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管理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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繭絲管理流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繭絲流通體制,改進繭絲價格管理,加強質量監督,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繭絲是指桑蠶繭(包括鮮繭、干繭)、生絲(廠絲)。
本辦法所稱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制定,是指申請鮮繭收購者經資格認定機關審查、認定并授予其鮮繭收購資格的制度。
第三條凡從事鮮繭收購,繭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蠶繭收購和流通
酒類流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
管理酒類流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糧食流通市場,加強儲備糧管理,保障我市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從事和參與各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前款中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各級地方儲備糧,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糧食進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編制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負責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的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以及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存儲安全,監督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價格、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涉及與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的工作。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流通、安全和本級儲備糧的管理。第二章應急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全市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第五條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財政部門依法保證糧食風險基金??顚S?,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第七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定期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糧食供需統計和平衡調查機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第八條完善突發事件糧食應急體系建設。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天津市糧食應急預案》(津政發〔2006〕5號),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區、縣糧食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同級糧食應急預案,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糧食應急相關工作。第九條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應急狀態時,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市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市發展改革、商務、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天津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依法向國務院報告。區、縣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程序決定,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各級糧食應急預案的終止,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協作;糧食經營者應當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條糧食行業協會及相關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凡常年收購糧食并以營利為目的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年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第十三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年的經營資金驗資報告和貸款資格認定證明材料,注冊資金最低為30萬元,個體工商戶須具備籌措3萬元以上經營資金的能力;(二)具備與收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庫設施符合儲糧要求,擁有或者租借的倉庫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三)具備保證收購糧食量值準確的計量手段和糧食質量檢測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檢測單位;(四)具備兩名以上熟悉糧食保管知識的專業人員。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依法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無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收購量。第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糧食經營者(以下稱糧食收購者),應當依法公示有關信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第十六條糧食收購者應當向收購地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有關情況。本市糧食收購者到外地或者外地糧食收購者到本市收購糧食,應當依法向其所在地、收購地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上述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糧食質量、衛生相關標準,履行相關義務。第十八條糧食、工商等部門建立糧食經營企業信息反饋制度和執法信息交換制度,定期反擴交換相關信息。第十九條實行糧食入庫、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銷售出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具體檢驗內容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暢陳化糧購買資格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對陳化糧的銷售、處理和監管,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必要時,上述經營者的糧食庫存量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標準。第二十二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天津市分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供收購貸款。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養殖、工業用糧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定期向所在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基本生產經營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儲備糧管理第二十四條本市實行市級和區縣兩級儲備糧制度,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儲備糧規模和品種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財政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對本級儲備糧的動用條件。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儲備糧的動用條件納入本級糧食應急預案。第二十六條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市內六區的區級儲備糧納入市級儲備糧管理,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為儲存;其他各區、縣儲備糧,由本區、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代為儲存。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和區、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應當擇優選定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稱承儲單位),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并簽訂委托承儲合同。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倉庫容量、條件能夠滿足糧食儲備的要求,保證糧食質量安全;(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三)具有儲備糧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執行本市對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二)按照糧食性質、品種、年限、貨位實行分類儲存和管理;(三)未經有管理權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變動儲備糧儲存庫點;(四)確保承儲的儲備糧庫存賬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五)按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儲備糧調入和調出。第二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儲備糧安全管理工作。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儲存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和本級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按照儲備糧規模和糧食風險基金負擔比例,按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并監督其使用情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各支行為儲備糧提供所需貸款,并進行信貸監管。第三十一條儲備糧應當定期輪換。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儲備糧輪換計劃,并依照計劃進行輪換。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本級儲備糧總量的20%至30%。第三十二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確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及所需經費,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和區、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具體輪換方案,并負責輪換工作的實施。第三十三條購入、輪出儲備糧,應當采取市場競價等公開方式或者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進行。購入的糧食應當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購入、輪出的儲備糧應當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糧食檢驗部門檢驗。第五章監督與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方式:(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二)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四)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五條質監、工商、衛生、價格、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內,對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糧食流通和儲備糧儲存的有關工作。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酒類流通管理方案
根據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市經貿委《關于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經貿貿發〔**〕7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深入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范為核心,在全區推進酒類管理法制化和酒類消費科學化,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酒類市場流通健康發展。
二、工作重點及范圍
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重點是實行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務部頒布的《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和《酒類商品零售管理規范》的行業標準。酒類流通管理的范圍是指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所稱酒類是指國產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及進口酒。
三、方法步驟
糧食流通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儲存、運輸、進出口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價格、統計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糧食流通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保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先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
從事糧食加工、銷售、儲存、運輸、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
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和工商登記,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現代商貿強化流通管理安排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加快現代商貿流通業發展對于我縣優化產業結構、全面融城對接、加強社會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全面提升我縣商貿流通產業發展水平,將商貿流通產業培育成全縣經濟的支柱產業,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現代商貿流通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造現代商貿流通業體系、結構、布局為基礎,以建設高水平、智能型、現代化的購物中心、批發中心和物流基地為重點,構建以人為本、布局科學、結構合理、設施完善、業態先進的現代商貿流通業體系,將我縣打造成“服務長、輻射全”的區域性現代商貿物流中心。
2.工作目標: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競爭、錯位經營”的原則,重點構建和發展“兩主四次四基地”的商貿物流網絡,即:高塘嶺、星城商貿主中心,雷鋒、坪塘、丁字、靖港商貿次中心,金星大道、雷鋒大道(含高喬大道)兩大商貿主發展軸,金城大道、長潭西線、長湘線、319國道四大商貿次發展軸,高星、雷鋒、坪塘、河東四大物流基地。加快發展一批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的零售商業網點、專業市場和物流中心;廣泛運用現代商務電子信息技術、管理手段,建立內外貿一體、與國際接軌的現代商貿流通管理新體制和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到年,全縣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45億元,年均增長13%以上;連鎖經營企業銷售總額占全縣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達到30%以上;打造一至兩個銷售額達億元以上的商貿零售企業,形成一批銷售過50億的專業批發市場和綜合市場,初步把望城建設成為一個繁榮發達的區域性現代物流、批發中心。
3.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充分發揮我縣省會西大門的區位及交通優勢,積極改造傳統的運輸和倉儲企業,發展面向商貿及工業企業服務的社會化物流配送企業。引導和扶持大型連鎖企業運用現代物流管理技術,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體系,提高商品統一采購和集中配送比例。支持大型連鎖、批發、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業企業進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加強連鎖企業內部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催生一批規模大、功能強、信息化和標準化程度高、技術先進的大型物流集團。
糧食流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