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保護政策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9 0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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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保護政策

日本開放式保護政策的運用及其啟示

一、日本開放式保證政策的運用

開放式保護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保證國內市場總體對外開放的大環境下,根據本國的利益和總體發展目標的需要,以維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些非商業性的動機作為理由,以專項法規的定向約束和管理體系的特別設計為手段,以阻止外國競爭者搶占國內市場為目的,在不斷開放國內大市場的同時實現對特定領域的局部性保護。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同,這種保護順應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而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在運用開放式保護政策上,日本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對策。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之路,實行“產、官、學”一體化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基本上遵循歐美的自由市場模式,但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放松對宏觀經濟的主導作用。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尊重西方自由經濟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全民經濟戰。鑒于在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初,日本仍然是一個工業基礎薄弱的農業國這樣一種現實,日本政府認為,落后國家的新興產業不可能像歐美國家一樣,完全依賴市場調節和企業的不斷積累來完成,在強大的跨國公司面前,單純個別企業的“自助努力”總是有限度的,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節,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一些有限的領域。為此,政府對經濟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協調、干預措施來指導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市場活動,將全國的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中去。為此,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60年代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70年代的日本列島改造計劃等。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這些計劃的實施,日本政府設立了幾乎包括所有戰略產業的“政策審議會”,政策審議會的成員由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共同組成,審議會根據國家的發展計劃分頭制訂未來的戰略產業、具體的實施方案、擬采取的政策等,并將形成的共識向社會公布,從而使“產、官、學”之間在國家的共同利益問題上達成一種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政府通過間接金融、財政投融資和行政指導等手段對全國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然后將其集中到一些重點企業中去。為了協調政府的行動,大學和科研部門則集中力量加強應用性的研究,研究的成果都轉讓給企業。政府指導下的“產、官、學”一體化對實現日本經濟的整體振興和“某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日本的一些大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競爭中仍然念念不忘“產、官、學”一體化的作用。

(二)在與GATT轉軌的前提下,建立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

在加入GATT后不久,日本政府經過認真的權衡,決定開放市場,走貿易自由化之路,為此,日本政府在1960年正式公布了《貿易自由化大綱》,該《大綱》在強調關稅改革必須順應貿易自由化發展潮流的同時,特別強調了關稅在防止國外商品沖擊上的重要作用。為此,日本從1961年開始對原有的關稅體系進行了徹底、全面的改革。首先,為了和GATT稅則體系協調一致,便于進行國際比較和貿易統計,日本大膽地改變了原有的進口稅體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稅則分類。其次,建立了“瀑布式”的關稅結構。對原材料及初級產品征收非常低或者零的名義關稅,隨著加工過程越來越深,名義關稅的稅率也越來越高;對國內沒有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低關稅,而對國內有供給能力且與國外存在競爭的商品實行高關稅;對將來有發展前途的產品實行高關稅,而對其所需要的原材料則實行低關稅;另外,為了靈活、有效地發揮關稅的保護機能,日本政府在不斷降低關稅的同時,根據國內產業的市場競爭狀況,建立了一套包括緊急關稅、調整關稅、臨時關稅、混合關稅、報復性關稅等在內在特殊關稅制度,以彌補一般關稅在保護國內產業上的不足之處,如緊急關稅制度規定,當大量廉價的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危害時,日本將采取臨時緊急關稅措施予以保護。通過這種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與提高,強化了深加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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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開放式保護政策研究論文

一、日本開放式保證政策的運用

開放式保護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保證國內市場總體對外開放的大環境下,根據本國的利益和總體發展目標的需要,以維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些非商業性的動機作為理由,以專項法規的定向約束和管理體系的特別設計為手段,以阻止外國競爭者搶占國內市場為目的,在不斷開放國內大市場的同時實現對特定領域的局部性保護。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同,這種保護順應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而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在運用開放式保護政策上,日本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對策。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之路,實行“產、官、學”一體化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基本上遵循歐美的自由市場模式,但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放松對宏觀經濟的主導作用。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尊重西方自由經濟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全民經濟戰。鑒于在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初,日本仍然是一個工業基礎薄弱的農業國這樣一種現實,日本政府認為,落后國家的新興產業不可能像歐美國家一樣,完全依賴市場調節和企業的不斷積累來完成,在強大的跨國公司面前,單純個別企業的“自助努力”總是有限度的,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節,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一些有限的領域。為此,政府對經濟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協調、干預措施來指導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市場活動,將全國的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中去。為此,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60年代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70年代的日本列島改造計劃等。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這些計劃的實施,日本政府設立了幾乎包括所有戰略產業的“政策審議會”,政策審議會的成員由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共同組成,審議會根據國家的發展計劃分頭制訂未來的戰略產業、具體的實施方案、擬采取的政策等,并將形成的共識向社會公布,從而使“產、官、學”之間在國家的共同利益問題上達成一種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政府通過間接金融、財政投融資和行政指導等手段對全國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然后將其集中到一些重點企業中去。為了協調政府的行動,大學和科研部門則集中力量加強應用性的研究,研究的成果都轉讓給企業。政府指導下的“產、官、學”一體化對實現日本經濟的整體振興和“某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日本的一些大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競爭中仍然念念不忘“產、官、學”一體化的作用。

(二)在與GATT轉軌的前提下,建立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

在加入GATT后不久,日本政府經過認真的權衡,決定開放市場,走貿易自由化之路,為此,日本政府在1960年正式公布了《貿易自由化大綱》,該《大綱》在強調關稅改革必須順應貿易自由化發展潮流的同時,特別強調了關稅在防止國外商品沖擊上的重要作用。為此,日本從1961年開始對原有的關稅體系進行了徹底、全面的改革。首先,為了和GATT稅則體系協調一致,便于進行國際比較和貿易統計,日本大膽地改變了原有的進口稅體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稅則分類。其次,建立了“瀑布式”的關稅結構。對原材料及初級產品征收非常低或者零的名義關稅,隨著加工過程越來越深,名義關稅的稅率也越來越高;對國內沒有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低關稅,而對國內有供給能力且與國外存在競爭的商品實行高關稅;對將來有發展前途的產品實行高關稅,而對其所需要的原材料則實行低關稅;另外,為了靈活、有效地發揮關稅的保護機能,日本政府在不斷降低關稅的同時,根據國內產業的市場競爭狀況,建立了一套包括緊急關稅、調整關稅、臨時關稅、混合關稅、報復性關稅等在內在特殊關稅制度,以彌補一般關稅在保護國內產業上的不足之處,如緊急關稅制度規定,當大量廉價的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危害時,日本將采取臨時緊急關稅措施予以保護。通過這種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與提高,強化了深加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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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開放式保護政策研究論文

一、日本開放式保證政策的運用

開放式保護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保證國內市場總體對外開放的大環境下,根據本國的利益和總體發展目標的需要,以維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些非商業性的動機作為理由,以專項法規的定向約束和管理體系的特別設計為手段,以阻止外國競爭者搶占國內市場為目的,在不斷開放國內大市場的同時實現對特定領域的局部性保護。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同,這種保護順應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而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在運用開放式保護政策上,日本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對策。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之路,實行“產、官、學”一體化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基本上遵循歐美的自由市場模式,但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放松對宏觀經濟的主導作用。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尊重西方自由經濟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全民經濟戰。鑒于在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初,日本仍然是一個工業基礎薄弱的農業國這樣一種現實,日本政府認為,落后國家的新興產業不可能像歐美國家一樣,完全依賴市場調節和企業的不斷積累來完成,在強大的跨國公司面前,單純個別企業的“自助努力”總是有限度的,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節,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一些有限的領域。為此,政府對經濟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協調、干預措施來指導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市場活動,將全國的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中去。為此,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60年代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70年代的日本列島改造計劃等。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這些計劃的實施,日本政府設立了幾乎包括所有戰略產業的“政策審議會”,政策審議會的成員由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共同組成,審議會根據國家的發展計劃分頭制訂未來的戰略產業、具體的實施方案、擬采取的政策等,并將形成的共識向社會公布,從而使“產、官、學”之間在國家的共同利益問題上達成一種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政府通過間接金融、財政投融資和行政指導等手段對全國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然后將其集中到一些重點企業中去。為了協調政府的行動,大學和科研部門則集中力量加強應用性的研究,研究的成果都轉讓給企業。政府指導下的“產、官、學”一體化對實現日本經濟的整體振興和“某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日本的一些大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競爭中仍然念念不忘“產、官、學”一體化的作用。

(二)在與GATT轉軌的前提下,建立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

在加入GATT后不久,日本政府經過認真的權衡,決定開放市場,走貿易自由化之路,為此,日本政府在1960年正式公布了《貿易自由化大綱》,該《大綱》在強調關稅改革必須順應貿易自由化發展潮流的同時,特別強調了關稅在防止國外商品沖擊上的重要作用。為此,日本從1961年開始對原有的關稅體系進行了徹底、全面的改革。首先,為了和GATT稅則體系協調一致,便于進行國際比較和貿易統計,日本大膽地改變了原有的進口稅體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稅則分類。其次,建立了“瀑布式”的關稅結構。對原材料及初級產品征收非常低或者零的名義關稅,隨著加工過程越來越深,名義關稅的稅率也越來越高;對國內沒有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低關稅,而對國內有供給能力且與國外存在競爭的商品實行高關稅;對將來有發展前途的產品實行高關稅,而對其所需要的原材料則實行低關稅;另外,為了靈活、有效地發揮關稅的保護機能,日本政府在不斷降低關稅的同時,根據國內產業的市場競爭狀況,建立了一套包括緊急關稅、調整關稅、臨時關稅、混合關稅、報復性關稅等在內在特殊關稅制度,以彌補一般關稅在保護國內產業上的不足之處,如緊急關稅制度規定,當大量廉價的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危害時,日本將采取臨時緊急關稅措施予以保護。通過這種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與提高,強化了深加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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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放式基金風險分析論文

摘要:開放式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的一種新的投資品種,其在我國一問世于就面臨著極大的風險。如何控制這些風險,正是當前學界和業界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試圖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來探討規制我國開放式基金風險的法律舉措,以給我國開放式基金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這些法律舉措主要有: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風險法律規制

所謂開放式基金,是相對于封閉式基金而言的。由于投資者可以自由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這使得開放式基金具有市場選擇性強、透明度高等封閉式基金無可比擬的優勢,它對投資者的保護更徹底,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約束更強。正因為如此,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基金市場上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并對一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發揮著重大作用(((。

有鑒于此,我國也是力主發展開放式基金。從2001年9月至今,市場先后推出開放式基金12只,總規模預計突破400億元,且新的發行還在源源不斷。應該說,它的問世,將會給我國證券市場帶來一種全新的運作方式和投資理念,有助于培育成熟的投資隊伍。然而,“剃頭挑子一頭熱”,基金公司踴躍,投資者卻談不上熱情。今年發行完畢的7只開放式基金中,有兩只未達到預定集資額,有三只雖突破了45億元,但大量信息證明其中的種種違規操作,如銀行攤派、行政干預等等。而且,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也難以令人樂觀。(((截至2002年9月26日,僅有華夏成長以1.023元的微弱優勢維持了“面子”,其余的均在面值以下。有人甚至預言,今年我國極有可能出現第一只被完全贖回的基金。(((

種種跡象表明,在國外成功運作的開放式基金在我國甫一出現就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如何控制和化解這些風險,是在我國基金業和證券市場快速發展面前急需解決的一個課題。本文試從法律的角度,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來探討控制我國開放式基金風險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我國開放式基金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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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放式基金風險研究論文

所謂開放式基金,是相對于封閉式基金而言的。由于投資者可以自由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這使得開放式基金具有市場選擇性強、透明度高等封閉式基金無可比擬的優勢,它對投資者的保護更徹底,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約束更強。正因為如此,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基金市場上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并對一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發揮著重大作用(((。

有鑒于此,我國也是力主發展開放式基金。從2001年9月至今,市場先后推出開放式基金12只,總規模預計突破400億元,且新的發行還在源源不斷。應該說,它的問世,將會給我國證券市場帶來一種全新的運作方式和投資理念,有助于培育成熟的投資隊伍。然而,“剃頭挑子一頭熱”,基金公司踴躍,投資者卻談不上熱情。今年發行完畢的7只開放式基金中,有兩只未達到預定集資額,有三只雖突破了45億元,但大量信息證明其中的種種違規操作,如銀行攤派、行政干預等等。而且,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也難以令人樂觀。(((截至2002年9月26日,僅有華夏成長以1.023元的微弱優勢維持了“面子”,其余的均在面值以下。有人甚至預言,今年我國極有可能出現第一只被完全贖回的基金。(((

種種跡象表明,在國外成功運作的開放式基金在我國甫一出現就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如何控制和化解這些風險,是在我國基金業和證券市場快速發展面前急需解決的一個課題。本文試從法律的角度,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來探討控制我國開放式基金風險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我國開放式基金面臨的風險

我國開放式基金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如政策法規風險、行政干預風險等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等非系統性風險。這里擇其要者來分析。

1.系統性風險即基金外部發生的、非基金本身所能控制的因政治、經濟、政策等的變更所導致的市場行情波動而產生的投資風險。作為一種特殊的高級投資品種,開放式基金運作的理想環境是規模大、流動性強、成熟度高、投資者理性的證券市場。然而,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至今不到二十年,種種原因造成了中國的證券市場仍很不完善,突出地表現在市場投機性強、流動性弱、市場波動頻繁;而且發展僅四余年的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也很不規范。這使得我國開放式基金剛一推出就面臨著極大的系統風險。有關實證研究表明,系統性風險約占我國證券市場總風險的60%,而發達國家僅占20%-30%。這意味著在目前的中國證券市場,分散化投資對風險規避的作用很小,一旦遭遇股市暴跌或者長期熊市,由于缺乏可以彌補損失的反向操作工具,開放式基金難逃厄運。據研究,“過去八年中投資者只要錯過了十大漲幅日,那他就肯定會輸得很壯烈。”而這十大漲幅日無一不是由政策決定的。與這個結論相印證的是:當熊市來臨時,80%以上的基金都跌破了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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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論文

[1]。

監管是手段,發展才是真正的目的,離開了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其本身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規范開放式基金的運作,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穩定證券市場都十分必要。

二、中國現行的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

本文將主要從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和法律體系三方面來討論開放式基金的監管模式。

(一)中國開放式基金監管的制度體系

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共有三種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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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監管模式現狀論文

[1]。

監管是手段,發展才是真正的目的,離開了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其本身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規范開放式基金的運作,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穩定證券市場都十分必要。

二、中國現行的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

本文將主要從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和法律體系三方面來討論開放式基金的監管模式。

(一)中國開放式基金監管的制度體系

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共有三種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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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開放式政策啟示

一、日本開放式保證政策的運用

開放式保護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保證國內市場總體對外開放的大環境下,根據本國的利益和總體發展目標的需要,以維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些非商業性的動機作為理由,以專項法規的定向約束和管理體系的特別設計為手段,以阻止外國競爭者搶占國內市場為目的,在不斷開放國內大市場的同時實現對特定領域的局部性保護。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同,這種保護順應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而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在運用開放式保護政策上,日本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對策。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之路,實行“產、官、學”一體化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基本上遵循歐美的自由市場模式,但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放松對宏觀經濟的主導作用。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尊重西方自由經濟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全民經濟戰。鑒于在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初,日本仍然是一個工業基礎薄弱的農業國這樣一種現實,日本政府認為,落后國家的新興產業不可能像歐美國家一樣,完全依賴市場調節和企業的不斷積累來完成,在強大的跨國公司面前,單純個別企業的“自助努力”總是有限度的,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節,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一些有限的領域。為此,政府對經濟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協調、干預措施來指導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市場活動,將全國的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中去。為此,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60年代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70年代的日本列島改造計劃等。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這些計劃的實施,日本政府設立了幾乎包括所有戰略產業的“政策審議會”,政策審議會的成員由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共同組成,審議會根據國家的發展計劃分頭制訂未來的戰略產業、具體的實施方案、擬采取的政策等,并將形成的共識向社會公布,從而使“產、官、學”之間在國家的共同利益問題上達成一種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政府通過間接金融、財政投融資和行政指導等手段對全國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然后將其集中到一些重點企業中去。為了協調政府的行動,大學和科研部門則集中力量加強應用性的研究,研究的成果都轉讓給企業。政府指導下的“產、官、學”一體化對實現日本經濟的整體振興和“某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日本的一些大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競爭中仍然念念不忘“產、官、學”一體化的作用。

(二)在與GATT轉軌的前提下,建立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

在加入GATT后不久,日本政府經過認真的權衡,決定開放市場,走貿易自由化之路,為此,日本政府在1960年正式公布了《貿易自由化大綱》,該《大綱》在強調關稅改革必須順應貿易自由化發展潮流的同時,特別強調了關稅在防止國外商品沖擊上的重要作用。為此,日本從1961年開始對原有的關稅體系進行了徹底、全面的改革。首先,為了和GATT稅則體系協調一致,便于進行國際比較和貿易統計,日本大膽地改變了原有的進口稅體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稅則分類。其次,建立了“瀑布式”的關稅結構。對原材料及初級產品征收非常低或者零的名義關稅,隨著加工過程越來越深,名義關稅的稅率也越來越高;對國內沒有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低關稅,而對國內有供給能力且與國外存在競爭的商品實行高關稅;對將來有發展前途的產品實行高關稅,而對其所需要的原材料則實行低關稅;另外,為了靈活、有效地發揮關稅的保護機能,日本政府在不斷降低關稅的同時,根據國內產業的市場競爭狀況,建立了一套包括緊急關稅、調整關稅、臨時關稅、混合關稅、報復性關稅等在內在特殊關稅制度,以彌補一般關稅在保護國內產業上的不足之處,如緊急關稅制度規定,當大量廉價的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危害時,日本將采取臨時緊急關稅措施予以保護。通過這種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與提高,強化了深加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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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開放式保護運用

一、日本開放式保證政策的運用

開放式保護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保證國內市場總體對外開放的大環境下,根據本國的利益和總體發展目標的需要,以維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這樣一些非商業性的動機作為理由,以專項法規的定向約束和管理體系的特別設計為手段,以阻止外國競爭者搶占國內市場為目的,在不斷開放國內大市場的同時實現對特定領域的局部性保護。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同,這種保護順應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而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在運用開放式保護政策上,日本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對策。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之路,實行“產、官、學”一體化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基本上遵循歐美的自由市場模式,但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放松對宏觀經濟的主導作用。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尊重西方自由經濟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全民經濟戰。鑒于在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初,日本仍然是一個工業基礎薄弱的農業國這樣一種現實,日本政府認為,落后國家的新興產業不可能像歐美國家一樣,完全依賴市場調節和企業的不斷積累來完成,在強大的跨國公司面前,單純個別企業的“自助努力”總是有限度的,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節,把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一些有限的領域。為此,政府對經濟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協調、干預措施來指導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市場活動,將全國的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中去。為此,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60年代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70年代的日本列島改造計劃等。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這些計劃的實施,日本政府設立了幾乎包括所有戰略產業的“政策審議會”,政策審議會的成員由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共同組成,審議會根據國家的發展計劃分頭制訂未來的戰略產業、具體的實施方案、擬采取的政策等,并將形成的共識向社會公布,從而使“產、官、學”之間在國家的共同利益問題上達成一種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政府通過間接金融、財政投融資和行政指導等手段對全國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然后將其集中到一些重點企業中去。為了協調政府的行動,大學和科研部門則集中力量加強應用性的研究,研究的成果都轉讓給企業。政府指導下的“產、官、學”一體化對實現日本經濟的整體振興和“某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日本的一些大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競爭中仍然念念不忘“產、官、學”一體化的作用。

(二)在與GATT轉軌的前提下,建立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

在加入GATT后不久,日本政府經過認真的權衡,決定開放市場,走貿易自由化之路,為此,日本政府在1960年正式公布了《貿易自由化大綱》,該《大綱》在強調關稅改革必須順應貿易自由化發展潮流的同時,特別強調了關稅在防止國外商品沖擊上的重要作用。為此,日本從1961年開始對原有的關稅體系進行了徹底、全面的改革。首先,為了和GATT稅則體系協調一致,便于進行國際比較和貿易統計,日本大膽地改變了原有的進口稅體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稅則分類。其次,建立了“瀑布式”的關稅結構。對原材料及初級產品征收非常低或者零的名義關稅,隨著加工過程越來越深,名義關稅的稅率也越來越高;對國內沒有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低關稅,而對國內有供給能力且與國外存在競爭的商品實行高關稅;對將來有發展前途的產品實行高關稅,而對其所需要的原材料則實行低關稅;另外,為了靈活、有效地發揮關稅的保護機能,日本政府在不斷降低關稅的同時,根據國內產業的市場競爭狀況,建立了一套包括緊急關稅、調整關稅、臨時關稅、混合關稅、報復性關稅等在內在特殊關稅制度,以彌補一般關稅在保護國內產業上的不足之處,如緊急關稅制度規定,當大量廉價的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危害時,日本將采取臨時緊急關稅措施予以保護。通過這種靈活多樣的關稅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與提高,強化了深加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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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預付卡市場發展狀況及經驗

摘要:從全球支付行業的發展看,預付卡是繼信用卡、借記卡之后零售支付領域的重要支付產品,目前已廣泛應用于餐飲、超市、美容、健身等消費細分領域,并在公共交通、公用事業等行業為社會大眾不可或缺的新興電子支付工具。文章從產品種類、客戶群體、商業模式、政策監管等方面及歐美預付卡市場的發展現狀,提出了促進我國預付卡支付發展的政策建議,包括健全客戶備付金監管制度、調整監管框架、提升相關監管制度法律層級。

關鍵詞:預付卡;支付工具;借鑒

一、市場發展狀況

(一)總體情況。歐美預付卡市場發展較為成熟,產品形態比較豐富,主要滿足持卡人多元化的小額支付需求,普遍用于薪資發放、企業福利、醫療報銷、退稅、小微支付等領域。在政府公共支付領域,開放式預付卡的推廣普及有助于降低支付成本、提高資金流動效率,改善公共服務體系。1.產品種類。歐美預付卡產品,根據交易是否實名制分為實名預付卡和非實名預付卡;根據卡片能否重復充值,分為可重復充值預付卡和固定額度預付卡;根據使用人群和應用領域,分為禮品卡、預付儲蓄卡、青少年卡、旅行卡、薪資卡、政府卡、醫療卡和激勵卡等;根據是否采用卡組織BIN號和標準,分為封閉式預付卡和開放式預付卡。其中,封閉式預付卡主要有非銀行的商業機構發行,僅限于商業機構自有網絡使用;開放式預付卡主要由商業銀行或專業預付卡公司發行,采用卡組織BIN號和標準,帶有卡組織標示,開在卡組織的網絡中通用,除了購物消費外,部分還支持ATM取現及網上賬戶管理、積分獎勵等增值服務,本質上是一種支付賬戶。2.客戶群體。歐美預付卡主要面向個人市場,針對不同細分市場設計了具有不同功能的預付卡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各類支付需求。其中,通用可充值的開放式預付卡主要服務于未開立銀行賬戶或未很好享受銀行服務的用戶。3.商業模式。歐美封閉式預付卡由商戶主導,相當于提貨券或預收款,通過其商品銷售獲利;開放式預付卡由商業銀行和卡組織主導,發卡機構的盈利模式包括向收單機構收取交換費、向持卡人收取各類卡片使用及管理費用、卡片殘值收益和備付金投資收益。4.政策監管。歐美市場的監管重心在于網絡規模較大的開放式預付卡,根據業務實質將其作為貨幣服務及賬戶體系來監管,主要通過法律條文監管,監管嚴格。(二)美國市場。美國預付卡市場仍以封閉式預付卡為主,但隨著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和專業預付卡公司開始重視發展開放式預付卡,開放式預付卡的發展速度遠遠快于封閉式預付卡。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受金融監管政策的影響,歐美銀行紛紛選擇收縮傳統零售銀行業務,信用卡、借記卡業務發展受到一定限制。在此背景下,美國運通、摩根大通、美國各種銀行等金融巨頭紛紛進軍預付卡市場,多用途預付卡快速拓展到眾多領域,并開始成為市場主流。特別是《多德弗蘭克法案之杜賓修正案》包括交換費在內的收費規定未覆蓋預付卡,借記卡交換費下調后,開放式預付卡更加受到市場歡迎。(三)歐洲市場。預付卡自2009年起成為歐洲發卡增速最快的卡種之一。歐洲大部分銀行,以及根據歐盟相關法律準許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紛紛以無銀行賬戶、低齡且具備一定購買力的人群為主要對象,發行維薩、萬事達等開放式預付卡。以英國為例,2013年英國市場上流通的預付卡數量超過290萬張,產品種類超過2300種。

二、監管體系

美國和歐洲均重點監管開放式預付卡,同時將預付卡發行機構與虛擬賬戶發行機構等同監管,對從業機構實施牌照準入管理,要求建立備付金制度,并以高度安全的形式持有客戶備付金,且在存款保險、反洗錢等方面有相應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自由發行各類預付卡,卡組織可以自由從事預付卡轉借清算業務。(一)美國預付卡監管體系。目前,美國通過多部聯邦法律、州法律從多方面共同監管,具體包括《電子貨幣劃撥法》及其實施條例、《無主財產法》、《貨幣轉移法案》、《聯邦存款保險法》、《反洗錢法》、《統一貨幣服務法》、《2009禮品法案》、《2009信用卡責任、問責和信息披露法》、《5502號法案》、《美國愛國者法案》、《多德弗蘭克法案》等。總的來看,美國將預付卡發行與虛擬賬戶發行等均作為“貨幣服務業務”予以監管。部分開放式預付卡,比如薪資卡、政府卡、醫療卡等,以及有限網絡的封閉式預付卡受到一定的監管豁免。1.機構準入。美國沒有全國性的貨幣轉移業務牌照,從業機構需要向各州申請牌照,并遵守各州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才能在該州從事貨幣業務。2.客戶備付金存管。各州《貨幣轉移法案》大多要求貨幣轉移機構自身需要持續持有足額的備付金,全部備付金應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此外,貨幣轉移機構還需要向財政部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在貨幣轉移機構遇到財務問題時,上述備付金和保證金將優先用于償還用戶債務。3.存款保險。商業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在開展預付卡業務時必須遵循《聯邦存款保險法》,向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若發卡機構破產清算導致無力承兌卡內金額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兌付責任。4.反洗錢。美國與預付卡相關的反洗錢要求主要集中于賬戶監管。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首次將預付卡發行機構納入監管,要求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在州監管部門注冊,以保證安全經營、抑制洗錢活動、協調跨州業務遇到的立法沖突?!睹绹鴲蹏叻ò浮芬蠼鹑跈C構、卡組織在合理與可行范圍內,何時開立賬戶的顧客身份,包括姓名、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保持身份證驗證信息,建立反洗錢機制。5.消費者權益保護。美國主要在卡片殘值處理、卡片手續費、卡片有效期、信息披露及退卡等方面進行了監管。其中,聯邦立法主要體現在卡片手續費、卡片有效期和信息披露這三部分;美國各州立法主要在處理卡片殘值和退卡方面。除特殊情況外,預付卡一般不允許收取休眠費、閑置費或服務費,卡片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并且嚴格披露有關信息。(二)歐洲預付卡監管體系。歐盟委員會于2007年了歐盟支付服務法令PSD,為歐盟支付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使得歐盟跨境支付與單一成員國內境內支付同樣便捷、高效、安全。2016年1月,第二版歐盟支付服務法令PSD2正式生效。PSD2明確了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支付服務和支付服務提供商。其中,與預付卡相關的非銀行機構主要是電子貨幣機構,其主要特征是可以發行電子貨幣(預付卡和虛擬賬戶)。之前,歐盟委員會對電子貨幣的定義主要以預付卡為主。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貨幣逐漸衍生成用于互聯網支付的虛擬賬戶,類似國內的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歐盟委員會于2009年出臺電子貨幣法令,對電子貨幣機構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與美國類似,歐洲有限網絡預付卡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豁免,監管重點在網絡規模較大的預付卡。1.機構準入。支付服務提供商在歐洲開展業務需要獲得銀行牌照、電子貨幣機構牌照或支付機構牌照。其中,獲得銀行牌照的機構無須申請電子貨幣牌照,其他從事電子貨幣發行的機構必須申請電子貨幣機構牌照。因此,非銀行預付卡發行機構和虛擬賬戶發行機構虛根據自身業務范圍申請不同的電子貨幣機構牌照。2.客戶備付金存管。客戶備付金要與電子貨幣機構自有資金隔離管理??蛻魝涓督鹂纱娣庞谏虡I銀行或投資低風險資產,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客戶備付金不得構成電子貨幣機構的存款,不得用來發放信貸或抵債。客戶備付金在投資期間所獲得的利息不得給予電子貨幣用戶。3.存款保險??蛻魝涓督鹂梢酝谌奖kU公司保障,保險金額要與隔離的備付金總額相等,以防破產時可以等價償還貸款。4.反洗錢。電子貨幣機構對用戶資金的管理需遵循歐洲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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