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10: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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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規制趨勢論文
關鍵詞:金融法制、橫向規制、金融商品、統一監管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法律原則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金融法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作為金融法指導思想及觀念基礎的金融法基本原則更有著積極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它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一方面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而且是構成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總協調統一,以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本文在論述法律原則及其構成的基礎上,論述了金融法的四項基本原則,主要是: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金融法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更加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法律原則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特點是,第一在內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門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則不具備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對于某一類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也更為廣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顯現于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中,但都隱現于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之中。
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準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我國處于金融體制轉軌的重要歷史時期,金融法制日趨健全,我認為金融法應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一、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居于關鍵地位。金融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保持貨幣價值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是指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的發展,而非單純指經濟的增長速度。一味追求經濟的高增長而非經濟地增發貨幣,固然可能在短期內刺激投資和生產,增加就業,但充其量不過是表面的虛假的、暫時的和病態的經濟繁榮。在這一點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訓。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曾奉行凱恩斯主義以低通貨膨脹刺激有效需求的經濟政策,最終誤入“滯脹”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國家犧牲物價穩定,以圖經濟的超快攀升,卻欲速不達,反使經濟良性發展的機制遭到破壞。相反,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重視貨幣穩定,倒更快地實現了高增長率。貨幣的穩定,無疑是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
國際金融法分析論文
一、經濟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就國際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維護國際金融秩序、保障國際金融安全、促進國際金融發展。簡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國際金融法的兩大基本價值。這兩個價值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補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是金融發展的基本前提,沒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也就無所謂金融發展;而金融發展又是金融秩序與金融穩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運行或停滯不前,都可能導致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的混亂與動蕩。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維護國際金融秩序和保障國際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對金融業加以嚴格的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國際金融的發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監管,可能導致金融業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反過來影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這兩大價值的博弈直接影響到國際金融法功能實現的程度。我們知道,國際金融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價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們的主觀認識而轉移,它必須順應時代的潮流并與經濟基礎的要求相一致。事實也是如此,國際金融法的價值取向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變化著。在國際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頓森林體系確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價值取向。各國都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視為主要目標甚至是唯一目標。
世界經濟活動超越國界,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相互依存、相互聯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圍的有機經濟整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經濟全球化主要表現在貿易自由化、生產國際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對國際金融法的影響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主體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和深化,各國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在時間上相互接續、價格上相互聯動,幾秒鐘內就能實現上千萬億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匯市場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具流動性和全天候的市場。在這樣的經濟形勢下,國際金融關系朝著多方向發展。從貨幣體系的全球化到資本流動的全球化,從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到金融機構的全球化,從金融信息流動的全球化到金融風險傳遞的全球化,從金融政策協調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設以及金融交易規則和契約條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內容可謂豐富多樣、無所不及。例如,從國際貨幣體系看,伴隨歐洲貨幣聯盟的運轉和拉美、亞洲、非洲等區域貨幣合作的開展,美元、歐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貨幣格局正在形成;從國際資本流動看,近二十年來全球資本流動的規模、流速、沖擊力均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其中,私人資本已取代官方資本成為全球資本流動的主體,其逐利本性使資本流動表現出很強的波動性。金融市場作為開展金融活動的平臺,其全球化則構成了金融活動的全球基礎,表現為各國金融市場的貫通和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異類金融市場間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場的主要資產價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縮小,市場相關度顯著提高。貨幣、資本、金融市場等金融全球化的構成要素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資源在不同國家間和不同層次上轉移、劃撥、金融和
互動。從而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重組,促進金融效率的總體提高。
二、經濟全球化下國際金融法的價值取向
國際金融法影響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金融全球化是指國家或地區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逐步融合的趨勢。金融全球化對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主要表現為:金融全球化凸顯了國際金融法的地位;拓寬了國際金融法的范圍;推動了金融法的統一化和協調化;暴露出國際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動其改革;同時,它也開拓了國際金融法研究的新視野。
[關鍵詞]金融全球化;國際金融法;影響
金融全球化的含義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國際經濟生活,其發展動向和顯著特征表現為經濟的全球化。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已明確無誤地展現在世人面前。作為全球化浪潮在經濟層面上的表現,經濟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務、技術和資金大規模跨境流動以及各種生產要素的全球配置與重組為特征。經濟全球化是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國經濟依存度的日益加深。從內容上看,經濟全球化可以分為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投資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核心內容和高級發展階段。這是由晚近世界經濟發展的另一特點-經濟的金融化所決定的。所謂經濟的金融化,是指實物經濟被金融經濟所取代,社會資產的金融資產化程度不斷加深,國家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深入地表現為國際金融關系,如國際債權債務關系、國際股權股利關系、國際委托關系、國際風險保險關系等;金融因其更適合“數字化”和“終極市場”而成為經濟生活中一個核心性、主導性和戰略性的要素,對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滲透和影響不斷增強。隨著經濟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經濟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現為金融的全球化。
所謂金融全球化,是指國家或地區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逐步融合的趨勢,表現為貨幣體系、資本流動、金融市場、金融信息流動、金融機構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與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構成經濟全球化的應有之義,是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和投資全球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結果,并與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和投資全球化之間交互作用、交互影響。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質和發展狀況而具有自身獨特的內容和運行規律。
首先,從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個一直處于進行之中的發展過程,是金融一體化在全球范圍內的不斷擴展與深化。這一過程不是均勻展開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時間上的階段性、空間上的地域性、結構上的非均衡性特點。金融全球化趨勢早在20世紀60、70年代就初見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進,90年代至今則因更加充分地展開了其多樣化的內容而進入高潮階段。在空間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現為區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區域化推進和作用的結果。金融的區域化和全球化從先后繼起到同步運行,彼此間既融合又排異的互動發展,成為晚近世界金融發展的一道風景線。金融全球化發展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涉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由發達國家逐漸向發展中國家擴展。但這一進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參與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發展速度有快有慢。發達國家及其跨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居于主導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規則制定者和主要獲益者。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則經常處于被動的、受制約的地位,面臨著“邊緣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脅,一般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沖擊。
論金融法治防范風險
一、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金融機構自身帶來的風險。一是在貸款時,對貸款對象的資金實力等情況沒有詳細摸底和嚴格審查及評估鑒定,形成風險;二是關系、人情貸款,僅憑著關系好、情誼深,禮尚往來密切而發放貸款;三是金融機構對貸款單位貸款后的資金運用情況不能進行及時、經常性的有效監督、控制。
企業、單位造成的風險。一是企業、單位一些主要領導上任伊始,新人不理舊帳,借口不知不管,給金融機構的收貸工作造成嚴重困難,導致金融資金產生風險;二是一些單位借體制改革、機制轉換之機搞“金蟬脫殼”、“改頭換面”的把戲,把“老包袱”留給原單位,把現有的資產帶出去,致使金融資產懸空,形成嚴重的風險;三是一些單位的領導申請貸款時態度誠懇,信誓旦旦,貸到款后,將貸款合同視為一紙空文,長時間不還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正當的行政干預造成的風險。一是不該干預的而進行了干預;二是事前有人干預,事后無人干預,把金融機構置于“騎虎難下”的兩難境地。
金融機構資產結構單一的風險。即信貸資產作為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的主營業務,它占總資產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是金融機構資產占有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果當地的經濟結構不合理,技術構成比例低,發展后勁不足,生產不景氣,產品無銷路,企業的經營效益普遍較差,就會使金融機構很被動地跟著承擔風險。
負債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風險。金融機構負債中,定活比例一般在60%以上,有些則高達85%以上,金融機構負債結構不合理,這有傳統觀念的影響,也有內部環境的影響。
農村普惠金融法律規制分析
【摘要】“普惠金融”這一概念已于2005年在國際小額信貸年會上,由聯合國提出。經過12年的發展,普惠金融已經初步得到了全球各個國家的認可并實施推廣。本文從普惠金融概念定義入手,主要介紹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以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分析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并從法律角度提出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普惠金融;傳統金融機構;小額信貸;法律規制
一、引言
關于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領域,這么多年來,國內外有不少學者進行過分析研究。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主體研究方面,李蒼舒[1](2015)認為,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當具有引領作用,應當盡快推出一系列適合農民群體的新型金融產品,給予農村、農民更多的普惠服務;楊雯[2](2017)認為,城市大銀行應當貫徹落實普惠金融理念,帶領小銀行以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更多服務農民;劉成玉、黎賢強、王煥印[3](2011)從社會資本和農村信貸風險控制兩個方面,講述銀行信貸在農村的巨大作用以及積極意義,同時認為社會資本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方面也可以發揮積極意義;周孟亮、李明賢[4](2015)將普惠金融理念與國家頂層設計結合考慮,認為普惠金融與“中國夢”的理念息息相關,對我國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在農村普惠金融立法規制方面,馬建霞[5](2012)基于銀行信貸服務角度出發,進行法律規制研究,認為在農村促進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銀行信貸進行立法規制具有積極意義;李慧玲[6](2016)從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建設角度入手,給予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立法規制對策建議,并認為做好征信體系的建設是農村信貸服務推廣的關鍵;陸岷峰、沈黎怡[7](2016)從立法及目前法律存在的問題方面,分析我國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立法漏洞以及監管缺失;鄭曉栩[8](2015)研究了西部貧困地區普惠金融發展現狀,結合地區特點和發展現狀,針對目前西部地區普惠金融法律不健全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導向。
二、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
農村普惠金融作為普惠金融中一大特別需要關注的部分,近幾年在國際上得到了眾多國家的積極響應,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推廣進程不斷加快,推出了諸多符合本國國情的普惠金融服務模式。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①。格萊珉銀行著眼于最貧困的農戶,并將貧困家庭中的婦女作為主要目標客戶,根據女性特征推出適合其的金融服務;給予客戶群小額短期貸款,考慮到其收入、財富等諸多因素,推出按周期還款,貸整還零,也給予時限寬限,這是該鄉村銀行模式的關鍵之處;貸款無須抵押擔保人,按五人小組聯保形式,相互監督,形成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并按比例收取部分基金和強制儲蓄作為風險保障金,這是該模式的創新之處。如今,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已成為當今世界規模最大、效益最好、運作最成功的普惠金融機構,在國際上被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模仿或借鑒。
國際金融法發展及重大影響
摘要:在最近幾年里,國際貿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國際金融法也在全球一體化的巨浪中日益完善與發展,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各國國內金融法的立法。因此,我國一定要把握時機,增加和世界各國之間溝通的頻率,繼而主動推動自身金融法制的完善與發展。
關鍵詞:國際金融法;金融法制;影響
國際金融法在國際經濟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隨著21世紀的來臨,國際經濟一體化腳步的不斷加快,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化,金融危機也隨之而來,金融創新呈現出活躍的狀態,所以國際金融法在處理國際金融問題上就顯得尤為主要。
一、國家金融法發展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金融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它充分的彰顯出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全球一些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已經聯合起來,全球金融市場已實現一體化,其依賴性與相關性密不可分;針對金融資本流動全球化來說,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投資人員以及融資人員可以在全球的范圍內挑選出最合適的金融工具以及機構。國際金融法在國際金融中扮演著規范者的角色,受到貨幣體系全球化,金融協調以及監管的全球化的影響,一定會做出適當的改變。隨著21世紀的來臨,無論是對于各國的國內金融法來說,還是就區域金融立法而言,都與國際性金融立法互相影響,一起推動國際金融法的健康發展。第一,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慢慢打破了各國閉門造車的尷尬局面,促使每一個國家都意識到了合作的重要性,繼而通過這個大平臺實現統一金融立法。第二,各區域之間的區域組織的相互溝通,逐漸演變成全球都能夠遵守的金融法制,繼而促進了國際金融法的制定。第三,國際金融法會對某一個國家帶來影響,這個時候某些國家會結合國際金融立法的規定,采取針對性的手段對本國立法進行適當修改,以此來明確國際金融法對本國產生的作用,繼而促進國際金融法的有效實施。由此可見,三者之間互相影響、互相促進,國際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斷發展。
二、國際金融法的新近發展對我國金融法制的影響
銀行金融法制情況工作總結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銀行加強金融法制工作措施;未來工作計劃安排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努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防范法律風險,努力提高金融法律服務水平、加強法制宣傳與培訓,做好金融法制基礎工作,促進金融法制工作全面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穩步推進、要始終將科學發展觀作為金融法制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針對影響和制約金融業改革發展的主要問題與突出問題,形成相應的法律實務與立法研究,使金融法制工作更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要完善行政執法制度,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要強化金融法律服務意識、要立足于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調研和重大問題的研究、要科學地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們的啟示,客觀、公正、全面、歷史地總結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要堅定不移地支持和鼓勵金融創新。要通過金融創新來改善金融服務,更好地滿足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今年,我所在的***銀行召開了2009年金融法制工作會議。會議回顧和總結了今年銀行在金融法制方面的工作,并安排部署了未來的金融法制工作任務。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出席會議并在講話,今年,我們***銀行在黨委的正確領導下,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努力推動完善金融法制,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全面推進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為***銀行履行職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較好地完成了2009年各項金融法制工作任務。以下是我對于銀行金融法制上的認識和總結。
一、銀行加強金融法制工作措施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努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與銀行職能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進一步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金融穩定、金融服務等規章制度;加強人民銀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強法律研究,為各項金融法制工作提供理論支持。
2、防范法律風險,努力提高金融法律服務水平。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確保人民銀行的各項工作依法進行。
3、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穩步推進。同時,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繼續提高。
國際金融法發展特征論文
關鍵詞:國際金融法發展特點
內容提要:晚近,隨著世界經濟步入全球化與金融化時代,國際金融法得以迅猛發展,并顯示出以下一些特點:內容和范圍有較大的拓展;效力顯著提升;在價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區域金融法空前活躍:科技含量和市場導向性增強。
國際金融法是國際金融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同時期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水平不同,決定了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具有階段性特點。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世界經濟跨越了民族化、國際化階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時代,巨額資金不斷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籬在全球游移,各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在全球范圍迅速擴張,跨國信貸和證券融資規模持續擴大,國際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日益成為現代經濟生活的核心,國家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深入地體現為國際金融關系。這一切必然會對國際金融法的發展產生影響,推動國際金融法與時俱進:同時,對于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和世界經濟環境的變遷,國際社會和各國立法當局也作出了積極的回應,由此推動國際金融法的迅猛發展。晚近,國際金融法進入了自形成以來最為活躍的發展期,并表現出以下一些鮮明特點:
一、內容和范圍有較大的拓展
晚近,國際金融法呈現出多層面、立體化的發展趨勢。從內容到形式、從數量到質量,均取得重大進展。從內容上看,國際金融法不僅涉及面更廣,幾乎涵蓋國際銀行、國際證券、國際保險、國際信托等國際金融的各個領域,電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資基金等新領域開始納入法制軌道,跨國金融服務的法律規則應運而生;而且,國際金融法的各項具體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國際貨幣法領域有歐洲貨幣聯盟制度的創新;國際銀行法領域有跨國銀行和跨國金融集團監管制度的探索;國際借貸法領域有國際貸款證券化法律問題的解決;國際融資擔保法領域有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法領域有國際保付、融資租賃等國際法制度的建立。
從形式上看,不僅既有的國際金融條約得到了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而且還誕生了以WTO制度為依托、以GATS和FSA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條約,標志著國際金融統一法的飛躍。國家間的各類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躍,導致雙邊金融條約和區域金融法數量大增。以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為例,近年來不僅發達國家的證券監管者之間簽訂了大量的雙邊諒解備忘錄,而且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開始了類似的實踐,證券監管的合作性安排還出現了向跨地區的新興市場之間發展的新趨向。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規則與決議、各國的涉外金融法、實踐中形成的國際金融交易的慣例和習慣性做法。在近期都進行了較以往頻繁得多的修訂、增補、更新和整合,從而大大促進了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動了國際金融的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間的銜接、交融與協調。
金融法品性的歷史考察研究論文
摘要:根據法的發展演變的一般規律,不同歷史時期處于不同發展水平的金融業和金融關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在古代。金融法律規范體現在諸法合體的”峻法”中。近代雖然有規范金融機構及其市場行為的少量規制性規范,但金融關系多是由民商法律規范來調整。現代金融法是金融規制之法,規制是現代金融法的基石和支柱。金融規制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重塑或再造金融交易關系來表達和實現,因此,金融法不能簡單地等同于行政法。同時,由于調整金融交易的許多規范是金融規制的產物和體現,因此,現代金融法也不是金融民商法。金融規制所根植的社會經濟根源及金融規制的目標,意味著金融法具有獨特的功能和作用,決定著金融規制的范圍和程度、正當性和合理性。現代金融法制建設和金融法學研究應重在解決金融規制及其科學性問題。
關鍵詞:現代金融法;品性;歷史考察;金融規制
一、問題的提出
金融法在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是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壯大而凸現的。但金融法在法學體系中處在一個尷尬的境地。受到了種種非難。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未能歷史地審視金融法及其發展演變,缺乏結合金融法的發展變化對金融法基本理論進行提煉和建構。欠缺理論的支撐和擔綱。這導致在諸如現代金融法品性等問題上缺乏科學認識和定位。并進一步影響到對金融法主旨和任務的分辨,同時導致金融法缺乏支撐其整個內容和體系的理念和思想,并進而造成其組成部分因有機聯系的迷失而似乎呈現出一種東拼西湊的“雜燴”狀態。沒有堅實的科學理論支撐,任何一門學科都不能成為科學。從這一意義上講金融法還沒有完成從金融法學科向金融法學的轉變。
科學地建構現代金融法理論,需要首先回答:現代金融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樣的品性?這是關系到金融法的主旨、任務、目標、定位、內容體系和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有立足之地的大問題。對此問題,國內外雖然有一定的闡述和觀點,但實際上是缺乏深入而系統的研究的。其中,國內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傾向于將金融法定性和定位為混合法或。即認為金融法既調整金融調控與監管關系,具有公法性特征,同時也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關系,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規則和制度,具有明顯的私法性,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是“一個法群”(abodyoflaw);或者認為“金融法”也是一個以“金融”事項為參照的“法域”。由性質不同的調整金融交易、金融組織法律規范與調整金融監管規范構成的二元結構的“法域”。
但是,這些看法在理論上進而在金融法制建設上由于沒有解決以下問題。因而需要慎加對待:金融法為什么同時調整兩類不同的關系,進而有兩類不同的規范組成?難道金融法就是相關的行政法規范和民商法規范的簡單累加嗎?如前所述,有學者就認為金融法呈現二元規范結構。既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組織法律規范,也包括金融監管法律規范,提出金融法是以事項為參照標準的法律規范群,與作為法律部門存在的法是不同的。據此,金融法就是為調整金融關系而由兩類不同規范的簡單疊加和習稱而已。果真如此,金融法就沒有任何獨特的功能和作用可以發揮,因而“可有可無”,可以納入到行政法和民商法之中,沒有必要“另立門戶”。如果金融法不是上述兩類規范的簡單疊加,那么,金融法是什么?金融法有無獨有的個性、作用和獨立存在的理念?如果有,這些個性、作用和理念在哪里?在所謂私法性和公法性的規范中。哪些應屬于或不屬于金融法的范疇?決定相關規范歸屬的理念、標準和界限在哪里?這些問題是金融法的重要基礎問題,不回答這些問題,金融法作為一門法律科學的基石仍然是缺失的,且難以厘清和厘定金融法學的體系。若沒有體系,就不能成為科學,……它的內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只能是無根據的假設或個人主觀的確信。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從而奠定現代金融法學的基石和科學體系,宜歷史地對金融法律規范的發展演變進行考察,進而辨識現代金融法存在的理念、作用和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