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賬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0 02: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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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建賬監管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監管,進一步維護會計工作秩序,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木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依照本辦法建賬并接受監管。

第三條會計建賬監管,是財政部門根據統一和規范管理的要求,對各單位使用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實行定點印制、定點銷售,并對各單位建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登記和確認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各單位只能設一套賬,不得賬外設賬、造假賬或不建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單位建賬必須使用監管賬證。

第五條建賬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建賬監管工作,各市財政局負責木地區建賬監管工作。

各級監察、審計、稅務部門應密切配合,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協助財政部門做好會計建賬管理工作。各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對直屬單位的建賬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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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賬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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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賬風險及控制對策探索論文

[摘要]建賬,作為一個單位的一項基礎工作,由于會給單位造成會計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及其他風險,因而必須引起各單位的重視。依據依法原則和全面系統原則,必須誠信建賬、規范建賬、考評建賬。

[關鍵詞]風險建賬風險風險控制

作為舶來品的“風險(risk)”一詞,據艾瓦爾德(Ewald)考證,其源自意大利語risque,最初被理解為客觀存在的危險,表現為自然現象。但是,現代人對風險的理解及其控制,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統計學、精算學、保險學、人類學、社會學等不同學科的專家、學者對風險及其控制從自身學科出發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發表了許多有益于我們研究風險、控制風險的寶貴經驗。但從筆者掌握的現有文獻資料看,尚未見到有從會計學角度對建賬風險及對建賬風險進行合理控制的研究成果。基于此,筆者結合自己的學習和思考,對建賬風險及其控制對策進行了初步探索。

一、建賬風險的概念

“風險”被引入經濟學范疇后,它的意思已不再是當初的“遇到危險”,而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或一定的條件下某個特定的主體由于遇到一件經濟事件給自己造成破壞或損失的可能性或概率。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不確定性,其產生的后果可能給特定的主體帶來損失、收益或者既無損失又無收益;狹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可確定性,其產生的后果只能給特定主體帶來損失、不可能給特定主體帶來利益,只是其帶來損失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建賬風險可定義為由于會計主體在建賬時給自身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概率。建賬風險屬于廣義的風險,建賬可能給會計主體帶來損失、收益或者既無損失又無收益。建賬不及時、不規范,會計主體可能會受到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處罰,單位所有權人將無法準確、及時對單位的投資、融資進行決策。建賬及時、規范,會計主體不但可以比較方便地得到稅務主管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及可以方便地享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而且可以方便所有權人準確、及時對單位的投資、融資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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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建賬管理的幾點思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繁榮,個體工商業戶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對個體稅款核定征收已不能滿足稅收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實行個體建賬管理是降低征稅成本,規范個體稅收管理,減輕稅收管理員工作量,提高稅收征管質效的有效途徑。國家稅務總局20*年*號令頒布出臺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為個體戶查賬征收管理指明了方向。

一、影響個體建賬的主要原因

1、納稅人主觀意識不強影響建賬。一是以前普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計稅方法、辦稅手續簡單,省時省力,迎合納稅戶的心態,部分納稅人不想建賬。二是實行建賬建制手續繁多,部分個體戶對建賬建制抱消極態度,產生抵觸情緒,不愿建賬。三是有些個體戶認為經營規模太小,不必要建賬;有些個體戶文化水平低,沒有能力建賬。四是有些個體戶認為建賬后,經營情況暴露無遺,稅務機關一目了然,按實交稅比定額稅稅負重,自己無利可圖,從個人利益出發,不敢建賬。

2、稅務機關督導不力影響建賬。一是個別稅務干部對個體建賬政策領悟不透,業務水平較低,導致對納稅人建賬宣傳不夠,輔導不力;二是少數國稅干部對個體建賬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個體管理幾十年都是實行定額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個體戶建賬既費時又費事;三是部分國稅干部認為,個體戶就是建賬也純粹是敷衍了事,建假賬是普遍現象,建賬后更難管理,對個體建賬放松了管理;四是在建賬過程中,對納稅人反映的實際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對納稅人提出的具體困難沒有及時進行解決,導致建賬工作不能順利開展。

3、社會環境影響建賬。一是少數個體戶愿意建賬,但自身能力和水平有限,想聘請中介人員代為建賬。但自身經濟承受力又不允許。目前,我縣中介機構雖有,但因報酬少、風險大,而且沒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辦法和激勵機制,使代賬業務開展不深。特別是現在個體戶經營進、銷貨法定核算票據少,影響建賬真實性,對不真實賬目,中介機構不敢“代賬”。二是雙定戶和個體建賬戶稅負客觀上存在不公平,同等規模,同行業或同等經營水平建賬戶的稅負相對較高,同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不公平的,導致納稅人不愿意建賬。三是國、地稅、工商等職能門沒有統一的建賬管理辦法,造成管理對象相同,管理方式卻不同,影響了建賬工作的開展。

4、發票管理不力影響建賬。一是銷貨不愿開具發票。目前對個體定期定額戶稅收征管實行“定額+開票”的管理模式,通過發票比對等方法,個體定期定額戶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出定額30%的,稅務機關要重新核定稅款,造成個體戶銷貨不愿開票;二是進貨索取發票困難。我縣工業品生產不發達,多數經營戶在武漢、襄樊、十堰等地的批發市場進貨,難以索取發票。只有極少數從廠家進貨,但也是小規模納稅人或家庭工廠的產品,也無發票可取。致使納稅戶難以取得原始發票,缺少建賬建證的基礎,即使建賬也是一本“流水賬”或“糊涂賬”。三是消費者沒有索取發票的習慣。盡管近年來我們對發票知識進行了廣泛宣傳,積極推行定額有獎發票的使用,但推行面不廣,消費者沒有養成進貨索取發票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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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制度下中小學基建賬并賬的探討

摘要:在原會計制度中,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另設會計賬套核算,與之相關的資產負債未在單位會計報表中得到全面反映,造成會計信息不完整,很多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在完工若干年后,實物資產已經交付使用,而基建竣工財務決算還未辦理,或是驗收后資產未能及時交付單位資產部門統一管理,造成單位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嚴重不符,形成單位資產管理的漏洞等。不利于加強中小學校的資產負債管理,進而不利于防范和降低財政風險,迫切需要全面修訂,2013年財政部修訂了財務會計制度,對中小學校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會計信息提供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原則遵循新事業單位準則并以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為基礎,與新中小學財務制度相配套,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義務教育的正確導向,經費全額納入政府財政保障范圍,實現了基建投資業務相關數據定期并入中小學校會計大帳,增強了中小學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增加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和報表披露內容。本文根據新會計制度的具體細節標準展開討論,提出幾點有利于中小學基建并賬會計工作效率提高的可行性措施。

關鍵詞:會計制度;基建賬并賬;問題探討;模式優化;審計

中小學校領導應該認識到基建賬并賬對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只有保證建設資金到位,才能夠維持正常的施工活動順利進行,從而顯著提高施工活動的建設效率,滿足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需要,以最優質的施工建筑工程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學校應該不斷提升中小學基建賬并大帳的思想意識,完善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從會計科目的設置分析出發,對原有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相關的補充與調整,從而保證中小學會計核算工作逐漸趨于系統化和科學化及完整化。同時要明確中小學基建賬并大帳是會計核算的基礎。最后,加強財務人員培訓,不斷地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操作技能。

一、目前中小學基建賬并賬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

目前,中小學基建賬并賬工作做得不夠好,各項會計數據缺乏有效的整合,并未能及時地形成完整的會計數據分析系統。基建財務工作與工程建設管理銜接較差。在基建財務核算中,財務人員的主要工作是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很少有機會對基建工程的實體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和核實工程的進度項目總體進展情況,無法將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與項目工程的進度相匹配。基建工程財務竣工結算不及時,結算手續不完善等。基建竣工后,不能按規定辦理竣工手續,不及時辦理交工驗收手續,期間所發生的維修費及其他費用都在基建投資中列支,擴大基本建設支出,很大程度上影響固定資產的管理,在納入固定資產時,只是預估入賬,事后又不能及時修改固定資產價值,導致賬實不符。使會計信息應有的全面性和真實性受到影響,導致固定資產管理存在漏洞,不能有效的監管國有資產的正常使用。

二、中小學基建賬并大帳的優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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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建賬規范管理幾點思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繁榮,個體工商業戶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對個體稅款核定征收已不能滿足稅收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實行個體建賬管理是降低征稅成本,規范個體稅收管理,減輕稅收管理員工作量,提高稅收征管質效的有效途徑。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17號令頒布出臺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為個體戶查賬征收管理指明了方向。

一、影響個體建賬的主要原因

1、納稅人主觀意識不強影響建賬。一是以前普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計稅方法、辦稅手續簡單,省時省力,迎合納稅戶的心態,部分納稅人不想建賬。二是實行建賬建制手續繁多,部分個體戶對建賬建制抱消極態度,產生抵觸情緒,不愿建賬。三是有些個體戶認為經營規模太小,不必要建賬;有些個體戶文化水平低,沒有能力建賬。四是有些個體戶認為建賬后,經營情況暴露無遺,稅務機關一目了然,按實交稅比定額稅稅負重,自己無利可圖,從個人利益出發,不敢建賬。

2、稅務機關督導不力影響建賬。一是個別稅務干部對個體建賬政策領悟不透,業務水平較低,導致對納稅人建賬宣傳不夠,輔導不力;二是少數國稅干部對個體建賬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個體管理幾十年都是實行定額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個體戶建賬既費時又費事;三是部分國稅干部認為,個體戶就是建賬也純粹是敷衍了事,建假賬是普遍現象,建賬后更難管理,對個體建賬放松了管理;四是在建賬過程中,對納稅人反映的實際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對納稅人提出的具體困難沒有及時進行解決,導致建賬工作不能順利開展。

3、社會環境影響建賬。一是少數個體戶愿意建賬,但自身能力和水平有限,想聘請中介人員代為建賬。但自身經濟承受力又不允許。目前,我縣中介機構雖有,但因報酬少、風險大,而且沒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辦法和激勵機制,使代賬業務開展不深。特別是現在個體戶經營進、銷貨法定核算票據少,影響建賬真實性,對不真實賬目,中介機構不敢“代賬”。二是雙定戶和個體建賬戶稅負客觀上存在不公平,同等規模,同行業或同等經營水平建賬戶的稅負相對較高,同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不公平的,導致納稅人不愿意建賬。三是國、地稅、工商等職能門沒有統一的建賬管理辦法,造成管理對象相同,管理方式卻不同,影響了建賬工作的開展。

4、發票管理不力影響建賬。一是銷貨不愿開具發票。目前對個體定期定額戶稅收征管實行“定額+開票”的管理模式,通過發票比對等方法,個體定期定額戶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出定額30%的,稅務機關要重新核定稅款,造成個體戶銷貨不愿開票;二是進貨索取發票困難。我縣工業品生產不發達,多數經營戶在武漢、襄樊、十堰等地的批發市場進貨,難以索取發票。只有極少數從廠家進貨,但也是小規模納稅人或家庭工廠的產品,也無發票可取。致使納稅戶難以取得原始發票,缺少建賬建證的基礎,即使建賬也是一本“流水賬”或“糊涂賬”。三是消費者沒有索取發票的習慣。盡管近年來我們對發票知識進行了廣泛宣傳,積極推行定額有獎發票的使用,但推行面不廣,消費者沒有養成進貨索取發票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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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財政加強會計建賬管理考究

一、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監管主體素質有限農村綜合改革后,鄉鎮財政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一是職能擴展。以前主要是“收稅”(農業稅特產稅),現在主要是“發錢”(各項惠農補貼)。二是人員變動。一些地方財政所、經管站合并后,尚在“磨合”階段。三是監管缺位。村級財務建賬監管由原經管站承擔,尚能正常運行。對鄉鎮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建賬監管則無人擔責,成了“真空”地帶。一些地方配備的專管員,要么僅干過事業會計,要么僅從事過農村會計.沒有從事過實體企業會計工作,缺乏實戰技能。在有些鄉鎮,具備中級以上會計師職稱的幾乎沒有,鄉鎮財政所沒有會計業務“權威”.建賬監管工作很難取得良好效果。

(二)監管對象層多面廣鄉鎮基層,“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經數次改革,目前存在的監管對象仍然很多。主要有村級(每個鄉鎮不低于2O個以上)、社區居委會、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學校、衛生院等)、企業(各類私營、股份企業)、民辦非企業“以錢養事”單位(改革后的七站八所)以及其他群團組織。這些對象中,有基本實行建賬監管的,如農村村級財務;有向主管部門報賬制管理的,如學校衛生院等單位;有委托市縣會計事務所管理的.如一些個體私營企業;有“自我管理”的,如以錢養事單位。這些監管對象性質復雜、賬務復雜,嚴格監管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基層政府重視不夠會計建賬監管既是財政履行的政府職能。但近年來,在逐步深化的農村綜合改革中,鄉鎮政府對該項工作的重視支持力度不大,僅限于開開會.發發文件,強調一下重要性。財政所側重于惠農政策落實和其他綜合改革工作,對會計建賬監管工作顧及不多。事實上,建賬監管與基層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對企業的有效監管可以減少稅收流失,對事業單位有效監管可以增加非稅收入,對以錢養事單位、村級財務的有效監管,可以杜絕貪污、挪用、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認識其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十分必要。

(四)建賬監管實施流于表面目前,鄉鎮財政所對監管對象的建賬監管流于表面化,重“建賬”,輕“監管”。一是只注重了發放賬簿,審汁、使用賬簿不夠。工作斷斷續續,應付上級考核,未能常抓不懈。二是主要是對會計人員摸摸底,提供參學和參加資格考試的信息。三是對所在區域監管對象進行登記摸底。四是被動對有問題的單位進行上門審計和服務。未能嚴格依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監管對象進行結舊建新的實際監管。

上述問題的存在也有客觀原因。鄉鎮財政不具備執法資格,只能接受縣市財政局委派開展工作。無權與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聯手開展建賬監管活動。此外,鄉鎮財政人手有限,未能有專職人員從事建賬監管工作.影響了建賬監管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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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賬風險控制對策論文

[摘要]建賬,作為一個單位的一項基礎工作,由于會給單位造成會計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及其他風險,因而必須引起各單位的重視。依據依法原則和全面系統原則,必須誠信建賬、規范建賬、考評建賬。

[關鍵詞]風險建賬風險風險控制

作為舶來品的“風險(risk)”一詞,據艾瓦爾德(Ewald)考證,其源自意大利語risque,最初被理解為客觀存在的危險,表現為自然現象。但是,現代人對風險的理解及其控制,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統計學、精算學、保險學、人類學、社會學等不同學科的專家、學者對風險及其控制從自身學科出發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發表了許多有益于我們研究風險、控制風險的寶貴經驗。但從筆者掌握的現有文獻資料看,尚未見到有從會計學角度對建賬風險及對建賬風險進行合理控制的研究成果。基于此,筆者結合自己的學習和思考,對建賬風險及其控制對策進行了初步探索。

一、建賬風險的概念

“風險”被引入經濟學范疇后,它的意思已不再是當初的“遇到危險”,而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或一定的條件下某個特定的主體由于遇到一件經濟事件給自己造成破壞或損失的可能性或概率。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不確定性,其產生的后果可能給特定的主體帶來損失、收益或者既無損失又無收益;狹義的風險是指風險的可確定性,其產生的后果只能給特定主體帶來損失、不可能給特定主體帶來利益,只是其帶來損失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建賬風險可定義為由于會計主體在建賬時給自身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概率。建賬風險屬于廣義的風險,建賬可能給會計主體帶來損失、收益或者既無損失又無收益。建賬不及時、不規范,會計主體可能會受到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處罰,單位所有權人將無法準確、及時對單位的投資、融資進行決策。建賬及時、規范,會計主體不但可以比較方便地得到稅務主管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及可以方便地享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而且可以方便所有權人準確、及時對單位的投資、融資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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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建賬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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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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