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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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藏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歷史上的法律文化成為中華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主要從清代在農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來揭示藏族歷史上的婚姻制度,從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歷史進程中的發展與改變。
[關鍵詞]:結婚離婚家庭農奴制度
藏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國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肅,云南五個省區。擁有古老的藏傳佛教的藏族,同時也擁有著比較豐富的法律文化底蘊,也成為了中華法律文化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國唯一沒有明確的終審權的地方。①不僅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著藏區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農奴制度基礎上的階級內婚制的婚姻。西藏實行農奴制是政權合一的體制,有強大的宗教勢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農奴沒有財產,甚至也喪失了人身權利,有些農奴主甚至不準農奴結婚,剝奪了他們建立家庭的權利。所以有記載“游牧之民,多為茍合式之自由戀愛。男女相悅,即隨意結合,結合之后,始稟明父母,實行同居”。②總而言之,清代在農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一兩種婚姻制度
在整個清代統治時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為三種,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種。
(一)一夫一妻制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詮釋古代婚姻制度及封建禮法反思
摘要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隨著封建制度的確立而不斷趨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統治的工具,其形成條件是封建禮法所決定的,與封建倫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屬于封建制度,而且維護了封建制度,但同時也束縛著男女兩性的發展和妨礙了社會的發展進程。
關鍵詞: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禮法,封建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確立而不斷趨于成熟,歷經千年,其和封建社會制度一起束縛著中華兒女和阻礙著社會發展進程,其附屬于封建制度,成為封建統治者治理社會和維護其利益的工具。它不僅摧殘了很多無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其丈夫,從一而終。一個男人一般只有一個正妻,卻有多個妾,同時男人娶幾個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動權。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沒有帶給中國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縛中國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清代西藏婚姻制度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藏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歷史上的法律文化成為中華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主要從清代在農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來揭示藏族歷史上的婚姻制度,從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歷史進程中的發展與改變。
[關鍵詞]:結婚離婚家庭農奴制度
藏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國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肅,云南五個省區。擁有古老的藏傳佛教的藏族,同時也擁有著比較豐富的法律文化底蘊,也成為了中華法律文化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國唯一沒有明確的終審權的地方。①不僅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著藏區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農奴制度基礎上的階級內婚制的婚姻。西藏實行農奴制是政權合一的體制,有強大的宗教勢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農奴沒有財產,甚至也喪失了人身權利,有些農奴主甚至不準農奴結婚,剝奪了他們建立家庭的權利。所以有記載“游牧之民,多為茍合式之自由戀愛。男女相悅,即隨意結合,結合之后,始稟明父母,實行同居”。②總而言之,清代在農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一兩種婚姻制度
在整個清代統治時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為三種,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種。
(一)一夫一妻制
無效婚姻制度立法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單軌制雙軌制
[論文摘要]以保護私權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分,這對于我國婚姻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的要求而撤銷從而使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的婚姻。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特征
可撤銷婚姻制度管理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中國夫妻無效婚姻法制分析研究論文
摘要:修訂婚姻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國婚姻法的各項制度,是我國婚姻立法的巨大進步。但同時也應看到修訂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構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問題,本文試圖通過一起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法院終審判決的申訴案件所反映出的問題對修訂婚姻法中的相關制度及其對民事檢察監督權的影響做一粗淺分析。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無效婚姻民事檢察監督權
一、案情介紹
王某,男,某外國公司駐京代表。羅某,女,無業。二人于96年10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97年4月登記結婚,羅某從89年起就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羅某及其家人對王某及婚姻登記機關均隱瞞了該事實。論文百事通婚后不久,二人因無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在得知羅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請求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經一審法院鑒定:羅某在本次訴訟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婚后財產和王某名下存款,雙方各得一半。二人均不服該判決,分別上訴至二審法院。羅某請求將分居及訴訟期間王某的工資收入列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王某仍主張該婚姻無效且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財產。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所稱羅某婚前隱瞞精神病,此婚姻應屬無效婚姻一節,無法律依據,不予認定,對其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因羅某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對其上訴請求也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效婚姻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1
一、無效婚姻的原因…………………………………………………………4
(一)重婚……………………………………………………………………4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5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5
(四)未達法定婚齡……………………………………………………5
從歷史的意義來認識梁祝悲劇
梁祝的故事表明,制度是否需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恰恰是在人們違反制度的行動中展現出來甚或實現的。如果沒有梁祝的悲劇,人們就不會認識到傳統的包辦婚姻制度的弱點和局限,就無法看到其他選擇的可能性。沒有許多青年男女由于偶然相識或長期交往而自我產生的不符合當時社會婚姻制度的愛情,傳統的婚姻制度就將繼續保持原樣。在這個意義上,梁祝的悲劇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反映了悲劇的特征,即“歷史的必然要求和這個要求的實際上不可能實現之間的悲劇性的沖突”。
我今天講的是一部在當代中國幾乎家喻戶曉的戲劇,《梁山伯與祝英臺》。這個故事至少在唐朝就有記載,此后在民間廣泛流傳,到了元代、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經大量進入戲劇,不僅作為單獨的一個劇,而且在當時其他戲劇中也為劇中人物提起,由此可見其在當時就已經成為一種民間經典或大眾文化。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社會改革,特別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變革,使得這一戲劇在中國獲得了新的社會意義。在當代中國社會中,就其流傳的廣泛程度而言,恐怕《紅樓夢》也難以與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戲劇《同窗記》。我試圖從該劇中透視這種婚姻制度在當時社會存在的根據及其“優點”和“缺點”。更進一步,與此劇相結合,我還試圖在抽象層面上簡單討論制度的特點。我希望通過對法律制度與作為在制度中行動的行動者個體之間的沖突來展示人類的注定了的悲劇性境遇,進而給我們以某種警醒。
梁祝悲劇何在
梁祝的故事不僅感動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許多多情的成年人傷感。人們如今已經習慣將這個故事界定為“悲劇”,稱其為中國的《羅密歐與朱麗葉》。但這個悲劇究竟悲在何處?每個讀者都必定是而且也只能從自己的經驗感受和角度理解戲劇。但是,如果仔細想一想,這種事情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無論是青年還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種種原因相愛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殺。我們一般并不把這種事件稱之為悲劇。有時一些人甚至會對這種癡情者表示輕蔑,認為其不負責任,即使死者之間的愛情與梁祝的愛情同樣真誠。數年前,北京八達嶺長城上,就曾有一對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殺,人們甚至對此表示了一種鄙視。因此,僅僅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以及感情無法在現有的社會婚姻制度中得到滿足,即使導致雙雙死亡,并不足以構成一個悲劇。
有人(特別是新中國建立后的各種改編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協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樂表現“抗婚”)更強調這一事件中“階級斗爭”和“階級壓迫”的因素,因為祝英臺許配的馬家是當地的一個富庶人家(財主),似乎祝員外是因為貪財,不惜犧牲女兒的幸福。但是,如果仔細看一看這個戲劇的原本,這一點其實并不存在。不僅祝家與馬家同為員外之家(因此兩家僅僅是“門當戶對”而已,并無高攀之嫌),而且當梁山伯千里期約來求親時.祝員外也沒有勢利地阻礙兩人相見。盡管劇作中沒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分,但我們沒有理由推定其出身為貧下中農,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論的話,也許更有理由是某個員外的公子。如果不是梁山伯誤解了祝英臺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約,至少從故事的前后背景來看,祝家未必會拒絕梁山伯的提親,未必會僅僅為了馬家的富貴而違背了女兒的心意。他們曾允許好強的女兒孤身遠赴杭州求學,如果以當時的社會標準來看,祝員外父母實際上是相當開明,非常遷就女兒的,他們并不接受“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古訓。而且,至少原來的劇本中并沒有任何地方表現出馬家仗勢欺人。相反,僅就迎娶途中允許祝英臺祭奠梁山伯這一點,在我以及許多人看來,馬家也還是相當“仁義”的,并不是那么不講道理———設想一下,今天誰或誰家會在結婚這一天同意這種行為。是的,馬家富庶,也許是個地主,但是,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馬家富庶,就不允許馬家娶親,就應讓馬家斷子絕孫了吧!馬家至少有權利選擇祝英臺。因此,階級斗爭和階級壓迫也并不是構成此劇為悲劇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