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廳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3: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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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工作匯報
年,全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和幫助下,認真貫徹市委十屆十二次全會精神,按照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的要求,努力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落實嚴打方針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年來,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1,850人,經審查,批準逮捕1,712人,同比增加141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3,254人,經審查,提起公訴2,835人,同比增加86人。一是突出打擊重點,努力營造平安環境。兩級院以落實奧運安保、深化“打黑除惡”斗爭為己任,始終把打擊的鋒芒指向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多發性侵財犯罪,努力維護全市治安大局基本穩定。二是注重寬嚴相濟,著力化解社會矛盾。適用不批捕118人,同比增加27人;不起訴64人,同比增加17人。三是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落實各項措施。配合社區、學校,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外幫教,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到實處。
二、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年,共立案查處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101件107人,同比增加34件39人。通過辦案,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近千萬元。一是突出辦案重點,集中精力查辦大案要案。兩級院以查辦案值高、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突出的案件為重點,加大辦案力度,突破了一批重大有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的101起案件中,大案48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犯罪要案15件。二是圍繞大局,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以查處破壞經濟發展軟環境的案件為重點,開展了集中查處破壞能源資源、生態環境以及危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職務犯罪兩個專項行動,查辦上述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7件,有效地規范了我市市場經濟秩序。三是標本兼治,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抓住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重點環節,深入開展對沈撫同城化和百萬噸乙烯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預防47項。深化個案預防,發出檢察建議85件。在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和預防成員單位支持下,舉辦了全市預防職務犯罪大型文藝匯演。多措并舉,營造社會化預防的濃厚氛圍,全面深化了我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三、強化對訴訟活動的依法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權
檢察廳述學工作匯報
根據要求,現將個人述職述廉述學述法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履職,埋頭實干,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今年月,我從經貿委調入院里工作,分管控告申訴、人民監督員聯系工作。幾個月來,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抓好全國文明接待室創建工作。創建全國文明接待室是我院年度爭先創優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控申業務提升的重要抓手。月份,我與控申科的同志一道,利用3個月的時間,加班加點,努力工作,一手抓硬件建設,一手抓軟件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硬件建設上,按要求增設了檢察長接待室、會議室、情緒疏導室、會談室、調解室,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將信訪條例、政策法規公布上墻,讓來訪者一目了然;在軟件資料的準備上,對近3年以來創建工作資料進行全面歸檔整理,做成近200個文件盒,在迎接省院考核驗收中受到好評。
二是抓好檢調對接工作。檢調對接,促進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矛盾糾紛和解,是鈍化社會矛盾的有效辦法。今年全院辦理批捕、起訴刑事案件805件1215起,其中輕微的案件80件87起,為有效開展對接,促進刑事受害人與對方化解矛盾,我組織控申科開展有效對接31人次,和解成功24件,成功率86%。在全市8個縣區院中,我院是對接成功最多的,效果也是最好的。
三是抓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今年中央政法委根據刑事案件被害人中弱勢群體的特殊情況新提出的,各地都在試行。我根據刑事案件較多的特點,認真協調區政法委,在院里業務經費不足的情況下,想方設法對受害弱勢群體開展救助,全年共救助14人,發放救助資金近6000元,受到受害人的普遍歡迎。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詮釋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啟示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清末司法變革論文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二)近現代刑事訴訟程序和訴訟理念的確立
1.建立新的司法機構體系,實行司法獨立
從1906年開始,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變了傳統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參照西方“三權分立”制度對司法機關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陸續建立了新的司法機構體系。根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的規定,把“刑部著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著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3](P557)刑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并且具有法律解釋權,監督地方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1911年頒行的《法院編制法》規定在地方上設省級高等審判廳、府級(直隸州)地方審判廳、州縣級初等審判廳。1909年試行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規定設立檢察機關和警察部門。檢察機關負責偵查和起訴,同時對審判予以監督,警察部門輔助檢察機關進行偵查,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在各級審判衙門中相應設立。審判、檢察機構的獨立設置,使司法權和行政權相分離,審判權和控訴權相分離,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審判機關系統和檢察機關系統,結束了中國長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舊體制。同時也萌發了最早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警察部門。另外還規定了檢察官和法官的考試任用制度。在清政府公布的《法官考試任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具體規定了任職條件。同時清政府在各地學堂積極開展法學教育,為司法官員的職業化提供了條件。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刑事執行制度研究論文
一、由分散到集中:刑事執行體制之檢討與改革
(一)現行刑事執行體制的主要特征
1.分散型執行體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刑罰執行的機關可以分為三類: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和執行監督機關。其中,人民法院是交付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則是執行監督機關,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及其轉交的其他有關單位和組織等是執行機關。在具體承擔執行職能的機關之間也存在著權限上的分工,即人民法院負責對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監獄和未成年人管教所負責對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決的執行,除此之外監獄還負責對死緩判決的執行;拘役判決的執行由拘役所負責;公安機關負責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等罪犯的執行。在我國,看守所雖然不是刑罰執行機關,但是為了減少押解負擔、節省資源,對于判處1年以下和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在沒有拘役所的地方,拘役判決也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可見,我國現行刑事執行體制是一種分散型體制,即執行權分別由多個執行機關行使,導致執行主體多元化。
2.檢察監督執行體制。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執行監督機關,而不是執行機關,它僅負責對執行刑罰的活動進行監督,并不承擔具體的執行職能,不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刑訴法第21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第二,刑訴法第215條、第222條、第22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決定暫于監外執行、減刑、假釋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等情況實行監督;第三,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中,如果認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處理;第四,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二)現行刑事執行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分散型執行體制弱化了執行權、減損了執行效果。現行的分散型、多元化執行體制,帶來了刑事執行實踐中的一系列問題。一方面,分散型的執行體制,多元化的執行主體,導致刑罰執行權過于分散,容易造成“一人一把手,各唱各的調”的弊端,不利于總結經驗、統一領導和科學管理,也不利于保障各種刑罰執行的統一和不同改造形式的前后相繼;[1]更為嚴重的是另一方面,執行權的分散直接導致執行權的弱化,減損了執行的效果。由于我國缺乏一個統一指揮刑罰執行的機構主體,各種刑罰分別由多個機構具體負責執行,而這些機構往往又并非專門的刑罰執行機關,司法資源配置有限的現實,決定了其工作的主要精力肯定不會放在執行上,例如刑事訴訟法雖然將拘役、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交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公安機關本身的基本職能是進行偵查和社會治安管理,在目前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其本職任務已經十分繁重,實際上根本無暇顧及刑事執行工作,加上又缺乏一個統一的執行機關的領導、督促和協調,這就使得立法賦予其的拘役、管制、緩刑和假釋的執行及考察監督管理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2]出現執行“落空”。實踐中,在社會上執行的罪犯由于脫離管教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現象比較嚴重。
大發展前瀆職侵權檢察感想
“主體有擴展,損失難計算,因果多間接,徇私看客觀,選舉新課題,并案管轄難,異地搞偵查,重點在審判”。在10月28日、29日由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武漢市法學會、武漢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李忠誠用上述話對當前反瀆職侵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作了很簡練的概括。
同樣是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與反貪污賄賂工作相比,長期以來公眾似乎并沒有給予其足夠的關注。經歷了長期的默默耕耘,讓瀆職侵權檢察人員感到欣慰的是,局面似乎正在悄悄發生轉變。
恰在上述研討會開幕的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專項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在《報告》中,檢察長坦言,雖然近年來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但與黨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檢察工作中相對薄弱的環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這“三難一大”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瀆職侵權———同一天的專項工作報告和研討會針對的都是這個長期不為公眾所熟悉的名詞,這似乎是一種巧合。而有研討人員對記者表示,“同一天”確實是“湊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層與基層、理論界與實務界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重視,卻絕不僅僅是“巧合”。
高層的重視,已經共睹。那么如何從理論上指導實踐、解決基層難題?研討會就此展開討論,首當其沖的就是破解“三難一大”。
謀劃偵查勢:解決“發現難、取證難”
發現難、取證難,這從《報告》中的數據可見一斑。在2005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偵結提起公訴17943件23308人。平均計算,一個基層檢察院一年辦理的此類案件很少。《人民檢察》雜志社社長徐建波進一步提出,瀆職犯罪具體存在多大的黑數不得而知,但根據相關統計分析,比例至少為犯罪明數的一倍以上,確實需要關注。
反腐敗法律體系狀況以及不足
腐敗問題是目前全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中國面臨的最大社會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戰。腐敗現象之所以蔓延,縱然有其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致因,但從制度建構層面上分析,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應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加強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打擊、懲處力度,建立有效的監督體系,是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最佳途徑。本文主要從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以及我國現有反腐敗法律體系存在缺陷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
1997年9月12日,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此后,這一基本的治國方略,正式寫入憲法。依法治國,重點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法治,就是要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除了《刑法》對貪污罪、受賄罪等一些與反腐敗有關的犯罪有明確規定外,據統計,全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共制定黨風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2000余項,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120余項,可以說,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黨的紀檢和行政監察兩個法規體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以及反腐敗源頭治本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一些反腐倡廉實踐急需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我國已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
從2002年開始,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出臺,如監察機關回避制度,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關于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關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
2003年是轉折的關鍵。這一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中央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同樣在2003年,中央紀委確立了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即: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按照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需要的中國特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黨員本色
他19歲就入黨,1988年從部隊轉業后,一直從事紀檢監察工作,1999年被評為浙江省優秀共產黨員;2000年被省紀委、省人事廳、省檢察廳榮記三等功;2002年被評為全國百名紀檢監察系統先進工作者。他就是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李友星。
“怕死就不當紀委書記”
1997年秋,李友星就任三門縣紀委書記不久,碰到一個非常棘手的案件。三門縣糧食局原局長任某伙同建行原行長陳某貪污、受賄,群眾反映強烈。但有關執紀執法機關多次查過,均因關系復雜無法突破。“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萬一失敗,責任由我來負。”在獲取任某、陳某的大量證據后,李友星多次分別找兩人談話,終于攻破了頑固的堡壘。這兩人被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任某被判刑10年。消息一出,群眾拍手叫好。
1999年2月,三門縣組織銷售賑災福利彩票。不幾天,居然有人打著愛心的幌子,在獎品上以次充好:四等獎名為上海鳳凰自行車,實是雜牌拼裝車;六等獎名為100多元的“精美真皮皮帶”,卻與地攤上十幾元的仿皮皮帶并無兩樣。僅皮帶一項,當事人金某就可凈賺60多萬元。李友星在縣委的支持下,決定對此事開展調查。
焦點很快就集中到縣民政局局長王某,副局長何某、謝某身上。查還是不查?李友星拍案而起:“查,不管他有多大背景。在賑災福利彩票上下手,天理不容!”不久,縣紀委對王某、何某、謝某分別“雙規”。李友星指揮辦案人員各個擊破。這3個人在證據面前不得不交代了事實。
1993年到2003年間,李友星參與查辦的案件達940起,涉及副科級以上干部129人,直接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2000余萬元。在查辦這些大案要案中,李友星經常接到恐嚇電話或威脅;還有的公開叫囂要把他“放倒”;有人開摩托車撞他;還有人甚至跑到他老家去威脅他身患絕癥的80歲老母親……但這一切都動搖不了李友星:“怕死就不當這個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