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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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法性問題研討論文
摘要:在語言學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著評斷事物的正當性需要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政府合法性問題的本質即是政府的正當性來源問題。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當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能否說服公眾,看它能否獲得民意認同。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進一步對此概念進行語法解析,不難發現,“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何謂“正確”?在一般意義上,“正確”即是符合客觀規律,是一種“求真”,是關于事物發展的科學性判定問題。因此簡潔說,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首要條件,就是看事物發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學性)。而何謂“應當”?這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基于主體需求的應該性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向善”尺度,也就是說。“應當”與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滿足人們的需求,能否符合人們總體的道義預期。所以總的來說,“正當”與否,取決于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和“道義標準”。而這兩種標準的綜合就是人們在實踐上所表現出的“事實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見,“合法”概念所展示給我們的觀察框架就是:如何評價存在“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兩個尺度進行,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此其一。
憲法合法性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合法性是憲法至上權威的前提和基礎。不具有合法性的憲法,人們沒有義務遵守它,不僅如此,人們還會采取各種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抵制,這樣的憲法終究不能長久存在下去。憲法合法性是由人民賦予的,憲法必須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切實以維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為已任。唯有如此,憲法才能真正樹立起最高權威,發揮其在法治國家中的主導作用。
關鍵詞:憲法合法性人民主權
法治社會是以法律為主治的國家、群體、個體相互之間有條不紊的關系狀態。憲法作為最高統治者以其特有的威力控制和支配著整個社會的運轉,其他權威必須依附于它,絕對地服膺于它,甚至充當其“婢女”的角色。但是,當憲法不能充分實現其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秩序的神圣職責,抑或其他權威(尤其是個人的權威)不自主地凌駕于憲法權威之上,社會主體對憲法的頂禮膜拜不再虔誠,社會中時時有人挑戰憲法而憲法卻不能有效地予以自我防衛之時,憲法的權威無疑受到了嚴重的侵犯。憲法權威遭受侵犯表明憲法的合法性受到了懷疑或者說憲法合法性出現不足,人們不再將遵守并維護憲法視為崇高的使命。
那么,人們服不服從憲法的內在動因何在?憲法合法性的根據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合理解決,對樹立憲法至上權威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文試對憲法合法性的有關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一、憲法合法性的涵義
在一般的法律語境中,合法性多指形式意義的合法性。它是一個與違法性相對應的概念,意指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設計的規則模式。具體而言,形式意義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或要求:(1)行為的主體具有合法性,主體包括個體、企事業組織、政黨、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必須是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某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主體。(2)行為的性質具有合法性。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律所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的程序或方式作為或不作為。(3)行為的后果具有合法性。行為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能產生有損于或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后果。(4)更為重要的,用以調整主體行為的法律規則本身必須具有合法性。在憲法至上的法治社會,一般法律規則必須合符憲法——法中之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哲學合法性問題研究論文
一段時間以來,中國哲學史界對于中國哲學史(習慣上我們也稱之為“中國哲學”)學科的反思,使得自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所確立的中國哲學史學科及該學科領域近一個世紀的研究成果,都有失去合法性的問題。這一問題,已成為中國哲學史研究和中國哲學發展的一個瓶頸。為該學科重新定位,建立新型的學科制度和學科范式,已成為中國哲學史研究領域實現總體突破的關鍵性步驟。
一、合法性危機問題的內涵
所謂中國哲學史學科的合法性危機,是指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所導致的中國哲學史學科存在意義的喪失。
回顧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建立和延續的歷史,我們可以把從胡適至今的學科范式歸結為二:其一是胡適本人奠定的學科范式,它的特點是以西方哲學為參照建立中國哲學史的結構框架,如宇宙論、名學及知識論、人生哲學或倫理學、教育哲學、政治哲學、宗教哲學等哲學部門,以漢學功夫來甄別史料,以平實的語言來詮釋史料。其二是馮友蘭和牟宗三在此基礎上發展的學科范式,特點是不僅參照西方哲學來建立中國哲學史學科框架,而且大量套用西方哲學理論和術語來剪裁和附會中國哲學史料。例如前者套用柏拉圖的“理念”來解釋朱熹的“理”,以亞里士多德的“四因說”來解釋理氣關系。后者主要依據康德哲學來詮釋和改造儒學,尤其是陸王心學。相對于胡適,馮、牟二人的范式對以后的中國哲學研究影響更大,成為中國哲學學科的主流。
然而,中國哲學史學科領域內這種“漢話胡說”的模式,雖然取得了看似輝煌的學術成就,卻導致了一種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后果:經過學者們的辛勤耕耘,中國哲學史被詮釋為新實在論、實用主義、生命哲學、意志主義、唯物史觀、現象學,直至后現代主義,惟獨成為不了“中國哲學”的歷史。國人對于中國傳統不是更易于理解和更加親近了,而是更加不解、更加疏遠了。到目前為止的中國哲學史研究實踐,只是使這門學科成為“哲學在中國”,而始終無法做到使其成為“中國底哲學”。更為可悲的是,我們已沒有能力用我們自己的本土哲學進行現代性的思考——當諾貝爾文學獎數次頒發給那些“用本民族的語言述說本民族的歷史”而獲得成功的作家時,我們卻發現我們的哲學家或哲學史家已喪失了用帶有本民族語言特點的方式來述說或吟唱本民族的哲學史詩的能力。一句話,回過頭反思為時不短的學科實踐,我們忽然發覺,這種“漢話胡說”的中國哲學史,充其量不過是一種以西方哲學為標本的比較哲學研究而已。
二、合法性危機問題的根源
哲學合法性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1.
伽達默爾曾面對西方實證科學的發展,討論“哲學”的“合法性”問題,他認為這是一個只屬于西方哲學的問題,因為智慧型的遠東思想在提問和表述方式上,都與所謂西方哲學之間缺少一種“可檢驗(比較)關系”。這實際上是在“哲學”面對實證科學的“合法性”問題之外,又提出了一個遠東思想(或曰智慧)面對“哲學”(西方哲學)的“合法性”問題。
在西方特別是歐洲,“中國哲學”的合法性始終受到質疑,“中國哲學”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一個來歷不明的怪物。當然,沒有人會否認“哲學”在中國近一百年來的發展,不過后者可以僅僅是一種現代的事業(而與歷史和傳統無關),正如現代中國的許多學科門類(如社會學等)都僅僅是現代的事業一樣。
與上一點相聯系,討論“中國哲學之合法性”問題,實際上已經預設了“中國哲學”(中國的哲學)與"哲學在中國"的區分,后者是泛指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一切哲學運動、活動、事件,哲學討論與爭論,哲學研究、創作及其成果等等;前者則是特指中國傳統哲學及其現展。"中國哲學的合法性"問題的真實涵義在于:中國歷史上存在著某種獨立于歐洲傳統之外的“中國哲學”嗎?或者說,“哲學”是我們解釋中國傳統思想之一種恰當的方式嗎?又究竟在什么意義上“中國哲學”概念及其所表述的內涵能夠得到恰當的說明,并取得充分的理據呢?
“中國哲學之合法性”問題的出現,是以“哲學”觀念的引進和“西方哲學”作為某種參照和尺度的存在為前提。《墨子×天志》曰:“今夫輪人操其規,將以度量天下之圓與不圓也。曰:中吾規者謂之圓,不中吾規者謂之不圓。是以圓與不圓者可得而知也。此者何故?則圓法明也。匠人亦操其矩,將以度量天下之方與不方也。曰:中吾方者謂之方,不中吾方者謂之不方,是以方與不方,皆可得而知也。此其故何?則方法明也。”那么,我們又是否可以(或者說應當)以“西方哲學”之“規”、“矩”來范圍“中國哲學”之“方”、“圓”呢?也只有在此種意義上,“中國哲學之合法性”才成為一個問題。
就總體而言,關于“中國哲學之合法性”可以發現四種論說方式:
民事合法訴訟研究論文
前言
例如在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中,原告以自己的采光權受到被告的房屋妨礙為由,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而被告在訴訟中則以其房屋修建是經縣城建局審批通過為理由提出抗辯,主張所建房屋雖對原告的采光造成一定妨礙,但不構成對原告的采光權的非法侵害,因為其建筑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許可范圍之內。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問題:人民法院可否在審理該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縣城建局批準被告建房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不予審查,則對案件在程序上應作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如下特點:①發生在民事案件中;②作為抗辯理由由一方當事人提出,引起雙方當事人爭議;③同時涉及行政法律依據和民事實體法律依據的問題。正是由于上述特點。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其內在的復雜性。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時有發生。在當前我國行政立法不規范和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有效制約以及行政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不夠協調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僅不會減少,反會隨民事糾紛數量和種類的增多而越來越突出。但長期以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這一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是一個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
從立法上看,民事訴訟法典對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未有涉及。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只有一些針對具體案件或具體情形的零星規定,而散見于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又存在著不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中規定:“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實質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按此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直接推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又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可見,按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對專利主管機關授予專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與立法上的情形相適應。民事審判實踐中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解決方式,大致有四種:①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然后對案件進行裁判。②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依據民事實體法對案件作出裁判;③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予審查,在此前提下對案件作出裁判;④先裁定中止訴訟,讓當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
改造意識促使政府渡過合法性危機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政府合法性的獲得:歷史根據、民意認同、說服能力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質”、“合法性”概念的語法結構所提供給我們的基本分析進路、事物合法的基礎或者來源可以表述、不斷探尋政府之所以具有正當性的歷史必然性、提高政府在滿足公眾價值預期方面的能力、公眾心理感受與預期來源于社會的教育體系、政府在經驗層面獲得社會公眾的支持和認同、政府能否渡過合法性危機取決于其改造自身意識形態的能力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語言學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著評斷事物的正當性需要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政府合法性問題的本質即是政府的正當性來源問題。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當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能否說服公眾,看它能否獲得民意認同。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一、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合法性內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論文
摘要:在語言學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著評斷事物的正當性需要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政府合法性問題的本質即是政府的正當性來源問題。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當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能否說服公眾,看它能否獲得民意認同。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進一步對此概念進行語法解析,不難發現,“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何謂“正確”?在一般意義上,“正確”即是符合客觀規律,是一種“求真”,是關于事物發展的科學性判定問題。因此簡潔說,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首要條件,就是看事物發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學性)。而何謂“應當”?這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基于主體需求的應該性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向善”尺度,也就是說。“應當”與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滿足人們的需求,能否符合人們總體的道義預期。所以總的來說,“正當”與否,取決于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和“道義標準”。而這兩種標準的綜合就是人們在實踐上所表現出的“事實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見,“合法”概念所展示給我們的觀察框架就是:如何評價存在“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兩個尺度進行,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此其一。
在經驗與規范之間:合法性理論的二元取向及意義
合法性”(legitimacy)不僅是政治學,而且是哲學和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范疇。這一范疇雖然形成于西方,但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價值,并且成為當代政治學特別是有關國家理論及民主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合法性”一詞在學術界被廣泛使用,而且人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約含義,但從學理意義上說,“合法性”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概念,有關理論建構更是見仁見智。特別是在當代政治社會學中,明顯存在著合法性的經驗理論與規范理論二元化的張力,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個學術問題。本文旨在對這兩種不同取向的合法性理論進行分析,揭示此二元化取向及其張力的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并在此基礎上澄清對于合法性概念的若干認識誤區。
一、經驗主義合法性理論:現代政治學的主流范式
人類社會有關合法性的思想源遠流長,可以說自古希臘有了哲學和政治學以來,就存在對合法性問題的認識和探討。不過,在這個問題上的系統化研究并明確把“合法性”當作一個核心概念,是現代政治社會學的一個貢獻。這一貢獻可以追溯到德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其著述不僅是關于合法性研究的經典文獻,而且主導了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領域合法性研究的范式,至今仍有著重大影響。
在M·韋伯看來,由命令和服從構成的每一個社會活動系統的存在,都取決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養對其存在意義的普遍信念;所謂合法性,就是促使人們服從某種命令的動機,故任何群體服從統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據統治系統的合法化程度,即統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實現的程度。因此,“重要的是這一事實:在特定情況下,個別對合法性的要求達到明顯的程度,按照這一要求行動的類型被認為是‘正當的’,這一事實更加確定了要求擁有權威者的地位。”(注: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uentherRothand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8,p.214.)這意味著,合法性不過是既定政治體系的穩定性,亦即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可見,韋伯是從經驗研究的角度對既定社會事實加以認定,即在現實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穩定的統治,無論其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統治本身就沒有存在的余地。
韋伯這種著重從經驗事實的角度對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對當代政治學有重要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政治社會學家T·帕森斯、S·M·李普塞等再次發起了對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廣泛探討,其中大部分學者對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襲了韋伯式的經驗取向,經驗主義邃成為合法性研究的基本范式。例如,按照李普塞的說法,“任何政治系統,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維護一種使其成員確信現行政治制度對于該社會最為適當的信念,即具有統治的合法性。”(注:S.M.Lipset."SomeSocialRequisitesofDemocracy:EconomicDevelopmentandPoliticalLegitimacy",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53(March1959),p.86.)J·羅思切爾德則認為:“政治系統統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統成員的認知與信仰,即系統成員承認政治系統是正當的,相信系統的結構與體制及在既定的范圍內有權使用政治權威。”(注:J.Rothschild."PoliticalLegitimacyinContemporaryEurope",inB.Benitch(ed.)LegitimationofRegimes,BeverlyHills:SagePublicationsInc,1979,p.38.)政治學家G·A·阿爾蒙德也認為:“如果某一社會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當權者制定和實施的法規,而且還不僅僅是因為若不遵守就會受到懲處
,而是因為他們確信遵守是應該的,那么,這個政治權威就是合法的……正因為當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權威的合法性時要使人們遵守法規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實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蠻、最專制的政府,都試圖讓公民相信,他們應當服從政治法規,而且當權者可以合法地運用強制手段來實施這些法規”(注:G·A·阿爾蒙德等:《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頁。)這種把合法性等同于社會公眾對政治系統的認同和忠誠的觀念,代表了當代社會對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認識。對此,德國政治社會學家哈貝馬斯曾評論說:“在今天,社會科學家對合法化問題的處理,大多進入了M·韋伯的‘影響領域’。一種統治規則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隸屬于該統治的人對其合法性的相信來衡量的,這是一個‘相信結構、程度、行為、決定、政策的正確性和適宜性,相信官員或國家的政治領導人具有道德上良好品質,并且借此而得到承認’的問題。”(注:哈貝馬斯:《交往與社會進化》,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頁。)
執政合法性思想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執政合法性;歷史啟迪
[論文摘要]確保執政合法性是任何一個政黨確保執政地位都必須認真思考并加以解決的問題。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核心的為確保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合法性做出了艱辛探索,為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做出了巨大貢獻。對關于執政合法性的探索及其失誤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總結其經驗教訓,有助于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鞏固的執政地位。
一、對執政合法性問題的艱辛探索
(一)將鞏固黨的執政基礎視為關系黨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戰略問題
通過人民戰爭奪取政權的對此深以為然:“我們的權力是誰給的?是工人階級給的,是貧下中農給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廣大勞動群眾給的[1]。”因而建國以后他一再強調黨的各級干部和全體黨員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來認識和處理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并對危害黨的執政基礎的濫用權力、貪污腐敗以及官僚主義問題進行了重點強調。
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那我們就應該利用這種權力來為人民謀利益,而決不允許以權謀私。濫用權力、貪污腐敗則極大地損害了黨的執政合法性建設,因而對于黨內出現的這種情況,給予了毫不留情的處理,1952年親筆批示槍決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典型明證。
執政合法性及其歷史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執政合法性;歷史啟迪
[論文摘要]確保執政合法性是任何一個政黨確保執政地位都必須認真思考并加以解決的問題。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核心的為確保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合法性做出了艱辛探索,為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做出了巨大貢獻。對關于執政合法性的探索及其失誤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總結其經驗教訓,有助于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鞏固的執政地位。
一、對執政合法性問題的艱辛探索
(一)將鞏固黨的執政基礎視為關系黨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戰略問題
通過人民戰爭奪取政權的對此深以為然:“我們的權力是誰給的?是工人階級給的,是貧下中農給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廣大勞動群眾給的[1]。”因而建國以后他一再強調黨的各級干部和全體黨員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來認識和處理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并對危害黨的執政基礎的濫用權力、貪污腐敗以及官僚主義問題進行了重點強調。
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那我們就應該利用這種權力來為人民謀利益,而決不允許以權謀私。濫用權力、貪污腐敗則極大地損害了黨的執政合法性建設,因而對于黨內出現的這種情況,給予了毫不留情的處理,1952年親筆批示槍決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典型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