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信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21: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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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信用

民間融資信用危機的法律探析

一、民間融資信用危機的表現

民間融資行為也存在效率邊界問題。非組織化的民間融資行為一旦突破了熟人社會網絡的界限,就會面臨規模、范圍和法律方面的劣勢,產生極高的信息成本和交易風險。近年來頻頻發生的企業倒閉潮、部分企業及民間資本因資金鏈斷裂問題而出現關停或“跑路”現象,惡意逃債的行為出現,就是非組織化民間金融發展中面臨的巨大風險的體現。2011年在我國很多地區出現了民間融資信用危機,其后果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在溫州依然存在大量“融資難”問題,企業家跑路現象也不斷發生,同時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依然居高不下。根據官方公布的數據,溫州市不良貸款率為379%,個別銀行甚至一度突破8%,遠遠高于全國銀行業的平均不良貸款率。商業銀行在對效益與防風險的權衡中,天平往往會向后者傾斜。銀行惜貸使得原先缺錢的企業更為步履維艱。溫州危機所帶來的損失不僅是傷害了實體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溫州的信用體系。企業與融資機構之間的信用度越來越低,融資機構不相信企業,企業也同樣不相信融資機構。②更為嚴重的是,就連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信任基礎,也在不斷削弱。同時由于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與高額回報的誘惑,在民間融資尤其是民間借貸無序發展,全民放貸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儼然成了諸多投資者新的“投資渠道”。如果資信狀況差且負債率較高的中小企業在融資后產生經營風險與信用風險,必將損害投資者利益與投資的積極性,并將民間融資領域的風險向正規金融部門滲透和傳遞,加之民間融資領域的風險具有隱蔽性,更加劇了對其監管的難度。③盡管民間資本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但由于缺乏對其有效引導規范發展的制度約束,使其往往只能游離在非法集資和投機炒作的邊緣地帶。在民間融資隱藏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民間融資信用危機的成因

(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缺位

我國雖沒有在國家法層面對民間融資活動一律規定為非法,但也沒有對民間融資活動予以明確確認和保障。除了在《民法通則》、《貸款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非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有一些調整民間融資的零散的法律規定,大量民間融資活動處于缺乏法律明文規范的模糊狀態,凸顯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的制度性風險。即使是現有的零散的法律規定也并沒有保護融資活動中各利益相關人的權利,而是傾向于保護所謂的社會秩序或金融穩定等抽象的公共法益。④這種以社會秩序和金融穩定為目標的保護傾向,忽視了在融資活動中應該受保護的利益相關人的合理融資需求,疏遠了法律規范和社會公眾之間的距離。這一問題最明顯的體現就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一直處于剪不斷、理還亂的境地,直接導致了公眾的法律信任危機⑤。法律制度的缺位沒有給民間資本一個合理合法的發展空間,不僅造成監管的真空,而且也難以有效解決民間金融發展中遇到的諸多問題。吳曉靈曾指出,出于對產權的尊重,國家應給資金擁有者以運用資金的自由。應在強化信息披露、嚴厲打擊信息造假的同時放松直接融資的管制,讓籌資人、投資人自主決策。這表明了民間融資是資金盈余者對自有資金行使選擇權與處分權的結果,是符合憲法中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立法精神的。盡管近年來國務院、銀監會出臺了一系列鼓勵與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肯定了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但這些規定只是停留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一級,法律層級和效力較低,難以改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缺位的現狀。因此,積極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有效規范,實現民間融資的正規化與合法化,逐步建立與完善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是規范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舉措⑥。

(二)信用制度落后與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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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信用分析論文

摘要:民間信用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以及利用民間資金加大經濟增長推力的重要融資形式,因此研究民間信用意義重大。從正反兩個方面來探討民間效用的經濟效應,提出推動民間信用發展的合理策略,以推動民間信用的發展和完善,促進市場經濟快速發展。

關鍵詞:民間信用;效應分析;對策選擇

1民間信用產生的主要原因

(1)民間財富增加是根本。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實力的增強,無論是生產企業或是勞動者個人積攢的“錢”都大幅度增加,同時由于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自主經營,勞動者自由支配其收人,使我國閑散游動資金規模數額巨大,形成了民間信用融資的源泉。只要這個源泉不斷增大,民間信用融資的規模就必然增大,這是客觀現實。

(2)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間信用繁盛的一個原因。改革開放后,原來計劃經濟時幾乎是單一的國營經濟逐漸轉為集體、個體、混合型、外資或中外合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所共存共長,而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時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企業內部核算體制變小,部門自主權相對擴大,都增大了單位資金余缺差異的擴大和余缺調劑的機會,而這正是企業間能夠相互融資的基礎。

(3)金融政策、金融機構等方面原因,助推了民間融資的擴大。近幾年來,城鄉居民收人增長快,錢多了也不好辦。存銀行利率過低(實際是負利率),再加上利息稅,一般人心里并不愿意存款,但家里又不能存放大量現金,因此就在達到滿意的條件下借給他人而對于需要貸款的人來說,銀行、信用社的貸款條件、額度、審批手續、歸還時間、擔保抵押等都難以達到要求,因而轉向私人借貸籌資。客觀上形成了有錢的并不想往銀行存款,用錢的也不愿到銀行借款的矛盾。這些矛盾的解決就是親朋好友、哥們弟兄之間在利益均等條件下的余缺調劑,這種客觀現實促成了民間信用融資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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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信用分析論文

1民間信用產生的主要原因

(1)民間財富增加是根本。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實力的增強,無論是生產企業或是勞動者個人積攢的“錢”都大幅度增加,同時由于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自主經營,勞動者自由支配其收人,使我國閑散游動資金規模數額巨大,形成了民間信用融資的源泉。只要這個源泉不斷增大,民間信用融資的規模就必然增大,這是客觀現實。

(2)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間信用繁盛的一個原因。改革開放后,原來計劃經濟時幾乎是單一的國營經濟逐漸轉為集體、個體、混合型、外資或中外合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所共存共長,而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時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企業內部核算體制變小,部門自主權相對擴大,都增大了單位資金余缺差異的擴大和余缺調劑的機會,而這正是企業間能夠相互融資的基礎。

(3)金融政策、金融機構等方面原因,助推了民間融資的擴大。近幾年來,城鄉居民收人增長快,錢多了也不好辦。存銀行利率過低(實際是負利率),再加上利息稅,一般人心里并不愿意存款,但家里又不能存放大量現金,因此就在達到滿意的條件下借給他人而對于需要貸款的人來說,銀行、信用社的貸款條件、額度、審批手續、歸還時間、擔保抵押等都難以達到要求,因而轉向私人借貸籌資。客觀上形成了有錢的并不想往銀行存款,用錢的也不愿到銀行借款的矛盾。這些矛盾的解決就是親朋好友、哥們弟兄之間在利益均等條件下的余缺調劑,這種客觀現實促成了民間信用融資的快速發展。

2民間信用的社會經濟效用分析

2.1民間信用的正效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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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資金借貸現狀探析

農戶資金借貸的實證分析

農戶的資金借貸渠道可以分為正規金融渠道和非正規金融渠道,正規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此外還有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和村鎮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不過在所調研的農村地區,郵儲銀行和村鎮銀行對農戶的貸款支持依然很弱,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對農戶的借貸業務有所發展。非正規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民間私人借貸、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合會、及銀背機構。民間私人借貸在河南農村地區依舊活躍,而農村合作基金會于1997年被政府取締后基本上從農村地區消失。雖然合會及銀背機構在東部地區較為廣泛地存在,但在所調研的13個河南農村地區卻均未發現,只有2個調研地區發現私人錢莊,不過很少有農戶從那里取得貸款。所以,這里民間借貸數據統計的是河南農村地區的民間私人之間的借貸情況。表1給出了704戶農戶2011年度四類借貸資金來源的統計結果,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累計借貸資金總額為5939000元,農戶借貸發生比率,也就是指發生過資金借貸的農戶數量占總調查戶數的比率。2011年度從農村信用社借貸的農戶有296戶,在總調查戶數中所占的比例也即農戶借貸發生比率為41.8%,是正規金融渠道中借貸比率最高的,這說明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可獲得性要遠比商業銀行強,其信貸資金發放的覆蓋面比較廣。不過借貸平均金額卻是正規金融渠道中最低的,只有20064元,說明農村信用社更多的是發放小額貸款。農戶來自其他商業銀行的累計借貸資金總額為4735000元,這略低于農村信用社的累計借貸金額,有69戶農戶取得其他商業銀行的貸款,借貸發生比率最低,僅為9.8%,借貸戶均額度卻是最高的,為68623元,這說明其他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主要是服務于農村少數的高端群體的客戶。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的累計借貸資金總額最小,只有1772000元,借貸戶數為71戶,借貸發生比率較低,為10.1%,累計平均借貸金額略高于農村信用社,卻只有24957元,這說明農業銀行已淡出農村地區,支農覆蓋面窄,支農融資服務力度較小[2]。農戶來自民間私人處的累計借貸總額為5219600元,借貸戶數為391戶,借貸發生比率最高,為55.3%,這說明民間私人借貸的資金總量較大,而且貸款的可獲得性最強。不過,民間私人處的累計平均借貸金額最低,只有13349元,較能滿足農戶的小額支出項目的融資需求,但卻缺乏對農戶大項支出的融資支持。如表2所示,2011年度,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共有37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12.5%,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僅有10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7.2%,可見,極小額度的貸款還得主要依賴農村信用社來發放。況且,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10000元之間的,共有75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5.4%,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10000元之間的共有34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4.3%,兩者的比例大致相當且都較低,這說明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額度較小的貸款仍是不足的,正規金融機構要想提高借貸發生比率,就應該多發放額度較小的貸款。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每筆借貸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共有184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62.1%,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卻有96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68.5%,兩者比例都很高,這說明三年來,隨著我國貨幣量72.6%的增長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把信貸資金主要用于大額度貸款上,且在它們之間出現過度競爭。2011年度,農戶來自民間私人處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共有116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8.5%;5000~10000元之間的筆數,有122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30.0%;10000元以上筆數,有169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41.5%。可見民間私人借貸的額度分布較均勻,其提供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借貸要比農村信用社強得多。民間私人借貸額度有增大的趨勢,不過受農戶儲蓄能力的限制,民間金融要想更多的發放大額度貸款,就必須要有組織化形式并且合法化,還要改善民間借貸的信用環境。析2011年度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436戶農戶中,有337戶認為自己取得貸款需要擔保抵押,另有99戶農戶認為不需要擔保抵押,至于托關系送禮,有223戶農戶認為貸款需要托關系送禮,另213戶農戶認為貸款不需要托關系送禮。當年沒有申請上貸款的農戶有187戶,沒申請上貸款的原因主要有擔保抵押不足,怕自己還不起和可供信貸的資金緊張等。這說明農戶基本上不能取得純信用貸款,農戶要想取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要符合多項苛刻的條件,如擔保抵押等,還要受信貸政策和人際關系等因素的制約。盡管過半的農戶表示愿意以房屋,動產或田地作為抵押來貸款,但由于農村地區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這些都限制了抵押物的品種選擇及其合理估價,結果就使得農戶因缺少承貸載體而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貸款[3],從某種程度上講,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是比較困難的。而對于民間私人借貸,作出回答的504戶農戶中有88戶認為借錢需要擔保抵押,而416戶農戶則認為完全不需要擔保抵押,在借貸手續上,作出回答的501戶農戶中有349戶表示借錢至多需要口頭承諾,152戶則認為需要簽訂借款字據。由此可見,河南農村的民間私人借貸的手續比較簡單且借貸形式靈活,能夠方便快捷地滿足農戶的融資需求,但卻不夠規范,缺乏有效的還款保障,這也就決定了民間私人借貸多局限于親朋和鄰里之間,借貸的范圍比較狹窄,缺乏人脈的農戶較難獲取民間私人貸款,且考慮到民間的大筆借貸會成倍放大信用風險程度,放貸的農戶較為擔心自己大額借貸資金的安全,不肯輕易放貸,所以農戶的大筆借貸難以有效從民間私人處得到滿足。在借貸期限上,有147戶農戶愿意選擇的期限不超過半年,255戶農戶希望貸款期限在6個月到不超過1年,另有282戶農戶要求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到3年之間。在農村信用社貸款安排上,474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為1年,196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能達到2年,只有15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能超過2年。可見,農村信用社貸款在期限上還是低于農戶所要求的理想貸款期限,這就抑制了農戶出于現代農業和非農生產投資目的的融資需求。至于農戶從民間私人處的借貸期限,作出回答的農戶有302戶表示根據自己需要來定還款期限,191戶表示還款不約定期限,僅11戶表示民間私人借貸期限與農村信用社期限一致,可見民間私人借貸的還款期限安排得比較靈活,更符合農戶的實際需要。在借貸利率上,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多數集中在6.5%左右,也有一部分貸款利率在8.5%~12%之間,對于這樣的利率水平,作出回答的686戶農戶中有463戶表示可以接受這樣的利率水平,另223戶則表示利率有些偏高,希望利率降低些,可見,河南不同的農村地區,利率有較大差異,盡管我國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有一定的市場浮動空間,但是對于風險大小程度相同的貸款種類,利率差距不宜過大,中等風險程度的農戶借貸利率還是以不高于9%為宜,而風險大的貸款種類如信用貸款和消費貸款等,可出于補償風險溢價的目的,制定相對高的利率。同時農戶對利率高低的敏感度較低,較多的農戶滿足于自身的借貸利率狀況,這說明農戶關心的是能夠取得貸款,貸款的缺失成本遠比借貸利率成本高,所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即使多發放貸款,還是能夠從較高的借貸利率上得到風險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補償。至于民間私人借貸,作出回答的農戶有357戶認為它是無息的,117戶認為它是低息的,還有28戶認為它是高息的,具體到2011年度發生民間私人借貸,若是有利率的話,利率大多為6%,10%和12%。從中可見,民間私人借貸主要出于親情友情的互助目的,大都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借貸的范圍必將受限,但也有一些放貸戶,有了初步的放貸獲息的觀念,如果這種意識能被合理引導并被認同,將會使民間私人借貸突破“人情圈”的限制,得到市場化的飛躍發展。如表3所示,農戶借貸資金的投向可分為生產性用途和生活性用途。生產性用途包括農業生產和非農生產兩個方面,2011年度,投入到農業生產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過少,只有2381300元,其中1719000元借貸資金來自于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正規金融渠道,主要用于購買農機、特色種植(如食用菌等)和養殖上。同時投入到非農生產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達9791000元,其中來自正規金融渠道的借貸資金占72.1%的比重,主要用于做生意、開商店、買車搞運輸、農產品加工、農村建筑等非農產業領域。而投入到生活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為5493300元,其中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資金有3675000元,占66.9%的比重,來自民間私人借貸資金有1818300元,占33.1%的比重,主要用于建房、子女上學、婚嫁、買家具和看病,以解決農戶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見河南省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投向已嚴重偏離農業生產,為非農生產和生活性支出提供過多借貸資金,由于農戶的非農生產項目風險大且競爭日趨激烈,而農戶的生活性支出本身卻不能帶來收益,所以正規金融機構的這些貸款暗含著巨大的信貸風險。而民間私人借貸由于其市場化程度低和農戶儲蓄意愿低,河南的民間私人借貸遠不如東西部地區活躍[4],對農戶的融資需求滿足程度低,并且民間私人借貸用于滿足農戶生活性支出的累計金額是1818300元,遠低于其滿足農戶非農生產支出的累計金額2739000元,這說明民間私人借貸的扶貧救濟功能大為弱化,貧困農戶的資金扶持問題凸顯。

產生農戶借貸問題的供給方面的原因分析

河南農戶節余的閑置資金用于放貸的比例遠不如東部和西部地區,也就是說河南農村民間私人借貸不夠活躍,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河南農戶整體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其生活性支出有很大一部分不需要民間借貸,當然部分貧困農戶由于缺少還款能力和人脈關系,其生活性支出往往難于取得民間借貸。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河南民間私人放貸過于局限于親朋和鄰里之間的“人情圈”,可供放貸范圍狹窄,此外,不少放貸農戶對非農生產的融資有了獲利取息的意愿,但出于農村舊有的傳統觀念,不能付諸實施,也就削弱了民間私人放貸的積極性,同時,河南缺少東部地區所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機構如私人錢莊、標會和銀背等等,民間私人之間的資金余缺就不能通過民間金融機構這個平臺來進行調劑,所以河南民間金融發展比較遲滯。河南農戶的閑置資金只能是大多數存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但是其對農戶發放貸款的占存款的比例也即是存貸比過低,原因是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機構大都淡出農村金融市場,特別是很少發放農戶小額貸款,而農村信用社出于信貸風險和交易成本的考慮,只愿意發放信用風險小和交易成本低的貸款,而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只是處于推廣階段,在河南所調研的地區均不存在,所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缺位或弱化了其支農服務功能。當然對于河南農村的高端客戶,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出現越位爭貸的局面,且發放的都是大額度的貸款。對于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而言,其現有的農戶信貸產品所要求的信貸條件較高,一方面是貸款手續復雜、審批貸款時間長,甚至貸到款還需要托關系,遠不如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貸款方便快捷,其對于所申請的貸款,從申請—審核—批準—發放的速度為1~2周,平均周期為10天左右。具體到實際當中,老客戶1~2天,新客戶7~10天,最慢的2周時間能拿到貸款[5]。另一方面貸款需要擔保和抵押,都增加了農戶貸款的難度,所以農戶如果是額度不大的貸款,往往不愿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因為貸款的隱性成本過大。此外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也不愿意發放信用貸款,這對于缺少承貸載體但有還款能力,且守信譽的農戶來說是很不利的,造成其融資需求必然會有一部分被抑制。對于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不同用途種類的貸款產品而言,非農生產貸款過多,而河南農村地區的這些非農生產項目已暴露出投資風險,非農生產性貸款不宜過多。當然對于農業生產性項目,特別是農產品深加工、特色效益農業和現代高產化農業等,其投資的泡沫成分小,對其投資的風險小,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卻對農業生產性項目的貸款過少。同時,農村信用社的貸款產品在利率和期限上也不夠合理,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搞“一刀切”,沒有區分不同種類貸款的風險大小,致使不同種類貸款的利率差異不大,致使風險大的貸款發放過度并且風險損失在利率上得不到足額補償。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期限多為一年,而不顧農戶貸款期限的實際需要,這樣的融資產品不利于農戶的生產和投資。至于民間借貸無論是在貸款用途、貸款期限、貸款信用形式、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等上,大都是出于人情上的考慮,所以安排得比較隨意而無固定的規定。過去很長一段時期農村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紛紛減少農村的金融業務或者淡出農村地區,如農業銀行最為明顯,農業銀行在機構設置上,大量地撤并縣以下機構,努力在大城市增設網點;在業務發展上,不再直接面向一般農戶和鄉鎮企業開展業務,重點開發城市大客戶、行業壟斷性客戶和城鎮高收入群體等;在信貸管理上,采取信貸資金管理權限上收,縣域、鄉鎮營業所主要任務是組織存款、清收貸款本息[6]。這里面的原因就在于農戶的借貸資金回報率低,借貸利率自然不能定得太高,而且借貸利率也要受人民銀行的限制,但是對農戶信貸的成本過高,所以農村金融機構經營出現了困難局面,其可持續發展能力受到了削弱。農戶信貸成本過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發放小額貸款和大額貸款的簽約成本是相差無幾的,而小額貸款本身利息收入少,扣除簽約成本后,銀行在小額貸款上的贏利微小,自然影響到小額貸款的發放量。然后農村金融機構缺少社會資本,不具備民間借貸的信息優勢,難以篩選農戶的類型,事后也不能對農戶貸款的使用實施有效監督。所以其貸款的風險比較大,帶來的壞賬損失也大,所以農村金融機構出于控制風險的目的,很少愿意發放信用貸款。最后農村金融機構為克服信息不對稱、不足值抵押以及法律約束不力的問題就越需要復雜規范的風險控制和評估技術,其管理成本也會相應急劇上升,而組織規模越大,更易出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解決內部利益沖突的成本也相應較高。

政策建議

針對農戶小額貸款供給不足局面,應積極引導農村信用社多發放小額貸款,政府可以考慮按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戶數和貸款總量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償,以求增強農村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在農村地區大力發展農戶資金互助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貸款機構,以增加小額貸款的供給。在“工業反哺農業”的新時期,農業銀行應改變淡出農村金融的策略,擴大支農貸款業務覆蓋面,多為農戶發放效益高的生產項目貸款,真正實現雙贏,而其他商業銀行則要提升為中高端農戶貸款的水平。至于民間金融組織,可考慮逐步引導私人錢莊、合會或銀背等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和制度化,發揮為農戶融資的功能,使農戶的閑置資金能夠借助民間金融組織調劑資金余缺,并按農戶提供閑置資金的多少來分紅取息,以此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至于河南民間私人借貸,應避免農戶的盲目投資,提高農戶儲蓄意愿,鼓勵對生產性借貸取息,規范農戶融資的信用形式,提高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的比例及合同化借款行為[7],擴大民間私人借貸的圈子,以求繁榮民間私人借貸。首先要對農戶多供給小額貸款,如果小額貸款的交易成本過高,可適當上浮貸款利率,并實行農戶聯保貸款的形式,降低小額貸款的違約風險。其次,放寬貸款的信用期限,依據農業季節特點、生產項目的不同周期和貸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綜合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還款日期。再次,逐步放寬對農戶貸款抵押和擔保的要求,適當允許農戶將宅基地和集體用地進行抵押,鼓勵多種形式的動產質押典當[8],以此提高農戶貸款的可獲得性。同時,科學制定貸款利率,貸款利率的差異不應體現在地域上,而應體現在貸款的風險種類上,風險極大的非農生產項目,若沒有足夠的擔保抵押,正規金融機構不應對其提供貸款,風險偏高的貸款項目,要制定較高的風險溢價水平,而對于低風險的貸款項目,利率可以適當低一些。最后,要放寬對農戶借貸的條件并做好農戶借貸的服務,積極向農戶宣傳貸款的政策、程序和條件等等,讓農戶了解如何進行貸款,并積極進行農戶征信制度建設,對信用好的農戶可發放信用證,每年提供規定額度的貸款,對還款及時的農戶累進其借貸額度,此外,要幫助農戶順利取得擔保和抵押貸款,在貸款審批和發放過程中,要縮短時間到15天以內,總之,要做好貸款的服務工作。首先,政府應對生活困難和急需脫貧的農戶多投入財政性的扶貧資金,而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資金則應用于農戶致富。然后,在農戶借貸資金投向上,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把絕大部分的貸款資金用于非農生產項目和生活支出項目,這就產生了巨大信貸風險的隱患,生活支出項目本身缺少還款資金來源,非農生產項目投資過度,雖然暫時收益多,但風險大,一旦投資失敗,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大額信貸資金就難以收回,所以,正規金融機構應嚴控在非農生產項目和生活支出項目的信貸風險,落實更嚴格的貸款審核,且應減少這類貸款發放量。當然對于農業生產性項目,特別是農產品深加工、特色效益農業和現代高產化農業等,其投資的泡沫成分小,對其投資的風險小,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應該增加農業生產性貸款總量。最后,民間借貸不應偏離生活性支出項目,它應滿足農戶的短期和急需的用款需要,應有較高的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非農生產項目占用過多民間借貸資金,將會使農戶在生活方面承擔巨大的資金缺失成本損失,所以民間私人對于非農生產項目的借貸可采用收取利息的辦法進行限制,并能起到補償高風險損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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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論文

內容提要

農村民間金融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為合作金融組織。從資產負債表上看,所有者權益里沒有國家,應屬于民間金融。現實中,信用社有的屬于國有金融(仍由國家控制),有的屬于民間金融(實際被民間接管),有的界于二者之間。農村合作基金會: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合會:是各種金融會的通稱,在國外稱為“輪轉基金”,在國內包括標會、輪會、搖會、抬會等。民間借貸:此處指無組織的民間拆借活動。集資:包括生產性、公益性、互助合作辦福利等集資。此外民間金融還包括典當業、私有銀行、私人錢莊、互助會、儲金會、各種信貸機構、代辦人等。發展現狀:信用社:1998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約為12192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3%,其中儲蓄存款占整個金融機構的20%;各項貸款余額約為8340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0%.經濟發達地區信用社發展較快,信用社多屬于民間金融,經濟落后地區信用社多屬于國有金融,經濟中等地區信用社多界于民間與國有之間。基金會1999年全國資產總額為1600億元。其它民間金融在發達地區比較活躍,在經濟中等地區,人們規避著法律從事著活動,在落后地區民間金融較少。

現有政策及其效果:除了無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貸以外,基本不允許民間金融存在,此政策不利于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也不利于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發展。完善有關政策:中國經濟50人論壇認為:“打擊高利貸的最有效的辦法是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在農村建立和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并加以適當的規范、監管,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并率先實行利率市場化。20年前,我國的經濟改革最先從農村起步,20年后,也許金融改革需要在廣大農村率先展開。”經濟學家樊綱認為:1、在規范的前提下,讓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重新注冊登記,鼓勵其發展。2、鼓勵民營企業家以各種形式參與金融投資,發展民間金融資本。3、民間金融可以享受與國有金融機構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實行利率市場化,給予一定的利率浮動區間,因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當然情愿把錢存在國有金融機構,這樣民間金融機構就沒有了存款來源。發展民間金融機構初始確實免不了出現一些問題,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監控體系完善了,最終是可以在不斷的經驗總結中走向成熟,這主要是個觀念問題

一、農村民間金融概念

(一)概念

本文民間概念是相對于國有而言的,除了國有的以外,都屬于民間。國有的概念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公司和最大股東是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間即是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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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報告

市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報告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靈活的融資形式。它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其產生與發展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是借貸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為了了解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搞好民間借貸監測,進一步制訂信貸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經濟,服務“三農”力度,根據《關于開展對民間借貸情況調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們人行市支行和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組成調查專班,對轄內民間借貸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近幾年來,我市政府圍繞“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經濟建設步伐,農村經濟形勢也在不斷發展變化,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個體、民營等不同經濟形式蓬勃興起,民營及私營企業主市場意識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的那種傳統而單一的生活模式已徹底改變,大多數農民已不僅僅依靠土地為生,而是在從事第二、三產業的生產經營,而民營、私營企業的發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層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地收縮網點,縮小規模,緊縮信貸資金投放,作為地方性金融組織的農村信用社擔當起了支持地方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重任,由于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實力不足,撤并信用站以及貸款利率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服務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機構嚴格的信貸政策及低效的信貸程序,導致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嚴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間借貸。靈活、多樣、快捷的民間融資因此得到了很大發展,個人找個人、企業找個人借貸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個體戶、民營企業處在發展初期,資金需求量比較大,向銀行貸款手續比較繁雜、嚴密,特別是大額資金借貸必須要有合規、足值的抵(質)押,加之辦理抵押登記費用較高,加大了籌資成本,而且不好貸,即便是農村信用社的品牌業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靈活方便,但額小,不能滿足需求,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資金額度可大可小,運用時間長,倍受青瞇。三是貸款利率上調。2004年,國家上調了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信用社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浮2.3倍以內,一年期貸款最高可達到12.834%。據調查,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于貸款利率。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多元化,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成為主要借款者。放貸者由傳統經商人員為主,發展為三大類:一是以獲利為目的的“食利”人員;二是借款人的親朋好友。沿襲至今的小農經濟為民間借貸的滋生和發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態之一,伴隨著小農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農村作為典型的“鄉土社會”,建立在家族血緣鄉鄰基礎之上的民間借貸可謂源遠流長。三是資金寬松的私營業主,求貸者由原來的農戶為主,發展到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為主。放貸者的資金是收入增加后的富余資金。用途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的流動資金需要。期限較長,彌補了銀行、信用社貸款以短期為主的缺陷。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

二、民間借貸的信用狀況和風險問題

民間借貸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彌補農村資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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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論文

摘要:民間金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文章簡要介紹了民間金融相比其他融資方式所具有的優勢,并指出應從規范民間金融主體,改善民間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加強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合作入手,促進民間金融發展,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民間金融;規范措施

目前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已具有一定的多元化特征,各種融資方式共同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我們必須創新融資模式,民間金融就是一種較好的融資新模式。

一、民間金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一)民間金融概念

不同學者對于民間金融概念有著不同的看法,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從民營的角度理解民間金融,把民間金融視為以民間資本投入而成立的,產權屬于民間的各種公開或非公開的金融組織或金融交易活動,包括了國有金融以外的正規金融和在民間廣泛存在的各種民間金融。另一類則強調了資金融通活動并未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而是在民間較小范圍有時甚至較為隱秘的條件開展,主要包括了民間借貸、民間集資、農村合作基金、地下錢莊以及合會等。本文所指的民間金融主要指后一類。由于民間金融缺乏系統的網絡組織,其活動范圍和活動空間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民間金融往往具有很強的地域性特點,更多地發生在熟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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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解決論文

摘要:民間金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文章簡要介紹了民間金融相比其他融資方式所具有的優勢,并指出應從規范民間金融主體,改善民間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加強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合作入手,促進民間金融發展,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民間金融;規范措施

目前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已具有一定的多元化特征,各種融資方式共同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我們必須創新融資模式,民間金融就是一種較好的融資新模式。

一、民間金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一)民間金融概念

不同學者對于民間金融概念有著不同的看法,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從民營的角度理解民間金融,把民間金融視為以民間資本投入而成立的,產權屬于民間的各種公開或非公開的金融組織或金融交易活動,包括了國有金融以外的正規金融和在民間廣泛存在的各種民間金融。另一類則強調了資金融通活動并未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而是在民間較小范圍有時甚至較為隱秘的條件開展,主要包括了民間借貸、民間集資、農村合作基金、地下錢莊以及合會等。本文所指的民間金融主要指后一類。由于民間金融缺乏系統的網絡組織,其活動范圍和活動空間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民間金融往往具有很強的地域性特點,更多地發生在熟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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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間金融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

農村民間金融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為合作金融組織。從資產負債表上看,所有者權益里沒有國家,應屬于民間金融。現實中,信用社有的屬于國有金融(仍由國家控制),有的屬于民間金融(實際被民間接管),有的界于二者之間。農村合作基金會: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合會:是各種金融會的通稱,在國外稱為“輪轉基金”,在國內包括標會、輪會、搖會、抬會等。民間借貸:此處指無組織的民間拆借活動。集資:包括生產性、公益性、互助合作辦福利等集資。此外民間金融還包括典當業、私有銀行、私人錢莊、互助會、儲金會、各種信貸機構、代辦人等。發展現狀:信用社:1998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約為12192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3%,其中儲蓄存款占整個金融機構的20%;各項貸款余額約為8340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0%.經濟發達地區信用社發展較快,信用社多屬于民間金融,經濟落后地區信用社多屬于國有金融,經濟中等地區信用社多界于民間與國有之間。基金會1999年全國資產總額為1600億元。其它民間金融在發達地區比較活躍,在經濟中等地區,人們規避著法律從事著活動,在落后地區民間金融較少。

現有政策及其效果:除了無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貸以外,基本不允許民間金融存在,此政策不利于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也不利于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發展。完善有關政策:中國經濟50人論壇認為:“打擊高利貸的最有效的辦法是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在農村建立和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并加以適當的規范、監管,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并率先實行利率市場化。20年前,我國的經濟改革最先從農村起步,20年后,也許金融改革需要在廣大農村率先展開。”經濟學家樊綱認為:1、在規范的前提下,讓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重新注冊登記,鼓勵其發展。2、鼓勵民營企業家以各種形式參與金融投資,發展民間金融資本。3、民間金融可以享受與國有金融機構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實行利率市場化,給予一定的利率浮動區間,因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當然情愿把錢存在國有金融機構,這樣民間金融機構就沒有了存款來源。發展民間金融機構初始確實免不了出現一些問題,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監控體系完善了,最終是可以在不斷的經驗總結中走向成熟,這主要是個觀念問題

一、農村民間金融概念

(一)概念

本文民間概念是相對于國有而言的,除了國有的以外,都屬于民間。國有的概念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公司和最大股東是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間即是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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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現狀論文

摘要:本文在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圍繞民間借貸和銀行小企業貸款的現狀及特點,對珠海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的根源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從社會信用建設、銀行體制改革、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法律保障等層面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推動銀行小企業信貸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小企業貸款;社會信用建設

為了解民間借貸現狀以及對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的影響,筆者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抽樣結果顯示珠海市小企業民間借貸余額大約在50億元左右,接近銀行小企業貸款余額的42%,巨額民間借貸已嚴重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1]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及特點

1.數量多,額度大。在抽樣調查的207家小型企業中,共有115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占抽樣企業的55.6%,其中:借貸余額在10萬元以下企業為38戶,余額10萬元到100萬元企業為62戶,100萬元以上企業為15戶。按2006年第6月末約22000家小企業測算,珠海市大約有12000戶小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借貸余額估計在50億元左右,大約比2003年初(測算余額為20億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間借貸行為的115家小企業中,有81戶企業反映能在3至5天內通過民間借貸形式完成融資行為,占比70%;21戶表示能在5至15天內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8.3%;13戶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1.7%。一般來說,民間借貸融資額越大,涉及對象越多,所需時間相對越長。但從效率上看,民間借貸確實體現了“隨需隨借”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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