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2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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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商法關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
摘要:從根本上來講,民法以及商法并非孤立性的,二者之間體現為特定的內在聯系。這是由于,商法立法需要依賴于民法為其提供必需的參照。從民商法的整體視角看,民法與商法體現為彼此影響以及彼此促進的關聯性,在此前提下確立了民商法特有的立法模式。因此針對民商法領域而言,應當能夠全面明晰與之有關的立法模式,從二者的關聯性入手來健全現有的民商法模式。
關鍵詞:民法;商法;相互關系;民商法立法模式
進入新時期后,市場化整體上呈現全方位的演變與轉型。在此前提下,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也出現顯著轉型的趨向。由于受到上述要素帶來的顯著影響,現階段的商法與民法更多呈現了分立性與統一性的全面融合。針對現有的民商法模式而言,對其如果要著眼于優化現階段的整體立法模式,則必須關注于二者之間具備的深層聯系,同時也要劃分其中涉及到的調整對象、法律價值取向以及法律基本性質,從而運用適當的法規來約束民商領域的各類日常行為。
一、探析二者的相互關系
從根本上來講,民商法體系內的民法以及商法不能夠將其割裂,而是應當緊密銜接成為整體。這是由于,商法本身建立于民法的根基之上,二者也具備交叉性的調整領域。具體而言,民法以及商法體現為如下的內在關聯性:首先,商法不能夠欠缺民法作為其必要的根基,上述兩項法律體現為補充法以及基本法的典型特征。也就是說,商法構成了補充性的民法要素,而民法本身占據了基本法的核心位置。從現狀來看,當前較多的商法條文都含有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規章,因而很難辨認并且界定上述二者具備的清晰邊界。其次,商法在民商事體系中占據了特別法的特殊地位。相比于民法而言,部分學者傾向于將商法歸入特別法的范疇。這主要是由于,商法在根本上構成了特殊法,其中包含結合式的商法以及民法模式。第三,當前較多學者傾向于商法本身具備的獨立性,而不是將其納入特別法的范疇。依照上述學者給出的論述,當前只有妥善分離商法以及民法二者,那么才能夠緊跟現有的時代趨向與立法趨勢。與此同時,選擇二者分離的模式也顯著推進了獨立性的商法學研究。近些年以來,商事領域的各項交易行為都呈現了突顯的演變趨向,此種現狀也體現了妥善區分商法與民法具備的意義與價值。
二、民商法涉及到的具體立法模式
民商法調整問題
民商法是調節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本法。它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民法是基本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是特別法,注重效率。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在我國要求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由于民商法的特定調整對象及民商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整個市場經濟立法中,其應當占據核心地位。本文通過對民商法調整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整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
一、主體調整對象的獨立性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作為特殊的法律規范體系對現實生活發生作用的范圍。由于計劃經濟時期人們對商品文易獨立性的否認以及人們對商法法律地位的輕視,使得商法調整對象的獨立性問題呈現一些爭論的現象。本文整理發現,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對商法的調整對象表述各有不同。其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其一,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人或企業,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德國等奉行商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其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行為,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法國等奉行商行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行為是指商主體的行為,所進行的活動。其三,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法律關系。本文贊同調整對象為商事法律關系,因為商主體及商行為都是通過商事法律關系而進行交易的,這是一種基于營利性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反映的經濟關系的核心部分是該社會的商品關系,它在本質上是為一定社會的商品經濟關系服務的。
二、原則
1.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市場經濟中規定市場主體是理性人的角色,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會通過市場實現效益的最大化。而民商法是調整商體與商行為的社會關系,是從個人本為價值出發,關注個體利益的實現程度,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中的效率是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與競爭對手爭取交易對象和交易機會的過程中而存在的,它的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因此,在這種狀態下,民商法可能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它丟社會效率的追求是在保證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才予以考慮的,要求單個市場主體在追求個體效率時不算還他人的利益和對個人效率的追求,民商法需要調整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價值沖突,減緩各個主體行為的合力對社會效率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2.商法原則的調整。民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由立法機關制定和認可的有關調整商人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成,通過對商主體及形式、種類做出現則,對商主體的游戲規則進行設計來塑造市場的基本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國目前的立法試圖用民法的一般原則來適用于商法,“商法本身不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論,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實際上已經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規定。”但是,民法與商法存在著諸多根本性的差異。在商法注重對財產交易的關注,同時,商人的本性是追求最大的利潤,所以商法更注重于對利的保護,它的目的與宗旨在于促進交易更加快捷、安全,有效。這也是對民商法原則的解釋,將商主體法定、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納入商法作為基本原則,本文認為稍有不妥。商法更加注重營利,追求效益原則,因此商法應將效益原則作為其首要的原則。商法的效益原則主要是通過促進交易的迅捷性來實現的。因為只有交易迅捷,從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過多次的反復交易而實現營利目的。因此,能夠反映商法特質的主要是維持交易安全原則和交易簡便、迅捷原則,此兩項原則是作為純粹私法的民法無法在一般性原則中體現的。
國民商法研究論文
摘要:WTO蘊涵的精神與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我國加入WTO后,必須遵守和執行WTO協議及規則,這將會推進民商法理念在中國的復興。以經濟全球化為基石的WTO規則對我國民商法的主體制度、物權制度、交易規則、責任體系等方面提出了嚴峻挑戰,我們對此的回應為樹立防范性、開放性的立法理念,修改、制定相應的民法典、知識產權法、商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
關鍵詞:WTO民商法理念民商立法
WTO是一個容納140多個成員,包涵系統國際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及協議的總稱。其內容包括GATT、TRIMS、TRIPS等各種協定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WTO是由1947年成立的GATT發展而來,當時僅僅是國際間為防止貿易戰而達成的一系列臨時協議。如今,WTO已形成具有無限包容性和開放性的傘狀結構,成為駕馭和協調經濟全球化的最重要的法律中介。從某種意義上說,WTO已經不僅是一個組織,更是當今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經典象征。具有劃時代意義的2001年11月10日,我國加入WTO,這對我國的民商法而言是機遇和挑戰并存。一方面,WTO的基本精神與民商法的根本理念是一致的,WTO協議為我國民商法的適用提供了更廣闊的舞臺;但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適應入世后經濟發展和司法審判的需求。因而如何回應WTO對我國民商法的挑戰實為民商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當務之急。
一、WTO與中國民商法理念
WTO建立的前提是市場經濟在各國無可置疑地發揮主導作用。在經濟自由主義影響下的WTO始終將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貫徹在其眾多的規則、原則中。WTO眾多條款表明,WTO的基本精神與民商法的相關理念存在一致性。因此在分析考察WTO基本精神與民商法理念眾多契合之處的基礎上,反思民商法理念在中國社會的缺失,并就WTO對中國民商法理念復興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宏觀展望,是十分必要的。
(一)WTO的存在基礎及其基本精神
經濟法與民商法互補關系研究
摘要:經濟法與民商法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互補關系,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認清二者的不同之處與內在的聯系,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和調整,科學有效地發揮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的積極作用,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高效、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探討
1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1)立法技術不同。民法只是對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規范的是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法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商事主體的制度,并對商事主體行為進行規范。(2)適用范圍不同。民法屬于一般法,對于商品經濟活動來說,只要從事相關活動是在正常條件下進行的,那么都符合其一般規定;而在民事活動中,還存在著商事活動,商法只適用于這部分的商事活動,在商事活動中,民法只起到補充作用。但是商法與民法也有相通之處,可以互為補充。(3)債權制度不同。就債權制度而言,關于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由民法來制定,而市場交易活動中的特殊規定與補充規定則由商法制定,商法的適用是以民法債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追求的是營利性、國際性、易變性以及規則的相對強制性。(4)法律體系不同。民法具備完整的法律體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封閉性;而商法只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只是在原理、原則、制度等特殊領域進行不同程度的展開和延伸。商法中公司破產、票據、證券等制度,實際上由企業法、金融法所組成,而這些作為商法體系并不完整。(5)密切程度不同。這里的密切程度是指民法與商法各自同經濟法的密切程度。民法調整的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商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關系,包含著很多技術性的關系。(6)調整范圍不同。橫向的經濟關系由民法調整,企業內部的一些組織關系和管理關系,民法不負責調整;而商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關系,包含著很多技術性的關系。
2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保護力度不同。經濟法所限制的是一些個人權利,基于這一點,從財政、金融等角度出發,那些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將會受到經濟法的限制。另一方面,經濟法對不同市場主體給予不同力度的保護,從而拓寬社會的整體發展空間。而民商法則是從局部市場角度出發,對每一個需要保護的個體都賦予同等的權利并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2)側重層面不同。社會震蕩會給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經濟法從優化經濟結構角度出發,為促進利益結構的健康和穩定,通過對利益的協調,側重于從宏觀上來減少破壞程度,所體現的是國家的經濟意志。而民商法則側重從微觀上,通過保障自由競爭來促進利益關系,以調整期間所發生經濟關系的平等。例如企業等個體之間平等的經濟關系,就需要由民商法來調整。(3)立法目標不同。經濟法的立法目標是改善管理體制與制度,不但重視經濟目標,同時也會重視社會結構目標和生態環境目標,通過采取相應的措施,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民商法則只重視經濟目標,強調個體的交易案例與利益追求,在此過程中不重點考慮社會結構與生態環境,因此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4)適用范圍不同。經濟法的適用范圍在不同國家,對于不同領域、不同地區、不同環節、不同企業等,都會給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預。而民商法強調的是國際化,即國際通用,其市場機制、日常交易規則在各個國家都基本相同,有著共同的基本準則。(5)穩定程度不同。相比較而言,經濟法的穩定性要弱于民商法的穩定性。通過探討民法與商法的區別,了解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不同之后,在這一基礎上,可以對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有一個更充分的理解。
民商法與經濟法合作前景探究論文
摘要:民商法和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兩大基本法,二者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筆者認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二者在調整范圍、調整方法等方面都有著廣闊的合作前景,促進二者的合作,必將大大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兩大基本法,有區別也有聯系。一直以來,法學界不少學者對二者界限爭論不休。不可否認,這類爭辯大大促進了兩法在各自領域的縱深發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與合作呢?我國立法宗旨是促進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我們在劃清界限的同時,是否還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來,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建設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經濟基礎的法律需求
法作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對我國經濟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自身特點不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維護社會秩序和創造良好社會生態環境的法制;市場主體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市場活動需要法律規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需要法律規制。市場經濟的運行對法律理論和法律適用有著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的需求。
稅法與民商法關系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法民商法關系「正文」
稅法作為外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特殊的學科領域,表現出一定的綜合性,它貫穿整個國家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了調整國家命脈的重要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時與其他部門法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諸如憲法、行政法等等都與稅法有著緊密的關聯關系。下文將就財稅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粗淺的梳理。
首先,在憲政的框架下看二者的關系。
在憲政的層面上,我們已經知道,稅法作為規范和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部門,其主要調整對象是國家的稅收關系,稅收可以看作是政府向公民無償征收財產藉以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提供公共產品,也就是說,稅收構成了政府正常活動的基本經濟來源,使政府可以在自生自發的調節秩序面臨無力和無序的狀態之下仍然能夠正常的運轉,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之下。
而對于民商法而言,其貫徹的是在市場經濟、自由貿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重在當事人自己來調節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由于這種完全民間的自生自發力量有一種軟弱的弊端,無法帶來頗為確定的效果,會出現一些問題。首先,產權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場經濟首先要有明確的物權關系,將主體之間的所有權、用益權等等物權的歸屬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確認和保護,以使市場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債權和合同關系上,由于市場中不存在合法的強制力量,當一個合同當事人違反了合同條款的時候,另一方一般來說無法通過自力救濟來尋求賠償追究對方的責任,這個時候就需要借助國家司法的力量來進行強制執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夠獲得救濟。
我們發現,在民商法上,在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重要的領域,都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而國家權力的經濟基礎就是政府的稅收收入,只有保障稅收能夠正常和充足的匯集到國庫,才能保障國家權力在維護民商法秩序的時候的有力,因此,在這個層面上講,規范政府稅收行為的稅法就是國家權力保障民商法秩序的前提保證。
淺談民商法價值取向立法的影響
摘要:在推動法治國家建設的過程之中,我國的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法律基礎的穩定性也不斷增強。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之下,學術界和理論界將理論分析與實踐研究相結合,開始立足于國家法治建設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究,以期為推動我國立法質量和法律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備受關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內容和形式非常復雜,在對其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要了解具體的價值取向。對此本文以民商法為分析對象,了解這一法律中的價值取向異同,以此對我國民商法的優化以及法律機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民商法;價值取向;立法影響
一、引言
價值取向主要是指,個人在面對社會環境沖突和各種矛盾關系的過程之中所采取的行為態度和價值立場。因此價值取向對個人的社會實踐和社會化有著關鍵的作用和價值,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對價值取向進行分析,那么主要以立法價值為主體,對于立法價值來說,在實踐應用的過程之中涉及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國家需要嚴格按照律法的具體要求,分析前期的立法目標以及后期的社會效果,保障立法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更好的完成不同的立法期望。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以及落實后期的法律執行過程時追求不同的價值目標,當各種價值目標產生矛盾時,必須要以最高價值取向作為實質的選擇標準,保障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其中法律目標是價值取向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決定因素,只有結合法律目標的具體條件和相關對策,才能夠體現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分析
(一)民法與商法的內在聯系與差異性。民法與商法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屬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如果站在法律精神上對兩者進行分析那么不難發現,民法和商法的法律根源性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內容和價值追求以及調整對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對兩者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行分析時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主要以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為核心,結合具體法律范圍的相關范疇實現緊密的配合,共同構成完善的司法體系。另外在法律力度上,民法和商法對現有的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的保護,維護社會個體的自由,積極的提供不同的法律指導和法律保障,保障基本價值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于商事主體來說,在產生商行為時可以嚴格按照民法主體制度的具體要求和相關規定,和實踐過程中的操作原則進行相應的優化升級,商事主體的行為只能夠以民法主體制度規范為核心。商法并沒有結合物權債權的相關內容提出明確的界定,在對物權和債權進行規定和研究時也可以直接在商法上進行使用,民法可以積極的借鑒商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構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相比之下,商法則立足于民法之中的具體原則和相關的操作規范實現法律法規的完善化和實踐化,體現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價值。由此可以看出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趨勢非常的明顯,兩者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建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遇和借鑒。除了存在許多的相同之處外,民法和商法也有根本性的差異。首先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有所區別,民法主要以公平優先為依據和前提,積極的兼顧其他方面的利益和效益,商法則嚴格按照盈利的具體性質不斷提高效率和質量,保障速度和效率的提升,更好的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和作用價值。其次,兩者的調整對象也有區別,商法主要以不同商事活動中所參與的各類主體為依據,了解其中的財產關系,更好的突破傳統法律管理模式所存在的不足。民法所涉及的調整對象比較廣,涉及不同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大部分主要以民事關系為主體,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協調多方的利益和關系,為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更多的指導。所以,兩者在協調不同關系所采取的調整方法有所區別,商法嚴格按照嚴格主義和強制主義的具體內容,采取針對性的行銷策略,主動體現不同的主體價值和要求。民法則能夠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價值,在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前提之上采取恰當的策略和手段[1]。對于市場經濟的主力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這也就決定了商法只能夠采取嚴格主義的策略規范不同的內容。如果以主體范圍對民法和商法進行分析,那么兩者的差異也比較明顯,民法所涉及的主題范圍比較廣,不管是人身關系,組織財產關系還是法人公民關系都可以立足于民法的具體條件進行相應的調整,相比之下商法的限制因素比較復雜,這一法律只能夠以從事商務活動的主體為原則,因此存在許多的局限性。最后,民法和商法的責任制度存在差異,民法直接以過錯原則為切入點,了解不同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方法,商法則直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積極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還涉及許多的刑事責任和不同的行政責任,因此必須要結合問題進行深入的解讀和分析。(二)民法立法價值取向分析。在對民法進行深入分析和解讀的過程中不難發現,公平優先是民法的重要價值體現和意義所在,在構建法治國家的過程之中,我國嚴格按照價值正義來落實法律法規的管理實踐工作,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要注重利益的協調和矛盾的平衡,在道德規范的引導之下更好的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種社會理想,民法主要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內心觀念和意義為前提,更好的體現公眾的潛在意識,在對民法中所涉及的經濟利益和公認的價值觀進行分析和研究時,民法必須要以合理公正公平的角度進行不斷的確認,更好的體現義務與權利之間的相關性,促進利益的合理分擔。如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接受最終的結果,那么就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性原則。對于民法來說,在立法實踐的過程之中必須要結合目前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為執法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保障每一個行為人都能夠學會調整個人的言行舉止,真正的尊重法律并主動的尋求法律的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商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比較強,具體包括等價有償地位平等,私權神圣和公正合理等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與不同主體的判斷和主觀感受相比,公平原則存在許多的一致性,主觀公平會受到個體感知差異的影響,但是這一點并不能夠直接否認最終價值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相比之下民法則十分關注社會公平,了解相互公平和個體公平之間的差異和內在邏輯聯系,通過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分析和研究來更好的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2]。對于民法公平優先原則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在對該原則的產生原因和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時不難發現,公平是民法的核心和最高的價值取向,這一點與復雜的社會經濟狀況存在緊密的聯系。其中商品經濟與民法的內在邏輯關系比較緊密,與商品經濟相關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必須要立足于目前經濟建設的現實條件,不斷的協調各方的利益和關系有利于促進基本法律的大力落實。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經濟是最為重要的經濟基礎。作為一種比較典型的司法,民法側重于保護個人的私人權力,嚴格按照主體人個人的意志充分的落實不同的法律管理機制,保障個人財產的神圣性和穩定性。因此學術界在對民法教學分析時直接將其作為人們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對社會大眾的權利和意義都有著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適用性比較廣泛[3]。其次,民事活動的社會趨同性比較明顯,存在一定的倫理性和高度概括性,這一點也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積極的提供穩定的價值判斷取向,維護該法律的倫理性要求,促進公平優先原則的大力落實。
經濟法與民商法關聯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別
(一)意思自治民商法強調意思自治,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為私法,要求任何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僅依自己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它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要以當事人主動行使訴權才能實現。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利用國家權力對一切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給予限制,總是表現為以限制個人自由去爭取社會整體自由,拓寬社會發展的空間。實質上,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就是法律以個人權利本位到社會權利本位的過程,而社會權利實現的手段就是對個人權利的限制。
(二)市場主休保護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都予以平等保護;經濟法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予以偏重保護。民商法一般不考慮不同市場主題的強弱關系,對各種市場主體都予以同等力度的保護。對每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設置同樣的義務。而經濟法則認為市場主體在具體人格上是有強弱之分的,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實力是不同的。為了平衡協調不同市場主體實力關系,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經濟法對不同市場主體給予了不同力度的保護。
(三)經濟層次民商法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而經濟法則側重與從宏觀、從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和優化經濟結構,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也就是說,在微觀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大量經濟關系,是企業等活動個體相互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這些應歸民商法調整;同時,經濟法應側重規范宏觀領域,弱化政府對企業等經濟活動個體的直接干預。
(四)目標內容民商法主要重視經濟目標,經濟法不僅重視經濟目標而且還重視社會目標和生態目標。民商法作為典型的私法,在法律本位上奉行的是個人權利本位,它僅僅關注個體的交易安全和利益追求,在民商法的視域內,只有個體而沒有整體,市場主體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各自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主要重視經濟目標。而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奉行的是社會本位觀,它除了追求經濟目標外,還必須立足與社會整體,立足于人類長遠利益,將經濟與社會、生態的協調發展納人其研究框架之內,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穩定程度民商法的穩定性較強;經濟法的穩定性較弱。民法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法,迄今已有2700多年的歷史,如果從公元528年開始編纂《查士丁尼法典》算起,也已有1400多年的歷史。悠久的歷史積淀成就了民商法理論的完善和成熟,一方面,民商法通過創設一系列晦澀的抽象概念、然后以此為基礎范疇構建出民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活動規則,再輔之以彈性極強的民商事原則,從而使其研究框架極為穩固,但另一方面,正是這種理論的完善和成熟才強化了其部門法的封閉性,使其在現代化過程中對新概念,新理論的吸收存在著固有的排斥力。而經濟法由于年輕,沒有歷史包袱,因此它對新觀念、新理論具有強勁的吸納能力,從而使經濟法的理論體系不斷充實、完善,也導致了經濟法的不穩定性。
稅法與民商法的聯系詮釋
稅法作為外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特殊的學科領域,表現出一定的綜合性,它貫穿整個國家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了調整國家命脈的重要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時與其他部門法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諸如憲法、行政法等等都與稅法有著緊密的關聯關系。下文將就財稅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粗淺的梳理。
首先,在憲政的框架下看二者的關系。
在憲政的層面上,我們已經知道,稅法作為規范和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部門,其主要調整對象是國家的稅收關系,稅收可以看作是政府向公民無償征收財產藉以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提供公共產品,也就是說,稅收構成了政府正常活動的基本經濟來源,使政府可以在自生自發的調節秩序面臨無力和無序的狀態之下仍然能夠正常的運轉,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之下。
而對于民商法而言,其貫徹的是在市場經濟、自由貿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重在當事人自己來調節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但是由于這種完全民間的自生自發力量有一種軟弱的弊端,無法帶來頗為確定的效果,會出現一些問題。首先,產權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場經濟首先要有明確的物權關系,將主體之間的所有權、用益權等等物權的歸屬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確認和保護,以使市場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債權和合同關系上,由于市場中不存在合法的強制力量,當一個合同當事人違反了合同條款的時候,另一方一般來說無法通過自力救濟來尋求賠償追究對方的責任,這個時候就需要借助國家司法的力量來進行強制執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夠獲得救濟。
我們發現,在民商法上,在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重要的領域,都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而國家權力的經濟基礎就是政府的稅收收入,只有保障稅收能夠正常和充足的匯集到國庫,才能保障國家權力在維護民商法秩序的時候的有力,因此,在這個層面上講,規范政府稅收行為的稅法就是國家權力保障民商法秩序的前提保證。
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鑒于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研究框架過于簡單的教訓,設計出從基本理論和具體制度兩個層次分析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框架很有必要。在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其表層區別是由其深層區別所致,其聯系主要表現為調整范圍交叉、職能互補、取向趨同和要素通用。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研究框架/區別/聯系
民商法與經濟法(以下簡稱“兩法”)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部門。實現“兩法”的協調,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問題。我國法學界自1979年以來,一直未停止研究“兩法”的關系,但進展不大,迄今少有共識。筆者認為,為了深化對“兩法”關系的研究,應當在總結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重構研究框架,更新研究方法。本文試圖就此作點努力。
一、“兩法”關系研究現狀的簡要評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的評述
西方國家對“兩法”關系的研究,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即經濟法產生之后,其歷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對經濟法的論述階段;對傳統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階段;對“兩法”相互關系的綜合研究階段。在綜合研究階段,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研究視角各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