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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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群體糾紛解決對策
摘要: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涉及民事、民商、行政、公證、仲裁等類型,其中有一部分案件中,涉及多名當事人的群體性執行案件,為了全面了解北安市法院幾年來對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執行情況,筆者通過閱卷及承辦人訪談的方式進行調查,通過調查總結近年來群體性糾紛案件執行特點,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些不成熟的建議和想法。
關鍵詞:群體性糾紛執行案件解決對策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自2002年以來,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論文
一、糾紛發生與心理秩序失衡
(一)心理秩序衡平之假設
秩序,按中國傳統之解釋,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也作秩敘,或作次序,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齊守規則之意。按現代解釋,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運轉中具有一定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的結構、過程和模式等{1}。心理秩序,是一個人的心理在一段時期內保持某種常度的狀態。在正常情況下,人的心理活動與既定的時間、空間等相協調,因此人的心理總是積極樂觀并有助于控制其行為向既定的方向發展。假定這種狀態下,人的心理需求是漸進的,那么外在的時間、空間等事物不僅能夠完全滿足此時的心理需求,而且不斷產生著有利于促進心理需求更大限度獲得滿足的外在因素。比如鄰里關系的形成,各方在無心理對抗狀態下由相識到融洽相處以及感情不斷升華;比如發起人與入伙人的經濟需求正好能夠得到互補的合作式談判,由于某種方案完全符合雙方的經濟需求,所以在談判進行中雙方的心理需求也不斷得到滿足,最終順利地實現合作等等。因這種心理需求主要依賴于外在的時空因素,可以稱為外因主導型心理需求。相應地,外在的時空因素(包括對方當事人)構成了對當事人心理需求的“供給”。換言之,事物的發展持續性地沿著當事人的愿望方向發展,能夠完全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需要。另一種情況是內因主導型心理需求,主要受到當事人性格等自身因素的影響,比如自信、開朗等等,其“供給”主要源于自身心理調控。
心理需求與供給構成的秩序,即心理秩序,也可大致分為外因主導型和內因主導型。從廣義上講,在常態下由于人的心理幾乎不受外在因素的消極干擾,因此心理需求與供給總是保持瞬間的平衡狀態,并且不斷展現出潛在的并行漸進趨勢,這種恰好狀態即為心理秩序之衡平。根據意識的相互作用,外因主導型心理秩序又可分為單向意志施加型和多向意志作用型。如果人們之間不發生交往,則意志作用是單向的,即人將周圍的自然環境作為客體單向施加意志,盡管也會經常出現心理需求達不到滿足的情況,但不會產生由“多向意志作用”的心理對抗,因此通過自身心理調控能夠盡快恢復心理秩序衡平,比如改造自然未達到預期目的、獨立進行的科研結果不理想等等,即屬單向意志施加型,與內因主導型的調控機制幾近相同。然而,人不可能離開社會而孤立存在,人際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因多向意志作用而維系的心理秩序更具有現實意義和研究價值。
從調控手段來看,心理秩序可分為自我調控型和意志合作型。上述內因主導型和單向意志施加型心理秩序如出現失衡,主要依靠當事人自身心理調控來修復,因此屬于自我調控型;而多向意志作用型心理秩序失衡的修復,則需要多方溝通達到意志合作。就自我調控型而言,心理秩序的失衡并不具有顯著的社會意義,而意志合作型(即多向意志作用型)緊緊圍繞生產關系展開,關系到各方的心理秩序與他們之間的意志作用,這與糾紛產生和解決機制的建立具有天然聯系。盡管審視角度不同,在正常情況下人的心理秩序總是處于動態衡平狀態。
(二)糾紛發生與心理秩序失衡
消費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詮釋
本文作者:王欣新孫向齊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現代社會,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糾紛大量而普遍地發生。其中一些消費糾紛,由于標的價值較大或者損害較為嚴重,消費者愿意付出時間和精力通過傳統的法律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但是,大多數消費糾紛涉及的爭議金額不大,通過傳統的解決機制處理,往往會發生與其可能得到的利益不相應的人力、物力、時間等高額成本。面對解決糾紛可能付出的高昂代價,消費者往往只能忍氣吞聲,聽任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為小額消費糾紛設計更為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的解決機制,成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深入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所面對的特殊問題
小額消費糾紛是指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因合同或者侵權而發生的標的較小的爭議或糾紛。小額0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確定標準與不同國家、地區的生產力和消費水平有關。如在日本小額訴訟程序中,小額訴訟的標的為30萬日元以下。美國小額訴訟法庭受理的小額訴訟案件標的一般在2000美元以下。在英國,作為簡易法院的郡法院主要受理數額不超過3000英鎊的民事案件。在設計、完善小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時,我們應注意小額消費糾紛的特殊性及其對解決機制的特殊要求。11小額消費糾紛發生的經常性和普遍性。現代社會中,消費群體十分龐大。人們的衣、食、住、行都依賴各種形式的消費來得到滿足。食品、衣服、化妝品、電器等消費品人們會經常使用,反復購買,這使得以小額消費品為標的的交易大量頻繁發生,繼而導致小額消費糾紛的普遍發生。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民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等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71個城市的部分家庭所作的調查表明,在全國城市居民中,因消費而蒙受經濟損失的4900萬消費者中,有4810萬人受到的損失在3000元以下。[1]全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也表明,在消費者投訴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小額消費糾紛,小額消費糾紛的發生與解決,對消費者權益有著重大的影響。但長期以來,中國在立法上對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缺乏必要的關注,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也忽視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特殊要求,不能充分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21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性。由于小額消費發生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已不僅是對個別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問題,而且是關系民生福祉、關系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化品質使得我們必須超越私法自治的范圍尋求更加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果忽視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性及其解決的公益性,就難以找到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消費關系中的市場失靈,更說明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國家公權力對消費糾紛進行介入和矯正是十分必要的。3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成本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主體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是否進行某項活動以及以多大熱情進行,取決于該活動給其帶來的利益大小。消費者對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小額經濟糾紛,在多數情況下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不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問題,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就不會有大的改觀,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小額侵害也得不到根本扼制。41小額消費糾紛解決的效率問題。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0,現代訴訟制度把迅速裁判視為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對消費者而言,解決小額經濟糾紛的效率如何更是影響權利行使與實現的重要因素之一。糾紛解決周期過長,不僅使當事人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增加,并會造成精神負擔,而且由于法律秩序的長期不穩定,還會損害法律的威嚴和社會對司法程序的信心。因此,建立科學、快捷、高效的小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是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方法除了設計特殊的糾紛解決程序,如小額仲裁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外,更重要的是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盡量簡化程序、限制期間,擯棄教條主義、形式主義的束縛,使各種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利用。51合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對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義。公平可分為實體上的公平與程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公平與形式上的公平。實體上的公平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上大致相當,不能重此輕彼。程序上的公平是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地位平等,無高低之分。但無論是實體上的公平還是程序上的公平,都只能在形式上給消費者的權利以公平保護。這種形式上的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標,但不是最終目標。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是從實質上保證公平。實質公平是保護結果的公平,而不是起點的公平。現代消費社會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地位與實力相差懸殊。一方面,個體消費者勢單力薄,缺乏專業知識,在糾紛解決中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另一方面,經營者則實力強大,信息充分,對于合同的制定和自身權利的維護細密周到。如經營者在現代消費交易中制定、使用的大量格式合同,一般消費者往往無暇細看,這不僅給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留下很大空間,也給公平解決消費糾紛帶來了困難。在小額消費糾紛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由于沒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渠道,面對維權的巨大障礙和可能得到微薄利益的巨大反差,消費者只能放棄抗爭,無奈地聽任經營者一點點地侵蝕其權益,社會公平不復存在。
二、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途徑選擇
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包括訴訟機制和非訴訟機制兩種途徑,兩種途徑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1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訴訟機制現代國家依靠完善的訴訟法律體系和司法體制,在解決糾紛方面形成了成熟的運作模式。訴訟程序設計周密,運作規范,又有較高素質的法官居中裁斷,可以為糾紛當事人提供較為充分的權利保障。訴訟由國家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權益糾紛作出裁判,也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因此,成為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最基本方式。但是,消費者小額糾紛的多發性和普遍性對原有訴訟機制形成挑戰。過多的消費爭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會造成訴訟爆炸0,使司法機關疲于應對。尤其是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各類消費糾紛案件逐年遞增,給司法機關帶來極大壓力。這種社會壓力促成了司法程序的諸多變革,許多國家都在嘗試通過更加靈活的訴訟機制來處理大量的小額糾紛,改革復雜、費時的傳統程序,設置更加簡易、快捷的程序。如美國、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盡可能使用糾紛合并解決技術,通過對大量案件的集體處理0,對大量同質同類的糾紛合并審理解決。在這種集體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也使單個的消費者聯合起來,形成更加強大的訴訟團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2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非訴訟機制非訴訟機制,又稱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在美國稱之為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是目前在西方國家十分流行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ADR是各種訴訟以外解決糾紛方式的方法或技術的總稱,包括傳統的仲裁、法院附屬仲裁、建議性仲裁、調解仲裁、棒球仲裁、調解、微型審判、簡易陪審審判、中立專家認定事實等。[2]根據糾紛解決主體的不同,ADR可以分為司法ADR、行政性ADR和民間性ADR。[3]司法ADR即法院附設的ADR(court-annexedADR),是一種以法院為主持機構、與訴訟有一定聯系但又截然不同的程序,其對于訴訟的替代功能是最為直接和顯著的。法院附設ADR強調與審判程序的本質區別,通常吸收社會人士或律師進行,即使是法官主持也強調其不同于審判者的身份,程序上也更為靈活。一般認為,訴訟中調解、審前調解、訴訟和解等活動不屬于ADR范疇。由于各國司法ADR的發展很不平衡,各類程序是否設置,如何設置,完全取決于其實際需要。行政性ADR即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地方政府)或準行政機關所設(或附設)的非訴訟程序,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仲裁以及申訴和信訪等。隨著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設置行政性ADR的機構仍在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和政府部門被賦予了解決糾紛的職責。行政性ADR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協調糾紛行政處理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關系。在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未能合理協調時,行政處理結果可能被法院推翻,由此將導致資源與時間的浪費,必然會削弱行政性ADR的作用,也會影響到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積極性。同時,行政性ADR中也存在如何協調公正與效益(效率)的問題,各國通常采取獨立的行政法院與附屬于主管行政機關的糾紛解決機構并行的做法,前者有利于保證公平,而后者效率則明顯更高。民間性ADR指由民間團體或組織主持的ADR,其中包括民間自發成立的糾紛解決組織以及由政府或司法機關組織或援助的民間糾紛解決機構,如仲裁機構等。此外,行業性ADR(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和由律師主持的專業咨詢或法律援助性質的ADR近年來也發展迅速。一般來說,非訴訟機制程序靈活,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方面比訴訟機制有更多的優勢。53消法4十年廣東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報告6顯示,消費者在被問及權益受到損害時,第一步通常采取何種途徑解決0時,被訪者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比例是82.5%,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的是12.9%,愿意通過訴訟解決比例僅0.1%。[4]可見,中國消費者十分傾向于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消費糾紛。這主要是因為消費糾紛大部分屬于小額糾紛,多數消費者希望通過快捷、有效的途徑解決,而不愿花費太多的社會成本。如果說訴訟機制在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公平實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那么,非訴訟機制所具有的高效、便捷機制,則是任何訴訟程序都望塵莫及的。對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而言,消費者對效率的期待有時更甚于對公平的期待。因此,非訴訟機制應該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過程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及解決對策
農業稅降低、取消特產稅、糧食直補等政策出臺,農村出現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表現尤為突出。帶著這個問題,我們對全市部分街鎮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是沒有貫徹落實好黨的農村政策、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的反映,已經給農村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務必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妥善予以解決。
一、誘發土地承包糾紛矛盾的主要成因
從調查情況分析,誘發土地承包糾紛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包關系不穩定的糾紛。據統計,實行免征農業稅等政策后,市農經部門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糾紛而上訪的農民52人次,此類信訪件創歷史新高。土地承包糾紛案例雖多,但歸納起來為3種矛盾糾紛。
(1)重新要田要地的農民與村里的矛盾糾紛。由于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民負擔重、農產品價格低,種田收益低下,二輪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許多后遺癥。一些農民外出打工,口頭承諾不要承包地,村里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就將其承包地發包給其他農戶。現在,這部分打工人員跑回來要田要地。一些農戶二輪土地承包時書面申請不要承包地,現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壓的農戶與村里的矛盾糾紛。
物業管理糾紛仲裁解決論文
近年來,物業管理糾紛有不斷增長的趨勢,已引起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
總體而言,物業管理糾紛除少數為行政管理糾紛之外,大多數則屬于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如拖欠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糾紛、車輛保管糾紛以及租賃糾紛等。這類糾紛在雙方協商不成或有關部門調解無效時,人們更習慣于將其付諸訴訟,而不采用仲裁。
其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仲裁也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定方式、與訴訟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自愿性
一項糾紛產生后,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和哪個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專業性
多元糾紛解決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區推動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職能作用,促進全區社會的和諧穩定,按照《區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進平安建設為主線,以“法律服務進村居”為載體,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為重點,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穩妥地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力爭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達到“小糾紛不出社區(村)、一般糾紛不出街道、大糾紛不出區”的目標,筑牢和諧穩定社會的“第一道防線”。
二、工作重點
各基層司法所要緊密圍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按照區綜治委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加強八處試點街道和社區的人民調解工作,實現多樣化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多渠道矛盾糾紛受理業務,多元化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促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根本強化和提高。
(一)要與社區網格化管理建設相結合,健全工作網絡機構。社區網格化管理是我區新的基層管理模式,是基層黨委政府全面迅速了解民情、把握社會輿論、準確研判民生問題的有效途徑,是政府服務基層、服務民眾、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能的有效手段。各基層司法所要立足自身職能,充分發揮優勢,主動使各項職責與社區網格化建設相配套,真正把司法行政工作的最末端延伸到網格中,把基層司法行政的資源力量凝聚到網格內,并逐步把司法行政的業務數據載入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滿足網格內居(村)民的司法行政管理服務需求。要進一步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完善以街道調委會為重點,以社區(村)調委會為主體,以單元網格調解小組(信息員)為延伸的三級組織網絡體系,并將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員)融入到各級“網格”中。要從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人民調解工作,將調解組織延伸到社區所有的社會團體、事業機構、商業網點、建筑工地等,進一步調整完善調解網絡化建設布局。各街道和社區(村)要根據人員、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充實各級人民調解組織,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吸收熱愛調解事業、有文化、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群眾信得過的人進入人民調解委員會,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尤其要注重發揮離退休老黨員、老干部和轄區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
醫療糾紛代替性解決機制論文
【內容摘要】由于在糾紛解決方面所表現出來的簡便、經濟、快捷、專業型及保密性強等優點,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逐漸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根據我國所面臨的現實情況,將ADR引入醫療糾紛領域是一條快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醫療糾紛的代替性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仲裁、調解、和解與行政裁決。這四種糾紛解決方式各具特點,適用于不同情況下醫療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責任保險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
The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ofMedicalDispute
ZhangHaibin
Abstract: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hasbecamethetendencyofcivildisputeresolutioninmanycountriesforits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specializationandstrictconfidentiality,etc.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ourcurrentmedicaldisputeresolutionsystemwhichneedstobereformedandperfected.Infaceofthecurrentsituation,weshouldrealizethatitisagoodwaybyusingADRinmedicaldisputeresolution.TheADRofmedicaldisputemainlyincludes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andadministrativeruling.Allthefourkindsaresuitabletotheresolutionofdifferentmedicaldisputesfortheircharacteristics.
KeyWords:MedicaldisputeMedicalmalpractice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及解決對策
農業稅降低、取消特產稅、糧食直補等政策出臺,農村出現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表現尤為突出。帶著這個問題,我們對全市部分街鎮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是沒有貫徹落實好黨的農村政策、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的反映,已經給農村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務必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妥善予以解決。
一、誘發土地承包糾紛矛盾的主要成因
從調查情況分析,誘發土地承包糾紛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包關系不穩定的糾紛。據統計,實行免征農業稅等政策后,市農經部門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糾紛而上訪的農民52人次,此類信訪件創歷史新高。土地承包糾紛案例雖多,但歸納起來為3種矛盾糾紛。
(1)重新要田要地的農民與村里的矛盾糾紛。由于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民負擔重、農產品價格低,種田收益低下,二輪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許多后遺癥。一些農民外出打工,口頭承諾不要承包地,村里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就將其承包地發包給其他農戶。現在,這部分打工人員跑回來要田要地。一些農戶二輪土地承包時書面申請不要承包地,現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壓的農戶與村里的矛盾糾紛。
解決林權糾紛指導意見
為依法、公正、及時、有效、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農村山林糾紛,保護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遵守解決林權糾紛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分級負責、著重調解的原則。
(四)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鄉風民俗,尊重歷史習慣,重事實、重優勢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