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1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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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近因原則
一、近因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一項基本保險原則,該原則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可見近因原則意義重大,它將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從表面上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遠因,對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就是遠因。那么如何區(qū)分近因與遠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國法庭對近因所下的定義是“近因是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而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近因原則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標的的致?lián)p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復雜,如何從多個原因中找出一個真正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決定性原因,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最早產生于保險業(yè)較為發(fā)達的英國,英國早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確立了近因原則,該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確立后,被多數國家所采用,近一個世紀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這一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則成為保險原則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保險事故屬于承保風險;二是該承保風險是導致?lián)p失的近因。對保險人來說,他只負責賠償承保風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承保風險為遠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避免了保單項下的不合理索賠;對被保險人來說,他可防止保險人以損失原因是遠因為借口,解除保單項下責任,不承擔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二、近因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保險近因原則研究論文
一、案情簡介
A企業(yè)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yè),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yè)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出險后,由于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yè)認為倉庫及存貨發(fā)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余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場查勘,并核實有關損失,最后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yè)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保險近因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近因原則是在保險事故引發(fā)損失時,明確事故原因,判定賠償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種重要原則。近百年來,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近因原則被大多數國家沿用至今,而我國立法沒有近因原則規(guī)定,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我國應盡快確立近因原則。
關鍵詞:近因;近因原則;承保風險;保險責任;因果關系鏈;保險立法
一、近因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一項基本保險原則,該原則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可見近因原則意義重大,它將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從表面上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遠因,對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就是遠因。那么如何區(qū)分近因與遠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國法庭對近因所下的定義是“近因是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而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近因原則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標的的致?lián)p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復雜,如何從多個原因中找出一個真正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決定性原因,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近因原則分析論文
一、近因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一項基本保險原則,該原則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可見近因原則意義重大,它將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從表面上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遠因,對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就是遠因。那么如何區(qū)分近因與遠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國法庭對近因所下的定義是“近因是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而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近因原則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標的的致?lián)p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復雜,如何從多個原因中找出一個真正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決定性原因,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最早產生于保險業(yè)較為發(fā)達的英國,英國早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確立了近因原則,該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確立后,被多數國家所采用,近一個世紀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這一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則成為保險原則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保險事故屬于承保風險;二是該承保風險是導致?lián)p失的近因。對保險人來說,他只負責賠償承保風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承保風險為遠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避免了保單項下的不合理索賠;對被保險人來說,他可防止保險人以損失原因是遠因為借口,解除保單項下責任,不承擔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二、近因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保險近因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近因原則是在保險事故引發(fā)損失時,明確事故原因,判定賠償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種重要原則。近百年來,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近因原則被大多數國家沿用至今,而我國立法沒有近因原則規(guī)定,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我國應盡快確立近因原則。
關鍵詞:近因;近因原則;承保風險;保險責任;因果關系鏈;保險立法
一、近因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一項基本保險原則,該原則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可見近因原則意義重大,它將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從表面上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遠因,對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就是遠因。那么如何區(qū)分近因與遠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國法庭對近因所下的定義是“近因是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而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近因原則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標的的致?lián)p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復雜,如何從多個原因中找出一個真正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決定性原因,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出險近因原則及責任分析論文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fā)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近因原則;保險責任
筆者針對一起財產險的案例,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進行剖析,以期拋磚引玉,與業(yè)內人士商榷。
一、案情簡介
A企業(yè)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yè),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yè)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出險后,由于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yè)認為倉庫及存貨發(fā)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余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場查勘,并核實有關損失,最后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yè)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海上保險法的應用及與文化的兼容問題探討
論文摘要:近因原則對于我國海上保險法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該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在于近因標準的因素復雜,包括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fā)生;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tài)發(fā)展所致;須是引起損失發(fā)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除外條款不在近因之列。我國海上保險立法應增加近因原則及其適用的規(guī)定。
論文關鍵詞:近因原則;近因標準;海上保險法;應用;立法
保險法中因果關系理論所提出的保險標準問題,長期以來觀點紛呈,有相當因果關系說、最后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近因說等,據此得出的因果關系結論各不相同,賠償與否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差別迥然,這就要求各國保險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借鑒和吸收《英國海上保險法》規(guī)定的近因原則,幾乎成為各國海上保險立法的共同做法。本文旨在探討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立法中的應用問題。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換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對損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獨立證據。按照近因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孰為近因的準則,即是近因原則。雖然實踐中近因標準涉及的因素很多,無形中給法律應用出了難題,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這一規(guī)律,問題最終還是能夠得到解決的。事實上,在數個導致?lián)p失的原因中,只有選擇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為近因,才是明智之舉,這也是由保險這種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決定的。從原則規(guī)定的理論來源到具體案件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我們只有根據保險實際加以推理,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才能準確定位近因,從而廓清保險案件中的“迷霧”,為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創(chuàng)造條件。
保險近因分析和責任劃分研究論文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fā)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近因原則;保險責任
筆者針對一起財產險的案例,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進行剖析,以期拋磚引玉,與業(yè)內人士商榷。
一、案情簡介
A企業(yè)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yè),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yè)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義務成立規(guī)則論文
[摘要]英美侵權法上注意義務成立規(guī)則對于過失侵權責任判斷具有重要意義。英美侵權法上成立規(guī)則處于不斷演進過程中,從鄰人規(guī)則確立以來經歷了六種不同的判斷標準。注意義務成立上的三部曲為現代英美法所采納,對我國司法實踐不無借鑒意義。
[關鍵詞]英美法注意義務成立規(guī)則演進
引言
英美法傳統(tǒng)觀點將注意義務看成是“侵權法中的圣牛”。它是過失侵權構成的核心要素,它對侵權的重要性決不亞于約因學說在合同法上的重要性。[1]但英美法上如何判斷注意義務的成立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因為“我們的關系概念改變,義務也隨之變化,法律的前線也處于變動之中。”[2]英國法通常在案件中討論“原告類型”、“損害種類”和“侵害方式”等,以便決定在特定情形下,是否有注意義務。但上述檢驗還是粗線條的,實踐中關于分析它的方法論思考得太少了。美國法的情形大體相同,注意義務一般來說僅發(fā)生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某種關系之中。但關于侵權法上的相對關系的具體組織和內容要求這一真正重要的問題本身,也還沒有得到解答。
英美法上對注意義務成立規(guī)則的探索源遠流長,自從Donoghue一案中確立觀念義務成立的鄰人規(guī)則以來,共有六種不同的成立公式。前四種公式依次為純粹可預見性規(guī)則、公共政策的可預見性、可解釋為包含公共政策的可預見性,最后是兩級檢驗法:附公共政策的可預見性基礎。這四種規(guī)則同時或至少具備可預見性,并以此作為注意義務的基礎。最新的兩個判斷標準是兩部分檢驗法(可預見性和近因性),和三部檢驗法(可預見性,近因性,和公平、公正、合理性)。它們都具有近因性因素,并明顯具有多元化判斷的傾向。以下筆者以歷史發(fā)展進程和重要案例為經緯,粗略勾勒注意義務成立規(guī)則演進之歷程。
一、可預見性為基礎的階段
減損規(guī)則的理論根基及司法適用分析
摘要:減損規(guī)則是一項從英美普通法發(fā)展而來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已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立法和判例接受和采納。我國合同法中也吸納了這一規(guī)則,并成為違約損害賠償規(guī)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減損規(guī)則的理論根基和司法適用兩方面展開分析,通過對減損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困境與難題的總結,來推進這一重要規(guī)則在法律實務事務過程中發(fā)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減損規(guī)則;理論基礎;司法適用
一、減損規(guī)則理論基礎分析
減輕損失規(guī)則,簡稱“減損規(guī)則”,是限制合同責任中損害賠償的一項規(guī)則,我國民法體系中對于此規(guī)則的立法體現在《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減損規(guī)則的理論依據問題,我國學者韓世遠在《減損規(guī)則論》一文中指出:“法律為何要對賠償權利人課以減損義務?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在英美法上主要有:近因和懲罰理論、經濟效益論以及信賴利益優(yōu)先理論三種,在大陸法上主要有誠信原則論”下面我們逐一進行研究與分析。①
(一)誠實信用原則理論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既是道德規(guī)則,又是法律原則。作為法律原則,即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要誠實、守信用,善意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因而被稱為“帝王條款”。并且,王利明認為:減損規(guī)則的主要依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并認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應自覺地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權人也應該積極采取合理的措施,減少損害的發(fā)生。②這種理論得到了學界的普遍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