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5: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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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小品--離婚

小品《離婚》

作者耿占山

道具:(桌子、天秤、手機、放大鏡、針。)

寇準:(古代官服。搖扇。帶高度眼鏡。)唱:西出陽關,誰為我撥一首心弦,江山已改,大宋王朝如日如煙,有自歸客……(手機響):喂,我是大宋宰相寇準啊。

男孩:(天上傳來空曠的聲音):(寇大人,我是一九四五年被人拋棄的美國小男孩,人稱“胖子”(原子彈)一會兒我父母去你處離婚、分割財產,您老千萬不要給他們手續啊!

寇準:這——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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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離婚自由制度詮釋

摘要:自離婚自由制度確立以來,在我國出現了幾次離婚高潮,離婚率也在逐年升高。但離婚現象的增多并不能掩蓋我國離婚難這一客觀現實,尤其是一方堅決不離的情況下,堅決要離的一方是很難真正實現自己的離婚自由權的。本文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決辦法。

關鍵詞:離婚率;離婚自由制度;離婚難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1950年制定,經過1980年修改后,于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一次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边@是我國的離婚自由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實行的是“感情破裂”的離婚標準,且實行無過錯離婚原則。自離婚自由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我國出現了幾次離婚高潮,離婚率也在逐年攀升。但離婚現象的增多并不能掩蓋我國離婚難這一客觀現實。調查發現,離婚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的;符合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列舉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情形之一的;第一次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法定時間后再次起訴離婚的,往往會獲得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而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易獲得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尤其是一方堅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離婚的,法院往往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婚姻宿命的意識,在我國起源較早。周文王娶太姒,已有天命作合之說。元明清以降,宿命緣之說尤盛。婚姻基于因緣,因緣基于前定。婚姻既然“良緣天定”,夫妻既是“天作之合”。再者,古時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后世”?;橐鼍喗Y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從婚姻的締結到婚姻的解除,從來不曾涉及到夫婦本人的情愛。男女二人的結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離婚在我國的封建傳統文化中一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不道德的行為。“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的傳統觀念至今仍在人們腦海中根深蒂固?!皠窈貌粍裆ⅰ钡木?在法院調解離婚案件中被發揮得淋漓盡致。

2司法實踐的傳統。法官也同樣受到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在思想意識的最深處是不希望用自己的離婚判決去破壞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往往判決不準離婚。同時,判決不準離婚也為他們省去了不少麻煩,不用再考慮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護養問題,這也為自己作出錯誤判決降低了可能。當雙方當事人都沒有證據證明感情是否破裂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通常是判決不離的。而感情屬內在的東西,很難用證據來證明的。所以一方堅決不離的情況下離不了婚也不奇怪。老法官的這一思想也在一代又一代的影響作年輕的法官。

3“感情破裂”的離婚標準?!痘橐龇ā返谌l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薄案星槠屏选笔桥袥Q離婚的唯一理由,而感情是內在的東西,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官是無從判斷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會根據前述司法實務中的慣常做法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如前所述,這是他們減少犯錯誤的最好方式。感情這一內在的東西用法律來調整是不太恰當的。《婚姻法》規定“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條件,這不利于離婚自由的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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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范本)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電話:×××

被告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電話:×××

訴訟請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承擔(具體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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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

一、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边@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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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研究論文

1、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的清償、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也是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終所分得的財產的數量。我國婚姻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第25條對夫妻債務的清償進行了規定,確屬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連帶清償[5]?;橐龇ǖ?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分別作了規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總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具體規定,與人民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原則——一起,構成了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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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現象研究論文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現代人自主意思的具體表現,論文它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要求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按照法律的規定結為夫妻,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自由要求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夫妻關系的請求,均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婚姻自由也決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這種自由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為前提條件,不僅要受法律的調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約束?,F階段存在的假離婚現象是對上述婚姻自由的濫用,對婚姻當事人雙方、親屬及社會帶來一系列反面影響。因此,分析當代假離婚現象,找出防止和減少假離婚糾紛的措施,對鞏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一、當代假離婚現狀

(一)什么是假離婚

“假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后再復婚的行為。畢業論文假離婚的違法性,就是婚姻當事人串通一氣,弄虛作假,共同故意欺騙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當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家庭的倫理道德也發生了變化,出現了喜憂參半的局面,婚姻的嚴肅性也受到了沖擊,出現了草結草離的現象,假離婚現象也不斷增多。延邊大學家庭法律咨詢所成立兩年來共受理了278件離婚案件的咨詢,其中假離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個離婚案件的4.3%。但是,這個數字本身遠遠不能說明假離婚的現狀,因為大多數假離婚當事人還沒有引起婚姻糾紛。因此,沒法正確估計假離婚的完整數字。

(二)假離婚的特征

第一,當事人中總有一方或雙方并不具有離婚的真實意志。夫妻之間就解除婚姻關系達成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必要條件,離婚的合意必須是完全真實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虛偽表示。離婚的合意必須是自愿決定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人欺詐、脅迫而造成的,然而假離婚與之相反,它并不表示雙方離婚的真實的內在意志。第二,雙方當事人一定有對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欺騙行為。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假離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理由和事實,從而違背了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有關規章制度,給有關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不應有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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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家庭調查報告

近年來,勞務輸出已成為諸多農村家庭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徑,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多,婚姻家庭是否會受到沖擊,如何預防它的負面影響已成為當前的熱點問題。我鎮作為縣婦聯調查點之一,對鎮域范圍內====年至今的離婚家庭情況作了調查了解,調查發現,離婚呈上升趨勢,外出務工對婚姻家庭沖擊大。

基本情況

=年來有離婚家庭==個,因外出務工離婚的家庭有==個。其中:一方外出務工有==個,雙方均外出務工有==個,女方提出離婚的有==個,男方提出離婚的有==個,雙方均提出離婚的有=對。

調查發現,造成農村夫妻矛盾的主要因素有三

第一是外出打工人員一般年收入在=萬-=萬元,經商人員更高,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加之文化程度偏低,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易造成夫妻關系不和諧;

第二,農村離婚頻率較高的年齡段為==歲-==歲,這一代人多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早婚,自由戀愛比例極低,感情基礎本來就較差,其中一方一旦"出走",便會重新審視戀愛、婚姻和家庭,給原有婚姻帶來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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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離婚案件的調查

對××州離婚案件的調查

當前離婚案件的特點

離婚居高不下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州共有62012對夫妻結婚,共有3663對夫妻自愿離婚,有7057對夫妻起訴離婚,自愿離婚和起訴離婚數量占同期結婚數量的17.3%。從時間上看,自愿離婚和起訴離婚數量,2003年分別為1034對和2443對,2004年分別為1405對和2637對,2005年1月至8月分別為1224對和1977對,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起訴離婚,每年都在增加。

中年夫妻離婚比例上升如恩施市20個法律服務所近3年來共受理離婚案件488件,其中結婚在10年以內離婚的占48%,結婚在10年至20年離婚的占37.5%,結婚在20年以上離婚的占14.5%,最短的“婚齡”不到1年。

女性提出離婚的居多全州法院近3年來審理的離婚案件,女性起訴離婚的約占三分之二,男性起訴離婚的約占三分之一。

外出務工者離婚的增多如恩施市20個基層法律服務所近3年受理的離婚案件,68%的是外出務工者。咸豐縣法院和利川市法院近3年審理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外出務工的分別占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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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離婚用)

原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由原告(或者被告)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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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理由及立法的改善

一、離婚和感情破裂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

欲明了離婚和感情破裂之間的內在真實關系,有必要先考查一下感情在婚姻中所占的地位。何為婚姻?所謂婚姻,乃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從純粹法律的角度講,對一個完整的婚姻而言,感情、或稱夫妻間的愛情,并不是不可缺少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婚姻愛情觀,婚姻和愛情的完全一致只有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才能成為現實。

恩格斯認為:“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①。換言之.只有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愛情才會成為所有婚姻必然具備的因素;那時,任何一對男女,他們之所以要結婚,僅僅是因為愛情的驅使,此外不復有其他動機。由是觀之,在共產主義社會還有待于長期努力才能實現的社會主認初級階段,愛情就自然地不可能成為每一個婚姻的必備因素。

具體到我國的現實,愛情和婚姻也不是完全一致的。盡管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以及社會主義經濟文化的發展,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由于社會生產力還不夠發達,社會經濟及其派生的各種社會因素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著我國目前的婚姻關系。在我國現階段,純愛情的結合不能說沒有,但就其普遍性而言,則主要是愛情和利益的結合,并且也不乏一定數量的純利益而毫無愛情的結合。這些都是事實,不容否認和回避。

愛情不是現階段我國婚姻的必備因素,那么它在一個合法完整的婚姻中占據什么地位呢?筆者認為,它僅僅是對婚姻的質量進行評價時所采用的一個道德標準。恩格斯有言:“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②。誠如是哉,然自法律角度觀之,也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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