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2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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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鹬杏糜陴B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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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探究論文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比

按制度特點,國外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模式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投保資助型、福利國家型、國家保險型和儲蓄積累型等。目前,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屬于投保資助型,英國、瑞典等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前蘇聯、東歐諸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實行國家保險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國則實施儲蓄積累模式。這些模式在具體設計上各有特點,實施的效果及對經濟的影響也有很大差異,以下對它們進行具體的比較。

(一)資金來源

在這一問題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問題,即繳費由幾方負擔和繳費基金具體以何種方式籌集。就養老基金的負擔方這一問題來說,一般以雇主、雇員及政府三方出資為主或至少是其中兩方出資。就各國實際而言,投保資助型國家主要以三方負擔為主,政府的責任主要是間接的;而儲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擔責任。

具體來看,福利國家的基金來源于一般稅收,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間不必繳納任何保險金或保險稅。在投?;ブ偷拿?、德、日等國中,美國的養老金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負擔,主要由雇員和雇主繳納,國庫原則上不負擔,典型的依靠目的稅負擔費用,根據所得最高稅率可達27%;歐洲大陸國家養老金來源比較多樣,主要來自保險費,但以國庫的部分負擔為補充,其中德國除主要由保險費(占所得比例的17.7%)負擔外,國庫也分別負擔12-15%;東亞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員、國家三方負擔型,日本對其基礎部分除有定額保險費負擔外,國庫負擔高達33%。儲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東南亞的新加坡,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予撥款,強制雇員和雇主同時投保,以形成保險基金,并制定個人賬戶,記載個人繳納保險費情況,國家在銀行利息上給予優惠。

(二)財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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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探討

摘要:主要探討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全面實施,取得了明顯成效。2014年,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合并農村與城鎮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會議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并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按照法律規定,基金籌集采取個人繳、集體助、政府補的方式。中央財政按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勵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目前的三類養老保險:覆蓋城鎮職工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⒏采w16周歲以上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透采w16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金體系居民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P滦娃r村社會養老保險從2009年開始試點,經過短短幾年的快速發展,截止到2013年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9750萬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萬人;基金收入2154億元,同比增長17.8%;基金支出1453.7億元,同比增長26.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81元,有15個省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已基本實現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有利條件下,通過多地開展的一體化試點積累了經驗,為全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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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合一

目前已有多個省份完成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合并后各地繳費檔次有所調整,有些地方還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為試點市,在2012年實施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就開始將其與新農保并軌,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履蓋。2012年參保率為全省最高,達到98.8%,由于繳費標準較低,特別是對較高檔次的繳費,政府補貼力度不夠,2013年參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國務院《意見》的指導下,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并軌,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人保廳開始印制并下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卡。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一卡通。個人繳費在新農保、城居保原來分別設置的每年繳費5個檔次和10個檔次的基礎上,統一歸并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讓城鄉居民擁有更多選擇權。

二、江西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一的意義

1.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實現城鄉統籌,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還農民一個平等的社會地位、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江西是農民工等勞務輸出大省,面對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向城市轉移,農村老齡化現象加劇的情況下,只有實現城鄉統籌,才能應對這些挑戰。要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就要求建立起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已經建立起來的城鄉居民合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最終實現全民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它的建立不僅是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我國快速發展城鎮化的挑戰,更為重要的是為建立起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投入機制,真正實現統籌城鄉和經濟社會發展。

2.切實實現養老公平,推進社會公平化進程。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使得城鄉居民皆可一視同仁地參加同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不再受戶籍限制,這一舉措無疑消除了城鄉之間的歧視性標簽,也取消了附在戶籍上象征身份與利益的觀念,從而真正體現出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養老保險待遇,切實維護了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力,踐行了十八大提出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推進了社會公平化進程。

3.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合一意味著加速消除戶籍和“身份”帶來的養老保障差異的進程,有利于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給在城農民工養老保險帶來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以此達到可進可退,三方共贏的局面,并不斷深化和完善城鎮化的發展進程,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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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探討論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程

我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重要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實施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發了多個文件,改革創新了基金征繳撥付機制、宏觀監管機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個人賬戶實賬積累機制、繳費激勵機制、企業年金制、多元籌資機制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機制,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由“差額繳撥”改“全額繳撥”,社保機構對企業征繳養老保險費與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分離,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堵住了由企業拖欠和社保機構擠占養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確保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在舊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度下,國家、單位包攬了城鎮居民的養老支出,在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下,占社會保障主要地位的社會保險支出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后,國家的福利支出將大幅減少,個人支出將大幅增加,這對于習慣于政府、企業包攬的絕大多數城鎮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沖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他們的支出預期,居民儲蓄意愿增強,消費傾向下降。已退休及將退休人員都在重重顧慮下謹慎花費,至于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后收入沒有保障,則更不敢放手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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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策略

摘要:目前,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與質量在原來的基礎上實現了明顯提升,從而對于養老以及醫療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這種現象,我國結合新時展水平,加強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主要是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本文主要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完善措施,希望能為相關人員提供合理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措施

在我國所涉及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今,在我國現代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容上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要想在更大程度上提升參保人員切身利益,保證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就必須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同時與實際發展之間實現有效連接,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因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相應的探索工作,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合理解決,這對于提升我國社會經濟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建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其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在實施過程中不但可以體現出一定的約束性,同時還能實現對籌資權責的有效劃分,從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經濟發展水平。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要想將其價值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就必須結合時展要求,對其進行不斷優化與完善。如今,基于新時期發展背景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了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可以體現政府部門對居民生活的關注程度。如今,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相關部門逐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視,在對該項制度進行建立時,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消費水平以及居民收入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加強了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標準的調整工作,通過對相關政策的不斷優化與完善,可以對于參保人員切身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今,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要想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就必須結合時展要求作出相應的完善與調整,從而才能更好地保證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第二,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現如今,我國面臨著非常嚴重的老齡化現象,因此,通過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可以對整個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提供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當城鎮居民退休之后,基本生活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從而促進老有所養以及老有所依政策目標的實現。另外,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還能進一步減少青年人員所面臨的壓力,從而能將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從而為社會發展貢獻自己的一分力量。

2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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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產權問題越來越成為影響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合理的產權結構對中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有重要意義。首先論述產權理論的基本內容,在此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相聯系,從產權的視角探討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法律上和制度設計上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p>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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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有著重要作用。文章以分析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程為基礎,指出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已發展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進而建議應重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居民消費所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改革居民消費影響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必備條件?;攫B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含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程

我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重要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實施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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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個人帳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近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中心任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交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界限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

員基本養老院按時足額發放做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利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金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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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研報告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來,經過多次改革、完善,取得很大成績?!秶鴦赵宏P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既對當前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又對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讓更多的人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做出了具體部署。《決定》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發放力度、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做實個人帳戶、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讓養老金與物價變動掛鉤等方面提出了實質性舉措。這一《決定》是在充分總結過去20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做出的,它使我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但聯系張家口市的實際來看,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立法工作有些滯后

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養老保險方面的規定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都有明確規定,但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實際操作性還不強。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法律效力還遠遠不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靠紅頭文件推進工作顯得力不從心。如一些民營企業拒絕參統,而社保經辦部門又缺少辦法,原因就是目前國家法律尚無強制性措施。

二是覆蓋范圍還不夠廣泛

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而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人數還很少,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部分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季節工、臨時性用工等還沒有參保。全國1.2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參保人數只有1200萬人。如張家口市2005年底統計的數字顯示,全市參統人數中,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人數只占9.76%,大量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季節工、臨時性用工等還沒有參保。

三是中斷繳費人員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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