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主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5 0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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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立憲主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憲法學上的財政立憲主義是一種關于政府財政權和人民財產權關系的理念與原則,涉及賦稅、財產征收以及預決算等政府的一切財政行為。財政權問題是憲政產生的根本原因,財政制度是憲法規范的重要內容,也是憲政體制運行的重要保障。財政立憲主義在我國歷史上有其萌芽形態,并對我國現行憲法體制產生了很大影響。財政立憲主義對我國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財政立憲主義、財政權、憲政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西方公共財政專家開始關注對政府財政權力的憲法制約,公共選擇理論有關“財政立憲”、“稅收立憲”的理論應運而生。作為憲法學的財政立憲主義(fiscalconstitutionalism),有其獨特的研究方法和對象,而政府財政權與人民財產權關系的理念和原則是其內容的核心。財產權問題歷來就是法學領域的重要課題。財產權也是一種憲法權利,體現了國家和私人之間公法上的財產關系。[①]國家和私人之間公法上的財產關系實質上是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的財政權關系[②],所謂“財政”,就是“為統治社會實施其任務而取得、管理與使用必要的財產的作用”。[③]本文指出了財政權是憲政的重要內容,并對財政立憲主義在我國的演進及其對我國憲政發展的重要意義予以探討,旨在說明財政立憲主義是憲法學的重要理論,激發憲法學者對其進行研究。財政立憲主義是從財政權在憲政主義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而言的。“對政府行為的控制,至少在最初的時候,主要是經由對歲入的控制(controlofrevenue)來實現的。”[④]
一、財政權是憲政主義的重要內容
政府財政權和人民財產權之間的關系及其對憲政的意義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從歷史維度考察其與憲政起源的關聯,從規范角度考察其在實證憲法中的體現,從憲政變遷的角度考察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的涵義。
(一)財政權的歸屬問題是憲政產生的根本原因
我國立憲主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雖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斷,但它既是中國君主立憲主義的終點,也是中國整個立憲主義的起點。這場運動,其實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憲運動”和“自下而上的立憲運動”兩條線索,其背后所依據的是兩種頗不相同的立憲理論,但在民族危亡的嚴峻情勢之下,在政治文化的傳統語境之中,二者之間卻有著一種共同的邏輯,而這其實又在迄今為止我國立憲主義的全部展開過程中,投下了深長的暗影。
[關鍵詞]清末君主立憲運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立憲主義,國家優位
一、引言:歷史的敘說以及敘說的立場
治史的人多認為,從鴉片戰爭到甲午之役,我國作為東方最大的一個后進國家,在西方文明的沖擊之下遭遇全面的危機,從而首先興起了以“中體西用論”為指導思想的洋務運動。這一運動企圖通過學習西方的器械技術,實現強國之夢。然而甲午戰爭的慘敗,無情地驚醒了這場運動的夢幻,當時的菁英階層轉而認識到:要讓國家富強,不僅要學習西方的器械之理,更要學習西方的政治制度。[2]在這種情勢之下,意識形態的話語符號自然也發生嬗變:引入機械、技術就被視為“末”,而引入西方政治的根本原理則被視為“本”。在維新派的極力勸說下,1898年6月11日,清光緒皇帝毅然下詔“明定國是”,仿效當時日本的君主立憲制,展開了把清王朝從上至下改編成君主立憲國家的變法運動,開始了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百日維新運動。[3]但這個變法運動不久就失敗了,當時保守派的西太后發動的軍事政變將其扼殺于搖籃之中,實質上并沒有實行正式的立憲。中國人開始接觸立憲主義,并關心憲法,正如梁啟超的論文《立憲法議》(1901年)的發表所顯示的那樣,是從康有為、梁啟超等人亡命日本之后才開始的。[4]
上述這種對歷史的重述,似乎已經陷入了“西洋的沖擊-中國的回應”(Westertimpact-Chineseresponse)那種近代中國研究的傳統模式之中。這種模式,曾被美國的中國史學者柯恩(PaulA.Cohen)批判為忽視了近代中國自身內在的變革沖動。[5]
筆者雖然不否認近代中國在政治、法律的層面上深受西方的影響,但在一定程度上認同柯恩方法批評的意義。從這一立場出發,我們的確可以追究這樣的一些問題:中國在接受“立憲主義”這一純粹屬于西方的理念和制度的最初過程-清末立憲運動的過程中,其本身已經形成了何種內在的變革力量?這些力量之間存在何種的張力關系?這種關系的動態結構又是否導致以及如何導致西方式的立憲主義理論在我國的變容?也就是說,我國立憲主義是否在它的起點上就走上一種“歧路”?如此眾多且重大的問題,注定是無法在一篇短文中得到全面解決的。本文只能姑且帶著上述的問題意識,通過有限的追尋,初步接近上述問題的核心。
立憲主義歷史與現狀論文
一緒論
自60年代以來,大韓民國因其巨大的經濟成就而舉世矚目。但進入80年代以后,相對于其經濟成就,觀察家們卻更加關注韓國蓬勃展開的政治變革。1993年,韓國誕生了自1961年軍人政變以來第一個文人政府。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總統大選中,反對黨領袖最終獲勝。對于珍視自由、公正和人格尊嚴的國際社會而言,這一歷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兩個目的。首先,我將從比較法學的角度,探討韓國文化傳統對其憲政和民主發展的影響。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從憲法角度對戰后韓國的民主發展作一個歷史概括。通過這兩重研究,我希望不僅對韓國憲法制度及其歷史發展作一介紹,而且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礙和促進韓國憲政發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鋪墊。之所以會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為文化傳統通常被認為是第三世界國家實現民主的重要障礙。
「立憲主義」在此意即民主的法律表現,及為法治(ruleoflaw)和民主理想機制化創造條件的動態政治過程。換言之,立憲主義就是實現憲法理念和精神的過程。
二法律發展和文化
從1948年成立第一個憲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韓國均為獨裁政府所統治。韓國憲政的這一令人失望的記錄常常被歸咎于她的文化傳統,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遠影響。但是韓國文化和政治發展之間──獨裁和儒家思想之間的聯系,并不像通常認為的那樣清楚。為了便于理解這一關系的復雜性,有必要簡略地回顧一下韓國的文化和政治傳統。
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實現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不僅是一場全面的制度實踐,而且是一系列價值和觀念的載體,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無疑需要制度和價值理念的雙重支持,立憲主義無論其內容還是形式恰恰與此契合。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是我國現代化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實現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市場經濟不僅是一場全面的制度實踐,而且是一系列價值和觀念的載體,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無疑需要制度和價值理念的雙重支持,立憲主義無論其內容還是形式恰恰與此契合。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是我國現代化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
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市場經濟立憲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市場經濟不僅是一場全面的制度實踐,而且是一系列價值和觀念的載體,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無疑需要制度和價值理念的雙重支持,立憲主義無論其內容還是形式恰恰與此契合。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是我國現代化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保守主義思潮研究論文
籌備立憲是清末現代化過程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環繞著中國是不是應該推進立憲政治這一問題,在清末新政中出現了持續的激烈的論戰。本文通過考察清末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的論爭,來揭示中國立憲政治所面臨的內在矛盾。考察中國清末實行立憲政治的內在矛盾,對于當代中國人更深入全面地思考中國憲政與民主政治發展的條件,對于理解后發展國家采取西方立憲政治時所需要各種因素,無疑有著重要的歷史啟示。
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思潮的特點
立憲思潮發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間,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對西洋的議會政治制度產生濃厚的興趣。這種興趣之所以產生,乃是由于中國人發現,西方立憲政治所具有的某些優點,恰恰是中國專制傳統政體最為缺乏,而又是中國人為挽救民族生存危機而最需要獲得的。王韜就在其《漫游隨錄》中盛贊英國的“君民共主”的議會政治制度,在這本著作中,王韜把君主專制與民主政治的結合看作是鞏固一個國家的君主與民眾之間的“上下相通”的手段,因而也是實現“富強之效”的手段。⑴到了光緒初年,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同樣沿著這種思路來理解西方憲政。他認為,立憲與議會的好處是“集思廣益”并消除君民之間的隔閡。⑵到甲午戰爭發前,陳虬、陳熾、許景澄、張蔭桓等人,均以大體相似的方式和用語,介紹并贊揚了他們所理解的西洋議會制度。
從這些近代士大夫知識分子對西洋議會制度的認識來看,他們對西方制度所表現出來的某種特殊“效能”具有強烈的興趣。他們正是帶著對本民族特有的“問題”的關注,來認識西方文化的。然而,在這一認知動機下,中國人對立憲的認識發生了人們不曾意識到的“扭變”:由于人們認為,中國傳統專制政治在應付西方挑戰時暴露出來的嚴重弊端,是由于中國傳統政體使君主與民眾上下相隔,于是,在當時主張立憲的士大夫們看來,議會政治的意義,并不是西方原生意義上的對政府權力的限制與約束,而是這種制度能夠“集思廣益”,“固結民心”。用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的話來說,“中國而終自安卑弱,不欲富國強兵,為天下之望國也,由亦已耳,茍欲安內攘外,……其必自設議院始矣。”⑶其他有關介紹西洋議會政治制度的思想人物的看法,也大體如此。
我們可以把這種僅僅根據一種外來制度的“效能”,來認定仿效這種制度的必要性,以求實現該制度的“效能”的思想傾向和觀念,稱之為“制度決定論”。這種“制度決定論”思想傾向的最基本特點是,在肯定異質文化中的某一種制度的功效的同時,卻忽視了該種制度得以實現其效能的歷史、文化、經濟和社會諸方面的前提和條件。換言之,“制度決定論”僅僅抽象地關注制度的“功效”與選擇該制度的“必要性”之間關聯,而沒有、或忽視了“功效”與實現該功效的種種社會條件的關聯。一種制度實施的可行性與實效性,又恰恰不能脫離這些條件。事實上,立憲政體所能達到的令中國人頗為驚羨的效能,是有著許多內隱的與外顯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條件的配合。而這些條件往往是該種文化原先所固有,而中國所沒有的。近代大多數知識分子在認識西方政治制度時,往往都不自覺地具有這種思想傾向性。
產生這種對另一種完全不同的異質文化中的社會制度的這種錯位理解,是在不同文化之間很容易出現的現象。一般地說,在當時特定的歷史社會條件下,人們是很難擺脫這種態度和思維方法來認識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文化的。這首先是因為,中國陷入了深重的民族危機,這一特定的疑難困境,使中國知識分子決不可能脫離這種切身的關懷和問題,來對另一種文化發生興趣。西方政教制度與它所表現出來的效果,給那些最早接觸西方的中國知識分子的刺激是直接的、強烈而鮮明的。其次還因為,長期處于閉鎖狀態的中國人在當時還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經驗與豐富的知識,去認識一種異質政治制度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尤其不可能認識到一種制度與該社會的其他因素之間的相互依存的復雜關系。
晚清預備立憲評析論文
[摘要]從1906年開始,清末統治者宣布實行“預備立憲”。對于這場憲政改革,傳統的觀點皆以“騙局”二字加以認定而對其影響認識不足。筆者認為,清末預備立憲加速了清王朝的滅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開創了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同時給國人以深刻的民主憲政啟蒙教育。
[關鍵詞]預備立憲;憲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啟蒙教育
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始終沒有跳出“人之道(損不足而奉有余)”與“天之道(損有余而奉不足)”循環往復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經濟大蕭條當中,通過暴風雨式的起義和革命實現改朝換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歷經康、雍、乾三代的興盛和繁榮之后,內憂外患接踵而來。為了減輕和消除人民反抗斗爭的“心腹之害”和外國侵略的“肘腋之憂”,也為了適應階級力量對比發生的明顯變化,清政府逐漸意識到對上層建筑實施某些“變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01年,清政府終于宣布實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陸法系模式進行法律修訂,若干年后又推出“預備立憲”。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和“憲政”的允諾最終實現“皇位永固”。事實證明,這些舉措并沒有挽救清王朝的沒落與滅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觀上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基本完成了從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轉變。而對于晚清預備立憲活動,學術觀點頗不一致,多數學者往往從保守性和欺騙性角度出發加以批評和否定,筆者認為,事實并非僅僅如此。
一、晚清預備立憲概述
晚清預備立憲實際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預備實行憲政的活動。憲政(ConstitutionaiPolitics)指的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臘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詞,意為“人民的權力”。憲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應受制于憲法以及公民權利的廣泛保護。
晚清政府之所以實行預備立憲,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從國際環境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帝國主義進一步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他們企圖瓜分中國的迷夢,迫使他們轉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權,實行“以華治華”,從而維護其殖民利益的政策。從自身利益出發,他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憲政”的外衣。就國內形勢而言,十九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矛盾、與不斷高漲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發展,而代表資產階級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憲派也積極活動,企圖通過立憲分得一點權力。不愿接受任何變革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將“全局糜爛”,“潰決難收”,必須慎重選擇“善后之策”,才能茍延殘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統治地位。而所謂“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嚴峻之法,摧鋤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潛消戾氣”,即在加強鎮壓的同時,用“政治上導以希望”的策略,欺騙人民,瓦解革命,拉攏立憲派。
我國稅收立憲必要性論文
一、稅收立憲的必要性
在現代國家,人民與國家的基本關系就是稅收關系。稅收牽涉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與自由權,不得不加以憲法約束。世界各國憲法均有關于稅收立憲的條款,近代資產階級的憲政實踐則是直接從稅收立憲開始的。我國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稅收在社會經濟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稅收與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的關系也日益密切,國家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逐漸朝著稅收關系的方向發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已經寫入憲法,而稅收法治無疑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一環。稅收立憲不僅是稅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憲政的開端與標志。世界各國無一不將稅收立憲作為本國邁向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的第一步重大舉措。我國在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應該及時進行稅收立憲,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
二、我國現行憲法關于稅收立憲規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憲法關于稅收的條款只有一條,即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稅收立憲的起源及其本質來講,稅收立憲重在規范國家征稅權、保護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而我國憲法的這一條規定顯然是從維護國家權利、保證人民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的,很難說我國已經進行了稅收立憲。
通過考察世界各國憲法可以發現,大多數規定稅收法定原則的國家,同時也規定了類似我國憲法中的人民的納稅義務。因此不宜把規定人民基本納稅義務的條款解釋為規定國家依法征稅義務的條款。
憲政問題研究系列論文
立憲政府的理論和實踐被認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這一成就既不是一個世紀也不是一個民族所造就的[1]。這意味著,憲政決不是某一國家、某一民族的權宜之計,更不是某個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實際上,在整個20世紀,憲政已成為世界之大趨勢,時代之主潮流,它是現代國家政治的常規形態。極少數國家雖未建立真正的憲政制度,卻也采取了憲政的形式以掩蓋其反憲政的實質。這一事實進一步說明,憲政具有普適性價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據,或者說,它必定可以為人們提供解決特定問題的穩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滿足人們某種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憲政存在的根據,在于它所要解決的問題的普遍性。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揭示了它所要達成的價值目標。“有了真問題才有真學問”[2],把握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認識和理解憲政的前提。
憲政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呢?筆者認為,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可由對下面兩個問題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憲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樣實現憲政的功能?”前一個問題是價值問題,后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關于第一個問題,卡爾·J·弗里德里希認為,憲法和憲政的本質,“可以通過提出這樣的問題而被揭示:憲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為其功用旨在達成的政治目標。在這其中,核心的目標是保護身為政治人的政治社會中的每個成員,保護他們享有真正的自治。憲法旨在維護具有尊嚴和價值的自我(Self)”,“憲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闡釋為規定和維護人權的”[3]。斯蒂芬·L·埃爾金也認為,“古典的憲政思想傳統上關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成員彼此不受侵害……同時將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機會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標就是‘避免暴政’”[4]。弗里德里希和埃爾金分別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揭示了憲政的核心價值:保障人權。這是對憲政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我國學者一般把立憲主義或憲政的價值概括為兩個方面,即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筆者認為,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障在價值意義上并不處于同一層次,對權力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義,應當屬于下文要談到的第二個問題,而對權利的保障是憲政的首要的和終極的價值[5]。憲政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只有相對于具體的、獨立的公民個體才有真正的意義。憲政是一個極具人文氣息的概念,它在本質上應當是一種個人主義,它針對每一個生命個體,并力求使每一個個體都獲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人權保障價值是憲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據。價值認同是實行憲政的前提。憲政之所以成為現代國家政治的基本形態,就是因為憲政的人權價值具有普適性并已經獲得普遍的價值認同。關于第二個問題,它實際上意味著,為保障人權而建構的憲政制度及其規范體系,它主要以規則和程序為其表現形式。作為一種實證的制度設計,它是要解決“如何實現人權的保障”或者“怎樣保障人權”的問題,前述對權力的限制僅是人權保障的方式之一。實質上,第二個問題的解決可被看作是為保障人權而采行的技術手段。如前述,對人權保障的價值,已獲得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并已成為絕大多數國家憲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對于如何保障人權的問題,雖然在一些重大理論問題上已達成了認識上的一致,但實踐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異。一些在西方國家已經驗證有效的人權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國家未獲普遍認同,而一些東方國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行之有效的人權保障制度也多為西方國家所責難。實際上,以何種方式、手段、制度來保障人權,從來都沒有固定不變的模式。即使最早建立憲政的英國、美國和法國在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憲政的選擇,首先而且關鍵是價值認同,其次才是根據各自的傳統與國情構建一套制度措施來保證這一價值的實現,即以規則和程序的形式“約束成員的行為,成為一種生活規范”[6]。
然而,在中國,憲政之路一開始就偏離了方向。1898年,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先進分子掀起的戊戌維新運動,拉開了憲政運動的序幕。時至今日,雖然我們“有理由相信已經站在憲政的路口”[7],但畢竟“中國還沒有實現憲政”,憲政仍然僅僅“是中國為其完全實現而為之奮斗的目標和理想”[8]。憲政在中國一開始就是被作為一種富國強兵的工具選擇,而不是被作為一種保障人權的價值認同。迄戊戌維新至今的整個中國憲政運動史,都以求富求強為基本動力,“近代中國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憲政作為民族復興、國家富強的‘器’,堅持一種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工具主義的憲政價值觀”[9]。而在實踐中,也未形成有效的規則和程序對社會生活進行真正有意義的規制。憲政基本上停留在作為規范表現形式的憲法上,憲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種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對憲政的工具化理解和接受,在亞洲國家中具有普遍性。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亞洲國家在面臨殖民統治,或在國際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時,人們把西方強大的原因簡單地歸結于立憲主義,歸結于它們有統一的憲法,認為只要制定了憲法,并以憲法精神制約社會生活,那么國家的強大就有了保證。因而,忽視了對立憲主義的價值判斷,簡單地從救國手段的意義上理解立憲主義,移植立憲主義,其結果必然導致立憲主義的工具化與社會危機”[10]。實行憲政的第一步是價值認同,其次才是實現這種價值的制度構建。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從來不曾有過保障人權的觀念,憲政運動雖歷時百余年,卻至今仍未將人權保障確立為憲政的核心價值和指導思想,因此,中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憲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周勇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前言。
[2]這是卞悟先生一篇評論文章的題目,其內容與本文主旨并無關聯。見《讀書》,1998年第6期。
[3](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周勇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4-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