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0 21: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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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

中信國際研究所也是那次座談會的參與者之一。屈指算來,中信公司應該是國內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驅者。中信國際研究所所長皮聲浩向記者講述了當初中信公司提出搞金融公司的始末:“1966年6月,正值中信公司按照央行的要求制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改制方案時,王軍董事長得知日本正在醞釀金融改革(日本版的"BIGBANG")后,委派中信公司副董事長張肖組團去日本考察,了解日本金融改革的動向,我也是成員之一。當時日本正在步英、美等國之后塵,放開對本國金融機構的經營限制,允許所有金融機構均可以投資經營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最后放開保險業,允許所有金融機構可投資經營保險公司。日本金融改革的結果是產生一批金融控股公司,為客戶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中信公司領導對日本考察后認為中信公司可參照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方向,設計自己的金融業的體制。隨后中信國際研究所從1997年開始著手研究與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問題。”

這次座談會確定由央行非銀司與中信國際研究所共同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課題研究。畢竟金融控股公司對我國還是個新鮮事物,這是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記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動牽頭起草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由于當時的時機尚未成熟,未果。言談中,難掩壯志未酬的遺憾。

“我認為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規制訂刻不容緩,主管部門應該拿出方案來。”夏斌說,“目前距離我國向世貿承諾的實現開放只有4年的時間,而我們準備好了嗎?”

金融業:中國經濟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臘神話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戰爭中殺死對方主將,使得希臘聯軍轉敗為勝。但他也有一個致命弱點,就是他的腳踵。傳說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親捏住他的腳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體除了沒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槍不入。后來太陽神阿波羅知道了他的弱點,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殺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說法,形容致命的弱點。

朱róng@①基總理曾公開指出:金融業是中國經濟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擔心的就是國外金融業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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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審計研究

組建控股公司是一項涉及經濟體制、政治體制一系列深層次矛盾的改革工作,不僅涉及新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而且涉及到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職能重新劃分等問題。因此,加強對國有控股公司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不僅國資管理部門和體改部門在積極探索,對于審計部門來說也是重要的研究課題。本文擬就國有控股公司及其審計的有關問題作初步分析和探討,以促進國有控股公司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對國有控股公司審計的基本認識l

(一)國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地位、特點、職能、類型和運作方式。

國有控股公司是國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主要從事控股經營活動的特殊的企業法人,是國有產權的人格化代表,是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行使出資者權利的產權運營機構。

組建國有控股公司是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體制的重要環節,《決定》確立了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體制,與此相適應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三個層次的組織機構模式,對于理順產權關系,促進政企分開具有極其重要意義。在這個改革模式中,國有控股公司填補了由于主管部門進行機構改革所出現的產權管理真空,又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設立了一個隔離帶,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處于承上啟下的特殊法人地位。世界銀行專家在對世界各國的國有控股公司分析比較后發表的報告認為:"在公有制企業和政府專業部門之間建立控股公司可能是分離政界與商界的一個有效辦法。"

有資料反映,世界前50強企業中一半以上為控股公司。因此,我國組建控股公司是實施大集團戰略的基礎性工作,是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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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控股期貨營銷措施

2010年4月16日,我國的首個股指期貨品種滬深300指數期貨在中金所上市交易。股指期貨推出,結束了我國只有商品期貨的現狀,大幅增加了期貨市場交易規模。由于券商、銀行和各類基金的參與,期貨行業結構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行業格局面臨重大調整。券商IB業務使券商控股期貨公司可以利用券商豐厚的客戶資源,銀行中的理財中心客戶也有投資股指期貨的需求,期貨公司開拓客戶的渠道有了根本性變化。券商在股指現貨上的研發力量也為其控股期貨公司提升研發實力提供了便利。券商背景期貨公司應該通過與證券公司及商業銀行的合作來拓寬營銷渠道,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和品牌影響力來建立核心競爭力,通過做到與客戶共贏來實現期貨公司的發展。

一、開展期證銀合作,拓寬營銷渠道

在我國僅有商品期貨的情況下,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基本上在各自領域運行,業務合作關系極為有限。事實上,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在客戶資源、營業場所、技術、人才和研發等方面具有期貨公司難以比擬的優勢,而期貨公司恰恰在客戶資源和營業網點方面非常薄弱。如果期貨公司能有效與券商的各營業部、商業銀行的廣大網點合作,將券商和商業銀行的客戶資源優勢有效轉入期貨業,將非常有利于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降低運營成本。另外期貨公司如能積極整合券商在股指現貨上的研發資源,也將大大提升其研發實力。

(一)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的合作方式

“期證合作”是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依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利用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客戶資源和硬件設施,結合期貨公司的期貨交易通道、風險控制經驗和專業的期貨品牌、聲譽,為期貨公司招攬客戶、協助辦理開戶等,共享傭金收入的一種運作模式。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配合,為自己的客戶提供與股指期貨有關的咨詢和服務,不僅能使自己從期貨公司獲得傭金收入,而且這也將成為證券公司重要的服務和競爭手段。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券商參與股指期貨的方式為通過做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并收取傭金。券商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業務(即IB)可以使期貨公司克服營業網點少、營銷渠道和手段單一的不足,使得想要投資股指期貨的客戶可以直接在券商營業部辦理開戶等手續,而券商營業部有大量投資股指現貨的客戶,吸引這部分客戶投資股指期貨相對于以往開發商品期貨交易客戶要容易很多。

(二)期貨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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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構建論文

摘要:我國現實中已經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金融混業經營,混業經營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金融風險,但是我國現有的立法和監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規范和有效監管,應當吸收國外成熟經驗,從監管模式防火墻制度加重責任控股公司種類等方面,及時完善相關立法,構建監管制度,以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分析

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現實中也已經以金融控股公司為載體,通過并購擴張,行業整合,實行混業經營,但是應當注意由于其內部各成員間關系緊密,組織結構復雜,除了要面對各單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諸多有別于單項金融業務或未曾預見的“特殊風險”,如系統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利益沖突風險規避監管風險等,這是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的出發點

(一)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上的特點,容易導致風險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往往會由于控股關系在整個控股公司中擴散傳播,把原始風險擴大化,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外部信譽和正常運作成員公司的穩健經營,最終造成整個系統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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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金融控股論文

[摘要]保險集團金融控股不但有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實現投資專業化管理,取得投資規模效益,還有利于增強專業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規模競爭的優勢。作為保險控股集團,要最大限度地發揮集團的協同效應,提高綜合競爭力,就必須建立與創新機制相一致的現代企業制度,全面提升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加大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創新,開展網上金融超市業務;密切關注國家相關醫療、社保、教育、就業等制度的改革,加強與這些部門的合作,構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保險服務平臺,擴大服務領域,增加保險服務產品的附加值;堅持國際化的標準和市場化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以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一、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優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大多數采用了集團控股模式實現產、壽險分業經營和專業化管理。例如最早進入我國市場的美國國際集團AIG,其下設全資壽險子公司——友邦保險AIA,產險子公司——美亞保險AIU,在美國本土AIG還擁有多家投資子公司,負責整個集團保險資金的專業化管理。在我國保險市場開業的德國安聯集團、法國安盛集團、荷蘭ING等也都是典型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我們平時所說的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以是一項以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從發展趨勢看,經營性控股公司正逐漸向投資性控股公司轉變。

當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在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市場體制和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特殊需要而采用的。但就金融業自身而言,不僅銀行、保險、證券各業之間存在很強的關聯性和互補性,而且由于其經營對象是貨幣資產而非實物資產,因此相互轉換也十分便利。比如,貸款可以證券化,開放式基金與銀行存款十分相似,保險兼具儲蓄和投資功能等。因此,近年來,西方金融機構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壓力下,為適應客戶多元化服務的需求,紛紛通過收購和兼并等方式組建新的金融集團,迅速擴張其資本,擴大經營領域、占領市場。全球金融業開始經歷由分業經營向集團經營的歷史轉變,但這決不是半個多世紀前金融服務業混業經營的簡單重復,而是在市場需求形態高級化、現代金融業經營管理手段有了巨大發展和進步的情況下,金融服務業走向更高級經營階段的標志。

作為保險集團,其金融控股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團在品牌、經營戰略、營銷網絡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優勢,降低集團整體運營成本并從多元化的經營中獲取更多收益。保險集團的金融控股職能,不但有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實現投資專業化管理,取得投資規模效益,還有利于增強專業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規模競爭的優勢。通過保險集團控股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產、壽險及相關業務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在集團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形成良好的“防火墻”,從而有效控制風險;同時,集團控股的架構使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集團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于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集團統付盈虧,這既可以防止不同的業務風險相互傳遞,對內部交易起到遏制的作用,又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跨整個集團的情況發生。

如果說保險集團控股只是金融控股的一種模式,那么以保險為主載體的控股公司則要受到《保險法》和分業經營等規定的多種制約。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1年10月被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卻把中國信托投資公司所有的金融業務,包括兩大商業銀行(全資子公司“中信實業銀行”和持有55.29%股權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華銀行”);證券(“中信證券”);保險(“信誠人壽保險”,與英國保誠保險公司在廣州合資組建);信托及期貨等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經營范圍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全能化銀行、證券、保險聯合的金融集團模型。與此相類似的還有以“光大集團”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其商業銀行業務主要通過“光大銀行”和“港基國際銀行”提供,“光大控股”分別擁有20%的股權;證券期貨業務則由“光大證券”和多家全資子公司提供,“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證券”49%的股權并全資擁有“光大證券(香港)”、“光大財務投資”、“光大資產管理”、“光大融資”、“光大外匯”、“光大期貨”;其保險業務則由“英國標準人壽”(持有20%的股權)和全資子公司“光大保險公司”負責。同時,一批像“首創集團”、“海爾集團”、“中石油”、“中海油”等產業大鱷也通過一系列的并購重組,形成對一些金融機構的控股,并利用其在制造業、加工業等產品市場具備的龐大客戶群和營銷網絡,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即“產融結合”。以上這兩類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只能算作“準金融機構”,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制度框架下,對此類機構的監管存在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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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監管思考論文

一、分業經營、混業經營與金融控股公司

從各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國家,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始終堅持全能銀行模式,銀行不僅能夠提供短期信貸業務和中間業務,而且能通過證券承銷和股票投資等提供長期資本業務;甚至可以通過投資或持股與工商企業之間建立緊密聯系。

但是,全能銀行畢竟還是銀行,其銀行部門與證券部門實行嚴格的分離制度,無法通過人員交流與信息交換進行不正當交易。此外,實行全能銀行模式的國家,大多是銀行業發達而證券市場相對比較弱的歐洲國家,除德國以外,還有瑞士、荷蘭、挪威、比利時和西班牙等。

另一類國家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此類國家大都經歷過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兩種極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從分業經營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發展。

美國在1929年大危機以前實行的是典型的混業經營模式。大危機的爆發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誕生,該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行嚴格分離(“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要點有四:(1)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承銷業務;(2)禁止商業銀行擁有證券子公司;(3)禁止投資銀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董事相互兼職。),分業經營模式從此確立;此后幾十年中,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抵擋不住國內金融創新浪潮的沖擊和歐洲國家全能銀行模式的競爭。伴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綜合化、國際化趨勢日益增強,1999年出臺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終于廢止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實行“聯合經營”,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戰后在美國的壓力下解散了財閥,實行“長短金融分離、銀行與信托分離、銀行與證券分離、銀行與保險分離、內外金融分離”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推動下,原有的分業模式逐步開始瓦解。伴隨著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應運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過組建4個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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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控股集團發展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開放程度的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已到了關鍵時刻。而金融控股集團是由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過渡的一種重要方式。本文建立了以銀證合作模式為主的控股集團模型,分析了其中劣勢并提出對策。劣勢主要是資金和信息防火墻的問題,資本金重復計算,集團財務信息披露等內部管理問題,以及信心傳染風險。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對策。

關鍵詞:金融控股集團銀證合作防火墻風險防范

根據入世協議,從今年年底起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將完全享受國民待遇。當今世界上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基本都實現了混業經營。我國目前仍實行金融分業經營模式,而分業經營中由于人為干預將會導致效率下降。這種模式下的金融機構顯然難以與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抗衡。

因此建立金融控股集團正是目前我國金融業實現由分業向全面混業過渡的一種重要途徑。

金融控股集團定義及內涵

金融控股集團是金融機構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它控股和參股多家金融企業,對金融子公司進行管理,其資產主要以對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形式存在,并且對金融企業投資額度不受自身的資產比例限制,屬于廣義的金融集團化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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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探討

一、基于價值管理的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理論依據

依據相關規定可知,對于企業而言,決定最終利潤分配管理金額以及分配比例的因素是股東大會,需要其借助相應的決議完成利潤分配監管,確保能提出法定依據,從而建立健全完整的監督機制。最關鍵的是,股東會要對公司虧損以及提取法定公積金進行綜合約束,有效建立完整的項目金額監管體系,確保能充分夯實企業發展戰略結構。基于此,要結合《企業財務通則》中的相關規定建立對應的管控規劃,確保能提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時效性[1]。首先,基于價值管理的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體系內,分配現金的實際利潤要結合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和現金流量進行判定,也就是說,要落實更加貼合企業實際發展現狀的管理框架體系,確保能兼顧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有效避免分配現金股利問題對目標資本結構造成的影響,真正意義上提升資金鏈管理的協同性,實現財務監管工作的進步。其次,基于價值管理的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工作開展進程中,《企業財務通則》對具體項目進行了規定,尤其是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產權本身就是全民所有,因此,要落實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針對這類企業沒有被分配的利潤則最終歸于國家所有,按照對應的比例就能形成上繳國家的結構,并且將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體系。最后,在《企業財務通則》中還確定了較為特殊的三項分配原則,要求能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確保對應分析結構和處理項目的完整性[2]。其一,《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中對合作企業合同約定進行了集中分析和管理,要求企業全部規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并且,外方合作項目中批準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先進行投資收回,這就有效驗證了利潤分配順序例外的要求。其二,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要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進行職工福利的計提工作,其本身就是中方職工的權益,在企業最終確定利潤分配數額的過程中要將其剔除在外,從而確保例外原則能得以發揮。其三,若是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當年利潤較差,相關財務部門要利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這項決定要聯合股東大會共同決定,并且按照股票面值6%以下的處理方式對公積分配股利進行判定和處理,有效提升投資利潤管理工作的時效性,并且嚴格奉行例外原則。

二、基于價值管理的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優化機制

之所以要按照價值管理的原則對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進行判定,就是因為企業追求的就是價值利潤的最大化,價值管理本身就是對投資和價值創造內在決策予以集中維護的管理模式,是現代化企業財務監管機制的根本,也是企業價值觀評選模式中的關鍵。另外,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要滿足利益監管的要求,因此要發揮價值管理促進財務戰略和目標轉換的優勢,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助力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3]。(一)落實股利分配政策。為了有效實現內部積累的目標,要積極建立健全統籌性較好的監督機制,維護管控幾率的基礎上,要建立完整的監管模式,確保能推動企業的和諧化發展和進步。對于企業而言,沒有分配的利潤就是企業的內部積累項目,所有支付給股東對相應股利和企業實際經營盈利項目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有效降低股利支付比例就能增加企業的實際經營盈余。基于此,為了優化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的時效性,要結合價值管理的要求,對股利政策進行集中監督,確保能提升分配管理工作的基本水平。第一,若是企業本身處于創業初期,為了保證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的實效性,就要選擇剩余股利政策,盡量保證凈利潤的同時合理性建立投資決策,確保能整合最佳資本結構,積極建立健全統籌性較好的監督控制結構,維護企業的發展動態和基本水平。第二,若是企業本身已經處于長期經營穩定階段,為了有效強化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的管理水平,企業要對未來盈余和現金流進行預測,如果兩者發展均在利好方向,則可以選擇固定或者是穩定期較長的股利政策,確保能向外界傳遞較好的穩定信息,能在提高股價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強化股東的信心,也為企業進一步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需要注意的是,發展現狀和財務現狀均利好,企業選擇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就能將實際股利和公司目前經營盈余進行聯系,落實了公平性盈利多少分配多少的管理模式,為企業長效性發展以及戰略目標的達成奠定基礎[4]。第三,若是企業本身發展處于經濟周期波動較大的階段,或者是資金現金流管理和具體盈利項目并不穩定的階段,企業要盡量選擇低正常股利配合額外股利的政策,有效維護彈性應用體系,確保能穩定股價結構,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提供保障,實現資本管理工作的目標。(二)整合目標資本結構。在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工作中,企業要充分秉持財務價值管理需求,積極建立健全統籌性較好的監督機制,確保能維護企業資本成本最大化,有效提升具體工作效率就能調動利益相關者的而積極性。依據CHH資本結構理論可知,企業在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工作中,若是權益成本率和債務成本率相平衡,則要盡量利用權益資本進行分析。也就是說,正是因為權益資本率和債務資本率兩者之間利差收益項目的結構體系本身就存在稅盾因素,這就需要相關部門有效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管控模式,合理性維護資本結構管理要素,確保能提升資本管理分配機制的完整程度,也為分配政策的全面落實奠定基礎[5]。(三)全面夯實稅收政策。在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過程中,要秉持價值理論管理要求,并且深度監督和夯實稅收政策,確保能維護企業之間股息管理、紅利管理等因素,從而一定程度上完善管理結構。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本身就是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的經濟回報,因此,也是企業凈資產的重要元素,多以要合理性調整稅收政策對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的影響力,避免重復征稅的同時夯實凈利潤管理項目,確保價值管理工作的和諧化程度。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抉擇工作中,要結合企業實際分配利潤進行判定,充分夯實價值管理的要求,對企業現金流量狀態、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目標資本項目等進行集中監督,有效選取更加適宜的股東價值管理結構,維護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管理目標,實現企業經濟水平的全面升級,也為企業管理水平的進步創設良好的空間,促進企業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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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產物,因其包含了不同的金融業務部門或非金融業務的多家控股公司,蘊含著巨大的金融風險。本文通過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來源和其對傳統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對我國現有監管結構下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監管風險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經營控股公司。前者通過持有其他企業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為唯一的經營目的,后者則除此之外本身還從事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有效的綜合性金融組織形式,它有以下幾種優勢:

(1)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將其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業務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機構和銷售渠道開展新的業務品種。

(2)業務多元化優勢。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處還在于其適應市場需求,方便客戶。金融控股公司能夠為廣大客戶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務”和適應網絡時代要求的“網絡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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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管理構造論文

一、中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現階段首選——純粹性的國有金融控股公司

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現階段的發展方向是純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由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構造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決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純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另一類是經營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純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從事業務活動,其全資擁有的各個子公司(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金融業務(如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等)。經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從事一定范圍的金融業務之外,不僅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金融業務的各個子公司,而且還通過控股從事其他非金融業務,如工業、商業、貿易、建筑、運輸、不動產等,在西方國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這類經營性控股公司,或稱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如英德兩國的金融集團等。國有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接受政府授權,行使國有股的出資者職能,在一定的產業范圍內,集聚核心競爭能力,發揮協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通過資產經營和股權運作,再造原有業務,開拓全新業務,追求利潤最大化,同時兼顧社會效益。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運轉,有利于政企分開,以規模經濟和集聚經營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以增持或減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促進國家產業結構調整。

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具體表現為:(1)以少量股權控制龐大的金融資產,提高金融資產運轉效率,特別是利用少量國有金融資產控制大量的非國有資產,提高國有金融資產乃至其他的非國有金融資產的運作效率;(2)進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運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實體,擁有較大的獨立性和積極性,對于純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經營很適合。

但是,由于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經營理念難度較大,運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因此,純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從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構造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來看,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當前和將來一定時期內的唯一選擇及理想選擇。作為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中介型金融企業法人,它不僅具有分開政企關系、讓國有金融企業擁有自主生存與發展權利并承擔市場風險,同時還可運用股東即出資者身份對所控股或參股的國有金融企業或其他企業進行監控,確保國有金融資產的安全等優點;而且在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僅能各司其職,而且還能防范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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