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銀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04: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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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銀行投資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跨國銀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各種理論,并總結得出了銀行境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獲取超額利潤。
關鍵詞跨國銀行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分析
關于銀行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及其理論淵源的研究,西方學者大都借鑒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進行分析。由于跨國銀行是以提供金融服務為經營對象的特殊的金融服務性企業,所以對跨國銀行發展動因的理論分析,又不同于一般的跨國企業。
1比較利益理論———產業組織理論的延伸
對跨國銀行理論的研究是在跨國公司理論的基礎上進行的,1960年,史蒂文·海默在他的博士論文中開創性地將傳統的產業組織理論應用于對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分析。產業組織理論是以同一商品市場的企業關系為研究對象,以產業內的最佳資源分配為目標,研究產業內企業規模以及企業之間競爭與壟斷關系的應用經濟理論。
美國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的羅伯特·阿利伯教授在產業組織理論的基礎上研究跨國銀行對外發展的比較優勢。阿利伯得出的結論是:在給定的市場上,銀行的效率和銀行的數量是反向關系的,即銀行在集中率高﹙數量少﹚的國家比集中率低﹙數量多﹚的國家有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說在銀行集中率越高的國家,銀行的存貸利息差越大,其銀行體系的效率越高,未來的成長潛力越大。在銀行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的規模往往很大,相對較小的國內市場限制了這些銀行的發展,只有走向國際市場,才能實現其規模經濟效益。
跨國銀行監管分析論文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第三,應當加強銀行業的自律管理。雖然自律管理不是監管體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組織是監管的傳導機構和監管運行的協助機構,自律管理不但可以減輕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壓力,彌補監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對銀行業穩定發揮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監管無法實現的作用。某種程度上講,自律性約束是金融風險監管成敗的關鍵。目前我國銀行自律作用還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兩個銀行法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自律制度不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進一步完善。中國加強銀行業自律有兩個突出的現實意義:(1)在市場經濟中,主體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銀行業的自律是實現銀行業市場自治的重要路徑;(2)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是當前銀行監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趨勢,加強自律則是加強銀行內部監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強自律應當是中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關于加強自律的路徑選擇問題,應當考慮三個制度上的措施:一是為銀行業自律提供更高層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將銀行自我約束機制確定下來,將其納入正式監管制度的范疇;二是適當參照香港的做法,考慮賦予銀行自律組織適當的自治性監管職能,如調查會員間的糾紛等;三是提高銀行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監管體系中真正發揮正式監管主體之外的補充作用。
【論文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銀行業跨國并購效率綜述
摘要:銀行業的跨國并購不僅可以改善銀行效率、提高收益率,而且通過跨國并購可以擴大并購方規模,實現協同效應,對被并購方金融機構進行重新整合,存在提高經營和管理效率的潛能。本文從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對國內外關于銀行業跨國并購效率及其評價方法的研究進行了述評,并總結了近年來銀行業跨國并購的研究重點和趨勢,在此基礎上對未來國內外相關研究方向進行了展望。
關鍵詞:銀行業;跨國并購;效率
《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3年全球跨國并購凈額為2970億美元,到2017年該數值增長為8034億美元,全球跨國并購凈額15年間增長了2.7倍。另外,2017年全球對外直接投資下降23%,其主要原因是跨國并購交易減少22%[1]。對于銀行業的跨國并購而言,改善銀行效率、提高收益率是銀行跨國并購的動機之一,國內外學者已經對此做了大量研究。本文通過梳理文獻發現,雖然目前關于銀行跨國并購效率的研究從并未取得一致的研究結論,但仍可以在差異中發現一些共性和變化。
1銀行跨國并購效率理論
1.1規模效率和范圍效率:基于現代企業理論。近年來,研究考察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形成機制和影響機理。Dijkstra[2]估計了2002—2011年歐元區銀行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并試圖揭示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來源。研究表明,在危機年份,規模經濟對大型銀行來說是正面的,但在危機之外,規模經濟較小,有時甚至是負面的,而范圍經濟對所有年份都是積極的,并在危機年份有所增長,且任何試圖限制銀行業規模和范圍的政策措施將增加銀行成本。陳建勛等[3]發現跨國并購交易結構設計對銀行效率的影響機制和效應存在差異性。跨國并購交易價值、地理距離、持股比例、目標銀行相對規模都對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產生不同效應。嚴佳佳和張婷[4]研究了四大國有銀行國際化程度的規模經濟效應,認為規模經濟是“門檻效應”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四大銀行目前已經跨越U型曲線的臨界門檻,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將有助于提高銀行績效。1.2X效率:銀行業經營微觀視角。Berger和Master[5]使用20世紀9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數據,研究顯示成本的X效率有大量改進。但Peristiani[6]對發生在1980—1990年的并購案例研究發現,并購并沒有提高銀行的X效率。Akhavein等[7]的研究發現跨國并購后的X效率不僅沒有明顯改善,還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關于銀行跨國并購是否改善銀行X效率的研究結論并不一致。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原因:一是銀行X效率的影響因素眾多,包括宏觀和微觀因素,如交易類型、支付方式、環境、制度、市場集中度、銀行競爭力、并購策略等,各影響因素的影響程度和效果難以準確衡量,可能導致結論的偏差。二是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評價體系、樣本差異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盡管如此,X效率的存在性不可否認,且是銀行跨國并購效率理論基礎之一。1.3協同效應:銀行業跨國并購的效率動機。在銀行跨國并購績效理論范圍內,協同效應理論也是其核心理論之一(陳建勛等[3],2017)。銀行并購的協同效應具體包括管理協同、經營協同和財務協同三個方面。但當協同效應大于零時,銀行跨國并購效率未必提高。MaarkSirower曾給出一個判斷并購價值的公式:并購戰略的價值=協同效應-溢價,因此,溢價過高是企業難以實現協同效應最直接的決定因素。許多并購項目根據溢價水平就可以判斷出并購是否成功,當溢價過高時,利用銀行并購提高的效率值不足以彌補溢價支出,最終的并購價值效應為負,這就是所謂的協同效應陷阱(楊世坤[8],2009)。由于協同效應陷阱的存在,銀行跨國并購實現協同效應的條件變得苛刻,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什么大量跨國并購未能實現預期效率值,甚至最終以失敗告終。因此,銀行在實際的跨國并購中要注重衡量并購動機,主動規避理論、管理者自大等非效率動因,構建科學的目標估值體系,制定合理價格區間,最終實現協同效應。
2銀行跨國并購效率實證研究評價
跨國銀行客戶管理論文
一、信息時代金融服務業的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可分為直接網絡效應和間接網絡效應。當一種商品或服務被不同的消費者所使用,而消費者之間對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性質是互補的,此時每個消費者在使用該商品(服務)時的獲益,以及他使用該商品(服務)的動機,就會隨著更多其他消費者的使用而增加。我們把這樣的情況稱為直接網絡效應。例如,某一種語言的使用者會隨著該語言使用者人數的增加而從更多的交流機會中獲益。而間接網絡效應則通過改善與另一商品(服務)市場的貿易機會而出現。由于買方群體的擴張會吸引更多的賣方參與,因此只要擁有更多賣方的市場更有效率,而且買方從中獲得較高的間接收益,就會有間接網絡效應。從此可以引出邊際效應:新的消費者使用某一商品或服務的邊際傾向會隨著原有商品(服務)的使用數量的增加而提高。例如,在信用卡業務中,Visa和萬事達卡被各商家廣泛接受,這方便了消費者,而消費者對Visa和萬事達卡的廣泛使用又鼓勵了更多的商家接受它們。
銀行業的網絡效應在信息時代顯得更為顯著。與制造業的供給方規模經濟(包括內部和外部規模經濟)不同,對金融服務企業來說,供方規模經濟效果并不顯著。但從這些行業的需求角度看,客戶網絡擴張到直接網絡效應所要求的臨界值后,需求就會進入正反饋階段,即需求量隨客戶數量的增加而以更快的速度遞增(行業需求曲線在這一階段持續向上移動)。這就是間接網絡效應。跨國銀行的市場擴張不再僅僅依賴于投資的擴張,而是更多地依賴于客戶對金融服務使用的增加。而跨國銀行所提供的產品專業程度越高,則較高的供應量面臨的資源約束也就越高。因而,對跨國銀行來說,網絡效應這一因素不容忽視,需求的變化也就顯得更為重要。在達到直接網絡效應所要求的臨界值之前,相關企業通常要面臨一個較長的產品引入期,這是為獲得網絡效應需要經歷的過程。在引入期間,銀行難以從網絡效應中獲益,所以各種外部因素(例如消費習慣、交易成本、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企業面臨的融資瓶頸等)造成的引入期越長,銀行損失就越大,因而也就越有可能退出競爭。
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徑。網絡、數據庫以及信息平臺是一些跨國銀行為所在行業達到直接網絡效應的臨界值而采用的重要手段。它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以及迅速改變需求條件等方式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使正反饋盡快出現。它也在正反饋未出現之前有效降低了企業的平均成本和在介入期面臨的壓力。這使得跨國銀行更快地達到正反饋的臨界值,進而提高客戶管理效率。例如,在銷售終端的電子資金轉移支付服務(EFT—POS)業務中,由于網絡技術提高了跨國銀行間的業務合作程度,銀行聯盟能夠共同提供多項服務,并在分擔成本的基礎上提高了與零售商之間的討價還價能力。信息技術的應用,使銀行為客戶所推出的新的服務,其引入期在短短的一個月就能結束(Kittiwat,2000),從而更快地達到直接網絡效應所要求的臨界需求點,進而使跨國銀行更早地從伴隨而來的間接網絡效應中獲益。
二、信息技術與客戶管理
信息技術的發展解決了客戶資源共享、共同標準的零售端接入和低成本擴張等關鍵性問題。同時,它也有助于增強某一產品或者服務標準的市場占有率,擴大跨國銀行的客戶資源,進而使聯盟內企業(特別是聯盟內的領導者)獲得競爭優勢。這解釋了為什么跨國銀行會為促銷某一特定產品或標準而組成戰略聯盟。自動取款機(ATM)和信用卡網絡就是如此。例如,Visa和萬事達聯盟對商業銀行收取費用,但是對聯盟內部交易只收取很少的費用。它允許任何商業銀行加入該聯盟,但條件是該商業銀行不發行其競爭對手的信用卡(如Discover卡)。
探討中國跨國銀行管控體制的完善
摘要: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改善探索
摘要: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完善透析
摘要: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跨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法律透析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摘要】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
探究國內銀行跨國經營情況
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跨國經營已成為各國銀行擴充自身實力、尋求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銀行要想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要適應國際形勢,積極進軍國際市場。我國銀行的跨國經營尚處于初級階段,要想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就要看清外部環境,認識自身條件,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適合自身發展的政策主張。
一、外部環境分析
(一)隨著經濟全球化與金融自由化的不斷加深,銀行客戶的經營行為日趨國際化,這就要求銀行服務向全球化、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銀行國際化已成為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加入WTO之后,中國金融業與世界金融業的聯系日益緊密,進一步促使我國銀行走出國門,到世界市場上尋求更好的發展。
(二)在銀行國際化浪潮的沖擊下,我國與銀行相關的制度法規正逐漸與國際規則接軌,這使我國銀行業的重要指標得到更如實的反映,更有利于我國銀行提高業務水平、規范經營管理,有利于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健康發展。
(三)我國的政治局面穩定,經濟不斷發展,人民安居樂業,綜合國力逐年提高,為我國銀行實行跨國經營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同時,我國外匯儲備逐年增加,我國政府在應對國內外金融波動方面的經驗、能力不斷提高,為我國銀行的跨國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后盾支持。
(四)海外華人金融事業發達,華資銀行遍布世界各地,我國的許多跨國公司也在海外有了較好的發展,這為我國銀行國外的分支機構提供了廣大的潛在客戶資源,這將十分有利于我國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綜述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摘要】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