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委員會改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3: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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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檢察委員會改革調研報告
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對于提高辦案質量和議事水平,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列為六項檢察改革措施之一。經過十年的改革,檢察委員會的工作在實踐中仍有不如意的地方,檢察委員會的職能發揮不夠全面,體現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的決策能力不強,工作效率不高;在組織形式上行政色彩濃厚,決策議事程序上不夠規范合理,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權威和作用的發揮。如何加快檢察改革步伐,深化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完善檢察委員會制度,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作用,仍是需要探索的問題。筆者結合實踐,就檢察委員會改革談些粗淺看法。
一、檢委會運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方向
1980年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范檢察委員會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檢察事業的不斷發展和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化,《條例》僅有8個條文已經不能適應工作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一些規定過于原則而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致、執行不統一;一些開展檢察委員會工作必需的制度和機制缺失,在機構設置、成員結構、議事范圍、議事程序等方面不明確、不規范,工作難以規范化、制度化。這突出反映了檢察委員會目前在體制上存在缺陷,運作上存在不足,需要進行改革、完善,使檢委會議事決策高質、高效、民主、科學。
當前,在我國檢察實踐中,對檢委會的改革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取消說”。理由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沒有檢委會制度,我國的檢委會制度在檢察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影響了司法獨立和公正執法。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化和我國司法體制與世界司法體制的接軌,檢委會制度應當取消。第二種是“獨立說”,理由是檢委會制度出現的諸多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外界的干擾,而這種干擾檢察機關無法抗拒的根本所在,是“人、財、物”的管理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支配,所以作為檢察機關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的檢委會能否敢于公正執法,關鍵在于檢察機關能否“獨立”。第三種是“完善說”,理由是檢委會作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制度,只有遵循的義務,沒有取消的權力,該制度在運行中的不足無須“大刀闊斧”,只要個別改善即可。應該說,三種改革之說各有合理內核,但脫離我國的國情實際和缺少馬克思主義辯證發展的思維觀。為此,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的改革,檢委會制度及其功能將會發生變化,或有被新的機制整合的可能。但在我國現有的條件下,檢委會改革的方向不是“制度的廢棄”,也不是“個體制度”的獨立,而應是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對原有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這種完善應立足于使檢委會的功能得到符合時事的轉變,這種創新應立足于發展的和可能變化的新情況,在創上敢“廢”,在新上敢立,直以至達到改革之目的。
二、對檢委會工作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組織建設,改善委員結構
縣檢察委員會改革調研報告
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對于提高辦案質量和議事水平,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列為六項檢察改革措施之一。經過十年的改革,檢察委員會的工作在實踐中仍有不如意的地方,檢察委員會的職能發揮不夠全面,體現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的決策能力不強,工作效率不高;在組織形式上行政色彩濃厚,決策議事程序上不夠規范合理,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權威和作用的發揮。如何加快檢察改革步伐,深化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完善檢察委員會制度,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作用,仍是需要探索的問題。筆者結合實踐,就檢察委員會改革談些粗淺看法。
一、檢委會運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方向
1980年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范檢察委員會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檢察事業的不斷發展和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化,《條例》僅有8個條文已經不能適應工作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一些規定過于原則而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致、執行不統一;一些開展檢察委員會工作必需的制度和機制缺失,在機構設置、成員結構、議事范圍、議事程序等方面不明確、不規范,工作難以規范化、制度化。這突出反映了檢察委員會目前在體制上存在缺陷,運作上存在不足,需要進行改革、完善,使檢委會議事決策高質、高效、民主、科學。
當前,在我國檢察實踐中,對檢委會的改革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取消說”。理由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沒有檢委會制度,我國的檢委會制度在檢察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影響了司法獨立和公正執法。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化和我國司法體制與世界司法體制的接軌,檢委會制度應當取消。第二種是“獨立說”,理由是檢委會制度出現的諸多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外界的干擾,而這種干擾檢察機關無法抗拒的根本所在,是“人、財、物”的管理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支配,所以作為檢察機關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的檢委會能否敢于公正執法,關鍵在于檢察機關能否“獨立”。第三種是“完善說”,理由是檢委會作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制度,只有遵循的義務,沒有取消的權力,該制度在運行中的不足無須“大刀闊斧”,只要個別改善即可。應該說,三種改革之說各有合理內核,但脫離我國的國情實際和缺少馬克思主義辯證發展的思維觀。為此,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的改革,檢委會制度及其功能將會發生變化,或有被新的機制整合的可能。但在我國現有的條件下,檢委會改革的方向不是“制度的廢棄”,也不是“個體制度”的獨立,而應是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對原有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這種完善應立足于使檢委會的功能得到符合時事的轉變,這種創新應立足于發展的和可能變化的新情況,在創上敢“廢”,在新上敢立,直以至達到改革之目的。
二、對檢委會工作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組織建設,改善委員結構
檢察機關犯罪制約論文
摘要:現行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監督機制對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督法律規范的欠缺性、監督范圍的狹窄性、監督效果的有限性、上級監督的形式性和外部監督的軟弱性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國職務犯罪偵查監督機制的目標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職務犯罪偵查監督機制。職務犯罪偵查權制約監督機制包括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和外部制約監督機制。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包括:1、審判機關的權力制約機制,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逮捕批準權應由法院行使。2、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的權利監督制約機制。以律師法的實施為契機切實保障偵查階段辯護權的實現,建立訊問律師在場制度,建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的權利救濟機制。3、人民監督員的權利監督制約。完善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提高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效力,完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方式,擴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保障措施。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包括:1、強化內部縱向制約監督機制。完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備案審查制度,堅持和完善撤銷案件、不起訴的報批制度,建立復議制度。2、完善同級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檢委會制度,強化檢務督察制度。
關鍵詞: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制約機制
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過程中,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運行機制是當前司法改革中要重點研究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國檢察權的憲法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的權力體系主要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三大部分。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檢察機關面臨著不少人提出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的詰問,尤其是職務犯罪偵查中存在的權力濫用、侵犯人權以及辦案質量不高等問題,給人以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沒有“監督制約”的印象。因此如何構建科學合理的職務犯罪偵查監督約束機制,更好地防止權力濫用,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現行檢察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多年來,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對于打擊犯罪,促進廉政建設,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質疑和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制約的呼聲,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著手職務犯罪偵查權制約機制的建立。加強職務犯罪偵查權制約機制的構建始終是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更是明確提出,今后三年檢察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完善檢察機關接受監督和內部制約的制度,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現行檢察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主要表現在:
(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1、偵、捕、訴分工制約機制。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由不同內設機構承擔,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審查逮捕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的審查工作,公訴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同時實行不同的分管檢察長負責制,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分管偵查工作的檢察長不得同時分管偵查監督和公訴工作。2、控告申訴部門的制約。案件線索由舉報中心接受和處理,并移送偵查部門。舉報中心統一受理、管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舉報線索決定不予初查或者初查后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回復舉報中心。立案由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后決定,不論是否決定立案都應將案件處理情況和初查案卷移送舉報中心。3、監所檢察部門的制約。偵查部門應當將決定、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是否超期羈押的審查,對偵查部門在辦案中違反法定羈押期限的情況,有權提出糾正意見。4、上級檢察機關的制約監督。省級以下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或者逮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此外,內部制約監督機制還包括本院財務部門的制約及紀檢、監察部門的制約監督等。
讓黨徽在檢察崗位上閃光
各位領導、同志們,大家好:
我叫楊琳,是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一名普通的共產黨員。我今天匯報的題目是:“讓黨徽在檢察崗位上閃光”。
1989年3月,我被安排到區檢察院工作,先后擔任法紀科副科長,法紀處副處長,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和公訴二處的處長。16年的從檢生涯里,我從書記員到助檢員、檢察員,從一名高中畢業生成長為檢察院的中層骨干,先后榮立個人二等功、三等功,榮獲區政法系統標兵個人、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北京市“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并多次獲得嘉獎,我負責的職務犯罪預防處去年也榮立集體二等功。可以說,每一份榮譽,每一次的進步,都離不開黨的培養和教育,離不開人民群眾的信任與支持,離不開領導的教誨和同志們的幫助。從我入黨的那天起,我就立志,不論做任何事情,都要對得起共產黨員和“人民檢察官”的稱號,都要站在黨性高度去認真思考自己究竟為黨、為國家、為人民、為所熱愛的檢察事業做了些什么。
俗話說:行動比諾言更響亮,說得好不如做得好。作為一名共產黨員、一名中層干部,只有以身作則,和大家一起用行動來做好自己的工作,才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和影響力。
在法紀處工作期間,我重視發揮團隊精神、形成集體合力,對所擬化的方案策略進行全方位的探討,探索最佳途徑和方法。對于難度較大的工作環節,我總是一馬當先投入工作、身先士卒解決問題。由我個人主辦的案件占本部門階段受理案件工作總量的65%、立案案件工作量的100%,而且沒有一件低質量案件。比如:由我主辦立案偵查的涉嫌受賄、徇私舞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案,是我市首例在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深挖出重大受賄犯罪的案件。經過我們的深入取證,依法查處,犯罪嫌疑人最終因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該案于2003年底被我院評為近三年來“十大精品案件”之一。可以說,在全市瀆職侵權案件查處工作處于低谷的情況下,我盡全力承辦此類案件,所辦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因為查辦瀆職案件的突出,為我院爭創全市首批“五好檢察院”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從檢16年,我在偵查第一線奮斗了13年。13年的經歷,不僅使我成長為一名成熟的檢察官,而且也使我經受了法與情的考驗,經受了正義與邪惡的較量。1996年,我承辦了一起徇私舞弊案,該案是我區首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進行徇私舞弊的案件。案發時犯罪嫌疑人還有兩年就可以“光榮”退休了。說實話,查辦此案時我承受的壓力很大。但是,一想到受害人哭紅的雙眼、看著外地民工無助的眼神、預言又止的神態和由于她的為所欲為致使罪犯逍遙法外,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和維護社會穩定,我沒有猶豫,毅然決然的挑起了這副擔子。當時,從各個渠道不斷傳來消息,有的說,都是本地人,低頭不見抬頭見,何必為了外地人而傷了自己人;有的說,你也太不講情面了,難道你不知道她是某某的親戚?還有的說,你要注意點,聽說“黑道”上有人要跟你“算帳”,不要太“認真”了,不為你自己,也得為家人,特別是孩子想想呀……確實,當時這些也曾給我帶來了不小的壓力。但是,想到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想到一名檢察官捍衛法律尊嚴的責任,我必須秉公執法、依法辦事。經過努力,案件終于有了結果,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