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責任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7:21:1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海上責任保險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海上責任保險

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海上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是海上責任保險正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也開始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并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強制責任保險將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此外,海上責任保險立法還出現了國際趨同和統一化的趨勢,并且在一些領域內已經成為現實。

[關鍵詞]海上責任保險;保賠保險;強制保險

以海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對象的海上責任保險是海上保險的重要類型之一,保賠保險以及船舶碰撞責任險等都屬于海上責任保險的范疇。自從海上責任保險誕生后,海上責任保險在規模數量、承保范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船舶碰撞責任條款已經成為船舶保險的必備內容,大的船東保賠協會也已發展到十幾家,其所承保的船舶總噸位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0%以上。不過,隨著近幾十年來人類科技和文明的巨大發展和進步,海上責任保險正面臨著一場新的變革,海上責任保險開始出現獨立化,其立法出現強制化和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查看全文

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海上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是海上責任保險正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也開始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并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強制責任保險將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此外,海上責任保險立法還出現了國際趨同和統一化的趨勢,并且在一些領域內已經成為現實。

[關鍵詞]海上責任保險;保賠保險;強制保險

以海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對象的海上責任保險是海上保險的重要類型之一,保賠保險以及船舶碰撞責任險等都屬于海上責任保險的范疇。自從海上責任保險誕生后,海上責任保險在規模數量、承保范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船舶碰撞責任條款已經成為船舶保險的必備內容,大的船東保賠協會也已發展到十幾家,其所承保的船舶總噸位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0%以上。不過,隨著近幾十年來人類科技和文明的巨大發展和進步,海上責任保險正面臨著一場新的變革,海上責任保險開始出現獨立化,其立法出現強制化和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查看全文

海上責任保險立法分析論文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是,這種“三分法”也并不能真正反映海上責任保險的性質與地位。責任保險雖然也屬于財產保險,但它是一種消極保險,其彌補的是被保險人因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而貨物、船舶保險則屬于積極保險,補償的是有形財產的積極損失。二者在承保標的、保險賠償的對象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嚴格說來,在海上保險中應采用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的“二分法”,海上責任保險是與貨物、船舶等財產保險相并列的一種海上保險類型,它不依附于財產保險,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和理論內涵。同樣,海上保險立法也將會在責任險與非責任險之間劃清界限,以適應時代的要求。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海上保險中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但是由于海上責任保險內部又有保賠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分,因此由誰來承擔和推進這一發展趨勢和歷史重任就存在選擇問題。盡管商業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和種類有所擴張,但碰撞責任仍然是最主要的商業責任保險類型。即使在有的國家商業保險人承保“4/4”的碰撞責任,但在很多情況下商業保險人承保的責任仍然要少于保賠保險所承擔的責任。例如在船舶碰撞要適用交叉賠償原則時,本船的船期損失將不能從商業保險人那里得到賠償,而只能向保賠協會請求賠償,這樣即使在財產損失方面也有可能出現船東互保協會承擔的責任要大于商業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情況。而且,對于人身傷亡的索賠是由保賠協會而不是商業保險人來承保的。因此即使在碰撞責任方面,保賠保險所承擔的責任也可能大于商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

除此之外,由保賠協會來承保碰撞責任還具有商業保險人所不具備的優勢。首先,傳統商業保險市場的保費是預先估算和確定的,保險人不能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使保險人遭受損失而要求被保險人補交保費,這樣一旦發生巨災風險,就可能給其帶來嚴重損失。而在一些新的責任風險領域,如海上油污責任保險,由于商業保險人無法正確估算其所遭遇的責任范圍的大小,因而也就無法正確估計保險費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人對油污責任的承保。相反,基于保賠保險的相互性、共保性,除了入會時繳納的預付會費外,保賠協會還可以通過向會員征收追加會費和巨災會費等方式,對協會的賠償和費用支出超過會費收人的部分予以彌補,從而使協會在發生不可預期的巨損時仍然能轉危為安。其次,保賠協會可以提供卓越的索賠處理服務。由于保賠協會擁有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而且在世界各地都有通訊處,因此一旦會員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就能得到協會及時、專業的處理,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同時,由于通訊處往往熟悉本地的法律和其它情況,因此能夠更妥善地處理問題,減少麻煩。而且,由于保賠協會提供的擔保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并得到廣泛的認可,因此在船舶被扣押時,保賠協會可以迅速提供擔保幫助船東擺脫困境。

查看全文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查看全文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合理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查看全文

船東保賠先付原則與第三人訴訟

一、船東保賠協會的保賠保險———責任保險與補償保險的界限

船東保賠協會,全稱船東保障與賠償協會,肇始與海上保險業務繁盛的英國19世紀下半葉,自1855年第一家船東保賠協會①成立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作為“航運業最偉大的創舉”,船東保賠協會以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承保會員對第三人的各類責任風險:包括人員傷亡責任、油污責任、殘骸打撈責任等。正如學者所述,“一部船東保賠協會的歷史就是一部其承保船東責任風險的歷史”[1]。保賠保險系一種保險人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遭受或將要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保險形式。通常理解為:“船東(船舶經營人、租船人等)根據保賠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賠協會支付會費,保賠協會對入會船東所有(或者租用、管理)的船舶的潛在責任風險、與營運有關的可能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費用所提供的保障與賠償。”[2]在英美法系傳統理論中存在著責任保險和補償保險的區分。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在責任保險中,當責任發生時保險即開始生效,而不論被保險人實際損失何時發生;而在補償保險中,只有在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并遭受實際損失之后,才可以對保險人提起訴訟”①。責任保險著眼于對第三人的保護,典型表現是對第三人的責任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承擔,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而在補償保險中,保險人盡管也以第三人責任風險為承保對象,但附加“嚴苛”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實際支付損害賠償,第三人不具有直接請求權。保賠保險就性質而言歸屬責任保險還是補償保險,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傳統觀點認為,就語義分析,保賠保險天然的具有補償性。然而隨著實踐發展,保賠保險因第三人直接訴權的行使又表現出責任保險的性質,因而有學者認為:“法院是時候宣布責任保險與補償保險之間的差別只是一種假象的存在,而應該完全拋棄”。盡管如此,尚有學者堅持“雖然承保的都是海上的責任風險,但二者仍有較大區別”[3],不能混同。之所以有此爭議筆者認為根源在于:在補償保險中,“先付條款”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集中反映,充分體現了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終極目的;而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然而,由于實踐的磨合與需要,保賠保險同時吸納了這兩種特征。在為實踐方便服務的同時卻無形中引發了對于保賠保險的性質之爭。唯一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先付條款作為保賠保險傳統基本條款的地位與效力正受到國內與國際、立法與司法實踐承認第三人直接訴訟的強烈沖擊。就其性質,筆者認為簡單的以先付條款和直接請求權二者孰優孰劣來劃分定性未免有些偏頗教條,況且以上兩種特征只能被理解為兩種保險形式的最顯著特征但絕非其全部內涵。船東保賠協會始終是在回應國際航運與保險市場、國際與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發展完善的,保賠保險呈現出的新變化也正是在當下繁復的保險形式潮流中應運而生的,是否一定要在兩種制度設計之間做一取舍,筆者認為大可不必,同時也太過狹隘。局限在對某時某刻概念的界定對于不斷發展的保賠保險而言,始終是落后和偏頗的。無數的法學實踐證明,傳統觀念在解釋紛繁復雜的新生法律現象時往往“捉襟見肘、力不從心”。筆者認為,先付原則和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在保賠保險中是可以對立統一、相輔相生的,拋開傳統學術模式的枷鎖,正確分析兩種特征在不同情形下的優先適用與否、對抗與平衡,才能始終賦予保賠保險以活力。

二、船東保賠協會之先付原則在英國優勢地位的確立及其效力

(一)先付原則概述

先付原則指在保賠保險中,會員先予賠償其對第三人責任項下的損失是船東保賠協會理賠的先決條件。先付條款作為船東保賠協會規則中“即使不是全部也堪稱最重要”②的“黃金”條款,具有鮮明的特征:(1)體現保賠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質。先付原則強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主張的第一位義務,只有滿足此前提他才被授權向船東保賠協會索償,因為此時船東才真正遭遇實際損失。(2)彰顯船東保賠協會的互助性質。船東保賠協會作為非營利的船東互助組織,以維護會員利益為宗旨。每個成員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險人,二者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共保責任,共擔風險。盡管船東保賠協會的法律性質和組織結構與成立之初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作為其靈魂的互助性特征始終沒有改變。先付原則無疑為船東整體利益的保護架起了一道無形的屏障。鑒于先付原則對于船東保賠協會穩定運營的重要性,目前,先付原則已被幾乎世界所有船東保賠協會所接納與肯定,并將其作為船東保賠協會規則書中的必備條款①,每一船東在加入船東保賠協會時都要自動接受先付條款。

(二)英國司法實踐對于先付原則優勢地位的

查看全文

提單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論文

〖提要〗

本案是一起新類型的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目前國內開展責任險業務的主要是外資保險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國外的無船承運人互保協會如TTCLUB等。隨著形勢發展,這一在國外已經很成熟的險種將在國內大量出現,所以對該類問題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案涉及是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屬新類型案件。審理提單責任險糾紛應優先適用《海商法》,并可適用《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在這類案件中,承運人的提單簽單應認定為具有可保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并應承擔重要事項告知義務。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皇家保險)。

2000年12月12日,星星公司填寫了皇家保險提供的綜合運輸責任保險投保書,選擇投保附加險中的(C)受托人責任保險和(G)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有效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投保書所列的基本險A提單責任保險中“損失記錄:請注明在過去五年中發生的所有提單項下的索賠/損失”一欄中,星星公司填寫為“無”。

查看全文

我國物流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摘要: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涉及到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對其提供保險保障是物流企業發展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國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也存在許多缺陷,因此必須修改和完善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條款,構建新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物流物流責任保險立法完善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1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查看全文

淺析物流責任保險發展與完善

摘要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涉及到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對其提供保險保障是物流企業發展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國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也存在許多缺陷,因此必須修改和完善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條款,構建新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物流物流責任保險立法完善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1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查看全文

我國物流責任保險法制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涉及到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對其提供保險保障是物流企業發展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國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也存在許多缺陷,因此必須修改和完善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條款,構建新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物流物流責任保險立法完善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一、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