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資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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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
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詮釋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
[摘要]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一、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
1.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對應的財務行為同樣也是微觀性的,其表現為:(1)國家出資者是以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市場的,是被調節者,不能以個人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場。(2)國家出資者是以出資為基礎形成的,而出資行為本身是針對所出資的項目或受資的企業而言,而不是針對經濟總量和結構而言的。(3)國家出資者制定的財務政策,其調整的對象一般應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非通常的規范性文件所調整的抽象主體。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論文
一、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
1.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對應的財務行為同樣也是微觀性的,其表現為:(1)國家出資者是以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市場的,是被調節者,不能以個人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場。(2)國家出資者是以出資為基礎形成的,而出資行為本身是針對所出資的項目或受資的企業而言,而不是針對經濟總量和結構而言的。(3)國家出資者制定的財務政策,其調整的對象一般應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非通常的規范性文件所調整的抽象主體。
2.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出資主體,不是一個行政主體,相應的財務行為只能按資本法則而非行政法則進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法則必須謀求保值、增值,為達成這一目的,資本必然按照等價交換的法則進入資本市場運行。這不僅表現在一種資本與另一種資本的關系上,而且也表現在資本與經營者或企業的關系上:所有這些關系都必須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以契約的形式加以規定。
3.國家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國有資本在全部實收資本中所占的比重為限享受所有者權益。這其實是現代公司制下有限責任的內容,但是對于國家出資者卻非常重要,長期以來國家出資者被迫成為所有國有企業的兜底人,事實上承擔了無限責任。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家出資者同樣受到《公司法》的調整,同樣是有限責任主體,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承擔兜底責任,這往往是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容易忽視的區別點。
4.國家出資者不同于經營者,它是以對國有股份管理和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為其基本行為,不直接從事生產運營活動。國家出資者進行財務管理的戰略載體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不應直接從事國有資本的運營行為,也不能隨意干預運營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財務等活動,而只能通過正義的程序來進行決策和監督。
二、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原則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芻論
[摘要]
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論文
一、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
1.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對應的財務行為同樣也是微觀性的,其表現為:(1)國家出資者是以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市場的,是被調節者,不能以個人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場。(2)國家出資者是以出資為基礎形成的,而出資行為本身是針對所出資的項目或受資的企業而言,而不是針對經濟總量和結構而言的。(3)國家出資者制定的財務政策,其調整的對象一般應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非通常的規范性文件所調整的抽象主體。
2.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出資主體,不是一個行政主體,相應的財務行為只能按資本法則而非行政法則進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法則必須謀求保值、增值,為達成這一目的,資本必然按照等價交換的法則進入資本市場運行。這不僅表現在一種資本與另一種資本的關系上,而且也表現在資本與經營者或企業的關系上:所有這些關系都必須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以契約的形式加以規定。
3.國家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國有資本在全部實收資本中所占的比重為限享受所有者權益。這其實是現代公司制下有限責任的內容,但是對于國家出資者卻非常重要,長期以來國家出資者被迫成為所有國有企業的兜底人,事實上承擔了無限責任。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家出資者同樣受到《公司法》的調整,同樣是有限責任主體,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承擔兜底責任,這往往是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容易忽視的區別點。
4.國家出資者不同于經營者,它是以對國有股份管理和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為其基本行為,不直接從事生產運營活動。國家出資者進行財務管理的戰略載體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不應直接從事國有資本的運營行為,也不能隨意干預運營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財務等活動,而只能通過正義的程序來進行決策和監督。
二、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原則
我國出資者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一、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
1.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對應的財務行為同樣也是微觀性的,其表現為:(1)國家出資者是以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市場的,是被調節者,不能以個人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場。(2)國家出資者是以出資為基礎形成的,而出資行為本身是針對所出資的項目或受資的企業而言,而不是針對經濟總量和結構而言的。(3)國家出資者制定的財務政策,其調整的對象一般應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非通常的規范性文件所調整的抽象主體。
國家出資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
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出資者財務管理研究論文
[摘要]
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激勵約束維護出資者權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原則;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當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面臨的一些障礙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國家出資者不同于政府,是一個出資主體、國家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國家出資者不同于經營者、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利益關系協調原則、過程控制與結果控制相結合原則、分級分層管理原則、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公開性原則、對國有股份的管理、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國有資本基數有待核實、相關配套市場的瑕疵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一、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國家作為出資者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和宏觀經濟調控者對國有企業管理的區別,認為國家作為出資者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應分為國家作為終極出資者對中間出資者的管理和中間出資者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兩個層次,并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與約束機制來實現。本文還對規范國家作為出資者對國有企業財務監的形式和機制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監事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出資者;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財務機制;財務監督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歷來是我國政府經濟管理工作的重點。改革開放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國有資本管理體制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國家作為出資者對國有企業行使的所有者管理職能與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和宏觀經濟調控者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漸分離,國家對國有企業管理的內容也由原來的資產管理轉變為目前的資本管理。國有資本管理體制的變化帶來了一個新的課題,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現代企業制度下國家作為出資者如何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本文試圖對這一課題作些分析。
一、國家作為出資者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和宏觀經濟調控者對國有企業管理的區別
1.對國家出資者的界定。要研究國家出資者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問題,首先應對“國家出資者”進行界定。這里的國家出資者是指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從理論上來說,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應當是全體人民,但這種解釋無助于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要解決國有資本產權所有者的虛擬問題,需要建立一個能代表全體人民和國家行使其所有者權利和義務的實體組織。根據我國國有企業數目眾多的具體情況,這個實體組織可設想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直接歸屬全國人大或國務院領導的專司國有資本管理的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由它作為國有企業的終極所有者;二是在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和國有企業之間設置若干中間出資者——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在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范圍內行使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職能。因此,本文所探討的國家出資者包括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和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兩個層次。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正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進行改革和探索。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并人財政部,組建了專司國有資本金管理工作的機構,各地方人民政府也都成立了相應的機構專司國有資本金的管理工作,這些專司國有資本金管理的機構代表了國家出資者的最高層次。按國有資本投資管理體制設立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經營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等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則是本文所探討的中間出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