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示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9 0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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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我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我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論文
[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而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證據研究畢業論文
證據開示(Discovery)(注:對Discovery的中文翻譯,國內有不同譯法,一是發現,二是開示,三是展示,四是先悉。第四種譯法是由審判前的證據知悉所作的意譯。鑒于這一程序著重解決訴訟雙方之間的信息互給,即揭示和出示,本文采用證據開示這一譯法。),是當事人主義或類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也就是說,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和實行控辯雙方向法庭舉證的訴訟結構中,證據開示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目前隨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圍繞律師閱卷等證據開示問題產生了很大的爭議并直接影響司法實踐,證據開示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所面臨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礙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迫切問題。本文擬采用比較研究和法理分析的方法,對證據開示制度的一般法理以及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的設置問題作一探討,以求為解決這一爭議提供思路和辦法。
一、證據開示的概念、內容和意義
(一)概念和內容
證據開示的基本涵意是庭審調查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Discovery的本來的涵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隱藏起來的東西。”而在審判制度中,“它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作準備。”(注:《布萊克法律辭典》1979年英文版第418—419頁。)美國刑訴法學家大衛·W·紐鮑爾說,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作為一種搜集證據的方法,是審判前在控訴方與辯護方之間進行的信息交換。(注:參見DAVIDW·NEUBAUER:《美國的法院和刑事司法制度》,第253頁;第254頁。)
在證據開示程序中,被開示的信息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也是主要的開示內容,是一方當事人(注:本文根據英美法并考慮敘述的方便將檢察官亦稱為當事人,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在法律上未被視為訴訟當事人。)已經獲得的或將在訴訟中使用的證據材料,如已作出的鑒定結論、檢查報告,已收集的物證、書證,以及擬傳喚出庭接受調查的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第二種是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例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在被告人作不在犯罪現場的辯護時,必須將這一辯護的內容以及與這一辯護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事先通知檢察官。同理,在法律規定被告人有必要向檢察官告訴某種情況的時候,被告人就案件有關問題作出供述也被視為一種證據開示。第三種,不是直接提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信息,而只為訴訟對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況的機會。例如,警方提供機會,使辯方律師能詢問由警方控制下的被害人或受到威脅的重要證人。我國刑訴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一做法實際上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證據開示。為了討論問題比較集中,同時也考慮到我國刑訴法學界對證據開示問題缺乏研究的現狀,本文對證據開示作狹義理解,即主要研究第一、二種情況,也就是對已獲取的證據材料和其他有關信息的開示問題。
證據開示還可區分為正式的開示和非正式的開示。前者是制度化的,按法律要求所進行的開示,如庭審前在法官主持下訴訟雙方進行的證據集中開示。后者則是非制度化的,由訴訟實施者在訴訟過程中對其掌握的有關信息和證據向對方所作的擇機性介紹和透露。這種情況在美國刑事訴訟中尤為普遍。因為美國大部分刑事案件未經審判而采用辯訴交易解決。訴訟交易的前提則是辯護方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和證據,由此決定作出辯方承諾的必要性、內容和方式。為此,檢察官需不時向辯護方透露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大衛·W·紐鮑爾說,“從檢察官的觀點看來,被告常常只是告訴他們的辯護律師部分情況,因此,辯護律師如果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能夠幫助其恰當地判斷被告所作的訴訟抗爭是否是無意義的。例如一個盜竊案件,被告告訴他的律師,警察從作案現場的幾個街區外逮捕了他,他與案件毫無聯系。但檢察官則是另一種說法:根據警察的報告,執行日常巡邏檢查任務的警察巡邏車在作案現場停下,其車燈照出有人在被盜的商店里。于是警察繞到商店后門,看見一個疑犯離開商店進入一輛小汽車。他們追逐這輛車,后在幾個街區外攔截了它,發現車內裝滿被盜貨物,即逮捕了這名疑犯。在經過這樣非正式的證據開示后,檢察官估計辯護律師將回到其委托人處說,‘你對我撒謊,你這小子,告訴我實情,要不然我就不干了’。當然,檢察官通常只開示證據的強項,一般不暴露其弱點。”(注:參見DAVIDW·NEUBAUER:《美國的法院和刑事司法制度》,第253頁;第254頁。)本文的論題是證據開示制度,因此主要論及正式的證據開示。
刑事證據開示法制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刑事證據開示是對抗式訴訟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實行證據開示制度,對于防止控辯雙方掌握證據信息不對等導致的對抗力量不均衡,使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和對抗,實現控辯平衡和程序公正,以及明確爭議的焦點,避免庭審證據突襲,發現實質真實,實現實體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律師法的修改,律師的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擴大,重新審視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問題,重構并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實現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刑事證據開示制度重構完善
所謂證據開示,又常譯為證據展示、證據披露等。在刑事訴訟當中,它主要是指控辯雙方在開庭審判前,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各自掌握和控制的訴訟證據和有關資料讓對方知悉的制度。它是審前證據信息交流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實質在于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交流案件證據信息,從而為審判做準備。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控辯雙方在審前的證據知悉權,而且影響到審判程序本身能否公正、高效的進行以及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一、我國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證據開示程序,但是帶有刑事證據開示性質的規定不斷出現在我國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進行了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試點工作,如廣東、浙江等。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審判階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2007年10月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這幾條規定實質上是確認了受委托的律師在不同的階段的會見權、閱卷權及調查取證權,客觀上具有交流證據信息的性質與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除明確了檢察機關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從而得以間接地向辯方開示的證據范圍外,還規定辯護律師在法庭審判過程當中,認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和復制該證據材料。因此,從以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實際上已經規定有并存在實質意義層面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而這也是與我國具有對抗式特征的訴訟程序或模式相適應的。
二、我國證據開示制度存在的問題
民事證據開示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體制
證據開示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改革,引進了對抗式庭審機制,但相關的制度建設尚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其中之一便是證據開示制度。修訂后的《律師法》建立了一種控方向辯方單向開示的證據制度。但是該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困難,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證據開示制度概述
證據開示,是在對抗制或是具有對抗制因素的訴訟模式下,控辯雙方在庭審前或庭審過程當中相互獲取證據、信息的一種程序設置,是一種證據知悉制度。證據開示制度最早出現于英國,在美國發展地最為完善。該制度旨在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和對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最終在刑事訴訟中實現保護人權的目的。
二、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與分析
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建立了類似當事人主義對抗式的庭審模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過程當中證據信息的溝通分為三個階段,具體法條有:(1)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第121條;(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1款;(3)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2款。以上法條就證據信息溝通和辯護方的閱卷權作了規定,但缺陷依舊明顯:律師在偵查程序中接觸不到任何案卷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權范圍過窄,相關概念不明確等等。
新《律師法》第34條規定將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擴展至“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在審判階段閱卷的范圍擴展至“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等偵控機關收集的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向辯護律師提供。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作了突破性的規定,拓寬了辯護律師的閱卷范圍,在實質上作出了控訴方向辯護方單向開示證據的規定,但并沒有改變我國尚未建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
刑事證據展示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據展示;主體;界定
論文摘要:證據展示制度伴隨著英美法系庭審抗辯制而產生,已逐步成為當前國際司法界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確立證據展示制度,已成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同呼聲。然而,對于證據展示參與主體的范圍問題,爭議頗大,尤其是被告人和非律師辯護人能否參加證據展示,以及由誰來主持證據展示。從展示的價值取向和目的以及我國實際情況分析,應由法官助理來主持,被告人和非律師辯護人可以參加證據展示,應成為證據展示的主體。
美國大法官特雷勒說過:“真實最可能發現在訴訟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時,而不是在突襲中”,因此,刑事訴訟中能使控辯雙方互相知悉的證據展示制度,無論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早已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而在我國卻仍處于理論探討和個別司法機關實踐中嘗試的過程之中。新律師法的生效實施,使得證據展示制度成為了程序法領域最熱門的話題。本文僅選擇刑事證據開示的主體這一角度展開論證分析,提出在證據展示程序中參與主體的相對合理的配置建議。
問題一:誰來主持證據展示活動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參加者應包括控辯雙方是沒有爭議的,但由誰來主持,在國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國理論界,觀點不一:(1)法官作為案件的裁判者,在訴訟中處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開示權利,也不承擔開示義務,因此法官不應成為證據開示的主體,也即不能充任主持角色。(2)只有控辯雙方參與的證據開示活動由于缺乏監督和制約,存在相互“勾兌”的可能,從而可能有損司法公正,因而應由法官來主持。[1](3)只有在控辯雙方對是否需要展示存有異議的情況下,才應由法官主持。(4)應引入一個中立的司法審查機構,即建構我國的刑事預審程序,由預審法官主持證據展示程序。[2]
誠然,法官是中立于控方和辯方的第三方,沒有證據開示的權利,也不承擔證據開示的義務,但證據展示是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出示證據、交換與案件事實相關聯證據并發表意見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并不僅限于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是否需要該項活動的、獨立于有利害關系的中間人來主持,關鍵得看訴訟活動的性質和該項制度的價值取向,因此,“觀點一”以權利和義務來排除法官主持的必要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借鑒國外的制度并不是簡單的移植過程,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予以本土化改造,或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相關配套制度,而“觀點四”認為應建立獨立的司法審查機構來主持證據展示活動,筆者認為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因為這不符合我國的憲政體制。
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研究論文
一、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管理論文
一、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