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08: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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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稅研究論文
【摘要】當談到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很多人會對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本文從免抵退稅與出口退稅的關系入手,闡明了免抵退稅的內涵,并解析了其他相關內容。
在涉及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會計處理時,常有人提出,為什么只有在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才能申請出口退稅?有出口退稅為什么出現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貸方,出口產品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是抵減了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但是免的那部分稅額是怎樣體現的,諸如此類看似令人難以理解的問題。但如果懂得免抵退稅的原理、相關會計科目名稱的欠缺之處,再加之實例,會使得接觸這部分內容就不再感到似懂非懂。
一、出口退稅與免抵退稅的相互關系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采取出口退稅與免稅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有三種類型:出口免稅并退稅;出口免稅不退稅;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出口貨物只有在適用既免又退的稅收政策時,才會涉及如何計算退稅的問題。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增值稅的退稅規定了兩種計算辦法,即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免抵退稅法和外貿企業的先征后退法。從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稅是國家的一項稅收政策,免抵退稅是出口貨物退(免)稅這項政策的一種計算方法而已,兩者不處在同一層次。
免抵退稅法的免稅是指免征出口這一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按照免抵退稅法,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即免抵退稅額是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為基準乘上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我們可以把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環節,只是銷售的對象是國外居民而已,如果不考慮征稅管理權的越權問題,同樣需要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出于減輕出口企業資金壓力,簡化征稅環節,降低征稅成本,國家視同已經收到出口環節的稅收,然后把退稅額通過免稅、抵稅、退稅三種退稅方式返還給生產出口企業。可見,出口退稅限額中的退稅金額和免抵退稅法中申請的退稅金額兩者不同,前者等于免稅退稅額、抵稅退稅額與經過免、抵退稅后剩余的退稅額之和。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免抵退稅探究論文
【摘要】當談到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很多人會對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本文從免抵退稅與出口退稅的關系入手,闡明了免抵退稅的內涵,并解析了其他相關內容。
在涉及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會計處理時,常有人提出,為什么只有在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才能申請出口退稅?有出口退稅為什么出現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貸方,出口產品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是抵減了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但是免的那部分稅額是怎樣體現的,諸如此類看似令人難以理解的問題。但如果懂得免抵退稅的原理、相關會計科目名稱的欠缺之處,再加之實例,會使得接觸這部分內容就不再感到似懂非懂。
一、出口退稅與免抵退稅的相互關系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采取出口退稅與免稅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有三種類型:出口免稅并退稅;出口免稅不退稅;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出口貨物只有在適用既免又退的稅收政策時,才會涉及如何計算退稅的問題。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增值稅的退稅規定了兩種計算辦法,即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免抵退稅法和外貿企業的先征后退法。從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稅是國家的一項稅收政策,免抵退稅是出口貨物退(免)稅這項政策的一種計算方法而已,兩者不處在同一層次。
免抵退稅法的免稅是指免征出口這一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按照免抵退稅法,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即免抵退稅額是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為基準乘上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我們可以把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環節,只是銷售的對象是國外居民而已,如果不考慮征稅管理權的越權問題,同樣需要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出于減輕出口企業資金壓力,簡化征稅環節,降低征稅成本,國家視同已經收到出口環節的稅收,然后把退稅額通過免稅、抵稅、退稅三種退稅方式返還給生產出口企業。可見,出口退稅限額中的退稅金額和免抵退稅法中申請的退稅金額兩者不同,前者等于免稅退稅額、抵稅退稅額與經過免、抵退稅后剩余的退稅額之和。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免抵退稅收報告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后,把進口環節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列為中央財政收入,并由中央財政獨立承擔全部出口退稅,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稅收責任、利益和風險全部集中在中央財政上。當時由于我國對外貿易規模不大,財政負擔壓力還不太明顯.1993年,我國出口退稅僅300億元人民幣,占當年稅收收入總額不到10%,財政負擔壓力還不太明顯。但隨著對外貿易快速發展,這種壓力日益顯現,2001年全國出口退稅總額超過1000億元,占不含赤字的中央本級支出的34%,退稅壓力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采取指標控制辦法來按排退稅指標。致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及時總現,一方面使一些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大的出口型企業,稅收成本加重,涉稅資金占用較為嚴重。從而限制或妨礙了外向型企業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由于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使歷年欠退稅額累積嚴重,已成為一個較重的財政問題。據統計截止2001年末,國家累計對納稅人出口貨物欠退稅款超過1000億元,拖欠退稅時期達6到12個月,并且隨著外貿形勢的越來越好,情況將越加嚴重。
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國際貿易形勢,鼓勵和吸引外商在華投資,進一步刺激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緩解因內需不足、市場低迷而帶來經濟增長壓力,減輕中央財政退稅負擔,國家深化了對外貿體制的改革,在涉外稅收管理上借鑒法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在出口退稅制度上的先進管理經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行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文),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的稅收管理辦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計稅辦法和出口貨物超過企業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的管理規定。即: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現零稅率后,只要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就可以申報出口退稅。企業可按月計算申報“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不再需要“先征后退”,即不需先視同內銷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然后再按出口貨物銷售額申報退稅,從而大大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減輕了國家的出口退稅指標壓力。。
一、實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積極影響
(一)緩解了出口企業資金壓力。1994年,我國由于實行稅制以后,中央財政用于出口退稅資金來源主要是進口環節稅收收入,但是前幾年由于進口走私偷逃增值稅、關稅等進口稅收情況非常嚴重,進口環節稅收收入增長緩慢,滯后于出口貨物退稅的增長幅度,退稅指標嚴重不足,大多數企業由于退稅不能及時收到,而且出口貨物還要視同內銷貨物進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嚴重占用了企業涉稅資金,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量。為了緩解企業的資金困難局面,有的自營出口企業不得不通過外貿收購等到間接出口方式銷售貨物,這樣雖然避免了出口退稅難、資金占用時間長的問題,但是又陷了預征6.8%稅款而造成的“超稅負”占用資金的新矛盾。隨著《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重新修訂,依法納稅,應收盡收力度不斷加強,企業緩欠稅管理日趨嚴格,原有的對有“應退未退稅款”的外資企業可以實行“延期納稅”的調控手段現在已很難實行。日積月累的“應收出口退稅”不僅嚴重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減少了生產型出口企業的現金流量。而且也影響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及時兌現.國家推行對出口業務實現“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企業外銷收入一方面可以以零稅率進行納稅申報;另一方面,生產企業為組織生產而發生的全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企業外銷收入在沒有收齊單證的情況下,只要貨物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即可申報抵減內銷稅款,不僅在時間上使一些單證不齊,但出口真實的企業即時享受“出口免稅”政策,而且還可以直接抵減“內銷稅款”,這樣不僅使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時間比以前更及時、更直接,而且大大提高了出口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生產型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
(二)刺激了對外貿易的增長。九四年以后,國家對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的“先征后退”政策,要求納稅人在貨物出口且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先視同內銷依照繳納增值稅,然后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算銷單、出口發票等資料后,依照法定退稅率計算申報退稅,“法定退稅率”也因出口形勢、退稅計劃、財政負擔能力等原因,不斷調整,整體較低,這就產生三個矛盾:一是因指標限制造成出口退稅滯后,影響了企業對外貿易業務的資金需求;二是由于“先征后退”加重了出口貨物的稅收成本,削弱了出口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價格優勢;三是由于一些企業為了盡早取得出口退稅資金,不得不改直接出口為間接出口(外貿收購出口),從而損失“出口貨物貼息”和加付一定數額的手續費等。上術原因將直接影響出口企業發展出口貿易積極性,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后,就可以根本上改變由于先征后退而造成的涉稅資金抵壓、成本加重、收益減少的不利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對外貿易的增長。據統計,南京市浦口地區2003年三資企業出口業務收入達5076萬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8.3%,其中出口型三資企業平均外銷收入比重達62.1%,較上年同期提高8.9個百分點。
(三)減輕了中央財政退稅負擔。前面進過,國家由于實行了八年的“先征后退”政策,中央財政累計欠退稅款超過1000億元,以至使超期近一年的“應退未退稅款”無法兌現,這不僅加重并將繼續加重本來就不堪重負的中央財政退稅負擔,而且還影響國家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預算,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今年的經濟工作會議又提出中央將逐步淡化“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收入的增速將有所減緩。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減少中央財政的出口退稅支出,一九九九年,我國出口退稅貨物應退稅總量約1040億元,到2000年增至1380億元,增幅達33%,按年外貿出口增速加快10%匡算,2003年應退稅針達到2300億元,實行“免、抵、退”辦法以后,將有很大一部分出口貨物應退稅款負擔直接在地方分散抵免內銷貨物應納稅款,從而讓地方和中央共同承擔出口退稅,大大減輕中央財政的退稅負擔。例如,某企業2003年實現收入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銷收入800萬元,內銷收入200萬元,當年發生可抵扣進項稅額75萬元,經計算,當年“應納稅額”=200×17%-(75-[800×(17%-15%)])=-25萬元,因為留抵稅額25<應退稅額80×15%,所以當期應退稅額為25萬元,該企業當期免抵稅額為800×15%-25=95萬元,“免、抵、退”辦法應退稅額比“先征后退”辦法應退稅額減少79%,按此匡算,中央財2003年直接減少應退稅款1092億元(如果不考慮中央免抵調稅款)。這樣中央財政就會負擔迅速而有效的下降,稅收調控經濟的杠桿作用也將隨之增強。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研究論文
【摘要】審計實務中,發現不少人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本文針對此進行了分析闡述。
【關鍵詞】免抵退稅計算免抵退稅會計處理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出口貨物增值稅政策分析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凡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中并且列出了“免、抵、退”稅的具體的計算方法,該方法如下: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企業出口產品會計審計現狀分析論文
編者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中,免、抵、退稅額應以收齊單證的銷售額為基礎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以當期貨物出口銷售額為基礎計算,不論是否收齊單證。但在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本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摘要】審計實務中,發現不少人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本文針對此進行了分析闡述。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管理現狀及途徑探究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出口退稅管理現狀及措施探析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出口退稅管理現狀及路徑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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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