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確認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2 1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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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確認

試析可轉換單位債券價值確認辦法

關鍵詞:價值確認價值分離預期價值法

摘要:本文在對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回顧的基礎上,分析了目前具有一定創新觀點的預期價值法的基本原理,并提出了反映可轉換債券交易特征的價值分離方法,以期為可轉換債券價值分析提供參考。

一、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研究綜述

近年來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規模已超過了5000億美元。但可轉換債券潛在權益價值的確認計量問題尚未解決。美國會計職業界至今仍然按照APB第14號意見書將可轉換債券確認為債務(直接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2003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要求可轉換債券分別確認為債務和權益(分離債務法),并建議了兩種方法:一是負債部分以債券本金和利息的現值計量,發行債務總值減去債務確認價值即為權益價值,這與美國早期APB第10號意見書的使用的方法一致,即為余額法,通過轉換期權公允價值或用Black-Scholes等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得出期權價值,再以發行債務總值減去期權價值作為債務價值。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后,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把可轉換債券雙重性質問題的解決提到了議事日程。2004年,FASB再次著手研究可轉換債券的債務與權益問題,委員會明顯傾向于按照債券現值和嵌入期權價值將可轉換債券分開處理,這類似于第10號APB意見書和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IAS)。我國在2006年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關于可轉換債券處理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思想,即在初始確認時將可轉換債券發行收入分解成債務和期權價值進行會計處理。

在Marcelle等(2005)提出的預期價值法之前,學術界對可轉換債券初始價值確認計量進行了一定探討,但多數是檢驗現代期權理論對可轉換債券的影響。Vigeland(1982)較早注意到期權理論可以應用到轉換的可能性和轉換的時間選擇上。King(1984)為可轉換債券計算了潛在權益的期權價值。這種“潛在權益”從債務中扣除加到了權益中,并用于財務比率的計算中。而可轉換債券代表的股數等于“權益價值”除以現行股價。King認為可轉換債券權益的價值就是期權的價值,并假定可轉換債券的債務價值就是直接債務的價值,事實上這種情況僅在可轉換債券沒有轉換情況下出現。GaumnimandThompson(1987)通過回歸分析研究了可轉換債券價格如何隨著其內在權益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問題。但這些研究并沒有將可轉換債券是否轉換的“可選擇性”在會計處理中加以反映,直到2005年,MarcelleandLAnn提出預期價值法,才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二、預期價值法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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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價值確認論文

一、預期價值法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一)預期價值法的基本原理預期價值法認為可轉換債券內含的期權既不是債務也不是權益,在標的股票市場價格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它既可能產生權益又可能產生負債。如果債券被轉換,債券的本金則不用償還,而只需支付持有者持有期間的利息;如果債券不被轉換,發行者則需支付持有者全部本金及利息。因此債務的預期價值的大小取決于轉股的可能性的大小。在一定的轉換概率下,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券價值(本金和利息現值)與利息現值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與此相對應,權益的預期價值則由債券發行總價減去預期債務價值得到。這一做法也是分離法,但它沒有像IAS32那樣以直接債券價值代替債務價值,而是在考慮了轉股的可能性基礎上,在發行當日或之后,動態地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總價進行分離確認負債和權益的價值,以建立一種公司債務、權益、財務杠桿以及每股盈余的動態經濟觀,這正是它的價值所在。預期價值法建立在債務和權益的價值將隨著可轉換債券的壽命周期而變化的財務理論基礎上,認為對于期權類型的金融工具,標的股票價格的變化和距離到期時間的長短都會影響可轉換債券以及相應權益和債務的價值。因此,在預期價值法下,必須重算轉換股份的預期數量、債務的預期價值和權益的預期價值,并分析其對債務、權益、財務杠桿和EPS的影響。具體方法如下:(1)預期轉換股數。金融分析家們在計算EPS時把預期的轉換股數計入總股份,而預期股數取決于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的大小。假設n為潛在股數,為轉換的可能性,預期股數則為n(p)。(2)債務預期價值。直接債務的價值常常被視為可轉換債券債務部分的價值,它是以市場利率為折現率將債券本金和利息進行折現。其實這種情況只有在債券預期沒有轉換而本金和利息需被100%償還時才適用。這就是說可轉換債券有三種可能:一是全部被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只需支付到期前利息;二是全部不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需將債券本金加利息支付給投資者,但實務中更多的是第三種情況,既可能轉換又有可能不轉換,假設這種可能性為p,則按預期價值法計算的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務價值(假定不轉換時的應付額)和利息(假如債券到期轉換應付額)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即:債務的預期價值=(1-p)*直接債券價值+利息現值*p。借助于這一公式可以發現,在p為100%時,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其債務預期價值僅為全部轉換前所付利息的現值;當p為零時,即可轉換債券預期未轉換時,債券的預期價值即為直接債券價值;如果可轉換債券有p的可能性轉換,則有(1-p)的可能性不轉換,債務的預期價值會小于直接債務的價值。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越大,債務部分的預期價值就越低。(3)權益的預期價值。權益的預期價值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計算:一是余額計算法??赊D換債券的總價值等于預期債務價值和預期權益價值之和,因此權益的預期價值等于總價值減去預期債務價值;二是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法。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中,期權價值是權益預期價值(現值)與行權成本預期價值(現值)之差,那么權益預期價值則是期權價值和行權成本預期價值之和。如果行權成本用公允的市場利率折現,則與余額計算法計算結果相同。在股份、債務、權益預期價值的計算中,轉換的可能性是一個關鍵因素。如果債券沒有其他諸如發行者贖回等嵌入期權,而且僅在到期轉換條件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可用于計算轉換的可能性,即N(d2)在Black-Scholes模型代表在行權日獲利期權的可能性,如果投資者是理性的,N(d2)則代表轉換的可能性。如果可轉換債券允許到期前行權或者為誘導轉換允許發行者贖回債券,可以使用美式期權定價方法。這些可選擇的期權計價方法提供了每個轉換日轉換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可用來計算預期的債務和復雜期權的價值。

(二)預期價值法示例ABC公司發行5年期面值100(百萬)元可轉換債券。一般利率8%,由于含有期權,所以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利率5.5%,僅為2.5%。每張1000元的債券可以轉換成40股普通股,發行者不能贖回?,F行股價20元。股票未含股利,預期價格波動約35%,無風險利率3%。為了簡化,假設發行者不能贖回可轉換債券;除了轉換特征的買入期權沒有其他嵌入期權;歐式期權;行權日即為到期日。這些假設使該例可以直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而且更易反映其他嵌入期權、行權的跨度或隨著時間變化的行權價格。具體計算結果和過程如下:(1)收集整理公司基本信息。(表1)詳細列示了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嵌入期權和原有資本結構的基本資料。公司以面值發行5年期利率2.5%的可轉換債券,低于正常8%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含有期權。每張100元債券中含有4份期權,每份期權價值通過Black-scholes模型和第2欄中的參數計算得出為5.58,4份共有22.29元期權價值。對于不含期權的2.5%的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的可轉換債券的真正價值是77.70元。(2)美國現行債務法與預期價值法下EPS的對比分析。(表2)將目前GAAP把可轉換債券作為一般債務處理的方法與預期價值法(EV法)進行對比分析,說明兩種方法稀釋股份和稀釋EPS的影響過程。盡管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4000000股,但因為轉換的可能性0.3142,所以第2欄中預期股數應為1256800股(4000000*0.3142)。EV法稀釋了大約8%。相比較,按照GAAP規定稀釋了27%。因此EV法下的稀釋率相對較小。為分析對稀釋EPS的影響,使用轉換發行部分的利息調整稅后凈收益。如果在EV法下使用相同的盈余,稀釋的EPS則為1.02(16256800/16500000),這是—種反稀釋作用。(表2)的第2欄顯示的EV法下的凈收益是只將有可能轉換部分債務的稅后利息加回到凈利中。因此EV法下稀釋EFS應是0.95(15500/16256800),而GAAP現行制度下計算的稀釋EPS是0.87(16500000/19000000),這相對低估了EPS。(3)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下財務杠桿的對比分析。(表3)對比分析了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對財務杠桿的影響。在預期價值法下預期權益價值為43.5(百萬)元,為分離債務法得出的預期價值僅為22.3(百萬)元,只是預期價值法計算權益價值的一半,而現行GAAP不考慮預期權益價值。這種對預期權益價值估算的不同,導致EV法、分離債務法和GAAP下的債務權益比不同,分別為1.04、1.17和1.33。由于按照GAAP可轉換債券不含有權益價值,因此計算的債務權益比最低。顯然現行GAAP的做法實際上比EV法高估了債務權益之比。三、預期價值法的改進

與以前可轉換債券初始價值確認方法相比,預期價值法引入了轉換可能性概念,而且隨著標的股票市場價格的變化,債務的預期價值、權益的預期價值都在變化,因此這種動態理念是該方法創新之處。但該方法在反映可轉換債券經濟實質等方面仍可做進一步研究。實際上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兼有債性、股性和轉換期權的混合物,但三種特性不一定所有時間都同時出現,也就是說有時表現為債性,有時表現為股性,有時表現為債性和股性同時并存,但不論那一種情況,只要可轉換債券未轉換就一直含有期權。因此,可以對預期價值法做一定的改進,使這三種可能在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上加以體現。(1)可轉換債券到期一張都未轉換成功。這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則以債性為主,但比一般債券多了一種轉換權利(盡管未轉成),故其發行收益應分解為持有期間本金和利息現值加轉換期權價值。用公式表示則為: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債務價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其中,應確認債務價值=直接債券價值=債券到期本金現值+持有期間利息現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債務價值。(2)可轉換債券到期全部轉換。這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則以股性為主,持有者用持有債券可以在規定期限換回價值相當的股票。故其發行收益應等于持有到期按轉換價轉換的股票和轉換期權價值之和。用公式表示則為: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股權價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其中,應確認的股權價值=直接股權價值=到期轉換股票價值的現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股權價值。(3)持有債券轉換的可能性為一定概率。假定持有債券轉換的可能性為p,則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有p的可能性轉換為股票,即具有股性;同時也有(1-p)的可能性未轉換,即具有債性。此時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體現為其債務價值、股權價值和轉換期權價值之和。用公式表示則為: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債務價值+應確認的股權價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其中,應確認的債務價值=(1-p)*債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現值;應確認的股權價值=P*到期轉換股票價值的現值;應確認的期權價值=可轉換債券發行收益-(應確認的債務價值+應確認的股權價值)

上述方法是對預期價值法的改進。改進方法將可轉換債券完全轉換情況下的價值界定為到期轉換股票價值的現值與股權所含期權價值之和,而不是預期價值法中的利息現值。這是因為在完全轉換狀態下,現在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價值足以使持有者在轉換日換回價值相當的標的股票,而不是換回一點利息,此時現在持有的債券價值應等值于將來轉換日換回的股票價值。另外,即使是到期全部轉換為股票,在初始價值中依然含有期權價值,因為當初沒有這種權利,將來債券是不能轉換成股票的。在可轉換債券未轉換情況下,未轉換并不代表債券價值中不含轉換期權價值,而是含有的期權價值沒有條件去實現,但這并不否認轉換期權價值的存在。由于在以上這些方面的理解不同,使得在轉換概率為p時,對可轉換債券債務、股權和期權的價值確認產生很在差異,從而對公司的債務權益比等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在改進的預期價值法下,前例ABC公司可轉換債券計算如下:應確認的債務價值=(1-0.3142)*77.70=-53.29(百萬)元;應確認的股權價值=0.3142*68.10=21.40(百萬)元;應確認的期權價值為25.31(百萬)元。此時,ABC公司的債務總值為353.29(百萬),權益總值為346.78(百萬),因此債務權益之比則為1.02,比未改進前預期價值法的債務權益比更低。

二、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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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價值確認探討論文

一、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研究綜述

近年來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規模已超過了5000億美元。但可轉換債券潛在權益價值的確認計量問題尚未解決。美國會計職業界至今仍然按照APB第14號意見書將可轉換債券確認為債務(直接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2003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要求可轉換債券分別確認為債務和權益(分離債務法),并建議了兩種方法:一是負債部分以債券本金和利息的現值計量,發行債務總值減去債務確認價值即為權益價值,這與美國早期APB第10號意見書的使用的方法一致,即為余額法,通過轉換期權公允價值或用Black-Scholes等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得出期權價值,再以發行債務總值減去期權價值作為債務價值。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后,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把可轉換債券雙重性質問題的解決提到了議事日程。2004年,FASB再次著手研究可轉換債券的債務與權益問題,委員會明顯傾向于按照債券現值和嵌入期權價值將可轉換債券分開處理,這類似于第10號APB意見書和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IAS)。我國在2006年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關于可轉換債券處理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思想,即在初始確認時將可轉換債券發行收入分解成債務和期權價值進行會計處理。

在Marcelle等(2005)提出的預期價值法之前,學術界對可轉換債券初始價值確認計量進行了一定探討,但多數是檢驗現代期權理論對可轉換債券的影響。Vigeland(1982)較早注意到期權理論可以應用到轉換的可能性和轉換的時間選擇上。King(1984)為可轉換債券計算了潛在權益的期權價值。這種“潛在權益”從債務中扣除加到了權益中,并用于財務比率的計算中。而可轉換債券代表的股數等于“權益價值”除以現行股價。King認為可轉換債券權益的價值就是期權的價值,并假定可轉換債券的債務價值就是直接債務的價值,事實上這種情況僅在可轉換債券沒有轉換情況下出現。GaumnimandThompson(1987)通過回歸分析研究了可轉換債券價格如何隨著其內在權益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問題。但這些研究并沒有將可轉換債券是否轉換的“可選擇性”在會計處理中加以反映,直到2005年,MarcelleandLAnn提出預期價值法,才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二、預期價值法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一)預期價值法的基本原理預期價值法認為可轉換債券內含的期權既不是債務也不是權益,在標的股票市場價格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它既可能產生權益又可能產生負債。如果債券被轉換,債券的本金則不用償還,而只需支付持有者持有期間的利息;如果債券不被轉換,發行者則需支付持有者全部本金及利息。因此債務的預期價值的大小取決于轉股的可能性的大小。在一定的轉換概率下,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券價值(本金和利息現值)與利息現值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與此相對應,權益的預期價值則由債券發行總價減去預期債務價值得到。這一做法也是分離法,但它沒有像IAS32那樣以直接債券價值代替債務價值,而是在考慮了轉股的可能性基礎上,在發行當日或之后,動態地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總價進行分離確認負債和權益的價值,以建立一種公司債務、權益、財務杠桿以及每股盈余的動態經濟觀,這正是它的價值所在。預期價值法建立在債務和權益的價值將隨著可轉換債券的壽命周期而變化的財務理論基礎上,認為對于期權類型的金融工具,標的股票價格的變化和距離到期時間的長短都會影響可轉換債券以及相應權益和債務的價值。因此,在預期價值法下,必須重算轉換股份的預期數量、債務的預期價值和權益的預期價值,并分析其對債務、權益、財務杠桿和EPS的影響。具體方法如下:(1)預期轉換股數。金融分析家們在計算EPS時把預期的轉換股數計入總股份,而預期股數取決于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的大小。假設n為潛在股數,為轉換的可能性,預期股數則為n(p)。(2)債務預期價值。直接債務的價值常常被視為可轉換債券債務部分的價值,它是以市場利率為折現率將債券本金和利息進行折現。其實這種情況只有在債券預期沒有轉換而本金和利息需被100%償還時才適用。這就是說可轉換債券有三種可能:一是全部被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只需支付到期前利息;二是全部不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需將債券本金加利息支付給投資者,但實務中更多的是第三種情況,既可能轉換又有可能不轉換,假設這種可能性為p,則按預期價值法計算的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務價值(假定不轉換時的應付額)和利息(假如債券到期轉換應付額)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即:債務的預期價值=(1-p)*直接債券價值+利息現值*p。借助于這一公式可以發現,在p為100%時,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其債務預期價值僅為全部轉換前所付利息的現值;當p為零時,即可轉換債券預期未轉換時,債券的預期價值即為直接債券價值;如果可轉換債券有p的可能性轉換,則有(1-p)的可能性不轉換,債務的預期價值會小于直接債務的價值??赊D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越大,債務部分的預期價值就越低。(3)權益的預期價值。權益的預期價值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計算:一是余額計算法??赊D換債券的總價值等于預期債務價值和預期權益價值之和,因此權益的預期價值等于總價值減去預期債務價值;二是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法。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中,期權價值是權益預期價值(現值)與行權成本預期價值(現值)之差,那么權益預期價值則是期權價值和行權成本預期價值之和。如果行權成本用公允的市場利率折現,則與余額計算法計算結果相同。在股份、債務、權益預期價值的計算中,轉換的可能性是一個關鍵因素。如果債券沒有其他諸如發行者贖回等嵌入期權,而且僅在到期轉換條件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可用于計算轉換的可能性,即N(d2)在Black-Scholes模型代表在行權日獲利期權的可能性,如果投資者是理性的,N(d2)則代表轉換的可能性。如果可轉換債券允許到期前行權或者為誘導轉換允許發行者贖回債券,可以使用美式期權定價方法。這些可選擇的期權計價方法提供了每個轉換日轉換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可用來計算預期的債務和復雜期權的價值。

(二)預期價值法示例ABC公司發行5年期面值100(百萬)元可轉換債券。一般利率8%,由于含有期權,所以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利率5.5%,僅為2.5%。每張1000元的債券可以轉換成40股普通股,發行者不能贖回。現行股價20元。股票未含股利,預期價格波動約35%,無風險利率3%。為了簡化,假設發行者不能贖回可轉換債券;除了轉換特征的買入期權沒有其他嵌入期權;歐式期權;行權日即為到期日。這些假設使該例可以直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而且更易反映其他嵌入期權、行權的跨度或隨著時間變化的行權價格。具體計算結果和過程如下:(1)收集整理公司基本信息。(表1)詳細列示了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嵌入期權和原有資本結構的基本資料。公司以面值發行5年期利率2.5%的可轉換債券,低于正常8%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含有期權。每張100元債券中含有4份期權,每份期權價值通過Black-scholes模型和第2欄中的參數計算得出為5.58,4份共有22.29元期權價值。對于不含期權的2.5%的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的可轉換債券的真正價值是77.70元。(2)美國現行債務法與預期價值法下EPS的對比分析。(表2)將目前GAAP把可轉換債券作為一般債務處理的方法與預期價值法(EV法)進行對比分析,說明兩種方法稀釋股份和稀釋EPS的影響過程。盡管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4000000股,但因為轉換的可能性0.3142,所以第2欄中預期股數應為1256800股(4000000*0.3142)。EV法稀釋了大約8%。相比較,按照GAAP規定稀釋了27%。因此EV法下的稀釋率相對較小。為分析對稀釋EPS的影響,使用轉換發行部分的利息調整稅后凈收益。如果在EV法下使用相同的盈余,稀釋的EPS則為1.02(16256800/16500000),這是—種反稀釋作用。(表2)的第2欄顯示的EV法下的凈收益是只將有可能轉換部分債務的稅后利息加回到凈利中。因此EV法下稀釋EFS應是0.95(15500/16256800),而GAAP現行制度下計算的稀釋EPS是0.87(16500000/19000000),這相對低估了EPS。(3)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下財務杠桿的對比分析。(表3)對比分析了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對財務杠桿的影響。在預期價值法下預期權益價值為43.5(百萬)元,為分離債務法得出的預期價值僅為22.3(百萬)元,只是預期價值法計算權益價值的一半,而現行GAAP不考慮預期權益價值。這種對預期權益價值估算的不同,導致EV法、分離債務法和GAAP下的債務權益比不同,分別為1.04、1.17和1.33。由于按照GAAP可轉換債券不含有權益價值,因此計算的債務權益比最低。顯然現行GAAP的做法實際上比EV法高估了債務權益之比。三、預期價值法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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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價值確認論文

一、可轉換債券價值確認方法研究綜述

近年來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規模已超過了5000億美元。但可轉換債券潛在權益價值的確認計量問題尚未解決。美國會計職業界至今仍然按照APB第14號意見書將可轉換債券確認為債務(直接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2003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要求可轉換債券分別確認為債務和權益(分離債務法),并建議了兩種方法:一是負債部分以債券本金和利息的現值計量,發行債務總值減去債務確認價值即為權益價值,這與美國早期APB第10號意見書的使用的方法一致,即為余額法,通過轉換期權公允價值或用Black-Scholes等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得出期權價值,再以發行債務總值減去期權價值作為債務價值。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2號后,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把可轉換債券雙重性質問題的解決提到了議事日程。2004年,FASB再次著手研究可轉換債券的債務與權益問題,委員會明顯傾向于按照債券現值和嵌入期權價值將可轉換債券分開處理,這類似于第10號APB意見書和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IAS)。我國在2006年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關于可轉換債券處理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思想,即在初始確認時將可轉換債券發行收入分解成債務和期權價值進行會計處理。

在Marcelle等(2005)提出的預期價值法之前,學術界對可轉換債券初始價值確認計量進行了一定探討,但多數是檢驗現代期權理論對可轉換債券的影響。Vigeland(1982)較早注意到期權理論可以應用到轉換的可能性和轉換的時間選擇上。King(1984)為可轉換債券計算了潛在權益的期權價值。這種“潛在權益”從債務中扣除加到了權益中,并用于財務比率的計算中。而可轉換債券代表的股數等于“權益價值”除以現行股價。King認為可轉換債券權益的價值就是期權的價值,并假定可轉換債券的債務價值就是直接債務的價值,事實上這種情況僅在可轉換債券沒有轉換情況下出現。GaumnimandThompson(1987)通過回歸分析研究了可轉換債券價格如何隨著其內在權益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問題。但這些研究并沒有將可轉換債券是否轉換的“可選擇性”在會計處理中加以反映,直到2005年,MarcelleandLAnn提出預期價值法,才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二、預期價值法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一)預期價值法的基本原理預期價值法認為可轉換債券內含的期權既不是債務也不是權益,在標的股票市場價格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它既可能產生權益又可能產生負債。如果債券被轉換,債券的本金則不用償還,而只需支付持有者持有期間的利息;如果債券不被轉換,發行者則需支付持有者全部本金及利息。因此債務的預期價值的大小取決于轉股的可能性的大小。在一定的轉換概率下,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券價值(本金和利息現值)與利息現值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與此相對應,權益的預期價值則由債券發行總價減去預期債務價值得到。這一做法也是分離法,但它沒有像IAS32那樣以直接債券價值代替債務價值,而是在考慮了轉股的可能性基礎上,在發行當日或之后,動態地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總價進行分離確認負債和權益的價值,以建立一種公司債務、權益、財務杠桿以及每股盈余的動態經濟觀,這正是它的價值所在。預期價值法建立在債務和權益的價值將隨著可轉換債券的壽命周期而變化的財務理論基礎上,認為對于期權類型的金融工具,標的股票價格的變化和距離到期時間的長短都會影響可轉換債券以及相應權益和債務的價值。因此,在預期價值法下,必須重算轉換股份的預期數量、債務的預期價值和權益的預期價值,并分析其對債務、權益、財務杠桿和EPS的影響。具體方法如下:(1)預期轉換股數。金融分析家們在計算EPS時把預期的轉換股數計入總股份,而預期股數取決于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的大小。假設n為潛在股數,為轉換的可能性,預期股數則為n(p)。(2)債務預期價值。直接債務的價值常常被視為可轉換債券債務部分的價值,它是以市場利率為折現率將債券本金和利息進行折現。其實這種情況只有在債券預期沒有轉換而本金和利息需被100%償還時才適用。這就是說可轉換債券有三種可能:一是全部被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只需支付到期前利息;二是全部不轉換,此時可轉換債券在到期轉換日需將債券本金加利息支付給投資者,但實務中更多的是第三種情況,既可能轉換又有可能不轉換,假設這種可能性為p,則按預期價值法計算的債務的預期價值等于直接債務價值(假定不轉換時的應付額)和利息(假如債券到期轉換應付額)以轉換可能性為權數的加權平均數,即:債務的預期價值=(1-p)*直接債券價值+利息現值*p。借助于這一公式可以發現,在p為100%時,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其債務預期價值僅為全部轉換前所付利息的現值;當p為零時,即可轉換債券預期未轉換時,債券的預期價值即為直接債券價值;如果可轉換債券有p的可能性轉換,則有(1-p)的可能性不轉換,債務的預期價值會小于直接債務的價值??赊D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能性越大,債務部分的預期價值就越低。(3)權益的預期價值。權益的預期價值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計算:一是余額計算法??赊D換債券的總價值等于預期債務價值和預期權益價值之和,因此權益的預期價值等于總價值減去預期債務價值;二是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法。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中,期權價值是權益預期價值(現值)與行權成本預期價值(現值)之差,那么權益預期價值則是期權價值和行權成本預期價值之和。如果行權成本用公允的市場利率折現,則與余額計算法計算結果相同。在股份、債務、權益預期價值的計算中,轉換的可能性是一個關鍵因素。如果債券沒有其他諸如發行者贖回等嵌入期權,而且僅在到期轉換條件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可用于計算轉換的可能性,即N(d2)在Black-Scholes模型代表在行權日獲利期權的可能性,如果投資者是理性的,N(d2)則代表轉換的可能性。如果可轉換債券允許到期前行權或者為誘導轉換允許發行者贖回債券,可以使用美式期權定價方法。這些可選擇的期權計價方法提供了每個轉換日轉換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可用來計算預期的債務和復雜期權的價值。

(二)預期價值法示例ABC公司發行5年期面值100(百萬)元可轉換債券。一般利率8%,由于含有期權,所以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利率5.5%,僅為2.5%。每張1000元的債券可以轉換成40股普通股,發行者不能贖回?,F行股價20元。股票未含股利,預期價格波動約35%,無風險利率3%。為了簡化,假設發行者不能贖回可轉換債券;除了轉換特征的買入期權沒有其他嵌入期權;歐式期權;行權日即為到期日。這些假設使該例可以直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而且更易反映其他嵌入期權、行權的跨度或隨著時間變化的行權價格。具體計算結果和過程如下:(1)收集整理公司基本信息。(表1)詳細列示了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嵌入期權和原有資本結構的基本資料。公司以面值發行5年期利率2.5%的可轉換債券,低于正常8%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含有期權。每張100元債券中含有4份期權,每份期權價值通過Black-scholes模型和第2欄中的參數計算得出為5.58,4份共有22.29元期權價值。對于不含期權的2.5%的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的可轉換債券的真正價值是77.70元。(2)美國現行債務法與預期價值法下EPS的對比分析。(表2)將目前GAAP把可轉換債券作為一般債務處理的方法與預期價值法(EV法)進行對比分析,說明兩種方法稀釋股份和稀釋EPS的影響過程。盡管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4000000股,但因為轉換的可能性0.3142,所以第2欄中預期股數應為1256800股(4000000*0.3142)。EV法稀釋了大約8%。相比較,按照GAAP規定稀釋了27%。因此EV法下的稀釋率相對較小。為分析對稀釋EPS的影響,使用轉換發行部分的利息調整稅后凈收益。如果在EV法下使用相同的盈余,稀釋的EPS則為1.02(16256800/16500000),這是—種反稀釋作用。(表2)的第2欄顯示的EV法下的凈收益是只將有可能轉換部分債務的稅后利息加回到凈利中。因此EV法下稀釋EFS應是0.95(15500/16256800),而GAAP現行制度下計算的稀釋EPS是0.87(16500000/19000000),這相對低估了EPS。(3)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下財務杠桿的對比分析。(表3)對比分析了現行美國債務法、國際會計準則分離債務法和預期價值法對財務杠桿的影響。在預期價值法下預期權益價值為43.5(百萬)元,為分離債務法得出的預期價值僅為22.3(百萬)元,只是預期價值法計算權益價值的一半,而現行GAAP不考慮預期權益價值。這種對預期權益價值估算的不同,導致EV法、分離債務法和GAAP下的債務權益比不同,分別為1.04、1.17和1.33。由于按照GAAP可轉換債券不含有權益價值,因此計算的債務權益比最低。顯然現行GAAP的做法實際上比EV法高估了債務權益之比。三、預期價值法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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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論的幾個重大問題

目前對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理論界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對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認識上的偏差。對此本文不想一一加以評判,因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對有一些似是而非的,甚至是模糊的認識進行一定意義的探討,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深化對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理論的認識必須是建立在尊重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理論的原創精神的基礎上的。故本文擬在若干問題上與同仁們共同商榷,以求澄清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理論之內涵。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入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保ㄗⅲ毫袑庍x集第二卷第712-713頁。)“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頁。)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憋@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方還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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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工具計量準則

[摘要]新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在內容上更為完整,并且修正了征求意見稿與IAS39的實質性差異。但由于時間過于倉促、對基本概念缺乏深入研究以及準則制定者對于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擔心,新準則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如格式和語言表述不夠規范、概念不清晰、理論依據不足以及公允價值計量指導不完善等。

[關鍵詞]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公允價值

自2005年6月份開始,我國陸續了6批共計21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并對以前的16個具體準則進行了修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38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至此,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可獨立實施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短短的半年多時間內,中國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會計準則,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目標,實屬不易,但也由于時間倉促,勢必產生一系列的問題?;诖?,本文擬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準則①為目標,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相對于準則征求意見稿的改進

將涉及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三個準則的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正式的準則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改進:語言更加規范;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

1.語言更加規范。新準則將征求意見稿中使用不夠規范的“會計處理”一詞統一更正為更為規范的“計量”一詞。因為“會計處理”可能包括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四個階段的工作,而原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會計處理實際上只涉及到計量這一環節?!镀髽I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52條第2款“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1]中,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可靠性”改為“有效性”?!镀髽I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2條“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2]中,也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收益”一詞修正為“收入”,從而與句中的“費用”相對應。第24條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非現金質押物”改為“非現金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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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對應準則的比較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么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傮w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為便于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為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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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會計準則論文

一、攤余成本計量的會計處理

筆者認為,按債券還本付息方式不同,企業債券投資可以分為很多種,通常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等兩種。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有時取得時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相等,但是在后續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損失后形成了該債券投資攤余成本的利息調整額;有時取得時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雖然有差額(包含溢價或折價、相關交易費用等),但是在后續持有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計算該債券投資攤余成本時不一定總是對此差額進行攤銷(調整減少),特別是在后續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損失后計算該債券投資攤余成本時往往是對此差額進行轉回處理(調整增加)。因此,CAS22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下的第(2)項調整內容應當改為:“(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調整形成的累計調整額”。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在后續持有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計算該債券投資攤余成本時還應當考慮應收未收的債券利息,其通常記入該債券投資的“應計利息”明細科目;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有時由于債券發行方的原因而無法收回分期債券利息,其通常記入“應收利息”科目。在這些情況下,在計算該債券投資攤余成本時也應當將其予以考慮。金融企業貸款的攤余成本計算也是這樣。因此,CAS22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還應當增加一項調整內容,即“(4)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例1: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從證券市場上購入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發行的公司債券10萬張,并且有能力將其持有至到期。該債券面值為100元、期限為4年、票面利率為4%、單利計息、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甲公司購入債券時實際支付價款為1002.01萬元,其中支付相關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況時可以將債券贖回,且不需要為提前贖回支付額外款項。假定甲公司在購買該債券時,預計A公司不會提前贖回,且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要求:編制甲公司從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有關上述債券投資業務的會計分錄(分錄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且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下同)。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計算該債券的實際利率為i,則:l002.01=(40×4+1000)×(1+i)-3,由此得出:i=5%。(1)2011年1月2日,取得A公司債券時,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1000、——利息調整2.01;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1002.01。(2)2011年12月31日,計算該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未到期利息)=1000×4%×1=4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00+2.01)×5%×1=50.1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10-40=10.10(萬元)。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40、——利息調整10.10;貸:投資收益50.10。(3)2012年12月31日,計算該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未到期利息)=1000×4%×1=4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02.01+40+10.10)×5%×1=52.61(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2.61-40=12.61(萬元)。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40、——利息調整12.61;貸:投資收益52.61。(4)2013年12月31日,計算該債券利息時,應確認的未到期債券利息=1000×4%×1=40(萬元)。由于是最后一期,為了消除計算尾差的影響,采用“倒擠”方法確認該債券本期投資收益。即先計算該債券最后一期實際利息的調整額=40-(2.01+10.10+12.61)=15.28(萬元),再計算其實際利息=40+15.28=55.28(萬元)。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40、——利息調整15.28;貸:投資收益55.28。(5)2014年1月1日,該債券到期,收回投資時,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1160;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1000、——應計利息120、——利息調整40。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科目的設置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可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既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又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額。筆者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種明細科目的設置邏輯不夠清晰,因為它無法明確地顯示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減值損失額分別是多少。這勢必會給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的實際利息收入的確認帶來麻煩。攤余成本屬于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范疇,減值損失是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結果;而公允價值變動是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結果,即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雖然CAS22應用指南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但是這種科目設置一方面與CAS22第三十二條“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的規定不夠協調,另一方面也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不適用CAS8”的規定不夠協調。因此,為了方便地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應當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增設一個“減值準備”明細科目,用來專門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額,而“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只用來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這樣,在資產負債表日,不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減值準備”等四個明細科目余額的代數和體現其攤余成本,而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余額(即“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減值準備”、“公允價值變動”等五個明細科目余額的代數和)也體現其公允價值,與對其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協調一致。可見,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言,其賬面價值(一旦以公允價值計量后,公允價值就變成了賬面價值)=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變動。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CAS22第四十六條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為便于理解,下面以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為例加以論述。例2:乙公司2013年12月1日從證券市場上購入B公司發行的普通股股票10萬股,每股市價為9.8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2萬元,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2013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每股市價為9.50元(屬于正常的公允價值波動)。2014年3月31日,B公司股票價格急劇下降到每股6.00元(屬于非暫時性價格波動)。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乙公司對外提供季度財務報告。要求:編制乙公司上述股票投資有關業務的會計分錄。(1)2013年12月1日,購入B公司股票時,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100;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100。(2)2013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時,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屬于企業其他綜合收益的范疇。因此,可以將其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系增設的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也可以將其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借:其他綜合收益5;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3)2014年3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時,按照CAS22第四十六條規定,編制如下會計分錄:借:資產減值損失40;貸:其他綜合收益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35。筆者認為,上述第(3)筆會計分錄有不當之處。一方面,2014年3月31日,乙公司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損失40萬元(100-60)記入當期利潤表,而其減值準備卻是35萬元,違背了資產減值損失與其減值準備勾稽一致的原則;另一方面,截至2014年3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有減值損失40萬元,不存在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減少額,所以應當將其轉回。因此,上述第(3)筆會計分錄應作如下處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貸:其他綜合收益5。同時,借:資產減值損失40;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40。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累計收益,應當如何處理?CAS22第四十六條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累計收益已經不存在了,此時,其只是發生了減值損失,因此也應當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增加額轉回。例3:承例2,假定2013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每股市價為10.50元,其余資料不變。乙公司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1)2013年12月1日,購入B公司股票時,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100;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100。(2)2013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時,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貸:其他綜合收益5。(3)2014年3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時,借:其他綜合收益5;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同時,借:資產減值損失40;貸: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40。由此,CAS22第四十六條應當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累計損益,應當予以轉回。例4:丙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從證券市場上購入C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發行的債券10萬張,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該債券每張面值為100元、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5%、單利計息、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為2015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歸還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丙公司購入債券時每張支付價款107.63元,另外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C公司在遇到特定情況時可以將債券贖回,且不需要為提前贖回支付額外款項。假定丙公司在購買該債券時,預計C公司不會提前贖回。由于市場利率的波動,2011年12月31日,該債券每張市場價格為103元;2012年12月31日,該債券每張市場價格為102元。2013年,C公司由于投資決策失誤,發生嚴重財務困難,但仍可支付該債券當年的票面利息。2013年12月31日,該債券每張市場價格為90元。丙公司預計,如果C公司不采取措施,該債券的市場價格會持續下跌。2014年,C公司調整產品結構并整合其他資源,從而扭轉了上年的財務困難局面。2014年12月31日,該債券市場價格為每張95元。假定丙公司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且不考慮其他因素。要求:編制丙公司從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關上述債券投資業務的會計分錄。2011年1月1日,丙公司計算該債券的實際利率為i,則:107.63×10+10=50+50×(1+i)-1+50×(1+i)-2+50×(1+i)-3+(50+1000)×(1+i)-4,由此得出:i=4%。(1)2011年1月1日,購入C公司債券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期的債券利息=(100×5%×1)×10=50(萬元)。取得C公司債券的初始確認金額=公允價值+交易費用=(107.63×10-50)+10=1036.30(萬元)。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1000、——利息調整36.30,應收利息50;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1086.30。(2)2011年1月5日,如數收到債券利息時,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貸:應收利息50。(3)2011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00+36.30)×4%×1=41.45(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41.45=8.55(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41.4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8.55。確認C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時,2011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36.30-8.55=1027.75(萬元),2011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103×10=1030(萬元),2011年12月31日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增加=1030-1027.75=2.25(萬元)。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25;貸:其他綜合收益2.25。2011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36.30-8.55=1027.75(萬元)(4)2012年1月5日,如數收到債券利息時,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貸:應收利息50。(5)2012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27.75×4%×1=41.11(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41.11=8.89(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41.1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8.89。確認C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時,2012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30-8.89=1021.11(萬元),2012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102×10=1020(萬元),2012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減少=1021.11-1020=1.11(萬元)。借:其他綜合收益1.11;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11。2012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27.75-8.89=1018.86(萬元)(6)2013年1月5日,如數收到債券利息時,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貸:應收利息50。(7)2013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18.86×4%×1=40.75(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40.75=9.25(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40.7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9.25。確認C公司債券減值損失時,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20-9.25=1010.75(萬元),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18.86-9.25=1009.61(萬元),2013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90×10=9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減值損失=1009.61-900=109.61(萬元)。借:其他綜合收益1.14;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14(2.25-1.11)。同時,借:資產減值損失109.61;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109.61。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10.75-1.14-109.61=9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09.61-109.61=900(萬元)(8)2014年1月5日,如數收到債券利息時,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貸:應收利息50。(9)2014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900×4%×1=36(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36=14(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36,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14。確認C公司債券減值損失轉回時,2014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轉回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900-14=886(萬元),2014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900-14=886(萬元),2014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95×10=950(萬元),2014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減值損失轉回=950-886=64(萬元)。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64;貸:資產減值損失64。2014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轉回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886+64=950(萬元)2014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轉回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886+64=950(萬元)例5:承例4,假定2012年12月31日,C公司債券市場價格為每張101元,其余資料不變。丙公司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會計分錄(1)~(4)與例4中(1)~(4)的會計分錄相同。(5)2012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27.75×4%×1=41.11(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41.11=8.89(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41.1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8.89。確認C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時,2012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30-8.89=1021.11(萬元),2012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101×10=1010(萬元),2012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減少=1021.11-1010=11.11(萬元)。借:其他綜合收益11.11;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1.11。2012年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27.75-8.89=1018.86(萬元)會計分錄(6)與例4中(6)的會計分錄相同。(7)2013年12月31日。計算C公司債券利息時,應確認該債券的票面利息(已到期利息)=1000×5%×1=50(萬元),應確認該債券的實際利息=1018.86×4%×1=40.75(萬元),應確認該債券實際利息的調整額=50-40.75=9.25(萬元)。借:應收利息50;貸:投資收益40.7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9.25。確認C公司債券減值損失時,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10-9.25=1000.75(萬元),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18.86-9.25=1009.61(萬元),2013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90×10=9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減值損失=1009.61-900=109.61(萬元)。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8.86;貸:其他綜合收益8.86(11.11-2.25)。同時,借:資產減值損失109.61;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109.61。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75+8.86-109.61=9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后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1009.61-109.61=900(萬元)會計分錄(8)~(9)與例4中(8)~(9)的會計分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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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企業自創計量與披露綜述

[摘要]長期以來,自創商譽的確認與否一直都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而對自創商譽未予確認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其價值難以用可靠的貨幣形式計量。本文從企業管理和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兩個方面闡述確認自創商譽的理由,并創造性地提出用相對市價差額法來計量自創商譽。

[關鍵詞]自創商譽;確認;計量;披露

商譽是指一個企業在長期持續經營的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的無法具體辨認的資源。商譽按照其來源可分為自創商譽和合并商譽,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中只確認合并商譽。21世紀,知識經濟的顯著作用使得企業中由知識和智慧所形成的價值與日俱增,且相當大部分是以商譽形式存在。隨著企業間并購與重組、改制浪潮的涌起,商譽在企業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尤其在高科技企業中,商譽已逐步成為企業資產的主體。面對2l世紀國際經濟競爭的尖銳化和復雜化,企業更多的是依靠自創商譽去占領市場,因此要求確認自創商譽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自創商譽的確認是合理且必要的

(一)自創商譽符合資產的定義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由過去事項和交易形成的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收益的資源。自創商譽是企業擁有的,而且是企業在長期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并且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預期的超額收益。因此自創商譽符合資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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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權費用計量方法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費用的計量方法,股票增值權計劃的激勵特點,等待期費用的計量分析股票增值權費用計量方法。按公司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摘要】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三種主要方式之一,屬于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文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對企業股權激勵業務會計處理的規范,分析了股票增值權費用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關鍵詞】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費用計量方法;會計處理

股票增值權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應按現行準則中的《股份支付》準則規范進行。在股票增值權數量及其公允價值同時發生變化時,可行權日及之后這一階段費用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是一個難點。目前很多書及文章中介紹股票增值權費用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方法不夠詳細,造成讀者理解的困難。本文從不同角度詳細介紹股票增值權費用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一、股票增值權計劃的激勵特點

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是目前上市公司采取的三種主要股權激勵方式之一,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后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與之相類似的一種激勵方式是虛擬股票,虛擬股票也是以企業股票為參照物,并不真正涉及股票的贈予或買賣,而只是以股價的漲跌作為一種衡量手段對激勵對象進行激勵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企業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虛擬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有這部分企業股票的分紅權和股價的升值收益,但是對企業股票沒有所有權,不能行使股東的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當獲贈對象離開企業時,相應的權利自動失效。虛擬股票的發放不會影響企業的股本和股權結構,但企業會因此發生現金流出,特別是當股價大幅度上漲時,企業可能面臨巨大的支付壓力,虛擬股票在高科技企業如IT業中采用較多,如“上海貝嶺”和“銀河科技”等??梢?股票增值權與虛擬股票的區別在于,前者只賦予激勵對象獲取增值的權利,而不是整個虛擬股份的價值,而后者享有股票的分紅權和股價的升值收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采用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的一般是現金流充裕的企業,如“廣州國光”、“招商銀行”、“中石化”和“三毛派神”等,這些企業采取的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都是以現金為結算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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