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19: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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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君主制研究論文
一、英國民主制度的特點
(一)“虛”、“實”結合的制度設計
英國民主制度最大的特點概括起來就是“虛”與“實”的結合,這首先表現在其立憲君主制的政體上。英王雖然在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權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慣例行使或受到別人牽制,要么必須在有關大臣的“忠告”并連署下行使,實際上是虛位元首,處于臨朝不臨政的地位。議會和內閣雖掌握實權,但也都是“虛”“實”結合的機構。議會是立法機關,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組成。其中,上院是貴族院,是主要西方國家中唯一以貴族政治為基礎的政治機構,議員由宗教貴族、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和上訴審貴族等組成。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權力,而議會的立法、監督、財政等大權實際握在下院手中。下院是議會的主體,也是代議制理論的真正體現,這不僅表現在其議員通過普選產生、定期更換,而且表現在它是內閣制的基礎。英國內閣由英王授權在下院中獲多數席位政黨的領袖組建,成員必須是議員;內閣對下院多數負責,若下院通過對其不信任案,內閣要么辭職,要么提請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選,這是“實”的一面。“虛”的一面表現在,下院中獲得次多數席位的政黨成為反對黨,受法律保護,平時組成“影子內閣”,對執政黨進行監督。當執政黨大選失敗后,反對黨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內閣”成為“執政內閣”。這充分體現了“虛”與“實”的動態平衡。
(二)“議會至上”的民主政體
英國民主制度的另一大特點是體現了“議會至上”原則,即立法權在三權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機關都是立法機關的一個部分;行政權和司法權實際是立法權的派生,三者互有重疊。前述內閣制就是這一原則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系上的制度體現。而在司法權與立法權關系上,議會上院是英國最高法院,具有除蘇格蘭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大法官是上院議長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同時還是內閣和執政黨成員。這種制度設計說明,英國政治中的三權并未分立而是合一的,但依然起到了權力制約權力的作用。在洛克看來,其原因在于立法權的牽制和平衡不是來自政府權力內部,而是來自社會和公民。因為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享有最高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因此,這種制度安排是為了保障執行權與立法權一樣均受社會和公民權力的支配,從而使整個政府權力系統不偏離公民對政府權力委托時的宗旨,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洛克同樣認為,人民享有的權力是最后的權力,即當人違背他們的利益時推翻他的權力。當然,這種權力的經常行使必會帶來極不穩定的政局,這顯然不符合英國政治的歷史。.事實上,相對于提出過三權平行分立思想的法國來說,英國的政局要穩定得多。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英國政府能在沒有制度性制約力量的條件下既不濫用權力,又能保持政治生活的正常運行呢?英國成熟的兩黨制給出了答案。
在英國的兩黨中,執政黨雖然可以通過控制議會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須考慮其他階層、集團和群體的利益,這樣才能避免壓力集團和社會輿論的作用導致其喪失過多的選票。另一方面,反對黨的作用更具有英國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選舉中獲得次多數席位的政黨才能成為合法的反對黨,起到監督執政黨的作用。其次,反對黨在監督時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一味攻擊,還必須提出相應的具有建設性的能取代執政黨的政策。這就既發揮了監督作用,又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同時,“影子內閣”制度的存在也使得執政黨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權力”推翻時不至于出現長期的權力真空,從而保證了政局的穩定。因此,兩黨在制度框架內的合法競爭實際上最大程度地彌補了制度設計中立法權至上帶來的權力不平衡,在實踐中還是實現了分權制衡,只不過不是行政立法權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價值取向的兩黨之間的制衡。這說明,沒有兩黨的制衡就沒有三權的制衡,成熟的兩黨制實際是三權分立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
君主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就在于,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之間的不適應或不對稱,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和減緩了政治動蕩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系、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不過,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并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于社會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近年來,學術界相繼發表了不少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論著,取得了許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在考訂史實的同時,致力于方法和理論方面的突破,才能進一步推進君主制度乃至整個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1]一位學者曾經評價中國的官僚政治研究狀況說:“學術界對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歷史細節的考訂;另一方面,人們基于宏觀社會理論,著重從階級性質、專制權力與意識形態層面上討論官僚政治。這些研究不可否認也是成績斐然,但在豐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進展尚嫌不足。問題之一,似乎在于上述兩個層次之間,有可能存在著一個薄弱的中間環節,即:在宏觀社會理論與史實考訂之間,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這種理論屬于中間層次,大約屬于某種‘中等范圍’〈middlerange〉的理論。”[2]依筆者淺見,在有關君主制度的研究當中,也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觀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的問題。認真說來,除了各門學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宏觀理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外,我們目前確實還苦于缺少一種屬于或貼近于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研究的獨特語言,以便能把這種宏觀理論過渡、轉換為中觀的理論。由于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盲區,也就無法確立屬于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所獨有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分析范疇和基本語言,從而也難以找到學術對話的共同語言和共同基點,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和整體的學術積累。基于這種考慮,同時也是對上述呼吁的回應,本文將通過對中國君主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嘗試性地提出一種詮釋和描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運行機制的思路,誠望得到批評教正。[3]一、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其中事物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主要作用,是決定事物面貌與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和動力。正是從這一思想出發,馬克思主義進而揭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是一切社會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約著和決定著其它一切社會矛盾的存在與發展,它們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原因。也是基于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從分析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著手,進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這一原理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一切社會現象的總方向和把握一切社會問題的總鑰匙,它從方法論上給我們以莫大的啟示:正如在整個人類社會存在著社會基本矛盾一樣,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必然存在著一種基本矛盾,它決定著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與運行方式,因而也就構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對象!那么,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么呢?換句話說,我們應如何尋找切入點,來把握這一矛盾呢?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列寧曾概括和總結馬克思的研究方法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達過這樣的思想:為了便于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盡可能地暫時拋開“一切混雜的附屬物”,在“最少受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事物的“純粹形態”或典型形態。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發:第一,應該從最常見、最普通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出發,去把握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因為這最普通、最常見的事實里面蘊含著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應該暫時拋開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關系(如社會基本矛盾、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在一種較為純粹和典型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貼近這個基本矛盾本身進行分析,然后再由抽象到具體,即馬克思所說的,讓“抽象的規定在思維的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6由簡單到復雜,由“純粹”地描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過渡到對外部聯系(這種矛盾與外部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系)的全面分析。另外,馬克斯?韋伯也在其社會學研究中采用了一種著名的“理想類型”(ideal-type)的技巧和方法,即:首先在理論上假定社會行動的“純粹”形態即“理想類型”,在此基礎上與社會行動的實際過程進行比較研究,以求把握社會領域的復雜性。和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韋伯不大愿意承認這種理想類型的“假定”是有客觀基礎的,是對具體事物的抽象,甚至認為這種假定是有些“武斷”的。7如果拋開其思想的“武斷”成分,韋伯恰恰是從他的角度證明,為了便于對問題的分析操作,暫時假定事物的“純粹狀態”是十分必要的!質言之,為了論證的方便,我們將首先從比較抽象的層次,在一種比較單純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去分析其基本矛盾及其運行狀況;然后再“跳出”到這種制度的外部,分析其外部聯系,即分析這種矛盾運動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關系,特別是它與社會的基本矛盾的關系。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那么,具體到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來說,它所表現出的“最普通、最常見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是什么呢?這就是君權在制度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或者叫做君主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一方面,這種制度把君主虛設為“至圣至明”的全能角色,賦與他不受任何外在法律制度約束的、無限的權力,要求他以全能的角色去行使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在事實上無法使君主具有能夠勝任此種角色的能力,君主的實際能力與其所擁有的權力不相適應。這樣,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經驗上看,專制制度下的君主都必然會陷于權力與能力之間的深刻矛盾之中。這種君主有權而無能、能力與其權力極其不對稱的矛盾情況,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說明。從一般情況來看,一切專制君主――無論相對于當時的條件其實際才能如何,都不可能是至圣至明的全才、全能人物,其才能都不可能勝任其“角色規范”的要求;與法治社會相比,僅靠君主的一己之才來對國家實行“人治”總是不夠的。具體來說,專制制度在肯定君主一人對國家最高權力的獨占、在賦與君主以無限的權力(全權)的同時,也就使他背上了無限繁重、超負荷的管理負擔。所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無論巨細,朕心躬自斷制”,8這原本是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應有之意。但實際上只有全智、全能的人物才能勝任這種全權職務,現實中的君主又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無限復雜的政治世界,他的知識總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擺脫“無知之幕”;為應付無限繁重的政治事務,其精力、能力也總是有限的,無論君主多么具有雄才大略和精力過人,都注定是不能勝任的。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9如果舍棄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任何君主在智能方面都注定不能勝任專制制度的要求。明太祖朱元璋號稱是中國歷史上權力最大的皇帝,他曾狂妄地下令廢掉行之已久的宰相職位,并禁止任何人奏請恢復,否則“論以極刑”。雖然一時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個人集權,但以國家事務之繁重,終非一人所能勝任。盡管他“宵旰圖治”,據說開始每天處理400多件政事,不久就難以為繼,不得不承認“人主以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在身邊設置了內閣大學士,協助他處理政務。內閣大學士起初只是皇帝的機要秘書性質的職務,后來又演變為實際的宰相,只是礙于朱元璋“金口玉言”的禁令,避宰相、宰輔之名而稱“閣臣”、“輔臣”、“首輔”。朱元璋可以說是以自己的方式印證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相比之下,唐太宗一開始就沒有這么“自信”,他承認以天下之大,國事千端萬緒,遇事應與“百司商量,宰相籌劃”,“豈得一日萬機,獨斷于一人之慮也。”盡管他不便公開承認“至圣至明”的皇帝也有“無能”的時候,但已算得上是比較有自知之明了。總之,任何個人的智能對管理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不夠的,都不可避免地使他陷于“先天性”的無知、無能的境地。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君主“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所謂相對意義上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是指:君主專制本身不僅不能產生符合全權要求的全能人物,就連當時條件下比較優秀的人物也難以保證,從而導致君主有權而無能。首先,君主專制既然是一種肯定君主一人獨占國家最高權力的“家天下”統治形式,君權在本質上就必然是排他性的,是不能由異姓染指的,故在最高權力的繼承形式上,只能采取反智型的君位世襲制(清朝例外)。而在中國皇帝多妻制的情況下,皇子往往不只一人,為了既能保證皇位為一家一姓所私有,又能“絕庶孽之窺窬,塞禍亂之本源”,防止皇室兄弟父子因爭奪皇位而同室操戈,自相殘殺,只有沿用原來宗法制下辨別嫡庶長幼以定尊卑的做法,采取以嫡長子繼承為基本準則的皇位繼承制度。其具體內容是按照“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和“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原則,選擇皇后(正妻)所出的嫡長子作為首選繼承人,在沒有嫡子的情況下,則是以最年長的皇子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這種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以“貴”(嫡)和“長”(年齡)的硬性標準,把具有繼承資格的人數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把最高統治者的選擇范圍壓縮在最低范圍,以使皇位能在一家一姓內部有秩序地繼承,自然無法顧及對君主在才智德行方面的要求,只能公開放棄了那種較少操作性的“賢”的要求(“不以賢”)。這樣的君主繼承與“選擇”方式實際上是無可選擇的,具有明顯的反智特征。另外,在嫡長子繼承制的具體運用中,由于有些君主不具備生育能力、皇子短命早夭等原因,造成繼承系統的斷裂與真空,這時就會采取變通的方式,從血緣關系最親近的皇室成員中挑選繼承人。但這種方法也不可能彌補世襲制的缺陷,因為:從全國的角度看,這種選擇方式在范圍上還是過于狹隘了,要在這樣一個狹小范圍內選出在全國比較優秀的統治者,概率還是太小了;從這種方法的實際操作結果看,選擇什么樣的君主主要也不是取決于當選者的才德因素,而是視接近權力核心的各種政治集團(如外戚后妃、宦官、權臣)的私利和他們相互斗爭的情況而定。為了各自的狹隘利益,有的當權者甚至“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賢以專其威”,故意把幼兒、白癡扶上皇位以把持國政。足見嫡長制的一些變通形式也不能改變這種皇位世襲制的反智特點。其次,專制制度下的君主也缺乏正常、健全的政治社會化條件。君主的全權職務不僅要求他起碼應具有正常人的感情和健全的人格,而且必須廣聞博見,具有一切最高統治者、政治家的必備閱歷和必要感受,才有可能扮演好君主的角色。然而君主至高無上的“超人”地位和專制制度對權力的獨占性、排他性又把他局限在一個極其狹小封閉的生活天地內,每天接觸的就是那幾個女性和心理變態的宦官。所謂守成的帝王“生于宮中,長于婦人之手,未嘗知憂,未嘗知懼”,不僅很難具備過人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反而連正常人的感情、心理結構和生活經驗都不能具備,以致于出現許多心理變態、行為乖僻之徒,遠遠不能適應其政治角色的要求。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秦統一以后兩千多年的歷史當中,合乎角色要求的君主自然是絕無可能出現,除了少數“馬上取天下”的武力開國者以外,繼位君主中連勉強夠格的君主也不多見。常見的情況是幼兒、白癡、昏庸無道、性格變態之徒占據了皇位,以至于古人感嘆,一個王朝幾百年中絕大部分君主“非暴即暗,非暗即僻,非僻即懦”。一方面需要最杰出和最有能力的君主,一方面“產生”的卻是大量的平庸無能之輩。當然,這種君主“權”與“能”相互脫節、相互矛盾的問題并非中國的君主專制所獨有。亞里士多德可以說是最早意識到君主專制制度的這一內在矛盾的人。他指出,那種由君主以個人的智慮去“獨理萬機”的統治方式,實際上是“不合乎正義”的:君主雖然擁有治國的全權(絕對權力),但即便是最“賢明”的君主也難免有才智方面的不足,也會發生偏私與失誤,更何況世襲制又很容易使失德無能者繼位。所以,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而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托馬斯?潘恩也在其《常識》中不無辛辣地說:“君主政治的體制里有一些極端可笑的東西。這個體制首先使一個人無從廣聞博見,然而又授權他去解決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斷的問題;國王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國王的職務卻要求他洞悉一切。因而這兩種不同的方面,由于它們出乎常理地互相敵對和破壞,證明那整個的人物是荒唐的和無用的。”正是有鑒于君主的權力和他的實際能力之間存在著如此的懸殊和矛盾,潘恩甚至抨擊君主制度“常常把笨驢而不是雄獅給予人類”,從而使得這種制度“成為笑柄”。另外,近年來國內也有學者注意到這個問題。如《現代文明的起源與演進》一書即以歐洲的史實為例,提出君主專制制度“必須依賴‘偉人’存在,這個偉人必須是大智大睿,無所失誤,而且必須是全心全意協同于國家利益的。”然而具有這樣品德和能力的人不僅“無論何時何地都難以找到”,“相反,專制制度的本質卻總是把平庸之輩最終送到權力的頂峰,他們的無知與愚昧又總是以個人喜惡為標準,把國家引到錯誤的方向上去”。可見,這種君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一切君主專制制度普遍存在的內在基本矛盾。不過,與西歐的情況相比,這種矛盾在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身上似乎反映得更為充分和突出。這主要是由于:首先,在西歐君主專制時期,至少從制度上還存著一定的制約君權的組織形式,如英國的初級國會Parliament,法國的三級會議,俄國的貴族委員會,存在著一定的合法反對的舞臺,而中國的君權則沒有任何外在制度上的限制與約束,中國的君主專制實際上賦與了君主以更大的權力。其次,中西君主專制制度雖然都是實行君位世襲制度,但中國卻在宗法家庭制度的影響下,以嫡長制作為其基本形式,采取了一種更加直接了當地“以貴”、“以長”而“不以賢”的方式來選擇君主。這就必然會造成君主在權力與能力方面的更大懸殊,使君主專制所固有的矛盾更加突出。二、在基本矛盾的現實展開:兩種力量的對立統一運動顯而易見的是,這種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權力不對稱、不適應的情況,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要么是君主濫用權力,要么表現為君主根本無法運用權力,都會造成嚴重的統治危機,直接損害統治集團的利益。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既然存在著如此“荒唐”“可笑”、如此明顯的矛盾,然而君主專制制度的長期存在與延續畢竟又是一個既定的事實,那么,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是如何可能的呢?它又為什么會在中國歷史上長期延續下來了呢?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來看,歷史上的任何現象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不可理解的。一種制度或文化傳統之所以能夠延續下來,被一代又一代人所接受,固然有許多原因,但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由于它在歷史長河中經過無數次的洗煉、無數次“博弈”而篩選出來的,因而蘊含著某些人類集體智慧。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之所以長期延續,它之所以成為君主專制的典型,原因固然非常復雜,但其中非常重要而又常常被人忽略的一點是,君主制度本身在各種社會條件作用下的運行狀況。具體來說,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作用下,君主專制制度自身也會發育成長出某種調節機制、某種“解毒”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君權的濫用和過度膨脹,彌補君主在能力上的不足,并在實際運行中調節、緩和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與沖突,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之能夠長期維持并發育完備。這也就是說,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并非鐵板一塊,它實際上存在著兩個層面、兩種力量或兩種功能――借用國學大師錢穆先生的話說,就是存在著“桌面上的政治”和“桌子底下的政治”:在制度的正面和制度的最初設計層面,表現出的是一種維持、強化君權的力量和傾向,這種力量或傾向力求突破一切束縛和一切障礙,頑強地展現專制制度的本質特征;在制度的里面和制度的運行層面,又存在著一種調節、制約君權的力量與傾向,力求從“體制內”約束君權的盲目擴長和非理性、隨意性傾向,彌補君主在能力方面的不足。正是由于這兩種功能、兩種力量的不斷摩擦沖突又不斷磨合調適,形成了君主制度的現實存在與演變運動。下面,讓我們來具體考察一下這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狀況。從君權的維護、強化傾向方面來說,首先突出地表現為,在整個封建專制制度的歷史上,一直奉行的最高政治準則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權至高無上,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基于這一原則,專制君主從根本上否定、排斥一切具有穩定性、獨立性的制度和機構,一切制度和組織機構必須根據君主的意志而廢存轉移;君主對國家一切事物和全體臣民擁有全面、絕對的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可以“言出法隨”,對臣民隨意進行生殺予奪,而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制約;君主被稱為“天、地、君、親、師”五位一體,集神權、政權、父權、師權(思想權威)于一身;任何人不得公開懷疑、觸犯君主的這種權力和地位,否則就會遭到最嚴厲的制裁。這種維護、強化君權傾向的另一表現是,歷代封建王朝都公然肯定天下為一家所私有,把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奉為最高政治目標,使君主專制制度具有明顯的私性。如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后,自稱始皇帝,其寓意就在于要把天下國家當作私產,“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漢高祖劉邦取得政權后,也得意地對曾經把自己視為無賴的父親說:“始大人常以臣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力。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值得注意的是,當劉邦把天下視為個人產業時,殿上的群臣也都認為理所當然,“皆呼萬歲,大笑為樂”。既然國家屬于私產,國事自然就成了“家事”或“私事”。如宋太祖就曾不無得意地談及自己的養兵之制說,“吾家之事,惟養兵可為百代之利”;明成祖篡奪了其侄子的皇位后,強迫方孝孺為他起草即位詔書,理由就是“此朕家事”。國家被視為私產,國事被視為家事,也就必然會以滿足一姓之私利、維護一姓的“萬世一系”統治為根本追求。所以朱熹說漢高祖、唐太宗至多也不過是“假仁借義以行其私”;呂留良說秦漢以后的專制制度“本心卻絕是一個自私自利,唯恐失卻此家當”。這樣,從任何一個專制君主的主觀意愿來看,其內心里決不愿意他人分享自己的“家產”;即使不得已而利用臣下替自己看管家產,也是處處猜疑,層層防范,似乎處于和天下一切人“對立”的狀態:“藏天下于筐篋也,利不欲其遺其下,福必欲斂于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又用一人以制其私”,“終夕未嘗敢安枕而臥也”。從這種自私自利的狹隘性出發必然導致君主在權力上的獨占性、排他性和內斂性,從而在根本上排斥對政治資源(權力和權利)的分享和參與。縱觀兩千多年的歷史,可以說,君主專制制度下的一切具體制度、具體機構的設置,其最初的動機都是為了實現上述原則和目標,其演變發展的直接動力也是來源于此。或許宰相制度的演變最能說明問題。根據學術界比較一致的研究結論,可以說,一部中國的宰相制度沿革史,就是君權不斷控制相權的歷史。西漢君主抑制相權、實現集權的主要方法先是由內朝而控制外朝宰相,東漢則是由地位卑微的尚書臺而控制三公,至唐代則以使職差遣化的宰相來削奪正式宰相的職權,宋代又設三司、樞密院分割牽制相權,明代更公開廢除宰相,并故意模糊內閣的職能和身份。最后,到清代則是以更少獨立性、更加非正式化的軍機處凌駕于內閣之上,處理軍國大事。在機構不斷更迭的同時,宰相人數也在變化。漢代前期一般只設宰相一人,后來發展到多人乃至十幾人(唐玄宗時就達17人),員額也越來越不固定;宋太祖因為擔心宰相趙普專權,“欲置副貳,以防察之”,還專門設立了參加政事一職。還有一個眾所周知的現象是,宋代以前,宰相保持了“坐而論道”的傳統,可以坐著和皇帝議論政事,從宋代開始只能“立而奏事”;清代內閣大臣則干脆跪著奏事。凡此,均說明君尊臣卑的關系在不斷強化。概言之,從漢朝以迄明清,宰相多由皇帝私臣近幸演變而來,一旦威權既重,組織形態發育成熟,便會蛻變為閑曹,為皇帝身邊發育出來的新的宰相機構所取代;以皇權為中心,中國的宰相機構呈現出“波紋式循環發生”狀態。就制度的規范層面而言,隨著這種循環發生狀態的持續,君權的確呈不斷擴大之勢,相權越來越缺少制度上的空間。所有這些都是“家天下”的利益使然,都是為了維護君主的絕對權力和地位的需要。用章太炎的話來說,都是因為人主“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此外像人們所熟知的科舉制度、官僚制度的發展,以及明清時期特務政治的發達,監察制度的日漸完備,思想控制的不斷加強,雍正時期密折制度的盛行等等,也都說明了同樣的問題。然而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如果換一個角度就不難發現,在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確實又潛伏著另一種力量,即:具體體現于官僚機構和官僚制度中的“自主性”傾向。它或隱或現、或強或弱地制約、抵銷著君權的膨脹,調節著君權在相對合理化的軌道上運行,與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形成彼消此長的拉鋸局面。關于這一點,也突出表現在以宰相制度為代表的官僚制度方面。如漢代以內朝近侍抑制宰相的權力,到魏晉隋唐時期這些近侍就發展成為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形成了具有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的宰相制度。在正常的情況下,皇帝不能直接向有關部門發號施令,而是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皇帝簽字后再交由門下省審核,如果發現問題,可以封駁退回;詔敕經中書草擬、門下副署方為有效,否則即不得稱為“敕”。宋代前期設計了種種削弱相權的辦法,尤其是專設樞密院管軍事,防止宰相過問軍事。但宰相作為“事無不統”的行政長官,不可能不過問軍國大事,到南宋又不得不讓宰相兼任樞密院長官,南宋中期后甚至多次出現權相專政的局面。明代雖然廢除宰相,不久即由內閣大學士充當事實上的宰相,擔負起行政首腦的職能。明代后期皇帝往往不理政事,有的皇帝甚至長達幾十年不上朝,而各種國家機器卻能基本維持正常運轉,三年一度的科舉考試照樣舉行。凡此種種,都說明有一種制約、調節君權運動的力量綿亙于整個歷史中,對于強化君主的力量產生了持續的反彈。這確實象馬克斯?韋伯、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dtd)以及余英時等學者注意到的那樣,即使是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官僚制度也會產生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官僚制度一旦產生,就有了“自己的發展運行的軌道,不再隨君主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了”,表現出“相當強韌的客觀化傾向”,成為君權運行中“最大的阻力”,以至于在歷史上君主必須“一再重復地起用私臣、近臣來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權”。為什么君主專制制度內部能夠發育出一種抑制君權膨脹、調節君權運行的力量?換句話說,君主的“無能”、君主權力與能力之間的不對稱狀況是怎樣導致了上述力量的發生?具體到我們上面討論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就是,究竟在什么樣的制度條件下,中國君主專制時代的官僚制度會形成這種頗受注目的“自主性”?以往的學者似乎對此未曾詳加申論,有必要在此稍加剖辯。首先,官僚制度本是適應君主集權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了獲得最大的集權效果與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官僚制度的自主性,這是君主專制制度必須付出的代價。正像我們前面所指出的那樣,在實際政治過程中,君主事實上是沒有能力包攬一切統治活動的,君權是不能單獨存在并發揮作用的。為了更好地貫徹自己的意志,君主必須借助于官僚隊伍和官僚機構的群體力量、整體力量,即:必須借助于官僚機器的組織化、制度化、有序化的運轉,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君主個人在能力上的缺陷。為此,君主必須服從一切管理活動都必須服從的效率原則和授權原則,設立一定的官僚制度,授予官僚機構和官員一定的職權,制定其活動的規章制度、行為規范,并給予起碼的尊重。漢文帝有一次出巡時被人驚了駕,便下令對那人從重處罰,廷尉張釋之卻堅決反對說,“法者,天子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堅持對那人進行了依法判決。唐代也有類似的記載:有個犯法而不該死罪的人,高祖卻“特命殺之”,一位監察御史立即反對,認為“三尺法者,王者與天下共也,法一動搖,人無所措手足,……臣忝法司,不敢奉召!”類似的事例在歷史上可謂史不絕書。為了更加有效地貫徹個人意志,君主們卻又不得不對個人意志有所約束,給予官僚制度以相對獨立的活動空間,使之產生某種“對事不對人”的普遍化、客觀化傾向,這就是事物的辨證法則在君主專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其次,歷史上經常出現的君權“象征化”或事實上的真空狀態,也有助于此種自主性的發育。由于皇位世襲制常常把幼童、弱智者推上皇位,此時的君權便實際上不能發揮作用。這種情況固然可能導致最高權力向宦官、外戚轉移,但也往往導致另一種傾向,即官僚組織趁機擴展權力、逐漸減弱其對君權的依附性。如漢光武帝倚重由西漢內朝演變過來的尚書臺,本為防止大權旁落,直接控制行政中樞,但是后來連續出現君主幼年即位的情況,尚書臺最終還是落入外廷大臣的手中。到曹魏時,君主不干預尚書事務已經成了“故事”。魏明帝即位后曾想改變這種狀況,一次他的車駕“卒至尚書門”,想要“案行文書”,卻被尚書令陳矯拒絕說:“此臣職分,非陛下所宜臨也。若臣不稱其職,則請就黜退。陛下宜還”。結果是“帝慚,回車而反”。另外,明代內閣的權力之所以在英宗朝明顯上升,直接的因素也是英宗以九歲幼童即位,無法處理朝政,不得不依賴“三楊”以彌補事實上出現的君主權力真空。最后還要看到,官僚制度之所以發育出抵制君權的力量或“自主性”,儒家思想從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儒家思想固然存在著對君主專制制度的依附性一面,但同時又具有超越它、按照自己的面貌塑造它的一面:它采取“體制內“的實踐路線,基于”道尊于勢“的立場,竭力保持獨立的目標和追求,并用自己的理想和目標來升華現實的君主制度,力求使之成為“行道”之“器”,從而與君主制度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緊張與摩擦。當儒家思想確立其獨尊地位、逐漸成為政治生態中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土壤后,其道德理想、價值取向與行為規范便會在很大程度上“制度化”為官僚組織的目標、原則和活動規范,使官僚制度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思想源頭和歸依。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官僚制度在目標取向、活動規范方面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形成對專制君主的制約、反彈力量。關于這一點,筆者另有專門的文字論及,茲不詳論。總之,制度的設計無法保證對君主實際能力的需求,必然發育出相應的調節、校正或制約機制,并且透過儒家政治文化的生態環境獲得深厚的思想支持,從而形成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對立統一運動。雖然我們主要是通過以宰相為核心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加以說明的,實際上,封建社會的許多具體制度如科舉制度、君主的教育培養(經筵制度)、諫議制度、考課與官員升遷制度等,都包含著維護、強化君權與制約、調節君權這兩種力量、兩種傾向的對立統一運動。限于篇幅,只能留待以后詳論。可以說,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歷史就是直接在這兩種力量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運動過程中展開的。長期以來,許多學者在論及中國的君主制度時,往往提出完全相反的論斷,如:有人認為中國是專制主義的典型,有人則根本否認中國存在過專制制度;傳統的看法認為從秦漢到明清,君權呈不斷加強的趨勢,近年來則有人提出新說,認為君權發展的總趨勢不是加強,而是不斷削弱;甚至有的外國學者本人對中國的君主制度的評價就是自相矛盾的。之所以產生如此歧異,恐怕就是因為缺乏對上述兩種力量、兩種傾向的整體把握。三、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與社會動力機制以上我們為了研究方便起見,姑且拋開了事物的外部聯系,單純地分析了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矛盾運動及其表現。實際上,現實當中任何政治制度的運行都不是孤立、封閉的自我循環,而是和外部環境不斷交換信息、轉換能量的過程。從根本上說,經濟生活是一切社會政治問題的“終極原因”或“始因”,這種矛盾運動不過是社會經濟關系的一種反映。所以,應該“從經濟關系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而不是相反。”基于這種認識,讓我們在這里把思路引向制度的外部,去具體考察一下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矛盾運動與外部社會環境之間的關系,進而解釋出這種矛盾運動的社會根源或社會動力機制。首先看一下這種矛盾運動會產生什么樣的政治功能或整體效應。從歷史事實不難看出,這種矛盾運動所造成的最直接、最明顯的結果是,它在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內部造成了某種互相制約、互相牽制的力量,從而使君主專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內在(雖然不是外在的)約束、校正和調節機制,增加了復雜因素,減少了風險系數,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彌補了君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在一定水準上保證了政治統治的效能。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可以理解,為什么一個王朝能夠在經常出現幼兒、弱智君主的情況下維持幾百年的統治,為什么君主專制制度始終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否認,在這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兩種力量當中,代表對君權約束、調節力量的官僚組織雖然也可能在實際政治過程中產生自我服務、追求自我利益的傾向,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看,筆者更傾向于余英時等先生的見解:相對來說,官僚制度會更多地表現出“主智”的傾向,理性因素更多一些;而專制君權則更多地表現出反智的、非理性的傾向。支持這種見解的理由之一是,基于一般經驗來看,專制制度肯定一人獨裁的原則,是梁啟超所謂的“獨術治群”的統治形式,以一個人的才智應付天下無限多的事務,更容易濫用權力,堵塞賢智者發揮才能,發展出非理性傾向;官僚制度代表群體的力量和智慧,以群體的智慧與君主一個人的才智相比,自然更具有優越性。其次,從角色的獲得方式來看,官僚的身份或角色主要是通過能績取得的,君主的角色則是通過一種直截了當的反智型的世襲制獲得的。在官僚制度的運行中,雖然也不排除裙帶關系等非智能、非角色化的因素的影響,但無論如何,官僚制度也不會經常把白癡、幼兒推向行政首長的地位,起主導作用的還是官員的行政技能、經驗和才智。歷史上被皇帝殺掉的宰相不知凡幾,但真正因為以權謀私而送命者并不多見。雖然發育成熟的官僚制度也會帶來效率低下、文牘主義等弊端,但卻由此形成了對專制君權的約束、調節機制,在維護統治秩序的長治久安、減少政治動蕩的頻率、保持社會經濟文化的持續發展與積累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功能。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那種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就只有消極作用。在維護和強化君權的過程中,必然導致對官僚制度控制的加強,發育出完善嚴密的監控、獎懲系統。出于擔心“家天下”利益受損的直接動機,君主往往能夠對貪污、腐敗分子給予毫不留情的懲治,這對官僚制度也未嘗不是一種凈化機制。概言之,在評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矛盾運動的作用時,主要應著眼于這種矛盾運動的整體效應,并從這種矛盾的結構或關系中把握這兩種力量的實際影響。雖然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與制約、調節君權的力量在性質和作用方面存在著差異,但從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實際來看,這兩種力量互相沖突、互相制約與互相作用的總結果,卻是為君主專制制度增加了復雜性,減少了風險性,較好地實現了一個王朝的長治久安,在一定限度內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面,讓我們接著考察這種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和社會根源。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一般理論,我們當然不難得出結論說,中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無疑是地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一種形式,君主專制制度內部這種矛盾運動當然也可視為統治階級利益關系的一種反映。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這一層次,我們實際上還是沒有從國家的一般理論過渡、貫徹到對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具體分析之中,還是沒有回答下述問題:既然君主專制制度下各種政治力量、各種具體制度都是服務于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為什么它們之間會發生摩擦和斗爭?尤其是,為什么歷代君主往往毫不掩飾地把謀求一姓私利作為最高政治目標,公然視國家為私產,而看上去似乎并不顧及統治階級的整體“公益”?那么,究竟應該怎樣解決這些看似十分“矛盾”的問題?正如經典作家曾經指出的那樣,在階級社會中,人“是一定的階級關系和利益的承擔者”,“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國家也不過是當時社會狀況下“經濟必然性的執行者”。因此,正如判斷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以他的自我評判為根據一樣,判斷一個黨派也不是看其“言辭和幻想”,而是看其“本來面目和實際利益”;同樣,也必須從社會的經濟關系,從“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現存沖突中”去解釋一切社會政治現象。所以,我們在判斷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根源時,以及在判斷君權究竟代表哪個階級利益時,主要是看其客觀上執行了一種什么樣的“經濟必然性”,維護了一種什么樣的生產關系,而不是看其主觀的意識或聲明。眾所周知,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之所以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形成,正是順應了封建生產關系的需要,是當時社會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結果。從實際的社會效應和政治功能來看,正是由于君主專制制度的這種內在矛盾運動及其調節機制的作用,使封建國家機器能夠產出一定的“秩序”、“穩定”這類政治產品,客觀上為整個統治階級所共享,使各級統治者的利益得以實現。比如,歷代封建王朝都制定頒布一系列法律,宣布保護封建土地財產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宗法關系和綱常等級制度,并通過國家暴力機器強制執行這些法律。不管統治者本人是否意識到,當他在頒布和實行這些法律時,實際上就意味著封建生產關系的合法化,他實際上就是在替整個統治階級維持秩序,就是在保護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君主會因為自身的“無能”而無法起到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的作用,君主及其家族的私利私欲、官員的以權謀私有時會和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發生沖突,而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運動的作用就在于,形成對各種力量和利益、特別是對君權和君主私利的調節機制,使專制制度發揮更大效能,維持個別統治者私利和整個地主階級“公益”之間的大體平衡。另外,從君權的運用形式看,專制制度下君權雖然被標榜為君主一人獨占的權力,但正如我們前面已經指出的那樣,它在客觀上是不能離開官僚隊伍而單獨行使和發揮作用的。為了取得官僚隊伍的配合與支持,貫徹自己的意志,君主不僅要將權力分解,對臣僚進行層層授權,而且必須使他們能夠分享到一定的利益。所以,劉邦在一道求賢詔中宣稱要與天下士大夫“共安利”,說“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另外東晉政權在當時就有“王與馬,共天下”之說,意指東晉政權實際上是司馬氏皇族與士族地主(以王氏家族為代表)的共同統治;而宋代也有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說法。這些都說明了一個事實:君主和官僚地主集團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利益上的聯帶或共生關系。封建專制時代對君主提出顧及“公道”、“民意”的要求,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發育出一定的調節機制,形成內部矛盾運動,提高了統治的整體效能,其深刻的社會驅動力和最終的目的也在于實現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相反,如果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調節機制完全失靈,如果這一制度內部對立雙方的基本平衡關系被徹底破壞,這就意味著某個政權事實上已經不能代表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從而因無法獲得起碼的支持而瀕臨垮臺。
可見,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的這種矛盾運動不過是皇帝和整個地主階級共同分享統治權力和利益的一種形式,其實質在于維系統治集團中的個別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的大體平衡,實現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從社會根源上看,這種矛盾運動實際上是封建社會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對立統一關系的反映,即:在總格局上,封建專制制度必然服從和反映封建經濟基礎的要求,但又存在著某些矛盾或局部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君主的能力與其權力的“不對稱”的問題),客觀上需要某種機制來調適二者之間的矛盾,以便更好地發揮其維護封建生產關系的功能,表現于君主專制制度的運行方面,必然會形成對君權的調節、校正和彌補機制,造成兩種力量的對立統一運動。當然也要看到,這種自我調節功能只是君主專制制度運行過程中自然生成演化的結果,并非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君主動選擇創制的結果,因而其“制度化”的程度畢竟不高,只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一定的限度下發揮作用,而且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摩擦成本”,如統治集團內部激烈的沖突等,并不能從根本上克服其固有的內在矛盾。
結束語
綜合本文所論,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不適應或不對稱問題乃是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并減緩了政治動蕩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系、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它并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于社會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
現代君主論·政治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給關于政治和歷史的科學帶來的根本創新,在于證明不存在抽象的、固定不變的"人的本質"(這個概念當然起源于宗教思想和超驗主義),人的本質無非是歷史上特定的社會關系的總和,也就是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用語文學和批評學方法來確認的歷史事實。因此,必須把政治科學的具體內容(連同邏輯體系)視為發展著的有機體。不過應該看到,馬基雅維利為政治問題指出的方向至今還受到爭議和反駁,還沒有成為"常識"(這個方向就是他的作品中潛在的主張,即政治是一種獨立的活動,自身具有區別于道德與宗教的原則和規律——這個命題有著重大的哲學意義,因為它潛在地提出了一種道德和宗教觀,即開創了一整套世界觀)。這意味著什么呢?是僅僅意味著在馬基雅維利思想里已經萌發種種要素的那場知識和道德革命還沒有發生,還沒有成為民族文化的公開的和明顯的形式嗎?或者這只具有當前的政治意義,可以證明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存在的鴻溝,證明分屬于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兩種文化的存在,證明統治階級(例如教會)對于普通人民固有的態度,因為它既不愿成為孤家寡人,又必須讓他們始終相信馬基雅維利不過是魔鬼的化身?
這樣就產生了馬基雅維利對于他自己時代的意義的問題,以及他在自己的著作——特別是《君主論》——里所抱有的目的的問題。馬基雅維利的學說,在他的時代,并不是純粹的"紙上談兵",并不是與世隔離的思想家的專利品,并不是僅僅在入會者中傳布的秘籍。馬基雅維利的風格也不是中世紀和人文主義時代所常見的體系化論文作者的風格。相反,這是一種行動著并在鼓吹行動的人的風格,是政黨"宣言"的風格。福斯科洛做出的"道德主義"解釋肯定是錯誤的。但是,馬基雅維利的確揭露了什么東西,而不僅僅是在用理論說明現實:可他是出于什么目的呢?是道德主義的目的還是政治的目的?人們總愛說:馬基雅維利的政治行為準則"有人用沒人說";大政治家據說都是從咒罵馬基雅維利并且自詡為反馬基雅維利派起家的,但這只是為了能夠"偽善地"運用他的準則。這么說來,馬基雅維利不就夠不上一個馬基雅維利派了嗎?不就成了一個貿然泄露天機的"明白人"了嗎?這不是跟流行的馬基雅維利主義講的正好相反嗎?
克羅齊斷言馬基雅維利主義是科學,所以一視同仁地既為反動派服務,也為民主派服務,就像劍術既有助于紳士,也有助于盜賊,既用于自衛,也用于殺戮;他斷言我們應該在這個意義上來理解福斯科洛的評價。抽象地看,這是對的。馬基雅維利自己說過,他所寫的都是曾經被人運用過的東西,也是歷史上最偉大的人物一直在運用的東西;由此看來,他并沒有打算開導那些明白人;他的風格并不是不偏不倚的科學活動的風格;我們也不能認為他是沿著哲學思辨的途徑寫出這篇政治科學論文的——試想它至今仍然招來了這么多反駁和敵意,那么當初,在這個獨特的學科里,它的出現也應該是一個奇跡。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我們由此可以推想,馬基雅維利真正考慮的是"那些不明白的人",他的用意是要在政治上教育"那些不明白的人"。這種教育并不像福斯科洛看上去所理解的那樣,是一種消極的、痛恨暴君的政治教育,而是一種積極的教育,它教會人們為了達到某些目的,就必須承認某些必要的手段——哪怕是暴君的手段也在所不辭。生長在統治者世家的人,幾乎自動地就帶有現實主義政治家的特征,這是因為他的家庭環境給了他一整套復雜的教育,因為在這里支配一切的,只有王朝的或世襲的利益。那么,誰是"不明白的人"呢?是當時的革命階級、意大利"人民"和"民族"、市民民主派,從他們中間產生了薩沃納羅拉和皮耶羅·索得里尼,卻產生不了卡斯特魯喬和瓦倫蒂諾。可以認為,馬基雅維利就是要勸說這些力量,使他們相信必須有一位不僅知道自己要什么,而且知道怎樣得到它的"領袖",使他們滿懷熱情地接受這樣的"領袖",哪怕他的行為可能與當時人們普遍擁有的意識形態——宗教——相對立,或貌似對立。馬基雅維利的這個立場如今對馬克思主義再現了出來。必須再次成為"反馬基雅維利派",以發展出一套可以同時有助于斗爭雙方的政治理論和技巧。但是我們相信,這套理論和技巧最終將特別有助于"不明白"的那一方,因為我們在這里可以看到歷史的進步力量。事實上,緊接著就會出現一個結果:建立在傳統意識形態基礎上的統一被打破了;而只有這樣,新興力量才會意識到自身的獨立個性。馬基雅維利主義歷來有助于提高保守統治集團的傳統政治技巧,馬克思主義同樣如此;但這絕不能掩蓋它在本質上的革命性。至今我們仍然可以感到這種革命性,而它也可以說明一切反馬基雅維利主義產生的原因——從耶穌會士的反馬基雅維利主義,到虔誠的帕斯夸萊·維拉里的反馬基雅維利主
董仲舒君主立憲制研究論文
東周數百年,天子式微,禮崩樂壞。統治者的”合法性”出現危機。諸侯便逐鹿中原,僭位而上,在一場接力賽中奪取合法性的火炬。這時的諸侯接力賽,還都是貴族與使君的游戲。選手的起碼參賽資格就是公、侯、伯。也就是必須擁有那種源自血統、”經過努力也無法達到的權力”(遇羅克)。至于草莽英雄,最多只能擇梧而棲。換句話說,那是政治局委員們對于常委名額和總書記寶座的爭奪。
但在秦亡之后,經過廢封建、置郡縣,貴族政治與封建制度開始了退出歷史舞臺的進程。當陳勝敢于說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當項羽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觀察歷史的人自當看見,這是一個在歐洲要晚上一千余年才可能發生的變化。貴族封建制下的”合法性”已經被徹底打破了,古老的神權政治和源遠流長的血統被中斷。當出身平民的劉邦一統天下時,漢帝國的政權面臨兩個上層建筑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一、既然血統與政統合而為一的局面已經結束,既然一個平民也可以憑借時勢將具有神圣來歷的第一家族取而代之。那么君臨天下的合法性到底從何而來?天下將如何跪拜在草民劉邦的腳下、而有高山仰止之感。除了暴力與鐵血,還有什么可以拿來為至高無上的權力加冕?平民出身的漢帝國必須解決一個悖論:我奪取天下是天經地義的,我的政權神圣無比,但是,GAMEISOVER,你們再也不能這樣了。你們不能夠學我,你們再來搞我就是大逆不道!換句話說,既要證明一個現有的非貴族政權的合法性,又要堵住后來人的蠢蠢欲動。
第二、在貴族封建制下的人主,受著分封制下諸侯與各級封君的制衡。強大的地方自治既是對君權的限制,又是惹起戰端的禍根。所以秦始皇不喜歡,要廢封建、置郡縣,將地方官員釜底抽薪,使其成為一個龐大帝國行政體系中的寄生蟲,或者叫螺絲釘。讓他們的物質享受僅僅與他們的職位而不是與他們的獨立人格相連。這樣就變為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主義(emperorism,李慎之先生杜撰之名詞)。然而始皇帝作為第一個獨裁者,對手中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沒有拿捏的分寸,未免得意忘形,過猶不及。以致帝國早夭,天下沸騰。因此漢帝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第二個任務就是在重新樹立合法性之后,又如何在一個非貴族的官僚體制中解決去君權的無限膨脹和肆無忌憚?
所有的問題加起來,只有一個。
就是亟需一種可以自圓其說、可以深入靈魂、可以又辯證又統一的大一統的意識形態。
語文君主立憲制論文
東周數百年,天子式微,禮崩樂壞。統治者的”合法性”出現危機。諸侯便逐鹿中原,僭位而上,在一場接力賽中奪取合法性的火炬。這時的諸侯接力賽,還都是貴族與使君的游戲。選手的起碼參賽資格就是公、侯、伯。也就是必須擁有那種源自血統、”經過努力也無法達到的權力”(遇羅克)。至于草莽英雄,最多只能擇梧而棲。換句話說,那是政治局委員們對于常委名額和總書記寶座的爭奪。
但在秦亡之后,經過廢封建、置郡縣,貴族政治與封建制度開始了退出歷史舞臺的進程。當陳勝敢于說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當項羽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觀察歷史的人自當看見,這是一個在歐洲要晚上一千余年才可能發生的變化。貴族封建制下的”合法性”已經被徹底打破了,古老的神權政治和源遠流長的血統被中斷。當出身平民的劉邦一統天下時,漢帝國的政權面臨兩個上層建筑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一、既然血統與政統合而為一的局面已經結束,既然一個平民也可以憑借時勢將具有神圣來歷的第一家族取而代之。那么君臨天下的合法性到底從何而來?天下將如何跪拜在草民劉邦的腳下、而有高山仰止之感。除了暴力與鐵血,還有什么可以拿來為至高無上的權力加冕?平民出身的漢帝國必須解決一個悖論:我奪取天下是天經地義的,我的政權神圣無比,但是,GAMEISOVER,你們再也不能這樣了。你們不能夠學我,你們再來搞我就是大逆不道!換句話說,既要證明一個現有的非貴族政權的合法性,又要堵住后來人的蠢蠢欲動。
第二、在貴族封建制下的人主,受著分封制下諸侯與各級封君的制衡。強大的地方自治既是對君權的限制,又是惹起戰端的禍根。所以秦始皇不喜歡,要廢封建、置郡縣,將地方官員釜底抽薪,使其成為一個龐大帝國行政體系中的寄生蟲,或者叫螺絲釘。讓他們的物質享受僅僅與他們的職位而不是與他們的獨立人格相連。這樣就變為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主義(emperorism,李慎之先生杜撰之名詞)。然而始皇帝作為第一個獨裁者,對手中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沒有拿捏的分寸,未免得意忘形,過猶不及。以致帝國早夭,天下沸騰。因此漢帝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第二個任務就是在重新樹立合法性之后,又如何在一個非貴族的官僚體制中解決去君權的無限膨脹和肆無忌憚?
所有的問題加起來,只有一個。
就是亟需一種可以自圓其說、可以深入靈魂、可以又辯證又統一的大一統的意識形態。
我國封建君主專制內在矛盾評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就在于,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之間的不適應或不對稱,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和減緩了政治動蕩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系、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不過,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并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于社會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
近年來,學術界相繼發表了不少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論著,取得了許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在考訂史實的同時,致力于方法和理論方面的突破,才能進一步推進君主制度乃至整個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1]一位學者曾經評價中國的官僚政治研究狀況說:“學術界對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歷史細節的考訂;另一方面,人們基于宏觀社會理論,著重從階級性質、專制權力與意識形態層面上討論官僚政治。這些研究不可否認也是成績斐然,但在豐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進展尚嫌不足。問題之一,似乎在于上述兩個層次之間,有可能存在著一個薄弱的中間環節,即:在宏觀社會理論與史實考訂之間,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這種理論屬于中間層次,大約屬于某種‘中等范圍’〈middlerange〉的理論。”[2]依筆者淺見,在有關君主制度的研究當中,也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觀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的問題。認真說來,除了各門學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宏觀理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外,我們目前確實還苦于缺少一種屬于或貼近于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研究的獨特語言,以便能把這種宏觀理論過渡、轉換為中觀的理論。由于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盲區,也就無法確立屬于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所獨有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分析范疇和基本語言,從而也難以找到學術對話的共同語言和共同基點,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和整體的學術積累。基于這種考慮,同時也是對上述呼吁的回應,本文將通過對中國君主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嘗試性地提出一種詮釋和描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運行機制的思路,誠望得到批評教正。
一、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其中事物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主要作用,是決定事物面貌與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和動力。正是從這一思想出發,馬克思主義進而揭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是一切社會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約著和決定著其它一切社會矛盾的存在與發展,它們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原因。也是基于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從分析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著手,進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這一原理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一切社會現象的總方向和把握一切社會問題的總鑰匙,它從方法論上給我們以莫大的啟示:正如在整個人類社會存在著社會基本矛盾一樣,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必然存在著一種基本矛盾,它決定著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與運行方式,因而也就構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對象!
那么,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么呢?換句話說,我們應如何尋找切入點,來把握這一矛盾呢?
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列寧曾概括和總結馬克思的研究方法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達過這樣的思想:為了便于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盡可能地暫時拋開“一切混雜的附屬物”,在“最少受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事物的“純粹形態”或典型形態。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發:第一,應該從最常見、最普通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出發,去把握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因為這最普通、最常見的事實里面蘊含著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應該暫時拋開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關系(如社會基本矛盾、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在一種較為純粹和典型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貼近這個基本矛盾本身進行分析,然后再由抽象到具體,即馬克思所說的,讓“抽象的規定在思維的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6由簡單到復雜,由“純粹”地描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過渡到對外部聯系(這種矛盾與外部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系)的全面分析。
英國君主立憲制研究論文
摘要:1640—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經過了反復與曲折,最終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這一政體的確立是各種矛盾、沖突共同作用的結果。英國王權自諾曼征服得以確立以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一直受到各種潛在因素的制約,特別是英國具有議會與王權相斗爭的傳統。
關鍵詞:英國王權;議會與王權的斗爭;君主立憲制
一、英國王權的確立過程
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整個西歐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頻繁的遭到外族的入侵,“這個時候,人們會熱烈希望出現一個平息天下的君主。任何一種具有絕對統治權特征之一的制度在這時出現,向社會提出安邦定國之計,社會就會群起支持,熱烈擁護,就像逃亡者奔赴教堂尋求避難一樣。”[1]恩格斯曾說:“在這種普遍混亂的狀態中,王權是進步的因素”,“王權在混亂中代表著秩序”。[2]英國王權就是在這種普遍混亂的狀態中建立起來的。
1、封建王權的孕育: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大約在公元5—6世紀,日耳曼民族大遷徙的浪潮席卷了整個西歐。“這些新來的人來自日耳曼的三個較為強大的民族,即撒克遜人、盎格魯人和朱特人”。[3]日耳曼部落在戰斗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國家,經過不斷地兼并,到七世紀初形成了七國對峙的局面。伴隨著諸王國爭霸兼并戰爭愈演愈烈的同時,8世紀末丹麥人也開始發動了對不列顛的入侵。在反抗丹麥人的過程中,英格蘭逐漸建立起了統一的王權。
君主集權的強化歷史教案
【教學目標】
通過本課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和掌握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權,清朝的建立及其對全國的統治,清朝強化君主集權的措施,清朝制造文字獄及其危害。
通過引導學生分析滿洲興起及清朝建立對全國統治的歷史,分析清朝強化君主集權的影響、清朝制造“文字獄”的影響等問題,培養學生初步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分析問題的能力。
通過本課學習,使學生認識“文字獄”的社會危害,理解政策制定得當與否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發展的道理。
【教學目標】
本課的主要內容是清朝的建立和清朝君主集權的強化。
春秋時代君主專制主義研究論文
我國春秋時代的政治特點是什么?目前學術界提出了“古代民主制”、“貴族民主制”等諸種觀點,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又深感上述諸見似乎忽略了某些重要事實。我們認為春秋時代的政治特點是君主專制主義不斷加強,為此提出淺見,就教于方家。
(一)
在探討春秋時代君主專制主義之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君主專制主義”。我們認為,它包含兩層內容,一是指君主獨裁的政治統治,君主擁有無限權力,君主個人意志凌駕在整個社會之上,政治上專斷獨行;在君主專制統治下,不僅被統治階級沒有任何民主權力,就是在統治階級內部,即使在統治集團核心內部,也沒有民主可言。二是指君主專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宣揚君權至上,君主是全國臣民的最高主宰,君命不得違背,要求臣民絕對服從君主。
春秋時代,君主專制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表現為君主擁有五種權力,即:最高政治決斷權、最高軍事統轄權、最高封任權、刑殺之權和指立君嗣權。
最高政治決斷權是君主擁有的最主要的權力,君主憑藉這一權力對國事實行“獨斷”。這里說的“獨斷”并不意味著群臣懾于君主虎威而噤若寒蟬,一語不發,而是說臣下盡可以出謀獻策,但是決斷大權卻獨操君主之手。君主決斷國事絲毫不受統治集團內部多數派意見或少數派意見左右,更不是表現為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由君主個人依據某種標準作最后裁決。《左傳》魯成公十六年。,“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都主張遷往“郇、瑕之地”,只有韓厥主張遷于“新田之地”。晉景公權衡利弊,獨取韓厥之見。魯定公十三年,齊國聯衛伐晉,諸大夫反對,只有邴意茲主張進兵。齊景公采納了邴意茲的意見,決然進軍。魯宣公十五年,晉伐潞國,也是群臣意見不一致,最后聽從君主裁決。
君主決斷國事要不要所取臣下的意見,完全取決于君主個人意志,在這個問題上,君主是不受什么習慣傳統和法律的約束。有的時候,君主出于某種考慮也能夠聽取不同意見。例如楚靈王要侮辱晉國來使,大夫薳啟疆力諫不可。楚靈王覺得聽從諫言對自己更有利,遂改變初衷(《左傳》昭公五年)。但是更多的時候,君主卻要強逞意志,一意孤行。如宋平公筑臺,“妨于農收,子罕請俟農收之畢,公弗許”(《左傳》襄公十七年)。宋楚泓之戰,宋大司馬固曾三次獻策,宋襄公一概“弗從”,至使宋軍潰敗(《左傳》襄公二十二年)。召陵之會,衛靈公命祝佗相隨,祝佗辭以“社稷不動,祝不出境,官之制也。”衛靈公不容分辯,說:“行也!”意即“非去不可!”(《左傳》)定公四年)這類事例不勝枚舉。總之,君主駕馭的權力越大,君主的意志越要壓倒一切,對國事恣意定奪。群臣可以進獻方策,但無權染指裁決。
我國君主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就在于,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之間的不適應或不對稱,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和減緩了政治動蕩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系、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不過,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并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于社會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
近年來,學術界相繼發表了不少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論著,取得了許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在考訂史實的同時,致力于方法和理論方面的突破,才能進一步推進君主制度乃至整個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1]一位學者曾經評價中國的官僚政治研究狀況說:“學術界對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歷史細節的考訂;另一方面,人們基于宏觀社會理論,著重從階級性質、專制權力與意識形態層面上討論官僚政治。這些研究不可否認也是成績斐然,但在豐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進展尚嫌不足。問題之一,似乎在于上述兩個層次之間,有可能存在著一個薄弱的中間環節,即:在宏觀社會理論與史實考訂之間,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這種理論屬于中間層次,大約屬于某種‘中等范圍’〈middlerange〉的理論。”[2]依筆者淺見,在有關君主制度的研究當中,也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觀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的問題。認真說來,除了各門學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宏觀理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外,我們目前確實還苦于缺少一種屬于或貼近于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研究的獨特語言,以便能把這種宏觀理論過渡、轉換為中觀的理論。由于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盲區,也就無法確立屬于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所獨有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分析范疇和基本語言,從而也難以找到學術對話的共同語言和共同基點,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和整體的學術積累。基于這種考慮,同時也是對上述呼吁的回應,本文將通過對中國君主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嘗試性地提出一種詮釋和描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運行機制的思路,誠望得到批評教正。[3]
一、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其中事物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主要作用,是決定事物面貌與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和動力。正是從這一思想出發,馬克思主義進而揭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是一切社會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約著和決定著其它一切社會矛盾的存在與發展,它們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原因。也是基于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從分析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著手,進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這一原理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一切社會現象的總方向和把握一切社會問題的總鑰匙,它從方法論上給我們以莫大的啟示:正如在整個人類社會存在著社會基本矛盾一樣,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必然存在著一種基本矛盾,它決定著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與運行方式,因而也就構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對象!
那么,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么呢?換句話說,我們應如何尋找切入點,來把握這一矛盾呢?
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列寧曾概括和總結馬克思的研究方法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達過這樣的思想:為了便于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盡可能地暫時拋開“一切混雜的附屬物”,在“最少受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事物的“純粹形態”或典型形態。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發:第一,應該從最常見、最普通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出發,去把握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因為這最普通、最常見的事實里面蘊含著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應該暫時拋開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關系(如社會基本矛盾、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在一種較為純粹和典型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貼近這個基本矛盾本身進行分析,然后再由抽象到具體,即馬克思所說的,讓“抽象的規定在思維的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6由簡單到復雜,由“純粹”地描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過渡到對外部聯系(這種矛盾與外部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系)的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