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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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及處理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
婚姻的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法律事實有兩種摘要:一為法律事件,即婚姻當事人一方的死亡;一為法律行為,即婚姻當事人離婚。此處我們談論的的是婚姻終止的法律行為,即離婚。而離婚糾紛作為婚姻家庭法學探究中的一個重要的理論新問題和實際新問題,是確實處理婚姻終止各種新問題和糾紛的法律原則和標準。比較常見的離婚糾紛主要有摘要: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因喜新厭舊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因草率結婚引起的離婚糾紛,因個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離婚糾紛,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因一方服刑被勞教引起的離婚糾紛。我國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已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它也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別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本文將我國現行法定離婚體系中的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和在實事求是合情合理,明確責任,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和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防止輕率離婚的基礎上進行的處理原則作了簡要的論述,從中體現了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筆者根據具體事例對其進行了分析和探索。
摘要:離婚糾紛處理原則
婚姻是男女雙方依照一國婚姻法所成就的,以法定的婚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離婚制度,是伴隨著個體的婚制的出現的,并伴隨著人類婚姻制度的發展而發展。自人類個體婚制形成以來,現實的婚姻無不是因滿足一定層次的利益需要,基于特定主體的主觀愿望和客觀行為而形成,為實現其個體的或社會的功能和價值而存續,同時,也必然基于主體的意愿、行為或某個方面乃至整體的功能和價值的喪失而終止。以下便是常見的幾種離婚糾紛及處理原則摘要:
一、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
(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離婚房產糾紛案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于1999年1月25日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其現在居住的房產分割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房產原屬李某單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繁雜等原因,至離婚訴訟時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原告方張某認為,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齊全合法,僅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方李某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須經登記后,領取產權證,買賣合同生效,產權方發生轉移。現在雙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記,產權仍未發生轉移,仍應屬單位所有,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屋雙方自然也就無從談分割。在訴訟期間,被告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撤回了房改申請,并收回了已經交付的購房款。
這個案件中涉及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房屋產權登記的效力,由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和不動產登記是屬種關系,不動產登記包括房地產權屬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具體說是如何理解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這是理清本案的關鍵。原被告雙方同被告單位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未進行產權產籍轉移登記前,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則訟爭的房屋自然應該屬于共同財產,應該分割。如果不生效,那就不能分割,不能直接受到物權法保護,只能求得債法上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認為這類合同屬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歷來就有不同的學說,有的認為是不可分的,有的認為是可分的,司法操作亦存在困難和不清楚的地方。筆者認為此類問題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給予規定,但我國尚未制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在現行法律中,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定又不盡完備,因此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使此類案件的判決不盡相同。在制定物權法時,應改變這種狀況,對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給予明確,并視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給予區分。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定
離婚房產糾紛案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于1999年1月25日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其現在居住的房產分割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房產原屬李某單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繁雜等原因,至離婚訴訟時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原告方張某認為,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齊全合法,僅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方李某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須經登記后,領取產權證,買賣合同生效,產權方發生轉移。現在雙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記,產權仍未發生轉移,仍應屬單位所有,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屋雙方自然也就無從談分割。在訴訟期間,被告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撤回了房改申請,并收回了已經交付的購房款。
這個案件中涉及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房屋產權登記的效力,由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和不動產登記是屬種關系,不動產登記包括房地產權屬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具體說是如何理解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這是理清本案的關鍵。原被告雙方同被告單位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未進行產權產籍轉移登記前,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則訟爭的房屋自然應該屬于共同財產,應該分割。如果不生效,那就不能分割,不能直接受到物權法保護,只能求得債法上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認為這類合同屬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歷來就有不同的學說,有的認為是不可分的,有的認為是可分的,司法操作亦存在困難和不清楚的地方。筆者認為此類問題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給予規定,但我國尚未制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在現行法律中,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定又不盡完備,因此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使此類案件的判決不盡相同。在制定物權法時,應改變這種狀況,對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給予明確,并視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給予區分。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定
我國離婚糾紛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摘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關適用婚姻法若干新問題的(一)》中就如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賠償制度的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目前狀況,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是當前應該注重的新問題,本文試就離婚賠償制度建議的意義、內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新問題作出粗淺探索。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對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來講,離婚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制度。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引起人們關注,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和補償的功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規定進行。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婚姻法充分強調權利和義務的高度統一,并明確予以具體規定。如《婚姻法》第3條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義務;第4條規定了配偶雙方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時,如虐待、遺棄、通奸等,必然會導致對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又不能通過離婚得到補救。所以,只有通過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顯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正是婚姻關系中法定義務規定的必然法律后果。
2、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效彌補了社會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現有刑法制度之空白。長期以來,人們對婚姻中出現的新問題,受重刑輕民的思想影響,要么運用道德手段說服教育,要么運用刑法制裁。甚至在廣大農村,絕大部門農民認為家庭中的糾紛只能依靠家庭成員的道德約束和社會輿論評價來控制,國家強制力量不宜介入其中。但是,從現實來看,單靠社會道德約束和社會輿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收效甚微。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婚外戀,“包二奶”等有愈來愈多的趨向。主要原因一是現行刑法只設有虐待罪、遺棄罪,而無家庭暴力罪;二是許多家庭暴力構不上傷害罪的量刑標準;三是刑法對重婚罪有嚴格的界定,且不宜任意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范圍,而許多包二奶的行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包二奶等行為,從法律上強制加害方對所受害方的損害予以賠償,能彌補現行刑法及其道德功能之不足,達到了對加害方實行懲罰,對受害方實行撫慰的目的。
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論文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該條件應屬辦理離婚登記的實質條件。
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思想觀念的解放以及婚姻質量的越來越重視,當今社會離婚率是一路攀升,這同時也對行政程序的離婚登記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婚姻登記條例》應取消要求離婚協議書載明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從而擴大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的范圍,推行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它可以通過行政程序的離婚登記或司法程序的離婚訴訟解決。其中離婚登記屬于行政確認的范疇,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為了明確社會關系中的某些爭議、解決糾紛,使相應法律關系恢復到穩定和有序的狀態,在建立司法機關,為爭議、糾紛各方提供司法裁判機制以外,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制度,為相對人提供較普通司法廉價的、程序簡便的解決糾紛機制。作為準司法性質的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相對于司法的重要優勢是其高效率,故其在現代法律機制中是不可替代的。
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與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雖然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體制一般將該幾項法律關系揉和在一起,但該幾項法律關系仍具有獨立存在性,相互間沒有制約關系,所以說離婚登記要求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沒有理論依據。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及其解釋也不乏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糾紛單獨訴訟的規定,這就為離婚后但未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糾紛提供訴訟解決的法律依據,且因其沒有離婚之訴的干擾,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審理。此外,對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當事人選擇行政程序亦或司法程序,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應予以充分地尊重。況且,婚姻登記機關畢竟屬于行政機關,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缺乏專業的知識,不利于登記機關對處理的審查,也容易日后產生各種糾紛。
擴大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范圍,推行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即可選擇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這既充分尊重了婚姻雙方的意志,又充分發揮了離婚登記的高效率,大大提高了離婚的效率,穩定了社會關系,減少了相互間矛盾糾紛的產生。之后,就無法協商的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及債務等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辦理了離婚問題,相應地就減少依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大大緩解了人民法院的壓力。
婦聯信訪工作的調研報告
近五年來,我市婦聯充分發揮“聯”的作用,從關注弱勢婦女群體、關注婦女群眾需求、關注婦女兒童熱點難點問題入手,以解決婦女群眾的實際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認真接訪,耐心宣講,排憂解難,指路為先,齊抓共管”的原則,正確處理和緩解各方面的問題和矛盾,使婦聯信訪維權工作更加實效化。
一、目前信訪工作的基本情況和現狀
市婦聯內設維權部,有維權干部行政編2名。2003年市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協調成員單位由20個單位和聯絡員組成,切實加強了維權工作的領導。2005年以來,市婦聯協調市公安局110報警處設立家庭暴力投訴中心,在12個基層派出所設立家庭暴力投訴站(報警點);在法院系統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議庭”,聘請11名婦聯干部擔任特邀陪審員;在司法系統設立了“148”法律專線、家庭暴力調解小組、“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婦女兒童維權機構,為今后做好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全市創建“維權崗”3個,有維權志愿者20余人。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高起點開展婦女信訪工作。我市婦聯領導班子十分重視信訪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全局觀念,提高對信訪工作的認識,把其納入婦聯工作年度工作計劃,作為婦聯維權工作的重要內容,并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一把手抓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具體抓,權益部負責日常信訪接待工作的工作機制。
2、完善制度,健全網絡,強化職能,協調聯動,成效顯著。一是建立維權聯席會制度。通過聯席會共同研究有關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侵害婦女權益重大案件。二是建立“領導專家信訪接待日”制度。為了提升婦聯信訪接待工作的水平,邀請女律師、女法官等法律專家,固定每月一日,與婦聯領導一起接待婦女來訪,為來訪婦女解答疑難疑惑,排憂解難,并為她們進行更為專業的指導。三是完善首問制。婦聯機關內任何一位工作人員對來訪者均不推諉,做到有訪必接、首問負責。四是建立信訪預警制度。聯系和配合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構,在全市建立以志愿者為主體的維權隊伍,廣泛深入農村、社區,仔細排查各種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預防矛盾的擴大化。五是建立信訪工作定期分析制。每月按照信訪的形式和內容進行一次細致的分類統計,每季度對來信、來電、來訪進行綜合統計分析,并向市信訪局報告情況。六是建立三級信訪網絡,做到來信來訪來電有登記,處理有存根,查處有材料,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七是整合社會資源,全面構建了社會化信訪維權網絡。在市維權協調組的領導下,全市開通婦女信訪維權綠色通道(如婦女維權站、維權熱線、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投訴站、庇護所、家庭糾紛調解站等),把侵害婦女權益問題及時化解在基層,促進了社會穩定。
離婚的法律防控措施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由于社會多元化發展,市場經濟的深化和價值觀的嬗變等原因,導致離婚的因素增多,離婚率逐年上升。因此,有必要采取相關措施加以引導,解決。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婚姻自由;婚姻調查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也對人們的婚姻觀念、婚姻穩固提出新的挑戰。據有關方面統計,因物質誘惑、道德滑波、感情異變等諸多因素,離婚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到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離婚高發的深層次原因,認真探討解決問題的有效法律措施與方法,以家庭穩定維護社會穩定,以單體和諧促進整體和諧。
一、誘發離婚的諸多原因
我國《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婚姻自由”,同時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至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自由”。就離婚來說,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從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對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提出了一個艱巨的問題。從誘發離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夫妻雙方因矛盾糾紛導致感情破裂
法院離婚案件判決承認與執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來源于Openlaw,共計檢索獲得18個案例,為敘述簡便,下文用案例編號指代案例。下表為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國法院審查審理的部分離婚案件,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之訴;一種是當事人不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還申請法院確認外國法院關于夫妻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第三種是在法院已經承認了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后,另行提起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最后一種是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筆者將從四種類型的案例中各自選出一個典型案例作深入分析。(一)當事人僅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之訴,筆者在此僅分析代表案例((2016)粵03民初1106號)許強華和DanTang向加拿大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該離婚判決不涉及其他方面內容,于2008年8月2日生效。許強華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法院對該離婚判決予以承認。本案中,中國與加拿大之間沒有條約關系,許強華作為一名中國公民向其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加拿大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且該離婚判決不涉及其他方面內容,法院對加拿大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予以承認。(二)申請人申請確認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代表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號和(2016)浙03協外認14號)178號和(2016)浙03協外認14號)1.(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號案麥德榮與王子璐在中國結婚,婚后在美國育有一子。后麥德榮向阿拉巴馬州李郡家庭法庭起訴王子璐離婚,法院判雙方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做出判決。經麥德榮申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該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效力,駁回麥德榮其他方面的申請。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麥德榮住所地為深圳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僅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進行審查。而該判決不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法院承認該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內容的效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申請。2.(2016)浙03協外認14號案2013年原告王建瓊與被告舒愛娣的離婚訴訟在西班牙王國埃爾切法院提起,該法庭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等問題一并予以判決,該判決已生效。經王建瓊申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西班牙法院做出的判決。由于中國與西班牙締結了司法協助條約,因此依據該條約,法院不僅承認解除婚姻判決的效力,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等問題的判決也予以承認。(三)法院已經承認了外國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后,另行提起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2015)虹少民初字第41號)原告馮某甲與被告王某在美國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月4日,王某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地亞哥縣法院起訴離婚,法庭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做出判決。2015年6月26日,經馮某甲申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承認美國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判決。2015年7月3日,馮某甲就其和王某關于孩子的撫養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因此依據我國國內法僅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進行審查。而該判決不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法院承認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而關于撫養監護權的判決,中國法院不予承認。(四)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2016)遼01民終6201號)2013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判決計偉與趙鳳琴離婚。2014年9月18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法庭作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的予以承認。2012年12月10日,因趙鳳琴與第三人有財產糾紛,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趙鳳琴名下房產。計偉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國與美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因此本案中對于美國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只能依據我國國內法做出裁定。根據我國國內法,應僅就該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進行審查,對該判決其他內容不予審查。因此本案中中國法院只對美國法院解除婚姻判決予以確認,對計某與趙某的財產分割效力不予確認,當事人可在中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而本案當事人并未在中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因此訴爭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趙某債務糾紛發生在離婚判決之前,屬于共同債務,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訴爭房是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總結出我國對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具有以下特點:首先,雙邊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根據條約做出裁決。我國與許多國家訂立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含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條款。例如上述浙(2016)03協外認14號案中中國與西班牙締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因地對西班牙法院做出離婚判決應根據該條約予以審查,而根據條約規定,承認離婚判決,不僅承認解除婚姻判決的效力,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子女探視等問題的判決也予以承認。其次,雙邊沒有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即使雙邊沒有互惠關系,對于承認與執行申請也不予駁回。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我國法律原則的,裁定承認執行其效力,同時對于離婚判決僅承認與執行其中解散婚姻的判決。最后,當事人可就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另行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二、國外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
(一)德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如果外國法院的判決涉及非財產上的請求,或者僅涉及親子關系時,并不要求互惠。因此德國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監護權撫養權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本國法律,直接予以承認執行。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等財產上的判決,則要求國家之間有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否則不予承認和執行。(二)美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現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已經拋棄了互惠的要求,因此美國對沒有條約關系和互助關系的外國法院所做的離婚判決,無論是身份關系的判決還是財產上的判決,只要符合美國法律規定,一律予以執行。(三)瑞士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的模式。根據1987年《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瑞士對沒有條約關系和互助關系的外國法院所做的離婚判決,無論是身份關系的判決還是財產上的判決,只要符合瑞士法律規定,一律予以執行。
三、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案件判決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僅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解散婚姻判決,對此之外的判決不予承認執行。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將離婚判決分成立兩部分:解散婚姻關系和解散婚姻關系以外的。對解散婚姻關系的判決不需互惠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就接受申請予以承認執行。這是我國法律的一大進步。如果對解散婚姻關系判決也不予承認,會出現一對夫妻在外國離婚,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再婚會觸犯重婚罪。而對后者包括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不予承認執行,筆者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離婚判決中的子女撫養和監護權判決屬于人身性判決,而人身性判決與一國主權和經濟利益并不緊密,但又對本國當事人個人利益影響重大,當事人要在在中國另行起訴,將導致大量的國際平行訴訟的存在,浪費法律資源,有違于訴訟的經濟原則,若中國法院做出與外國法院相反的判決,那么法院雖然做出判決了,但子女撫養監護糾紛仍沒有得到解決,(2015)虹少民初字第41號案雖然最后法院做出判決了,但可以預見會出現執行困難。例如案中被告強行帶走孩子,根據美國法院判決,被告在行使監護權,但根據中國法院判決,被告涉嫌綁架罪。
婦聯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市)
一、基本情況
20*年*市婦聯系統共接待各類信訪1775件,其中市婦聯接訪932件,縣(市)區婦聯接訪843件。政治權利類3件,占信訪總數的0.2%。婚姻家庭類1355件,占信訪總數的76.3%,其中家庭糾紛46件,占2.6%;干涉婚姻10件,占0.6%;配偶外遇、重婚、包二奶、同居511件,占28.8%;離婚問題300件,占16.9%;家庭暴力427件,占24%,其它61件,占4.5%。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類163件,占信訪總數的9.2%。其中勞動權益38件,占2.2%;社會保障57件,占3.2%;社會保險50件,占2.8%;性別歧視和其它18件,占1%。人身權益類32件,占信訪總數的1.8%。財產權益類66件,占信訪總數的3.7%;文化教育類12件,占信訪總數的0.7%;綜合類144件,占信訪總數的8.1%。
二、情況分析
1、婚姻家庭類信訪居高不下,女性主動維權意識明顯增強。*年,婚姻家庭類1355件,占信訪總數的76.3%。一是離婚咨詢人數上升。信訪數據顯示,離婚咨詢185件,占婚姻家庭類問題的13.65%,在總體信訪量下降的情況下,比去年增加了7件,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普法宣傳活動的不斷深入開展,群眾的法律意識已深入滲透到各個領域,女性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當婚姻出現問題后,她們已經開始習慣隨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財產權益維權操作的復雜性增加。離婚問題案件中,財產分割、住房判決、子女撫養糾紛及財產的執行問題174件,占婚姻家庭類信訪的12.8%。造成離婚問題中財產分割問題多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家庭收入的增加,使夫妻雙方離婚時分割共有財產的范圍擴大。如存款、房產、股票、家庭企業資產等。其二房產分割后執行難。收入水平低的家庭,由于收入低夫妻共有財產少,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范圍小,多數都是房產分割問題,房產經法院分割后,女方難以實現所得房產的居住權。因這種情況而上訪的婦女增多。其三很多婦女在離婚訴訟中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支持自己分割財產的要求。婦聯組織在今后的普法和法律咨詢服務中要及時調整服務重點,為婦女及時提供更加用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引導她們從要維權變為會維權。
2、家庭暴力仍是投訴重要內容。信訪中家庭暴力案件427件占婚姻家庭類信訪的31.5%,主要是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很多婦女可能礙于面子,不愿意家丑外揚。認為夫妻之間吵架、打罵是正常現象,從而使家庭暴力進入惡性循環,變得一次比一次頻繁,一次比一次嚴重。很多婦女就是在被打了多次,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才來婦聯投訴。所以實際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可能遠遠大于31.5%。主要原因:一是婚外情。家庭成員中一方有外遇而引發家庭暴力,這一原因引起的家庭暴力在近年來的家暴案件中越來越多,因婚外情引發的暴力約占家暴總數的1/2以上。二是經濟因素。因失業、下崗、經濟不獨立等經濟原因而引發家庭暴力。在我礦區、正在改制的企業和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這樣的現象較多。三是不良生活習慣。家庭成員中有人賭博、酗酒和性格脾氣較壞等引發家庭暴力。此外,還有婆媳關系緊張、家庭瑣事等原因引發家庭暴力。
3、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要求維權的范圍逐步擴大。一是土地權益問題有所上升。來訪中,土地權屬糾紛、土地補償費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和繼承權等財產權益糾紛,占總信訪量的3.7%。近年來隨著經濟迅速發展,爭、占土地不斷增加,許多農村以“村規民約”為由剝奪出嫁女和離婚婦女合法的土地權益案件還是屢見不鮮。在農村主要是外嫁女無法分得應得的集體收益或土地補償金。在城鎮與農村接壤地區,主要是征地拆遷過程中離異婦女的土地補償款、安置費和房屋賠償等方面權益被侵占問題。市婦聯對這類案件的法律援助也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即使官司打贏了,執行起來也很困難。二是婚姻家庭糾紛及婚外情、未婚同居等難以進行事實認定的糾紛維權難。如鄰里糾紛傷害案、家庭暴力傷害案、未婚同居期間女方因流產所造成的傷害案件、尤其是通過網上認識而同居的女性,對男方一點不設防,因種種原因被男方拋棄,騙了感情又騙了錢財。因對方住址不清、身份不明,這類案件也成為婦聯組織維權的難點。三是女職工勞動權益糾紛的案件較為突出。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加,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不與就業婦女簽定勞動合同,當其勞動權益遭到侵害時婦女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在企業改革轉制過程中,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等因素,導致一些女職工在企業轉軌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很多下崗失業女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醫療保險問題等得不到解決,個別企業仍然存在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時期權利的侵害。
房地產案件調查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起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等行為日趨活躍,由此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現已構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亦有多年以來未徹底解決的老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其中的幾個常見問題做了調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見。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起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等行為日趨活躍,由此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現已構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亦有多年以來未徹底解決的老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其中的幾個常見問題做了調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見。
一、預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語"MORTGAGE"一詞的粵語音譯,是一種擔保方式,指在樓宇建筑期內,商品房預購人將其與開發商(預售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人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同時商品房預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并保證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如預購人或擔保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時,銀行即可取得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其對銀行的所有欠款。
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銀行為按揭權人,預購人為按揭人,擔保人一般是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按揭與抵押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間,商品房實際上并不存在,按揭人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他向按揭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樓宇的權利,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樓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現將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標的范疇,豐富了我國傳統抵押標的理論的內容。
預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