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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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鎮廉租住房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關于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舟山市區,岱山、嵊泗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廉租住房制度調研報告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國家建設部于年四月頒布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70號),**年三月又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0號,同時廢止70號令)。二**年三月,建設部發出了《關于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通報》,貴港市因列為全國70個“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地級以上城市”之一被通報。為此,筆者從構建和諧貴港的角度,對該市實施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情況作了一次全面的調查。
一、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現實意義
住房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項公共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生存權、居住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公平。目前,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包括“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其中,對低收入家庭進行住房保障的主要制度是廉租住房制度。因此,大力推進廉租住房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建立和實施廉租住房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黨的**大提出:“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的推進器,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安全網和減震器”。黨的**屆四中全會通過《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理念。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指出,和諧社會包括六個方面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首要標志和基本元素,其包含“社會組織機構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的內涵。因此,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難問題,是城鎮低收入家庭安居樂業的前提和關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實施廉租住房制度是維護貴港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黨的**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解決好貴港7000多個“雙困”家庭(生活困難、住房困難)的住房難問題,是我們各級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更是維護貴港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之一。
建立和實施廉租住房制度是穩定和平遏市場房價增長過快的重要手段。貴港1996年建立地級市以來,房地產開發如火如荼,市場需求旺盛,房價每年都以超過10%以上的增長速度攀升,已逐漸超出本地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預期值。最近,品牌地產雜志《21世紀》執行主編袁一泓參與主持的一個專題研討會上,業內行家(專家)直言:中國房價攀升除土地因素外源于缺少廉租房和公房。可見,盡快建設廉租房,解決部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對市場住房需求的壓力,從而起到穩定和平遏市場房價的作用。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編制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管理城鎮廉租房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我縣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縣城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租賃和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區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的社會保障職能,向本縣城區具有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是指由縣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為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條本細則主要適用于大余縣南安鎮城區居民,不包括其他建制的鄉、鎮居民。
第六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全縣管理廉租住房的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和協調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權益,根據《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405號)及《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皖政〔**〕1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城鎮規劃區內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應當交納的住房租金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租金補貼標準。
第四條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原則、管理辦法;市、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
各級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廉租住房配建制度
第一條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市市區住房保障規劃(**年—2011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區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確配建的項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對集中。
第三條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項目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5%,其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必須配備基本生活設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標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條在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按配建面積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中落實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指標的職責:
(一)土地出讓前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條件且無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隊輪候、特殊困難急需救助家庭優先的原則。下列特殊困難家庭排隊輪候時優先:
(一)家庭全部成員無勞動能力的;
(二)無生活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