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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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離婚案件的調查
對××州離婚案件的調查
當前離婚案件的特點
離婚居高不下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州共有62012對夫妻結婚,共有3663對夫妻自愿離婚,有7057對夫妻起訴離婚,自愿離婚和起訴離婚數量占同期結婚數量的17.3%。從時間上看,自愿離婚和起訴離婚數量,2003年分別為1034對和2443對,2004年分別為1405對和2637對,2005年1月至8月分別為1224對和1977對,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起訴離婚,每年都在增加。
中年夫妻離婚比例上升如恩施市20個法律服務所近3年來共受理離婚案件488件,其中結婚在10年以內離婚的占48%,結婚在10年至20年離婚的占37.5%,結婚在20年以上離婚的占14.5%,最短的“婚齡”不到1年。
女性提出離婚的居多全州法院近3年來審理的離婚案件,女性起訴離婚的約占三分之二,男性起訴離婚的約占三分之一。
外出務工者離婚的增多如恩施市20個基層法律服務所近3年受理的離婚案件,68%的是外出務工者。咸豐縣法院和利川市法院近3年審理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外出務工的分別占50%、35%。
離婚案件債務分配研究論文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一般債務的處理,主要的難點在認定和執行環節上,而筆者就自己多年的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特殊”債務的類型,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求共識。
對于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能否追加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一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及程序作了規定,當然由于該規定為征求意見稿,并不具備現實的法律效力。但我們可以依據上述征求意見稿為骨架來設立如何在執行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以解決執行實踐中所存在的大量類似問題。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其他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所作的兩個解釋。
如果被執行人為夫妻二人,則可以直接執行夫妻的財產,而不管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種情形比較簡單,所以在此不再論述。當生效依據上記載的義務人僅僅是夫妻一方時,執行中就面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首先,該債務雖然在生效法律文書中僅僅為夫妻一方負擔,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明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時,是否可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可以,其程序如何設定?其次,夫妻一方債務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夫妻財產?再次,對夫妻財產的處理過程中,如何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以及家庭財產?
一、法律文書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法律文書確定其為個人債務外,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該規定尚出于征求意見的階段,還不具備現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將上述《征求意見稿》發送到地方各級法院,其意圖自然是讓各級法院在執行實踐中探索試用,待條件成熟后再正式賦予法律效力。可見,上述《征求意見稿》事實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一個傾向性的意見。至于其合理性,需要各級法院在執行中先行摸索,總結規律。
各地法院對上述意見的看法不一。有的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僅僅是征求意見稿,沒有法律效力,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其理由為,無論是審批還是執行,均應依法進行,每一個程序都應有法律依據。對于沒有法律效力的《征求意見稿》,法院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否則,于法無據,法院追加被執行人時沒有生效法律的支持,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也有法院在執行中開始大膽適用上述規定,經審查符合一定條件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另一方財產。
離婚案件的法律調查報告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于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09—2013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09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11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13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新時期離婚案件的特點及措施
當前,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開放的生活和婚姻觀念,使得離婚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呈連年上升之勢。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糾紛問題發生糾紛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處理,其后果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種憂患。而隨著經濟的活躍,人們社會交往的日益頻繁,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問題不斷增加,所以如何處理好離婚案件,平息家庭糾紛,為婚姻穩定和家庭這一社會細胞的和諧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任務。
筆者對當前離婚案件中的特點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當前離婚案件中的特點
一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舉證較難,法官難以掌握案情。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或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確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二是夫婦共同財產分割分歧較大,法官難以公正處理。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三是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給法官審理案件帶來困難。特別是在農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假離婚案件執行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執行
論文摘要:目前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長率為33%。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處理不好,會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現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供大家參考。
一、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種類
(一)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被執行人常常利用該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規定的不明確,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如范某經銷木材時,向王某借款五萬元。兩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筆錢款,范某以沒錢為借口不予償還。為此王某起訴到法院,王某雖然勝訴,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范某及其家屬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時,他們卻說:“我們已在王某起訴前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及子女歸女方所有,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四百元,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經查雙方離婚后始終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執行時,他們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才離婚,他告我,我把財產都給女方,債務我自己承擔,欠債是我個人行為,我沒錢,法院能把我怎么樣?要扣工資我每月給孩子四百元撫養費,剩下不到二百元,國家有規定,生活費不能還債,啥時有錢啥時還。”不難看出這就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的典型案例。
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試析論文
內容摘要: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產物。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配偶,雙方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過錯是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應盡義務的違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新婚姻法在借鑒外國法基礎上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筆者認為,可以堅持以下四項原則,即: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適當合理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個人負責與連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關鍵詞:離婚案件精神賠償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根據婚姻法第46條及其《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權利主體是指離婚訴訟當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過錯方的配偶,義務主體是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著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的,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我以為,這里的“過錯”應作狹義理解,是指法定的過錯即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男女兩性的自愿結合。馬克思說“人是社會的動物。”正因為人具有自然屬性,是一種社會動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存在著爭執與糾紛。在婚姻家庭中,難免會發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權益或違背婚姻家庭的法定義務的情形,夫妻雙方總會存有或大或小過錯。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規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對婚姻當事人中所有的過錯都要進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否則婚姻關系之間就沒有是非的標準了。
離婚案件文書送達的研討論文
摘要在基層法院辦案過程中,經常出現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后,法院經審查后發現,被告下落不明,起訴材料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方式交給被告。無奈,法院通常會選擇在人民法院報或者其他報紙上刊登公告,試圖讓被告知曉起訴內容,從而于指定時間到庭應訴。但法院用來刊登公告的報紙通常被指定為《人民法院報》,而該報的閱讀對象主要是法院系統人員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專業性強。作為普通民眾的當事人是幾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報的。此外,人民法院報刊登全國范圍內法院的公告文書,報紙公告欄里各法院的公告送達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愛法院報的讀者也不會花時間去看公告,更何況當事人。故而本文就一問題展開分析,嘗試用更好的方式來實現訴訟文書的準確、及時送達,保證當事人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關鍵詞:起訴材料;訴訟文書;程序權利;實體權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從立法精神理解,婚姻自由應該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均可自行決定選擇自己的婚姻存續,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進行干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應該進行受理和審判。但是,我國社會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人口流動頻繁,有些公民則長期居無定所,或有多處居所。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常常會遇到另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或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及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程序法之以設定公告送達,其目的不僅僅是讓審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過公告傳遞訴訟信息,讓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當事人及時參加到訴訟中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在按上述方式審理和判決離婚案件時在程序上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而實際審判中也達到了保護一方合法權益和訴訟效率的目的,實現了該法條的價值,不過在實際審判實踐中,也發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即許多法院在適用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時,忽略了當事人的應該承擔的舉證責任,在引導舉證和認證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從而導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影響實體處理的公正。筆者就此問題展開探討。
一、公告送達在離婚案中的缺陷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公告送達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該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該規定給實踐留有較大的操作空間,各地法院對公告送達的做法不一也不規范,更多的是許多公告程序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合法送達是訴訟程序得以推進的基本條件,不規范的送達方式直接表現為程序違法,間接地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有許多法院在公告送達上因操作不規范,導致程序違法,不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尊嚴。目前公告送達方式暴露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判人員適用公告送達主觀上具有隨意性。有的法院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只在法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有的法院規定必須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有的法院規定除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外,還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公告;也有的法院規定必須在法院省級以上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更多的是許多公告程序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個別審判人員辦案時只注重追求結案數量,忽視案件質量,片面追求快審快結,有的是輕信原告謊言,有的是故意規避法律而不作調查,不注重尋找或不深入尋找當事人,即在法院公告欄內或人民法院報上公告了之,以求審理程序合法。
法院離婚案件判決承認與執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來源于Openlaw,共計檢索獲得18個案例,為敘述簡便,下文用案例編號指代案例。下表為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國法院審查審理的部分離婚案件,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之訴;一種是當事人不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還申請法院確認外國法院關于夫妻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第三種是在法院已經承認了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后,另行提起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最后一種是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筆者將從四種類型的案例中各自選出一個典型案例作深入分析。(一)當事人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之訴,筆者在此僅分析代表案例((2016)粵03民初1106號)許強華和DanTang向加拿大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該離婚判決不涉及其他方面內容,于2008年8月2日生效。許強華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法院對該離婚判決予以承認。本案中,中國與加拿大之間沒有條約關系,許強華作為一名中國公民向其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加拿大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且該離婚判決不涉及其他方面內容,法院對加拿大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予以承認。(二)申請人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代表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號和(2016)浙03協外認14號)178號和(2016)浙03協外認14號)1.(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號案麥德榮與王子璐在中國結婚,婚后在美國育有一子。后麥德榮向阿拉巴馬州李郡家庭法庭起訴王子璐離婚,法院判雙方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做出判決。經麥德榮申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該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效力,駁回麥德榮其他方面的申請。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麥德榮住所地為深圳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僅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進行審查。而該判決不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法院承認該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內容的效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申請。2.(2016)浙03協外認14號案2013年原告王建瓊與被告舒愛娣的離婚訴訟在西班牙王國埃爾切法院提起,該法庭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等問題一并予以判決,該判決已生效。經王建瓊申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西班牙法院做出的判決。由于中國與西班牙締結了司法協助條約,因此依據該條約,法院不僅承認解除婚姻判決的效力,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等問題的判決也予以承認。(三)法院已經承認了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后,另行提起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2015)虹少民初字第41號)原告馮某甲與被告王某在美國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月4日,王某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地亞哥縣法院起訴離婚,法庭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做出判決。2015年6月26日,經馮某甲申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承認美國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判決。2015年7月3日,馮某甲就其和王某關于孩子的撫養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因此依據我國國內法僅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進行審查。而該判決不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法院承認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而關于撫養監護權的判決,中國法院不予承認。(四)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2016)遼01民終6201號)2013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判決計偉與趙鳳琴離婚。2014年9月18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法庭作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的予以承認。2012年12月10日,因趙鳳琴與第三人有財產糾紛,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趙鳳琴名下房產。計偉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因此本案中對于美國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只能依據我國國內法做出裁定。根據我國國內法,應僅就該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進行審查,對該判決其他內容不予審查。因此本案中中國法院只對美國法院解除婚姻判決予以確認,對計某與趙某的財產分割效力不予確認,當事人可在中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而本案當事人并未在中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因此訴爭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趙某債務糾紛發生在離婚判決之前,屬于共同債務,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訴爭房是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總結出我國對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具有以下特點:首先,雙邊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根據條約做出裁決。我國與許多國家訂立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含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條款。例如上述浙(2016)03協外認14號案中中國與西班牙締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因地對西班牙法院做出離婚判決應根據該條約予以審查,而根據條約規定,承認離婚判決,不僅承認解除婚姻判決的效力,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子女探視等問題的判決也予以承認。其次,雙邊沒有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即使雙邊沒有互惠關系,對于承認與執行申請也不予駁回。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我國法律原則的,裁定承認執行其效力,同時對于離婚判決僅承認與執行其中解散婚姻的判決。最后,當事人可就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另行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二、國外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
(一)德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如果外國法院的判決涉及非財產上的請求,或者僅涉及親子關系時,并不要求互惠。因此德國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監護權撫養權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本國法律,直接予以承認執行。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等財產上的判決,則要求國家之間有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否則不予承認和執行。(二)美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現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已經拋棄了互惠的要求,因此美國對沒有條約關系和互助關系的外國法院所做的離婚判決,無論是身份關系的判決還是財產上的判決,只要符合美國法律規定,一律予以執行。(三)瑞士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根據1987年《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瑞士對沒有條約關系和互助關系的外國法院所做的離婚判決,無論是身份關系的判決還是財產上的判決,只要符合瑞士法律規定,一律予以執行。
三、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僅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解散婚姻判決,對此之外的判決不予承認執行。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將離婚判決分成立兩部分:解散婚姻關系和解散婚姻關系以外的。對解散婚姻關系的判決不需互惠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就接受申請予以承認執行。這是我國法律的一大進步。如果對解散婚姻關系判決也不予承認,會出現一對夫妻在外國離婚,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再婚會觸犯重婚罪。而對后者包括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不予承認執行,筆者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離婚判決中的子女撫養和監護權判決屬于人身性判決,而人身性判決與一國主權和經濟利益并不緊密,但又對本國當事人個人利益影響重大,當事人要在在中國另行起訴,將導致大量的國際平行訴訟的存在,浪費法律資源,有違于訴訟的經濟原則,若中國法院做出與外國法院相反的判決,那么法院雖然做出判決了,但子女撫養監護糾紛仍沒有得到解決,(2015)虹少民初字第41號案雖然最后法院做出判決了,但可以預見會出現執行困難。例如案中被告強行帶走孩子,根據美國法院判決,被告在行使監護權,但根據中國法院判決,被告涉嫌綁架罪。
論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
[主題詞]離婚案件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保護
在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以戶為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由承包經營戶享有。這種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承包經營戶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有財產權利。按照民法理論,這種共同共有關系中,承包經營戶內每一個成員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發生分戶、離婚的事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進行分割。但據調查,法院審理的涉及農村當事人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解除了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未對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與分割。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的是因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而未主張這一權利,有的是當事人提出來了,而審理法官認為難以操作、怕麻煩,找理由予以回避。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大部分農村當事人尤其是農村婦女的生活來源主要是經營土地承包,她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就等于喪失了生活來源,會給她們的生活帶來困難,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我們在審理農村當事人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與分割,保護當事人尤其是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及特點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單位,作為承包人,在法律規定或承包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所取得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所享受的從事經營并獲取收益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主要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承包經營戶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有財產權利。承包經營戶通過對承包土地占有、使用,而產生經濟利益,或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出租、轉包、互換、入股等方式的流轉,而產生經濟利益。這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共有的財產特性。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受所有權人的監督和制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所有權人作為發包方享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例如,不得占用承包的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承包方一旦發生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發包方有權直接予以制止,承包方應當停止其違法行為。
國際法上涉外離婚管轄權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涉外離婚;國際私法;管轄權
[論文摘要]國際私法上涉外離婚的管轄權沖突現象比較嚴重,源于各國國內法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確立原則各有不同。目前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沖突,主要還是依靠各國國內法來解決,可以從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我國現行立法的部分規定,與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國離婚糾紛的妥善解決,因此建議參考國外相關立法和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對我國的涉外離婚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發展。
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我國的涉外婚姻越來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雙方文化傳統、社會經歷、意識形態以及人生觀等方面的差異,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對較高。涉外離婚案不斷上升的現狀與我國相對滯后的立法形成鮮明對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較完善的涉外離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審理涉外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無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尷尬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的批復只能是杯水車薪。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離婚的方式一般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于“協議離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由此產生的實質性的法律沖突較少出現,故各國出于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對“協議離婚”的內容鮮作規定。本文著重就“判決離婚”中的管轄權沖突問題進行探討。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沖突
由于涉外離婚案件的審判結果,不僅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時還涉及到有關國家的社會利益,因此各國都采取立法的形式,盡可能擴大本國法院的管轄權。在管轄權確立的原則上,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