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洗錢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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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洗錢行為分析論文

在一定程度上順應打擊洗錢犯罪的世界發展趨勢,適應國際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對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的規定多為除犯罪外還有其他犯罪,而且作為世界反洗錢的核心組織FATF制定的《40條建議》中也明確規定“制定的犯罪類型”可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即指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和進行敲詐活動;恐怖主義活動,包括恐怖資助;販賣人口及偷渡;利用、組織他人進行色情活動,包括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非法販賣和精神性藥物;非法販賣軍火;非法販賣盜竊所得及其他物品;貪污和賄賂;詐騙;偽造貨幣;偽造和非法復制產品;環境方面的犯罪;殺人、重傷害;綁架,非法監禁和劫持人質;搶劫或盜竊;走私;勒索;偽造文件;盜版;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20類犯罪,可以作為各成員國在制定本國法律時的參考。在上文所列各個國際反洗錢的法律法規中除《聯合國禁毒公約》、《歐洲反洗錢公約》外的其余法律法規都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為多個類型的犯罪。此外,在各國立法中,歐洲、美洲和亞洲多數國家都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作了擴大為多類說的規定。

針對了洗錢罪的巨額利益和跨國化的特點。在當前的國際局勢下,尤其是美國“9.11”恐怖事件后,跨國(境)的洗錢活動不斷增多。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世界各國國民生產總值的2%至5%來源于非法資金。另據統計,全世界每年被合法化的黑錢為10億至3萬億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億至5000億美元的黑錢被洗白。更有甚者,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進行著驚人的跨國洗錢犯罪活動,例如意大利的黑手黨、哥倫比亞的特爾、日本的癟三黨、俄羅斯及東歐的黑手黨。

只有世界各國從立法上,實踐上緊密結合起來,各國協調合作,才能更有效的預防打擊洗錢犯罪。基于此,國際社會總界各國反有組織犯罪的經驗,制定出一部《聯合國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公約》,從而調整各國立法和實踐的腳步,共同打擊洗錢犯罪。且根據此公約,在洗錢犯罪的有關規定中,不少國家的代表團提出要將“其他嚴重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因此,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更有利于打擊跨國化的帶有巨額利益的洗錢犯罪。

和將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比較,我國刑法規定的優越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在我國現今的國情下也不宜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為刑法中的所有犯罪,此觀點也被大多數的刑法學者所贊同。擴展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不可無所顧忌,必須將其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將一切犯罪都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立法,目前在我國尚不具有合理性,若因任何犯罪的收益都存在被洗的可能性,從而將一切犯罪所得都作為洗錢自得對象加以處理,必然會導致反洗錢力量的分散,相反達不到懲治洗錢犯罪的目的。如果我們盲目的將所有犯罪劃歸至其中,則會到來一系列的問題,如:

(1)從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和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可以看出,兩罪是特殊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若將特殊法條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大到現行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則外延較小的洗錢罪將會與外延較大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處同一位置,兩類犯罪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出現競合的現象,甚至會出現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罪的法條架空的現象,使其在實踐上無用武之地,給司法工作者帶來一定的不便。(2)洗錢罪屬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主要侵害的客體是金融秩序的穩定,將洗錢行為認定為犯罪,一方面是為了打擊,阻截社會上各類犯罪的資金來源,把其金錢源頭消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保障金融系統的正常運作,以及保證各金融機構和與其相關的非金融機構的安全運營。如果法律將所有的犯罪都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明顯不符合立法原意。因為只有數額較大或巨大的黑錢流入金融系統進行清洗,才有可能危害到整個金融秩序的正常有序的運轉,甚至會促使銀行的倒閉。如果某些數額很小的贓款,例如詐騙得來的幾千元,進入金融機構中清洗,一般不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構成危害,也就沒有足以侵害到刑法中洗錢罪構成上的客體,而且設額較小的黑錢在實踐中也很難被發現或舉報。由此引發的后果便是,刑法中該法條的規定在實際的案件偵查中毫無操作性可言,使得法條在運用時被空置,成了“一紙空文”。

(3)國對洗錢罪的研究起步較晚,反洗錢行動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資源,如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和反洗錢的知識、技巧、經驗,如果過于急切的將其上游犯罪擴大至所有犯罪,將會造成對人力、物力極大的浪費,形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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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洗錢法律控制論文

由于特定的環境及其在世界金融業的特殊地位,英國曾成為洗錢者紛至沓來的洗錢中心,也成為采取法律手段對洗錢進行控制的國家。在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重大挑戰的今天,探討英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有效遏制跨國洗錢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機制具有極其現實意義。

一、英國反洗錢立法的歷史背景

所謂洗錢(moneylaundering),通常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活動及其過程。由于將犯罪收益稱為“臟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稱為洗錢。洗錢作為一種社會惡行,并不是本世紀才出現的問題。但現代洗錢的技術和手段紛繁復雜,洗錢者還利用國際金融系統進行跨國洗錢。因為在國際范圍內,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隱瞞或掩飾,而法律控制則相對困難。洗錢與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交織在一起,并成為維持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生命線”。正是通過洗錢,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沒收,從而使犯罪組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去與合法的社會抗衡。清洗過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維持犯罪組織的運轉、賄賂和腐蝕有關的官員、向重要的機構和合法的企業滲透,以有利于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進而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中,犯罪收益的轉移已成為一個“關鍵點”。犯罪者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沒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頻繁進行跨國洗錢活動。有關資料證明,犯罪收益的洗錢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產生的國家。跨國洗錢已成為現代洗錢活動,特別是80年代以來洗錢活動的一個突出特征。

英國曾被洗錢者視為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洗錢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境外具有的設施,可以對任何國際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務;英國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金融家對于詢問客戶的問題具有完全的處理權;英國松散的財稅規章結構可以被國際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國際犯罪集團在70年代開始將倫敦作為國際洗錢網絡中最重要的聯系環節,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該家族曾是使從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最大的販運集團。這些犯罪集團將英國作為新的洗錢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與英國70年代的政治、經濟環境,特別是金融政策密切相關。

洗錢業在英國的泛濫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以販運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后,10年內,進入英國被海關扣押的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癮君子人數每年增加25%。〔1〕以欺詐為例,倫敦一度成為歐洲的“欺詐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進行的欺詐活動。奎因原是一個美國的證券律師,其在80年代和許多犯罪成員一起進入倫敦,以諸如證券管理服務、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名義進行欺詐。上述“公司”不僅進行欺詐,其本身也成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種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欺詐,僅1987—1988年,從投資者手中騙取的金額高達2億美元。外國犯罪者所欺詐的“臟錢”經過清洗后流出英國,而英國的投資者持有的僅是毫無價值的廢紙。

洗錢給英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英國政府對洗錢采取措施,而英國已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反洗錢的需要,英國有關的司法實踐尖銳地反映了這一問題。英國1971年曾制定濫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該法令,法院可以命令對與犯罪有關的任何物品進行沒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通過洗錢的方式轉換成在法國和瑞士的銀行帳戶的情況時,法院是否可以針對銀行帳戶沒收命令則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必要制定專門處理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法律。因此,必須對有關法律進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這種新的復雜的犯罪活動,并能夠追查和沒收通過洗錢轉換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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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執法分析論文

一、成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

針對洗錢犯罪的隱藏性、復雜性和手段的高度專業化,單靠傳統的偵查方式和手段已經完全不能勝任當今社會反洗錢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錢部門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機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設有反洗錢專門機構,如:美國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英國的金融特遣隊、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國際上先進的反洗錢經驗表明,設立反洗錢的專門機構有利于跟蹤洗錢動態,制定有針對性的打擊對策,培養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人員。為防范和打擊洗錢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已先后設立了反洗錢局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為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措施相適應,公安機關應當在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并派員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及時發現和掌握洗錢的犯罪信息,并進行跟蹤和偵查,從而有效地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加強反洗錢的偵查協作

第一、加強反洗錢查部門之間以及反洗錢偵查部門與洗錢犯罪上游犯罪偵查部門之間的協作;

洗錢罪在刑法中被歸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節中,在管轄上應歸屬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但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成為洗錢罪的犯罪主體,而我國目前的金融企業主要是國有的商業銀行和其他國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中絕大部分按〈刑法〉第93條的規定按國家工作人員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洗錢的行為,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對于洗錢犯罪的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互相配合,一般情況下,對于洗錢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先予以受理,發現涉及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移送檢察機關偵查,或雙方各自分工偵查,一并起訴。由于洗錢犯罪法定的四種上游犯罪分別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輯毒部門、海關輯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經濟犯罪案件和貪污賄賂案件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也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偵查機關。各偵查機關應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單位從自身局部利益出發,各自為戰,甚至放任不屬自已管轄的洗錢犯罪行為。為了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在偵查中,公安機關、海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制定反洗錢方案,各單位在偵查中一旦發現有洗錢重大嫌疑的,立即與反洗錢部門聯系,切實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轄分工而放縱了洗錢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錢偵查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

針對洗錢活動多利用金融機構進行的特點,反洗錢偵查部門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協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指導、部屬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積極制定金融部門反洗錢措施,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加大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信息的控制。同時,應積極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保持密切聯系,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之間建立反洗錢犯罪的信息總網,建立洗錢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進的電腦網絡技術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與此同時,反洗錢偵查部門要改變被動受理金融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的觀念,積極主動地向金融監管部門了解反洗錢動態,并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只有與金融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反洗錢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才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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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信息化使洗錢活動更便捷,網絡銀行和電子商務使洗錢者“如虎添翼”。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種借助銀行渠道,有計劃、有預謀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關注銀行反洗錢現狀,研制相應的防控對策,意義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個規定兩個辦法”,拉開了我國反洗錢的序幕。本文通過對銀行反洗錢現狀的分析,探析反洗錢的若干法律問題。

[關鍵詞]銀行反洗錢法律問題對策

計劃經濟年代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不法分子無法洗錢;改革開放后內地就出現洗錢犯罪。“白領犯罪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為洗錢”。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的估計,全球每年的洗錢數額達6000億美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5%左右。國際社會已將洗錢列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錢犯罪,勢在必行。

一、洗錢罪概述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賭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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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反洗錢聯席會議講話

這次全市反洗錢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反洗錢工作現狀,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全面部署和推進我市反洗錢工作。

一、充分認清國際國內反洗錢工作形勢

所謂“洗錢”,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洗錢犯罪,特別是利用金融系統和金融工具的洗錢犯罪活動,日益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大公害。世界各國執法機構和金融機構對此高度關注,反洗錢的呼聲日益高漲。進入本世紀,反洗錢更成為衡量國家信譽、政府能力和經濟安全環境的標志。特別是“9·11”以后,反洗錢又與打擊恐怖組織聯系起來。據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評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接近3萬億美元。“洗錢”這一黑色的產業,正以極快的成長速度成為僅次于外匯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業活動,已經對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從當前國際洗錢犯罪趨勢看,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洗錢犯罪大宗化。國際洗錢犯罪的標的越來越大,涉及人員、組織越來越多。

二是洗錢犯罪智能化。當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電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和工具出現以后,洗錢者也瞄準了這些高技術工具用于犯罪活動。他們通過互聯網絡,用普通電話線和“智能卡”進行直接的電子貨幣轉帳。有些交易系統不通過銀行就可建立起來,某些系統可以進行面對面、點對點的交換,而不留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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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的法律問題

一、洗錢罪概述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賭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采取的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其他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利益轉移為合法財產,所轉移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達到一定數額的行為。《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洗錢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將洗錢行為表述為:“將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二)洗錢犯罪的特征

洗錢犯罪有如下幾個特征:一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銀行或地下錢莊進行;三是具有跨國性。各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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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在市反洗錢聯席會議上的講話

這次全市反洗錢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反洗錢工作現狀,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全面部署和推進我市反洗錢工作。

一、充分認清國際國內反洗錢工作形勢

所謂“洗錢”,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洗錢犯罪,特別是利用金融系統和金融工具的洗錢犯罪活動,日益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大公害。世界各國執法機構和金融機構對此高度關注,反洗錢的呼聲日益高漲。進入本世紀,反洗錢更成為衡量國家信譽、政府能力和經濟安全環境的標志。特別是“9·11”以后,反洗錢又與打擊恐怖組織聯系起來。據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評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接近3萬億美元。“洗錢”這一黑色的產業,正以極快的成長速度成為僅次于外匯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業活動,已經對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從當前國際洗錢犯罪趨勢看,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洗錢犯罪大宗化。國際洗錢犯罪的標的越來越大,涉及人員、組織越來越多。

二是洗錢犯罪智能化。當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電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和工具出現以后,洗錢者也瞄準了這些高技術工具用于犯罪活動。他們通過互聯網絡,用普通電話線和“智能卡”進行直接的電子貨幣轉帳。有些交易系統不通過銀行就可建立起來,某些系統可以進行面對面、點對點的交換,而不留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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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制度論文

摘要: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實踐已經證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就我國金融業而言,建立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對我國金融業反洗錢進行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指出了反洗錢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并提出了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的框架制度和應采取的措施。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及國際范圍內的洗錢活動日趨猖獗,可以說,洗錢犯罪已成為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對洗錢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紛紛通過立法等各種措施對其加以控制和打擊。

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實踐已經證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洗錢者主要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特別是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洗錢者將會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因此,防止洗錢者利用金融系統洗錢就成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國乃至跨國洗錢的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和內容。同時,我國已正式加入WTO,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步伐將會大大加快,其融入全球金融體系、走向國際化的步伐也將大大加快。但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金融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的金融體系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又加上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業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這樣,國內外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我國的金融系統來進行洗錢活動,從而不僅會對我國還不發達的金融體系造成巨大的破壞,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會對我國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因此,我國金融業如何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整個國際金融業反洗錢控制制度成功的經驗做法,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自己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明確規定金融系統在控制洗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密切與各國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系統在反洗錢中的預防和控制作用,就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的現狀分析

(一)洗錢的概念與特征

1.洗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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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業反洗錢體系建立研究論文

[摘要]博彩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其發展過程必然會出現一些這樣與那樣的問題。本文從洗錢的界定、特征和發展趨勢入手,分析了博彩業的洗錢問題,通過探討反洗錢及博彩業反洗錢的迫切性,結合現階段我國博彩業反洗錢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構建博彩業反洗錢體系的設想。

[關鍵詞]博彩業;洗錢;反洗錢

一、洗錢與博彩業

1.洗錢的界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個賬戶作支付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全球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均屬洗錢行為。

我國《刑法》第191條將洗錢定義為: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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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的法律問題研討論文

[內容摘要]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信息化使洗錢活動更便捷,網絡銀行和電子商務使洗錢者“如虎添翼”。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種借助銀行渠道,有計劃、有預謀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關注銀行反洗錢現狀,研制相應的防控對策,意義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個規定兩個辦法”,拉開了我國反洗錢的序幕。本文通過對銀行反洗錢現狀的分析,探析反洗錢的若干法律問題。

[關鍵詞]銀行反洗錢法律問題對策

計劃經濟年代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不法分子無法洗錢;改革開放后內地就出現洗錢犯罪。“白領犯罪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為洗錢”。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的估計,全球每年的洗錢數額達6000億美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5%左右。國際社會已將洗錢列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錢犯罪,勢在必行。

一、洗錢罪概述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賭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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