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策略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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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策略

論析合議制的缺陷和健全策略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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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企業激勵體制健全策略

摘要:有效激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本文首先從完善薪酬管理體系、改善績效考核制度、注重知識員工的成長激勵、不斷創新激勵機制等方面提出如何完善企業的激勵機制,然后提出企業激勵機制完善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激勵機制;績效考核;薪酬管理

任何企業都是由人來管理,而處于企業中人的積極性高低,是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因素。因此,如何激發員工的活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制度,是每一個企業高層管理者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在前金融危機環境下.這個問題顯得更為重要而緊迫。

一、如何完善企業的激勵機制

1.1完善薪酬管理體系企業激勵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物質激勵,而物質激勵的重要載體就是薪酬。一個強有力的激勵團隊,要真正體現新老員工,技能高低,刨造價值多少。為企業的貢獻多少等等來實現工資、獎金、獎勵制度的均衡性,考慮到各方位人員的價值定位。因此,企業應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實時發展狀況,實行不同的薪酬管制制度。如企業創新發展階段,可以設立技術管理骨于,責任工程師、學術帶頭人的申報等。對符合相關任職條件和具備相關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了額外的薪酬分配激勵.改變以往技術人員發展方向單一等缺點,其激勵機制的靈活度,極大激發高績效人員的付出及創造力為企業增加了效益和財富,其歸屬感顯著加強。

同時,必須進行科學的薪酬設計,并嚴格按照構建程序進行。保證在確定本企業薪酬體系構建原則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分析工作.對各個職務定性,并結合市場上的薪酬水平,參考本企業的財務狀況,才能最終完成薪酬體系的雛形當然,后期的反饋和修改也是非常重要的,沒有那個企業能夠一次性構建出完美的薪酬體系,后期的持續改進才是對薪酬制度最核心的考核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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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科技惠民工作健全策略

摘要:科技惠民目的在于將科學技術成果更好地應用于百姓生活,方便百姓生活,提高百姓生活質量。對太原市科技惠民工作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分析,針對太原市在科技惠民工作中的優勢和不足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科技;科技惠民;太原市

太原市科技成果惠及民生及“十二五”重點解決的問題研究(ZB0901—06)科技惠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作,將科技成果應用到百姓現實生活中,不僅提高了百姓的生活質量,同時也促進了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太原市作為中部省份中的能源大市,其科技惠民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太原市科技惠民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太原市百姓科技知識的調查,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太原市目前科技知識普及的狀況,另一方面也可以從中發現科技惠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只有及時認識到存在的不足,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將科技惠民工作開展到位。

1.1太原市市民整體科學文化素養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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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的法制健全策略思索

一、商標淡化概述

(一)商標淡化理論產生的背景。

商標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我國北宋時期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的“白兔”商標,就已經具備了商標標識商品出處的原始功能。商標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誤認和欺騙。當商品或服務一旦賣出,商標的使命就完成了。當非商標權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將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非商標權人的商品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發生了混淆,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購,商標權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傳統的商標“混淆理論”對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國際之間加強經濟與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原來的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商品制造商通過努力提高產品質量,追加廣告宣傳等投資,精心培育侖業的良好信譽,此時的商標已凝聚了企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彰顯著一種品質、風格和地位。消費者對企業的品牌產生了消費信賴心理,在商標與特定商品之問建立了獨特的聯系,商標從此擁有了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任何對馳名商標價值的損壞行為都應當禁止。

商標淡化行為正是隨著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經濟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產生、發展起來了。當侵權人將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沒有發生商品來源上的混淆,也不影響消費者的選購,但會使人們產生聯想,聯想到商標權人的商標,并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良好商譽轉移到侵權人的商品和服務上來,加大了侵權人的產品銷售力,提高了侵權人的經濟效益,卻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此時,傳統的混淆理論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無能為力,“而商標淡化理論則成為一把金鑰匙”。

商標淡化現象在商業領域中并不少見。早在1923年德國聯邦法院關于禁止一家污水處理公司在其抽糞車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標“4711”的判決,是迄今最早適用商標淡化理論對馳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學界通常認為源于1927年美國法學家富蘭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學評論》中發表的《商標保護的理論基礎》一文。雖然文中并沒有明確地使用“淡化”一詞,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標權人不僅應當禁止他人將他的商標使用于相互競爭的商品上,而且應當禁止使用在非競爭性的商品上。”至此,淡化的概念逐漸被學者們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標淡化理論隨著司法判例的豐富,學者們進一步地探討,逐漸發展成熟起來。多數學者認為,馳名商標蘊含著企業深刻的文化內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業無形資產價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該商標的顯著性的不良行為,都會給商標權人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法律應予禁止。不久,隨著淡化理論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應。如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德國、法國、希臘等各國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關于反商標淡化的條款,《巴黎公約》、《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條約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標淡化的理論,但某些適用條文不夠明確、具體,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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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統計制健全策略探究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是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出現的新潮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是目前世界上的普遍做法,并被列為各國的重要經濟政策。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非常重視,相繼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旨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在相關政策的扶持下,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中小企業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

一、中小企業統計工作的重要地位

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作為反映中小企業整體運行狀況和單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強中小企業統計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1為國家宏觀管理提供基礎統計數據

我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宏觀管理層面,其宏觀管理的重要依據就是準確、及時的各類統計數據。統計工作是各級政府實施宏觀管理、加強科學決策的一項基礎工作,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整個國民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準確性和制定各項經濟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在相關政策的引導下,我國中小企業在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作為反映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數量方面的統計工作也顯得越來越重要。中小企業統計資料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核算指標的基礎,是國民經濟統計的重要內容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統計工作能夠通過完成國家、部門和地方各級統計行政機構布置的統計任務,為國家宏觀管理提供基礎統計數據。

1.2為中小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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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的健全策略探論文

摘要:通過對憲法誕生的討論,對憲法哲學建構的解讀,以及對憲法成長中功能和目的演變的描述,探析了憲法生長的環境和過程,并對中國憲法未來的憲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關鍵詞:憲法憲法生長憲法哲學憲政

一、憲法的誕生:國家經驗的總結

近代以來,人類逐漸開始以民族國家作為群體組織生活的基本單位,從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國家為基本生活單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歷史發展的各個階段,人類“每經歷一段苦難深重的生活,都要通過憲法來確定為消除苦難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會的基本形態,從而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正如主席所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這種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斷地超越國家秩序的界限,地區性的聯盟和世界范圍的聯合國也都在努力尋求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憲章或憲法。在此意義上,憲法無非是人們對以往歷史階段的生活經驗,尤其是國家層面上的經驗所進行的批判性總結,以期新的政權少犯些錯誤,統治得更長久。因此,可以說憲法正是隨國家的誕生和更迭而理所當然地誕生和更迭的。

對于由陌生人組成的人類公共社會來說,憲法無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憲法是一個國家內最高的和最有權力的政治階層所做的決策活動的結果,它構成了一個國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憲法蘊含了任何人都應當信仰的基本價值理念和道德規范;最后在于憲法提供了國家組織、運行的概括性范式。畢竟對一個國家來說,依憑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而自覺孕育出的憲法才是能在這個國家真正發揮作用,并且能讓這個國家以此為榮的有著無盡生命力的憲法。憲法中的任何舶來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設計看上去很美,但由于歷史土壤和現實基礎不同(甚至存在著天壤之別),往往會因移植前的營養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憲政的過程中變得暗淡無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學者所關注的憲法應當是視野上更為寬廣的憲法,而不應只關注現代意義上(18世紀以后)的憲法。也就是說,對憲法有關概念的理解始終要立足于人類社會長期歷史發展的過程。一旦我們認識到,憲法的本質其實是在總結前朝治國經驗的基礎上,用以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時候就不能再武斷地說封建社會(封建社會這個概念其實定義得并不準確,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沒有憲法,只不過它們的憲法還沒能發展到如今我們所擁有的憲法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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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對外企的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出口信用保險是促進外貿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我國信用保險業務已開辦了20余年,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差距。本文闡述了出口信用保險的起源和性質,論述了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企業的作用,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險在中國的發展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后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的策略。

[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外貿企業作用完善對策

一、前言

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他們面臨著來自國際市場上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當前,比較突出的是資產泡沫、貨幣儲備格局變化、危機滯后影響、債務危機、外貿結構風險等五大風險因素。因此,加速推行出口信用保險,以便出口企業避免收匯風險,保證出口企業能夠正常經營,顯得日益重要。那么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企業有哪些作用?如何在新的貿易環境下完善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二、出口信用保險概述

1.出口信用保險起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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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健全策略論文

論文摘要: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鑒于我國反傾銷之現狀,目前應加強研究世貿規則與他國反傾銷法,在比較中尋找差距:對于適合我國實際的一些制度、規定應大運用,以逐步完善我國的反傾銷立法。

論文關鍵詞:傾銷;國際反傾銷法;中國《反傾銷條例》

中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頻頻受到外國的反傾銷調查。特別是當前,全球經濟走勢趨緩,無疑將使各國更多地通過反傾銷措施達到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為此,合理運用反傾銷這一法律手段制止傾銷性進口產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WTO、歐盟、美國與我國反傾銷立法狀況

關貿總協定第6條規定了傾銷定義,并規定進口國當局有權對該低價傾銷產品采取反傾銷制裁措施: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通過了《關于實施GATF1994年第6條的協議》即WTO(反傾銷守則》。它在實體與程序方面嚴格約束了各國實施反傾銷制度的紀律,使國際反傾銷制度逐步完善,并約束了各締約國的反傾銷立法:

歐共體反傾銷立法的產生可追溯至1957年的《羅馬條約》。之后,歐共體不斷根據關貿總協定多邊談判的發展修改其反傾銷條例,目前適用的是在3283號條例基礎上。吸收了WTO《反傾銷協議》內容的1996第384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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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新時期鄉鎮政務公開健全策略

摘要:鄉鎮政務公開是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工作。新形勢下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工作要采取強化認識,消除“兩不”、明確重點,突出“兩權”、改進方式,實施“兩轉”和抓好保障,落實“兩制”等措施。

關鍵詞:鄉鎮;政務公開;措施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要“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實行政務公開,依法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近年來,我國鄉鎮政務公開工作雖然形成了一定規范,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其社會效應并不理想,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一些同志對鄉鎮政務公開的認識還不到位,一些鄉鎮政務公開缺乏深度,而政務公開保障機制薄弱更為普遍。我們認為,如果把鄉鎮政務公開僅僅當作簡單的工作方法的改進,不在理念、機制、制度和管理上尋求變革和突破,不能進一步強化認識、完善機制、規范程序、落實制度,更好地推進鄉鎮政務公開工作,就不可能實現“決定”提出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的目標。因此,新形勢下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應著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強化認識,消除“兩不”

當前一些鄉鎮干部對政務公開存在“不愿公開、不敢公開”的“兩不”心理障礙,影響了鄉鎮政務公開的深入發展。其實,鄉鎮政務公開不僅是體現政府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責的公開載體,是推行政令、服務社會的必經程序,可以成為政府和群眾之間消除矛盾、互相溝通的橋梁,更由于鄉鎮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政務公開的實質就是權力行使公開,這是公民“知情權”得以實現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權力腐敗和不當行使的重要機制,歸根結底是由公共權力的基本屬性決定的。推行鄉鎮政務公開,有利于鄉鎮干部樹立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理念,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有利于創新公共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群眾對行政權力和執法權力的監督,強化權力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利于群眾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增強依法維權意識;有利于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促進依法治鄉(鎮)。只有把推行鄉鎮政務公開工作作為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鄉鎮管理體制的重要方針,作為實踐“服務發展、關愛民生、促進和諧”重要舉措,才能以更優的服務、更好的作為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偉大實踐。

二、明確重點,突出“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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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弱勢群體權利法制保護健全策略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勢群體具體范圍,分析了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從完善《憲法》規定,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增強弱勢群體在法規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建立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司法救濟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勢群體基本權利法律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理基礎權利保護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界定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關于什么是社會弱勢群體,學術界有多種說法:鄭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一書中曾明確提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者群體。”陳成文在其專著《社會弱者論》中提出,社會弱者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鄧偉志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創造財富、聚斂財富能力較弱,就業競爭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較差的人群。”有的學者指出:所謂弱勢群體,是指那些不但實際的經濟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其未來發展也有相當困難的人群。他們往往面臨著心理的和經濟的雙重困境。按照國際社會學界、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界達到的基本共識,所謂社會弱勢群體,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學上的弱勢群體概念與其它學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規范性、強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國《憲法》未明確規定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國內學者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認為,弱勢群體應當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及華僑、歸僑、僑眷等。如周葉中教授認為:“我國《憲法》除對一切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確規定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別保護。”筆者認為弱勢群體具體是指婦女、退休人員、軍烈屬、兒童、老人、殘疾人、青少年、華僑、農民等。

二、弱勢群體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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