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20:56:3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勞動改造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罪犯勞動改造管理探索論文
[論文摘要]:《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蔽覈谋O獄不僅是罪犯刑罰的執行機關,也是罪犯改造機關,“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是我國監獄工作的既定方針。可以說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數時間都在勞動,因而我們很有必要就罪犯勞動改造及管理方面作進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效果,使他們回歸社會后能夠適應社會,對社會能有所貢獻。
[關鍵詞]:勞動,勞動改造,管理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主要途徑,同時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養勞動觀念,矯正自身所存在的惡習,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解教以后能夠自食其力。對罪犯進行的勞動改造,造成了兩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過勞動改造,自身素質和思想意識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過勞動活動,創造出了一定數量的具有社會價值的產品,帶來了相當一部分的經濟效益。雖然目前很多專家學者對這部分經濟效益有爭議,然而卻能夠對監獄經費不足進行一定的補充,保障監獄硬件實施建設的同時,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質生活和改造條件,因而我們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勞動改造質量同時,促進這部分經濟效益的增長。
一、勞動改造的地位和意義
伴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勞動對于罪犯來說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勞動不再作為以懲罰罪犯為目的。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下,成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會后,能夠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自己養活自己,成為一名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所貢獻的勞動者。
(一)勞動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罪犯勞動改造法律保護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罪犯勞動改造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產物?!白锓竸趧痈脑臁钡膬群菍ο?、手段與目的在要素的有機結合,表明對什么人,要干什么,達到什么樣的目的。所謂勞動改造,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有計劃地依法強制組織和指導和有勞動能力的服刑罪犯從事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從這個內涵中可以看出,我國監獄的罪犯勞動活動的基本宗旨主要在于改造罪犯的思想,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與身體素質,以使其保護之所以從罪犯勞動改造這個概念入手,是因為這樣談罪犯的法律保護更有其學理上的依據。我國目前罪犯勞動改造法律保護與國際上相比已相對落后,也滯后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許多方面也還很不具體、明確、完善,在有些理論方面也不適應當代的刑罰執行理念,在某些罪犯勞動保護的措施還無法可依,所以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法律保護的研究意義深遠而重大。建立、健全罪犯勞動改造的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是我國刑罰執行的當務之急。
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如何在具體司法實踐活動中切實完善、落實、維護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目前我國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出現的種種問題,建立健全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法制領域的一項重大內容。
一、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意義
(一)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必要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雖然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但它不是我國目前的主要矛盾,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就“專政”而言主要針對人民內部矛盾。在二十世紀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國大地掀起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運動,斗爭的目標是打倒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而當時作為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政權的衛道士的舊監獄自然也在打倒之列,但是舊的監獄打倒后,新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革命政權如何處理社會犯罪呢?馬克思在創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學說的同時也給了我們答案:用勞動去影響人、感化人、造就人的功能,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罪犯勞動改造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日益發展。1954年9月政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首次用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為了懲罰一切反革命和刑事犯”,“必須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196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發的《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試行)又進一步規定:“為了正確執行黨和國家勞動改造罪犯的政策”,必須貫徹執行“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1982年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1994年12月《監獄法》的頒布實施等都對罪犯的勞動改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這說明我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活動已經從政策形態逐步發展成為國家的法律規范,這下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性質的內在要求。
(二)對罪犯的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憲法的具體操作實踐。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罪犯是觸犯了國家刑律而剝奪自由的人,但他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勞動同樣也是他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他的“勞動”有了“改造”的含義,但同樣,勞動的法律保護對被剝奪自由的罪犯也應一視同仁。雖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應該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在勞動保護、勞動對象(對生命有危害)、勞動環境(影響生命健康)、勞動保護措施、勞動時間、技能培訓、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等都應與普通公民享有同樣的勞動法律保護。這里聲明一點:雖然罪犯也是公民,但畢竟是犯了罪的公民,他們被限制自由,在規定場所里勞動,勞動對象和勞動環境可能與普通公民有差別,沒有自由的選擇空間,但勞動對象和勞動環境不應對其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這也是《憲法》對公民的最基本保障和實踐操作的具體體現。
(三)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進行國際人權斗爭的需要。近年來,隨著人權保障的逐步確立,刑事司法領域也越來越強調對罪犯的人權保障,這無疑反映了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但是國際上一些人權組織和一些反華勢力,經常針對我國的人權問題提出“人權提案”,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連續多年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針對中國提出“人權提案”,遭到我國及其它國家的一致反對,每每以失敗告終。而監獄的人權問題成為國外人權組織的關注的重點,我們應該從兩方面看待這個問題。對于西方國家的無理指責,特別是通過人權問題為借口來干預我國內政問題的企圖,我們應進行針鋒相對的反駁,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對內檢視我們的人權保障問題,特別是對罪犯的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問題,把壓力變動力,正確處理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與罪犯勞動改造法律保護的關系,從而也更為有力地反擊反華勢力的人權攻擊,滿足國際上人權斗爭的需要。
罪犯勞動改造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罪犯勞動改造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產物?!白锓竸趧痈脑臁钡膬群菍ο蟆⑹侄闻c目的在要素的有機結合,表明對什么人,要干什么,達到什么樣的目的。所謂勞動改造,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有計劃地依法強制組織和指導和有勞動能力的服刑罪犯從事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從這個內涵中可以看出,我國監獄的罪犯勞動活動的基本宗旨主要在于改造罪犯的思想,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與身體素質,以使其保護之所以從罪犯勞動改造這個概念入手,是因為這樣談罪犯的法律保護更有其學理上的依據。我國目前罪犯勞動改造法律保護與國際上相比已相對落后,也滯后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許多方面也還很不具體、明確、完善,在有些理論方面也不適應當代的刑罰執行理念,在某些罪犯勞動保護的措施還無法可依,所以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法律保護的研究意義深遠而重大。建立、健全罪犯勞動改造的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是我國刑罰執行的當務之急。
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如何在具體司法實踐活動中切實完善、落實、維護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目前我國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出現的種種問題,建立健全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法制領域的一項重大內容。
一、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意義
(一)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必要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雖然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但它不是我國目前的主要矛盾,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就“專政”而言主要針對人民內部矛盾。在二十世紀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國大地掀起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運動,斗爭的目標是打倒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而當時作為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政權的衛道士的舊監獄自然也在打倒之列,但是舊的監獄打倒后,新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革命政權如何處理社會犯罪呢?馬克思在創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學說的同時也給了我們答案:用勞動去影響人、感化人、造就人的功能,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罪犯勞動改造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日益發展。1954年9月政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首次用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為了懲罰一切反革命和刑事犯”,“必須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196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發的《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試行)又進一步規定:“為了正確執行黨和國家勞動改造罪犯的政策”,必須貫徹執行“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1982年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1994年12月《監獄法》的頒布實施等都對罪犯的勞動改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這說明我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活動已經從政策形態逐步發展成為國家的法律規范,這下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性質的內在要求。
(二)對罪犯的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憲法的具體操作實踐。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罪犯是觸犯了國家刑律而剝奪自由的人,但他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勞動同樣也是他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他的“勞動”有了“改造”的含義,但同樣,勞動的法律保護對被剝奪自由的罪犯也應一視同仁。雖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應該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在勞動保護、勞動對象(對生命有危害)、勞動環境(影響生命健康)、勞動保護措施、勞動時間、技能培訓、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等都應與普通公民享有同樣的勞動法律保護。這里聲明一點:雖然罪犯也是公民,但畢竟是犯了罪的公民,他們被限制自由,在規定場所里勞動,勞動對象和勞動環境可能與普通公民有差別,沒有自由的選擇空間,但勞動對象和勞動環境不應對其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這也是《憲法》對公民的最基本保障和實踐操作的具體體現。
(三)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是我國進行國際人權斗爭的需要。近年來,隨著人權保障的逐步確立,刑事司法領域也越來越強調對罪犯的人權保障,這無疑反映了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但是國際上一些人權組織和一些反華勢力,經常針對我國的人權問題提出“人權提案”,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連續多年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針對中國提出“人權提案”,遭到我國及其它國家的一致反對,每每以失敗告終。而監獄的人權問題成為國外人權組織的關注的重點,我們應該從兩方面看待這個問題。對于西方國家的無理指責,特別是通過人權問題為借口來干預我國內政問題的企圖,我們應進行針鋒相對的反駁,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對內檢視我們的人權保障問題,特別是對罪犯的勞動改造的法律保護問題,把壓力變動力,正確處理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與罪犯勞動改造法律保護的關系,從而也更為有力地反擊反華勢力的人權攻擊,滿足國際上人權斗爭的需要。
改造罪犯思想研究
內容摘要:改造罪犯思想,是一套博大精深、內容豐富的完整體系。內容包括:犯人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生產勞動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徑;“改造第一,生產第二”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針。改造罪犯思想創造了中國改造罪犯工作奇跡,學習與總結改造罪犯思想,對中國乃至全球范圍的監所矯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進與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罪犯改造思想研究
同志在領導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直十分關心和重視我國的監所工作,在其有關著作、批示、談話中涉及改造罪犯的達37次之多,作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理論體系,成功地指導了中國懲罰、改造與矯正罪犯的實踐。改造罪犯思想,博大精深,內容豐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嚴格的科學性、突出的實踐性、嚴密的系統性、深刻的哲理性。研究改造罪犯思想,對中國乃至全球范圍的監所矯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進與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把犯人當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論基點
高度重視人的問題,指出“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間奇跡也可以造出來?!覀兿嘈拍芨淖円磺小?,強調“人的因素第一”,重視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傳統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視人的基礎上,提出了人的改造問題,指出人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以達到主客觀世界的統一。
這種重視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實到監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從“把犯人當人看待”這樣深層的出發點詮釋“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重要觀點。這也是我國與古今中外一切剝削國家對待犯人和監所工作最根本的區別。
領導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
各位領導、同志們:
05年我繼續擔任副監獄長一職,主管勞動改造協調工作。一年來,在監獄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分管部門的緊密配合和干警職工的大力支持下,積極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緊緊圍繞監獄“三化”建設目標,創造性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圓滿完成了監黨委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現述職如下: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修養和領導水平
學習是提高黨性覺悟和思想境界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理論水平和執政能力的根本手段,我始終把學習放在首要位置,從以下三個方面下功夫。
一是學政治理論,提高思想境界,認真參加監獄、監黨委組織的各種學習活動,重新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認真領會其基本精神實質和深刻內涵。根據實際和自己分管的工作,撰寫多篇心得體會,特別是在今年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通過學習《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讀本》、《中國共產黨章程》等內容,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人生觀,黨性意識得到加強,政治理論水平顯著提高。
小議罪犯勞動的價值假定
【摘要】罪犯勞動具有何種價值,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罪犯勞動應具有何種權利以及勞動改造的行刑方式的評價等諸多問題的解決都亟待于對罪犯勞動價值的既定評價。對罪犯勞動的懲罰、教育、經濟價值進行假定,對實踐中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進而得出勞動教養制度和死刑應當廢除,勞動應當成為最廣泛和有效的行刑方式,罪犯勞動應給予全額的報酬。
【關鍵詞】罪犯勞動;價值評價;價值假定;問題分析
1問題的提出:實踐呼吁對罪犯勞動的價值評價
《違法行為矯正法》列入了立法規劃,這使得學界乃至社會各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重新關注。而對勞動教養的審視就不得不理清它和勞動、勞動改造之間的千絲成萬縷的關系,問題在于:
(1)勞動具有怎樣的性質和功能?勞動是人類最重要的實踐活動,勞動推動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馬克思在談到勞動的偉大作用時指出:人類“通過生產而發展和改造著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語言?!盵1]勞動創造人、勞動塑造人、勞動提高人,但不同形式的勞動是否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價值?
2、勞動以相同的方式在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中體現著不同的特征和性質。有人認為,通過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考察并不難發現,勞動教養既是一種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勞動改造中的罪犯勞動則是要體現監獄或勞動改造原則中的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方針。那么,同樣方式的勞動是否真的會在不同的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性質及價值呢?而對這些問題的解答,則需要人們對罪犯勞動的價值評價。
犯罪習藝勞動研究論文
一、全面推進習藝勞動“三化”建設是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質量和整體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全面推進“三化”建設是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
監獄的性質和職能決定著其中心任務是切實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叭苯ㄔO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實現這一任務的關鍵手段,是實現監獄工作觀念創新、理論創新、實踐創新、科技創新的重大舉措,是新世紀、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三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三者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互依存、互為補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法制化是由監獄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肩負著懲罰與改造罪犯的職責,在國家刑事司法體系中處于最后一道關口,也是最重要的一道環節。因此,監獄的全部工作都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所有執法環節和執法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切實做到依法治監。科學化是提高監獄工作效能和整體水平的根本途徑,這是由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決定的。
監獄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靠多樣化方式和多類型工作來推動的。如何遵循監獄工作規律和罪犯改造規律,運用科學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認知能力,優化系統整合,應用科學的體制、機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達到整體效能最優,關鍵在于不斷提高監獄工作的科學化程度。社會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推動監獄工作發展的必然要求。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其回歸社會,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因此,改造罪犯的過程就是罪犯的再社會化過程,這就要求監獄工作應始終納入改革開放的大系統之中,沖破自身局限,從封閉走向開放,以純化職能、強化職能,實現監獄職能的專門化,促進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
(二)習藝勞動的“三化”建設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面推進“三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陣地
監獄教育改造分析論文
一、教育改造在監獄工作實踐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
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經濟社會中不是個別事例而是普遍現象。由于我國建國之初就確立了監企合一的制度,監獄既是國家刑罰的執行機構,又承擔著企業生產的功能,更甚者還擔負著建立一個小社會的責任。在當今社會,這一體制尚未改變,監企仍舊是一體,監獄仍舊承擔著刑罰執行的職能和經濟功能。這樣一來,監獄除獲得國家的部分財政支持外,還需由自己想辦法解決另外一部分資金。而且在經濟社會中,監獄企業還要上交一部分稅收或利潤。因此在這種直接利益的驅使下,監獄必然會重視監獄企業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勞動成果。同時,由于監獄要向上級單位上交部分利潤,上級單位對監獄的考核直接與此有關并且占大比例。那么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個追求經濟效益的氛圍。這樣就必須強化罪犯的勞動,并且在對罪犯的考核時,同樣以其創造多少勞動成果為重要依據。如此一來,勞動改造就被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所異化,勞動較強地發揮創造物質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沖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厭惡勞動的后遺癥。可以認為強化勞動創造物質的功能,沖淡改造的作用,實際是在強化勞動的懲罰,也就是實現勞動的報應。根本上這與勞動改造的現代目的相沖突。
2、重視監管,輕視教育,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
一方面對教育與監管的定位不準。辨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影響事件有兩大因素:內因和外因,內因決定事件的發展方向,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監獄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從這方面講,教育改造矯正靈魂、攻心治本,是內因,監管改造重看硬守、規范行為,為外因。但部分人民警察在治標與治本的問題上思路不清,不能正確地處理好監管穩定與教育改造的關系,認為只要監管不出現事故,教育改造工作只是監管工作的配角。為了穩定抓監管,忽視了教育工作的長效治本功能,因此,分析研究監管安全多,制定針對性施教措施少,使短期的穩定蒙蔽了人民警察的視線,導致獄內犯情動態復雜,長此以往,給獄內秩序穩定埋下了潛在的隱患。標本兼治才是確保監管秩序穩定、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的治本之策。
另一方面民警的觀念跟不上教育改造本身的步伐。實際工作中,個別領導和部分人民警察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陳規,不思進取,工作上創新意識不強,習慣用多年的傳統教育模式開展教育工作,對涉黑、涉毒、涉槍和“”類罪犯增多的趨勢認識不足,對“80后”罪犯改造中出現的問題不予重視,對近幾年出現的“同性戀”、心理失調、心理障礙和心理變態的罪犯準備不足,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應對措施缺乏針對性,教育效果不佳。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干警從傳統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脫出來,應對押犯構成的新情況,在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上下功夫。
新刑法監所工作探討
一、監所工作由于新刑法頒布而出現的新問題
(一)新刑法頒布后,監所日常管理的壓力變大。新刑法再頒布不久后,就引起了監所內部的討論,特別罪犯之間的討論最多,尤其是重刑犯的情緒變得十分不穩定。特別是對于被判無期及死緩的罪犯,新刑法對其最短服刑期限延長了八年或者十三年,并明確限制了減刑的尺度和年限。新刑法的頒布將會對很多罪犯的勞動改造積極性以及遵守紀律方面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重罪犯罪者和無期徒刑犯罪者,這兩者看到新刑法的頒布,明白在很多方面對于他們而言是不利的,根據人的心理特點,這兩者的勞動改造積極性有很大的可能會降低,加上情緒不穩定,很容易在監所里面與人發生沖突,鬧事,違反相關紀律,這對監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增加了更大的壓力。另一方面就是隨著新刑法的頒布,在很大程度上對一些法律規定進行了嚴格的要求,這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進監所接受勞動教育改造或者是拘留的人數,這對于監所工作又是一大挑戰,這勢必會增加監所工作的難度,對監所的警戒力度以及監所人員的工作素質多了一項較高的要求。進監所的人數在不斷增多,監獄原有的人手有限,所以就需要增加警戒人員來提高監獄的警戒力度。再者而言,由于監獄內罪犯的人數增多,對于罪犯的心理教育方面也需要加派人手,并且考慮到面對的罪犯性格人品素質不同,這就需要提高監所工作人員的素質。最后要提的一點就是,新刑法頒布以后,重刑犯面臨著減刑難度加大,監獄內的重刑犯只增不減,使得進、監所里的不安分因素增多,加大了監所日常管理的壓力變大。雖然新刑法取消了十三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罰,但同時也增加了部分犯罪判罰的關押年限,各項規定的改變,對于監所的影響往往是在不同方面的,但是最基礎的就是使得監所日常管理壓力變大。(二)罪犯人數的上升增加了監獄的經濟負擔、自殺率提高。新刑法頒布之后,罪犯的人數會受到影響,可能會大幅度增加,這就會導致監獄內必須要增加相關的醫療經費,特別是那些沒有任何勞動能力的罪犯,沒有完成應進行的勞動任務,監獄要花錢養他們,給監獄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如果罪犯當中還有人身患疾病,監獄需要給他們進行治療,這無疑又增加了監獄的經濟負擔。新刑法頒布之后,重刑犯人會對未來的生活失去信心,就不愿意進行勞動改造任務,所以監所工作人員需要推陳出新,改變勞動改造方式,同時還要照顧罪犯的心理,在此基礎上避免更多罪犯產生輕生的心理。新刑法頒布以后,減刑難度的增大會沖擊很多罪犯的心理,也就是會讓他們覺得生活沒有希望了,會產生很多輕生的念頭,特別是無期徒刑或者是犯下比較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他們遇到新刑法頒布之后的法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們對生活失去了希望,很多罪犯覺得自己無依無靠了就會覺得自己沒有必要活下去了,他們就會選擇自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結束這痛苦的生活,這就提高了監獄的自殺率,嚴重影響了監所的治安和氛圍。(三)罪犯的違法亂紀現象會不斷增加。很多罪犯在新刑法頒布之后,就會覺得自己減刑無望,服刑的時間又較長,尤其是對于部分重刑犯而言,就容易產生很多消極的想法,想到自己還要在監獄里呆那么長的時間,想想自己的生活就覺得無聊,一方面會不想接受勞動教育改造工作,另一方面可能就會選擇暴力解決問題,不僅和自己一起關押的罪犯打架,甚至還會和監所人員產生矛盾和沖突,還有一些高智商的重刑犯人會產生越獄的想法,這些因素都威脅著監所的安全,由于監所的自身條件有限,并且罪犯的人數過多,缺乏一定的措施改變罪犯,無法對很多罪犯更好的進行改造,罪犯在不斷增加,罪犯的違法亂紀的現象也在不斷增加,新刑法頒布之后,如何解決以上的問題,就需要相關部門去主動應對。
二、監所工作的實際情況
(一)監獄儲備警力嚴重缺乏,警察和工作人員需要提高工作素質。我國的監所工作管理人員的意識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階段,沒有跟上時展的步伐。在新刑法頒布以后,很多警察和工作人員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一個在進步的社會,社會在進步,但是罪犯也會“進步”,他們在處理事情的時候缺乏安全意識,在出現緊急事故時,也沒有較好的緊急預警方案。一旦出現比較嚴重的事件時他們無法及時處理和很好地面對;另外,由于監獄儲備警力的嚴重缺乏,監獄內的警察人數不足,在很多時候也不能很好地處理監所內的事務,僅僅在處理值班工作這一塊就出現了很多的漏洞和問題,排班時無法安排足夠的人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更別提讓警察來處理監獄的其他事務了,警察人手不足,所以很多監獄警察在處理很多事情上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監獄警察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于人手有限,他們往往都是超負荷工作,對于身體以及心理健康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要知道,人在困倦或者是心理不舒服的情況下進行工作會產生很多問題的,就比如易暴躁、易發怒,這就容易和罪犯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也會使得他們無法進行正常的管理工作;警力的不足就會導致警戒設施的設置不夠完備,在新刑法頒布之后,很多重刑罪犯可能會產生越獄的想法,但是由于監所的各種設備常年沒有進行更新,就很容易出現問題,就比如最基礎的監控問題,監獄在新刑法頒布之后,就應該更新監獄的監控設備,安裝全方位的監控系統,監獄的警報系統也需要進行更新和完善,避免出現嚴重的越獄問題。由于在監獄工作是一項比較嚴肅而且對人的身心壓力也是具有嚴重影響的工作,相關部門應該對監獄的警察以及工作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和心理輔導工作,讓他們提高自身的素質,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監獄管理工作。(二)監獄管理人員對于新刑法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知。法制社會講究法治,可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很多法盲。新刑法頒布之后,不要說普通民眾有沒有了解相關知識,監獄的工作管理人員都不一定了解,由于監獄管理人員對新刑法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知,他們沒有建立緊急事件的預案機制。缺乏對重大事故的判斷能力以及處理方法,沒有及時地更改和轉變監獄的管理模式。比如對于監獄的改造方式的認識,新刑法頒布以后,傳統方式上的勞動改造方式已經無法實現其原有的價值,也沒有多少罪犯愿意繼續進行原始的勞動改造,罪犯的心理在不斷變化,傳統的勞動改造方式往往使得罪犯產生厭倦心理。所以,監獄管理人員就需要對新刑法進行足夠的了解和認知,與此同時還要掌握罪犯的心理變化特點,更新勞動改造的方法和方式,這樣才能解決罪犯們厭倦傳統勞動改造模式的問題。
三、監所綜合工作的側重及本質方向定位轉變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監獄設備,提高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以及工作素質。新刑法頒布之后,給監獄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隨著監獄關押人員的人數在不斷增加,可想而知,監獄內的安全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監獄需要對更新和完善原來的安全設備,提高監獄內部本身的緊急事故預警機制,提高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加強監獄內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與此同時,更應該提高監獄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素質,監獄警察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的身心在工作時是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每天面對的是各種各樣的犯人,相關部門應該認識到這一個問題,在物質上,要給予監獄警察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上一定的經濟補貼,提高監獄內的食堂水平,保證他們在工作后擁有舒適的休息環境,另外在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素質方面也需要進行一定的努力,要讓他們接受定期的培訓,同時學習西方的監獄管理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讓他們學會選擇合理的管理方法,同時也要對他們進行一定的心理輔導工作,緩解他們的工作壓力,保證他們能夠以穩定的情趣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二)積極與社會外界溝通,拓寬監獄保外就醫的渠道。為了減少監獄醫療經費的支出,監獄應該學會積極與社會外界溝通,應該充分利用外界的醫療資源,保證外界環境對監獄內的醫療支援,拓寬監獄保外就醫的各種渠道。保外就醫制度其實不僅對罪犯有利,還對監獄有利,因為外界的醫療設備以及醫生都比監獄內更完備以及高級,能夠及時保證拯救罪犯脫離危險狀態,能夠安慰罪犯家屬的心理,同時也減少了監獄醫療經費的支付,降低了監獄的運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提高了國家以及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也能夠安撫罪犯以及其家屬的心理,也讓更多民眾意識到相關部門是能夠合理妥善解決罪犯的醫療問題,讓民眾對政府充滿信心。新刑法頒布之后,在不知不覺中就加劇了罪犯老齡化的現象,為了能夠使得監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和完成,同時也為了減少監獄內的醫療經費的支出,拓寬監獄保外就醫的渠道是必須要完成的一項工作。(三)監獄要對罪犯進行心理治療、心理輔導工作。新刑法頒布之后,很多重刑犯人就會產生消極心態,出現一定的心理問題,不再對生活充滿希望,進行勞動改造的積極性大大降低,還容易和監獄里的罪犯以及監獄工作人員產生沖突。因此在新刑法頒布之后,監獄要請來相關的心理輔導人員,對罪犯們進行定期的心理輔導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治療,緩和罪犯的心理狀態,讓他們知道自己還被人關心著,這樣才能降低監獄內的違紀概率,減少重大事故的發生幾率,保證監獄內的治安氛圍。
科學發展觀提升教育質量論文
監獄體制改革以來,監獄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監獄的硬件設施普遍有了改善,監獄民警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文明執法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卻在執法的過程中潛移默化的出現了,那就是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是否也在跟隨著監獄體制的改革而有了較大的提升?困擾著基層監獄民警心中的疑問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監管條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導致教育改造質量的提升?筆者認為,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和獄政管理一道,向來被作為監獄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寶,當前監獄對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比較重視監管安全與穩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勞動改造現場由室外向室內轉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和規范,可是教育改造的質量問題,卻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標準的不確定性,始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試圖分析當前教育改造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剖析這些問題發生的根源,并根據科學發展觀,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當前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問題
《監獄法》第三至五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睂ψ锓高M行教育改造,既是監獄的權利,又是監獄的義務。監獄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級機關的組織指導下,開展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動?!侗O獄法》以及司法部出臺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綱要》對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監獄要堅持“以改造人為宗旨”,將曾經是小康社會建設破壞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為小康社會建設的參與者、推動者??梢哉f,當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規范、探索的狀況下開展的。然而,不可否認,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之間依然存在著較大的矛盾沖突。
監獄體制改革之前,監獄為了生存發展,在特定的環節特別是在國家財政撥款遠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監獄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產勞動時間盡可能讓罪犯參加勞動,因此教育學習時間自然而然讓位于勞動,即使勞動之余也會受限于生產任務的影響,盡管司法部反復以法律的形式對罪犯學習做了規定,但學習仍根本上談不上效果。近年來,這些現象有所改變,但是,監獄對勞動改造的重視程度依然要高于對教育改造的重視程度。如監獄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時間是在勞動改造現場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罪犯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接受勞動以外的教育,更惶論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之間的矛盾沖突,還體現在二者的絕對分工上。罪犯勞動改造時,不接受教育改造;主管教育改造的民警,很少綜合考慮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罪犯的教育改造表現不好,不影響勞動改造的積分;罪犯只要勞動改造表現好,照樣可以獲得應有的表揚與獎勵。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對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的觀點明顯持有功利主義色彩,能夠拼命地去獲取勞動改造的積分,卻放松法律、思想意識、道德觀念上的學習,視教育改造為畏途,甚至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近年來,頑固犯、危險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教育改造所造成的結果。
2、監管安全的重壓制約了教育改造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