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調解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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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法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探究
【摘要】調解一直是中國十分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機制,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調解制度的設計不夠科學、完善,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調解員待遇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調解的實效。因此,及時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以充分發揮調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的作用,就顯得十分必要。
【關鍵詞】制定;《調解法》;多元矛盾化解機制
中國是調解的故鄉,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被實踐了數千年,外國稱其為“東方經驗”,調解一直是中國十分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基本機制,調解作為糾紛發生后的最先介入的解決方式,在解決當地民間糾紛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平息相當一部分糾紛,使其不至于轉化為訴訟,它的過濾篩選作用大大緩解了審判機關的工作壓力,減輕了審判機關的負擔,保證了司法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過濾篩選后的糾紛進入訴訟后通過司法調解也不至于演變成更為激烈的沖突和嚴重的社會對抗,有效防范了“民轉刑”。這套制度的有效運作有力地促進了國家政權穩固、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之間的和諧,其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現有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也嚴重影響了調解功能的實效。及時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以更加充分有效發揮調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制定《調解法》的現實必要性
(一)黨和國家的要求。黨的報告中提出的“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等精神;黨的四中全會決定中強調“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鄉村振興戰略有“治理有效”的要求;在2019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黨和國家的要求需要進一步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二)制定《調解法》是健全有效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的需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不斷發展,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越來越頻繁,爭議也越來越多,需要有不同的爭議解決機制。在現有的和解、調解、仲裁、復議、訴訟五種爭議解決方式形成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中,調解有其獨特的優勢和作用。調解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點;調解以其常識化的運作程序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困難;以通情達理的對話和非對抗的斡旋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調解能彌補法律適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如地方慣例、商業習慣和行業標準等解決糾紛,在“法律的籠罩下”進行協商和妥協,并可能達到雙贏的結果,體現了自認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價值取向。由于沒有《調解法》,司法行政部門、鄉鎮司法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在實踐中,鄉鎮司法員更多的是被鄉鎮人民政府抽調參與非法律業務活動,致使人民調解工作因缺乏司法所的有效專業指導而嚴重被弱化,導致大量的一般糾紛因缺乏調解這一道防線的有效“篩選”而直接進入了法院,以陜西省為例,全省基層法院受案率僅2017年度就上升了24%以上,2018年度在2017年度基礎上又上升了20%,基層法院因人少案多苦不堪言。制定《調解法》,確立司法行政機關及鄉鎮司法所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減輕法院的辦案壓力,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上,勢在必行。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司法部主管調解、仲裁、復議工作,其職責要求就是要在建立健全“非訴訟化”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發揮主導作用。(三)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調解制度的設計不夠科學,嚴重影響了調解優勢的發揮和調解實效。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有關調解的規定散落在有關法律、法規之中,未形成統一規范。我國現有的調解種類有:民間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訴訟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司法確認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律師調解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調解、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作了規定,行政調解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2.我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和調解的政策性文件對調解工作的規定不夠完善。目前雖然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方面的專門性規定,但是在律師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爭議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等方面,有關調解的規定和政策性文件依然過于簡單、原則,操作性差,缺乏具體規范。同時,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除合法自愿形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和仲裁調解協議經仲裁調解書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外,律師調解協議、商事調解協議、行業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現有的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導致了調解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司法確認僅限于人民調解協議,律師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等調解協議能否進行司法確認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也往往以無法律依據不予進行司法確認。3.調解隊伍素質良莠不齊,調解組織范圍太窄,調解人員的待遇沒有規定等現實問題,影響了調解實效。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調解法》,沒有統一的調解員資格準入制度。現階段,我國眾多的調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律水平高低不一的現象十分突出,調解的質量不高。一些鄉村的調解人員由于法律水平低,依宗族勢力、依落后習慣和民俗進行強制調解的情況還時有發生。調解組織范圍太窄,僅限于基層的人民調解組織,縣級、市級能否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起的調解組織以及商事調解組織具有何種法律地位等問題,均不明確。調解員的待遇、政府采購調解組織的調解服務、調解隊伍建設、調解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等問題均無法律制度安排,大大影響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四)符合世界法制發展的基本規律。在世界法制這個大背景下看,我國制定《調解法》,也并非獨創。因為日本早已于1951年就將一系列分立的單項調停法統合為一,由國會制定并通過了統一的《民事調停法》,該法雖后經多次修改,但一直沿用至今。澳大利亞也于1991年出臺了《澳大利亞調解和仲裁法》,美國也已于1998年10月頒布了《ADR法》(即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法),美國的《ADR法》所規定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等方式。因此,我國制定《調解法》,也是適應世界法制基本趨勢的必然選擇。
二、《調解法》的基本內容
鄉鎮矛盾糾紛調解補助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鎮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充分調動基層調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源頭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鎮村(居)委會、治調中心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矛盾糾紛,是指社會各領域、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包括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上訪件和信訪件、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請調解的矛盾糾紛以及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矛盾糾紛的分類:
㈠一般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矛盾糾紛:⑴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⑵涉及人員在3人以下,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⑶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交辦的一般矛盾糾紛。
㈡疑難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疑難糾紛:⑴涉及人員在3人以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糾紛、工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涉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⑶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訪部門交辦的疑難矛盾糾紛;⑷反復多次未調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糾紛。
矛盾糾紛調解半年工作總結
一、健全人員配置,強化機制建設
鎮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設在綜治辦,鎮黨委書記同志為主任,副鎮長同志、司法所長為副主任,配備專職人員5名,在轄區內共配備了人民調解委員會14個,調解專門辦公室14個,人民調解員52人,辦公設施全部配備齊全。大調解協調中心進行了規范化建設,各項制度均上墻公示。同時,鎮黨委政府把大調解中心工作經費納入年初財政預算,給予了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各村相應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機制,每周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鎮大調解中心。對排查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
(二)對矛盾糾紛實行周排周清制度。各村每周對轄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主動掌握調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村社安排專人調解,對調解不成功糾紛交由鎮“大調解”協調中心進行調解。
(三)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制定并落實了大調解實施辦法,規定各調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
安監局矛盾調解工作方案
為全力打造平安,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強化“以調促和”規范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形成覆蓋安監系統的社會矛盾“大調解”格局,提高控制、化解和處置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促進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統籌發展,根據縣委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大局,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堅持有利于暢通信訪渠道,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基層,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有利于把群眾信訪問題解決在苗頭和萌芽狀態,引導人民群眾依法逐級有序信訪;探索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規律,構建新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全面推廣并形成安監系統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以大調解實現社會的大穩定,促進我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責任主體、基本原則
(一)責任主體。調處化解工作事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穩定,因此機關各股室、執法大隊均列入調解工作的責任單位,其中監督股、綜合股、執法大隊等具有執法職能及具有信訪接待職能綜合辦公室為重點單位,局機關對各股室的調解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二)基本原則。從職能出發,及時研究并配合縣政府解決安全生產和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堅持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與維護社會穩定相一致的原則,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解決矛盾糾紛,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依據事實,依據法律,釋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調解的公信力。堅持以德調解的原則,廣泛運用社會主義道德觀、價值觀,按照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要求,發揚我國的優良傳統,尊重公序良俗,引導和啟發當事人自覺達成和解。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群眾的意愿,引導群眾互諒互讓,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充分尊重群眾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群眾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堅持公平效率的原則。嚴格調解工作紀律,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調解公正、公平、公開,防止久調不結。
區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
2013年全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立足全區調解工作實際,以“抓基礎、重規范、求創新”為總體工作原則,以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能力水平為核心,不斷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質量和效果,努力發揮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一、積極抓好調解組織建設,著力強化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
1、抓好調處中心實體化規范化建設。明確“人民調解為體、大調解為用”的思想,積極推動縣級調處中心實體化建設,開展規范化建設年活動,年內完成區調處中心實體化建設,區調處中心創建成省級規范化調處中心。
2、抓好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確?;鶎尤嗣裾{解工作組織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職能凸顯。擴大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年內,力爭300人以上企業都能建立人民調解組織。
3、抓好專業調解組織建設。嚴格按照《省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專業調解組織的設立、工作和指導管理,重點加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調解組織建設。
(1)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對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結構調整,充實和加強有醫療知識的人員到中心工作。
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點
2015年我轄區深化“大調解”工作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委政法工作會議、依法治區工作會議部署要求,著力源頭調解、推進專業調解、強化依法調解、完善聯動調解。在深化和鞏固上下功夫,全面推動“大調解”體系向縱深發展,為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加快轄區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加強源頭調解
(一)健全矛盾糾紛“早發現”機制。健全矛盾糾紛滾動排查長效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把排查責任、任務、區域和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敏感時段等排查工作逐級細化落實。做到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滾動排查與重點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建立因排查責任不落實出現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矛盾升級、蔓延或出現群體性事件等重大涉穩影響的“倒查”追責機制。
(二)健全矛盾糾紛“早預防”機制。加強對各類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黨工委、辦事處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加強對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領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專項調研,促進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進完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加強調解文化建設,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以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等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為載體,大力弘揚“法為上、調為先、和為貴、讓為賢”的調解文化理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教育群眾講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導群眾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減少矛盾、促進和諧。
(三)健全矛盾糾紛“早化解”機制。堅持工作重心向下轉移,調解網絡向源頭延伸。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織機關干部到下到社區、居民小組,分片包干,在聯系群眾中發現問題、排查矛盾、化解糾紛。加強基層綜治網格化服務管理,把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納入網格員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職責。全面推廣人民調解“隨手調”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調解”、“巡回調解”等方便群眾、就近就快解決糾紛的長效機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動回應、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在社區、居民小組中廣泛推行“群眾的事情群眾議,群眾中產生的糾紛群眾解”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積極引導群眾參與、化解身邊的矛盾糾紛,促進轄區糾紛群眾自治。全面推廣群眾代表參與調解評議制度,大力培育社會公益性組織積極參與調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糾紛“早穩控”機制。完善排查、調解、穩控“一體化”對接機制,加強維穩、綜治、信訪、“大調解”及其相關部門工作協調,統籌抓好矛盾排查、調解、穩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實和工作對接。對于短期內難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穩隱患的疑難糾紛、依法不能調解或當事方執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糾紛穩控方案,逐案明確穩控責任部門(社區)、責任人和穩控措施。同時,積極引導糾紛當事人采取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化解糾紛。
司法局矛盾糾紛調解競賽匯報
自“社會矛盾糾紛化解”作為全國“三項重點工作”之一以來,我縣積極響應,深入推進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爭當矛盾糾紛化解能手競賽活動”,進一步集中力量,打響排查化解矛盾的攻堅戰,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預防新矛盾,更加注重爭先創優機制的激勵,典型塑造人物事跡的培養,不斷鞏固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
一、強化能動調解,服務大局求突破
主動提前介入,積極組織全縣人民調解員參與我縣“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建房用磚質量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審慎穩妥地開展專項調解活動。通過半年多時間的軟磨硬泡,幾十個夜晚的促膝而談,還有多少個雙休日的同甘共苦,調解員們提菜下鄉,深入一線,與村民們同灶吃飯,共地干活,終于在今年7月份將蔣沙110多戶移民建房用磚的質量問題徹底化解,解決了我縣今年開局以來最大的政府中心工作任務,同時也是我縣在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爭當矛盾糾紛化解能手競賽活動”中取得最大突破的調解實例。在競賽活動期間,我縣注重強調調解隊伍要深入鄉村、農戶、社區、企業、園區、移民重建現場工地,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糾紛,認真梳理總結調解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適時向黨委政府提出調解建議,促使形成積極的公共政策。強力維護發展秩序。充分發揮調解的能動性,著眼于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涉及全縣發展的各類經濟糾紛和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的糾紛,堅持早介早查快調,傾力審慎穩妥處理,為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強化為民調解,提升公信求突破
一是做到調解惠民。深入開展“人民調解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教育、引導調解員爭當“平民調解員”,每年都要對全縣人民調解員進行惠民調解案件的滿意度測評考核,考核不及格的,當年人民調解津貼不得發放。二是做到調解便民。開辟調解“綠色通道”,構建完善“三調聯動”機制,落實12個聯動調解聯絡員,引導當事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方式,以各自調解為主,需要聯動調解,也應當多聯動、少移送,盡量方便群眾解決矛盾糾紛。三是調解做到助民。盡量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落實好調解救助,對一些調解成功之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過渡性救助,緩解他們情緒的進一步激化。
三、強化和諧調解,化解矛盾求突破
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2篇
第一篇
2014年,全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大調解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能力,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質量,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率持續提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非正常越級上訪率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率不斷下降,推動我鄉大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現就我鄉2014年“大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點:
一、深化大調解機制建設,全力夯實大調解工作基礎
1、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建設。推行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實體化、實戰化、規范化建設;推動落實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作調度、檢查督辦以及重大矛盾糾紛直接調處的五項職權。健全完善協調中心各項組織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將協調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輿情匯集、分析研判、矛盾調處、大調解工作協調管理于一體的一線實戰單位。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認真加強基層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深入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充分發揮人民調組織的作用。一是進一步規范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村(居)調解網絡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確保村(居)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制度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發揮作用。二是鞏固提升“大調解”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院落、進學校、進醫院、進市場(商場)、進車站等面向群眾的一線調解“窗口”工作,完善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登記備案制度,夯實“就近就快”調處矛盾糾紛的基層基礎,努力實現第一時間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各村(居)鄉級各單位納入我鄉“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重點領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構建多種類型、不同層次、全面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形成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業調解的調解格局。五是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流程、內部管理、卷宗管理,組織卷宗評選,著力提升調解質量。
3、突出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委員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健全村(居)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二是加強鄉村(居)兩級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對潛在矛盾糾紛的發現和預警能力,對新型矛盾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能力和突發矛盾糾紛的應急能力,著力培育“優秀人民調解員”,提高大調解工作保障水平。
環保局矛盾糾紛調解制度
根據縣綜治委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科學發展,奮起趕超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我局制定了《縣環保局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席會議任務
1、研究貫徹落實市、縣關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政策研究,向縣委、縣政府提出開展大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及時了解全縣企業生產,經營工作情況并總結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承辦縣委、縣政府安委會交辦的調解工作。
4、向上級匯報調解工作情況。
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方案
為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工程方案。
一、組織機構
矛盾糾紛調解組由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信訪辦、維穩信息督察員和治安巡防隊組成,組長由分管綜治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派出所長擔任。
二、工作職責
1、接受指揮中心的指揮和調度,幫助群眾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2、指導督察村級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