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7: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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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五)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五)
國家知識產權局(含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代碼】143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室(人事司)
1、辦公室職能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三)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三)
水利部
【代碼】123
一、主要職能:
(一)擬定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國家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四)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四)
海關總署
【代碼】131
一、主要職責
(一)進出境監管
海關依照《海關法》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
司法部
【代碼】114
一、主要職責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研究制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則和規范,管理指導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審查、授予、管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指導、規范有關培訓工作。
二、內設機構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六)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六)
國家海洋局
【代碼】170
一、主要職責
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
國家海洋局的主要職能是:
管理機構編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構編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構,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以及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并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
本條例所稱人員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第三條國家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適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遵循依法、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全省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市)
(一)第一條:“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第十七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條:“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第二十三條。
二、**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信訪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信訪人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信訪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本省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舉報、控告,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向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縣委書記在人大常委會工作評議大會上的講話
縣委書記在人大常委會工作評議大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天,縣人大常委會在這里召開會議,對縣質監局、文體局、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工作評議,這是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更多請登錄使職權,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對此,縣委十分重視和支持。為搞好這次工作評議,縣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通過認真研究和深入調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受游書記的委托,我代表縣委就評議工作的有關問題講幾點意見。
一、端正態度,正確對待評議
縣人大常委會開展的這次工作評議,是按照人大工作有關規定,報經縣委同意后開展的一次例行監督活動。目的在于通過評議促進政府部門切實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努力為鄰水的各項事業發展做貢獻。為了全面真實地反映被評議對象的工作成績和存在的不足,科學客觀地為評議對象改進工作提供意見,縣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分別由常委會領導帶隊,深入相關部門和部分鄉(鎮),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希望被評議的部門和單位要從思想上認識到人大評議是幫助大家總結工作,促進大家更好地搞好本職工作,為鄰水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以積極而誠懇的態度配合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評議,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二、強化措施,扎實抓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