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17: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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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難題思考
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流動人口管理成了人口計生工作的一大難題,主要表現為“四多四難”,即:流動人口數量多,流動性大,管理難;違法生育多,處理難;臨時工作多,制約難;人戶分離、空掛戶多,跟蹤服務難。如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是實行流出與流入地有機結合,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生管理雙聯機制。要根據流動人口的流動特點,加大社區、企業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屬地化管理體制和雙向聯系制度,做到雙管雙治,責權利相統一,運行機制有序。同時,在國有、集體及民營、個體企業,都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管理機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到有機構、有人管,認真擔負起作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
二是整合優勢資源,形成齊抓共管大格局。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工作也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關聯著計生部門職責,在整個生產、生活活動中又涉及到公安、工商、勞動、衛生、交通、民政、建設等部門。因此,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工作,僅僅依靠人口計生部門是絕對做不全面的,必須實施“整合社會資源、部門協作共管、責任明確到位、實行綜合治理”的措施,形成社會化管理網絡。
三是強化職責落實,建立企業法人計生工作責任制。建立完善企業法定代表人計生工作責任制,是做好企業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各類企業都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法人人口計生責任制,設置必要的精干的計生工作管理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自覺承擔起抓好計生工作的責任。同時,要把企業計生工作納入各級計劃生育責任目標考核范疇,實行“一票否決”,強化責任機制的落實。
四是抓實重點環節,做到管理與服務并舉。流動人口是鄉村、城市、企業的一個特殊群體。如何管理好這一特殊群體,既是鄉村人口計生工作的難點,也是城市、企業計生工作的難點,只要把握住重點環節,管理與服務并舉,就能做到有效管理。首先要摸清流動人口底數和婚育狀況,掌握好第一手資料。第二要因人施教,分類管理,明確職責。第三要樹立人本理念,切實搞好服務。對這一特殊群體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對他們要全方位地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提高他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
五是層層建章立制,規范合同化管理。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鄉鎮、村和部門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效可行的地方約束機制。一是村委會要與流出人口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約束力。二是鄉鎮、社區、村委會要堅持與用工單位和房屋出租戶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議,落實雙方責任。三是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定期查訪制度,堅持做到不漏戶、不漏人、不漏項,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四是建立流動人口獎勵機制,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與落實獎勵扶助政策結合起來,制定有關優惠激勵措施,引導、鼓勵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管理流動人口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離開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
學習、旅游、就醫或者因公從事其他活動者除外。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并保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四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管理評估工作報告
市人口計生委:
局領導高度重視,根據市人口計生委關于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專題評估工作的安排。召開專門會議,對這項工作進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鄉鎮按照上級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這項工作。同時,縣人口計生局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認真對照評估標準,深入開展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服務管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由于我縣經濟基礎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員少這樣“一多一少”的特點。通過自查,全縣共有流出人口7214人,其中已婚育齡婦女3968人,流出人口辦證率為93%。全縣共有流入人口255人,其中已婚育齡婦女89人,流入人口驗證率為100%。
二、存在問題
1、低生育水平不穩定。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我縣雖然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占有較大比例,這些流出人員的婚、孕、育情況難以掌握,為人口目標的順利實現留下了隱患,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彈的潛在因素。自查發現,從2005年截止到2007年年底,全縣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共有出生92人,其中計劃內78人,違法生育14人,計生率僅為85%。
城市流動人口管理調研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流動人口的動態特征;目前流動人口管理存在的問題;流動人口管理應采取的對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素質低能化、心理功利化、結構復雜化、行為短期化、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盡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形勢的變化,已經不適應當前需要,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明顯滯后、正值流動人口流動高峰與刑事案件發案高峰的雙高峰期,盡快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在確保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控能力,成為當前公安機關面臨的新挑戰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同時產業化的地區差異,也促使外來人口的大量流動。至今年6月底,我縣已登記的暫住人口就達到4125人。外來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為當地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資源,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給當地的治安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外來人口違法犯罪現象已成為社會關注的治安焦點,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面臨極大挑戰。為此,亟需將流動人口管理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戰略性基礎性工作,在正視流動人口管理存在問題的同時,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動人口管理新路子。
一、當前流動人口的動態特征
(一)素質低能化。在流動人口中,大部分人來自于生活貧窮、經濟欠發達地區。他們自身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匱乏,缺乏勞動技能,且缺少學習和培訓的機會。
(二)心理功利化。流動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對自身處境不滿才流入他鄉。他們背井離鄉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掙錢,以此改善自己當前的生活處境。這些人口中不乏為了經濟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擇手段之人。部分流動人口因對自身處境不滿,對社會產生仇視心理,并通過各種形式發泄私憤。還有一部分流動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響,為達到自己物質上滿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動機,走上犯罪道路。如2005年10月3日,我縣南安鎮新安村發生一起兩名湖南籍流動人員為達到侵財目的入室搶劫殺死二人的特大案件。
(三)結構復雜化。流動人口的流動,在很大程度上處于無序狀態,來源廣泛,流出地多,其來去行蹤不易掌握,且成份復雜,良莠不齊。流竄犯罪分子混跡其中,成為一個特殊的危險群體,隨時都有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從近幾年犯罪方式看,外來流竄犯罪人員相互結成團伙進行作案越來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鳥獸散,給追捕和辦案、結案造成很大困難,給社會治安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性。
流動人口完善管理研究論文
一、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現有法律法規與我國當代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目前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2)公安部印發的《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3)公安部公布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4)公安部公布實施的《暫住證申領辦法》。(5)部分省、市(區)、省轄市、較大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暫住(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定(條例)。這些法規、條例主要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當時正處于流動人口大量增加、社會壓力巨大、違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動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際,立法帶有濃厚的管理部門痕跡,其核心主要體現了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益,而引導人口合理流動、為流動人口服務、確立流動人口權利與義務,特別是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方面的內容不多甚至沒有,流動人口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這些法規多是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多以限制性規定為主,與社會法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2003年初以來,國家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的相關政策作了較大調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收費和租賃房屋的審核登記,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給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帶來了極大沖擊,國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費之后,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時跟上,給管理工作帶來了更大困難。
(二)、缺乏必要的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在流動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居多,缺乏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我國現行的涉及流動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規,除對流動人口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的規定有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予以規范外,流動人口的其他管理規定或者是由公安、勞動與計劃生育等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來,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據此分別就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住房租賃、務工經商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地方與地方之間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存在地方性差異,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標準,無法統一起來。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的法律規定。
流動人口管理情況視察報告
流動人口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對于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加強區域間的科技文化交流、繁榮和活躍市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帶來社會治安、城市管理、計劃生育等許多方面的負面影響。為了解我市流動人口管理情況,促進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8月26日上午,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在公方泉副主席帶領下,對我市流動人口管理情況進行了視察。視察組先后考察了火車站、汽車站、廣場公安分局以及白云賓館等單位,聽取了市公安局負責同志關于近年來我市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進行了認真的座談討論。委員們一致認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是維護我市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是改善社會治安狀況的關鍵環節,是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可靠保障,也是保持城市文明形象的客觀要求。現將本次視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流動人口管理現狀
近年來,全市公安機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緊緊圍繞發展大局,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打擊與防范并舉,積極推進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在促進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登記暫住人口213432人,男性141279人,占66.2%;女性72153人,占33.8%。
(一)覆蓋城鄉的流動人口管理網絡初步建立。全市普遍建立了由地方黨政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協調小組,各鄉鎮街道都成立了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同時還在城市社區、農村村組和用工單位,設立了688個暫住人口登記(管理)站,聘用暫住人口專(兼)職協管員1755人,初步形成了社會化管理網絡。
(二)嚴謹有序的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縝密分析、科學把握流動人口的流向、流量等規律特點,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在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地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安機關與用工單位、私房出租戶簽訂責任書,共同落實管理責任;對聚集相對集中,形成一定規模的外來人口,建立自管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對已登記、發證的暫住人口,要求民警的見面率達100%,發函調查率達80%以上,重點人口列管率達95%以上。
(三)清理整頓工作成效顯著。針對城鄉結合部、商業繁華地段等流動人口聚集較多的地段,公安機關主動會同勞動、工商、城管等部門,有的放矢地組織開展規模性、專項性清理整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清查中采取“三個四查”的辦法:對房屋租賃戶查租賃申請審核登記、查治安責任保證情況、查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查承租人與申報人是否一致;對暫住人口查居民身份證、查暫住證、查務工范圍、查隨身物品;對成建制施工單位查申報人數與實際是否一致、查施工花名冊與采集信息是否一致、查暫住證申領、注銷是否及時、查施工單位負責人是否負起責任。通過以上工作,切實做到暫住人口來有登記、走有注銷,對混跡其中的犯罪人員發現得了、控制得住。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戶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里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戶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里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計生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