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條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8: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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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條件

公眾良性的監管條件的構建透析

論文關鍵詞:監管失靈,適應性預期,低信任陷阱,消費者信任

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多個領域政府監管屢屢失靈。本文對乳品行業質量監管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為:初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公眾對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預期,消費者對違規企業的信任能迅速恢復;但財稅分權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利益的高度契合,質檢機構縱容、偏袒、保護違規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常態,只有爆發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時,政府才會對違規企業進行運動式打擊;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爆發導致消費者不斷修正對政府治理的預期,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和企業都喪失信任。政府監管頻頻失控比市場自發調整對消費者信任的損害更為嚴重。

一、引言

近年來在衣食住行領域,“房價居高不下”,“假藥”、“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輪番爆出。治理機制有多種,但由于中央集權的經濟體制轉軌路徑依賴,公眾對政府依然具有強的依戀情結,所以每當爆發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時,公眾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會應運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顯著。以近幾年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頒布了新的乳品標準、下發了《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領導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來。

本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徹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這將會對消費者信任修復起什么作用?本文通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業“毒奶粉”的治理為例,探尋政府在不同階段所出臺的政策措施對消費者信任修復、乳品行業發展的階段性影響、最終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聯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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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良性預期的監管條件綜述

論文關鍵詞:監管失靈,適應性預期,低信任陷阱,消費者信任

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多個領域政府監管屢屢失靈。本文對乳品行業質量監管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為:初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公眾對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預期,消費者對違規企業的信任能迅速恢復;但財稅分權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利益的高度契合,質檢機構縱容、偏袒、保護違規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常態,只有爆發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時,政府才會對違規企業進行運動式打擊;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爆發導致消費者不斷修正對政府治理的預期,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和企業都喪失信任。政府監管頻頻失控比市場自發調整對消費者信任的損害更為嚴重。

一、引言

近年來在衣食住行領域,“房價居高不下”,“假藥”、“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輪番爆出。治理機制有多種,但由于中央集權的經濟體制轉軌路徑依賴,公眾對政府依然具有強的依戀情結,所以每當爆發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時,公眾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會應運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顯著。以近幾年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頒布了新的乳品標準、下發了《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領導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來。

本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徹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這將會對消費者信任修復起什么作用?本文通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業“毒奶粉”的治理為例,探尋政府在不同階段所出臺的政策措施對消費者信任修復、乳品行業發展的階段性影響、最終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聯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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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良性預期的監管條件詮釋

論文關鍵詞:監管失靈,適應性預期,低信任陷阱,消費者信任

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多個領域政府監管屢屢失靈。本文對乳品行業質量監管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為:初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公眾對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預期,消費者對違規企業的信任能迅速恢復;但財稅分權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利益的高度契合,質檢機構縱容、偏袒、保護違規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常態,只有爆發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時,政府才會對違規企業進行運動式打擊;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爆發導致消費者不斷修正對政府治理的預期,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和企業都喪失信任。政府監管頻頻失控比市場自發調整對消費者信任的損害更為嚴重。

一、引言

近年來在衣食住行領域,“房價居高不下”,“假藥”、“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輪番爆出。治理機制有多種,但由于中央集權的經濟體制轉軌路徑依賴,公眾對政府依然具有強的依戀情結,所以每當爆發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時,公眾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會應運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顯著。以近幾年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頒布了新的乳品標準、下發了《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領導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來。

本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徹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這將會對消費者信任修復起什么作用?本文通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業“毒奶粉”的治理為例,探尋政府在不同階段所出臺的政策措施對消費者信任修復、乳品行業發展的階段性影響、最終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聯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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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條件金融監管體制分析論文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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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條件下的中國金融監管理念改革論文

摘要: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開放條件下面臨許多挑戰和問題,關鍵在于現行監管體制滯后于國際發展和實踐需要,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應逐步推進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基礎上建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同時應轉變金融監管理念。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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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污染條件下基層環境監管體制探討

摘要:在中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環境污染積累達到爆發期的當下社會,積重難返的環境形勢正威脅著很多人群的生存,而其中重金屬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尤其突出:重金屬污染物一旦進入土壤或水體,就難以清除,繼而隨著食物鏈或生物鏈看不見地流轉,最后通過食物或飲水進入人體,在人體的器官中累積起來,造成慢性中毒,甚至造成對未來幾代人的影響。重金屬的危害讓人們聞而色變,研究重金屬污染條件下基層環境監管體制已經刻不容緩,本文即想提出自己的區區建議,以表對環境治理之關心。

關鍵詞:環境污染;重金屬危害;治理困難;聯動機制

經過多年的忽視,經過多年的累積,我國重金屬污染致病致癌事件已進入高發現期,污染的事件急驟性爆發,群體性事件接連涌現,給污染地區的老百姓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傷害,也鳴響了重金屬污染治理的警鐘。中國的環境監管似乎走到了一個關鍵的十字路口。本文基于對重金屬污染治理的一點研究對重金屬污染治理提出部分參考意見。

1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體制的嚴重缺陷

目前,我國環境與健康監管體制尚處于草創階段,相關環境與健康監管機構消極怠工,尸位素餐,沒有以“環境與健康”的名義積極開展工作,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環境健康監管體制還僅僅是一紙藍圖。重金屬污染事件的積聚性高發絕對不是偶然,而且絕不是區域性問題。穿過重重表象的霧霾,我們發現,重金屬污染情況極嚴重,但防治力量卻大大不足。至今對重金屬污染的防治還停留在“問題導向性”階段,帶有明顯的應急性的特點,尚處于初始與探索的過程,缺乏整體性的應對措施[1]。重金屬污染治理涉及的部門較多,職權交叉嚴重,協調起來困難重重。而更為讓人擔憂的是,我國以政府為權力壟斷者單中心的基層環境監管結構,形成了單一、低效、固化的監管方式,這對積重難返的重金屬污染治理來說,無疑是杯水車薪。事實證明,重金屬污染防治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其公共的屬性決定了市場化的手段無法適用,必須由政府部門加以管理,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以及協調順暢的運行機制對解決重金屬污染必不可少。那么,怎樣的極富勇氣的制度創新,才能有效的扭轉重金屬治理的艱困局面呢?

1.1環境健康監管體制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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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資銀行法完善論文

2006年12月11日,隨著銀行業入世過渡期的結束,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正式生效實施。新外資銀行法全面地履行了我國開放銀行業的入世承諾,充分吸納了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著力于統一對內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對于促進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某些具體的立法思路、技術、內容方面還存在不足,影響了其科學性和有效性。

一、外資銀行的準入

新《條例》把原外資銀行法對外資法人機構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修改為外方的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筆者曾指出原外資銀行法“最大股東”存在著一定的缺陷,〔1〕而新法將其修改為“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并沒有消除筆者所指出的缺陷。首先,設想獨資銀行有20個股東,每個股東只持5%的股份,它們都可以被認為是控股股東,都必須符合《條例》有關代表機構設立年限和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要求。相反,如果該獨資銀行只有兩個股東,分別持股51%和49%,持有外資銀行49%股份的申請人(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其是非控股股東而免于遵守這兩方面的條件。實際上,對申請人規定代表機構設立年限和總資產要求,目的在于事先考察申請人(尤其是對擬設外資銀行有較多出資的申請人)的資信、實力和品行。因而,即使采用了“控股股東”這個概念,新《條例》仍然保留了原《實施細則》引入“最大股東”可能使某些出資人逃避申請前考察的弊端。其次,假設獨資銀行的兩個股東,一個股東是商業銀行,另外一個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只要前者控股,即使持股比后者多0.1%,就可以申請設立獨資銀行;而如果后者控股,即使只比前者多持股0.1%,也不能申請設立獨資銀行。但是,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前一種股權結構安排要比后一種股權結構安排對于銀行運營來說更安全。

新外資銀行法最顯著的特點是法人導向,即如果外資銀行要向中國居民提供全面的銀行服務,就必須設立或改制為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分行只能從事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批發業務。法人導向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當地注冊銀行更能得到東道國的有效監管;二是一旦母行破產,分行所在的東道國的存款人將無法得到優先清償保障;三是外國分行一般不參加東道國的存款保險,一旦發生支付危機,東道國的存款人不能得到保護。顯然這些理由是牽強的。無論是東道國注冊銀行還是分行,均要受到母國的監管,而東道國也有責任監管在其本國的外國銀行,外國銀行是否獲得有效監管,并不在于其組織形式,而在于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構的監管主動性、監管能力和監管合作。美國財政部在一份報告中已經指出,子行和分行在組織形式上的差別并不能支持誰比誰更安全的結論。〔2〕至于母行破產,分行在東道國的存款人能否得到優先償付,取決于東道國法院在償付存款時采取的是“單一實體”還是“獨立實體”制度。如采用“獨立實體”制度,東道國的存款人仍然能夠得到優先償付。認為外國分行通常不參加東道國的存款保險則有誤導嫌疑,實際上,國際銀行的存款保險通行做法是外國分行參加東道國的存款保險計劃(但歐共體要求其成員國的分行參加母國的存款保險計劃)。根據GillianGarcia的調查,67個實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40個要求外國分行參加其(東道國)的存款保險制度。〔3〕但筆者并不反對對外資銀行從事業務活動的組織形式進行限制,因為這種限制本來就屬于我國的監管權和立法權,只要其不違背我國入世承諾即可。我國就人民幣業務的承諾是申請人在我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除此無其他限制。在承諾中,人民幣業務并沒有細分為零售業務和批發業務,所以,我們要求已營業3年并連續2年盈利的外國分行只能從事人民幣批發業務也沒有違反我們的入世承諾,因為我國畢竟已經允許了符合條件的外國分行可以從事人民幣業務,雖然只是批發業務。

二、分行的無獨立人格性

外國銀行分行是母行的一部分,由其母行承擔其債務償付責任。分行的無獨立人格性決定了適用于外資法人銀行的約束和監管措施并不一定適用于分行,如分行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須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分行需按照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在分行無力清償債務時,銀監會可責令停業,等等。要求分行在申請人民幣業務前2年連續盈利的目的是考察該分行的清償力,但是,對于分行而言,一個基本原則是母行承擔償付分行存款人存款的最終責任。這個原則意味著一個分行的清償力并不取決于分行本身的盈利能力,而是取決于其整個銀行的盈利能力。所以,在不改變現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如果仍維持分行連續2年盈利這個條件,可將盈利考察擴展至在我國境內所有外國分行整體是否盈利,而不僅僅限于提出申請的單個分行是否盈利。同理,要求分行像法人銀行那樣計提呆賬準備金也實無必要。外國分行吸收未來損失的能力取決于其母行的資金實力和財務支持,或者說取決于其母行的呆賬準備金計提水平。銀監會的監管職責不是要求分行計提多少準備金,而是要經常關注母行的資產質量和準備金水平。一旦母行的資產質量和準備金水平發生了問題,銀監會應享有法定的權力對分行采取行動,包括與分行管理層面談、道義勸說、強制分行計提準備金等。對于分行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而責令其停業,也是令人費解的。因為,分行的償付能力是和其母行相聯系的,如母行經營良好,似乎很難判斷分行“無力償付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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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監管場所的設立以及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關對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海關對監管場所實行統一編碼、計算機聯網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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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險監管分析論文

一、有效保險監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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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轉變研究

一、監管方式轉變的意義

1.可以認為,監管方式轉變的最重要意義和作用就在于以最小的管理成本支出和最高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既定的管理目標(也即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

2.任何監管方式總是為實現一定的管理目標服務的,這就意味著,確定合理、可行而明確具體的監管目標對于監管方式的改革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反過來,采用科學、先進的監管方式,必將極大地促進監管目標的實現。例如,建立廣告前置審查制度、商標定點印制許可制度,無疑對抑制虛假廣告、假冒商標這樣的監管目標,起著相當重要的促進作用。然而現在的實際問題是:盡管在某些具體管理目標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從宏觀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目標遠遠沒有實現,企業虛假注冊行為大量存在、假冒偽劣泛濫成災,對商業欺詐束手無策,商業信譽危機越來越重;從中觀看,由于沒能找到有效的監管方式和手段,維護要素市場秩序的目標還是空中樓閣;從微觀看,坐等投訴的消極被動監管方式仍然居主導地位,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護。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管理目標、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改革監管方式實際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必然選擇。

3.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單位都必須講求經濟效益,行政執法部門的經濟效益就是而且只能是反映在管理成本上。從理論上分析,管理成本最小而又能產生較好管理效果的監管方式,就是最好的監管方式(這里的管理成本應該包括財力、物力、人力、以及時間等各種管理要素的支出)。但在實際上,真正從管理成本的角度研究監管方式的改革和創新是很少的,特別是系統地考察管理成本與監管方式之間的關系來作最優選擇則更少。事實上,集貿市場駐場式的監管模式造成的管理成本是越來越高,長達4個月、花費大量人力、手工操作的企業年檢方式以及地毯式查處無證經營的監管方式等,其管理成本都是較高的。從更寬的角度分析管理成本,就不能不考慮到監管方式對企業成本(也就是社會成本)的影響。各部門對企業的輪番檢查、輪番收取管理費、各部門獨立的年審制度、企業登記時的層層審批產生的行政效率低下、消費者投訴的渠道不暢等,無疑都大大增加了社會成本。盡管到目前為止,也許誰也說不清楚到底有多大的工商管理成本和社會成本損失,但作為事實是客觀的。因此,改革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方式,是市場經濟發展對工商部門提出的必須講求經濟效益新的更高的要求。

4.監管方式與監管效率的關系,在于在某一監管方式條件下對監管問題的快速反應和快速解決的能力和程度。盡管監管效率常常受制于監管方式以外的因素,如管理人員的素質、技術裝備、體制條件等,但監管方式的改革和創新仍然對監管效率有相當大的影響。例如,案件舉報電話的公開與否、舉報有獎與否的監管方式,其管理效率顯然是會不一樣的。又如企業登記時的場地調查,是直接由登記機構還是間接由屬地工商所進行,會產生不同的管理效率和效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管理隊伍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及技術裝備的不斷更新,對工商部門的管理效率實際上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而改革和完善監管方式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

二、監管方式轉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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