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損失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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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損失

純經濟損失

一、純經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

純經濟損失,又稱之為金錢損失,在英文中一般表述為pureeconomicloss。在我國學說上,也稱之為純粹經濟損失、純經濟上損失等。對于純經濟損失概念的界定,國內外立法和學說都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本文比較認同這樣一種定義:純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1]。該定義揭示了純經濟損失的基本特征:

1.獨立性。純粹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注:①1972年《瑞典賠償法》第2條。)。但是,在真實的世界里,任何一種利益都以幾乎無限多樣的方式互相連接著。一種損失不與身體或者財產損害相聯系,不可能是現實世界的實際狀況,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因此,純經濟損失的獨立性是指其與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之人)的身體或者財產損害沒有關聯,而不是說與任何人身和財產損害沒有關聯。

2.無形性。純經濟損失是受害人因為他人的加害行為(不僅僅是侵權行為)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不是由于受害人有形的人身傷害和有形的財產損害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3.直接性。純經濟損失是加害行為在受害人處直接導致的后果,而不是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后間接引起的損失。這種直接性需要根據加害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是否還有一個受到損害的“中介”來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加害人的加害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還有一個受到損害的“中介”性質的利益。這種“中介”性質的利益既可能是受害人的利益又可能是他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這個“中介”性質的利益是受害人所有,那么由該“中介”性質的利益又引起的經濟利益的損失就不是純經濟損失,而是一種間接的損失,例如由于人身遭受傷害而導致的工資利益的喪失、醫療費用的支出、受害人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的撫養、贍養利益的喪失就不是一種純經濟損失。相反,在“挖斷電纜”的案件中,由于施工者挖斷的電纜屬于輸電公司所有而非鋼鐵公司所有,施工者對輸電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并沒有對鋼鐵公司實施侵權行為(至少根據傳統民法是這樣的),但挖斷電纜又是造成鋼鐵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挖斷電纜的行為與鋼鐵公司的損失之間沒有涉及到鋼鐵公司其他“中介”性質的利益喪失,所以鋼鐵公司受到的損失是一種純經濟損失。第二種情況是不存在“中介”性質的利益損失的情況。在該種場合下,只需要因果關系的存在以及受害人遭受無形的、直接的經濟上的不利益即可。當然,在有些案件中純經濟損失與有形利益的損失是并存的,此時需要根據上述規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純經濟損失是加諸于受害人整體財產上的一種不利益,而非基于受害人某項具體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害而發生的。這種損失體現為受害人整體財產的變動,可以根據受害人在加害原因發生前后的財產差額來計算[2]。這種整體財產的變動與具體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無關,但這并不否認受害人所遭受的純經濟損失和其所遭受的有形財產損失可以并存[3],如挖斷電纜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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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感染經濟損失病案比較

醫院感染不僅威脅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同時也影響醫院的醫療質量,降低病床周轉率,延長患者住院時間,增加患者醫療費用,給患者、醫院和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據報道,英國每年發生10萬例醫院感染,引起5000病例死亡,并造成16億歐元的經濟損失lll;美國每年超過200萬人發生醫院感染,導致8萬人死亡,并造成40億美元的額外經濟損失叭我國每年估計有500萬人發生醫院感染,直接經濟損失為100億一巧O億元人民幣J3J。本文采用病例對照研究方法,對某大型綜合性醫院醫院感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研究。

1資料與方法

1.1病例組與對照組的選擇以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確診的269例醫院感染患者為病例組,對照組為同期住院未感染的患者,按1:1比例配對。

1.2醫院感染診斷標準以衛生部衛醫發盡001]2號《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為標準。

1.3酉己對條件病例組與對照組按照年齡相差不到5歲、人院日期相近、性別相同、住院科室相同、出院診斷相同、疾病嚴重程度相近和付費方式相同的標準進行匹配。

1.4調查分析方法采用回顧性調查方法,查閱病例組與對照組的病案記錄,按照統一設計的調查表逐一填寫。調查內容包括年齡、性別、住院天數、住院總費用、床位費、西藥費、成藥費、檢驗費、放射費、特檢費、治療費、輸血費、手術費、護理費和其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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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視野經濟損失論文

摘要:純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是加諸于受害人整體財產上的一種不利益,具有獨立性、無形性和直接性的特征。純經濟損失概念的創制和理論的展開主要是為了將此類損害納入一般不予賠償的范圍。在現有損害分類體系中,純經濟損失可歸屬于財產上損害。純經濟損失的主要類型有不實陳述案型、挖斷電纜案型、遺囑案型、油污案型和公共設施損害案型。學者們常提及的其它純經濟損失類型如產品責任類型、物之使用不能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雇員和家庭成員人身傷亡類型、合同法領域的純經濟損失類型等,可以適用現有的法律規范獲得解決。我國學者對中國純經濟損失處理模式和純經濟損失的類型化給予了全面的關注,而且開始對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例進行純經濟損失理論分析,也進行了立法層次的思考。《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以將純經濟損失整合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在侵權責任立法時,應考慮純經濟損失的基礎性規范與具體類型的規范相結合。

關鍵詞:純經濟損失;類型化;中國民法;侵權責任法

純經濟損失問題起源于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是否有必要引入以及如何將其引入以制定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傳統民法,是大陸法系民法學者必須面對的問題。本文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純經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純經濟損失的類型、純經濟損失與相關概念的關系等問題進行系統的梳理,最后提出我國民法應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思考。

一、純經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

純經濟損失,又稱之為金錢損失,在英文中一般表述為pureeconomicloss。在我國學說上,也稱之為純粹經濟損失、純經濟上損失等。對于純經濟損失概念的界定,國內外立法和學說都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本文比較認同這樣一種定義:純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1]。該定義揭示了純經濟損失的基本特征:

1.獨立性。純粹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注:①1972年《瑞典賠償法》第2條。)。但是,在真實的世界里,任何一種利益都以幾乎無限多樣的方式互相連接著。一種損失不與身體或者財產損害相聯系,不可能是現實世界的實際狀況,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因此,純經濟損失的獨立性是指其與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之人)的身體或者財產損害沒有關聯,而不是說與任何人身和財產損害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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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純經濟損失根本問題

一、純經濟損失概述

(一)純經濟損失的概念

“純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一個常見的概念。《瑞典賠償法》第2條直接規定:“根據本法,純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傷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其他國家僅在學說著作判例中有所提及。王澤鑒教授認為,“所謂純經濟損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發生。”李昊博士認為,“純經濟上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①。

(二)純經濟損失的特點

學界對純經濟損失的特點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純經濟損失具有無形性、可以用金錢衡量、不確定性三個特征;也有學者認為,它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性。筆者認為,對純經濟損失的特點存在不同意見主要是因為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或是從加害人角度而言,或是從受害人角度出發。因此從確定的角度出發,純經濟損失特點應如下:(1)獨立性。所謂獨立性是指純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和財產損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②”。該界定以受害人為出發點。(2)抽象性。從受害人角度而言,純經濟損失是其遭受他人的加害行為受到的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表現為現有財富的減少或者是該增加而未增加,因此具有抽象性。(3)金錢性。即這種損失的直接表現是一種財產上的不利益,具有金錢可衡量性,精神損失不在此列。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純經濟損失是指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是與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沒有任何關聯的一種純金錢性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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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災害間接經濟損失評核進展

隨著自然環境演變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洪水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越來越大。在洪災經濟損失評估中,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越來越受到重視,評估技術手段不斷改進,評估方法不斷完善[1-11,19],洪水災害的間接經濟損失因其隱蔽性未受重視,因評估難度大而研究較少[12]。但是,洪災間接經濟損失與直接經濟損失相比,具有影響程度大、時間長、范圍廣,損失的可控制性較強等特點,所以洪災間接經濟損失評估重要性更大。洪水災害間接經濟損失包含內容十分廣泛,選擇合適的評估對象對評估結果有重要影響,同時研究洪水災害間接損失有許多方法,每種方法都有其優點和適用條件。本文首先對洪水災害間接經濟損失含義及組成進行分析,然后對洪水災害間接經濟損失評估方法進行綜述,最后指出洪災間接經濟損失評估對象、方法和未來發展方向。

1洪災間接經濟損失內涵

目前洪災間接經濟損失主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定義:一個是社會經濟核算的角度,另外一個是從災害損失的時間和空間傳播的角度進行界定。

1.1基于核算角度定義

(1)存量-流量損失Parker等[7]基于經濟學中“存量”和“流量”的差異,對洪水災害的間接經濟損失評估方法的實用性做了理論的說明,指出存量是指在某一個時間點上某一變量的量值,屬靜態概念,對應于災害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流量是指在一個時段上所累積變動的量,對應于間接經濟損失,其大小有時間維度(圖1)。

(2)產業關聯損失Cochrane[20]認為間接損失是由于災害引起經濟部門前向產出(依賴于區域市場產出)和后向供給(依賴于區域資源)錯位,引起的生產運轉中斷導致的損失。這種定義與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國民核算體系相匹配,從而便于利用投入產出法計算災害對經濟整體的影響。這個定義也與HAZUS災害管理系統平臺中對災害間接損失的定義一致(圖2)。若產業部門B因災害遭到破壞,則可能引起部門A的后向關聯損失、部門C的前向關聯損失,并影響最終需求和消費,造成市場供需不平衡,引起物價、勞動力就業與失業、國民收入、儲蓄和投資水平等的變化,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總值和經濟增長速度[16]。從兩種定義方法理論基礎來分析,上述間接經濟損失兩種定義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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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經濟損失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純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是加諸于受害人整體財產上的一種不利益,具有獨立性、無形性和直接性的特征。純經濟損失概念的創制和理論的展開主要是為了將此類損害納入一般不予賠償的范圍。在現有損害分類體系中,純經濟損失可歸屬于財產上損害。純經濟損失的主要類型有不實陳述案型、挖斷電纜案型、遺囑案型、油污案型和公共設施損害案型。學者們常提及的其它純經濟損失類型如產品責任類型、物之使用不能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雇員和家庭成員人身傷亡類型、合同法領域的純經濟損失類型等,可以適用現有的法律規范獲得解決。我國學者對中國純經濟損失處理模式和純經濟損失的類型化給予了全面的關注,而且開始對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例進行純經濟損失理論分析,也進行了立法層次的思考。《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以將純經濟損失整合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在侵權責任立法時,應考慮純經濟損失的基礎性規范與具體類型的規范相結合。

[關鍵詞]純經濟損失;類型化;中國民法;侵權責任法

Abstract:Pureeconomiclossisakindofeconomicdisadvantageorlossofmoneywhichthevictimdirectlysuffers,alsoadisadvantageimposedonvictim''''sentirepropertywithsuchcharacteristicsasindependence,intangibilityanddirectness.Thecreationofthisconceptanddiscussionofrelativetheoriesaredesignedtoclassifypureeconomiclossintogenerallyunrecoverabledamages.Undertheexistingsystemofdamages,pureeconomiclossbelongstodamagesofproperty.Maincasesaboutpureeconomiclossare:falsestatementcase,cabledamagecase,invalidwillcase,oilpollutioncaseandpublicfacilitiesdamagecase.Othertypesofpureeconomiclossoftenmentionedbyscholars,suchasproductliability,unavailabilityofobjects,unfaircompetition,employeeorfamilymember''''sinjury,andpureeconomiclossundercontractlaw,canbesolvedbycurrentlaws.Chinesescholarsnotonlypayfullattentiontotheprocessingmodelandcategorizationofpureeconomicloss,butalsoinitiatetheanalysisondifficultcasesinjudicialpracticeanddwellontheminthesightoflegislation.Article106(2)ofGeneralPrinciplesoftheCivilLawcanintegratepureeconomiclossconceptintoourcurrentlawsystem.WithregardtothelegislationofTortLiabilityLaw,weshouldconsiderthecombinationofthebasicprovisionsandtheconcretecategorizationofpureeconomicloss.

Keywords:pureeconomicloss;categorization;Chinesecivillaw;TortLiabilityLaw

純經濟損失問題起源于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是否有必要引入以及如何將其引入以制定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傳統民法,是大陸法系民法學者必須面對的問題。本文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純經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純經濟損失的類型、純經濟損失與相關概念的關系等問題進行系統的梳理,最后提出我國民法應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思考。

一、純經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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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處造成經濟損失的失職案件的幾點啟示

近兩年來,我們共查處各類違紀案件*件,其中失職類案件為*件,占案件總量的*%;*件失職類案件中,造成經濟損失的就有*件。透過這*起案件的查處,我們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分析并延伸思考,從中得到了不少有益啟示。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啟示之一: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統一思想認識,堅定辦案決心上下功夫

失職錯誤多數因過失構成,行為人缺乏主觀故意。正因為如此,在具體查辦過程中,上從各級領導,下到一般辦案人員,容易對行為人產生同情甚至諒解的心理,狠不下心,下不了手。而從另一個層面看,失職錯誤往往造成負面影響大,不處理不足以嚴明紀律、消除民憤。事實上,失職錯誤同樣是一種腐敗行為,不論其外在具體表現如何,歸根結底都是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直接產物或由之所派生出來的衍生物,都是以侵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基于上述兩個方面,每當我們在查辦這類案件時,總是首先通過召開辦案業務會或情況通報會等形式,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教育引導,做到“兩個講清”——講清正是由于行為人或單位領導不正確履行職責、疏于管理、工作失察等,才給國家、集體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講清不進行查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使他們認識到失職錯誤的嚴重危害和后果,進而統一思想認識,堅定查辦此類案件的決心。同時,注意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堅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問題,擺正辦案工作的位置,服從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二是處理好對上與對下的關系。在查處領導干部失職案件,或查辦過程中遇到重要和難辦的問題時,多加強請示報告,積極爭取領導的支持,排除種種阻力。注意加強與涉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適時通報案情,聽取意見或建議,求大同存小異,力爭達成共識。三是處理好眼前與長遠的關系。立足于教育與警示并重,積極挽回損失,消除影響,對違紀行為該立案查處的堅決查處,該責任追究的堅決追究,絕不能“網開一面”或大開“綠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查辦工作的順利進行。

啟示之二: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深入查清事實,嚴格區分責任上下功夫

事實清楚是定案的基礎,也是辦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案件調查結論所認定的事實如果不真實、具體、準確,就可能對案件性質作出錯誤判斷,導致處理結果的偏差。查辦造成經濟損失的失職案件同樣如此。但由于失職錯誤屬“結果型”違紀,很容易出現先入為主,忽視調查取證的問題。為此,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弄清發生案件的背景、主觀原因、因果關系、具體責任等基本事實,切忌主觀定論,簡單行事。實踐中,我們堅持做到“三個查清”:

一是查清失職。案件發生后,是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還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領導的責任,還是具體人員的責任,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出了問題后,不問青紅皂白就亂查一通,凡涉案人員一概追究責任,那是很不嚴肅和極不負責的“左”的表現。反之,一味強調客觀,為涉案人員開脫責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年至*年,我區金屬材料公司與溧陽市清安金屬結構件廠做鋼材業務。金屬材料公司發貨,對方按月付款,至*年10月,對方已欠貨款*萬余元。但在業務滾動進行的過程中,金屬材料公司并未覺得異常,當月又向對方發出價值195萬余元的鋼材。同年*月底,對方仍未能付款。之后,金屬材料公司多次向對方要款未果,于*年*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對方于判決生效*日內向金屬材料公司支付貨款*元。對方沒有履行判決,金屬材料公司申請執行,截止目前,僅追回415864元,尚有*元未能追回。雖然雙方的業務活動一切看似正常,而且金屬材料公司追款也很及時、得力,可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只是憑經驗、憑感覺,過于輕信對方。在查清失職所在后,我們對當事人周某(公司副經理,直接負責此項業務)、徐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分別作出了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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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水污染引起的農業經濟損失研究

1農村水環境污染概況

金華江中游流域全年降水量充沛,農業人口密集,但人均水資源量不高。近年來,隨著流域區域內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業用水量不斷增加,流域內水環境及農業水污染問題逐漸顯現,目前農村水污染的形勢十分嚴峻,已超過城市工業污染。有數據資料顯示,2010年金華江中游流域工業污染排放量為超過3000萬t,廢水處理率則接近95%,流域內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畜禽糞便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將近4000萬t,嚴重污染了該流域內農村生活環境和農業生產環境。其污染來源主要有4個方面。

1.1農藥、化肥

農藥、化肥作為工業產品,過量施用后會隨農田排放進入地面水體,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對水生生物生長造成很大影響;過量施用化肥也會滲入地下,引起地下水體、生活用井水污染;數據顯示,金華江中游流域2010年每公頃農田平均施用農藥30kg,較大幅地超過全國平均水平;每年氮肥施用量超過17萬t,按目前化肥施用效率計算,其中超過1/3的化肥將流失到該流域水體。在造成流域水環境嚴重污染同時,濫用、亂用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等農用添加劑,也會使農藥藥效下降,而且更嚴重的后果是濫用農藥、化肥使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和重金屬普遍嚴重超標,對區域內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1.2養殖業

禽畜養殖業傳統上保持較大的存欄量。流域內常年生豬飼養月300萬頭,家禽飼養量2000萬只。這些畜禽一年中糞尿排泄量250萬t,超過三成是未經處理而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水體。此外,全流域水面面積3.8萬hm2,用于水產養殖水面接近65%,平均每年投放水產養殖用飼料768萬t,而流失率可達20%,這些流失的飼料、肥料直接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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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論文

關于人民檢察院能否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賠償經濟損失的決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刑法第三十七條是供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依據,即:有權作出這些決定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于不起訴的被告人,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其理由是: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二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一決定給予人民檢察院執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人民檢察院既然有執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權限。那么,在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當然就有給予被告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權限。

2、如果,檢察機關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能作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等決定,那就割裂了《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一性,不符合法律精神。

3、如果,檢察機關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要求被告人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不利于教育那些被不起訴的被告人。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既適用人民法院,也適用人民檢察院。(詳見《檢察日報》正義網2006年1月5日,作者:肖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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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侵權案件經濟損失賠償論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侵權純經濟損失賠償限制

內容提要:面對我國管轄海域越來越嚴重的污染,海洋環境侵權賠償范圍已引起環境侵權法學界及司法實踐的關注,而其中純經濟損失是否賠償更是關注的焦點。本文首先區分了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純經濟損失的含義,結合國際侵權法對純經濟損失的態度,主張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應當承認對此種損失的賠償,但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無數訴訟,加重侵權人責任等不合理現象,應從索賠方提供的證據方面加以嚴格限制。

隨著我國石油儲備戰略的實施,近年來我國海上石油運量猛增,突發性海洋污染事件頻發,損失巨大。陸源污染物排海問題也相當突出。陸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總量的90%以上。[1]在發生海洋污染事故時,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海洋污染損害索賠問題。海洋污染屬于環境侵權,對此種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如財產毀損或財產的減少給予賠償沒有疑問,但是,對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純經濟損失是否給予賠償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卻不無爭議。而且,在我國法學界,人們對侵權領域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遠沒有對合同領域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關注的多。而對侵權領域尤其是海洋環境侵權領域純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環境侵權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純經濟損失為切入點加以研究。

一、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純經濟損失的含義

純經濟損失是侵權法中所討論的經濟利益損失,國際油污民事賠償法律體系建立后為國際油污賠償基金(IOPCFund)的索賠實踐所采納。與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一樣,我國的民事賠償理論中找不到純經濟損失這一概念,我國一般將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占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對于間接損失,一般認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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