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6:10: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經濟立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經濟刑法的立法探究
本文作者:李建華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經濟刑法立法應該規制的對象,表明經濟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并納入其調整領域之內。它是經濟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點,是經濟刑法立法中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對社會構成危害的行為。”[1](P29)“因為只有確定了什么行為應受法律譴責與遏制,我們才能確定我們要遏制人們實施什么樣的行為,應把什么人視為我們使之遭到報應的罪犯,對什么人加以報復或對什么人進行改造。”[2]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實質,是為了解決應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什么性質的行為不應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的問題,并從立法上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它對經濟刑法立法具有決定性意義。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大量的經濟犯罪已經出現,并對社會經濟關系產生了極大的破壞后果。“經濟犯罪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學術研究上的各種估計,幾乎都是天文數字。……使經濟犯罪對于經濟社會的損害性和危險性,更形增高,而成為最嚴重與最危險的新興犯罪。”[3]“經濟犯罪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比治安犯罪更為直接、嚴重的破壞力。經濟犯罪往往成為社會沖突和社會動蕩的導火索。”[5]通過經濟刑法立法對各種經濟犯罪行為進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當務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經濟刑法立法,就要準確地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及其確立基礎。盡管經濟刑法立法是立法機關有意識、有目的的創制經濟刑法的主觀創造性活動,體現了立法機關的自覺性和主觀性。但是,正如人們不能脫離、超越歷史與現實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條件而人為地創造歷史過程一樣,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也不能脫離、超越我國現實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而憑立法者主觀設計擬造;它決不是立法機關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活動,它必須以、也只能以社會現實為基礎,并直接受制于現實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產生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5]“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6]“刑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植根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其存在的價值。”[7]因此,對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基礎的考察、認識和確立,應著眼于社會經濟生活現實需要,應以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為出發點,準確、全面、及時地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換言之,社會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是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基礎,更確切地說,就是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各種經濟犯罪行為,以及對經濟犯罪行為予以懲治和打擊的調整需要,是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二)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標準
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應被規定為經濟犯罪、應否被納入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標準。由于“社會是根據自身的利益確定何為犯罪”[8],因此,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也應以某一行為是否侵害了經濟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¹所謂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規范保護的利益。”[9]相應地,經濟刑法法益,就是受經濟刑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對于某一社會生活利益應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護,均以法益作為決策依據。”[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違法性的實質就是侵害或威脅法益”。[11](P3)確立了經濟刑法法益,就能為經濟刑法立法指明正確方向,并確立了經濟刑法立法的目標。立法機關進行經濟刑法立法活動,就應確定經濟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即經濟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圍大小,并把侵害經濟刑法法益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經濟犯罪,以此表明經濟刑法立法的價值取向。通過對經濟犯罪的懲治和打擊,實現對經濟刑法法益的保護。可以說,整個經濟刑法立法都是以經濟刑法的法益為核心,并緊緊圍繞如何保護其法益而展開的。全部的經濟刑法立法過程就是為保護法益而進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動過程。經濟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體現出經濟犯罪的本質,即經濟犯罪所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內容,即經濟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11](P4)“正確把握法益概念的社會內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護的客體秩序(或者說行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適應時代的精神。”[10](P56)經濟刑法立法是通過對嚴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經濟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刑罰處罰來實現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應以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但是,經濟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發展而隨之變化和發展。“對過去認為沒有必要保護的法益,隨著保護要求的增大,就應當進行相應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認為某個法益已經不值得刑法保護的時候,以保護這種法益為己任的犯罪規定就應當從刑法中刪除。無論如何,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12]在確立經濟刑法立法時,應關注經濟刑法法益的這種變化性,并相應調整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
經濟法立法的戰略綜述
本文作者:甄會敏
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起訴。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起訴,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一)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加強經濟法可訴性第一,明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因此,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經濟主體是非常重要的。第二,突破法律關系建立經濟法體系。在經濟訴訟受到經濟法的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明確經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建立明確經濟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體系,并有利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經濟法實踐中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如果立法中責任不明確,則不利于法制權威的實現。因此,在經濟法的實施中在主體具有經濟訴訟權的同時還應明確規定責任制度。(二)拓展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在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運行的環境中,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是必然趨勢,即將有起訴權的原告范圍從只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擴大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由于在經濟法運行中一般主要表現為公益訴訟,所以即使沒有侵犯到個人利益卻已經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在訴訟權發展的道路上我們應突破傳統理論,排除直接利害關系訴權人的約束,適時地調整能夠適應新時期發展的訴訟方法,將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到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消費者、潛在競爭者甚至覆蓋相關職責的機關等。(三)詳細界定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一般可以定義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起訴,或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進行起訴行為。通常經濟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概括為一下幾點。第一,危害環境案件。良好的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影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愛護環境,保護環境成為現代公益活動的首要提倡目標,也因為如此危害環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之中。第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和消費侵權案件。產品質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較普遍,涉及到的主體也比較復雜,主要牽涉的對象就是企業和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圍。而消費侵權案件中就更突出地體現了經濟訴訟法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弱勢群體沒有起訴的機會,利益就會受到侵害。第三,宏觀調控行為案件。在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中宏觀調控行為范圍最廣,也最具影響。由于在民主社會中具有每一項侵害行為都應當受到追訴的權利,因此宏觀調控案件也同樣可以被受理。第四,侵犯國有資產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不執行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行為應歸納到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之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人們有權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干預。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可訴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屬性,是全面保障行為人經濟權利的訴權法律,因此經濟訴權也是社會主義法治下的重要法律構成。經濟法在實踐過程中有效實現的是對經濟法權的救濟,主要是通過訴訟體制是否健全來保障經濟法的權力。作為我國的法律核心,經濟法不僅關系著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更影響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種種論述證明,發展經濟訴權首先就需要突破傳統訴訟觀念,吸取國際先進訴訟理論,本著公眾利益為重的原則發展經濟訴權發。
經濟刑法的立法問題探究
本文作者:涂龍科工作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
在現代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專業分工的日益發達,社會面臨的風險愈多愈大,某一事態一旦失控,帶給社會的可能危害愈深愈廣。為了保護社會,有效遏制行為危害的蔓延和深化,立法者將犯罪的成立條件前置,將懲罰有關犯罪行為的范圍前移。刑事立法上懲罰犯罪行為環節的前移,是對風險社會的立法回應,危險犯是其中的重要立法形式。危險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擴展,是現代社會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危險犯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經濟秩序、侵害環境資源等犯罪中。其中,由于破壞經濟秩序而被懲處的危險犯是危險犯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經濟刑法中危險犯的立法趨勢
我國1997年修改《刑法》,在大量增設罪名的同時,危險犯的成立范圍也大大擴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以構成危險犯的罪名大量增設1997年《刑法》修改時,立法者對之前頒布的大量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等經濟刑法條文加以歸納、整理,在新《刑法》第3章單獨設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該罪不但增設了不少新的犯罪行為類型,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危險犯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為例,該節共有從第140條至第150條11個條文,總計9個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該節關于危險犯的規定有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此之外,1997年《刑法》還在貨幣犯罪等經濟犯罪中設置了大量的危險犯。經濟刑法中有關危險犯的條文大大擴張。
(二)單位可以成為危險犯的主體1997年《刑法》肯定了之前有關附屬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同時,經濟刑法條文中也設置了相當多的單位構成危險犯的條文。仍舊以《刑法》第3章第1節的規定為例,《刑法》第150條明確了單位構成該節犯罪的處罰規定。也就是說,該節中有關危險犯的規定,不但自然人可以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該類危險犯的主體。
中國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特征論文
摘要:促進型經濟法是經濟法規范的一種重要類型,對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它與經濟法的特征、結構、功能等直接相關,并通過積極的和消極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個別的和普遍的等多種類型的促進,來實現其促進發展的調整目標。中國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經歷了從分散到分散與綜合相結合的轉變,如果對其中的法律問題深入挖掘,則會大大促進經濟法的制度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發展。
關鍵詞:促進;促進型經濟法;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帶來了經濟社會的驚世巨變,也使中國的經濟法應運而生。30年來,經濟法通過改革開放的推進和保障,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促進發展的調整目標不僅已成為經濟法宗旨的核心內容,而且也逐漸與經濟法所內含的促進發展的規范結構和法律功能相得益彰。
從調整目的、調整手段、調整功能的角度,可以把經濟法規范分為兩類:一類以鼓勵和促進為目的,稱為“勵進型”或“促進型”經濟法;另一類以限制和禁止為目的,稱為“限禁型”經濟法。由于許多傳統法都更強調“限禁”,故相關的研究較多,而對于旨在“促進”的經濟法規范研究則相對較少,因此,促進型經濟法更值得重視和研究。
回顧中國經濟法30年的歷程,促進型經濟法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作用確實令人驚嘆。從研究價值看,提出和研究促進型經濟法,不僅有助于發現經濟法調整與其他傳統法調整的諸多不同,也有助于揭示經濟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功用,有助于闡明經濟法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的重要價值,從而有助于推進經濟法的理論發展和制度完善。
經濟法的立法和完善問題探究
摘要:為什么我國要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政策決定模式,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加強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完善工作的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立法執法政策決定模式法制決定模式
要說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關系,首先有必要確定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經濟干預為主的,以社會主義公共性為基本特征的經濟關系。調整對象決定調整范圍,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是:①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包括:財政法(含預算法)、銀行法、物價法、稅法、計劃法、投資法、標準化法、審計法、會記法、統計法、自然資源和能源法,環境保護法;②市場秩序(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法、工業產權法、廣告法、房地產法等。在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范疇基本確定之后,所要解決的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加強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完善工作的關系問題。
社會主義經濟開始都是以計劃經濟為模式的,前蘇聯和中國都曾建立了龐大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系。計劃經濟曾是社會主義經濟區別于資本主義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社會主義社會雖然也有市場,但它是在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計劃是通過領導人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他們制定的政策來指導或指揮經濟工作的。實踐證明,這種模式的社會主義社會,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負責人,就算能制定出再好的政策,這種領導方式的穩定性和強制性顯然是不夠的,伸縮性也較大,難以有效地保障按照經濟規律辦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與之適應的要建立法制經濟,這就需要加強經濟立法。經濟法規具有明確性、具體性和特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規是體現經濟規律要求的,違反經濟規律就是表現為違反法律,就應受到法律制裁。這就用國家強制力保障了按照經濟規律辦事,保證國家經濟計劃的實現。因此,為了領導,組織和管理好社會主義經濟,社會主義國家在采取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的同時還必須重視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可見,社會主義經濟需要經濟法的武器,經濟法則應該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如果不在經濟工作中加強法制建設,就不能保證經濟工作的科學性(包括制定計劃和執行計劃),就會出現嚴重的失誤和浪費,就難以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政策約束但政策是可以多變的,更是可以打“擦邊球”,或用“對策”來對付的。所以廣大干部和群眾迫切要求在各個經濟領域加強法制建設,制定各種經濟法規并保證其切實執行,用法律武器同瞎指揮、盲干等作斗爭。
我國經濟法問題,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工作重心的轉移而提出來的,是國家對經濟管理工作加強的表現,也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正常化的要求。黨的十四大上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法制和法治。有了法制就能做到相對穩定性的規范要求,而且不是哪個領導人個人拍腦袋的產物,能做到集思廣益更符合客觀經濟規律要求辦事。有了法治才能更好的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有效地約束那些膽大妄為者。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它的特殊強制性,我國刑法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里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判決、裁定,不僅有刑法保證執行,還可以通過銀行劃撥款項強制執行。事實證明,許多因行政手段長期解決不了的經濟糾紛問題,經向法院經濟審判庭起訴,就能較快地得到解決。在當前,用法律強制性保證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同由于愚昧、自私和專斷而造成的瞎指揮,亂上項目及豆腐渣工程作斗爭,能具有重大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的立法和完善工作的作用,還體現在解決協調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系上,不同所有制所屬單位的不同利益矛盾關系的解決上。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雖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如發展經濟、活躍市場同城市建設,衛生防疫之間;生產同環境保護之間;國有企業同鄉鎮企業之間;交通管理同交通運輸之間等等,都可能存在利益的沖突。一般地說,各行業、各單位考慮自身的利益比較多,而對其他部門則考慮比較少。經濟法規從全局和整體上考慮問題。協調平衡各方面的關系,防止力量的互相抵消,資源和勞動力的浪費,使之形成一種發展經濟的綜合力量,從宏觀和微觀的結合上取得最佳經濟效果。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
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地位;法律部門
論文摘要:從經濟法產生﹑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出發,擬探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經濟法立法權研究論文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的邏輯起點
如果僅從字面理解,經濟法立法權即關于經濟法的立法權,但是,倘若進行深入分析,就可發現經濟法立法權蘊含著豐富、深刻的內容。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首先應該從經濟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論界對經濟法立法的認識存在一定誤區,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經濟法立法權的準確把握。
我國理論上至今尚未嚴格區分“經濟立法”、“經濟法立法”,把兩者直接或間接簡單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沒有注意到兩者存在的區別,人們往往在使用本來意義上的“經濟法立法”時,也以“經濟立法”來替代之(注:如有的學者認為“經濟立法是指國家機關根據立法權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頒布,或者修改以及廢除經濟法律經濟法規的全部工作和活動。”參見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132頁。),反之亦然。筆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術語,兩者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區別:首先,從字面解釋上看,“經濟立法”既可指為了調整經濟關系而進行的一切立法活動,也可與“經濟的立法”等同,指關于調整經濟關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經濟法立法”從動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專門性立法活動,從靜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通過立法活動形成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淵源。簡言之,經濟法立法指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用以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立法活動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其次,從產生階段看,經濟立法產生時間遠遠早于經濟法立法產生時間。經濟立法作為國家關于經濟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國家和法的產生,即自從有了國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國家關于經濟關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時期的經濟立法在內容上只是整個立法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淵源上與調整其他社會關系的法都處于“諸法合體”狀態,并不是特指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代,“經濟立法”仍泛指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所有具有綜合性特點的立法表現形式。“經濟立法的綜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立法,包括調整經濟活動的一切規范這種情況所決定的”(注:〔蘇〕M.H.彼特羅夫:《經濟立法的體系》,載《蘇聯經濟法論文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06頁。轉引自宋維義編:《外國經濟法理論資料類編》,群眾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259頁。)。無論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還是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的,都應屬于“經濟立法”的范疇,因此,“作為綜合性立法來說,經濟立法是各個部門法規范的某種聚合和聯合,這些規范仍保持部門法規范的特點和性質。”(注:〔蘇〕M.H.彼特羅夫:《經濟立法的體系》,載《蘇聯經濟法論文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06頁。轉引自宋維義編:《外國經濟法理論資料類編》,群眾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259頁。)而且經濟立法始終伴隨著階級社會的整個進程,只要存在著階級和國家,就會存在國家用于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立法。而經濟法立法是在社會發展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后,基于國家宏觀經濟意志化的需要,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的目的,作為國家干預、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漸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因此,經濟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會階段國家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立法活動的總稱。再次,從調整對象和邏輯上說,經濟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立法體系的總和,而經濟法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定范圍經濟關系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宏觀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部門法立法。故經濟立法是包容經濟法立法的屬概念,經濟法立法是包容于經濟立法的種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經濟立法具有更為寬廣的外延。它除包含經濟法立法的內容之外,還包括以其他部門法形式體現的調整有關經濟關系的內容。最后,從立法目的上看,經濟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經濟立法調整各種經濟關系,不同部門法和憲法中基于對相關經濟關系進行調整而規定的經濟立法內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經濟法立法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即為了實現政府對宏觀經濟關系的干預、管理,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綜上可見,“經濟立法”與“經濟法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為了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避免產生歧義,應該把兩者嚴格區分開來。這是精確把握經濟法立法權概念的前提。
二、經濟法立法權的界定及其價值
立法成本法經濟學分析
摘要:宏觀調控作為國家治理社會、調節經濟的手段有多種具體形式,且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相互聯系,通常來說每一種具體形式影響的、涉及的都不僅僅是一個領域。立法作為其中一種,既具有影響政治生活的政治屬性,也具有調節經濟現象的經濟屬性。因此,作為一個有著雙重影響的交叉領域行為,從經濟學的角度、運行經濟學的方法論對立法成本進行深入的分析,不僅為立法工作者提供了新的視角,有利于優化立法資源配置,而且大大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要求。
關鍵詞:立法成本;法經濟學;成本效益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發展水平突飛猛進,尤其是經濟發展的速度令世界側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社會中不斷涌現出的新矛盾新問題。若想解決、規避這些矛盾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就需要國家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應對。立法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更是需要合理有效得利用。但是,在許多法律法規相繼公布的同時,立法資源浪費的現象頻頻出現。這不僅僅造成了立法資源嚴重浪費的后果,而且使法律之間出現了互相矛盾難以調和的情況,難以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實踐,因此很多法律徒留形式,難以發揮出應有的效用。所以,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原理從全新的視角對立法成本進行深入地了解和分析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和可行性。
一、立法成本概述
與其他社會生產活動一樣,制定法律需要一定的社會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這些就是立法成本。曾經人們對立法行為的認識程度還不夠深,對于立法背后隱藏的本質的認知還具有局限性,僅僅將立法行為當作一種政治行為,認為立法是對經濟基礎客觀要求所做出的政治反映,是社會的上層建筑。但是隨著社會中新問題新矛盾的不斷涌現,人們開始明白法律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并且法律和其他社會生產的基本要素一樣,與社會經濟活動密不可分,因此基于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來看,立法活動更是一種經濟行為。對于立法成本的細化可以促進立法效益最大化,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立法成本,顧名思義是指立法過程中所付出的所有社會資源的總和,包括前期立法的制定費用以及后期法律在日后的執行和實施中的成本。(一)立法資料信息收集費。出臺法律法規的背景是社會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亟需規制解決,所以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調節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穩健向前發展,因此每一項法律都要與社會實際息息相關,必須以社會需求為制定基礎,絕對不能凌駕于社會需求憑空制定。縱觀世界歷史,任何一部能夠真正發揮出其效用的法律都必須經過認真的調研,明確制定方向、限定規范領域、搜集立法信息資料、總結事物發展規律、與當代實際相結合、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等等,這些都是立法前期必須準備的相關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科學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而這些資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人員耗用的時間精力以及在整理過程中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就構成了立法成本的一部分。(二)法律文本修訂費和制作費。法律存在的意義是規范社會秩序,保障生活環境,為每一位公民服務。因此任何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頒布,都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進群眾中去,深入了解民眾需求,傾聽民眾心聲,廣泛征求社會民眾的意見。對立法草案的各項條款和規定,大小每一處細節、每一個措辭、每一個標點符號,都必須經過反復推敲,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并且承載法律草案或是前期任何準備資料的文本紙張是需要支出的,制作文本也是需要費用的。因此,這些審議費、修訂費和文本費也是立法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法律法規公布傳播費。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給群眾提供行為的依據和準則,所以下一步就是傳播法律,只有民眾詳細了解它的內容以后才會遵守,才會知道哪些行為符合法律規范、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律規范,行為才有法可依。只有公開的法律才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從而起到對社會生活的調整作用。而法律的傳播是需要媒介和手段的,比如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的報道和宣傳,這些都消耗了一定的社會資源。因此這些傳播法律、法規信息的費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組成部分。(四)立法機關存在以及運轉所需的費用。立法這項行為是需要專職機關來執行的,它的存在以及運轉需要一定的人力、財力、物力以及各種社會資源的支持。而且立法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制定機關,其特有的地位和作用又是其它國家機關所不能替代的,所以為了維持該機關的正常運作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也必構成了立法成本的組成部分。除此以外,立法成本還包括執行和實施法律的成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社會問題頻頻出現,而法律又具有滯后性,所以法律法規也需要不斷更新來滿足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因此立法成本也呈現出上升趨勢。
二、法經濟學視角下立法成本分析
經濟法可訴性立法缺陷及策略
一、關于經濟法訴訟的相關理論分析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一般情況下,經濟法的可訴性主要包括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狹義的經濟法的可訴性指的是在經濟法中為了能夠更好地判斷經濟法糾紛的是非而使得經濟法糾紛主體可訴于法律設計的判斷主體的基本屬性;廣義層面上的經濟法的可訴性指的是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不滿能否向發行機構進行相應的申訴或者仲裁,從而能夠使經濟法行為主體的權益獲得保護的基本屬性。廣義層面上提到的法定機構并不單單限定于法院,同時還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仲裁委等法定機構。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首先,可訴性是經濟法不可缺少的基本屬性。眾所周知,法具有可訴性,可訴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經濟法作為法律的一個基本分支,所以同樣也應該具有可訴性。法的基本屬性是可訴的,應該摒棄至上而下的單項法律運行模式,實行法律準則的雙向運行,而經濟法是法律的一個重要分支,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部門法,它同樣也應該摒棄單項運行模式,實行法的雙向運行,法的可訴性這種本質屬性就為經濟法的可訴性提供了重要前提。其次,經濟法的應然屬性是可訴性。法律權利指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基本利益,正是由于稀缺性和有用性,一般利益才上升為法律利益,這樣往往會造成非利益主體的不滿,就會為利益侵害打下基礎。有了侵害的可能性,那就必須想法設法進行利益救濟途徑,訴訟也便產生出來。所以說,如果沒有訴訟,該利益上升為法律利益就沒有任何的作用和意義。經濟法范圍內有著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因為訴訟必不可少。經濟法可訴性的權利救濟和利益調整,在應然的情況下決定了經濟法的可訴性特征。再次,經濟沖突的嚴重形勢造成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產生。隨著當前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沖突的程度和種類越來越多,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礙作用。一般情況下,經濟沖突的危害性極大,往往會對經濟發展造成致命的影響,經濟沖突不能夠得到自行和解,只有通過訴訟才能解決。所以說,經濟沖突的嚴重性要求經濟法可訴性的產生和發展,從這個層面上來看,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沖突嚴重的必然產物。最后,國外經濟法可訴性的成功經驗。國外經濟法訴訟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美法系模式,另一種是大陸法系模式。從西方國家來看,由于啟蒙運動的影響,權利觀念一直深入人心,法治傳統源遠流長,對權利的救濟措施也極為廣泛。在經濟法領域,兩大法系都明確規定了對權利的司法救濟。其中關于經濟法可訴性的規定主要表現為經濟公益訴訟。國外經濟法可訴性的成功經驗,為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產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二、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立法存在的問題
數字經濟法律政策及立法展望
數字經濟的概念及其發展
數字經濟正在成為當前國際社會最熱的話題,早在20世紀90年代,經濟與合作組織OECD就提出了數字經濟的概念。1999年,美國商務部《新興數字經濟報告》,把數字經濟描述為電子商務以及使電子商務成為可能的信息技術產業兩個方面。同年,美國統計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數字經濟的具體范圍,包括互聯網、電子商務、電子化企業以及網絡交易。可以看到,早期對數字經濟的理解基本都指向了電子商務以及IT產業。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崛起,數字經濟所涵蓋形態不斷擴大,遠遠超出了電子商務以及IT產業的范圍,很難再以行業或者產業對其進行界定。而到了“互聯網+”時代,互聯網與各行各業在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融合,產生了更多的新業態。因此,各國對數字經濟的理解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產業層面,而是將其歸結為一種經濟活動。例如,俄羅斯將數字經濟定義為“以保障俄聯邦國家利益為目的的在生產、管理、行政等過程中普遍使用數字或信息技術的經濟活動”;再如,韓國將數字經濟定義為“以互聯網在內的信息通信產業為基礎進行的所有經濟活動”。2016年,G20峰會首次以數字經濟為主題了《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并對數字經濟進行了定義。《倡議》指出,數字經濟是指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這個定義目前也被各方廣泛認可并援引。結合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分析出數字經濟的核心或者主要特征:首先,數字經濟是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其次,數字經濟是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最后,數字經濟是以信息技術為主要發展驅動力。而數字經濟的法律規則也應當主要圍繞這些特征來建立,使其適應和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中國數字經濟法律政策現狀
近年來,中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已經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數字中國建設發展報告(2017年)》顯示,2017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27.2萬億元,同比增長20.3%,占GDP的32.9%。近年來,我國政府部門和立法機構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建何波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研究訪問學者,主要從事信息通信、互聯網、數據保護等相關法律政策以及國際貿易規則相關方面的研究。立和完善面向數字經濟的政策框架與法律體系,為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策積極引導鼓勵數字經濟發展
在發展政策方面,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先后制定多項政策文件,為數字經濟營造寬松包容的發展環境。在總體推進方面,國家相繼了《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等文件,鼓勵和引導數字經濟全面發展。其中,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我國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加速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增強各行業創新能力,構筑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對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加快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方面,有關部門制定了《“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統籌應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頻譜資源配置,實施國家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鄉村及偏遠地區寬帶提升工程,推動基本建成全球性能最優、規模最大的現代信息基礎設施。在促進ICT技術應用、提升數字技術創新能力方面,國家制定了《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推動產業技術體系創新,為探索前沿技術提供長期支持。在促進數字經濟國際交流合作方面,出臺了《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戰略》,促進網絡空間開放共享;倡導發起《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不斷深化網絡空間務實合作,推動共建共享數字絲綢之路。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