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家庭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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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解決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局、委、辦:
為解決我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73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的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關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2、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制定各縣(市)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3、基本原則。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統籌規劃,細化目標,明確措施,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抓好落實。
聯系困難家庭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轉變作風,健全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根據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部署要求,結合省委“接地氣、受教育、解難題、改作風”主題活動,現將開展黨員干部聯系困難家庭工作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群眾觀點,踐行群眾路線。領導干部要帶頭參與,要將此項工作作為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載體,自覺主動參與,不斷強化宗旨意識,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樹好黨員干部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二)堅持突出重點,加大幫扶力度。本次聯系的困難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上級要求在全市范圍內重新確定,重點加大對特困家庭的幫扶力度。對納入民政部門統計范圍的特困家庭,全部安排黨員干部聯系,有針對性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三)堅持解決困難,完善救助機制。領導干部不得動用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傾斜個別困難家庭,要多從黨員干部作風和政策層面查找產生問題的原因,通過協調民政部門調整完善社會保障、扶貧濟困、社會救助等制度,使困難家庭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二、參與人員及結對安排
家庭困難學生資助意見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63號)和《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煙政發〔2007〕97號)精神,全面建立和完善高校、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重大意義
區委、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近年來對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及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相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制度,通過預算安排、愛心捐助、結對幫扶等多種渠道,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了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為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對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免費教育;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救助;對****籍職業學生實行了補助等政策,有效保障了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但目前我區資助非義務教育段貧困家庭學生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辦法和完整的資助政策體系。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學生資助面偏窄、標準偏低等問題愈發突出,資助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為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實施非義務教育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利于減輕農民和城市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有利于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有利于建立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統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這項惠民政策順利實施。
二、主要內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原則,實施以政府助學金為主體,以財政投入為主渠道,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的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全面覆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完善獎學金、助學金制度
家庭住房困難戶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宏觀調控,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居住條件有了較大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切實加大解決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結合實際,現就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居住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履行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對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改善農民工等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期間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關鍵時期。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合力推進,加強督查、狠抓落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力爭在今后5年內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設任務,不斷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
(二)以政府主導為重點,加快建立層次合理、形式多樣、標準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和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城市住房保障以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力爭到****期末,使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應由政府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收入處于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目前以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為主,今后隨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的擴大,逐步納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困難與策略
[摘要]當前家庭教育重要性的提升和家庭教育功能弱化之間的矛盾化解,需要家庭教育立法的支持。家庭教育立法價值包括滿足現實需求的社會價值和彌補現有法規不足的法制價值。立法困難是民眾家庭教育法治觀念淡薄、現有立法內涵范圍過窄以及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度低。建議以保障子女各教育階段受教育權為立法宗旨,明確家庭、學校主體的權責范圍,細膩型立法增強規定適用對象和內容的可操作性,關注弱勢群體以保障受教育平等權。
[關鍵詞]家庭教育法;受教育權;法律執行;立法價值
相關立法研究,[1]體現出新時代進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社會轉型速度加快,傳統家庭結構發生變化,家庭教育缺失或失位問題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有助于家庭教育規范化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文章從家庭教育立法的價值出發,結合歷史與當代家庭教育政策文本總結經驗,找尋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建議。已有法律法規為制定家庭教育法提供了有益借鑒。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專門家庭教育主題的立法,是于1903年晚清政府頒布的《蒙養院及家庭教育法》[2],這一定意義上開啟了中國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把時間線拉近到當代,發現我國臺灣地區2014年頒布了適用于地區的《家庭教育法》[3],且法律內容進一步把家庭教育的內涵廣義化,指向家庭成員之間的交互活動,并對相關職能機構職責以及具體實施方式、如何選擇優先對象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大陸地區也有先行法規示范,如江西省2018年頒布了《江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4],另外,重慶市、貴州省、山西省等省市也相繼頒布適用當地的家庭教育相關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對本省(直轄市)制定家庭教育法規的目的進行闡釋,規定了本省(直轄市)家庭教育法的適用范圍、主管機關及其負責處理的事項,還包括明確負責家庭教育工作管理的相關機構團體和權責,家庭教育法的具體實施方式等內容,這些都為我國整體上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提供了理論和實踐經驗。
一、家庭教育立法價值
家庭教育法應與其他法律一樣,不能脫離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而存在,另外,家庭教育事業是價值高度涉入的事業,立法需要與時俱進,并在個人和社會不同價值需求主體間,尋求對立和沖突的權衡。新時期家庭教育事業發展面臨著內外部形勢、需求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家庭教育法的缺失與新形勢不相適應,進一步明晰家庭教育立法價值有助于堅定家庭教育法律的制定立場,明晰立法的現實條件。(一)滿足社會現實需求的社會價值1.家庭結構變化使得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問題更為凸顯高齡少子化社會到來,加之“全面二孩”戰略的實施,傳統的家庭結構已經發生變化,目前社會面臨著老齡化、少子化趨勢與二孩政策并行相互影響的局面,這對中國傳統的家庭教育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教育方式如何適應家庭結構的變動,實現“幼有所育”成為現實重要問題。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伴生出高齡化現象,從而催生大量的“四二一”家庭,這使得傳統的金字塔型家庭結構模式發生了逆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倒金字塔型核心家庭數量的增加,社會中隔代教育現象更加普遍存在。另外,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了一系列問題如幼兒三點半托管問題、留守兒童的社會治理問題,這都是家庭結構變動導致的伴生產物,已不再是單純的教育問題。家庭結構變化需要法律適應。立法保障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與資源供給,是讓更多家庭樹立正確家庭教育觀念的重要保障。2.家庭教育亟需指導和規范《全國家庭教育狀況調查報告》(2018)調查結果顯示,溫暖的家庭是學生認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這深刻反映了子女對家庭的依賴、重視及對家庭教育的期望。[5]目前家庭教育中家長對家庭教育表現出盲目性,親子陪伴、學習輔導、氛圍營造、校外培訓參與“眉毛胡子一把抓”現象廣泛存在。另外,部分研究指出父親在家庭教育中參與度不充分,即“喪偶式教育”等問題也十分突出,父母關注子女的學習成績勝過其他等一系列問題,都迫切顯示出社會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需求非常強烈,亟需法律對家庭教育中的現實問題進行規范的指引、科學的評價。3.教育問題層出需要立法規制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與家庭教育相關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發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惡性案件并不鮮見。2018年2月28日,廣西河池大化發生韋某虐待女童事件;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阮江市的泗湖山鎮發生了一起一名十二歲男童吳某康由于不滿母親管教太嚴,持刀砍殺母親的案件;同年12月22日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發生了廣受輿論爭議的毆打女童案件;同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陽市的衡南縣三塘鎮發生一起一名十三歲少年羅某由于家庭糾紛錘殺父母的案件。諸如此類都在警示著相關法律的空缺。面對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惡性案件,一般會被認定是其家庭教育出現問題,父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將未成年人教育失敗的責任簡單歸咎于其父母并不能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將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的問題放到整個社會系統中加以思考。法律一方面代表著國家意志,具有調節個人行為的規范作用和道德引導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定必須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最低標準。(二)彌補現有法規不足的法制價值家庭教育法立法前期的政策、規章、制度都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探索和經驗儲備。通過分析現有的法律規章包含的家庭教育內容,發現我國家庭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無法滿足家庭教育的價值旨歸。1.現有法律法規主要強調父母教育子女的三方面義務首先,父母對子女要負監護責任。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職責范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006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必須為未成年人創造和睦、良好的家庭環境,并依法履行監護的職責,保護好“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并明確了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到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進行懲罰規定。[6]其次,《憲法》和《婚姻家庭法》中提出父母必須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父母有義務教育其子女,保證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均規定了“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7],“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再次,父母要對子女進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8]另外,《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也指出,“家庭是人們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概言之,已有法律法規對父母教育子女的三方面義務包括了監護義務、保證子女受教育權的義務、進行法制和道德教育的義務。2.制定我國《家庭教育法》的法治價值法治是人類文明成就的標志,我國教育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的下一步是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有助于建設法治中國。[9]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單純將家庭教育立法直接納入到現有法律之中,這樣的觀點縮小了家庭教育法的范圍。因此,亟待從高位層面、國家層面去入手制定家庭教育法,我們期待以一種專門的法律形式去進一步明確法律定位、法律職責,因為對家庭教育的管理體制與配套制度進行明確的界定,是提高當下家庭教育事業發展質量的根本手段,同時也是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措施。概言之,家庭教育法所需要面對、調整和處理的法律關系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其涉及到的立法內容也很難為已有的某一類型的法律門類所完全包容,因而家庭教育法具有獨立立法的必要性、獨立的立法空間以及具有專門法典的屬性。
二、我國家庭教育立法面臨的困難
家國務對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強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特別是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各級政府必須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近些年來,我省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城市居民居住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也必須看到,當前城市住房保障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特別是廉租住房制度的覆蓋面還不廣,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較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現就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的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以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和舊住宅區綜合改造、農民工居住條件改善等多渠道并舉,多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目標任務。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基本完成現有舊住宅區的綜合改造,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得到基本解決。按照這個目標,2008—2010年,全省每年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萬戶以上,每年新開工經濟適用住房300萬平方米以上。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和對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要加快實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全省基本實現低保家庭住房困難戶廉租住房“應保盡保”。2008年起,將保障范圍逐步擴大到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之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同時,各地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可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加快保障進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