是,超驗的契約理論能夠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不對稱關系提供合法性基礎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權力,是否忠實履行了對人民承擔的職責和履行職責的有效性、及時性是衡量政府誠信的標準,從而也是對政府合法性的檢驗。可以說,政府對社會管理的過程應當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僅能夠為政府贏得誠信,而且能夠為善治的實現提供前提。因為善治即好的政府治理涉及的要素無一不涉及到公民社會對政府的評,也是政府為贏得公民信任需要努力的方向,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我們的政府公信體系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期還沒有系統地建立起來。誠信政府能夠增強社會公眾的社會信任感、歸屬感和責任感,而政府失信會導致社會公眾信心不足和對政府信任的喪失,從而可能造成社會普遍失信,同時削弱政府行使公共權力的合法性。所以,社會的誠信首先是政府的誠信,我們需要構建政府公信體系。
什么是公信力
公信力
公信力是公證立業之本
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社會所期望的誠信,進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防止非法行為的發生
,保障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從而促進我國的市場經濟步入信用經濟的軌道。
我國公證工作重建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證人員素質逐步提高,業務穩步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公證的職能優勢日益凸顯,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預防矛盾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公證隊伍已經成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證工作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不正當競爭擾亂正常的公證服務秩序,損害行業整體利益;違規辦證直接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公證執業帶來巨大風險;不正當的利益導向,助長了公證市場化傾向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公證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弱化了人們對公證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證的公信力。為了解決公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應當結合社會實際、采取多種措施、在全國公證隊伍中扎扎實實開展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
司法公信力探討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對其公正性、法律權威性的評價。我國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強并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應當充分肯定,但對司法公信力還不高的問題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產生于司法行為、法治理念、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與論環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將對司法工作、政治體制、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道德等方面產生影響。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強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時下人們關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而言,亦即狹義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又集中表現在通過裁判方式向社會公開。所以,所謂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權威性的評價程度。[①]可見,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為自身產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與司法行為、司法效力的確存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認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確認識和積極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正確認識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司法公信力的現狀
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會評價一邊倒,都是對“司法不公”或是對司法不信任的指責之聲。如有的領導講,為什么人民群眾到黨委政府信訪多、上訪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這說明人民群眾對黨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對法院的不信任。事實果真如此嗎?非也。這種說法,不僅不顧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而且更是對我國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的嚴重詆毀。誠然,不可忽視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還不夠高的事實,同樣也不可忽視我國司法公信力已經得到增強并正在不斷增強的事實。如果不從這一客觀事實出發,對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錯誤的結論,損害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建設。
首先,對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強并不斷增強的客觀事實應當充分肯定。一方面,訴訟范圍的擴大和訴訟案件的增多,說明人民群眾對司法裁判的信賴性和公正性增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法律虛無,“公、檢、法”被砸爛,人民群眾沒有訴權,因此毫無司法公信力的情況當然不能為憑。但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國力度的加強,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矛盾糾紛都尋求和最終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法院受案范圍越來越寬,審理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被稱之為“訴訟爆炸”現象,雖非司法萬能的好事情,卻也反映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從而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快速提升。道理很簡單,沒有這么多當事人信任法院,法院何以有這么多訴訟案件。據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統計分析,從1981年到*年期間,平均一個地方法院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大約從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長了六倍以上。[②]不少基層法院則增加更多,有的高達十幾倍。行政訴訟案件則從無到有,由少到多,*年平均一個地方法院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約為30件左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大量的訴訟案件的裁判處理,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誠然不少法院的確存在個別案件錯誤的裁判,存在極少數當事人不服裁判上訪糾纏,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絕大多數當事人不都服判息訴了嗎?況且,在民商事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還是通過當事人自愿調解處理的。君不見人民法院對嚴重刑事犯罪的打擊令人民群眾拍手稱快,君不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對當事人與政府機關平等相待,君不見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使勞動者真正體會到了作為勞動者的尊嚴、權利和利益,君不見在經濟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運行、城市化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等事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中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無處不在的司法保障作用。其次,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問題。盡管社會對法院的評價有失客觀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確有法院自身的問題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表現之一是“執行難”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上有關“贏了官司輸了錢”、“判決書等于一張法律白條”的說法雖然欠妥,但法院裁判執行兌現率低、債權人的權利未能完整實現、人民群眾對法院裁判的執行不滿意確是不爭的事實。根據執行案件統計分析,執行案件平均執行兌現率約在50%左右。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并非僅僅就是討個公道的說法,更重要的目的是尋求司法救濟其合法權利。如此低下的執行兌現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焉能不受影響。表現之二,少數案件審理不公損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審限期久拖不結的案件,有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再審改判的案件,還有極個別的冤、假、錯案。這些案件雖占極少數,據統計不到1%,但其負面影響卻是相當大。這不是對法院審判工作要求苛刻,“一粒老鼠屎壞一鍋湯”,法院一件差錯案件在社會上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相當嚴重。表現之三,少數司法人員違法亂紀損害司法公信力。人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之所以選擇到法院打官司,除了相信法律,就是相信法官能夠秉公執法地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在人們的心目中應當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說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群體的人格魅力。遺憾的是法院也不是凈土,這些年來,確有少數大小小的司法官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人們因此對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產生懷疑和受到傷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員素質不強、作風不正也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損害。衙門作風、程序不公、不平等保護當事人訴權、法理闡述不清等等,都會使當事人產生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從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成因
政府公信力論文
一、樹立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性。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獲得公眾的信任度,是政府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公信力來源于公眾對政府的滿意程度,即滿意度越高,也就意味著對政府越信任。
公信力評價的主體是公眾,政府行政能力只有轉化為行為和行為結果才能獲得公眾的評判。現代民主共和制度國家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執行系統,其宗旨是為全體人民服務。
二、落后的行政管理對政府公信力的破壞性。
落后行政管理會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主要表現出以下幾種特征:
1、行政的合法性、透明性、民主性缺乏。
我國政府公信力現狀
一、政府公信力的內涵和變動機制
政府公信力,即政府獲得公眾的信任度,是政府能力在公眾心中的綜合評價和公眾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滿意度,也是政府對公眾的凝聚力和動員力的重要決定因素。
政府公信力同政府能力、滿意度、動員力既有聯系又有區別:(1)公信力不同于政府能力,公信力的評價主體是公眾,政府能力只有轉化為行為和行為結果才能獲得公眾的評判。一般而言,政府能力和公信力是正比關系。如果政府能力越強,社會發展越快,人民物質生活水平越高,那么政府公信力就越強,但前提是政府能力必須主要去滿足廣大公眾的利益需要。(2)公信力與滿意度基本相同。正常社會狀況下,公信力來源于公眾對政府的滿意程度。滿意度越高對政府也就越信任:兩者稍有差別,滿意度更多是公眾對政府在物質利益提供方面的感受,而公信力是對多種方面和長遠利益的綜合感知,特別是在強意識形態下的社會,公信力可能更多地源于對敵人的仇恨和未來美好的夢幻。(3)公信力與動員力有區別,動員力依賴于政府公信力,但政府公信力并不能完全轉化為動員力,其中要受到多種中介因素的影響,比如社會組織程度、公民的政治心理等。公民社會發達、社會組織程度高及民眾參與意識強,公信力在轉化為動員力的過程中就流失得較少。
現代政府的公信力源于三個方面:(1)政府產生的公信力,即政府合法性問題。依據社會契約論,政府的權力源于民眾授予。民眾形成公意產生政府,民眾也可以因對政府不滿按照法定程序來變更政府,一切違背這種委托關系而建立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獲得民眾的認可和支持。可以看出政府產生的合法性是公信力來源的最為根本的基礎。(2)政府行政過程的公信力。隨著公民社會日益強大,公共服務需求越來越多樣化和個性化,公民已不滿足于以投票選擇自己代言人的間接性民主,更多地關注政府日常行政過程。要求政府陽光行政、依法行政,還傾向于依賴社會組織參與和影響具體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政府行政過程的公信力是當今政府公信力不可忽視的重要來源。(3)政府行政績效的公信力。政府產生的目的就是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現代社會中政府“一是為市場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二是為人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和諧、可持續的環境”。這些行政結果是民眾切實需要的,也是能夠切身感受到的,政府行政績效如何直觀地影響到公眾對政府的評價和政府公信度。
公信力三個方面之間的關系是相依存互促進的:政府產生的公信力是基礎性公信力,它是促進政府行政過程透明、民主化和政府績效提高的制度性保障,同時它具有緩沖和部分地釋放因政府行政過程不合理和政府績效低下帶來的民眾不滿情緒:政府行政過程的公信力是對政府合法性的重要補充,它對政府績效具有直接促進作用:政府行政績效公信力的提高可以短時而有效地彌補政府產生和政府行政過程的公信力不足,相反政府行政績效公信力下降可能立即引起民眾對政府合法性和政府行為過程合理性的質疑和追問,從而促進后者的改革和完善。
二、當前我國政府公信力的狀況及影響因素
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觀結果,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同時,它也是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評價,反映著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和靈魂,完善的信
用制度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基礎條件;不講信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無法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賴于全體社會成員對普遍性的行為規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會秩序與市場秩序的維護者,政府不守信用,就會破壞整個社會信用的基礎。由此可見,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是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實質上是人民群眾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情況的評價,同時也是對政府合法性的檢驗。信用政府能夠增強人民群眾的社會信任感和歸屬感,政府失信則會導致人民群眾對政府信任的喪失,從而造成社會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第三,政府公信力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政府公信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政府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示范者、倡導者和組織者,只有具備較高的公信力,才能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統一起來,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政府公信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人民群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評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的誠信程度。信用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品格,也是公務人員的政治品格和行政品格。對于政府來說,其信用程度更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政府能不能正確行使權力,能不能遵守規則,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決定著政府公信力的狀況。第二,政府的服務程度。政府的宗旨是執政為民,為公眾提供充足優質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如果政府能夠全面履行公共責任,努力提高政府及其各部門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就高,政府的公信力就強。特別是在危機狀態下,政府能不能負責任地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提供社會安全與秩序的公共產品,保障公民財產和生命安全,是政府公信力程度的突出體現。第三,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政府的行為不能違法,政府不能濫用權力,這是對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應當堅持加強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做到依法行政,依據憲法和法律為人民服務,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第四、政府民主化程度。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體現,政府能否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機制,決策能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不僅反映政府的決策能力和水平,也反映政府公信力程度的高低。政府民主化程度主要體現在決策程序的規范、決策制度的健全、信息化狀況、調動基層積極性的情況,等等。
從總體上看,我國政府的公信力是高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不斷提高。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政府失信現象,影響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職能轉變滯后。由于沒有很好地履行政府職能,一些地方政府還是管了一些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需求不斷上升,對政府的期望值不斷提高,但政府職能尚未及時轉變,導致人民群眾對政府信用度的主觀評價降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過多地充當了市場競爭主體的角色,忽視了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二是傳統的政府管理方式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深化改革涉及面較廣,觸及深層次利益調整,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明顯加大,對各級政府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要求較高。一些政府官員由于不善于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應對復雜局面和危機管理的能力較差,致使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失去了群眾的信任。由于一些政府部門的決策缺乏科學化、民主化和透明度,行政效率不高,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腐敗問題突出,致使政府缺乏親和度和感召力。三是政府依法行政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沒有很好地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和多頭執法、執法擾民,以及執法監督不力的問題,致使有的地方政府缺乏權威性。由于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不明確,一些政府部門及公務員的違法行政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使公務員責任意識淡化。上述情況不僅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而且削弱了政府執政的基礎。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設信用政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當前,應該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內容,并且作為政府管理創新的緊迫任務,認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第一,各級政府及領導干部應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思想。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是建設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礎。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領導干部要腳踏實地,有諾必踐,講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務實的作風,在群眾面前樹起良好的誠信形象。要在政府部門和公務人員中樹立誠信觀念和責任觀念,加強公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使其恪盡職守。同時,還要完善政績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和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網絡社會司法公信力研究
一、問題:雙重轉型壓力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設
互聯網由最初的一種技術形態,日趨演進為一種社會關系結構,并開始深刻地影響著深嵌其中的生產關系、文化心理結構、交往互動關系等。卡斯特在《網絡社會的崛起》一書中說:“信息技術革命與資本主義的重新構建,已經誘發了社會的新形式———網絡社會。”[1]網絡社會所形成的新的社會關系形態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型塑是空前的,它的影響不亞于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給司法公信力帶來的根本沖擊。網絡社會極大地改變了原有的信息表達、商談互動方式,也使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新的特性、形成新的挑戰。如何理解這種新的特性以及如何應對這種新的挑戰,對于轉型期的中國司法公信力生成極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當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2]中國正處于由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型的關鍵期,現代司法的價值、理念、構架、制度等亟須通過長期的沉淀及司法實踐互動,衍化為一種普遍的文化、制度心理,由此推動司法公信力建設。但現代工業社會向信息網絡社會的急劇轉變,使得本來前后承繼的社會轉變,在這特定的時空聚然重疊,中國司法面臨雙重轉型的復雜情境。如何在雙重轉型期培育司法公信力,特別是應對網絡社會帶來的新挑戰,成為當前中國司法難以回避的問題。本文正是基于網絡社會的宏觀背景,通過對近年來司法領域中的典型個案進行實證分析,試圖找出網絡社會中信息表達、商談互動方式是如何強化民眾對于司法的不信任感及將其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進而提出應對之策。
二、范疇:網絡社會與司法公信力
隨著司法權在不同社會形態中的運行,司法權自身大致經歷了從司法權力(強權)到司法權威再到司法公信力的變遷。在司法權力向司法公信力的遞進中,不同社會形態表現出不同的特性和路徑。社會形態結構以不同的方式作用、型塑著司法并與之產生一種互動效應。
(一)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及其影響因素
在現代社會中,公權的行使被限定在法律規定的權力界限和程序機制內,使得人們對公權有一定的預期判斷。這種預期經過公權信用責任的增強及信用能力的提升,開始轉化為一種對公權行使的普遍信任心理。這種對公權力制度化的信任就是公信力。可見,從公信力的內涵要素而言,其由信用、信任和公權力三項基本要素構成。其中公權力的信用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信用責任,即公權力若不按既定規則行使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二是信用能力,即公權力能以其功能、結果滿足公眾普遍預期需要的能力。公權力的信用乃是公眾對公權主體的行為和動機所表現出來的善意的期待和回應[3]。簡而言之,公信力就是基于公權力的信用而產生的普遍信任心理。司法公信力就其本質而言,是以司法裁判權為載體的信用能力(包括說服力、判斷力)、信用責任(包括自律力、約束力)與信任心理之間的互動關系。其中就司法裁判權的行使主體而言是一種履行信用的能力和責任,就司法裁判公權的受眾而言是一種對公權行使的信任心理。兩者之間信息表達、商談互動的雙向聯系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故信息表達、商談互動的方式對于信用能力與信任心理之間的雙向互動尤為重要,即司法裁判的公權如何將自身的信用能力與責任建構于受眾的司法信任心理結構,受眾的司法信任心理評判機制如何反向作用于司法公權的信用能力和責任。基于對司法公信力的理解,筆者將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機制概況(見圖1)歸納為:一是司法實踐過程,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權的實踐以司法行為、裁判結果為載體滿足公眾對權利實現的預期及需要;二是司法信息傳播過程,司法機關通過特定的媒介傳播方式將其所為的司法行為與裁判結果為公眾所知;三是對司法權運行、結果的感知過程,即公眾通過不同的信息傳播渠道所獲知的司法實踐信息;四是對司法權運行、結果的互動溝通,形成普遍社會認知心理的過程;五是對司法權信用能力、責任的評價、反饋過程;六是司法權主體與公眾互動協商的過程;七是司法公信力心理沉淀過程。圖1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機制綜上,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主要受司法權主體的信用能力、司法權主體的信用責任、司法權行使的傳播方式、公眾對信息的接受方式、司法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互動協商方式等五個因素的影響。可見,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司法信用能力、司法信用責任兩大主體內部因素外,最關鍵的是媒介傳播方式和互動溝通方式。媒介傳播方式和互動溝通方式幾乎貫穿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司法權運行及結果的傳播、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信用心理的形成、評價以及司法主體對于信用評價的反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見,網絡社會帶來的信息傳播和互動溝通方式的變革,必然對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產生巨大影響。
司法公信力分析論文
論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國都存在歧義。本文所稱的司法公信力系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并與司法權威相關聯。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服從的基礎,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眾會習慣于尋求公力救濟,執行不再是難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認可,公平正義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頗為擔心。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相應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徑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質,有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正確對待批評,拓寬非訟糾紛解決渠道,加強法制建設,優化司法環境,加強法院與外界溝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
關鍵詞: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徑和諧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蕪湖市委大禮堂做有關合同責任的學術報告時指出:中華民族歷史上曾出現過三次“信任危機”。一個是“五四”運動時期,另一個是“”時期,再一個就是當前時期。現階段,誠信已陷入低谷,社會價值失衡,社會公信力普遍降低,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媒體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嚴重破壞。兩年前的“西安寶馬彩票”事件,陜西體彩中心主任賈某竟演出一起用“腦袋擔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鬧劇。結果呢?在司法人員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證領走寶馬車大獎,一大批官員失職及參與作假,而公證員還振振有詞地以法律名義保證抽獎活動真實有效。再看一看身邊影響法院形象的窩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130余萬元,池州市檢察院日前對其提起公訴。在王建民被公訴前,阜陽市中院原院長張自民涉嫌職務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張自民的前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劉家義因涉嫌受賄百萬元日前被檢察機關起訴;另一名副院長朱亞及多名庭長、法官也因司法腐敗被查處。”[1]在近期的“規范執行”活動中,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向媒體公布的《懸賞公告》即長期逃債、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名單中竟然有繁昌縣保定鄉人民政府,南陵縣籍山鎮人民政府等基層人民政府部門。人們不僅感問:法律的嚴肅性哪里去了?司法權威性哪里去了?法官與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內在功能。
(一)、“司法”之歧義。
中國司法公信力建設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構建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我國進行法制建設的重要條件,也是法治建設努力的方向。同時也對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的作用。雖然近年來,我國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不斷變化發展,我們面臨著不同的新形勢,我國司法公信力領域的總體狀況仍然不容樂觀。本文首先從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發,然后結合其現狀,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原因,從而提出對于增強我國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議。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建議;公正;監督;公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調節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度等等。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決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來,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司法公信力不足,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極大的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顯得必要而迫切。建設司法公信力,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途徑。加強新形勢下影響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對策,適應我國不斷變化發展的實際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更高要求,是我們著重研究的課題。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
公信力,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使公眾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種社會系統的信任,同時也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機關對廣大人民群眾保持的一種信用。據此,所謂司法公信力,公眾信任并認同司法權的運行過程,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尊重司法機關的權威,因而使司法權得到良好的運行。司法公信力是公正與權威的有機統一。而公正又分為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也即,公平與效率。司法的實體公正追求結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種讓普通大眾看的見的方式實現司法的公正。相比較而言,程序正義更為重要,二者沖突,只能實現其一,應該優先選擇實現程序正義。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離不開司法權威的維護,具體現在司法機關所做的決定盡量能夠得到執行。司法機關能夠解決問題,才能得到普通公眾的信任。司法是解決各種矛盾沖突的一種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司法公信力處于良好的狀態下,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機關所做出的決定或裁判。社會公眾才會選擇相信法律,擁護法律的權威,整個社會將處于一種有序的運行狀態之中。
二、中國司法公信力現狀及其原因
司法公信力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國都存在歧義。本文所稱的司法公信力系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并與司法權威相關聯。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服從的基礎,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眾會習慣于尋求公力救濟,執行不再是難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認可,公平正義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頗為擔心。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相應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徑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質,有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正確對待批評,拓寬非訟糾紛解決渠道,加強法制建設,優化司法環境,加強法院與外界溝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
[關鍵詞]: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徑和諧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蕪湖市委大禮堂做有關合同責任的學術報告時指出:中華民族歷史上曾出現過三次“信任危機”。一個是“五四”運動時期,另一個是“”時期,再一個就是當前時期。現階段,誠信已陷入低谷,社會價值失衡,社會公信力普遍降低,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媒體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嚴重破壞。兩年前的“西安寶馬彩票”事件,陜西體彩中心主任賈某竟演出一起用“腦袋擔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鬧劇。結果呢?在司法人員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證領走寶馬車大獎,一大批官員失職及參與作假,而公證員還振振有詞地以法律名義保證抽獎活動真實有效。再看一看身邊影響法院形象的窩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130余萬元,池州市檢察院日前對其提起公訴。在王建民被公訴前,阜陽市中院原院長張自民涉嫌職務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張自民的前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劉家義因涉嫌受賄百萬元日前被檢察機關起訴;另一名副院長朱亞及多名庭長、法官也因司法腐敗被查處。”[1]在近期的“規范執行”活動中,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向媒體公布的《懸賞公告》即長期逃債、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名單中竟然有繁昌縣保定鄉人民政府,南陵縣籍山鎮人民政府等基層人民政府部門。人們不僅感問:法律的嚴肅性哪里去了?司法權威性哪里去了?法官與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內在功能。
(一)“司法”之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