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1 02: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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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淺議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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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趨勢。以我縣檢察院為例,1998年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占全年受理總數的11.5%,1999年受理該類案件13件,占受理總數的13%。今年l至6月份又受理4件,占受理數的25%。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影響了社會穩定。

一、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交通運輸工具激增,交通流量增大,道路交通運輸壓力增大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為生活質量標志之一的交通工具數量猛增。我縣309國道以其獨特的地理位置,成為市晉煤外運的主要通道之一。然而近年來,該路段交通擁堵現象十分嚴重。309國道日平均交通流量達到了4000多輛次,高峰時可達5000多輛次以上,道路運輸壓力增大。因此,造成了交通擁擠、堵塞加重、事故隱患增多。

(二)部分機動車輛駕駛員法制觀念淡薄,駕駛技術低劣

隨著車輛的增多,駕駛人員也相應增多,但有一些駕駛員沒經過正規的培訓,就駕車上路行駛,因操作失誤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駕駛員雖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但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視國家財產、人民生命為兒戲,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等違章行為加大交通事故的發案率。以2000年為例,在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中酒后駕車就有二起,占到25%。還有一些駕駛人員行車不講交通道德,駕駛作風惡劣,違章超速行駛,強行超車,會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1年12月30日,祁縣東觀的程某駕車行至309國道黎城境內時,由于路彎速快,將對面會車的一輛摩托車和一輛吉普車撞壞,致摩托車上的夫妻兩口血染黃土,命喪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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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成因分析論文

針對交通事故多發成因分析,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解決交通事故多發問題:

一是交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機關應加大執法力度,對違章駕駛要從嚴從重處理,決不姑息。我們在公路上,常常能聽到一些車輛發出巨大轟鳴,狂風般從我們身邊呼嘯而過,一溜煙便消失得無影無蹤;常常能看到前面的車輛沒有后牌照或用光盤、撲克牌等物遮擋號牌,見縫插針般行駛,全然沒有社會公德可言,這些違章行為也許就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前兆,不是我們膽小,違章的背后可能隨時會有生命的逝去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因此,我們呼吁,對于無牌、無證、故意遮擋號牌行駛、駕駛報廢車輛行駛、超速、超載、不按標志信號違章行駛、酒后駕駛等等違章的駕駛人員,管理部門一定要重視,不能因為未造成什么后果而放松處罰,一定要按照有關交通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該糾正的糾正,該處罰的處罰,該進學習班的就進學習班,該拘留的就立即拘留,決不能聽之任之,恨之切其實是愛之深,等到發生交通事故時就一切晚矣。希望管理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嚴格執法,嚴厲處罰,真正做到違章不上路,上路不違章,杜絕違章上路行駛的行為,將交通事故的隱患苗頭消滅于萌芽階段,對于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將大有幫助。

二是加強公路建設的規范化,切實強化道路安全設施建設,加大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整治力度,有效排除重點路段路口的安全隱患,確保人員、車輛通行安全。首先,應加強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工作,完善城鄉道路路段路通安全防護設施。針對流動量大,人車混雜路段路口,要按規定設置交通標志線、信號燈、減速帶,實施道路交通隔離和人車分流。其次,應加大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故成因的調查和分析,及時將事故多發路段的相關情況總結,以便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再次,在條件充許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適當增加城鄉結合部路段路口、易發生交通事故路段的警力,粉刷提示性標語、警告語等,警示和提醒駕駛人員對于路段的變化要及早盡快適應,避免遭遇突發情況后的心理慌亂及操作不當,減少和杜絕不安全路段路口的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是應加強對駕校的監督管理,規范駕校的培訓行為,嚴把駕駛員的出門關,杜絕“馬路殺手”的出現。隨著汽車進入家庭進程的加速,學車熱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面對這一商機,駕校也如雨后春筍般遍地開花,駕駛員作為駕校生產出來的“產品”,合格與否,直接關系到道路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駕校培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駕駛員的實際操作水平。然而現實中,駕校卻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如無資質設立;缺少訓練場、缺少合格教練;虛假宣傳;培訓時間縮水;幫助學員作弊應付考試;收買考官提高過線率等等,駕校的亂象愈演愈烈,甚至“教練”出一批又一批的“馬路殺手”。基于此,駕校的規范管理成為急待解決的中心問題,這也是駕校的監督管理部門需認真調研,切實需要重視的問題。另外,我們建議,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可以建立事故倒查機制,對培養該駕駛員的教練、駕校實施一定的懲罰措施。例如在駕校收取的費用和教練的收入中強制其交納一定比例的押金,作為對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助基金等。這樣一旦事故發生后,一方面解決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賠償問題,另一方面也對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進行了懲罰。總之,駕校的規范,對駕駛員綜合素質的提高至關重要。建議有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對駕校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駕校的指導和技術培訓力度,提高對駕校的考核標準,建立高質量的駕校,使其多培養高素質的駕駛員。

四是應加強道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這種教育是兩方面的,一方面要加強道路交通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行人的安全教育。加大對交通管理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全體駕駛人員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自覺性。同時,加強警示教育,讓駕駛員們認識到,一旦事故發生,對事故雙方都是極大的傷害,時刻提醒自己別干聰明一世、糊涂一時的蠢事。另外,對行人的安全教育同樣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道路不段增多,行人安全意識也該不斷加強,行人在思想上要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要努力適應車多路多的變化,車讓人思想觀念應逐漸改變,要明確雙方禮讓三先才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好辦法,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是雙輸的結果。

另外,從統計數字來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系初中以下文化的占犯罪嫌疑人總數的75.8%,文化水平低下比例之高令人震驚。駕駛員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問題,是駕駛員行業準入條件寬松造成的,大家都知道,拿到駕駛證的前提條件就是答對一份很簡單的筆試試卷就可以過關,對報考人沒有學歷的要求,這是有關部門需要重視的問題。同時,駕駛員的文化水平的提高,也有待于全民教育水平的提高,這不是短時間內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在此不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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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般交通肇事論文

關鍵詞:交通肇事刑事和解一般交通肇事犯罪社區矯正

內容提要: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應當通過修改刑事立法,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另一方面,應當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區矯正處遇模式。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謂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所謂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據統計,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現在,我國交通肇事犯罪呈高發態勢,“嚴打”成為實踐中防控這一類犯罪的應急手段。①筆者認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無論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還是對家庭及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肇事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相濟的控制方略。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一、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他屬于過失犯罪案件。相對而言,過失犯罪較之故意犯罪罪過較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宿怨,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相對較少,當事人雙方更易趨向達成和解。對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以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公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審查下,和解協議得到確認。他與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的自行解決(“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簡言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私了”解決。在實踐中,除了輕微交通事故實行“私了”,一方或雙方酒后開車,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觸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決。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庭鵬認為,這將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應當明確規定此種“私了”為無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嚴懲的同時,也要出臺有關政策和法規,對非肇事方進行相應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我們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將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現在,我國正在討論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陳光中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明確提出,刑事和解應當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立。有鑒于此,本文僅圍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階段、程序的啟動以及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地討論。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適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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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成因試析論文

當前,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大量進入家庭,公共交通工具及公車也在不斷的增加,城市化進和加速,而公路建設跟不上車量增加的步伐,車多、人多、路多的矛盾異常突出,道路交通狀態令人擔憂,交通肇事案件多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2008年發生的幾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令人觸目驚心:

——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駕駛大型拖拉機,因違法裝載及禁區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轎車相撞,致使轎車上3人全部死亡。

——200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楊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因觀察瞭望不周,將蹲在路上正對一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檢查的蘭山區半程醫院的一名急救醫生撞倒,致該醫生及傷者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孔某駕駛大型貨車,因超速駕駛,與對向逆行的一轎車相撞后起火,致使轎車上4人全部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劉某駕駛大型客車,因越過黃線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農用運輸車相撞,致農用車上1人死亡,14人受傷。

據對該區交通肇事案件的統計,2008年度共發生交通肇事案件150余件,占案發刑事案件總數的10.4%。其中,犯罪嫌疑人系初中以下文化的11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75.8%;在城鄉結合部發生交通事故的70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5.8%;被害人系50歲以上或18歲以下人員的6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3.1%;傍晚、夜晚、凌晨等視線不好時段發生交通事故的62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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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成因對策探討論文

當前,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大量進入家庭,公共交通工具及公車也在不斷的增加,城市化進和加速,而公路建設跟不上車量增加的步伐,車多、人多、路多的矛盾異常突出,道路交通狀態令人擔憂,交通肇事案件多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2008年發生的幾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令人觸目驚心: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

——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駕駛大型拖拉機,因違法裝載及禁區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轎車相撞,致使轎車上3人全部死亡。

——200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楊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因觀察瞭望不周,將蹲在路上正對一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檢查的蘭山區半程醫院的一名急救醫生撞倒,致該醫生及傷者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孔某駕駛大型貨車,因超速駕駛,與對向逆行的一轎車相撞后起火,致使轎車上4人全部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劉某駕駛大型客車,因越過黃線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農用運輸車相撞,致農用車上1人死亡,14人受傷。

據對該區交通肇事案件的統計,2008年度共發生交通肇事案件150余件,占案發刑事案件總數的10.4%。其中,犯罪嫌疑人系初中以下文化的11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75.8%;在城鄉結合部發生交通事故的70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5.8%;被害人系50歲以上或18歲以下人員的6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3.1%;傍晚、夜晚、凌晨等視線不好時段發生交通事故的62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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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2009年至2010年6月份,筆者所在基層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交通肇事案件52件52人,占同期總受案數(245件)的21.2%,即1/5強;與2006-2008年三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總數(50件)相比,絕對數仍有上升。期間因肇事共造成54人死亡、17人受傷、國家及個人財產損失1000余萬元。

一、通過對該院2009年至2010年6月份所受理案件的分析,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道路交通事故絕對數大幅上升。該院2007年、2008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數分別為19件、19件,2009年受理數39件,絕對數呈大幅增加趨勢。2009-2010年6月份(一年半)的受理數為52件,較2006-2008年(三年)的受理數50件,絕對數仍有增加。

2、從肇事車型看,大貨車類21起占40.3%,二輪摩托車類18起占34.6%,小汽車類8起占15%,客車類4起占7.7%,值得一提的是,還有1件是騎電動車肇事致人死亡。由此可見,貨車、摩托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交通方式,其次為小汽車、客車,而電動車在帶給人們輕快、便捷的同時,也在成為馬路殺手。

3、發生事故的時段較集中。發生在中午(12-15時)及晚上(18時以后)的有39起,占75%,即中午和晚上仍為事故的多發時段。

4、駕駛人員違章駕車、行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違章駕車主要有:無證駕駛共9起,無牌駕駛共8起,酒后駕駛共6起。違章行車的51起,占96.8%,主要表現在:超速、逆向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避讓、臨危措施不當,轉彎角度大,精力不集中及疲勞駕車等。由于機動車(制動系、燈光系)缺陷原因造成事故發生的只有1件。由此,違章駕車、行車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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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刑法規制

摘要:在無人駕駛汽車大力發展的背景下,各國紛紛爭先試驗、開發,但在發生了亞利桑那州的無人駕駛汽車事故致死案后,人們意識到對其進行刑法規制的重要性。無人駕駛汽車其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無人駕駛汽車缺失“慣常思維”、無人駕駛汽車系統缺乏可靠性等潛在問題,以及發生事故后,交通肇事主體難確定、主觀方面難確定和因果關系難確定的現實問題。解決上述問題的措施有三:一是用法律明確交通肇事罪的責任承擔,二是運用專家鑒定意見證據來確定因果關系;三是設立無人駕駛汽車意外事故案件專項資金補償。

關鍵詞: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罪;刑法規制

一、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案例及其產生的法律規制需求

隨著相關政策和法案的出臺,無人駕駛技術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從最初的汽車本身配備自動駕駛模式到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的上路測試,這些技術的創新與發展到此已經廣為人知,伴隨著其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已再不容忽視。例如Uber的無人駕駛測試車致死案。縱觀此案,我們可以看到無人駕駛技術并不是無懈可擊、完美無缺的,而是伴隨著的諸多不足,并且存在著不可控的可能性。然而這些只是研發問題,是研發者所應進一步研究的,現實人們最關注的還是發生事故后,相關責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二、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原因刑法定性的難題

筆者認為,應該將無人駕駛汽車分為兩類: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一)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原因。1.無人駕駛汽車的“慣常思維”缺失。慣常思維指的是汽車駕駛員在長期的汽車駕駛過程中所形成的處理瞬時性或非瞬時性事件的習慣性思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面對緊急避險情況時,人類的汽車駕駛員能夠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人類情感的特殊表達,而半自動與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因為不具備情感,所以它在遇見此類突發性事件時,則未必能做出如何損害較小的判斷。①2.無人駕駛汽車操作系統可靠性不足。無人駕駛汽車是在計算機網絡控制技術的控制下進行行駛的,所以如果有人惡意潛入控制系統劫持控制信號,對控制命令進行改寫或者系統自身崩潰,就可能導致大規模的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二)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法定性難題。1.責任的主體難認定。(1)就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觀點認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處于自動駕駛模式,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反而就變得難以確定了,這是因為在半自動駕駛模式下,雖然汽車上有駕駛員的存在,可駕駛員卻將汽車駕駛行為轉移給了汽車本身,所以此時對于汽車使用者或者汽車所有者我們就缺乏了相對的期待可能性,將其直接認定為責任主體的做法也就顯得十分不妥。(2)就半自動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觀點認為,其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很容易因為系統的崩潰或者信號被劫持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么此時我們將汽車制造商和汽車研發者認定為責任主體是否妥當呢?就此疑問,有些人認為雖然汽車發生事故的原因與汽車制造商或研發者有關,但直接將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主體的做法卻極為不妥,因為系統崩潰或信號被劫持大多屬于突發意外,其中包含著大量的不可控因素,如果輕易認定,很有可能會遏制無人駕駛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危害法律權威,所以仍需深入了解和探討。②2.責任的主觀方面難確定。有些觀點認為,如果汽車使用者或汽車所有者將汽車設定為半自動或全自動自動駕駛模式,選擇了信任此技術,不再聚精會神的觀察道路相關情況或根本未在車上時,我們是否能夠認定汽車使用者或汽車所有者具有過于自信的過失,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呢?③3.責任的因果關系難確定。就半自動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人認為,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汽車所有者或汽車使用者使用無人駕駛模式的行為并不必然地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且也沒有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危險,所以兩者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相反,基于目前的相關實驗來看,無人駕駛技術反而還可以避免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更有利于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在這種狀態下,盲目認定因果關系則會顯得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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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問題論文

摘要: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本文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關鍵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犯罪立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踐中,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有關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問題的討論,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關于“逃逸”概念所涵蓋的內容及其認定,現有一些司法解釋和教科書的學理解釋雖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實踐中一些問題仍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本文試圖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義務。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報警、聽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無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交通肇事者卻具有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一旦逃跑,就將受到刑罰的加重處理呢?我們認為這是由其過失犯罪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與其相對較輕的刑罰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特定義務,并且該義務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確認。一旦違反該義務將得到法律加重的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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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處理法則探究論文

摘要: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應當通過修改刑事立法,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另一方面,應當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區矯正處遇模式。

關鍵詞:交通肇事刑事和解一般交通肇事犯罪社區矯正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謂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所謂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據統計,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目前,我國交通肇事犯罪呈高發態勢,“嚴打”成為實踐中防控這一類犯罪的應急手段。①筆者認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無論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還是對家庭及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肇事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相濟的控制方略。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一、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屬于過失犯罪案件。相對而言,過失犯罪較之故意犯罪罪過較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宿怨,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相對較少,當事人雙方更易趨向達成和解。對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以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公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審查下,和解協議得到確認。它與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的自行解決(“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簡言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私了”解決。在實踐中,除了輕微交通事故實行“私了”,一方或雙方酒后開車,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觸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決。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庭鵬認為,這將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應當明確規定此種“私了”為無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嚴懲的同時,也要出臺有關政策和法規,對非肇事方進行相應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我們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將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正在討論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陳光中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明確提出,刑事和解應當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立。有鑒于此,本文僅圍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階段、程序的啟動以及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地討論。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適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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