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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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問題

金融監管問題

一、建立以風險監管內容為核心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但我國目前央行的監管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經營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以后怎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注意得不夠,金融檢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種合規性檢查,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風險監管。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要求,借鑒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礎上開展風險監管,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對上述“三性”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金融機構的特點,制訂量化監管指標進行具體操作。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嚴格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單個貸款大戶,限制貸款過于集中,監管單個貸款比率,并形成風險報告制和備案制。第三,加強重視對表外業務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有日益增大的趨勢,把其納入金融監管的視野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要盡快制定專門的表外業務監控辦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尤其對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加大提取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力度,簡化手續,強制執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由財政部為主注入資金及各商業性金融機構認繳部分資本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直屬國務院,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利用強制方式對在我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存款保險。至于存款保險費用和賠付比例,可依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例,資產風險比例等有關風險監管的重要指標來制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金融法制建設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做好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難依的問題。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重中之重是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機構破產方式的立法也應當提上工作日程,盡早出臺,以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應有直接人事處理權。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對違規問題處理時對事對人的處理要對稱,做到“兩結合”:一是對事對人處罰結合,也就是既要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又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使其吸收教訓,也教育他人。二是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相結合,讓違法違規金融機構集中共同承擔經濟損失,達到相互制約的作用。而且要改變中央銀行只有審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現狀,對被監管金融機構享有人事處理權,通過法律形式確定。

健全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機制。在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中各金融機構既是被監管的對象,也是基礎性監管的自律主體。各個自律主體應按照中央銀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規為基礎,加強內部控制,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中央銀行還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同時,中央銀行要牽頭金融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信息溝通,協調行業關系和業務活動,避免和制止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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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管問題分析

1我國會計監管現狀

會計監管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在進行監管的時候通常主體是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機構,在監管的過程中,要依據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同時要通過這些手段對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行為進行引導和干預。會計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長期積累下來的,同時為了改善這種情況,可以在法律法規方面不斷的進行完善。對會計監管情況進行了解,可以從不同的方面來進行分析。

1.1內部監督

在單位內部進行會計監督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單位的財產安全和完整性,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是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要求,因此,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能夠更好的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同時也能避免出現舞弊的情況。在內部會計監督方面要對出現的風險情況進行控制,因此要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對其進行制約。會計內部監督的主體是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主要是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1.2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對相關的委托單位進行經濟活動審計的一種行為,同時在進行監督完成以后要據實做出客觀的評價,社會監督要保證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是一種中介性和公證性的形式,因此,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同時在進行監督時,能夠將社會公眾的力量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進行結合,這樣就使得會計社會監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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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分析思考

由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上接生產環節,下聯消費環節,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既要會同或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源頭治理和跟蹤防范,更要強化食品市場各環節的監管執法,經過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雖然總體形勢好轉,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依然比較嚴峻,還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執法人員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認識不足,食品質量和經營秩序不規范問題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特別是農村食品安全和無著無證經營食品的問題尤為突出;食品市場監管手段,尤其是質量監測手段和信息化監管網絡建設相對滯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和源頭治理尚需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法制體系建設和落實食品經營者第一責任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等。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艱巨性和長期性是一個永恒的主題通過幾年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市場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已經觸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治本的任務仍然繁重。從食品市場違法違章行為發生的特點看,由于受利益機制的驅使,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發多發,變換花樣,禁而不止;從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看,市場行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觀念的增強和誠信意識的培養,市場體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體系的建立健全等,都決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將貫穿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全過程;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來看,不僅僅是中國的國內問題,而是屬于全球性的國際問題;從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風險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擺在我們面前的是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正如吳儀副總理在總局呈報國務院的《關于2006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報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錯,望再接再厲。食品安全永遠要抓下去,絲毫不能放松。

二、農村食品安全是監管薄弱環節比較突出的地區

從目前的食品安全整體情況而言,食品安全監管,最艱巨的任務及最薄弱的環節仍然在農村。從經營主體來看,農村食品市場經營主體點多分散、涉及人員眾多面廣、監管任務繁多重大。從查處違法行為來看,去年查處的農村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占全國的90.46%,查處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國的52.09%,大量的食品違法案件發生在農村。從執法監管人員數量和執法手段來看,農村執法人員很少,農村基層工商所建設滯后,執法手段落后,還停留在眼看、手摸、鼻聞等一些原始手段上。從各地整治情況來看,工作進展還很不平衡,一些農村食品市場還存在諸多問題,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損害了農村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應將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轉移到農村。

三、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問題亟待全社會關注和治理

從食品安全全局來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涉及內容復雜、政策性強,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問題成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難題。從無證無照經營食品問題來看,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經營者大多是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農民等貧困人員,其經營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來源,具有流動、分散、隱蔽、隨意性的特點,有的檢查時或關門或逃走,有的取締后另起爐灶,有的強行取締時,則會形成“尋求生存權”與“履行職責權”的對抗,極易導致群體事件的發生,成為困擾各地的一個社會難題,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主動地實施社會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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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貨幣監管問題探究

一、金融全球化的困惑:IMF與國家主權的矛盾

當今全球金融體系主要受1944年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影響,美國以IMF為工具,以美元為手段,維持其在世界政治經濟格局中各種主導利益。目前的國際金融貨幣體制主要由IMF及世界銀行主導,其決策機構由數個發達國家控制,通過向欠發達國家及地區輸出國際資本的同時,要求資本輸入國接收相關貸款附加條件(conditionality)⑤,從而在該國政•10•治或經濟領域謀取更多利益。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間在IMF結構治理與機構決策和資源分配權密切相關的“不公平”配額制度等領域一直存在嚴重分歧⑥。對于配額制度,筆者認為各成員國只有平等地享有投票權且均等地持有資金份額,才能實現全球經濟可持續平穩發展的目標;然而,以上對稱性的兩項IMF主要機制中,即使各成員國得到均等的最低基本投票權,少數發達國家通過所繳基金份額得到的特別提款權而形成的加權投票權在IMF理事會議事機制中也占絕對優勢。可見,IMF話語權依然受少數經濟強國主導,其機制本質是保護少數發達國家政府利益,犧牲其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利益。WTO自成立以來對“國際組織所制定的相關規則在規范主權國家的國內政治經濟行為與國際領域的主權行為兩者界限及兩者如何互動”這一類似問題也是感到困惑⑦。不可否認,IMF在金融危機期間提供援助貸款協議中,各種附加貸款條件如債務底線、資金供應、公共開支規模等,均違反一國主權及國內事務自主原則。一國政府考慮是否接受IMF的貸款援助,更多因素是來自于IMF的各種壓力,而非考慮接受援助的后期效益,筆者從IMF宏觀預警機制和援助接受國的匯率政策及一攬子援助條件可以得出以上結論。IMF曾于2005年在針對土耳其和阿根廷的援助協議中明確提出有關預算、社會保險、養老金制度以及經濟自由化等一系列限制性貸款條款。然而,筆者發現,目前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均無法對國際組織干預一國國內經濟事務的國際認同標準給予清晰的界定。另外,由于國際利益具有長期性和間接性的特點,而一國國內利益具有短期性和直接性的特點,我們很難在兩者之間做出均衡考量⑧。事實上,對土耳其和阿根廷的貸款援助已經讓IMF觸及到了各國國內貿易、社會保障、經濟私有化、養老金制度改革等關乎國家經濟命脈的問題,而這些領域往往在國際法實踐中屬于國家主權事務范疇。由于目前各國還未就全球資本流動性監管問題提出可行性方案,導致全球金融系統性風險無法控制。以證券投資領域為例,1998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從全球角度展示了一國金融動蕩所引起的全球多米諾骨牌效應;同時也從實證經濟學角度驗證了國際資本迅速外逃的系統性風險。對各主權國家而言,目前無任何個體政治及經濟主體有能力處理國際收支平衡和貨幣危機等大規模市場失靈現象。以阿根廷為例,全球性證券投資流入該國資本市場和銀行業后,其資本并未轉化為該國實體工業投資,并未帶動本國經濟增長。筆者認為,該現象背后的本質原因是各國在規范國際資本流動方面缺乏有效的協同監管規則。在歷次金融危機中,國際儲備資金通過IMF和世界銀行發揮其金融安全閥的作用,以保護各國及債權人利益。倘若我們能夠構建一套有別于當前的全球金融體系,并且該體系能夠通過完善的法律手段和市場工具對所有投資者行為進行規范,那么所有這些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將可能被化解。基于IMF一貫開放的政策,憑借巨額的國際收支平衡援助基金,危機中的各國金融市場可以得到暫時性金融救助。但如果數個國家同時發生金融危機,則并非每個國家都可以獲得救助機會。那些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則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其結果往往是在對其本國經濟實體產生巨大沖擊的同時,也會對該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產生重創。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馬來西亞在亞洲金融危機中表現不俗。該國在接收IMF救助資金后,該國政府并沒有遵循IMF金融改革建議,而采取了其他手段對國際流動資本進行了臨時性管制,同樣使得該國從金融危機中快速復蘇。這不僅說明IMF開出的“國際藥方”并非適合所有國家⑨,更需要我們關注的是,面對擁有國家主權地位的借款方成員國,IMF尚無有效且低成本的貸款條件實施監控手段,且借款方成員國也不將貸款條件違約視為一種信用威脅。筆者認為,以上種種原因導致IMF的相關制度及規則在東道國的執行力度勢必會被減弱。

二、國際金融貨幣體系:IMF制度缺陷

國際金融與貨幣體系或許是經濟全球化最主要的助推器,這不僅表現在各種實證數據上,同時也在不同程度上對各國經濟產生了非均衡的影響,各國為適應全球化的調整壓力也處于非均衡的格局。由于IMF的構建框架及其運行機制存在若干缺陷,導致其在全球金融貨幣市場的監管功能趨于弱化。筆者發現,資本自由流動對各國,特別是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的匯率穩定具有負面影響。在新的國際經濟背景下,經濟強國的各種宏觀經濟政策中的變量對經濟弱小國家的經濟穩定具有強烈的沖擊效力。(一)系統性風險問題:資本流動性作為布雷頓森林協定產生的主要組織,IMF及其關聯機構———世界銀行通過各成員國所交資本配額構成其機構資本,通過配額制形成決議及展開相關金融工具的運行。IMF主要關注經常項目調整和流動,《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六款明確表明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構建成員國間資本交換的框架;匯率機制以固定匯率為主,在必要情形下實行浮動匯率⑩。然而,筆者發現,IMF并未在其框架內對資本流動性控制及其監管設計任何防范措施,特別是在拉丁美洲和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夕,由IMF主導的陳舊金融體系已經無法防范及解決新的全球系統性風險問題。盡管許多國際機構、政府及學者呼吁改革當前金融體系,共同構建相關金融風險控制機制瑏瑡,但國家間未達成任何官方且具有法律執行力的協定,亦未采取任何實質性改革措施。筆者認為,IMF應當在以下領域作相關制度改革:資本和貨幣流動性監管、金融危機的“最后貸款人”功能、外匯制度以及治理結構;另外,“協定”中還存在相關條款沖突的現象,例如“協定”第四款和第六款中對資本流動存在完全相反的表述。具體表現為:“協定”第四款將促進各成員國自由資本流動作為IMF的首要目標,第六款則允許資本流動控制,只要該控制不影響經常項目轉移,第六款同時又禁止利用IMF資金支持大規模資本流動。同為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國際清算銀行(BIS)在過去數十年間,也一直致力于全球金融風險監控制度;在各種國際協定和談判中不斷倡導構建系統性金融機構資本和貨幣流動信息機制及信息共享平臺,呼吁各成員國通過國際金融論壇分享以上信息。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的金融穩定論壇(FSF)在金融機構監管標準、行為準則方面達成過多項協議;在諸如金融機構的風險系數等相關重要金融概念的處理,以及成員國間進行官方合作模式構建方面,制定了若干規則瑏瑢。盡管國際清算銀行在以上宏觀政策、金融監管、會計審計準則、破產及清算的法律體系領域的成果具有全球性實踐啟示意義,但所有這一切成果未能預見或阻止亞洲和拉丁美洲,以及美國及歐洲當前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如前文所述,IMF的關聯組織———國際清算銀行在過去數十年中已制定各種旨在規范國際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行業標準、爭端處理方式及機構強制執行力等規定。但縱觀以上規范及準則的共性,我們不難發現,IMF在任何時候都倡導金融市場自由開放性及貨幣可自由兌換性原則,以所謂自由開放的金融貨幣體制為手段,達到資本輸出國通過資金援助的方式推行各種限制東道國的政策瑏瑣。事實上,這些監管規范和金融工具卻差異化地適用于各資本輸出國和輸入國。資本輸入國往往被迫接受包括主權經濟行為受限、選擇特定制裁后果等內容在內的附加性義務條款。而這些條款對資本輸出國的相關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毫無約束力。但往往正是這些來自資本輸出國的私人投資機構及市場投機主體造成了全球金融資本過快流動,使得本已脆弱的貨幣及金融體系監管規則不堪重負。筆者認為,與上述資本輸出國各投機主體相比,違反附加性義務而接受制裁或各種限制條件的資本輸入國處于完全不公平的地位。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上述附加性義務條款已逐漸被IMF納入其貸款條件。再者,IMF及其關聯機構所推行的相關監管規范對各發達國家推行的非一致性貨幣和匯率政策無任何約束,這顯然是對受金融危機沖擊的發展中國家施加不對稱壓力。同時,IMF所推行規則的完全開放性特點必然導致資本輸出國不受約束的貨幣政策及有條件的限制性貸款機制不斷影響并滲入資本輸入國。雖然各資本輸出國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排他性的貨幣金融政策,但作為發達國家,他們有能力依據其穩健強大的經濟規模,消減各自金融政策不連貫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以上措施又恰恰攪亂了經濟規模較小的新興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在IMF所推行的一系列金融貨幣監管規范的執行力方面,對于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雙方的私人金融機構及私人投資機構的執行力問題,IMF到目前為止也未給出合理方案。(二)IMF“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貸款援助計劃缺陷談及IMF體制改革,首先應當考慮國際貨幣儲備制度,IMF建立之初并無任何貨幣儲備作為基礎,機構所有項目最終都由占主導地位的數個成員國形成決議。也就是說,IMF只有作為國際金融貨幣體系的獨立“捍衛者”,才擁有權限提出以多數成員國利益為主的決議,否則IMF體制運轉始終存在各種系統性安全隱患。盡管IMF于1968年對“協定”通過了第二次修正案,引入了特別提款權機制,且該機制運作模式在后期不斷完善,但特別提款權只占國際貨幣儲備的2%,并未改變美國主導IMF的格局。另外,自建立之初,IMF就無任何自身資產。時任美國副國務卿HarryDexterWhite提出設計IMF配額制度時就提出,該機制設計應當反映“美國理念”,即通過各成員國出資,由占配額多數的國家來控制IMF。筆者認為,新的全球貨幣金融環境使得IMF在無充足自身資源的窘境中無法擺脫少數主要發達國家政治經濟意圖的控制,其結果必然是:針對不同國家,IMF所做出的相關決策具有高度的代表某種政治意圖的非公平待遇特征。不斷頻發的金融危機使得IMF這個目前唯一類似超國家中央銀行機構的改革更為緊迫。近年來,已有眾多組織提議針對“協定”的諸多缺陷進行修訂。由于IMF所擔任的“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不僅僅有資源要求,還應具備對各成員國的強制控制力,而針對“各成員國同時賦予IMF此項特殊權限”能否達成共識還存在很多疑慮。各國對于IMF的功能、國際監管理念變化等問題依然存在較大分歧。另外,IMF“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還存在許多制度性問題,例如,不論受災國是否需要IMF援助資金的情況下,如何完善IMF的預警機制,如何將其推行至所有成員國。另外,技術層面主要涉及的問題包括:反周期政策的運作模型和運作程序、一國金融風險等級測評、依據GDP這一有效尺度來限制一國貸款規模、限制性貸款條件的運用以及涉及私人投資機構的責任等。我們不難發現,亞洲和拉丁美洲的金融危機具有某種相似的特征,即危機爆發多源于國內金融體系性風險。雖然亞洲多數國家不存在宏觀經濟政策失靈的現象,但在國內市場與國際金融體系互動過程中卻出現了金融系統功能失調現象。尤其以銀行存在大量壞賬為導火索,進而直接導致外匯計價責任(denominatedliabilities)違約,貨幣危機隨即發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的凈值不斷惡化。債權人對國際收支危機事態發展的快速回應以及市場對金融調控機制的關注呼聲最終導致該國危機全面爆發,從而導致全球金融體系產生系統性風險,經過與受災國的談判,IMF設計的具有“銀行最后貸款人”功能的援助計劃得以實施。筆者從微觀層面分析發現,貸款援助計劃存在某些重大缺陷。第一,相關私人金融機構不存在強制性責任,各債權人受邀參與執行救助計劃完全出于自愿,以至于其經濟效用十分不穩定。特別是涉及大規模私人債務或重大外債責任時,援助計劃的最根本構建模式將很難維持穩定。第二,前文已有所論述,IMF在單方強調受災國的責任同時,忽略了引起金融危機的主要責任主體。考慮到目前既定國際資本市場的整合程度,援助計劃忽視了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匯率政策以及財政發展狀況及其未來變量。不可否定,正是主要發達國家的相關金融貨幣政策影響著全球利率水平、國際金融市場風險規模以及與國際收支調整模式緊密結合的跨國資本流動。筆者必須再次指明的是,與受災國相比,發達經濟體更有能力承擔危機引起的經濟結構調整成本。第三,自由模式救濟方案和有選擇性的官方評估機制。在東南亞危機中,備受質疑的馬來西亞成功復蘇主要采取了臨時資本流動控制,該手段背離了IMF制定的“萬能藥方”式的援助計劃。第四,在拉丁美洲和亞洲處理危機過程中,受災國均尋求無限制的貸款援助,IMF也給予了相關要求的支持,但是規模巨大的救助資金的最終主要受益者是私人機構,此類無限制的貸款支持引起的道德風險和危機成本的分配不公問題不容忽視。更確切地說,除非私人機構同意分擔因援助計劃所引起的成本,否則在無任何針對債權人補償機制的前提下,無限的貸款支持無法協助債務人實現具有持續償債能力的目標。長期以往,債務國只能選擇拒絕面對以上事實,當然也不須為其違約過錯支付任何成本。其后果可想而知,接受貸款援助國的納稅人將是最終還款人。第五,IMF在危機處理中,客觀上無需貸款援助的國家卻也接受援助的現象顯失系統公平。因此,筆者建議,IMF應當制定相關標準以明確禁止或至少限制債務人對IMF貸款資源的獲取途徑,除非這種援助是借貸組合式的雙方分擔模式。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目前IMF所實施的貸款援助計劃仍未認真關注系統性風險問題瑏瑤。基于以上分析,貸款援助方案需要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利率微調、短期資本賬戶限制措施缺失、債務人借款發放停滯等。(三)外匯市場的調控制度缺失外匯制度和外匯儲備體系曾經是IMF在1960年前后的主要議題,歷次會議的爭論焦點皆是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的兩難選擇。以固定匯率為基準的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1971年12月,西方十國所達成的新的國際貨幣制度協定———史密森協定(Smithsonianagreement),其主要意圖在于修補之前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貨幣平價制度。其后在1972年,主要發達成員國紛紛采取浮動匯率手段,自行選擇匯率制度。IMF于1978年在牙買加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二次修正案》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非貨幣化制度、匯率自由浮動制度。然而,該《修正案》第4款未明確闡釋各國浮動匯率的預警監管機制,也未對成員國穩定國際外匯市場的相關義務、貨幣失調判斷標準、非IMF貸款資源受益國的強制執行力等問題做出任何說明。這些問題只能留給各國宏觀經濟政策制定者自行解決。另外,二十國集團針對東南亞金融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全球金融市場監管問題,曾建議在維持原金融體系前提下,實施新的貨幣平價體系和調整機制。但該建議最終未能付出實施,主要原因是各國宏觀經濟政策存在潛在的相互非連貫性和非兼容性,勢必導致主要貨幣失調。筆者認為,在目前國際環境下,多數發展中國家貨幣依然與主要發達國家三種貨幣掛鉤,必將因相互貨幣掛鉤不協調而威脅本國貨幣的穩定性瑏瑥;而IMF所提供的解決方案是對少數發展中國家貨幣政策進行調控,忽略了主要發達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匯率監控,由此產生了主要貨幣市場的劇烈波動,從而無法實現浮動匯率倡導者的預設目標,即平穩外匯市場環境、維持外匯儲備穩定、保持各經濟體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另外,各種衡量匯率波動的統計工具所確定的主要貨幣真實匯率的不穩定性在浮動匯率體系下被進一步拉高,其溢出效應勢必擾亂發展中國家市場,同時對非主導貨幣國家的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環境帶來負面影響。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球金融貨幣監管法律框架,在過去的28年中,主導貨幣國家僅僅有過兩次協調合作的市場干預行為瑏瑦。回顧國際金融史,我們發現,一旦出現匯率大幅波動的危機時期,主導貨幣國家從未對市場協同干預和外匯平價制度的爭端達成妥協。截至2007年有僅超過半數的新興市場國家采取固定匯率與可調節的貨幣掛鉤的折中政策,而該政策在1991年前有多達2/3的發展中國家采納。此貨幣政策適用范圍減小的主要原因在于在主要掛鉤貨幣自由流動的國際環境下,浮動匯率制更有利于各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供各成員國可選擇策略如下: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嚴格的貨幣局制度或以上兩種手段的折中制度。對于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而言,采取浮動匯率已暴露了許多市場風險;而阿根廷及其他經濟體采取貨幣局制度后導致本幣高估、國際收支失衡、掛鉤貨幣產生的外部沖擊等系列問題也不容忽視。因此,筆者認為,IMF應當結合以上各種市場調控手段,構建一種靈活的貨幣浮動制度與市場有限干預手段相結合的國際金融監管協作機制。

包括此次歐債危機在內,從過去數次金融危機來看,現存的傳統國際法及國際組織或機構處理全球性金融風險被證明是無效率的瑏瑧,尤其是墨西哥及亞洲金融危機后,更多學者提倡構建一套全新的國際金融框架,以應對全球金融貨幣市場發展的需求。有學者建議在WTO框架內構建全球金融貨幣監管制度,對此觀點,筆者認為不妥。由于WTO主要關注貿易自由化及貿易爭端解決相關機制,雖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也有相關法律制度,但從經濟學微觀層面而言,以上WTO機制對于全球金融貨幣市場監管方面并無實質效用。同時,若將國際金融貨幣監管機制強行納入WTO框架內,勢必會增加本已不堪重負的WTO體系的負擔。我們期望此次歐債危機能夠為IMF提供一次修訂“協定”的機會,針對全球金融貨幣監管及預警機制設計明確的強制性法律制度。但就目前的危機發展趨勢,考慮到包括政治領域在內的多種不確定因素,IMF做出以上路徑選擇并非易事。在此,筆者認為最具可行性的路徑選擇應是由全球各國達成一項新的國際協定,在該協定下賦予新的國際組織針對全球各極具影響力的大型銀行及金融機構以監管的權力,其理論基礎是該國際機構能夠更有效地減少國際資本市場監管套利現象瑏瑨;另外,與具有國家主權屬性的國內監管機構相比,該國際組織應當有能力免受來自獨立主權國家的各種政治壓力。盡管一直以來,金融市場監管是主權國家的專屬權力,即便是歐盟各成員國也不認同某單一國際組織的監管者地位,但由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其金融貨幣監管制度將對構想中的全球金融監管組織強制執行力產生極大負面效應。在金融危機中銀行所提供的救助資金均來自各成員國(最終是由各國納稅人提供)。筆者依據經濟學邊際理論可以斷言,只要以上事實存在,各國政要不會輕易將銀行監管權力交由超國家性質的組織,也不愿接受“一旦該組織監管失靈,所引起的法律及經濟成本將由本國承擔”的局面。同時,全球監管組織也不能解決協同機制中的第二層面的問題———危機管理及責任分配機制。總而言之,在當今全球各國資本市場相互滲透的國際環境中,未來預防及化解全球性及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可行性路徑只能是在IMF的主導下,積極改革其內部運作機制,同時促使各國在監管標準化、風險管理及控制等方面達成共識。

本文作者:胡勇工作單位:北京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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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主要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應有直接人事處理權;健全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機制;引入社會監督,增強金融監管和經營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央行金融監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央行威信和權威的樹立,關系到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一、建立以風險監管內容為核心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但我國目前央行的監管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經營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以后怎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注意得不夠,金融檢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種合規性檢查,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風險監管。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要求,借鑒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礎上開展風險監管,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對上述“三性”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金融機構的特點,制訂量化監管指標進行具體操作。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嚴格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單個貸款大戶,限制貸款過于集中,監管單個貸款比率,并形成風險報告制和備案制。第三,加強重視對表外業務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有日益增大的趨勢,把其納入金融監管的視野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要盡快制定專門的表外業務監控辦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尤其對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加大提取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力度,簡化手續,強制執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由財政部為主注入資金及各商業性金融機構認繳部分資本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直屬國務院,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利用強制方式對在我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存款保險。至于存款保險費用和賠付比例,可依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例,資產風險比例等有關風險監管的重要指標來制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金融法制建設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做好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難依的問題。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重中之重是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機構破產方式的立法也應當提上工作日程,盡早出臺,以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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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主要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應有直接人事處理權;健全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機制;引入社會監督,增強金融監管和經營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央行金融監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央行威信和權威的樹立,關系到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一、建立以風險監管內容為核心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但我國目前央行的監管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經營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以后怎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注意得不夠,金融檢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種合規性檢查,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風險監管。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要求,借鑒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礎上開展風險監管,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對上述“三性”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金融機構的特點,制訂量化監管指標進行具體操作。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嚴格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單個貸款大戶,限制貸款過于集中,監管單個貸款比率,并形成風險報告制和備案制。第三,加強重視對表外業務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有日益增大的趨勢,把其納入金融監管的視野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要盡快制定專門的表外業務監控辦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尤其對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加大提取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力度,簡化手續,強制執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由財政部為主注入資金及各商業性金融機構認繳部分資本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直屬國務院,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利用強制方式對在我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存款保險。至于存款保險費用和賠付比例,可依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例,資產風險比例等有關風險監管的重要指標來制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金融法制建設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做好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難依的問題。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重中之重是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機構破產方式的立法也應當提上工作日程,盡早出臺,以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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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主要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應有直接人事處理權;健全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機制;引入社會監督,增強金融監管和經營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金融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央行金融監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央行威信和權威的樹立,關系到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一、建立以風險監管內容為核心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但我國目前央行的監管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經營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以后怎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注意得不夠,金融檢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種合規性檢查,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風險監管。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要求,借鑒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礎上開展風險監管,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對上述“三性”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金融機構的特點,制訂量化監管指標進行具體操作。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嚴格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單個貸款大戶,限制貸款過于集中,監管單個貸款比率,并形成風險報告制和備案制。第三,加強重視對表外業務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有日益增大的趨勢,把其納入金融監管的視野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要盡快制定專門的表外業務監控辦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尤其對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加大提取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力度,簡化手續,強制執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由財政部為主注入資金及各商業性金融機構認繳部分資本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直屬國務院,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利用強制方式對在我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存款保險。至于存款保險費用和賠付比例,可依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例,資產風險比例等有關風險監管的重要指標來制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金融法制建設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做好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難依的問題。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重中之重是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機構破產方式的立法也應當提上工作日程,盡早出臺,以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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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探討

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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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熱鬧的問題。本文分別從國家幅員、混業經營、貨幣政策、分離成本等幾個方面討論了監管制度安排上的問題,并認為,要不要設立民營銀行的關鍵在于私人資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擔風險的能力。

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得熱鬧的問題,它使管理層關注,也啟發著人們去思考。

國家幅員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國家幅員遼闊容易產生監管的阻力,因為國家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著區域利益、部門利益差別。再說國家大不容易產生監管的規模效應:監管力量不能迅速達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國的監管要有集中的權威部門,要有比較雄厚的監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監管廳,將全部監管從大藏省剝離出來,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問題多,眾多銀行、證券公司破產倒閉,這一方面表明必須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監管的弊端。

英國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專門進行金融監管,是基于降低“聲望成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它的管理不能認為是純粹的政府行為,而更多的是一種行業行為。行業行為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英國金融監管獨立于央行,不是強化政府行為,而是強化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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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監管的問題及措施

國庫既是國家預算執行的重要參與者,又是中央銀行的一個職能部門,擔負著監管的重任。通過國庫監管,可以及時發現國家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整個經濟、金融產生的影響,為國家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和財政稅收政策提供依據。但毋庸諱言,由于長期的工作習慣和思維慣性,目前大多數國庫還處于一種“核算型”模式,沒有真正轉變成“核算監管型”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國庫監管職能的正常發揮。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庫的監管職能,更好地為經濟金融自身,已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

一、當前國庫監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難點

1、稅款入庫要“輾轉多日”。

首先是稅款報解環節多,占壓時間長。按目前手工操作劃繳及信件郵寄傳遞方式,從基層征收機關開票繳稅到上劃縣支庫,要經過鄉(鎮)稅務所——基層經收處(含商業銀行基層處、所和信用社)——基層郵電所——縣(市辦局——縣(市)商業銀行(信用聯社)——縣(市)人行會計部門—一縣(市)支庫等7個環節。如果是中央預算收入,由縣級支庫上劃到總庫,還要經過地(市)級中心支庫、省分庫與同級會計部門和郵電局等10個環節。由于稅款劃撥環節多,傳遞速度慢,致使大量資金在途不能及時使用。一筆稅款從開征到繳入支庫,正常情況下,同城需要3-5天,鄉(鎮)需要7—10天,邊遠地區一般需要15一30天,上解到中心支庫、省分庫、總庫所需時間更長。如遇個別環節受阻,所需時間還要延長。另一方面,少數商業銀行為了增強自身資金實力或保存款余額,有意無意地延壓稅款,轉移財政性存款,緩解或逃避全額上繳。

2、預算收入過渡戶“遍地開花”。

一段時期以來,征收、檢查、執法機關在各金融機構開立過渡賬戶現象普遍,有的單位還在幾家金融機構開立過渡賬戶。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1998年底曾聯合組織清理“預算收入過渡戶”,共抽查15214個單位,查出過渡賬戶24530個,平均每個單位近2個過渡賬戶。假設每個過渡戶平均保留經常性存款余額5萬元,則僅僅這些被抽查單位每天就有稅款13億元被化為征收機關的儲蓄存款。預算收入過渡戶已成為一些征收機關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人為地減緩了稅款入庫速度,嚴重占壓預算資金,逃避監管,使財政性資金分散流失,甚至引發腐敗現象,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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