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13:28:0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連帶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深究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概說
(一)連帶責任的概念與連帶債務的區別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通常認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有牽連關系的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須對全部債務承擔清償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可見于各國的法律規定中,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提到連帶責任,往往和連帶債務要相提并論,所謂連帶債務,是指債務人一方當事人為多個且多個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務。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從古羅馬法時代,一直到德國普通法時代,對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是不作區分的。真正對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作出區分的是日耳曼法學家基爾克。即使現在仍有部分學者認為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本質是一致的。司法實踐中,有時候區分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對實際判案結果不產生質的影響,更是往往將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混為一談。連帶債務和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連帶債務更著重債的概念,涉及到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連帶責任,則更關注違反義務或者法律規定后承擔的責任,應劃入民事責任的范疇。
(二)連帶責任的性質
連帶責任究竟是什么樣的責任,一直是存有爭論的,歷史上,曾經對連帶責任是復數之債還是單一債務爭論不停。目前占優勢的理論是復數之債。如果用單一之債來解釋連帶責任的性質的話,相對更為簡潔明了,單一之債使得任何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都可以使得債務得以徹底消滅,因為沒有第二個債務存在。但是單一之債也有不足的地方,就是無法解釋債權人對債務人權利的獨立性。這也就是連帶責任中,復數之債之說漸漸取代單一之債之說的原因。
(三)連帶責任的分類
淺談現代刑法的“連帶責任”
摘要:我國現代刑法相較于古代刑法的進步性之一在于將罪責自負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所謂罪責自負,也就是個人責任,即是一種與連帶責任相對應的責任形式,簡言之就是誰犯了罪就由誰來承擔刑事責任,刑罰評價的對象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
關鍵詞:罪責自負;連帶責任
信息成本是決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在古代社會,收集信息的手段比較落后,加之我國的國土面積大,導致君主要投入極大的成本才能收集散落于全國各地的信息。為此,需要將零散的個體“打包”,形成一個一個的小團體,在一個小團體中,各人之間需要相互監督,團體的負責人則要將團體內的信息反饋給上一級,并逐級反饋到中央,團體中一人犯了錯,可能會牽連團體中的其他人。這樣,連帶責任便應運而生,最終形成了中國古代家國一體的特點。
連帶責任的產生降低了君主收集成本的信息,有利于中央對地方的整體把控。我國古代的連帶責任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基于信息的連帶責任、基于效用的連帶責任和基于行為的連帶責任。在此,我主要圍繞基于效用的連帶責任,并結合刑法學的相關理論進行粗淺探討。所謂基于效用的連帶責任,即某一制裁的效用范圍及于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如血緣關系)的其他人,最為典型的就是“族誅”。任何一種制裁對于特定行為人來說都是有上限和邊界的,當這些邊界依然無法有效限制行為人時,便需要擴大處罰對象,而這些對象需要與行為人有緊密的聯系,如此方能對行為人產生更大的震懾作用。而人與人之間最為緊密的聯系方式則體現為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親屬、家族關系,這種家族連帶可以使懲罰起到更大的激勵效果。我認為,也可以運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來解釋這種基于效用的連帶責任對于犯罪人具有更大的震懾作用的原因。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其在內心都會做一種成本與收益的衡量。具體來說,當行為人認為實施犯罪的成本小于犯罪行為帶來的收益時,行為人就會果斷地選擇犯罪。例如:當所有的殺人行為(無論殺人的個數、情節的輕重等)均適用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罰時,殺人者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基本會毫不猶豫。因為根據成本與收益的衡量可以發現,即使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最后面臨的也只是自由受限而已,而且所有的殺人行為都無一例外地適用同一個絕對確定的法定刑,這不僅不會約束欲實行犯罪之人,相反會導致行為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刻意地將手段殘忍化、將危害性擴大化,從而換取其“殺人收益“的最大化。當行為人認為其殺人的成本大致等于其所能獲得的收益時,行為人便會比較慎重地考慮是否實施犯罪行為。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條之規定,行為人最終適用何種刑罰取決于情節輕重,與行為人的非難程度相當。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由于要受到與其行為危害性程度相當的懲罰,其在行為時必然會慎之又慎,而且會盡可能選擇那些危害后果相對較小的行為(如用傷害行為代替殺人行為),以此來保證其獲得一定收益的同時,所付出的成本在其可承受的范圍之內。當行為人認為其殺人的成本遠遠高于其所能獲得的收益時,行為人往往不愿意冒著巨大的風險實施犯罪行為。例如:古代刑法中的“連坐”、“族誅”等制度,規定當行為人實施某些嚴重犯罪時,其幾代以內的血親也要受到同樣的處罰。
這時,行為人所考慮的就不僅僅是自己的生命與自由,而是與他有親密的血緣關系的親人們的生命與自由。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一時沖動、激憤,可能就會累及一個家族,那么他極有可能在這種背負了家族命運的壓力之下,放棄原有的犯罪計劃。因為在這種極大的成本投入之下,其所能獲得的收益幾乎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計。由上述成本—收益分析得出的結論可知,在極高的犯罪成本壓力之下,行為人往往會放棄實施犯罪行為而選擇遵紀守法。可見,連帶責任在古代社會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其以事前預防的方式對潛在的犯罪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壓力,迫使其放棄犯罪。正是由于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形式對于保護法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連帶責任至今也沒有消滅。在民商法領域似乎隨處可見某某某與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甚至在廣泛強調個人責任的現代刑法當中,似乎也飄蕩著“連帶責任”的影子。例如: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原則,即共犯人當中有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某罪的犯罪既遂,則全體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在該罪的范圍內成立犯罪既遂。若某一共犯人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則其不僅要自動放棄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還要消除其在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影響。這些在共同犯罪理論中的原則似乎都表明了現代刑法當中仍然保留了連帶責任。然而,事實上,這些所謂的帶有連帶責任性質的共同犯罪中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我國古代刑法中的連帶責任有著本質區別。其中,最為主要的差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對結果的發生都貢獻了因果力。
現代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主要解決的是結果的歸屬問題,即犯罪的結果是否能夠歸屬于行為人,進而確定歸屬于哪些行為人。其判斷依據就在于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因果力。例如:甲乙共謀殺丙,二人將丙騙至河邊的小屋中,甲在門外望風,乙在屋內將丙殺害。本案中,乙實施的殺人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物理性的因果關系,甲的望風行為為甲的殺人行為提供了便利,并給予了其心理上的幫助,因此甲的望風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心理性的因果關系。故,可將丙的死亡結果歸屬于甲乙二人的行為,若無其他阻卻事由,則甲乙二人均應對丙的死亡承擔責任。但現代刑法并不要求甲乙的血親也要對丙的死亡結果負責,因為其并未對丙的死亡貢獻任何因果力,根據個人責任原則,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而古代刑法則不問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問與犯罪人是否具有血緣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刑法堅持了個人責任原則,當且僅當能將犯罪結果歸責于行為人時,行為人才需對結果承擔責任;而古代刑法則只著眼于與行為人是否具有血親關系,讓無辜的人也要為犯罪人的行為受罰。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國古代刑法中的連帶責任與現代刑法中所謂的帶有連帶性質的責任不可同日而語,兩種“連帶”并不是在同一個語境下所使用的。
酒店連帶責任制參考范文
1、指導思想:
遵循80/20的管理原則,即關鍵在少數,優秀的服務是優秀的服務員提供的,優秀的服務員是由優秀的管理者帶出來的。一個團隊的成敗80%取決于管理者,20%的管理者肩負著80%的責任。
2、執行辦法:
為加強管理者責任心,提高管理者的執行力,減少漏洞,結合目前企業的現狀,地點切入,實行“層級遞減型”管理連帶責任制。
3、實施方案:
3、1實行管理者三級連帶制:即以受處罰的人為基點,向上追溯兩級管理責任,直接上級或間接上級。部門經理內部檢查時一般以直接責任人為基點,酒店店總內部檢查時一般以班組第一責任人為基點,管理公司檢查時以部門第一責任人為基點,如個別現象、個人行為、投訴等特殊情況可以從直接責任人為基點。
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探討
一、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特點及要素
(一)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特點。在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數通常為兩人以上(含兩人),由于人員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如果其中一人需要承擔責任,那么所有的責任人則應該與其共同承擔責任。2.救濟補償。實際上,連帶責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不僅需要進行明文規定,還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約定,從而保護權利人的根本利益,依法獲取賠償,即救濟補償。3.如果在所有的責任人中,有一位已經完成相關的債務時,那么其他的責任人則不必再繼續履行法律責任。(二)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要素。連帶責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民商事責任,其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幾點:(1)損害權利人的行為已成事實;(2)發生了違約、侵權等行為;(3)在主觀意識方面,當事人存在過錯;(4)已經發生的事實結果與具體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雙方人員之間在債權債務方面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6)行為人數至少為兩人;(7)如果依附的對象為某一物體,那么如果責任的客體為單一物體,其中的責任人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8)由當事人事先聲明,或者法律預先規定,在連帶責任中如果存在兩個不成立的條件,則不需要追究連帶責任[1]。
二、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使適用范圍
(一)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規定,案件的人、被人在法律上具有連帶責任,主要體現在二者的利益方面。如果在案件的過程中,人清楚被人將關系當做“保護傘”,從事與案件本文相悖、不法行為等,但卻視而不見并不予以阻止,在這樣的情況下,被人則需要依據民商法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人、被人均在案件中采取合法的行為,那么就不會產生連帶責任。(二)共同承擔中的連帶責任。在共同承擔中,其連帶責任就是指建筑物、構造物或者其附屬的設施,由于墜落、坍塌而嚴重威脅的他人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針對這樣的情況,建筑物、構造物的所有人就需要依據民商法的具體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實際生活中,由于上述現象而造成的連帶責任較為較為普遍。例如:某一行人在在建筑物下行走,突然被建筑物上掉落的附屬物砸傷,且傷勢較為嚴重,但是行人并不清楚是建筑物中哪一家掉落的東西將自己砸傷。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行人向當地的法院提前訴訟,并且經過調查以后同樣沒有找到具體的商家或者住戶,那么法院則可以依據民商法的內容,要求該建筑物的共有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行為能夠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責任人提起訴訟,并進行索賠。(三)公司設立中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的關系中,當股份制的公司已經成立,但是公司的發起人并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所有的資金繳納完畢,那么就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公司中其他發起人的相關信息,從而與所有的股東共同承擔創立公司繳納資金的責任與義務。另外,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由于公司的發起在繳納資金費用時,使用債券、財物等無法變現的方式進行抵押,則公司中其他的責任人也需要與發起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公司的某一位股東利用法人的身份而逃避相關的責任,或者直接侵害了債權的權益時,則公司中的這位股東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四)保證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在《擔保法》、《合同法》的領域中,保證合同是發生連帶責任的主要情形。隨著經濟市場的不斷改革,借貸、融資的行為日漸頻繁。但是,為了能夠從根本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通常會對相應的權利設定擔保,即將保證人引入到借貸、融資的活動中,避免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時,損害債權人的根本利益。對此,在保證行為中,需要明確保證人自身的連帶責任,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如果債務人拒絕或者無法承擔責任時,則需要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有其自身的特點及構成要素,為處理民商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此為基礎,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已經廣泛應用在了關系、共同承擔、公司設立以及擔保行為等范圍中,極大的提高了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數量。所以,為了能夠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將連帶責任應用在具體的案件中。
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思考
摘要:連帶責任制度是我國民商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的施行不僅對監督責任人履行合約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還對責任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發現現存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已經不能夠完全滿足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其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這不僅使部分不遵守規則的人有了可乘之機,更是影響了民商法對于交易雙方財產安全的有效保護。因此,本文以民商法為基礎,通過對連帶責任的含義、特點、施行現狀及具體分類這四方面對連帶責任進行深入分析,進一步論述了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思考這一課題。
關鍵詞: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思考
民商中連帶責任制度不僅在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更是在打擊違法亂紀,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前我國的大環境之中,連帶責任制度雖有推行,但并沒有對其具體的法律法規及不同分類做出詳細解釋,導致大部分人不能夠清晰準確的明白連帶責任的具體含義、特點及適用。
一、連帶責任的含義
在我國民商法律中并沒有陳述解釋連帶責任的具體含義,導致我們在處理相關法律事宜時對連帶責任的濫用。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是表示在法律事務中的當事人達到兩個及以上,同時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這例法律事務中的責任人就會相應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在兩方共同經營一個項目時,其中一方項目合伙人成為了被告,那么與其一起經營項目的另一方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并成為被告;或是項目經營中的主要責任人出現意外事故時,另一方經營合伙人則必須要承擔這個項目所帶來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產生及應用,不僅約束了項目經營合伙人的行為,更是增強了合伙人之間的共同體感受,使合作各方承擔著共同的責任,無形之中建立了合伙人之間互相監督的關系,有效約束著合伙項目中責任人的行為。
二、履行連帶責任的三大特點
共同危險免責連帶責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主觀方面;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客觀方面;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傳統民法理論把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三種形態、其損害后果并非由行為人全體共同造成的、關于非致害人是否有過錯、非致害人主觀上并不存在過失、認為非致害人并無過錯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關于行為人之間有無意思聯絡、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須具備意思聯絡,否則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之間沒有意思聯絡、要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之間須具有客觀的關聯、與共同危險行為有關的因果關系不外兩種、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于“無辜的受害人”與“無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在于危險行為的客觀關聯性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共同危險行為是數人侵權的一個重要類型。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方面無意思聯絡,沒有共同過錯。共同危險行為的客觀方面的關聯不重行為的一體性,而重致害人的不能確知性。共同危險行為的因果關系為擇一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在于法律對“無辜的受害人”與“無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險行為的關聯性。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的是可以免責的連帶責任。
【關鍵詞】民法理論/共同危險行為/問題
傳統民法理論把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三種形態:一是狹義共同侵權行為,又叫共同加害行為;二是準共同侵權行為,指數人實施的行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為致人損害而又不知誰為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又稱共同危險行為;三是視為共同侵權行為,即有教唆人、幫助人參加的共同侵權行為[1]。關于共同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除此條之外,無其他規定。可見,我國民法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種類未作區分。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共同侵權行為分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過錯)、共同危險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2]。這一觀點,避免了傳統民法理論分類的不周延,成為現今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分類的權威說法。
關于上述分類中的共同危險行為,我國學者不乏理論探索,在司法實踐中也已開始承認和運用共同危險行為理論處理案件。然而,由于共同危險行為理論甚為復雜,學者們的認識不盡相同。本文擬就上述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主觀方面
探索形象代言連帶責任法理制度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到今年“兩會”,明星代言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連帶責任是一個令人關注的熱點話題。從明星與經營者合同權利與義務,與消費者的默示的保證合同說明明星代言將承擔連帶責任,探討其法理基礎。
關鍵詞:明星;連帶責任;權利與義務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廣告商基于明星效應給予明星的勞務費用高者可以達到上千萬,如此高的報酬,也應當盡相應的義務!
食品代言問題產品連帶責任的法律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產品代言連帶責任是指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問題產品,對消費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利益損害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依據產品侵權責任規則,應當與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共同承擔的侵權連帶責任。產品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過錯責任原則,須具備構成共同侵權責任的基本要件,依照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產品代言;連帶責任;產品侵權;共同侵權;過錯責任原則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經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一規定,社會各界反映比較熱烈,形成尖銳的對立意見。這個規定實際上不能僅僅局限于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而是應當舉一反三,適用于所有的產品代言連帶責任,因而具有更為廣泛的意義。本文試圖從食品代言連帶責任出發,全面論述產品代言連帶責任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對《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不同意見
對《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對立意見,分為正方和反方兩種意見。
堅決反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的,以馮小剛為代表。他在全國政協會議上表示:關于食品安全明星代言連帶責任,很多演藝明星都有意見。如果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電視臺是否負責?新聞媒體是否負責?國家質檢等部門是否能負連帶責任?為什么單單明星來負連帶責任?這個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負責,那所有的質檢部門應該負連帶責任。[1]
明星代言產品連帶責任問題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法條約束范圍與對象不公平;法條規范形式與內容不合理;實踐中存在許多的模糊點,難以操作;在實踐中,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長遠看,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既然是連帶責任,明星代言就有賠得傾家蕩產之虞、連帶責任就是對食品廣告的嚴格限制、明星代言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個責任是很重的、一個食品代言廣告的出臺,是建立在一條完整鏈上的、一旦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將會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有過錯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崇尚明星、講究fans的明星時代。明星的號召力得到了極大地釋放,消費者對明星行為的追風、模仿有時顯得近乎癡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業擴大產品影響力。爭取市場份顫的首選手段,明星代言的產品非常廣泛,從日用品到耐消費品。從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藥品等等,幾乎涵蓋了老百姓消費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為我國廣告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廣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個人行為,儼然已成一個產業。當然,明星代言出現問題也是屢見不鮮,從肯德基的蘇丹缸事件、郭德綱的藏密減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們已經喪失了對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們在對不法廠商聲討的同時,也在譴責培這些產品進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終上升到這次的對食品安全代言進行立法。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明星代言;連帶責任
2009年_2月28日,《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得通過。并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最終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而逃避因未盡注意和審查義務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注意和審查義務主要表現在,名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如之前飽受詬病的“全國牙防組”)在食品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應審查并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否則即成立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應依法對消費者使用食品后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包括財產和人身損害,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連帶責任法律探討論文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廣告商基于明星效應給予明星的勞務費用高者可以達到上千萬,如此高的報酬,也應當盡相應的義務!轉貼于公務員之家()
法理上權利與義務顯然具有二重關系:一方面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人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則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自己的義務的關系。
從“權利是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從義務主體那里得到的利益,義務是義務主體必須且應該給付給權利主體的利益”來看,權利與義務實為同一種利益,它對于獲得者是權利,對于付出者則是義務。因此,一方有什么權利,他方便有什么義務;一方有什么義務,他方便有什么權利。一個人的權利與他的義務具有雙重關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權利與他所履行的義務的關系。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顯然不是他自己能夠自由選擇的,而是社會分配給他的。不言而喻,社會分配給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即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應該的;如果不相等,則不論權利多于義務還是義務多于權利,都是不公平的、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