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據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0 2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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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制度

空白票據制度發展論文

要:空白票據是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制度的發達而產生的,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而我國關于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又與國際慣例相脫離,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從空白票據的概念、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國票據立法的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這五個方面進行了一些探討。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效力問題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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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制度的特征及發展詮釋

摘要:空白票據是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制度的發達而產生的,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而我國關于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又與國際慣例相脫離,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從空白票據的概念、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國票據立法的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這五個方面進行了一些探討。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效力問題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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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制度特點分析論文

摘要:空白票據是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制度的發達而產生的,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而我國關于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又與國際慣例相脫離,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從空白票據的概念、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國票據立法的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這五個方面進行了一些探討。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效力問題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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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機制的特點與拓展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參照各國的票據立法規定,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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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空白票據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經常遇到,目前我國法律只承認空白支票,而且對空白支票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空白票據權利的行使和限制、空白票據喪失后的補救等關于空白票據的理論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票據立法,保障票據的流通。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公示催告;立法完善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要式證券,依照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據法的確定原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但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1)空白票據在票據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據法上一種確定原則例外的法律設計。(2)由于空白票據符合交易雙方的需要,各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均予以承認。如英國的《票據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以及《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都有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我國的《票據法》也確立了空白票據制度,但只承認空白支票,而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強對空白票據的理論研究以促進我國票據法向國際化發展。

一、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綜觀各國的票據法,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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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論文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各國票據法中普遍規定的制度,我國在新頒布的票據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它是指票據不論以何種方式喪失,只要票據的受讓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出于善意,并且無重大過失而從無權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據,該受讓人就取得了票據權利。

該制度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權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損失。因此,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以原權利人的利益受損為代價的。在審判實踐中,什么情況才屬于善意取得票據權利較難以掌握,本文將對此作深入探討。

一、善意取得票據權利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有兩種:即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是以轉讓票據權利或將一定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的附屬票據行為。背書必須按照法定要式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簽字。背書轉讓方式,運用于記名式票據。記名票據的轉讓須由受款人在票據背面簽名為背書行為后轉讓。受讓人(被背書人)如需再為轉讓行為,仍須由其再為背書并簽名。否則,背書即不連續,而影響轉讓的效力,進而影響到受讓人的票據權利。而交付轉讓,亦稱單純交付,一般認為適用于無記名票據的轉讓。無記名票據僅以交付的方式即可轉讓,形式上不存在背書連續的問題。執票人(受讓人)可不在票據背面作任何記載,亦不簽名,僅將票據交付受讓人,轉讓行為即完成。因此,受讓人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票據,同時也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它條件的,持票人即可主張善意取得,以對抗票據債務人。

我國票據法將背書交付規定為票據的唯一轉讓方式。但是,票據法同時叉規定了無記名支票,而對無記名支票的轉讓方式未作規定,只規定支票的背書適用匯票的規定。但是支票與匯票之間有很大差異,匯票原則上是遠期票據,在到期日屆至前之期間可利用為信用工具,而票據上背書愈多、其信用愈強,持票人的權利就愈有保障。支票為即期票據,即見票即付,無須等待到期日屆至,因而是支付最方便的工具。執票人依交付方式讓與票據權利,并不妨礙票據流通。因此,背書交付雖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護真正權利人,但與國際上通行作法不符。所以,筆者認為,關于無記名票據應以交付方式轉讓為佳。對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通過繼承、公司合并、指名債權的讓與、贈與等方式取得票據的,系民法上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取得,不應適用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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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章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票據簽章在票據上之意義和作用著手,闡釋了簽章規則制定、運作的根本理念和出發點,并以此為標準,分析了我國票據法中簽章規則的具體內容,指出其合理性及缺陷性,且就不足之處提出了幾點建議供討論。

關鍵字:票據簽章票據法票據行為票據無效

一、票據簽章之票據意義

票據之所以能成為商事活動的重要交易工具,自12世紀產生以來其功能不斷擴充和種類不斷豐富,并逐漸為世人所肯定并得以廣泛流通。除了本身技術性的支持外,自然應歸因于票據上存在的無形卻強大的保證力,由于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務履行負有保證義務,而且票據流通的次數越多,票據上的保證力越強大,因此促成了票據在商事中的廣泛流通。然而,如何確定票據債務人,如何判斷何人對票據債務履行負保證義務?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綜上,票據簽章作為票據內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基石,“在票據上簽章者負票據責任,不在票據上簽章者不負票據責任,這是票據責任承擔的基本原理。”(姜建初、章烈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頁。)因此,票據簽章對票據至為重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

(1)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票據因缺少出票人簽章而無效。票據的記載事項依據效力的不同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記載事項。各國立法普遍將出票人簽章確立為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相應的規定。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一般會導致票據無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據(空白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一部空白不記載,而預定其后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并依票據所載文義發生票據效力的特殊票據。)。空白票據是留白部分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特殊票據,如票據金額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據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因此區別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無效票據,會在票據上的空白事項補充完全后發生一般票據之效力。盡管如此,法律也對空白票據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項要求是空白票據必須具備出票人簽章(有學者認為若空白票據上不具備出票人簽章而代之有承兌人或保證人的簽章,也成立空白票據,但無論如何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不可缺少的。見趙新華《票據法問題研究》。),這表明無論是完整票據還是空白票據,出票人簽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發揮票據價值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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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員崗位責任

出納員崗位責任

(1)根據審核簽章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款項收付。

(2)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業務,要在原始憑證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3)現金帳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盤點現金,確保帳實相符。

(4)及時辦理銀行存款的核對工作,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隨時掌握銀行存款和現金余額情況。

(5)保管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空白票據和空白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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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善意論文

摘要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亨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亨有票據權利。”對于這一規定,理論界普遍認為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票據流通中的善意取得或者善意受讓制度,并認為其對民法中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和參考意義。本文以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為研究對象,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淵源和創建這一制度的目的談起,介紹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概念、立法例,分析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與物的善意取得的區別及其為債權的善意取得的實質,討論了票據行為的性質對善意取得的影響,認為用票據行為在理論上的發行說與權利外觀說相結合,能保護票據交易的安全流通,能更好地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使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在學理上有了合理存在的依據,主張并重點論述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六大構成要件。

[關鍵詞]:票據權利善意取得

現代意義上的票據并不單純是一種權利證書,更重要的是一種結算工具,支付工具,是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在流通中,就有可能出現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據的情形。但如果根據一般原則,從無權利者那里取得票據,當然不能取得票據上的權利。此時,善意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沒有確切知道和自己交易的相對人是真正的權利人之前,是不可能愿意進行交易的。這樣就阻礙了票據的流通,使票據的功能受到抑制。因此,如何確保票據交易的動態安全,如何維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成為票據所要解決的問題,各國票據法在制訂時,無不出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規定了票據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據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立法實踐

善意取得制度的淵源理論界已基本公認其來源于日爾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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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

在醫院資產中貨幣資金的流動性最大,可以說在醫院的醫療活動和管理活動中貨幣資金是必不可少的特質條件。由于醫院經濟活動是否能順利開展與貨幣資金的管理有著密切關系,并且醫院的財務狀況也會隨之受到影響,因此為規避醫院的財務風險,通過實施一套嚴謹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體系,對加強醫院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加強醫院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貨幣資金的安全性

醫院的收入中現金收入占其大部分,然而醫院資金卻存在流失現象,其主要因醫院門診收費、住院結算過程中易發生貪污、挪用等行為。對此,醫院建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可對收費人員是否根據報表金額將收入足額上交情況進行檢查,保障了醫院貨幣資金的安全。

2.有利于確保貨幣資金的合法性

在醫院的收入和支出、銀行賬戶管理及空白票據管理中往往是不法分子犯罪的主要渠道。而醫院通過建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可對醫院是否按國家財經法規取得貨幣資金及是否嚴格按照授權審批制度支付貨幣資金進行檢查,從而有利于確保醫院貨幣資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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