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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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林權改革講話

同志們:

眼下時令已進入深秋,天氣日漸干燥,植被逐漸干枯,農事林事活動用火趨于頻繁、林火發生的可能性逐步增加。從10月1日開始,全縣將進入秋冬季森林防火期。今天,縣政府在這里召開全縣秋冬季森林消防工作會議。剛才,指揮部副總指揮、林業局局長李振華同志代表指揮部總結了春夏森林消防工作,分析了當前形勢,了秋冬森林消防工作意見,我表示完全同意。同時,玉巖、楓坪、葉村、裕溪等鄉鎮作了經驗介紹和表態發言,講得很好,他們的工作思路、措施和做法值得借鑒。關于森林消防工作和林業生產、林權制度改革,我想再講三方面意見。

一、認清形勢,正視問題,切實增強森林消防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上半年的森林消防工作,可以用“五句話”來概括:“領導很重視、工作很辛苦、投入很及時、效果很明顯、形勢很嚴峻”。總的看來,成效明顯,薄弱環節和問題也不少。去冬以來,為了遏制森林火災的高發勢頭,各級森林消防的會議開了不少,文件發了不少,該布置的都布置了,但一些地方還是發生林火。教訓相當深刻,值得我們認真總結和反思。我看主要原因除了氣候條件外,關鍵還是主觀認識不足,工作措施落實不夠到位,具體來看:一是思想認識不足。一些地方把森林消防僅僅當作一般性的工作來安排部署,對森林消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認識不足,艱巨性和長期性估計不足,存在“重撲輕防”的思想,宣傳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預防性措施落實不夠,超前研究不夠,等到林火發生時再采取補救措施,工作處于被動狀態。稍有陰雨天氣,不少同志思想上就開始麻痹大意,放松了防范。二是基礎設施相對滯后。近年來,對森林消防的基礎設施投入不足,生物防火林帶及阻隔帶建設相對滯后,一些原有的防火林帶和阻隔帶由于管理措施沒跟上,導致雜草叢生,不僅失去防火功能,有的甚至變成引火載體。三是長效機制沒有健全。一些鄉鎮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比較薄弱,一旦發生林火,措手不及,只能組織經驗不足的當地群眾上山撲救,消防器材裝備不會用,撲救效果差。護林防火互助、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等長效機制沒有真正健全起來,影響了森林消防工作的成效。

當前,全縣已進入秋冬森林防火期。據氣象部門預測,今年秋冬季總降水量接近常年,平均氣溫略高于正常年份,森林消防形勢不容樂觀。尤其是秋收冬種和冬季造林整地即將開始,這期間是野外用火高峰季節,農事、林事生產性用火等明顯增加,稍有不慎極易引發林火。對此,各鄉鎮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堅決克服麻痹、松懈和僥幸思想,進一步提高對森林消防工作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森林消防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是一個政治問題。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和維護廣大林區發展、穩定,服務經濟建設的大局出發,以對黨、對國家和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增強搞好森林消防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森林消防工作作為踐行“科學發展觀”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實際行動,作為當前林區的一項突出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部署,狠抓防范落實,全力以赴抓好今年秋冬季森林消防工作。

二、健全機制,落實措施,全面深入地抓好秋冬季森林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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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監管論文:林權流轉的市場監管透析

本文作者:蔣瑩曾華鋒工作單位:南京林業大學

林權流轉市場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監管法律缺失我國在林業立法領域存在很多問題,雖然已經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是林改后,林業產業發展迅猛,傳統單一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林業的發展要求,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目前國家對農村土地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里的農村土地雖然也包括林地,但其針對性不明確,基本上沒有涉及到林權流轉,利用管理耕地的理念來管理林地,沒有充分考慮林業的特殊性。國家對林權有償流轉尚無相應法規,林權流轉監管更是無從談起,導致各地開展林權流轉無章可循,無據可依,國務院及林業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只是以鼓勵性為主,林業部門財務管理混亂,資金流向不清,林權流轉市場調節機制難以發揮相應的作用。監管主體缺位由于法律的欠缺,林權流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林權流轉的參與主體包括政府主管的林業機關、集體組織、中介機構和農戶,其中中介機構又包括價格評估機構、金融機構、森林保險服務機構等。一方面,涉及的組織機構較多,誰是監管主體,監管權由誰來行使,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管角色沒有定位,易造成各部門推脫責任,監管主動性不強,甚至于各部門都不能有效行使監管權。另一方面,在我國,傳統的監管模式即工商行政監管,強制執行的命令模式居主導地位,因此提到林權流轉監管,大家都誤認為是政府部門和林業機構的事,與自己無關,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更沒有認識到監管的社會性問題。

構建林權流轉監管制度的建議

建立有效的林權流轉監管體系監管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不是為了某一個群體的利益,而是從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出發,保證經濟活動有序發展。林權流轉程序復雜,環節多,必須建立多元化、多維度的監管體系。應該充分發揮參與主體的力量,利用各自的優勢分角色監管,實現協調發展。政府監管產權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是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任務,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林權流轉市場是一個產權交易的市場,對這一市場進行監管,應該在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主導作用下進行,但又不得過度干預,在監管程度上要本著適度監管的原則。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林業法規,建立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在統籌林業大局的前提下,協調各利益相關者共同監督林權規范流轉。林業主管部門在落實工作責任的過程中,應該自上而下,層層推進,在各鄉鎮設立服務站,成立稅費督查組、勾繪質檢組、材料審核組、明查暗訪組進行多層面的交叉督查指導,落實掛點監督。對流轉合同、權屬變更登記進行審查,嚴格杜絕代簽,減少林權糾紛;監督林權糾紛的處理是否得當,保障林區的穩定和發展。對各地交易中心的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嚴格制止暗箱操作,控制腐敗;監督流轉程序的規范性,服務費收取的合理性。對林權價格評估部門的監管主要是價格評估的合理性,在目前并無可供參考的流轉價格標準情況下,應該加大科研投入,深入實地調研,盡快建立一套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以發揮價格在市場監管中的優勢。對流轉主體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流轉收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流轉后林地用途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林業的后續經營情況。中介機構監管林權流轉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林權交易所、價格評估機構、森林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由于不直接參與利益分配,更能客觀判斷林權流轉的合規性。林權交易所對林權流轉的整個過程起到較強的引導作用,貫穿于林權交易的始終,是中介機構中監督作用最強、應該充分發揮事中監管的角色。林權交易所是林業市場行情、林權交易信息,為林權流轉主體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并引導林權交易的林業綜合服務平臺。省級林權交易所要管理好區域內的交易會員單位,定期到各地進行調查審核,并做詳細的工作匯報,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利用公開、透明化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實現資源共享。林權交易所要規范各種競價流程,制定與市場相適應的管理辦法,對不同的流轉客體要合理引導其適用的交易方式,防止惡意串標、圍標等市場惡性競爭行為。社會監管林業是全社會的林業,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監督管理。林權流轉社會監督的群體包括媒體、環保組織、流轉主體、山區農民等社會群體。社會監管的作用可以彌補政府、中介機構的缺陷,傳播正確的林權流轉監管理念。通過干預、揭發、檢舉等大眾化的方式,監督政府機構人員、林權交易所工作人員按規章辦事。媒體可以對林權流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公眾媒介,傳播林權流轉法律知識,糾正錯誤的監管理念。環保組織要保證流轉后森林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威脅到生態環境,監督林木采伐權的使用,使林農在不突破總限額的情況下自主調節采伐量,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流轉主體在加強自律的同時,對流轉過程中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檢舉,維護其在林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山區農民要積極參加村民會議,珍惜投票權,對當地林業政策的貫徹情況予以監督,如惠林政策、稅費改革是否充分落實等。完善流轉申報、登記及檔案管理制度流轉申報制度要規定流轉申報所需要的材料證明,包括書面申請、林權證、受讓方的流轉目的以及流轉后林地的用途等,明確相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爭議的山林產權進行審核。流轉合同的規范性是完善登記制度的前提,林業主管部門應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的流轉合同應該包括:流轉主體、流轉客體、流轉期限、流轉價款、林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完善登記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規定流轉登記備案必須由流轉主體面簽、鑒證。加強檔案管理,實行專人專機操作和林權檔案專人管理,并規定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對已進行變更、補辦和注銷的宗地申請材料及簽字蓋章的審核表等放到宗地檔案袋內,并逐一分鄉鎮登記,以便查詢。制定監管法律法規目前,林權流轉尚無法規,各監管主體在實行林權流轉監管中沒有法律支持,嚴重影響了林權流轉市場化的進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實現林權規范化流轉的重要保證,是監管主體實行監管的依據。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基礎法律,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適用于林地的部分,制定配套性的法律法規,如《林權流轉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制定《林權流轉法》過程中,要堅持把確保農民權益放在首位,以實現林權流轉對林地資源合理配置為價值取向,實施細則應對流轉程序、方式、違規處理、流轉的規范化文本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使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有章可循。將“林權流轉監管”作為一個章節寫入《林權流轉法》中,該章應該包括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等,從法律上賦權給林業主管部門、林權交易所、村民組織以及農民,通過法律法規的作用規范林權流轉行為,只有這樣林權流轉市場才能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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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改制下森林旅游效益

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此前,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福建、江西等省進行了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大膽探索,并取得了顯著成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地位。森林生態旅游的迅速興起,讓各界對森林有了新的認識。森林原有的功能,在被逐漸淡化,如僅僅提供木材,而其生態功能、保健功能、文化功能的需求越來越旺盛。森林生態旅游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已成為世界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林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進一步優化了森林生態旅游的效益影響,森林生態旅游迎來了重大發展契機。

一、我國森林生態旅游的發展歷程

(一)國內森林生態旅游的萌芽和產生

改革開放伊始,我國提出要大力發展旅游業,在政府的支持下,旅游業取得了迅猛的發展,旅游外匯收入年平均增長率為15.2%,伴隨著旅游業的這種良好發展勢頭,生態旅游開始興起和發展。國內第一個森林公園---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建立于1982年9月,它的建立被看作國內森林生態旅游產生的標志。

(二)森林生態旅游的高速發展和規范管理

國家旅游局將1999年定為“環境生態年”,此后,江蘇,浙江,福建以及黑龍江等省都舉辦了森林生態旅游節,其中2009年5月在溫州舉辦的2009中國森林旅游節,歷屆規模最大,以此為契機,高速發展生態旅游,并且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規范管理生態旅游。2000年以后國內森林生態旅游發展迅速,森林旅游收入呈明顯上升趨勢,并有加速傾向。截至2010年底,我國共建立各級森林公園2583處,其中國家級森林公園746處,范圍遍布除臺港澳的31個省(區、市),以國家級森林公園為龍頭、省級和縣(市)級森林公園協同發展的森林公園保護管理體系初步形成并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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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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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涵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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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涵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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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流轉情況調研報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央《決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河南省《實施意見》),探索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徑,促進我省林業可持續發展,資源林政管理處組織開展了我省林權流轉情況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我省林權流轉的基本情況

林權流轉既是開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重要內容,又是實現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主要途徑,我省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中央《決定》和河南省《實施意見》以后,圍繞深化林業體制改革,林權流轉勢頭迅猛,取得的成效明顯。通過林權的合理流轉,使林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使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在一些地方出現了“資源增量、農民增收、社會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權流轉的主要內容

我省林權流轉的重要內容包括林木所有權流轉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以及林地使用權和地上林木所有權同時流轉。其中,以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溝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權為多。如洛寧縣早在1993年就出臺了《關于出讓“四荒”使用權,加速“四荒”開發的決定》和《關于出讓“四荒”使用權的實施細則》。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繼制定下發了關于開發治理“四荒”,拍賣、承包其使用權的意見或決定,*縣、*縣、*縣等許多縣(區)也出臺了相關決定或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林權流轉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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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涵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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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改善的產權制度研究

一、理論背景及理論的主要內容

(一)理論背景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理論是交易成本經濟學、產權經濟學和制度創新理論。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經濟的外部性以及消除市場失靈可以通過嚴格界定產權來克服,隨后張五常和德姆塞斯等人進一步研究出了產權經濟學。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中用交易成本理論解釋了企業成立的由來,接下來威廉姆森根據這一理論得出了交易成本經濟學。本文將以產權經濟、產權制度、林權制度等理論原理為基礎來分析新制度經濟學中的產權問題研究集體林權改革問題。

(二)主要內容

1.產權經濟

科斯定理形式多樣,都是借產權和交易成本說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產權經濟學由科斯定理的發展思路而得來的。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只要產權明晰市場機制可以糾正經濟中的外部性。德姆塞斯和艾爾奇安進一步研究了產權、產權結構和企業制度,并且完全認同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科斯定理的表現從以下三點分析產權的最初分配是無關緊要的:第一,產權從效率角度來說是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第二,從效率角度分析產權的自由交換。第三,交易成本為零時,從效率角度分析的產權。產權包括使用、占有、轉讓、贈予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權利,被認為是一組權利。林業產權在理論上可以應用產權經濟這些表現進行分析,從而將這一理論運用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實際產權劃分問題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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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經營模式與集體林權研究

摘要:本文針對森林資源資產產權不明晰所帶來的諸如:經營權不活,處置權虛置,收益權無保障等問題,從實際出發優化設計,分類施策,探索研究出5種國有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模式,在集體林林權制度深化改革方面設計了實施內容與配套政策,應用效果顯著。

關鍵詞:森林資源;管護模式;林權改革

哈爾濱市位于黑龍江省西南部,地處松嫩平原南端,小興安嶺南麓余脈、完達山系余脈、張廣才嶺余脈,自北、至東、到南呈新月形環拱松嫩平原,松花江自西向東穿境而過,形成沿江濕地、西部平原、中部丘陵、東部山地的自然地貌。全市轄9區、9縣(市),有197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是全省的重點林區。轄區內有6個國有森工局,地方所屬林業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所有制形式,設75處國有林場。全市幅員面積531萬hm2,轄區內有林地總面積238萬hm2,其中地方所屬有林地面積108.4萬hm2,活立木總蓄積9152萬m3,森林覆蓋率46%。在市屬有林地面積中,國有占78%,集體占22%;天然林占61%,人工林占39%。

1林權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即林權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大類。1.1國家所有的林權國家所有的林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國有森林的經營權,包括對國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在法定范圍內的處分權等諸項權能。1.2集體所有的林權集體所有的林權是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所有權與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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