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訴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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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訴訟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探討論文

一、訴訟當事人

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證券交易市場中不法行為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就要面臨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的問題。什么樣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原告?被告又是誰?

(一)原告

合格原告的范圍,應按不同的責任形態和不同的責任階段而作具體分析。

《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因不實表示而“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憾的是這條根本未指明誰有權提起訴訟。《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受害股東可提起訴訟,但只能是“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而不能直接以此獲得賠償,讓受害的股東實在有點尷尬。

從理論上講,凡因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及其他違規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在具體確定有資格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方面,一種觀點認為,應限定為在侵害行為發生之時并且直到提起訴訟這個期間都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但不宜規定最低持股比例或數額。筆者認為此種觀點過于片面,因為某些投資者為了減少進一步的損失,可能在起訴之前將所持有的股票賣出,但其基于不法行為者的不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依然存在,其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時間上,將內幕交易、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為發生到此違規行為披露之日買進或者賣出的所有投資者包括在具有請求權的主體范圍之內。比如在銀廣夏案件中,凡能證明因依賴不實表示而買賣該股票之投資者都可以主張權利,并不僅限于買方,也無須與發行人或包銷商有直接交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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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論文

內容摘要:近來證券市場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頻見報端,不少受到損失的投資者紛紛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嘗試通過法律算什么討回自己的經濟損失。現筆者就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訴訟主體、適用的訴訟方式和管轄等方面談一下筆者粗淺的認識。

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虛假信息管轄訴訟

一、訴訟當事人

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證券交易市場中不法行為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就要面臨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的問題。什么樣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原告?被告又是誰?

(一)原告

合格原告的范圍,應按不同的責任形態和不同的責任階段而作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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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近來證券市場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頻見報端,不少受到損失的投資者紛紛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嘗試通過法律算什么討回自己的經濟損失。現筆者就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訴訟主體、適用的訴訟方式和管轄等方面談一下筆者粗淺的認識。

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虛假信息管轄訴訟

一、訴訟當事人

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證券交易市場中不法行為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就要面臨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的問題。什么樣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原告?被告又是誰?

(一)原告

合格原告的范圍,應按不同的責任形態和不同的責任階段而作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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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透視論文

摘要:建立有效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對于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防止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均具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處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應處理好責任主體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認定、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難點問題。我們在積極推動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同時,也要防止其消極影響,以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和效率。

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法制化程度也31益提高。但證券市場中也出現了少數違法違規事件,嚴重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證券市場中建立和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一致呼聲。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正式啟動。對于這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課題,法學界、司法界等各界人士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做了諸多有益的探索,筆者將從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焦點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意義

所謂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后,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訟機制。通常情況下,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對不法侵害人予以懲戒,即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又要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即民事賠償。因此,在證券市場上強化行政和刑事手段的同時,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民事賠償機制維護了證券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效率。其次,它與行政監管、刑事制裁三位一體,相輔相成,加大了監管力度,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共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再者,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可以極大刺激其投資熱情,提高投資者信心,有利于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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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淺談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論文摘要:建立有效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對于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防止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均具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處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應處理好責任主體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認定、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難點問題。我們在積極推動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同時,也要防止其消極影響,以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和效率。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法制化程度也31益提高。但證券市場中也出現了少數違法違規事件,嚴重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證券市場中建立和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一致呼聲。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正式啟動。對于這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課題,法學界、司法界等各界人士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做了諸多有益的探索,筆者將從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焦點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意義

所謂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后,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訟機制。通常情況下,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對不法侵害人予以懲戒,即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又要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即民事賠償。因此,在證券市場上強化行政和刑事手段的同時,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民事賠償機制維護了證券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效率。其次,它與行政監管、刑事制裁三位一體,相輔相成,加大了監管力度,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共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再者,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可以極大刺激其投資熱情,提高投資者信心,有利于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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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摘要:建立有效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對于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防止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均具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處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應處理好責任主體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認定、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難點問題。我們在積極推動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同時,也要防止其消極影響,以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和效率。

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法制化程度也31益提高。但證券市場中也出現了少數違法違規事件,嚴重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證券市場中建立和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一致呼聲。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正式啟動。對于這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課題,法學界、司法界等各界人士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做了諸多有益的探索,筆者將從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焦點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意義

所謂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后,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訟機制。通常情況下,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對不法侵害人予以懲戒,即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又要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即民事賠償。因此,在證券市場上強化行政和刑事手段的同時,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民事賠償機制維護了證券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效率。其次,它與行政監管、刑事制裁三位一體,相輔相成,加大了監管力度,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共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再者,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可以極大刺激其投資熱情,提高投資者信心,有利于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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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布,將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當日就《規定》的出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如何理解《規定》中對原告和被告的確定?

李國光:原告和被告的確定,是民事賠償訴訟得以啟動和進行的重要前提。《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對這類案件的原告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規定》第七條對被告進行了列舉式……

記者:在證券市場被虛假陳述侵害的投資人如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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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律制度完善論文

記者:在證券市場被虛假陳述侵害的投資人如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李國光:《規定》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現狀和實際國情,在第三部分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明確規定了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規定》確定的共同訴訟是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即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人。由于目前證券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受侵害的投資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訴訟請求各不相同,情況相當復雜。在沒有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和當事人訴訟請求意愿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權利人發出公告、通知登記參加訴訟,不僅與“不告不理”訴訟原則相悖,而且使得訴訟周期拖長,人民法院難以進行審理,投資人合法權益難以及時有效得到保護。應當說,《規定》對訴訟方式作出的安排是符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及合理的。

記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和免責,是民事侵權案件實體審理的關鍵。《規定》對歸責和免責是如何界定的?

李國光:《規定》在第五部分對各虛假陳述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順序,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據證券法第13條、第63條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6條、第17條的規定,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除非這些被告證明投資人存在《規定》第十九條關于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事由,或者投資人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等,他們應當對與其有因果關系的投資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這些虛假陳述行為人如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者投資人存在《規定》第十九條關于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事由,或者投資人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等,應予免責。《規定》對上述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在第二十五條確立為過錯責任。這些機構或者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造成投資人損失。

記者: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是審理民事賠償案件的最實質的內容,最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各界所關注。請您談談《規定》對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是如何確定的?

李國光:《規定》按照民法關于侵權賠償的一般原則,在排除投資人因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所造成的虧損的基礎上,在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導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返還和賠償投資人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證券交易市場導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該兩項資金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證券發行市場被虛假陳述的證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證券發行市場投資人持續持有該證券,其有權選擇按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范圍請求賠償損失。《規定》第三十三條對運用于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規定了幾種方法。合理期間確定后,采用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法,根據投資人不同時間賣出或持有證券的情況,按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證券市場特殊情況下的計算方法,計算得出投資人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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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構建研究論文

摘要:建立有效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對于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力度、防止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均具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處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應處理好責任主體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認定、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難點問題。我們在積極推動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同時,也要防止其消極影響,以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和效率。

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法制化程度也31益提高。但證券市場中也出現了少數違法違規事件,嚴重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證券市場中建立和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一致呼聲。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正式啟動。對于這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課題,法學界、司法界等各界人士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做了諸多有益的探索,筆者將從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焦點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意義

所謂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后,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訟機制。通常情況下,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對不法侵害人予以懲戒,即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又要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即民事賠償。因此,在證券市場上強化行政和刑事手段的同時,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民事賠償機制維護了證券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效率。其次,它與行政監管、刑事制裁三位一體,相輔相成,加大了監管力度,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共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再者,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可以極大刺激其投資熱情,提高投資者信心,有利于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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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第三頁

一、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關鍵是投資安全----------------------第三頁

二、證券欺詐行為對投資安全構成重要威脅-----------------第三頁

三、證券欺詐成因分析------------------------------------第六頁

四、建全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現實意義--------------------第七頁

五、完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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