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05:28:1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競爭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互聯網競爭法保護實踐與反思
摘要: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迅猛發展,市場競爭中的商業模式創新日益凸顯其價值?;ヂ摼W商業模式呈現出盈利的遷移性與創新的動態性,網絡環境下的價值判斷立場也隨之多變。通過梳理我國互聯網商業模式競爭法保護的司法實踐可以發現,糾紛審理的地域較為集中,互聯網商業模式的價值也逐漸為司法實踐所認可,但利益分析具有一定局限性?;ヂ摼W商業模式的競爭法保護,應秉持謙抑性立場與開放性思維,審慎適用競爭法一般規則,以實現商業模式競爭法保護在市場規則維系與創新支持上的合法與適度規制。
關鍵詞:互聯網商業模式;開放創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謙抑性
一個優秀的經營模式,不僅能為企業迅速吸引到海量用戶,更能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科技為引領的第四次技術革命浪潮,深刻影響著社會發展的進程,也影響著商業傳統經營方式。網絡購物、免費服務、共享出行等新的經營模式大量涌現,反過來又影響著人們的生活習慣與消費觀念。依托互聯網所展開的企業經營之爭,也被稱之為“注意力競爭”,[1](p11)逐漸顛覆了既有的商業利潤獲取方式。當然,有市場就會有競爭,富于創新的企業向來不乏大量的跟隨者、模仿者與介入者。在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洪流”中,“商業模式”之爭日趨白熱化。對于互聯網環境下商業模式的保護,由于其運行方式的新穎易變不易把握,傳統法律規范相對滯后,主體利益交織復雜不易取舍而富于爭議,為司法實踐所關切。然而,何為商業模式,對其是否應當予以保護,互聯網環境下商業模式的保護邊界何在,需要司法審判實踐的反復打量與論證。在新興法律領域,司法具有規則引導與邊界確定的功能,對我國司法實踐互聯網商業模式保護問題的考察與反思,不僅有助于司法機關日益明晰規則,正確裁斷案件,更為商業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劃定邊界,指明發展路徑。
一、互聯網商業模式源流及其特點
在農耕文明時期以及商業文明早期,市場主體的經營模式相對單一,主要圍繞產品與服務本身的品質與口碑開展競爭,贏利也來自經營主體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自身。及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發展,商業主體的經營方式日漸多元化,開始出現近現代意義上各具特色的商業模式,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呈現出時代特征。(一)商業模式的概念緣起。商業模式的概念最早由創新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于1939年提出,并闡明了商業模式的重要性。[2](p160)經過長時間發展,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于1994年對商業模式進行了理論歸納,將其歸入組織經營理論。[3](p95-104)隨著互聯網對產業的影響日益深入,新技術條件下的商業模式不斷發生變革。1998年,早期涉足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經濟學家保羅•迪姆爾斯將商業模式界定為由產品、服務、信息等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其中,依托于互聯網的商業模式,涵蓋了制造商、銷售商、廣告商、信息中介商、經紀商、會員服務提供商、社區服務提供商、訂閱服務提供商、效用服務提供商等。[4](p3-8)不同的商業主體存在不同的經營組織形式、商業模式與盈利方式。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商業模式亦有其特定的內涵。傳統商業模式的概念緣起于社會分工的多樣化,以及經營方式的差異化。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帶來了社會協作與分工的復雜化與精細化。不同企業的盈利模式迥然相異,組織體系千差萬別,也形成了經濟學家所研究的不同商業模式。在市場經濟格局下,市場主體遵循著科斯所界定的“社會成本”規則。企業會調整自身規模與組織架構以適應市場競爭需要,“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的收益多于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將市場交易轉為企業內部組織,而如果行政成本過高,市場交易通常就會代替企業內部的組織”。①對于企業而言,實現盈利是維系其運轉與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企業必須不斷地調整自身的經營方式、經營規模、組織體系,以應對外部競爭,從而實現盈利。在市場主體的動態發展與探索試錯過程中,結合不斷涌現出的新技術、新科技,企業會通過創新其經營方式與經營模式,以實現差異化競爭,進而獲取收益。這一創造性變革過程,會產生大量新的商業模式,通過市場競爭與消費者選擇的檢驗,最終為企業所采納并成為企業的主要盈利方式。商業模式因此也被稱之為“企業競爭的最高形態”,[5](p20)被分解為運營與戰略兩個維度:經營性商業模式是指企業的運營機制;戰略性商業模式是指一個企業在動態的環境中怎樣改變自身以達到持續盈利的目的。[6](p87)商業模式概念逐步從商業實踐走向自洽的理論體系。(二)互聯網商業模式的類型及特質。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科技對市場競爭主體的沖擊與影響可謂天翻地覆,不僅網絡科技產業,傳統產業也同樣遭受沖擊,既有的商業主體經營模式、商業運營基本架構都面臨著新競爭環境下的挑戰。在“羊毛出在狗身上,豬掏錢”的互聯網思維理念之下,所構建起的新型商業模式彰顯了互聯網公開、分享、自由的精神理念與商業經營之結合。[7](p77)互聯網商業模式形成了有別于傳統商業模式的新形式與新特點。互聯網商業模式在新的技術條件與商業理念之下,涌現出千差萬別的形式。借助于互聯網、人工智能所提供的技術創新手段,各個市場主體都希望借助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更為多元化、更高效、更低成本的產品或服務,以吸引用戶。盡管商業模式呈現出多元化、差異化的特點,并隨著技術發展不斷推陳出新,但當前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線下向線上轉移的互聯網營銷模式,以互聯網銷售平臺為代表。這一類商業模式以互聯網技術及平臺為基礎,使傳統渠道的生產、倉儲、物流、營銷等環節上的企業進行高效的互聯互通,并輔之以網絡支付、信用擔保,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消費體驗,實現多方共贏。第二類是免費平臺加增值服務模式,此類商業模式在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下應用最為廣泛,大量的互聯網巨頭企業的成長與發展皆依托于該模式。企業借助免費平臺吸引用戶流量與關注度,然后通過廣告、競價排名、虛擬商品及服務消費等方式實現利潤獲取。第三類是資源整合共享平臺模式,也就是共享經濟模式。通過整合社會資源,打破原有消費的成本壁壘,實現社會資源的集約化利用,便利消費者,在較短時間內獲取大量用戶,并實現依托于平臺的盈利。在互聯網競爭環境下,商業模式決定著企業的生存發展,但商業模式自身也在不斷進行著自我創新與變革。在以互聯網科技為主導的格局下,互聯網商業模式呈現出三個方面的特征。其一,互聯網商業模式具備盈利本質的遷移性?;ヂ摼W商業模式是一個體系,但無論其結構如何設計,資源如何配置,其首要的核心目標就是價值創造,這也是企業生存的命門所在。邁克爾•波特教授所提出的“五力戰略理論”亦表明,每一個企業通過其總成本領先戰略、差異化戰略、專一化戰略使企業的經營在產業競爭中高人一籌,要貫徹任何一種戰略,通常都需要全力以赴,并且要有一個支持這一戰略的組織安排。[8](p79-93)這種組織安排與其商業模式密切相關,并最終實現企業的盈利目標。在互聯網初創企業的營運初始階段,為獲取用戶,通常會采取“燒錢”的模式,投入高額的補貼或是免費提供產品及服務。但此種模式終究難以為繼,其必須達致利潤創造的最終目標才能維系企業的生存與長遠發展。國外的互聯網企業巨頭亞馬遜、臉書,國內的京東、滴滴出行、摩拜單車無不如此?;ヂ摼W環境下,新的商業模式僅僅只是延緩或者變通了企業的盈利模式與盈利預期,但盈利與價值創造的根本宗旨不會變。其二,互聯網商業模式具備動態創新特質。在互聯網競爭環境下,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保持其競爭優勢,必須不斷進行變革,并保持其創新活力。市場主體對競爭環境的適應過程,體現為組織架構、管理體系、盈利模式的變遷?;ヂ摼W技術的革新加快了商業模式創新的步伐。商業模式創新理論認為,商業模式的變革體現為由內到外的過程,首先是企業對自身商業模式進行顯化與模式化,對其展開準確的描述;然后進行自我審視,對企業自身的商業模式展開分析,延伸出新的商業創意;最后企業對其延展出的商業創意進行整合,以形成適應外部競爭環境的新商業模式。[9](p1)當前,企業商業模式的傳統進化過程正面臨著新的沖擊。初創的互聯網企業已經可以在短時間內通過顛覆式的商業模式成長為行業內的“獨角獸公司”,如共享出行領域的滴滴出行、摩拜單車等企業?;ヂ摼W商業模式變革體現出動態性與適應性,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獲得永遠穩固的安全港,隨時可能出現新的商業模式在短時間內對其形成顛覆,傳統巨無霸跨國企業如諾基亞、柯達等的迅速衰退,給每個企業都敲響了警鐘,也彰顯了企業商業模式創新的重要性與長期性。其三,互聯網商業模式體現出價值立場的多重性。在迅速變化的競爭環境中,互聯網商業模式在市場競爭中愈發顯現出其價值。互聯網企業商業模式的創新盡管并不直接表現為利潤,但其構成了企業創造利潤的組織體系。有競爭就會有相互之間的影響與沖突,商業模式的競爭亦不例外。然而,在變動不居的市場環境下,企業的商業模式應否保護,如何保護,目前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論。從靜態的視角分析,互聯網商業模式屬于企業創造價值、實現盈利的重要途徑,對企業商業模式的影響與介入可能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有可能對市場競爭主體形成不正當的干擾,可歸之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從動態視角分析,互聯網商業模式本身處于不斷變化與革新當中,市場主體之間商業模式的影響甚至是取代,屬于市場競爭的應有之意,當歸之于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當然,如果從經營者、消費者、社會公眾的不同視角來判斷,市場主體之間商業模式的競爭與影響可能存在不同的價值評判立場。我國當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商業模式保護的立場,從不同的視角觀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巨大爭議。
二、互聯網商業模式競爭法保護的司法實踐梳理
互聯網下消費者在競爭法的保護構想
摘要: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消費者往往是互聯網競爭中最終受到損害的一方。本文通過研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核心,在互聯網視域下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互聯網視域下不正當競爭中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必需性
(一)保護消費者權利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1)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在反不正當競爭領域,國內外立法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最高階的價值之一,在執法與司法過程中,將消費者權益作為重要的評價尺度。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中明確規定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出現在不正當競爭中的消費者也應該是該法的保護對象,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中加入消費者也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以及立法者的導向。因此,對消費者合法權利進行保護是該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2)保護消費者權利是競爭法進一步發展的客觀要求。縱觀競爭法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在立法中消費者的地位逐漸增高,這是競爭法在適用后不斷發展的結果。最初制定競爭法時保護的主體僅限于市場經營者,而消費者則不再保護的范圍內。但隨著消費者運動此起彼伏,各國在立法實踐中也發現無論經營者之間存在如何的沖突與矛盾,其最終受到傷害的仍是消費者這一方。②消費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利益在競爭法中的地位仍無法等量齊觀,這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保護消費者權利是競爭法針對目前的市場環境進一步完善與發展的客觀要求。(二)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急需保護。(1)互聯網消費群體數量激增且被動。數據顯示,至2018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29億,普及率達59.6%,較2017年底提升3.8個百分點,全年新增網民5653萬。③這意味著互聯網消費群體數量的龐大,但由于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處于絕對優勢的地位,經營者所進行的一系列經營活動,很大程度上能夠決定大部分消費者所能看到的信息(如網站、廣告等),這就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了侵害,而且在交易過程中也極為被動。(2)網絡不正當競爭隱蔽性提升且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隨著網絡技術的蓬勃發展,互聯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愈加的具有復雜性以及隱蔽性的特征,而這些新的特性則引發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假使其他經營者并未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起訴訟或提出異議,甚至消費者完全不知道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并且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維權意識也極為單薄。消費者往往對某些軟件或網址產生依賴性(比如QQ、百度等),即使遇到不正當行為的侵犯也會因為“怕麻煩”、“湊合用”或“不懂法”等消極心理驅使下而放棄維權。因此提高我國消費者對權利保護的了解與認知也迫在眉睫。
二、完善互聯網背景下消費者在不正當競爭中的權益保護體系
(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迫在眉睫,例如賦予消費者集體的訴權、以法條的方式對消費者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的資格予以確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中明確規定該法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特別是在網絡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中,消費者的利益往往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一方面,法院在審判時的關注點一般為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很少能注意到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中僅僅明確了對經營者的權利救濟,而對消費者則沒有相應的規定。而消費者可謂是互聯網經濟的根本所在,立法上規定的不完善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從體系上來說與其保護宗旨不一致,特別是在消費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及消費者利益相沖突時,嚴格按照立法規定,消費者的利益也會處于劣勢地位。即使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中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引入了消費者標準,但其實質上并沒有為消費者創設出直接的權利救濟通道。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迫在眉睫,例如賦予消費者集體的訴權、以法條的方式對消費者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的資格予以確認。(二)司法: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1)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承接上文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我們應當進一步看到,在競爭法領域被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仍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因占據的信息、經濟資源、法律資源處于劣勢,在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時候會遭到種種現實的困難和尷尬。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往往不是特定的、小范圍的,如果消費者分別起訴,不但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還會造成訴累,給司法帶來壓力。因此我們應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2)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受互聯網虛擬性、雙邊性、行為超時空性等特點影響,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比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愈加隱蔽,產業鏈式結構更為復雜。④基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往往掌握著更多信息與證據,這樣再讓處于劣勢地位的消費者來證明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顯然不是公平的。因此,通過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被告即經營者來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成,使得消費者進行訴訟的壓力減小,更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對消費者保護的思想。。
商業秘密的競爭法調整詮釋
關鍵詞:商業秘密;競爭法
內容提要:本文在與商業秘密保護民法理論相比較的基礎上,從法律調整的價值理念、范圍方式、違法追究三個方面闡述了商業秘密法律調整的競爭法理論。
一、商業秘密競爭法調整的價值理念
法律的價值理念是其所構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標及其調整的社會關系所應遵循的方向和原則。長期以來,對商業秘密的法律調整都限于私法領域,商業秘密保護的合同理論、侵權理論、產權理論都是遵循民法的個人本位,以維護人體自然權利為目的的。民法注重個體權利,強調機會均等,著眼于增加個別交易的效率,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它認為,社會效率是個體效率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和,無數個體利益和個體效率得到了最大化,那么社會整體利益和效率也就實現了最大化。民法以私權界定為其作用的基礎,要求的只是消極地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積極地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對商業秘密的調整,保護也好,限制也罷,都是在平等主體之間對私權利進行分配和協調,通過這種權利分配與協調,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對商業秘密這種資源進行配置的需求。
與私法不同的是,競爭法作為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融合了公法與私法的因素,因而在對商業秘密調整的理念上,競爭法從社會本位出發,以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為目的,對商業秘密權進行保護和限制。競爭法則強調結果公平、經濟秩序,著眼于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增進,通過實現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競爭法以市場的有效競爭為目的,所謂“有效”指能夠符合社會的整體效率和效益,有效競爭包括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公平競爭主要指競爭者遵循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市場交易,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自由競爭指競爭者有進入市場,按自己意愿參與競爭的自由。競爭法在對商業秘密權進行調整時,力圖平衡個體與社會的利益,長期與短期的效率。因為社會利益和整體效率與人體利益和個別效率雖不完全一致,但前者也是建立在后者之上的,只有二者平衡,才能真正符合社會整體效率與效益。知識產品具有正外部性,邊際成本(邊際成本指額外一單位產量所引起的總成本的增加)接近于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味著社會要付出較高的價格購買知識產品,個體生產知識產品的積極性和效率得到了保障,但社會的整體福利下降了,從短期看社會整體利益沒有得到最大化;如果加強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公眾可以較低的價格得到知識產品以滿足公共福利的需要,但人體生產知識產品的積極性和效率下降了,從長遠看也不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競爭法就是要在這種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當中把握適當的尺度,創造一個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才能產生真正的效率和效益。在對商業秘密的競爭法調整上,同樣也要遵循競爭法的一般原則:
1.適度自由原則。由于商業秘密,尤其是高新技術秘密的稀缺性,持有人總樂于利用其從他人那里最大限度地掠取利益,對于那些可能或已經危及整體社會的“自由”競爭法必然加以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研報告
根據國家工商局局領導的指示,國家工商局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研究中心于1999年11月8日至10日在昆明市召開了“1999年國家工商局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研討會”。研究中心各特約研究員除了就有關課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和交流外,還著重談了當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難點、熱點問題,主要是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礙展開討論?,F將有關情況總結整理如下:
一、反不正當競爭是未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
一些與會代表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應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未來的主旋律,是今后的發展方向和重中之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競爭規則的基本法律,該法涵蓋了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制售行為、打擊欺詐交易、打擊限制競爭行為、打擊商業賄賂和打擊傾銷等諸多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從工商行政管理的現狀、國外市場經濟監督管理執法的先進經驗、當前機構改革的趨勢等多種因素出發,同志們主張把工商職能劃分為登記注冊和公平交易監督管理兩大類,把反不正當競爭作為一條主線貫穿于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突出監管重點,改變工商部門目前“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徹底”的工作現狀,以貫徹執行《反法》為契機,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全面到位。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自頒布實施以來,《反法》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反法》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逐漸顯露出來。工商部門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努力完善,從而使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日趨成熟,更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
(一)關于強制措施和授權問題
競爭法域外適用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觀點認為,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的或國際的民商事這類具有“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其方法是通過沖突規范來決定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或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因此,具有“準公法”性質的經濟法一直被排斥在外。這是因為,經濟法是一國政治意志和經濟利益的直接體現,國家干預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而傳統國際私法中的雙邊沖突規則在這一領域顯得無能為力。事實上,在這一領域總是適用內國法,外國法被拒之門外。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商事活動日益頻繁,一國的經濟活動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國際經濟循環中,由此,帶有“準公法”性質的經濟法逐漸被他國承認并接受,這是各國法院不得不面對的一個新問題。對于這一“準公法”域外適用所引起的法律沖突,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與規則已很難適用,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調整經濟沖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競爭法作為切入點,分析競爭法域外適用及其法律沖突的原因和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實踐,隨著中國加入WTO與我國經濟走向國際化,我國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競爭法域外適用的理論與原則
內國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始于美國的司法實踐。早在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美國煙草公司案”時就主張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美國對一英國公司享有管轄權,并判定一家美國公司與英國公司劃分市場的協議違反了《謝爾曼法》(ShermanAct)。之后,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發達國家推行的強權政治,這種域外適用一方面受到許多國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國家接受。一些發達國家紛紛立法,仿效美國的做法。這部分法律,不但針對發生在本國內的行為,而且把他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本國以外的他國領域,這種域外適用勢必導致與其他國家的立法與政策相沖突,從而產生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及其法律沖突問題。
從法理角度來分析,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是為了阻止來自本國以外的行為對本國經濟造成的危害。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只有“私法”才會發生域外適用問題,而“公法”僅具有域內效力,即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實踐中,有些經濟行為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具有“準公法”特征,如果堅持屬地原則,有可能使這部分行為逃避一國的法律管轄。例如,在本國域外成立跨國壟斷公司,控制本國的進出口市場,以逃避本國的反壟斷法制裁??梢姡瑢俚卦瓌t已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各國在涉外經濟管制立法方面開始突破域內適用的界限,并提出域外適用的法律依據。一般而言,一國對外國企業是否適用國內的反壟斷法,是一國的司法能力的范圍問題,應屬于國際公法。所謂司法能力至少包括兩個方面,即規定權和執行權。規定權指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制定一般或個別規則的權力;執行權是指一國有權對個
別規則,通過執行而使之產生效力??梢?,規定權是由一國主權決定的,各國對規定權的相互承認和尊重對雙方的利益都不存在影響;只有當執行權超出一國的管轄范圍時,才會發生法律沖突問題。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有可能導致各國執行權的沖突,而不是規定權。
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TS協議中與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有關的條款,指出服務貿易領域履行國民待遇原則的特點和難度;并對我國在服務貿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競爭問題進行分析,建議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建立和完善競爭法制。
關鍵詞:GATS,服務貿易,公平競爭,競爭法
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多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GATS的規定,國際服務業必將進入逐步自由化階段。GATS協議有三方面構成:第一是GATS文本,這是一個總則方面的內容,包括適用服務、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二是有關服務貿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即成員方對具體義務的承諾。本文從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角度,分析GATS協議中涉及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一、GATS協議中與競爭有關的規則
從GATS文本及其附件來看,涉及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條款主要有:
1、GATS第1條“范圍和定義”。GATS的適用范圍是指,各成員方的中央或地方機構或這些政府機構授權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并且協定所述的服務是指,除為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之外的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這里,GATS所約束的不僅是成員國全國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授予行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將非政府機構包括在GATS的適用范圍,顯然不同與GATT只約束政府行為的規定。這種擴大使影響服務貿易領域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更為復雜,這意味著成員方應通過相關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保獲得政府或當局授權的非政府機構不從事違反GATS的反競爭活動。如違反GATS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等規則而歧視或排除其他成員方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
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完善論文
內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TS協議中與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有關的條款,指出服務貿易領域履行國民待遇原則的特點和難度;并對我國在服務貿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競爭問題進行分析,建議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建立和完善競爭法制。
關鍵詞:GATS,服務貿易,公平競爭,競爭法
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多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GATS的規定,國際服務業必將進入逐步自由化階段。GATS協議有三方面構成:第一是GATS文本,這是一個總則方面的內容,包括適用服務、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二是有關服務貿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即成員方對具體義務的承諾。本文從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角度,分析GATS協議中涉及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一、GATS協議中與競爭有關的規則
從GATS文本及其附件來看,涉及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條款主要有:
1、GATS第1條“范圍和定義”。GATS的適用范圍是指,各成員方的中央或地方機構或這些政府機構授權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并且協定所述的服務是指,除為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之外的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這里,GATS所約束的不僅是成員國全國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授予行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將非政府機構包括在GATS的適用范圍,顯然不同與GATT只約束政府行為的規定。這種擴大使影響服務貿易領域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更為復雜,這意味著成員方應通過相關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保獲得政府或當局授權的非政府機構不從事違反GATS的反競爭活動。如違反GATS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等規則而歧視或排除其他成員方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
服務貿易競爭法完善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TS協議中與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有關的條款,指出服務貿易領域履行國民待遇原則的特點和難度;并對我國在服務貿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競爭問題進行分析,建議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建立和完善競爭法制。
關鍵詞:GATS,服務貿易,公平競爭,競爭法
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多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GATS的規定,國際服務業必將進入逐步自由化階段。GATS協議有三方面構成:第一是GATS文本,這是一個總則方面的內容,包括適用服務、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二是有關服務貿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即成員方對具體義務的承諾。本文從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角度,分析GATS協議中涉及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一、GATS協議中與競爭有關的規則
從GATS文本及其附件來看,涉及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條款主要有:
1、GATS第1條“范圍和定義”。GATS的適用范圍是指,各成員方的中央或地方機構或這些政府機構授權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并且協定所述的服務是指,除為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之外的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這里,GATS所約束的不僅是成員國全國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授予行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將非政府機構包括在GATS的適用范圍,顯然不同與GATT只約束政府行為的規定。這種擴大使影響服務貿易領域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更為復雜,這意味著成員方應通過相關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保獲得政府或當局授權的非政府機構不從事違反GATS的反競爭活動。如違反GATS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等規則而歧視或排除其他成員方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
探究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的關聯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競爭法/壟斷/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摘要:知識產權法不僅需要維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務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在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之間,存在一種利益平衡問題,需要實現知識產權的行使與反壟斷控制、反競爭控制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機制總的來說是平衡各種應當保護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和促進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
在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之間,存在一種利益平衡問題,需要實現知識產權的行使與反壟斷控制、反競爭控制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機制總的來說是平衡各種應當保護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和促進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
一方面,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必須得到充分保障,以使創造性勞動得到公平的補償,從而進一步刺激智力創造活動,增進人類知識寶庫;另一方面,也需要切實禁止妨礙技術革新、知識與信息傳播的行為,以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公平競爭的社會利益。知識產權的私人利益與這種社會利益存在平衡協調關系。知識產權法本身涉及到確保這種平衡的制度設計。本文擬對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在促進有效競爭方面的平衡與協調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的平衡與協調的基本理論
知識產權法具有限制競爭和促進競爭的機制。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當然,兩者的運行機制不同。競爭法通過國家干預排除對競爭的妨礙而營造公平競爭秩序。知識產權法作為對法定壟斷權保障的法律機制,在一定范圍內排除競爭具有合法性。而且,知識產權法本身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功能——“知識產權法在其誕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當利用和不誠實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業上就突出表現為禁止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旨在賦予并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權,幫助權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知識產權侵權的制裁,直接表現為對知識產品流轉、利用的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制止,打擊假冒商標行為就是一個例子。這一功能在現實中表現為知識產權法直接或者間接地促進了市場的有效競爭。但是,知識產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可能具有反競爭性質的行為。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確實可能被知識產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濫用而成為競爭法規制的對象。知識產權本身的壟斷權的性質決定了知識產權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時有可能與競爭法促進有效競爭的目標相沖突,即知識產權人從事了反競爭性的行為。這種反競爭行為來自于知識產權的不適當地行使。不當行使意味著權利的行使超過了合法界限,構成了對公平競爭機制的扭曲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