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2: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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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探究論文
一、金融混業經營的內在規律和外在動因
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金融機構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美國由分業向混業的轉變,標志著在20世紀作為全球金融業主流的分業經營模式已被混業經營所替代。西方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金融經營體制都經歷了一個混業-分業-再混業的變遷過程。盡管各國的制度變遷路徑有所不同,總體來看,金融混業經營有其內在規律和外在動因的驅動。
(一)內在規律
第一,銀行業和證券業天然就是融合的。20世紀30年代以前,出于資金融通便利的需要,世界各國不僅在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其金融領域的其他各分業的業務范圍之間也沒有嚴格的限定。第二,分業體制主要是國家管理力量強制推動的結果。通過法律和監管確立了分業體制,分業體制的確立更多的體現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而非金融發展的自然選擇。第三,混業行為先于法律突破,商業銀行是混業的主要推動力量。20世紀60年代,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出現了向混業轉化的跡象。這些國家一般都經歷了微觀金融主體通過金融工具創新對法律限制不斷突破的漸進過程。在各類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對混業經營的需求最為強烈,是金融創新的核心主體。不論是采用全能銀行制的德國,還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國,均體現以商業銀行為主要的特征。第四,金融業經營體制的變遷是一個螺旋式上升的辯證發展過程。金融業最初的混業到分業,再到混業的變遷過程,并不是簡單的回歸,而是一個在更高的階段上的發展過程,是在金融機構健全、自律機制和法治秩序良好、金融市場發達、市場規管完善條件下的混業,是適應現代經濟發展要求的混業。
(二)外在動因
第一,金融結構顯著變化,直接融資比例迅速上升。二戰后,新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搶走了商業銀行的大批客戶和業務,銀行傳統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面臨嚴峻的挑戰。為適應這一變化,商業銀行必然要想方設法繞過法律的限制,向證券業等其他金融領域滲透,導致金融分業的壁壘逐漸被突破。第二,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使各國金融業競爭在全球范圍展開,推動了各國經營體制的趨同。進一步加快了各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步伐。第三,金融創新迅猛發展,金融業界限日益模糊,在分業體制下,金融機構往往通過金融創新擺脫金融管制,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推動了金融業的融合。第四,西方各國監管理念發生變化,金融自由化思想深入人心。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壓抑”和“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主張放松對金融機構過于嚴格的管制,恢復金融業的競爭。在金融自由化思想指導下,放寬金融業務范圍的限制是必然趨勢。
淺析金融混業經營趨勢
一、金融政策由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堅持分業經營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對1992年以來的銀證經營混亂、亂拆借、大量違規資金進入股市等狀況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為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明確了分業經營的思想,隨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人為割斷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聯系。隨后幾年,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國內,金融、證券改革不斷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中國開始出現通貨緊縮跡象;在國際,經濟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明朗并加強。相應地,國內分業經營政策出現適度調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券商融資問題逐步得到解決。自6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提出“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實施有關券商融資的各項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證監會先后下發或轉發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
場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國債回購市場;時至11月下旬,有關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以及直接發行債券融資的意見草案正在進一步討論中,有望近期出臺。這些融資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層嚴令禁止的銀證分立的“隔火墻”已不再緊密,出現縫隙,我國金融市場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實際上這一趨向不僅表現在券商融資方面,據《證券時報》11月9日3版報道,工商銀行廣州分行與廣州證券正式簽署了一項銀行合作協
議,根據該協議,投資者無需將資金從儲蓄帳戶提出轉入保證金帳戶即可從事股票交易,從而實現了所謂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來,四大商業銀行為實施債轉股、處置不良資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先后成立信達、華融、長城及東方四家資
產管理公司,盡管是一變通做法,實際也已橫跨了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無疑為銀證加快混業經營準備了條件。
二、金融分業經營政策轉變的背景分析
透視混業經營論文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臺標志著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發展的時代潮流。而我國加入WIO已近兩年,這意味著國內證券業愈來愈直面國外“全能型”金融集團“巨無霸”的無情沖擊。而我國目前現行的分業經營將使證券業無法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迅速壯大和成熟起來的重任,我國證券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我國證券業的發展面臨著這樣一個現實的兩難悖論:要么堅持對證券業現在有利而終將死路一條的分業經營,要么抉擇死而后生的混業經營之路。在這個關鍵時刻,如何對中國證券業發展方向進行有效梳理和理性思考,是我國證券業存在和發展的最高支撐點和可靠根基。
一、混業潮進逼中國證券業
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票數,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美國總統克林頓在11月12日正式簽署了該法案,從而使其最終生效。該法案的核心內容就是廢止運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放寬了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行業限制,允許其交叉經營,從而結束了近70年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克林頓稱該法案“將帶來金融機構業務的歷史性變革”。一些經濟觀察家認為,新法案的通過,標志著全球金融業告別分業經營,重新進入混業經營時代。
2001年底中國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間國外銀行將徹底進入中國市場和國內金融機構平起平坐、同臺競爭。面對這種形勢,我國證券業是固守分業經營模式的老路還是加緊步伐實施混業化改革呢?現在時間將要過半,中國的證券業已經走到了一個經營體制的歷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觀察,混業經營其實并非新鮮之事。事實上,20世紀世界金融發展史,金融業的經營體制經歷了從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到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再到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一個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發展進程。而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到了90年代初,我國出現了銀行資金大量涉足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領域,造成了金融風險陡升。為了控制日益嚴峻的金融風險,1993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對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原則。雖然,在我國金融發展過程中混業經營的嘗試從未停止過,以致出現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這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區未被打破,可以說我國是世界上分業經營的最后一個“堡壘”。
從美國的經驗看,金融經營體制的實施也經歷了一個“混-分-混”的歷史演進過程。20世紀30年代前美國實施混業經營,而30年代的“大危機”砸碎了初級階段混業經營的夢想。被譽為“分業經營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實施。其隔離措施在當時確實起到了降低金融風險的作用,它在支持經濟的發展、維持美元的國際地位方面,都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國經營體制經受前所未有的挑戰。國內,隨著全球經濟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信息技術進步所帶來的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的變化,金融創新活動使得投資銀行業的收益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傳統銀行業業務創新能力受阻,競爭力不斷降低。與此同時,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的歐陸國家的混業經營模式,對美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提出空前的挑戰。在這種“內憂外患”的形勢下美國銀行業開始千方百計的尋求出路。他們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創新手段向證券業滲透。政府也心領神會開始放松管制,默許甚至鼓勵金融機構的相互滲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并購風起云涌。而且美國在分業經營道路上的兩大盟友英國、日本的相繼“變節”更使得分業經營雪上加霜,1999年混業經營在美國東山再起。
混業經營趨勢論文
一、金融業經營體制發展的歷史演變
20世紀80年代,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過去追隨美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逐步放棄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日本于1998年實施“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放寬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限制,廢除了銀行不能直接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禁令,旨在推進日本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過渡。東歐轉型國家中的絕大部分也都在轉型之時就實行了混業經營。美國在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之前,各金融機構通過金融創新,規避金融法律約束,使分業管制在美國就已名存實亡。1999年11月4日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和《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這標志著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潮流已基本完成從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向較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轉變,目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大發展趨勢。
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動因分析
從金融經營體制設計的角度分析,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混業經營具有效率優勢,而分業經營具有穩定優勢。分業還是混業,其核心或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在增進效率的同時有效地控制風險,而這又取決于幾個重要約束條件的有效性,如產權、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技術所決定的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市場競爭的有效性,監管的有效性,信息的有效性等。實踐中,重在對現實約束條件進行有效地判斷,以此在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微觀利益和制度不健全下實行分業經營所帶來的體制性金融安全之間權衡取舍。因此,混業經營目前之所以成為一種趨勢,絕不是一種偶然或巧合,而是各個國家在金融全球化競爭博奕中的動態最優選擇。本文擬從以下幾個不同角度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動因進行分析。
1.內在動力——商業銀行利益驅動與分散風險的需要
商業銀行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挑戰,利潤率不斷下降,迫使其不得不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實行混業經營可將各種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組合,創造利潤調節、客戶資源共享等優勢,有利于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并利用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效用來降低成本,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從更深層面分析,混業經營體現了金融市場內部相互溝通的基本要求;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相互融合可以產生優勢互補、連動效應,依靠業務交叉而創新的中間業務來實現多渠道獲利,以此提高金融體系的整合度。同時,根據資產組合理論,實現金融資產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風險,使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趨于穩定。
金融混業經營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期處于政府高度壟斷之下,缺少外部競爭壓力,金融市場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歐洲、日本以及中國香港和臺灣,都實行了混業經營,中國金融業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明顯難以應對競爭對手的挑戰。要想生存和發展,要想做大做強,我國金融業唯有積極應對,主動創新,不斷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而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回歸,作為國際潮流勢不可擋,也必然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
關鍵詞:金融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監管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程度進一步加深,企業兼并、重組風起云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品種不斷交叉,金融各業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客觀上,國際金融業已經走上了交叉發展的道路。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日本、美國等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國家紛紛走上混業道路,混業經營體制逐步成為了國際金融業的主流。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不僅可以經營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交易、兼并與收購、保險等,也就是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租賃等全方位金融業務于一身。混業經營有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一個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混業程度最為徹底;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內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別獨立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各子公司間設立“防火墻”,嚴防各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和“風險感染”,從而達到效率和風險的平衡統一。分業經營則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內以及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實行相互分離的經營體制。分業經營制度和混業經營制度各有利弊,其實行的績效與一國特定的歷史、經濟階段密切相關。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堅持分業經營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對1992年以來的銀證經營混亂、亂拆借、大量違規資金進入股市等狀況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為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明確了分業經營的思想,隨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人為割斷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聯系。隨后幾年,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國內,金融、證券改革不斷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中國開始出現通貨緊縮跡象;在國際,經濟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明朗并加強。相應地,國內分業經營政策出現適度調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券商融資問題逐步得到解決。自6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提出“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實施有關券商融資的各項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證監會先后下發或轉發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國債回購市場;時至11月下旬,有關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以及直接發行債券融資的意見草案正在進一步討論中,有望近期出臺。這些融資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層嚴令禁止的銀證分立的“隔火墻”已不再緊密,出現縫隙,我國金融市場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實際上這一趨向不僅表現在券商融資方面,據《證券時報》11月9日3版報道,工商銀行廣州分行與廣州證券正式簽署了一項銀行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投資者無需將資金從儲蓄帳戶提出轉入保證金帳戶即可從事股票交易,從而實現了所謂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來,四大商業銀行為實施債轉股、處置不良資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先后成立信達、華融、長城及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盡管是一變通做法,實際也已橫跨了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無疑為銀證加快混業經營準備了條件。
然而,金融混業經營面臨許多障礙,混業經營可能引致最大的風險是銀行資金大量流入股市,導致工業企業所需資金不足、股市泡沫嚴重,最終泡沫破裂,銀行虧損嚴重,擠兌破產。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歷經數百年的發展,制度較為完善,尤其是證券市場包括上市公司良性運行,在有力的政府監管下,相應減少了混業經營的風險,顯示出混業經營的最大優勢。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金融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別不僅體現在監管方面,主要是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病”。這樣,就使我國實行混業經營面臨巨大風險,也決定了改革必須有序推進,政策配套。概而言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當代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干擾
“混業經營”又可稱為“金融混業”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相互滲透相互交叉而局限于自身營業范圍內,通過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整體上提高金融業的運行效率和競爭力的經營模式,它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監管上的混營,一是業務上的混營。目前國際上的混業經營模式主要兩種類型:“一是同一法人內部通過不同部門分工協作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德國的全能銀行是這種類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過資本聯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內部設立若干子公司分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集團式混業經營如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這兩種模式都是以銀行為核心兼有銀行業務多樣化和進經營自由化的多元化經營模式,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它們之間的差異正在逐步的縮小。
混業經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也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客觀要求,由于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各金融業務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提高聯系更加緊密,分業模式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隔離式獨立經營限制了它們之間的相互協作自由配置資源,使得大量資金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無法實現金融業的整體優勢,兼于國際經濟一體化下激烈的國際競爭和各國本身發展需要“混業經營”應運而生了。
混業經營最早出現在美國,美國金融業“分業—混業—分業—混業”的發展歷程也典型代表了混業經營在世界上“否定只否定”的發展規律,1928年美國的《麥克頓法案》鼓勵銀行和證券業的混合經營,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單由于監管不善導致其發展過度,1929年從美國開始引發了危及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無論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商業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是引發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聯邦政府痛定思痛1933年著手實施以整頓金融也為核心的“羅斯福新政”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案明確規定:“聯邦儲備銀行和加盟聯邦儲備制度的州銀行原則上禁止買賣流通有價證券,禁止承銷新發行有價證券業務;主營股票、公司債及其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法人,不可以從事存款業務;加盟銀行不可以把主營股票、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業務的所有任何形態的法人作為其關系公司;除經過聯邦儲備理事會的特別認定,任何從事證券業的人,不得擔任成員銀行官員、董事或者雇員。”②該法案從根本上將金融業的各行業區分開來此后國會又出臺了《證券交易法》《信托契約法》確立了美國金融體系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美國的做法對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很大影響,而德國與瑞士則由于特殊歷史原因一直堅持混業經營,相對于德國的全能銀行美國的金融市場越來越顯非常狹小,極大的限制了其整體競爭力和經濟發展速度,美國意識到分業經營雖然當時促進了經濟的復蘇卻犧牲了金融業整體優勢和效益,它已不再適應國內外形勢必須開始科學管理的混業模式,出臺了一系列放寬金融管制的法規《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正式廢止了長達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肯定了“混業”的模式,從此美國金融業邁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顯示了多元化經營的優勢,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分別開始了混業經營,混業日益成為世界銀行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面對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若想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關注自身模式與混業模式之間的優劣情況,決定取舍。
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初事實上是容許混業經營的,大多數銀行都不同程度的通過全資或參股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參與了證券投資業務,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制,業務上混業和監管上的分業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和管理層的一系列腐敗行為,銀監會提出了嚴格的分業經營的要求,1995年全國金融會議正式提出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也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證資產的增值保值,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務以外的企業,保險公司的資金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法律勾建了我國金融業的分業模式,但并不是絕對的禁止各行業之間的滲透,而且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規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容許一些綜合證券公司從銀行拆借資金用于自營業務,但對其苛以的嚴格條件使只有特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適用,使得銀行與證券實際上的協作有很大的難度。《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從法律上共同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
由于國際經濟一體化與我國逐步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西方國家日益完善整體競爭力較強的“混業模式”對我國的經營制度和理念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最近,國內外學者專家對分業還是混業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只有混業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社會發展,有人則認為假如銀行實施了混業經營,將給金融體系帶來極大的風險,銀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應當遠離那些高風險的行業。
筆者以為分業還是混業本身并不重要,關鍵是哪一種模式更適合哪一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度的優越性只有符合國情才能得以顯示,“黑貓白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所以對于我國應選擇哪種經營模式,我們暫且不論,讓我們來關注一下我國金融市場的現實狀況吧。
金融業混業經營研究論文
摘要:改變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抵御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國金融監管存在著監管目標模糊、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等問題,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有監管體制不順、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對監管的約束機制不完善等。本文對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和我國金融業現狀進行了分析,論證了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不完全監管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模式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透視混業經營發展論文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臺標志著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發展的時代潮流。而我國加入WIO已近兩年,這意味著國內證券業愈來愈直面國外“全能型”金融集團“巨無霸”的無情沖擊。而我國目前現行的分業經營將使證券業無法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迅速壯大和成熟起來的重任,我國證券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我國證券業的發展面臨著這樣一個現實的兩難悖論:要么堅持對證券業現在有利而終將死路一條的分業經營,要么抉擇死而后生的混業經營之路。在這個關鍵時刻,如何對中國證券業發展方向進行有效梳理和理性思考,是我國證券業存在和發展的最高支撐點和可靠根基。
一、混業潮進逼中國證券業
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票數,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美國總統克林頓在11月12日正式簽署了該法案,從而使其最終生效。該法案的核心內容就是廢止運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放寬了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行業限制,允許其交叉經營,從而結束了近70年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克林頓稱該法案“將帶來金融機構業務的歷史性變革”。一些經濟觀察家認為,新法案的通過,標志著全球金融業告別分業經營,重新進入混業經營時代。
2001年底中國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間國外銀行將徹底進入中國市場和國內金融機構平起平坐、同臺競爭。面對這種形勢,我國證券業是固守分業經營模式的老路還是加緊步伐實施混業化改革呢?現在時間將要過半,中國的證券業已經走到了一個經營體制的歷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觀察,混業經營其實并非新鮮之事。事實上,20世紀世界金融發展史,金融業的經營體制經歷了從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到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再到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一個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發展進程。而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到了90年代初,我國出現了銀行資金大量涉足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領域,造成了金融風險陡升。為了控制日益嚴峻的金融風險,1993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對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原則。雖然,在我國金融發展過程中混業經營的嘗試從未停止過,以致出現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這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區未被打破,可以說我國是世界上分業經營的最后一個“堡壘”。
從美國的經驗看,金融經營體制的實施也經歷了一個“混-分-混”的歷史演進過程。20世紀30年代前美國實施混業經營,而30年代的“大危機”砸碎了初級階段混業經營的夢想。被譽為“分業經營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實施。其隔離措施在當時確實起到了降低金融風險的作用,它在支持經濟的發展、維持美元的國際地位方面,都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國經營體制經受前所未有的挑戰。國內,隨著全球經濟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信息技術進步所帶來的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的變化,金融創新活動使得投資銀行業的收益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傳統銀行業業務創新能力受阻,競爭力不斷降低。與此同時,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的歐陸國家的混業經營模式,對美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提出空前的挑戰。在這種“內憂外患”的形勢下美國銀行業開始千方百計的尋求出路。他們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創新手段向證券業滲透。政府也心領神會開始放松管制,默許甚至鼓勵金融機構的相互滲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并購風起云涌。而且美國在分業經營道路上的兩大盟友英國、日本的相繼“變節”更使得分業經營雪上加霜,1999年混業經營在美國東山再起。
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探索
摘要:長久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期處于政府高度壟斷之下,缺少外部競爭壓力,金融市場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歐洲、日本以及中國香港和臺灣,都實行了混業經營,中國金融業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明顯難以應對競爭對手的挑戰。要想生存和發展,要想做大做強,我國金融業唯有積極應對,主動創新,不斷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而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回歸,作為國際潮流勢不可擋,也必然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
關鍵詞:金融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監管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程度進一步加深,企業兼并、重組風起云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品種不斷交叉,金融各業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客觀上,國際金融業已經走上了交叉發展的道路。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日本、美國等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國家紛紛走上混業道路,混業經營體制逐步成為了國際金融業的主流。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不僅可以經營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交易、兼并與收購、保險等,也就是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租賃等全方位金融業務于一身。混業經營有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一個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混業程度最為徹底;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內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別獨立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各子公司間設立“防火墻”,嚴防各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和“風險感染”,從而達到效率和風險的平衡統一。分業經營則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內以及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實行相互分離的經營體制。分業經營制度和混業經營制度各有利弊,其實行的績效與一國特定的歷史、經濟階段密切相關。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堅持分業經營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對1992年以來的銀證經營混亂、亂拆借、大量違規資金進入股市等狀況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為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明確了分業經營的思想,隨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人為割斷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聯系。隨后幾年,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國內,金融、證券改革不斷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中國開始出現通貨緊縮跡象;在國際,經濟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明朗并加強。相應地,國內分業經營政策出現適度調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券商融資問題逐步得到解決。自6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提出“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實施有關券商融資的各項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證監會先后下發或轉發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國債回購市場;時至11月下旬,有關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以及直接發行債券融資的意見草案正在進一步討論中,有望近期出臺。這些融資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層嚴令禁止的銀證分立的“隔火墻”已不再緊密,出現縫隙,我國金融市場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實際上這一趨向不僅表現在券商融資方面,據《證券時報》11月9日3版報道,工商銀行廣州分行與廣州證券正式簽署了一項銀行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投資者無需將資金從儲蓄帳戶提出轉入保證金帳戶即可從事股票交易,從而實現了所謂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來,四大商業銀行為實施債轉股、處置不良資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先后成立信達、華融、長城及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盡管是一變通做法,實際也已橫跨了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無疑為銀證加快混業經營準備了條件。
然而,金融混業經營面臨許多障礙,混業經營可能引致最大的風險是銀行資金大量流入股市,導致工業企業所需資金不足、股市泡沫嚴重,最終泡沫破裂,銀行虧損嚴重,擠兌破產。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歷經數百年的發展,制度較為完善,尤其是證券市場包括上市公司良性運行,在有力的政府監管下,相應減少了混業經營的風險,顯示出混業經營的最大優勢。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金融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別不僅體現在監管方面,主要是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病”。這樣,就使我國實行混業經營面臨巨大風險,也決定了改革必須有序推進,政策配套。概而言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