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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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透析唐代兩稅法

關鍵詞:兩稅法;楊炎;量出為入

摘要:兩稅法是中唐時期為解決財政危機而實行的一次重要的稅制改革,它不僅對改善唐朝的財政起到了顯著作用,對以后的稅制改革也有深遠影響。其中的很多稅收思想都是史無前例的,因而具有進步意義。

1引言

由于唐初的稅制給國家帶來這么多的經濟問題,楊炎便上書請作兩稅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納了楊炎的意見,首開中國稅改費的先河。

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評價

1.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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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兩稅法研究論文

[摘要]唐朝實行的兩稅法,被看做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兩稅法作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賦稅制度,其成功實施無論對當時的唐朝統治,還是對中國的整個賦稅史,以及后來整個中國的經濟重心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其反映出的稅制設計思想和設計原則,如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確定原則、簡化原則及低稅率原則等,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均田制;租庸調制;兩稅法

一、唐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實施。有關兩稅法的記載。見《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從古書中可以看到,兩稅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納稅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不分本地人,還是外來戶,以居住地為標準,只要在當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納稅人。無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繳納1/30的稅收。(2)課稅對象。“以資產為宗”,這就是說,兩稅法的課稅對象就是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這里的資產指田畝,而不包括貨幣資產這種動產和房屋這種不動產。(3)課稅依據。“以貧富為差”,就是以居戶的戶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財產多少為依據。(4)納稅期限。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可知,夏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十一月底以前。(5)稅率。“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稅率與大歷十四年的稅率相同。

二、唐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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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兩稅法稅制設計論文

[摘要]唐朝實行的兩稅法,被看做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兩稅法作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賦稅制度,其成功實施無論對當時的唐朝統治,還是對中國的整個賦稅史,以及后來整個中國的經濟重心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其反映出的稅制設計思想和設計原則,如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確定原則、簡化原則及低稅率原則等,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均田制;租庸調制;兩稅法

一、唐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實施。有關兩稅法的記載。見《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從古書中可以看到,兩稅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納稅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不分本地人,還是外來戶,以居住地為標準,只要在當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納稅人。無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繳納1/30的稅收。(2)課稅對象。“以資產為宗”,這就是說,兩稅法的課稅對象就是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這里的資產指田畝,而不包括貨幣資產這種動產和房屋這種不動產。(3)課稅依據。“以貧富為差”,就是以居戶的戶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財產多少為依據。(4)納稅期限。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可知,夏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十一月底以前。(5)稅率。“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稅率與大歷十四年的稅率相同。

二、唐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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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兩稅合并下的外資企業

一、兩稅合并對我國吸引外資的影響

1.對我國外資流入總量影響不大

首先,稅率的變動不會影響外資企業在我國的投資。雖然改革后25%的稅率比以前15%的優惠稅率高出10個百分點,但仍然比中國周邊地區的所得稅率要低(見表2-1),相對周邊國家而言,25%的所得稅率對外資仍然有吸引力。其次,稅收優惠對于一個國家在提升吸引外資的競爭優勢方面的作用只是一個次要性影響因素,并非決定性因素。

2.提高了我國外資流入的質量

兩稅合并后,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我國外資流入的質量。新稅法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農林牧漁產業和公共基礎產業已成為稅收優惠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也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盡可能多地吸引外資轉向更加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新稅法通過調整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二、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帶來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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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并提升創新能力論文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兩稅合并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了很大變動。兩稅合并給我國內資企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針對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本文從企業自身以及政府兩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兩稅合并機遇發展對策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邁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存的所得稅制模式形成,在這個稅制模式下,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約只有內資企業的一半。具體來說,內資企業稅率為33%,而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4%和15%,這對利用外資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競爭不公平。兩稅合并后,內資企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良機。

1兩稅合并簡介

兩稅合并的核心內容就是將內、外資企業逐步實現“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兩稅合并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名義上為33%,但國家鼓勵外資進入經濟特區、開發區、開放區和西部地區,在這些地區投資的外商企所得稅都有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優惠稅率分為15%、24%不等,符合特定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業的惠。兩稅合并后,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取消了兩免三減半和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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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結合對內資單位的影響探討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兩稅合并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了很大變動。兩稅合并給我國內資企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針對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本文從企業自身以及政府兩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兩稅合并機遇發展對策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邁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存的所得稅制模式形成,在這個稅制模式下,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約只有內資企業的一半。具體來說,內資企業稅率為33%,而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4%和15%,這對利用外資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競爭不公平。兩稅合并后,內資企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良機。

1兩稅合并簡介

兩稅合并的核心內容就是將內、外資企業逐步實現“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兩稅合并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名義上為33%,但國家鼓勵外資進入經濟特區、開發區、開放區和西部地區,在這些地區投資的外商企所得稅都有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優惠稅率分為15%、24%不等,符合特定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業的惠。兩稅合并后,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取消了兩免三減半和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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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詮釋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兩稅合并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了很大變動。兩稅合并給我國內資企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針對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本文從企業自身以及政府兩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兩稅合并機遇發展對策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邁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存的所得稅制模式形成,在這個稅制模式下,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約只有內資企業的一半。具體來說,內資企業稅率為33%,而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4%和15%,這對利用外資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競爭不公平。兩稅合并后,內資企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良機。

1兩稅合并簡介

兩稅合并的核心內容就是將內、外資企業逐步實現“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兩稅合并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名義上為33%,但國家鼓勵外資進入經濟特區、開發區、開放區和西部地區,在這些地區投資的外商企所得稅都有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優惠稅率分為15%、24%不等,符合特定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業的惠。兩稅合并后,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取消了兩免三減半和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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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兩稅合并研究論文

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行的時代,即實現了“兩稅”合并。我們從兩稅合并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前后的政策對比來闡述兩稅合并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影響

2007年3月1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醞釀已久的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經濟走向成熟的標志性事件,至此,內外資企業終于在納稅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面臨公平競爭的經濟大環境。

一、兩稅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特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給予外資在納稅方面很大的優惠,即“超國民”待遇,實踐證明,這些舉措在特定的經濟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919億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兩稅合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執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亟待新的立法出臺,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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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減負”要防止“黃宗羲定律”的陷阱

近年來“農民負擔”問題日益成為決策層、理論界和社會大眾關注的對象。而“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已成為我國經濟繁榮中搶眼的暗點之一。為此人們從純財政角度提出并實踐了許多對策,如絕對量控制、負擔率控制、發放負擔卡、壓縮財政開支等等,而“并稅除費”的征收方式改革則似乎是人們講得最多的,一些論者還稱之為治本之策。

我是贊成在一定條件下“并稅除費”的,因為當前“稅輕費重”之弊的確十分突出。但應當強調的是:“并稅除費”如無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種制度環境下它的中長期效果可能是適得其反的。在這方面,我國歷史上的教訓不少,財政史上所謂的“黃宗羲定律”就很發人深省。

被稱為中國“啟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際大儒黃宗羲,在那個錦衣衛、東西廠的特務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飲焚屋之內”的痞子世風葬送了明王朝、儒生們的抗清也已完全失敗后,痛定思痛,不僅對明王朝而且對整個傳統體制都進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為公”的儒家信條為武器,不僅對專制君主制,而且對秦以來兩千年間的“法制”、政治上的內外朝之制、科舉選官及胥吏之制、軍事上的兵志與方鎮之制、經濟上的土地制度與賦役制度、以及后宮宦官制度、學校制度等,都進行了系統的評論。其中,他批判一條鞭法而要求恢復賦役分征,似乎顯得頗為“保守”。但只要我們不抱有越晚近的東西越“進步”的先入之見,就應當承認他的批判是極有洞見的,而且他的評論實際上遠遠超出一條鞭法本身,對傳統帝國千年以來“農民負擔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稱認識深刻。他的這些話對我們今天面臨的同類問題,也不無啟示意義。

包括一條鞭法在內的歷代“并稅式改革”,連同“易知由單”這樣的配套措施,在中國歷史上都是屢屢出現。由于我國傳統賦役歷來就有“明稅輕、暗稅重、橫征雜派無底洞”的弊病,而在專制王朝費用剛性增長的條件下,財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為出”。為克服胡征亂派之弊、減少稅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層層貪污中飽,并稅—除費—簡化稅則,就成為主流的改革思路。僅在明清兩代,便搞過“征一法”、“一串鈴”、“一條鞭”、“地丁合一”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從朝廷到基層的明暗正雜諸稅(賦、役)“悉并為一條”,“一切總征之”。并同時下令不得再征他費,往往還給農民發放“易知由單”(法定稅目表),允許農民照單納稅并拒納所列稅目以外的雜派。

一般說來,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內使“向來叢弊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長期效果卻無例外地與初衷相反。原因很簡單:原來稅種繁多時雖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這些稅種包括了能夠“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來者難以再出新花樣。如今并而為一,諸名目盡失,恰好為后人新立名目創造了條件。時間稍移,人們“忘了”今天的“正稅”已包含了以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出加派。黃宗羲精辟地把它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他說:“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后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后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無幾矣。”這意思是說:唐初的租庸調制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征收谷物)、人頭稅(“庸”,征收絹)和戶稅(“調”,征收麻布)。晚唐楊炎改革為兩稅法,全都以貧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為標準來征收,雖然沒有了戶稅和人頭稅的名目,其實這兩項征收已經并入了土地稅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沒有從中減去戶稅和人頭稅,然而卻在此之外重又開征新的人頭稅目(“丁身錢米”)。后人習以為常,認為“兩稅”只是土地稅,“丁身”才是戶稅和人頭稅,其實那是重復征收的。如果當初不把庸、調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楊炎的稅制改革一時有小利,卻給后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兩稅、丁口稅之外,又征勞役(力差)和代役租(銀差),本來是十年輪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為一條鞭法,把兩稅、丁口、差役和各項雜派全都歸并到一起征收,原來每十年中輪值一年的差役負擔,如今分攤到十年里征收了。這實際上是把銀、力二差又歸并到了兩稅中。但不久每到輪值之年,各種雜役又紛紛派了下來。后人習以為常,認為“條鞭”只是兩稅,而雜役則是該著輪流當差的,誰知道那也是重復征收的?如果當初不取消銀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條鞭法也是一時有小利,卻給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舊餉(遼餉)500萬兩,新餉(剿餉)900萬兩和練餉730萬兩。戶部尚書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餉歸并為一,實際上是把這些雜派又并入了正稅(“兩稅”)。如今(黃宗羲寫作時的清初)人們以兩稅之征為理所當然,豈知其中包含的三餉加派正是導致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設若三餉之名目不改,人們或許還會顧其名思其義,知道這是稅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天哪!這樣每改革一次,負擔就加重一層,老百姓還有生路嗎?

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并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現代有史學家把這“黃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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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史上三次稅費改革及啟示

一、歷史上的三次稅費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楊炎推行的兩稅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以楊炎為宰相。楊炎面臨著土地兼并嚴重,吏治敗壞,農民負擔沉重,國家財政面臨危機等情況,因而上書請作“兩稅法”。唐德宗采用了楊炎的建議,在全國推行兩稅法,首開了中國費改稅之先河。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戶無主客,以現居為簿”。就是以戶為片收單位,不論主戶、客戶,一律在當時居住的地區登記,編入戶籍。按各戶土地財產的多少確定應納稅額,這是戶稅;以公元799年墾田數字為依據,按田畝多少征收田畝稅,這是地稅。商人是流動的,沒有常居地,所在州縣納其財貨三十分之一的稅。(2)“人無中丁,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擁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來納稅。(3)“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楊炎在制定兩稅法時,明確地規定實行“量出為入”原則,即先預算出國家財政支出的數額,然后量出制入,確定出國家財政收入總額。意在限制濫征苛斂,減輕人民的負擔。

兩稅法歸并了稅目,把混亂繁雜的稅種規并為戶稅和地稅兩種,集中了時間,一年分為夏秋兩次;收費全部改為正稅,一同并入兩稅之中。兩稅法改革在歷史上影響深遠。它改變了過去“科斂之名數百”和百姓“旬輸月送無休息”的狀況,中央統一控制了稅費征收大權,強化了中央財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為所欲為的收費行為。

(二)明代中后期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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