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5: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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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折扣商品不退民法學研究
在商品買賣中,商家經常會把商品打折來吸引消費者。打折,英文discount,降低商品定價,按照商品原價的若干成進行定價。作為商品促銷的一種手段,打折愈來愈受到商家的青睞,同時也為消費者所接受。不同于便宜無好貨,打折商品并不是殘次品和有問題的商品,如果是處理商品或殘次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這類處理性的降價商品,經營者不再承擔“三包”責任,可在發票上注明“處理商品概不退換”字樣。打折一方面降低了商品的價格,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消費者的購物心理,給商品降價一個合理的理由,有利于促進商品的銷售,實現出售者和消費者的雙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建立,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打折現象普遍可見,為人們所熟知。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現實的考察,打折的相關規定和操作具體都由商家進行,消費者并未參與其中,而打折作為一種促銷手段,是出售者和消費者雙方之間的一種相互妥協,在這一活動的進行中,消費者只是作為一個被動的接受者,沒有發言權,許多打折活動中,出售者總是會習慣性地加上一條,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這一霸王條款。在商品的買賣中,必定要產生雙方的買賣關系,由一方制定規則,并擁有最終的解釋的權力,若消費者在打折活動所購買的商品質優價廉,且符合自己的需要,自不會產生什么問題,然而多數情況下則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由于商品的打折往往是在換季時節,新店開張,清理庫存時等進行,其目的不外乎吸引顧客,回籠資金,提高消費量,增加收入,而消費者往往是抱著一種性價比比較的心態進行購買,這就決定了雙方在打折活動促銷中難免會有沖突,而這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換,不妨先來看一下現實生活中消費者有關打折商品的具體認識:
1.商家的“獨角戲”大多數消費者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我們買了商場的打折商品,回家后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商家退換時,卻遭到了商家的拒絕,理由是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換。一聽到商品要打折,人們的購買欲望一下子會被刺激起來,因為便宜啊!但具體便宜多少,作為消費者永遠是一臉的茫然,因為對于原價格,消費者一無所知。我們消費者大部分是普通的老百姓,如果按正常價格買了一件商品,回去發現了問題,腦子第一反應就是要求商家退換。如果想換的話相對要順利的多,畢竟進來的“資金”不用再“出去”;但是要求退的話,問題就會比較麻煩。要是消費者買的是打折商品,想退換猶如登天。商家在促銷的同時,也要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商家不重視商品的質量,只一味把目光盯在“利潤”上,久而久之,打折會成無人喝彩的商家“獨角戲”。
2.溫柔的掠奪打折是用來促進和鼓勵消費的,它與一般的降價處理是不同的,凡是減價處理的商品是允許有瑕疵的,而且商家應該明白告訴消費者。花少于標價的錢買的處理品,或過時或陳舊或磕皮掉瓷或有疤坑等等,這消費者能接受。但是換季打折的商品是與處理品不一樣的,僅僅是因為季節更替變化了,為盡快回籠資金加快周轉,商家特別進行的清貨行為,它的標的不應當是殘次偽劣品,而是非應季的正品,并理應承擔國家規定的各種售后服務規定。但我們常見的情況卻是,商家借打折之名傾銷商品,趁機再夾帶些偽劣殘次等商品糊弄消費者。而消費者自己則不理智消費,一遇到打折就蜂擁而來,乃至亂了方寸,最終吃了大虧,復去理論多半遭遇狡辯推委而負氣而歸。
3.不誠信的表現只要消費,就會遇上商家各種打折或變相打折的促銷手段。絕大多數消費者先是“痛述”自己曾遭遇的買打折商品受騙的經歷,然后就是“痛斥”商家打折中的不誠信行為。換季打折,在近幾年越來越變得像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斗智”大戰。打折商品好不好,從價格上說是好,因為便宜;但從質量上說,那就未必好了,因為商家有可能在其中玩“貓膩”。一方面是商家想借打折多招些顧客,多掙些錢;另一方面是消費者想既不上當又能買上好東西。這兩股力量至少在目前看來,多少有些“對立”的意思。假如商家能夠以“誠信”為本,真正把利讓給消費者,那么有關打折上當的投訴就會少了許多,市場也能“清靜”許多。從以上人們對打折的認識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打折,消費者是又愛又恨,愛的是商家進行讓利,可以以花盡量少的錢買盡量多的東西,恨的是商品的質量或者售后服務,打折商品幾乎等同于三無產品。
民法學說司法適用分析
摘要:《民法總則》第十條首次明確規定了法律和習慣為民法淵源,法官處理的大量民事糾紛很多是法律或者習慣均沒有規定的,無法較好的處理各類民事糾紛。民法學說適用與其他某專業領域學說的適用有所區別,民法學說的功能和特點也充分體現民法學說作為法律淵源的合理性。為此,應對民法學說作科學處理。
關鍵詞:民法學說;司法適用;法律淵源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民事法律淵源僅包括法律和習慣,①排除了國家政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法理、司法判例及學說等作為民事法律淵源,而且該條規定的法律限定為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極大地縮小了司法適用的法律淵源范圍。為此,有學者對此提出質疑,法律和習慣能否滿足日益繁雜又廣泛的民事糾紛所需要的法律規范。[1]司法實踐證明,司法適用中仍存在許多民事糾紛無法找到法律依據的問題,導致法官向理論學說尋求解決之道。研究法律的人對成文法的闡釋,對習慣法之認知及法理之探求所表示的意見,稱為學說。[2]從概念表述可知,學說應作廣義理解,即一切有關法的學說,但本文是指民法方面的學說。當然,學說只是代表學者個人之意見,屬于學理解釋,不能直接發生任何拘束力。學說只有被法官采為判決的依據時,方成為法源[3]。在采成文法主義國家,立法機關往往將當時占據主導地位的某一學說引入法律中,使該學說上升為法律規范。我國法院在裁判案件中遇到疑難復雜問題時通常征求學者的意見已成慣例,此亦表明,我國的學者學說是民間的間接法源。[4]
一、民法學說不同于其他專業領域學說
學說是一個通用概念,在不同語境下,應結合具體情況作準確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學說是指民商事法理論學說,在刑事法律中,學說自然是指刑事法相關理論。在本文中,將學說區分為兩種,一種為民法領域學說,即法學研究者對涉及民事法律規范適用的觀點和看法,比如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認定的必要性因果關系說和相當性因果關系說、死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繼承喪失說和扶養喪失說及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學說等等;另一種為某專業領域學說,即與民事案件事實認定有關的各種專業領域的觀點和意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鑒定意見或者檢查、診療方案的合理性所參照采用的理論學說,比如臨床醫學領域的腦震蕩的成因與診斷學說、多發性神經根神經炎的發病理論學說、病理學說等各種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理論等學說。通過案例分析發現,兩者從各自本身性質出發,在適用階段、適用主體及適用效果上都有所不同。(一)適用階段不同。某專業領域學說作為小前提適用,而民法學說作為大前提適用。三段論貫穿于法律的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過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大前提就是指可以適用的法律規范,換言之,就是尋找請求權基礎;小前提是法律事實,必須是經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并且經過證據證明后予以認定的事實;結論就是法院判決。法院的審判就是將小前提放在大前提下予以證成,作出裁判。某專業領域學說通常作為證明某一事實的證據適用,尤其是對存有較大爭議的事實,在性質上仍然屬于案件事實部分,與法律規范無涉,故通常出現在裁判文書“事實”部分。而作為大前提適用的民法學說主要出現在裁判文書的“理由”部分,法院在遇到案件所適用的法律無規定或者規定模糊時,且通過其他法律淵源———習慣等仍無法尋求依據時,法院通常參照理論學說,并對所要適用的理論學說進行解釋,以達到釋法明理之效果,從而作出合法合理、公正有效地司法裁判。(二)適用主體不同。對法律規范的適用主體專屬于法院。根據我國憲法及法律規定,法院作為我國的專門審判機關,依法裁判既是法律之規定,又是司法之專屬權能。法院所具有的司法中立性,要求法院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所以,法院不僅是法律規范適用的法律主體,也是是否認可某專業領域學說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主體。無論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可參照適用的民法學說還是法院自己主動提出的可參照適用的民法學說,法院都是適用民法學說的最后決定者。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為,很多當事人為自身利益之考量或將參考運用某種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專業領域學說及參照其制定出的鑒定意見用于進行庭審質證和辯論。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需要證明的事實涉及專業技術問題,那么他們通常會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需要鑒定的事實往往是具有一定疑難復雜的,所以在鑒定過程中通常存在一個問題,即可供參考和依照的技術規范存在空白,或者沒有明確規定,此時,專家輔助人可能借助于國內外某個人或者通說的著述學說制出鑒定意見書。(三)適用效果不同。鑒定意見往往是案件查明和責任負擔的關鍵所在,故在質證過程中爭議較大。遇此情況,法院通常依法認定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②。如“原告郭某某與被告三門峽市湖濱區某幼兒園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被告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采用的展開測量學說提出質疑認為沒有事實根據和科學理論的問題,法院認為該鑒定行為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且鑒定機構根據臨床經驗已經作出了合理解釋,法院予以支持。一般而言,法院對依照學說作出的鑒定意見通常持有認可與不認可兩種態度,不認可的原因有二:一是鑒定意見被對方重新申請的鑒定意見推翻或者對方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該鑒定意見錯誤③;二是鑒定意見依據個人學說制定而成,且該學說尚未成為領域通說。在很多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人員的診療方案和診療行為帶有許多個人經驗性和臨床研究性,而尚未成為醫療診療的統一規范,于患者及其家屬而言,治療得當且效果好,自然心存感激,但是如果造成嚴重后果,便引發醫患糾紛。④其中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鑒定意見的認定,法院認可當事人提出的鑒定意見,一般指對方當事人未提出重新鑒定或者未提出足以推翻鑒定意見的證據,且該鑒定意見系參照當前某領域通說制定而成并符合法律規定。
二、司法適用中民法學說的特點
民法典時代民法學課堂教學研究
摘要:《民法典》頒行對民法學課堂教學的影響是客觀的。民法學課堂教學須因應應對。在教學理念上,應該確立整體、系統理念;在課程設置上,應該基于《民法典》編章布局科學設置教學科目,合理安排各科目課時、學分;在教學內容上,應注意增加新型民事法律問題的講授,應寓思政教育于民法學教學全過程;在案例教學環節,應并且注意章節案例與相對綜合性案例相得益彰,著重培養學生分析、解決民事法律問題能力。
關鍵詞:《民法典》;民法學;課堂教學
一、引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即是整個國家,”[1]源于民法之于社會關系主體和法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學教學一直備受法學教育界重視,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民法學教學效果優劣是評判一個國家法學教育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民法典》是一部融時代性、先進性、民族性與一體的法典,其是對我國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創新性編撰與重整,她的頒行不僅影響我國民事法律規范及其適用,也影響民法學教學,民法學教學須因應變革。
二、教學理念的應對
《民法典》頒行前,不同的民事法律規范和制度因其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對象的不同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民事法律立法文本中,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律。單行民事法律規范立法例導致民法學教學長期以來成較松散,不利于學生構建起一個完整的民法知識體系。以至于有學者謂:“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是在沒有民法典情況下的自說自話,毫無科學性可言。”[2]《民法典》頒行終結了民法學教學松散的尷尬局面,民法學者的主要任務將轉為體系化的民事法律規范的教學,培養學生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能力,民法學教學松散的教學理念應當隨之而變。在教學理念上應該確立整體、系統理念,強調民法學不同科目教學教師間的合作。所謂整體理念意指雖然民法課程應該被細分為若干子課程,但各個子課程教師構成整個民法學教學團隊,各個子課程授課教師在完成自己分擔子課程法律規范教學任務的基礎上,要與其他子課程授課教師溝通協調,不得各自為政;所謂系統理念意指各子課程授課教師應該在自己講授過程中回顧民法典總則部分的規定,將民法共通的規定要求貫徹于各子課程講授全過程,在相關教學內容講授過程中,將民法教學視為閉合系統。
民法學教學反思與重構
摘要:自被引入法學教育領域以來,案例教學法在民法學教學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案例的運用,對于生動形象地闡釋基礎知識,加深學生對基本理論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邏輯思維,增強學生法律實踐應用能力都有莫大裨益。但現有的民法學課堂教學對案例的運用模式的不完善嚴重影響案例教學法作用的發揮,無法充分滿足法學教育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對民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實施現狀進行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系統地對案例教學法進行反思與重構極為必要。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反思;重構
目前的法學教育框架下,通過在日常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成為民法學教學的自覺選擇。案例教學法能豐富教學形式、活躍教學氛圍、拓展教學內容、提高教學生動性,能有效彌補傳統講授法的不足,是民法學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教學方式。
一、案例教學法的實施現狀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法學教學中引入案例,以案例輔助教學內容的學習。案例教學法在民法學課堂教學中得到普遍使用,但在具體使用模式、使用方法和使用頻率上存在較大差異性。1.案例教學法的實施模式。第一,例證式案例教學法。例證式案例教學法,是民法學課程教學中運用最多的案例教學法。此種案例教學法是教師在基本知識點的講授過程中穿插案例,用案例來解釋印證民法學基本理論制度,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往往針對某一具體、微小的知識點即可使用案例進行闡釋說明,相應的教學案例數量眾多,教師應用起來難度不大,本質上是通過列舉案例印證相應的知識點,因此,這種案例教學法被學者稱為“例證式案例教學法”。第二,驅動式案例教學法。驅動式案例教學法,是在課程開始時采用案例引入的方式導入新的授課內容,激發學生的興趣、引發學生的思考,使其帶著問題進入對課程內容的學習。此種案例教學法通常選用與教學章節內容相對照的案例,在教學開始時起到引起學生學習興趣的作用,隨著授課內容的展開逐步實現對案例涉及問題的解答。第三,實訓式案例教學法。實訓式案例教學法,是在教學內容進行一段時間,學生掌握了一定的基礎知識時,專門拿出一定的教學時間,針對具有一定綜合性和系統性的重要知識點,使用案例對學生進行應用能力的訓練的案例教學模式。此種案例教學模式大多選用較為復雜的案例,以學生為主體展開對案例的整理、設計與剖析,注重基本知識點與法律實務的對應,側重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動手操作能力。2.案例教學法的實施現狀。第一,例證式案例教學法和驅動式案例教學法得到較多使用。例證式案例教學法簡單好操作,案例資源比較豐富且已經形成一定數量的常規教學案例,在課堂教學中使用最多。幾乎所有的民法學授課教師都會在課堂上使用例證式教學法,以此實現對知識點的深入闡釋、加深學生的理解。驅動式教學法對于統攝章節全局,引發學生學習興趣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近年來逐步受到民法學授課教師的青睞,在課程開始通過提出引例導入授課內容的做法成為受到師生普遍歡迎的授課方法,有一些民法學教材在編著體例上也是采用了案例導入的創新方法,通過引例帶動教學內容的進行,并適當結合引例對相關教學內容展開分析。第二,實訓式案例教學法被逐步引入、改進完善。隨著傳統案例教學法的弊端日益顯現,不斷有新的改進措施被付諸實踐,實訓式案例教學法就是在這一背景下被引進民法學教學中的。但總體而言,實訓式案例教學法尚處在摸索嘗試階段,還沒有形成成熟的實訓體系,實訓模式不夠成熟穩定,沒有明確的實訓大綱、缺少實訓教材、實訓流程設置不規范等問題均有待完善。第三,其他新型教學方法得到探索。圍繞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應用能力,加大實踐教學比例,很多民法學教師都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嘗試。有教師提出在教學中采用辯論式教學法,“在民法課堂中有針對性的選擇一些社會上的熱點話題讓學生分為兩組進行辯論”,辯論中充分挖掘基本知識點和案情的聯系,為自己的觀點提供法律和事實依據,實現理論和實踐的有效結合。有教師提出案例摘要撰寫教學法,“要求學生查找與授課內容直接相關的判例,并要求學生寫出判例摘要”,以此讓學生通過對真實判例的分析,實現理論知識點與法律實務的有效對接。
二、案例教學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民法學思維方式與教學策略
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當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是其他法學課程無以比擬的。在理論層面,民法學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足以構成支撐整個法學專業的理論根基,法理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理論皆發軔于民法學。民法學的思維方式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具有極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在實踐層面,整個社會法律糾紛的構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糾紛也遠比其他種類的法律糾紛復雜,民事案件的正確審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學理論素養和靈活的民法學方法論的運用。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民法學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學教育的成敗。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l】作為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的法學課程,為了彰顯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并發揮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應有的功能,民法學應該擁有區別于其他法學課程的獨特的思維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民法學教學的經驗和體會,反思傳統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并就如何構建與現代民法理念相適應的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表己淺見,謹充磚材。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2】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民法學教學創新與設計
(1)(2)教學設計1.面授輔導設計《民法學》(1)(2)的計劃學時均為81學時,學時分配情況相同,教學時間均為27學時;余下三分之二為學員自主學習時間。①關鍵的第一學時。民法學(1)(2)專題均為26學時,預留1學時作為首次面授課向學生說明情況、布置教學任務之用。詳細介紹本學期的教學安排,鼓勵學生自主學習。②專題教學的具體應用。民法學(1)基本內容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即民法總論部分、物權部分。所劃分的專題有14個:民法基礎理論;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公民(自然人)與法人;合伙、個體、聯營;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物;民事法律行為與時效;有權與表見;物權概論;財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財產共有;相鄰關系與其他物權。民法學(2)的主要內容是債權部分、人身權部分、知識產權部分、財產繼承權部分、民事責任部分。所劃分的專題也有14個:債權;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債的其他理論;合同分論;人格權;身份權;法定繼承、代位繼承;遺囑與繼承;違約責任;侵權責任。③期末復習課。在進行完全的專題教學之后,還要安排期末復習,教師將本學期全部考核范圍進行梳理,學員可以理順知識結構,把所學內容有機聯系起來,將知識點變成知識面。
2.針對各個專題都制作了相應的課件。課件的形式和內容豐富,效果直觀,應用于課程教學也更符合遠程教育的教學理念。③三維案例。案例教學乃法學專業教學之根本,在知識點的講解上,絕對不可無案例。否則便是枯燥的脫離實際的,無法引起學生興趣的。因此,我在小課件中盡量加入一些生動的、能引起學生共鳴、并適合討論的視頻案例,使教學效果大大改觀。④網上教學、網上答疑和BBS論壇。網上教學和答疑安排在教學過程的中前期和中后期,不早不晚,恰到好處。在專題講座之外的知識點,為學員自學范圍,在學習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以通過網上答疑向責任教師提出;當然,面授過程中有沒理解,沒消化的問題,也可以在網上提問;網上答疑,可以使平時不方便參加面授課的學員得到與教師交流的機會;一些平日比較靦腆的學員因網絡的平等性也可以放開手腳與老師同學進行討論。⑤實時解惑E-MAIL信箱。針對平日的小問題,學員可以通過主講教師公布的指定網絡信箱來進行提問。相對于網上答疑來說,E-MAIL信箱具有靈活性,及時性的特點。⑥更新網上資源。在教學平臺上開辟教學輔導欄目,定期教學相關信息及輔助資料。例如:教學重點與難點的解析文章;最新法律咨詢;與課程相關法律法規;教學活動信息;網上作業;網上自測習題及參考答案等。⑦中央電大的錄像資料。此資料雖非我校自主資源,但對教學工作幫助甚大。學生可以通過觀看中央電大專家的講授進行自主學習,既豐富了學員的學習方式,也又現了遠程教育的真諦。
總結:針對《民法學》(1)(2)教學過程中的創新設計,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并且在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注重媒體資源建設等領域具有較強的操作價值。在教學中的試驗推廣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后將陸續全部投入實際教學工作。并且隨時調整教學方法,直至完全貼合遠程教育需要。
本文作者:李智姝工作單位:沈陽廣播電視大學
關于民法學教學的初探
教學中要注意基本法律知識和日常生活實際的案例的有機結合
對民法學的教學除了要加強理論知識的鞏固外,還要能夠充分利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案例與課本教材有機的結合到一起。這樣在學習的時候使得理論聯系實際,也能改善學生學習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抽象、枯燥、乏味的弊端,體會到學習知識的快樂。比如:在學習“民事”這一章節時,我們可以給學生提供一些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案例。老王出國考察業務,朋友趙某聽說后委托老王代買一種該國的藥物。老王回國后將其所買的近兩千元的藥物送至趙某家中。但趙某的兒子告訴老王,其父已病逝,這藥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用不著,藥也就不要了,請老王自己處理。老王非常生氣,認為不管趙某是否健在,這藥趙家都應該收下。請問:老王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同學們通過激烈討論,最后認為這是一宗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應該由趙某出錢,趙某病逝后,這就變成一種債務,這種債務應該由被繼承人趙某的兒子來兌現。因此,趙某的兒子應該買下這些藥物。通過這些小的案例進而提高學生對民事的重視,提高他們從專業法律角度去理解日常生活中的現象,進而去解決這些小的糾紛。
教師應增加各種實踐性教學的環節
1.分組討論教師可以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個小組設置一個組長,各個小組之間的成員運用所學的民法的理論知識先針對生活中的案例進行討論分析,然后得出一致結論后,在每個組之間進行討論分析。這樣不僅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理論的理解,還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發揮了學生的主體地位,他們再也不是被動聽課的一方,而是變成了積極努力去獲取知識的一方。同時,這種討論,會在無形中提高學生的勇氣、信心,還會加強他們的語言表達能力,這為他們以后接觸到實際的案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建立模擬法庭的訓練為了讓學生能夠進一步形成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教師應該主動引導學生去親自接觸一些真實案例,比如:我們可以去社區參加公益法律咨詢的活動,讓學生直接和現實生活中真的有困難的,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們去接觸,通過交流,學生可以收集到真實的案例,而且也會積極主動地運用民法的專業法律知識去解釋各種法律糾紛。然后,教師讓各個小組把最典型、優秀的案例先進行一番討論后,我們在課堂上進而設立一個模擬法庭,各自站在被告雙方的角度以代表律師的身份去進行辯解。通過這一系列的過程,學生的角色被改變,他們已經由被動學習的人變成必須主動去為自己的代表方爭取權益的法律工作者,這就充分地調動了學生的思維,培養了他們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反過來,也使他們更加明確地認識到基礎知識的重要性,更加勤奮用功地去學習。民法學的理論非常的深奧、晦澀,專業用語也是需要記憶的,但是經過上面的教學指導,再加上學生的努力學習,這門課程的學習會更加的生動有趣,為我們以后的路打下堅實的基礎。
本文作者:高瑞紅工作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職業學院公共教學部
民法學素質教育綜述
一、在法學教育中實施素質教育的意義
素質教育是人的全面發展的教育,它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法學教育是以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為目標的教育,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名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律職業工作者,要公平公正地執法、實現法律的價值并維護法律的尊嚴,而這一切都要求其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因此,實施素質教育是法學教育的應有之義。
二、民法學的教學現狀
伴隨著民事立法的發展,民法學教學研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壯大。然而,在民法學教學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首先,學生對民法理論與社會現實的關系認識不清。現實生活中的民事行為是復雜多變的,因為社會現實中摻雜了很多復雜的社會因素,有時候還可能出現社會現實與法學理論知識的規定完全相背的情形。面對這樣的現實,學生往往會很困惑。其次,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面對民事法律實務時,難以很好地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盡管學生接受了較長時間的正規法學教育,但在真正處理實際問題時,卻不能完美地將理論正確運用于實踐。導致上述情形的出現,總的來說,是由于目前我國民法學教育的滯后性所致。無論是教育的培養目標、結構設置等宏觀方面,還是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微觀方面,都還存在很多問題。
三、關于民法學教學改革、實施素質教育的幾點思考
(一)在強調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注意突出前沿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