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員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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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

街頭流浪人員社會救助制度探討論文

摘要:在各大城市的繁華地段我們常常看到他們的身影,或身帶殘疾,或扶老攜幼,往往引起路人側目,他們只求能夠討得些錢維持生存。過去看到這種情況人們都會產生同情之心,現在卻產生了許多厭惡心理。不只是因為影響了城市的風貌,根本原因還是擔心上當,因為其中大部分都可謂是專業乞討者,甚至有為了博取同情而故意損害自己的身體。為了遏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及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公民利益,給真正需要救助的公民以幫助,勢必要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救助制度,給真正需要的人以救助,充分合理地利用社會資源。

關鍵詞:街頭流浪人員;救助;制度

1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義

現代社會救助起源于歷史上的慈善事業,現代社會救助是提供立法規范并制度化的社會政策,為了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扶助措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一樣,都是立足于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況下,社會救助是一種政府或社會行為,救助對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難的脆弱群體,目標是滿足社會成員的最低社會需要,采取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幫助社會脆弱群體。

2我國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現狀

2003年8月1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關懷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體現了國家對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尊重與保障。然而新辦法執行以來,以社會救助為職責的救助管理站并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效應。據了解,全國909家救助站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門前冷落鞍馬稀”的現狀,同時也遇到很多救助站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例如,很多流浪人員面對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絕。因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則是自愿救助、無償救助,也就是說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這些流浪人員來與不來完全屬于他們自己的權利,他們不同意也不能夠強迫。另外,在實際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流浪人員屬于職業乞丐——以乞討作為謀生手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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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人員政府救助機制探討論文

摘要:在各大城市的繁華地段我們常常看到他們的身影,或身帶殘疾,或扶老攜幼,往往引起路人側目,他們只求能夠討得些錢維持生存。過去看到這種情況人們都會產生同情之心,現在卻產生了許多厭惡心理。不只是因為影響了城市的風貌,根本原因還是擔心上當,因為其中大部分都可謂是專業乞討者,甚至有為了博取同情而故意損害自己的身體。為了遏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及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公民利益,給真正需要救助的公民以幫助,勢必要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救助制度,給真正需要的人以救助,充分合理地利用社會資源。

關鍵詞:街頭流浪人員;救助;制度

1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義

現代社會救助起源于歷史上的慈善事業,現代社會救助是提供立法規范并制度化的社會政策,為了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扶助措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一樣,都是立足于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況下,社會救助是一種政府或社會行為,救助對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難的脆弱群體,目標是滿足社會成員的最低社會需要,采取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幫助社會脆弱群體。

2我國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現狀

2003年8月1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關懷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體現了國家對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尊重與保障。然而新辦法執行以來,以社會救助為職責的救助管理站并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效應。據了解,全國909家救助站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門前冷落鞍馬稀”的現狀,同時也遇到很多救助站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例如,很多流浪人員面對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絕。因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則是自愿救助、無償救助,也就是說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這些流浪人員來與不來完全屬于他們自己的權利,他們不同意也不能夠強迫。另外,在實際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流浪人員屬于職業乞丐——以乞討作為謀生手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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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救助管理意見

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為做好我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6]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關愛性救助管理,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治力度,對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二、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

(一)社會救助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轄區內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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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救助工作方案

根據市府發〔〕37號文件精神,關于在全區建立流浪乞討三級救助管理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鎮街的實際情況,特擬定鎮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體系實施意見。

一、目的和任務

為了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不斷創新救助管理的新方法,健全救助管理服務網絡,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努力構建管理有序、環境優美、治安良好、人際和諧的村居環境,鎮街將建立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咨詢服務所,在村社區成立流浪乞討救助服務站,協調轄區派出所、區二院和區精神病醫院等相關單位,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體系,以無障礙求助和零距離救助的方式,在鎮街、社區(村)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實現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流浪乞討現象的目標。

二、組織機構

鎮街建立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咨詢服務所,所長由社事辦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設在社會事務辦公室。村及社區建立流浪乞討救助服務站,站長由各單位的綜治干部兼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三、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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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流浪人員救助工作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市是對外開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區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討人員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對于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強化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明確職責,規范運作,完善機制,強化服務,履行職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二、堅持依法救助,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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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救助制實現社會公平論文

摘要:在各大城市的繁華地段我們常常看到他們的身影,或身帶殘疾,或扶老攜幼,往往引起路人側目,他們只求能夠討得些錢維持生存。過去看到這種情況人們都會產生同情之心,現在卻產生了許多厭惡心理。不只是因為影響了城市的風貌,根本原因還是擔心上當,因為其中大部分都可謂是專業乞討者,甚至有為了博取同情而故意損害自己的身體。為了遏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及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公民利益,給真正需要救助的公民以幫助,勢必要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救助制度,給真正需要的人以救助,充分合理地利用社會資源。

關鍵詞:街頭流浪人員;救助;制度

1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義

現代社會救助起源于歷史上的慈善事業,現代社會救助是提供立法規范并制度化的社會政策,為了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扶助措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一樣,都是立足于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況下,社會救助是一種政府或社會行為,救助對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難的脆弱群體,目標是滿足社會成員的最低社會需要,采取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幫助社會脆弱群體。

2我國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現狀

2003年8月1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關懷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體現了國家對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尊重與保障。然而新辦法執行以來,以社會救助為職責的救助管理站并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效應。據了解,全國909家救助站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門前冷落鞍馬稀”的現狀,同時也遇到很多救助站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例如,很多流浪人員面對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絕。因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則是自愿救助、無償救助,也就是說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這些流浪人員來與不來完全屬于他們自己的權利,他們不同意也不能夠強迫。另外,在實際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流浪人員屬于職業乞丐——以乞討作為謀生手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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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績效自評報告

2016年我縣收到省級流浪乞討專項資金9萬元,支出69130元,年末滾存結余786351.35元。所有資金全部已經存入我局專項資金賬號里,符合資金管理相關規定。

我縣流浪乞討項目,主要用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一類是“三無流浪人員”,主要是流浪兒童(包括有輕微違法活動的兒童)和成年流浪者,這部分人占流浪乞討人員的多數;第二類是乞討人員,其中分為職業乞丐、殘疾人乞丐、無返鄉能力的臨時性乞丐等。我縣擬在2017年救助230名流浪乞討人員。

2014年我縣收到流浪乞討專項資金35萬元(州級30萬元;縣級5萬元),支出407221.5元,年末滾存結余:571699.35元。:2015年我縣收到流浪乞討專項資金30萬元(州級25萬元;縣級5萬元),支出106218元,年末滾存結余:765481.35元。2016年我縣收到省級流浪乞討專項資金9萬元,支出69130元,年末滾存結余786351.35元。資金開支在流浪人員救助、無名尸體埋葬等工作上。支付依據合法合規,資金支付與預算相符。

我局組建流浪乞討項目領導小組,作為流浪乞討財務管理抓手。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流浪乞討財務管理規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流浪乞討財務管理工作辦公室,其中財務室牽頭協調流浪乞討財務管理的建立與實施工作。財務室對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及時財務處理。

截止2017年9月我縣流浪乞討項目對照項目計劃目標,按時完成了目標任務。

流浪乞討項目的實施,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人員權益的重視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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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送溫暖街頭救助行動方案

為確保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安全過冬,經民政局黨組研究,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冬季送溫暖”街頭救助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全國第十次民政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于解決民生、維護民利、落實民權,切實加強對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完善社會救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新貢獻。

二、目標任務

“冬季送溫暖”街頭救助行動的主要任務是:主動上街勸說、引導、護送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不愿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街頭生活無著人員,提供必要的飲食、御寒衣被等救助服務。力爭實現城區主次干道和重點區域基本無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目標。

三、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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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救助站站長先進事跡材料

在美麗的縣城,有這樣一位默默奉獻在基層崗位上的普遍共產黨員,常年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一眨眼就是8個春秋,她就是縣救助管理站站長——,曾被省民政廳評為社會事務工作優質服務先進個人,被市政府記三等功,多次被縣政府授予三等功和嘉獎。她用女性特有的真誠和細膩,讓一個又一個流浪乞討人員重返家庭、回歸社會,她就是這樣一位用愛行走容城的救助使者。

面對滿身污垢的女精神病人,她說:“快點給她洗干凈,她舒服了,我也舒心了!”

流浪乞討人員,是一個弱勢群體,又是一個問題群體,他們有的披頭散發、重病纏身,有的精神失控、行為失常,有的心理扭曲、性格怪異等。無論多苦多累,多難多臟,作為一名救助工作者,都會用愛心去開啟他們新的生活。2012年5月,一個叫賀敬鳳的山東棗莊女精神病人,滿身污垢,流浪到了梅田湖鎮天鵝村,好心的村民打電話到救助管理站,把她接回站后,親自為她換洗,并將她送往精神病醫院治療,通過耐心細致的引導和詢問,她膽怯的說出了自己的名字和地址,聯系上家屬后,她的兩個女兒和丈夫來到,看到闊別十年未見的親人時抱頭痛哭。2012年寒冬,為保障街頭無一名餓死凍死的流浪乞討人員,帶領工作人員不分白天黑夜的走街串巷,有一天在西門的一個公共廁所里發現了一位女精神病人,渾身惡臭,把她接回站后,親自為她清洗,淋浴時,水濺到墻上,都是一個個黑點,有的同事受不了,沖出去就是一陣嘔吐,而卻一聲不吭,把她洗得干干凈凈、扮得漂漂亮亮。象這樣的事情在她的工作中比比皆是。有人問她,作為一個女同志,整天做這樣的事,你不覺得委屈嗎?她卻說:“我一心想著,她們肯定渾身不自在,快點給她洗干凈,她們舒服了,我也舒心了!”

把母愛奉獻給流浪未成年人,她說:“孩子們都生活得這樣陽光和有尊嚴,我們感到很欣慰!”

救助管理站里有一群這樣的孩子,他們自小就被遺棄或流浪,從沒感受過父母愛、姊妹情,把自己扮成母親的角色,給他們關愛,助他們成長,讓他們回歸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為加強他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社會生活能力,不僅自己帶頭,而且還倡導站里的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與流浪未年人進行結對,組成“一幫一”家庭,從生活、思想,到教育、成長都全程負責,讓他們感受到家庭的氛圍與溫暖。還為每個孩子尋找個人愛好和發展志向,想法設法為他們提供技能培訓和就業機會。如學廚藝,現在已成為一名廚師;黨靜學樂器,現在架子鼓和也都打得有模有樣了;王金海學電腦,現在已是一名電腦管理員;美發,現在已開始有了收入;特別是,一個聰明乖巧的女孩子,在的精心培育下,考取了農大,前途一片光明,現在大學畢業的,每到母親節就會打個電話,發條短信:“周阿姨,雖然您不是我媽媽,但我感受到了母愛,每到母親節,我就不自覺的想到了您,祝您節日快樂!”每次收到這樣的短信,都倍感興奮,情不自禁的與同事們邊分享邊說:“孩子們都生活得這樣陽光和有尊嚴,我們感到很欣慰!”

積極探索救助管理模式,她說:“情系流浪乞討人員,讓他們滿意,就是我們的最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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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漢死亡及傷害賠償社會思考論文

摘要《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使得我國侵權損害賠償日趨規范化、體系化,然而無名氏死亡流浪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不斷涌現卻凸顯出我國立法在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空白地帶。本文對該類案件的三大焦點——原告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賠償金后續處理問題作簡單的探索,并為合理解決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現實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原告主體資格;賠償標準;賠償金保管

一、民政局有無資格替無名氏死亡流浪漢維權索賠

高淳縣民政局代死亡無名流浪漢維權一案經媒體報道后,民政局有無資格替無名氏死亡流浪漢維權索賠成為熱議焦點。該案之所以引發關注討論原因在于民政局因原告主體不適格而被駁回,而在此案之前的類似案件中,民政局的訴訟請求一般都得到了支持。

民政局認為,民政部門作為對流浪乞討之人提供救助的機構,其職責范圍不應僅是保障流浪漢基本生存所需,還應當包括在其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情況下的法律救濟。在流浪漢身份不明,其近親屬難以找出的情況下,替社會弱者維護權益,是符合法律平等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立法本旨和人道主義精神的。

但是,這種觀點卻遭到了質疑。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我們可以得知,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主要是受害人、受害人承擔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即其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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